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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时间:2021-05-03 12:04:15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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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本文关键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安全生产,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本文简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保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本文内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保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六)拘留;(七)关闭;(八)吊销有关证照;(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第七条

    两个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第八条

    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受移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第九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直接查处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管辖。

    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管辖。

    第十一条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察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制作的安全生产监察员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员证件。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采纳。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五条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十六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生产监察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后应当及时报告,最迟在五日内报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察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统一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十八条

    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统一的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第十九条

    进行立案调查时,安全生产监察员不得少于两人。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是其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回避,由其派出进行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负责人决定。派出进行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具体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监察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第二十一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有关案件材料、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三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二)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印章。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事人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交其收发部门签收;当事人是个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交其本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有关人员到场,注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即视为送达;(二)当事人不在场,交其同住的成年亲属签收,并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的备注栏内写明与当事人的关系;(三)当事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四)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挂号邮寄送达,也可以委托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代为送达;(五)无法采取以上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五条

    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九十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可延长至一百八十日。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数额;没有规定数额的,其数额对个人罚款为一万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为三万元以上。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告知后三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组织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二十九条

    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组织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指定的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等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并提交委托书。

    第三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三)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第三十二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三)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四)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五)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六)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笔录应当场交当事人审校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三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其中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适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重伤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二)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三)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四)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五)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重伤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五)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六)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员监督检查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的;(三)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五)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六)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七)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四)未按照规定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五)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擅自上岗作业的。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之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二)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三)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四十七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组织的;(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五十条

    矿山企业的机电设备、安全仪器,未按照下列规定操作、检查、维修和建立档案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定期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检查、维修和建立技术档案的;(二)非负责设备运行人员操作设备的;(三)非值班电气人员进行电气作业的;(四)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没有可靠的绝缘保护和检修电气设备带电作业的。

    第五十一条

    矿山企业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未按照下列规定检测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粉尘作业点,每月检测少于二次的;(二)三硝基甲苯作业点,每月检测少于一次的;

    (三)放射性物质作业点,每月检测少于三次的;(四)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点,井下每月检测少于1

    次的。

    第五十二条

    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未加强支护;露天采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遇下列情形之一,未采取探水前进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接近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的断层、流砂层、砾石层、溶洞、陷落柱的;(二)接近与地表水体相通的地质破碎带或者接近连通承压层的未封孔的;(三)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区的;(四)发现有出水征兆的;(五)掘开隔离矿柱或者岩柱放水的。

    第五十四条

    开采放射性物质的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及时封闭采空区和已经报废或者暂时不用的井巷的;(二)用留矿法作业的采场未采用下行通风的;(三)未严格管理井下污水的。

    第五十五条

    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擅自改建、扩建,或者危险化学品单位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使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或者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五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第五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的;(九)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的。

    第六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由原发证机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六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六十三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同一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六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三)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应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和备案

    第六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察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安全生产监察员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两日内,交至其所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两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七十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需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抵缴罚款的,根据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销毁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安全生产监察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处理物品,应当制作清单。

    第七十一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上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七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七日内报市(地)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三条

    市(地)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七日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七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七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对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交办案件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决定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七日内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七十五条

    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案件材料应按一案一卷单独立卷归档。

    第七十六条

    案卷立案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抽取、涂改和销毁案卷材料。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

    第六章

    第七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使用的有关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制定。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煤矿安全监察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篇2:小企业经理在安全生产月动员会讲话稿范本

    小企业经理在安全生产月动员会讲话稿范本 本文关键词:动员会,小企业,安全生产,经理,讲话稿

    小企业经理在安全生产月动员会讲话稿范本 本文简介:小企业经理在2015安全生产月动员会讲话稿范本各位同事:大家好!6月份是企业的安全月。安全第一,平安是福。无论是对个人,对家庭,还是对企业,安全和平安都是头等大事。安全生产关系到员工的生命和企业的财产,关系到企业生产经营能否正常运行,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如果安全出了问题,出了重大事故,那么,同事

    小企业经理在安全生产月动员会讲话稿范本 本文内容:

    小企业经理在2015安全生产月动员会讲话稿范本

    各位同事:

