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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XX县农房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001

    时间:2020-10-05 11:51:14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确权 发证 工作方案

      XXX 县农房一体确权登记发证

      工 作 方 案

      江西省煤田地质局测绘大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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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1、成立确权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 2 2、确定测量执行单位............................................. 2 3、收集整理资料................................................. 2 4、宣传培训..................................................... 3 5、权属调查..................................................... 3 5.1、权属调查资料来源、搜集................................. 4 5.2、宗地权属调查要求与流程................................. 4 5.3、权属来源调查........................................... 4 5.4、其他要素调查........................................... 5 5.5、土地现状调查、房屋调查情况处理......................... 5 5.6、现场指界............................................... 6 5.7、调查成果记载........................................... 7 6、地籍测量..................................................... 9 6.1、外业数据采集基本要求................................... 9 6.2、地籍图的内容与表示方法................................ 10 6.3、地籍图编制............................................ 18 6.4、与地籍要素测量有关问题的处理.......................... 19 6.5、 精度要求............................................. 20 7、房屋调查.................................................... 20 7.1、一般要求.............................................. 21 7.2、房屋调查单元.......................................... 21 7.3、房屋调查编码.......................................... 21 7.4、房屋权属状况调查...................................... 24 8、房屋测量.................................................... 24 8.1、房屋测量内容.......................................... 24 8.2、房屋及要素测量........................................ 25 9、房产面积计算................................................ 27 9.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27 9.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34 9.3、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37 9.4、房屋共有面积的处理.................................... 39 9.5、房屋面积测算方法和精度................................ 39 10、数据库建设................................................. 40 10.1、入库前数据检查方案................................... 40 10.2、数据库结构定义....................................... 41 10.3、 建库前数据处理...................................... 47 10.4、数据建库方案......................................... 48 10.5、数据具体入库......................................... 50 10.6、数据库的质量检查..................................... 51 11、成果公示与登记发证......................................... 52 12、工作成果................................................... 52 13、工作计划...................................................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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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开展工作,为全面、准确查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等的权属、界址、面积、用途和位置,形成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地类(用途)明确、图数实地一致的农村地籍调查成果,为建设地籍数据库及管理信息系统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基础资料,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基础。

     1 、成立确权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 农房调查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为了切实搞好该项工作,成立由县政府指导,国土部门牵头,财政、建设、房管、规划、司法、农业、林业、公安、畜牧等部门和各个乡镇为成员的农村房地一体确权调查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2、确定测量执行单位 为确保测绘数据的安全,保证农村宅基地和房屋调查信息内容统一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测量单位的选择要从测绘成果的涉密数据安全,有农房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测绘任务经验,资质、技术、人员、设备满足工作要求的三个方面进行考虑。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

     3、收集整理资料 对工作内容有关资料整理的工作要求,对测区图件资料及控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具体资料如下:

     1)收集当地自然人文等相关资料,用于了解项目区自然和人文等背景情况; 2)收集各级政府关于土地确权的政策文件、要求等;用于了解总体政策要求和地方的具体政策要求; 3)收集三调数据库、地籍数据库、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及最新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土地规划数据;用于图件制作和建设用地面积量算与汇总的对比的依据; 4)收集调查区域内的基础测绘资料,包括大地控制点资料、地形图、地籍图、正射影像图和数字高程模型数据等; 5)已有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资料及房产登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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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收集身份证明、户籍、婚姻登记或证明等资料;以便掌握户主和共有权人姓名、性别、年龄及相互关系等基本情况; 7)收集土地证、房产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他土地房产权属证明材料 8)收集其他方面资料,如各类行政范围界、申请书、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等。用于确定项目区工作范围及此次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所需的相关资料。

     4、宣传培训 1)宣传动员 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和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广泛宣传《不动产权籍调查》等法律法规和党的现行农村政策,讲清本次地籍与房屋调查的意义、内容、方法和步骤,为乡镇、村社培训一批项目业务骨干。逐级召开动员会,由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各个乡镇召开动员会,由乡镇组织我单位现场负责人、村委会干部、村民小组组长以及指界委托人、村民代表等召开动员会,让农户了解调查的意义和要求,配合该次调查,结合房产调查工作进行政策和技术方面的宣传培训。严格执行法律政策规定,规范调查程序,明确调查方法和要求,加强保密管理。

     2)对工作组织机构人员进行培训 实行分级培训的方式,即县培训到乡镇,乡镇培训到村,县上分片进行培训指导。

     3)培训外业调查人员 针对井冈山市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相关技术要求,培训外业调查人员,对作业流程,作业方式,工作态度等进行统一培训。

