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范文大全 古典文学 职场知识 中国文学 公文书信 外国名著 寓言童话 百家讲坛 散文/诗歌 美文欣赏 礼仪知识 民俗风情
  • 范文大全
  • 古典文学
  • 职场知识
  • 中国文学
  • 公文书信
  • 外国名著
  • 寓言童话
  • 百家讲坛
  • 散文/诗歌
  • 美文欣赏
  • 礼仪知识
  • 民俗风情
  • 谜语大全
  • 名言警句
  • 对于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住房建设管理细则

    时间:2021-03-17 20:11:00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城市规划 细则 住房

     关于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住房建设管理细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区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村(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住房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实施办法》《*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区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村(居)民新建、改建和扩建住房(以下简称村(居)民建房)。城市规划区范围以经依法批准的*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需要严格管控区域范围为准。

      **镇、**镇、**街道范围内一类控制区的村(居)民建房相关工作一并下放到相应镇、街道进行管理。

      第三条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村(居)民建房规划许可审批及不动产权证的办理;区禁违办负责批后监管工作并参与村(居)民建房审批全过程;区住建局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管和村(居)民住房危房等级的鉴定;区公安局负责户籍审核确认;区纪委监委负责对建房资格审查、手续办理及审核审批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街道负责建房户的资格审核及参与批后监管;其他镇(街道)负责辖区内村(居)民建房审批、监管和执法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申请建房的条件:

      (一)申请建房户的户籍和年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户籍为本村(社区)户口,且年龄达到法定婚龄的,享有本村(社区)集体土地使用权;

      经依法批准,户口迁入到本村(社区)的村(居)民,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原户籍已注销且原户籍地的宅基地已被收回、取得迁入地集体土地使用权、年龄达到法定婚龄。

      (二)申请建房户的现有居住条件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无房户或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户建设住宅的;

      村(居)民仅有一处住宅且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或因灾毁需要拆除重建的;

      因人口自然增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平方米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建房:

      将原有住房出售、出租、赠予或将自留地(山地)出卖的;

      已迁入户籍但未取得迁入地土地使用权的;

      (四)多子女家庭,父母应与其中一个子女共享一处宅基地,独生子女不允许分户建房。

      第五条村(居)民建房标准:

      (一)每户住房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平方米、层数不超过*层、总建筑面积不超过***平方米;

      (二)所建住房高度每层不超过*.*米,屋顶隔热层前后屋檐空高不超过*.*米,非主要路段两侧并从事纯农业生产的建房户允许建设架空层,作为放置农具使用,架空层高度不超过*.*米;

      (三)原有住房屋面维修改建应符合上述第(二)项控制标准并应按程序报批;

      (四)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政策的,适用有关农村危房改造的控制标准。

      第六条村(居)民建房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房申请报告;

      (二)初审表格(由区自然资源部门统一制作表格,各镇、街道根据本细则指导申请人如实填写);

     (三)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核验原件);

      (四)不动产权证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一份,核验原件);

      (五)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六)张榜公示单及照片

      (七)村(居)民小组和四邻利害关系人书面意见;

      (八)房屋平面布置图和建筑单体图;

      (九)需改(扩、重)建的需要提供原住房照片、危房鉴定书或因灾毁房证明。

      所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复印件必须与原件一致并加盖镇(街道)公章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第七条村(居)民申请建房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交个人申请建房报告,填写《*区村(居)民建房申请表》;

      (二)村(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建房资格进行初审,在征求村(居)民小组或村(居)民代表意见后,应在**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在本村村务(社区事务)公开栏公示*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委会将资料上报镇(街道);

      (三)镇(街道)对村(居)委会申报资料严格复核后,由镇(街道)行政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镇(街道)公章后报区禁违办,再由区政府组织禁违、自然资源、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在**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联合会审、签署意见,最终以区政府会议纪要的形式确定允许建房名单。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务(社区事务)公开栏公示*天。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户主姓名、户籍所在地、家庭人口、建房地点、占地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面积,镇(街道)城建事务中心、村(社区)组监管人的姓名和电话、举报电话、限期完工时间等。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自然资源局应在**个工作日内分别办理《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区自然资源局、区禁违办、镇(街道)联合实地放线后方可施工。建设过程中应当悬挂建设公示牌,镇(街道)应指定监管责任人,违反审批规定的,在停工整改到位后,方可再施工。

      (五)房屋竣工后,镇(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在**个工作日内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日内应到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

      第八条村(居)民应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壹年内开工建设。到期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壹年。逾期仍未建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九条我区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村(居)民住房建设须遵从以下规定:

      (一)严格控制在规划居民区(点)以外零散建房。村(居)民住房困难的,应安排在规划的居民区(点)内,统一建设或统一按规划要求自行建设。相关职能部门和镇(街道)应根据统计的村(居)民住房困难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居民区(点)建设方案,加大推进力度。

      (二)规划区范围以内村(居)民建房,应在规划的居民区(点)、自然居民区或原址上进行建房,并服从规划管理。规划近期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从事纯农业生产的村民,可在村组居住规模较集中的自然居民区内申请建房。

      (三)对依法鉴定为 D 级危房且无法安排进居民区(点)建设的,可按照村(居)民建房相关规定审批后,在原址上予以重建。

      第十条相关镇(街道)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解决住房困难村(居)民的“保障性住房安置、居民区(点)建设、D 级危房和因灾倒塌房屋的处置与重建改建”

     等具体措施,并报区政府审批;在已确定实施的规划居民区(点)上村(居)民住房建设遗留问题,由各镇(街道)组织相关部门集中会审,研究拟定具体解决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区政府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把好住房建设审批关,坚决做到“七个”不批:**公路、**路、**路、S***两侧非规划确定的居民建房点不批(自然村落延伸、填空补缺除外);分户新建住房位置不处于已审批居民点(区)方案及自然村落范围内的不批;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规划强控区不批;占用基本农田不批;建新不拆旧不批;不满足安全隐患点(包括地质灾害隐患点、管线、加油站、加气站等)安全距离的不批;未提交房屋平面布置图和建筑单体图的不批。

      第十二条村(居)民建房禁止违规毁林、挖山,占用耕地、水面,圈地打围墙;禁止在村(社区)组居住规模较集中的自然居民区外申请建房;禁止通过出租(承租)、承包土地等“以租代征”方式违规建房;在城市近郊流转土地、规模建设农村公共或生产设施均应依法审批。

      第十三条申请人属城镇低保户、农村特困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原有住房因灾倒塌,因危房鉴定、报建涉及的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按相关政策减免;本办法施行前已作出的危房鉴定存在异议的,可依法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在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从严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范文大全
    • 职场知识
    • 精美散文
    • 名著
    • 讲坛
    • 诗歌
    • 礼仪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