    大家好!6月份是企业的安全月。安全第一,平安是福。无论是对个人,对家庭,还是对企业,安全和平安都是头等大事。安全生产关系到员工的生命和企业的财产,关系到企业生产经营能否正常运行,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如果安全出了问题,出了重大事故,那么,同事的生命、企业的财产、大家用辛勤血汗换来的经营成果就会毁于一旦。不单祸及企业,祸及员工,而且还会祸及家庭,祸及社会。

    我司的安全生产有三个主要特点:一是范围广,包括和两个厂区;二是队伍大,员工人数多,多数员工安全意识还不够强;三是可燃物、易燃物多,多数原料、包装物、产品都是易燃物品。尽管这几年,一方面我们不断地投入,购置了不少消防器材,完善消防设施,一方面加强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及时落实整改措施,但我们的安全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例如,员工的安全意识还不到位;各级管理部门和安全责任人的责任意识还不是很强;检查、督促、落实、整改还不是很到位;安全教育、技能培训还不普及。这就说明做好我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以及当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做好全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我们还任重道远,还有大量的工作需要我们去做,去管理,去落实。

    近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小组制定了今年安全月活动计划,我看了,觉得很好。对安全月期间的主要工作,做出计划和安排,制定了很好的工作措施,这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步。更关键的是,抓好计划的落实,真抓实干,力求成效,重点落实6项工作。

    1、要采用生动活泼的、员工易接受的方式,多渠道、多形式的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张贴安全生产宣传画、安全知识墙报,出版安全生产专栏,组织安全生产有奖征文活动,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

    2、组织员工观看《消防知识、消防技能、火灾初期扑救、消防求生》培训光盘,尤其是结合生产一线员工流动较大、新员工较多的实际,切实开展新员工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和基本技能的培训。

    3、要重点抓好企业消防灭火应急分队及各区域安全生产责任人的消防技能训练,提高应急处理、防灾抗灾的能力,组织消防灭火训练,组织队员熟悉厂区消防措施和消防管网,熟悉使用各种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

    4、组织各车间员工的消防疏散演练和员工宿舍疏散演练。

    5、严禁烟火,严格宿舍、食堂用电用气的管理。

    6、切实做好日常的安全检查和例行巡查,及时整改,防范未然。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关键在于落实。希望各部门和各级员工高度重视,落实有效措施,确保生产安全。谢谢大家!

    小企业经理在2015安全生产月动员会讲话稿范本

    各位同事:

    大家好!6月份是企业的安全月。安全第一,平安是福。无论是对个人,对家庭,还是对企业,安全和平安都是头等大事。安全生产关系到员工的生命和企业的财产,关系到企业生产经营能否正常运行,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如果安全出了问题,出了重大事故,那么,同事的生命、企业的财产、大家用辛勤血汗换来的经营成果就会毁于一旦。不单祸及企业,祸及员工,而且还会祸及家庭,祸及社会。

    我司的安全生产有三个主要特点:一是范围广,包括和两个厂区;二是队伍大,员工人数多,多数员工安全意识还不够强;三是可燃物、易燃物多,多数原料、包装物、产品都是易燃物品。尽管这几年,一方面我们不断地投入,购置了不少消防器材,完善消防设施,一方面加强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及时落实整改措施,但我们的安全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例如,员工的安全意识还不到位;各级管理部门和安全责任人的责任意识还不是很强;检查、督促、落实、整改还不是很到位;安全教育、技能培训还不普及。这就说明做好我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以及当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做好全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我们还任重道远,还有大量的工作需要我们去做,去管理,去落实。

    近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小组制定了今年安全月活动计划,我看了,觉得很好。对安全月期间的主要工作,做出计划和安排,制定了很好的工作措施,这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步。更关键的是,抓好计划的落实,真抓实干,力求成效,重点落实6项工作。

    1、要采用生动活泼的、员工易接受的方式,多渠道、多形式的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张贴安全生产宣传画、安全知识墙报,出版安全生产专栏,组织安全生产有奖征文活动,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

    2、组织员工观看《消防知识、消防技能、火灾初期扑救、消防求生》培训光盘,尤其是结合生产一线员工流动较大、新员工较多的实际,切实开展新员工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和基本技能的培训。

    3、要重点抓好企业消防灭火应急分队及各区域安全生产责任人的消防技能训练,提高应急处理、防灾抗灾的能力,组织消防灭火训练,组织队员熟悉厂区消防措施和消防管网,熟悉使用各种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

    4、组织各车间员工的消防疏散演练和员工宿舍疏散演练。

    5、严禁烟火,严格宿舍、食堂用电用气的管理。

    6、切实做好日常的安全检查和例行巡查,及时整改,防范未然。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关键在于落实。希望各部门和各级员工高度重视,落实有效措施,确保生产安全。谢谢大家!

