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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年规范民办培训机构工作方案

    时间:2022-02-15 13:59:06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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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规范民办培训机构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以建立健全民办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为着力点,努力构建民办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二)基本原则

      依法规范。依法依规对民办培训机构进行审批登记,开展专项治理,强化日常监管,切实规范民办培训秩序。民办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培训业务和相关活动,自觉维护中小学生及家长合法权益。

      分类管理。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综合施策。统筹学校、社会和家庭教育,在规范民办培训机构培训行为的同时,改进中小学教育教学,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和课后服务能力,强化学校育人主体地位,推动家长转变教育观念,做到标本兼治、务求实效。

      协同治理。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统筹做好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形成综合治理合力,确保积极稳妥推进。

      二、实施范围

      全区各类民办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但从事x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中小学生及幼儿托管服务等活动的机构除外)。

      三、实施办法

      (一)依法审批登记

      确定设置标准。辖区内民办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严格参考《xx区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明确审批和登记权限。民办培训机构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区教育局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区教育局批准,任何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法到区民政局登记。选择举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法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

      促使做到证照齐全。民办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并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区教育局应当按标准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由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和区民政局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已在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或区民政局直接登记注册的教育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未取得区教育局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的,应当停止培训活动;选择不再开展培训活动的,应当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并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选择继续开展培训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并办理变更登记;对继续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的,由区教育局牵头组织市场监管、人社、民政、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无证无照非法从事教育培训活动的民办培训机构,由区教育局下发停办通知书;对收到停办通知书后继续开展非法培训的民办培训机构,由区教育局组织市场监管、人社、民政、公安、消防等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惩处。

      规范分支机构管理。对民办培训机构的分支机构(教学点)实行“一点一证”。民办培训机构在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区教育局审批登记。

      (二)规范培训行为

      细化培训安排。民办培训机构面向中小学生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和上课时间,必须于开班前一周向区教育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辖区内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时间不得和辖区内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xx:xx,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践行诚实守信。民办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制订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审批、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要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要将民办培训机构诚实守信办学行为列为年检的重要指标进行考核。

      规范收退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x个月的费用。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区物价局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民办培训机构必须制定退费管理办法,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要明确退费标准和方式,培训机构收费前要将收费项目、标准和退费办法明确告知学生及家长。

      (三)强化监督管理

      明确监管责任。要切实加强对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区教育局负责对已取得办学校许可证的民办培训机构的业务监管,重点做好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开展民办培训市场综合执法。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相关注册登记、广告宣传、反垄断等方面的监管工作,对民办培训机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打击。区人社局负责以职业技能为主的区级民办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一经发现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行为依法予以取缔。区民政局重点做好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督促未经许可开展教育培训的单位到教育局办理办学许可证。区食药监局负责做好民办培训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重点查处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培训机构。xx公安分局负责维护联合执法现场秩序,切实保障学生、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打击妨碍联合治理的抗法人员和不按要求清退学费的违法行为。xx消防大队负责定期排查整治民办培训机构办学场所消防安全隐患,对未经消防审核、未办理消防安全验收手续的培训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培训机构依法进行严厉惩处。

      完善年检年报制度。区教育局会同各有关部门按照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和年检办法,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对经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民办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建立黑白名单制度。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由区教育局在政府网站等媒体平台公布民办培训机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区教育局根据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建立负面清单,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

      纳入失信惩戒体系。将黑名单信息纳入xx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将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黑名单信息、抽查检查结果等归集至xx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系统,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区民政局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失信行为,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

      (四)提高中小学育人能力

      提升教学质量。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学校教学计划,开足、开齐、开好每门课程。区教育局指导中小学校,按照学校管理有关标准对标研判、依标整改,严格规范教育教学行为,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创造条件。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校长和教师的责任;切实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鼓励广大教师为人师表、潜心教书育人。对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要严肃处理,取消有关教师的教师资格。

      严明入学纪律。严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纪律,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与民办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坚决查处将民办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民办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做好课后服务。区教育局督促各中小学校充分挖掘学校师资和校舍条件的潜力,并积极利用校外资源,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努力开辟多种适宜的途径,帮助学生培养兴趣、发展特长、开拓视野、增强实践,不断提高课后服务水平,可为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提供免费辅导。坚决防止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设定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的,应当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由区教育局和区物价局按有关规定逐级报请省、市教育部门和物价部门审定后执行。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区政府将规范民办培训机构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区教育、民政、人社、市场监管、公安、消防、食药及各乡镇街道和社区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规范民办培训机构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切实形成“分工明确、协同联动”的良好工作局面。

      (二)加大问题整改。各有关部门要扎实开展民办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全面进行摸排,认真建立工作台账,完善分类管理,督促存在问题的培训机构逐一整改到位。对责任整改不到位,群众反映强烈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民办培训机构,要坚决予以取缔。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引导民办培训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担当,强化自我约束,树立良好社会形象;促进学生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成才观念,不盲目攀比,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外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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