     5 、 权属调查 权属调查是地籍调查的核心,是保障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关键。权属调查主要包括:核实宗地的权属情况,实地指界,丈量界址边长及相关距离,绘制宗地草图,填写地籍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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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5 .1 、 权属调查资料来源、搜集

     (1)未登记的宗地,从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所、单位及个人收集土地登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各级政府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土地权属争议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

     (2)已登记的宗地,收集整理土地登记档案资料,发现资料缺失、不规范或登记错误的,提交国土部门处理。核查无误后,对土地登记档案和土地登记簿进行扫描。

     (3)收集近几年新农村建设、村镇规划等大比例尺数字化地形图以及现势性强、分辨率高的正射影像图等图件资料。

     5 5 .2 、 宗地权属调查要求与流程

     土地和房屋权属状况调查包括权属性质、权属来源、权利人名称等。在调查土地和房屋权属来源时,应注意被调查单位与权源证明中单位名称的一致性。发现不一致时,需要对权属单位的历史沿革及其法律依据进行细致调查,并在农村地籍和房屋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的相应栏目中填写清楚。

     5 5 .3 、 权属来源调查

     1)农村集体土地拨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审批表;房屋准建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产权证书;转让协议,该宗地所在农村集体同意转让证明;房屋买卖、互换、赠与、受遗赠、继承、查封、抵押等其他房屋产权证明; 3)地契、各级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四邻证明等可作为权属来源的补充证明; 4)土地使用权更名、更址、更正的批准手续; 5)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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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土地取得时间。土地取得时间指获得土地权利的起始时间。

     5 5 .4 、 其他要素调查

     1)权属名称调查。权属名称是指权利人的全称。共有宗或共用宗地要调查清楚全部权利人的名称; 2)权属性质。分集体建设土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3)土地使用权类型。农村建设用地调查应查清土地使用权的类型。分荒地拍卖、批准拨用宅基地、批准拨用企业用地、集体土地入股(联营)、农用地承包、其他(等类型); 4)土地取得时间。土地取得时间指获得土地权利的起始时间; 5)土地和房屋位置。调查核实宗地和房屋的地理位置、面积和坐落四至;

     6)共有权情况。调查清楚宗地和房屋共有权人数、独有或独自使用面积、共(有)用面积及分摊协议;

     7)他项权利。集体建设用地还应调查宗地内是否有滴水权、通行权、采光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并记载清楚; 8)其他情况。涉及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其他特殊情况的调查及说明。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调查的任务是按照权利人申请,根据权源资料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地籍调查表,为地籍测量打下基础,为发放证书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调查文件和凭证。

     5 5 .5 、 土地现状调查、房屋调查情况处理

     (1)对房产和土地均已登记的房屋,经核实与实地一致、界址未发生变化的,通过界址点测量等方式,将已登记的宗地上图落位,根据房屋登记资料,将已登记房屋图形数据落宗落幢。将登记信息录入数据库中,形成《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土地房屋基本情况表》,不动产单元图(宗地图、房产分房图)。

     (2)对房产和土地均登记的房屋,经核实与实地不一致的房屋,未经批准进行改扩建造成宗地界址发生变化的,上图时根据相对位置关系展绘原登记界线,并对变化情况进行备注,待后处理。如发现原调查或登记界址有误的,应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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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实际核实情况进行更正。形成《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土地房屋基本情况表》,不动产单元图(宗地图、房产分房图)。

     (3)对房产、土地只登记其一的,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的有关要求,开展房屋或土地补充调查,实地丈量界址边长和关系距离,采用解析法测量界址点,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土地房屋基本情况表》,编制不动产单元图(宗地图、房产分房图)。

     (4)对土地和房屋均未登记发证,符合登记条件的,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的有关要求,开展地籍调查和房屋调查,实地丈量界址边长和关系距离,采用解析法测量界址点,房屋以幢为单元的丈量房屋外部边长,房屋以层、套、间为单元的丈量相关内外边长,并采用几何方法计算房屋面积,形成《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土地房屋基本情况表》,不动产单元图(宗地图、房产分房图)等调查成果。

     (5)对不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土地和房屋,开展土地房屋现状测量,采集基本本信息,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土地房屋基本情况表》。