    篇3:安全生产月演讲稿两篇

    安全生产月演讲稿两篇 本文关键词:演讲稿,安全生产,两篇

    安全生产月演讲稿两篇 本文简介:2017安全生产月演讲稿两篇2017安全生产月演讲稿一安全——生命永恒的旗帜,今年的“安全生产月”的主题为“关爱生命,安全发展”。长期以来,国家三令五申地强调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律法规,还把每年的六月定为“全国安全生产月”,今年又定为“安全年”。在“安全生产月”中,开展一系列的安

    安全生产月演讲稿两篇 本文内容:

    2017安全生产月演讲稿两篇

    2017安全生产月演讲稿一

    安全——生命永恒的旗帜,今年的“安全生产月”的主题为“关爱生命,安全发展”。长期以来,国家三令五申地强调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律法规,还把每年的六月定为“全国安全生产月”,今年又定为“安全年”。在“安全生产月”中,开展一系列的安全生产活动并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目的就是推动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以活动促工作,以月促年。

    对我们化工企业来说,安全生产是企业的生命线,抓安全生产是企业永恒的主题,丝毫不能忽视。可以说,安全是生产的保证,安全是巩固企业的基石,是发展企业的根本,是企业效益的保障,安全是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唯有安全生产这个环节不出差错,企业才能去争取更好的成绩,我们每一个人员自踏入企业大门的那一刻起,就开始接受安全教育,“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我们牢记在心。当我们看到绵长的高压线、轰鸣的机器设备、纵横的交叉线及管道……脑海中就要时刻长鸣“安全”的警钟,常敲“安全”的警钟,做到“安全”一词入眼、入耳、入脑、入心。安全是开展一切工作的前提,确保安全生产是一项长期不懈艰苦的工作,安全工作我们任重而道远,因此,我们要从思想深处来增强安全意识,深刻理解安全的重要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工作,贵在坚持,难在坚持,成在坚持,不怕千日紧,就怕一时松。保证一时一刻的安全并不难,难的是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安全工作不是搞搞活动,抓一阵,松一阵,而是长期不懈的抓。

    “安全”是一个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常讲常新,永不过时的话题,因为只有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我们才可以尽情挥洒生命的精彩;因为有了安全,我们的企业才能蒸蒸日上;有了安全,我们才能高高兴兴上班来,平平安安回家去,让每个幸福的家庭更加幸福,让我们的企业更加红火。

    篇四:《生命长度的基石是安全》

    有人说,生命像烟花,绽放美妙,划过天际,兀自消逝;有人说,生命像蜡烛,点燃烛光,照亮心灵,蜡尽自灭;有人说,生命像流星,一瞬永恒,美好心愿,来匆匆去匆匆;有人说,生命是值得我们百般珍惜的无价之宝,生命是承载我们崇高精神的美丽躯壳,生命是我们这个世界丰富多彩、充满生机的不竭源泉;也有人说,生命是春天河边轻轻摆动的杨柳,生命是夏天火红石榴的绽放,生命是秋天飘飞的枫叶,生命是冬天塞北的瑞雪。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而这宝贵的一次,一但失去了就再也不会回来了,安全是最重要的,没有什么能比安全可贵了,生命只有在安全中才能永葆鲜活,如果鲜活的生命不慎或不幸在日常工作中与安全失之交臂,造成了生命的丢失或残缺,那么会给一个家庭带来多大的痛苦,给社会带来多大的负担。

    当仅仅为了贪图舒适、在现场作业却不戴安全帽时,你可曾想到,安全已离你而去?当你谈笑风生、三五成群地行走在铁道上时,你可曾想到,危险正擦肩而过?当你心存侥幸、违章作业时,你可曾想到,死神已悄悄来临?当你漫不经心、麻痹大意时,你是否明白,生命将就此停止,灾难已经降临?此时,再多的泪水,再痛的哭号,再深的悔恨,都已无法挽回生命匆匆而去的脚步!灾难的发生只是短短的一瞬,可无法磨灭的伤痛却将伴随亲人朋友的一生!

    如果,如果,如果……任何一个如果,都可以阻止这不幸的发生,都可以让我们一如平常地上班下班、平凡但却平静地生活着。可是,如果忽视任何一个如果,都会酿成血淋淋的事故!生命是如此宝贵,却又这般脆弱,葬送生命的是什么?是麻痹大意,是违章操作,是无视安全。

    安全捍卫着我们的生命,是安全在维护我们生存的权利,是安全在为我们注入无限力量。遵章守纪,就是尊重生命,尊重自我;重视安全,是每一个人的义务,更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让我们携起手来呵护着文明之花,让我们远离伤痛,珍爱彼此生命。

    侥幸是危险的前奏,追悔是安全的惩罚!不要说工作中有人管你是和你过不去,它是满含善意的提醒和呵护;不要说准确的操作规程让你感到劳累而繁琐,它能使你远离事故的陷阱;不要说简单的警语是累赘的替身,它会时刻提醒你守望安全;不要说预防是无用的枷锁和沉重的负担,它是对付危险最有效的武器;不要说有了安全设施就万无一失,它仰赖的是我们对隐患的关注和警惕。习以为常的随意操作扼杀了无数宝贵的生命,而对安全的无知与漠然又在酿造着一幕幕人生的悲剧!安全,今天你重视了没有?!

    去生产现场,请戴好安全帽,那不过是举手之劳;去高空作业,请系好安全带,那也不过是举手之劳;生产指挥时,一定要再三确认;现场作业时,做到“三不伤害”;检修时,要挂停电牌,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试车时,要认真检查设备状况,做好预警防范措施;上岗前,对危险因素及对策心中有数;交接班,对事故隐患和问题绝不放过;开车时,一定要系好安全带……血与泪的教训已敲响了安全的警钟!不要再用生命的躯体去抗击无情的危险,不要让心爱的岗位成为惨痛的记忆!安全,今天你遵守了没有?!

    如果说,生命是一叶在岁月长河中行驶的小舟,是一片在茫茫大海中远航的孤帆,那么,安全就是把握生命的轮盘,就是指引生命的灯塔。生命,不应如鸿毛般飘忽,生命,不应如闪电般短暂。让我们时时重视安全,处处遵章守纪,如履薄冰,防微杜渐,去堵塞百分之一的疏漏,千分之一的侥幸,万分之一的偶然,共同筑起心中永不崩溃的大堤,让安全生产的警钟时刻长鸣!

    一切源于生命,生命如此宝贵,我们应该好好珍惜,牢记安全,珍爱生命——让安全与我们同行!与生命同行!

    2017安全生产月演讲稿二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大家下午好!

    首先要感谢大力支持此次活动的在陇电地区各单位的领导和同仁,此次结合安全生产月开展的“安全在我心中”演讲活动,是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良好开端和新的延伸。我坚信通过这次活动,通过这样一个以演讲形式来讲安全、论安全,相互促进、共同学习的交流平台,安全的大旗必将在陇电高高竖起,安全必将牢记在我们每一个人的心中!我今天为大家演讲的题目是----安全要“以身作则”。

    安全是电力生产永恒的主题,这一主题是无可置疑的。在电力安全生过程中,安全事故的发生,尽管发生原因多种多样,但其中普遍存在的共性是由于人的行为不规范,安全思想淡薄,安全态度不端正,安全能力低下,安全责任不强,尤其是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以及不严格执行“两票三制”等一系列不安全问题造成的。

    安全不能侥幸,任何危险来临前是不会提前通知你的。我们在防范危险、防范事故的有效措施就是预防!预防!再预防!杜绝“违章”!堵绝“违章”,把“违章”行为从我们安全生产工作中清除出去。让我们牢固树立“安全第一”、“人的生命高于一切”的安全价值观;牢固树立安全不是为了别人而是为了自己、为了生命、为了家庭幸福的思想;牢固树立安全管理多一点安全风险预控,少一点亡羊补牢,多一点骂声,少一点哭声的安全责任。让我们每一个人自觉地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再到“我会安全”的安全思想转变。