     5 5 .6 、 现场指界

     1、界址调查需要指界的情况 (1)已登记宗地,经批准并已实施翻、改、扩建的; (2)已登记宗地,未办理翻、改、扩建手续,但已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过处理的; (3)有权属来源资料,符合登记条件而未申请登记宗地; (4)有权属来源材料,但资料中界址不明确以及界址与实地不一致的宗地; (5)无权属来源资料,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国土部门确认为合法使用并符合登记条件的宗地。

     2、国土资源所、村两委负责人、作业单位到场,由相关权利人现场进行指界。指界要求如下:

     (1)调查员、本宗地指界人及相邻宗地指界人应同时到场进行指界,并在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上或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上签字盖章确认。

     (2)指界时,调查员应检查指界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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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调查员对指界人指定的界址点,确认界址线类型、位置,并标注在调查底图上。

     (4)与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相邻的宗地,可根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单方指界。

     (5)关于界址线位置的确定,一是:已登记发证宗地,按照原界址线确权界址线位置;二是未登记发证,按各区登记发证的政策为准。

     (6)违约缺席指界的处理:

     ①如一方缺席,其宗地界线根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及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

     ②如双方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人员根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实际使用现状及地方习惯确定。

     ③将现场调查结果及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送达违约缺席者。违约缺席者对调查结果如有异议,须在收到调查结果之日起 15 日内,重新提出划界申请,并负责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如逾期不申请,经公告 15 日后,确定的界线自动生效。

     (7)指界结果处理 ①现场指界无争议的,填写地籍调查表,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对面积较大,界线复杂的宗地,宜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并签字盖章。界址线有争议的土地,填写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并签字盖章。

     ②应将村内公共设施用地的调查结果送达指界人,并要求指界人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说明指界结果,同时进行公告。如有异议,必须在结果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提出申请并负责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异议期间届满后,指界结果即为生效。

     ③指界人在指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的,参照违约缺席指界规定执行。

     ④需要指界的宗地,若权利人无法联系且经过公告在指定期限内没有参加指界,参照违约缺席指界规定执行,同时要在地籍调查表上注明情况。

     5 5 .7 、 调查成果记载

     宗地权属调查完成后,应将权属调查的结果填写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上。

     (1)基本信息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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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权利人名称:填写该宗地(房屋)权利人的法定全称,不得简写。申请人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共用宗的权利人名称须将本调查表记载的本权利人放在前面,其他权利人顺序列出,中间用逗号隔开。共有权利人过多填写不下时,列三个以上,后面填“等 XX 户”。

     2)单位性质:行政事业单位填写行政或事业。企业单位填写国有、集体、私营、外资、港澳台、联营、股份制、个体或其他(依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填写个人。

     3)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申请人为法人单位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为非法人单位的填写负责人姓名,个人宗地(房屋)填写户主。联系人一栏填写代理人信息或权利人指定的联系人信息,信息栏中填有信息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一栏必须填写。

     4)土地权属性质:填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5)权属面积:权利人在本宗地(房屋)内使用的土地面积或房屋所有面积的总和。共用宗的为本权利人在本宗地(房屋)内的独用面积与分摊面积之和,非共用宗的为宗地面积。

     6)其他:参照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的填表说明填写。

     (2)宗地四至的填写 宗地四至是反映本宗地与相邻宗地间相关关系的重要内容。按北、东、南、西、的顺序填写。四至内容中,同一方位为不同宗地或地物地貌的,应按界址点分段填写,并注明本段界址线的位置及邻接关系。

     (3)宗地草图绘制 宗地草图是以宗地为单位,描述本宗地界址、地上物与相邻宗地关系的图形。宗地草图应在调查时实地绘制,内容包括界址点的位置、界址线的连接关系、界址点间距、宗地四至、用途、地籍号、宗地内构筑物等情况。宗地草图可在测绘完成后统一输出宗地图代替。

     (4)权属调查及测量记事 权属调查记事:记录在权属调查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情况,权属来源是否合法,权属是否有争议等。

     测量记事:记录地籍和房屋测量采用的方法和仪器,地籍和房屋测量中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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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问题和解决情况等。

     6 、 地籍测量 6 6 .1 、 外业数据采集基本要求

     本区测图比例尺为 1:500,具有界址作用的地物精度应符合地籍测量的要求,作业前各作业员应对相应的《规范》、《规程》、《图式》、《技术要求书》及本《设计书》认真学习,细心领会,熟练掌握,以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成图质量。

     1.地形地物点数据采集采用 2〞全站仪,用极坐标法测定。作业中应经常检查仪器的各项指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并应注意不同测站施测重合点检核。