    安全——管理者为先。安全教育是提高人的安全意识行为的手段之一。但是,只靠单纯的安全教育而忽视安全行为是起不到安全实效的。我认为“安全生产最大最危险的隐患是人的不安全意识和不安全行为”,安全意识靠教育可以不断提高,然而,人的安全行为是取决于一个人对安全的态度,改变一个人的安全态度必须靠良好的安全文化不断的熏陶,靠身边的人言传身教逐步改变的。管理者的安全意识、安全态度、安全行为是广大员工的一面镜子,安全“以身作则”就是最好的教育。

    可是在我们日常工作中。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生命,这些耳熟能详的警世标语时时都能听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这也是员工皆知的硬道理;违章作业就是自杀,违章指挥就是谋杀,这也是管理工作者明知的道理。但是,在一起起安全通报中,又有多少人明知的警示和硬道理而不顾,用生命去触及安全;又有多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者明知的“违章作业就是自杀,违章指挥就是谋杀”道理而不顾,用员工的生命和国家的财产触及安全。我认为:让员工能完全领略到“安全”其中的真正含义和重要性,纠正不规范行为是安全管理的重点。演讲稿

    就如,我们在刚进入校门上一年级的时候,课本对我们来说只是记、写、算,高兴的看那满篇的红勾和90、100的分数。可谁又能十分清楚学习的最终目的是什么?如何掌握学习技巧?学好文化的前景是什么?只有老师言传身教的启蒙教育,我们才一天天懂得学习的目的和知识的受益者是自己这个道理。原因十分清楚,要教育员工遵章守纪远离“三违”就需要管理者“以身作则”、“言传身教”。这样才能使安全教育、安全管理起到真正的效应,才能使每一位员工真正懂得“安全”的受益者是自己,才能使“安全”深入人心。否则,只把“安全”挂在口中,不落实在行动上,那么,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只能是走过场,起不到真正的作用,并且必将埋下人为的安全隐患。所以,安全必须首先体现在管理者身上,管理者就是员工面前的一块“示范牌”。

    “安全”是态度、是能力、是责任。“安全”对我们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只要我们具备正确的安全态度、较高的安全能力和强烈的安全责任,时时刻刻在我们日常工作中以安全为先,遵章守纪,杜绝“三违”现象,那么,我们的生命就有保障,我们的家庭就会幸福,陇电大家庭的安全生产和谐与发展就有坚实的基础。

    反之,我们每一位员工的安全都靠别人来提醒,来监督纠正,而自己无视“安全”,无视生命。试问,我们对自己、对家人、对企业负责吗?有一句话应该非常熟悉,就是:“高高兴兴上班来,平平安安回家去”。这句话它包涵了每一位员工对每天工作的希望,对安全的渴望,还有家人对你平安归来的那份期昐。但这一切都需要你、我、他(她)的安全来做保障。安全不是为了别人而是为了自己、为了生命、为了家庭幸福。为此,我们每一个人应该奋起学安全、讲安全、重安全,彻底改变依赖他人安全变为依靠自己管理自己,敢于对不安全行为说“不”的坚定态度。

    良好的安全氛围,是靠我们每一位员工在安全上“以身作则”创造优良安全佳绩形成的。尤其是,管理者“安全”的以身作则非常重要,他不仅是员工眼中一面镜子,也是规范安全的“示范牌”,更是安全生产的领头羊。常言说:要想火车跑的快全凭车头带,安全生产管理者就是火车头,一个员工队伍安全业绩的好与坏与管理者的管理有直接关系。希望,安全生产管理者要当好火车头,竖好“示范牌”。

    安全生产容不得我们在执行过程中有半点疏忽。所谓安全无小事,哪怕是我们在不经意间的一次习惯性违章或心存侥幸的一次盲目蛮干,都有可能使企业的利益受损,甚至带来终身遗憾。

    古往今来,安全一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永恒主题。一个企业没有安全,就谈不上发展,一个家庭没有安全就失去了幸福。安全对于企业和家庭是同等的重要,所以说,关注安全是我们每个人的义务和责任。在这里,我要引用陇电分公司经理王世健的一幅安全对联来表达我对陇电安全生产齐抓共管良好局面的美好期盼。即:上联是“用责任推进安全生产”;下联是“以和谐构建齐抓共管”;横批是“生命为天”。各位同仁,让我们共同为陇电的安全与发展,切记:安全!安全!再安全!!!在此,我要呼吁各位同仁———

    安全,从我做起;安全,就从现在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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