     2.外业数据采集时采用小棱镜进行测量。

     3.外业数据采取要根据本区依路网的情况划分的区域为单位进行地物、地形要素全野外数字采集。

     各分区域一、二级地物点按 1:500 比例尺数字地籍图的要求详尽精确测绘。

     (1)一级地物点:道路、街、巷两侧的房屋、围墙(栏杆、篱笆)、或者其它可起界线(点)作用且耐久牢固角点(边线)明确的地物等要素的角点为一级地物点,其相对临近控制点(一级图根点以上各级控制点)点位中误差≤±5.0cm。

     (2)二级地物点:处于隐蔽地区(布设附合图根导线非常困难)的房屋、围墙(栏杆、篱笆)、或者其他可起界线(点)作用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等要素的角点为二级地物点,其相对邻近控制点(二级图根点以上各级控制点)点位中误差≤±7.5cm。

     (3)其他地物点:不属于一、二级地物点的地物点,其相对邻近控制点(含二级图根点以上各级控制点)点位中误差≤±10cm。

     4. 测绘内容及取舍,符号按《图式》相应符号表示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测图最大视距不宜大于 160m,无棱镜仪器最大视距不得大于 60m。

     (2)地籍图上高程点注记:图根点高程注记至 0.01m,控制点高程注记至0.001m,碎部点高程注记至 0.01m。

     5.数据采集范围:居民区集中的村庄,以居民区范围线外扩 20 米,独立的房屋及地物稀少地区,以宗地界址线外扩 20 米。如居民区遇道路、河流、沟渠、坡坎等外扩 30 米,保证相对关系完整,对村庄中间的地形、地物要表示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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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6 .2 、 地籍图的内容与表示方法

     地籍图应表示居民地、独立地物、管线及垣栅、道路、水系、植被等各类地物、地貌要素,以及各类控制点、地理名称注记等。并着重显示与乡镇规划、建设及土地管理有关的各项要素。

     本次测绘内容及取舍,按《规范》及《图式》规定执行,其主要要求简述如下:

     (一)居民地和垣栅 (1)、房屋角点是指房屋勒角以上墙体(或墩、柱)的角点,房屋、围墙等转角有突出墩(柱)的,墩(柱)的角点和房屋墙体应依实测绘(见图 6-1);成排突出墙体的墩(柱),两端墩(柱)和墙体依实测绘,中间墩(柱)可略(见图 6-2);有柱走廊两端的柱依实测绘,中间各柱宽度大于 0.5 米的依实测绘,小于 0.5 米的测注外侧中点,并以“侧面中点定位的不依比例柱”符号表示(见图 6-3)。

      图 6-1

      图 6-2

     图 6-3 (2)、底层架空(或局部架空)房屋以上层外围轮廓投影为准实线表示,并加注记“底层架空”或“局部架空”。四角支柱依比例测绘,实线表示。架空房屋一边以围墙支撑的,围墙断在架空边。

      图 6-4 相应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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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所有围墙宽度均依比例测绘,栏杆式围墙(图 6-4)无论底座高低均以围墙表示,根据底座宽度确定围墙宽度,有柱无底座的,根据柱的宽度确定围墙宽度。有墩围墙的宽度以围墙基座为准测量并表示。

     (4)、正在拆迁的房屋和已发布拆迁公告的房屋不表示,图上注记“拆迁中”。无独立支撑柱或墙体依其他房屋搭盖的棚房不表示;临时性房屋、活动房屋不表示。自然村中层高低于 2.2 米的房屋不表示。

     (5)、平房、简易房、棚房依围墙搭建的,以围墙为主测绘表示。

     (6)、门廊以柱或围护结构外围为准,独立门廊以顶盖投影为准,柱石的位置应实测。

     (7)、房屋结构、层数的调注。

     同一栋房屋结构或层数不同的部位应划分并分别调注。裙楼及裙楼中的塔楼都需要完整表示。房屋的屋顶只有楼梯间时,楼梯间可不分层表示。屋顶上简易搭盖不表示,与房屋主体结构材料相同的屋顶加层应表示并记层,否则不表示。

     (8)、房屋三层(含三层)以上突出房屋的阳台、挑廊、雨遮、吊楼等可不表示。裙楼上塔楼高于裙楼三层(含三层)以上的阳台、吊楼不表示。阳台以基座外围为准,落地阳台按阳台表示。

     (9)、裙楼屋顶上的花圃、亭等地物均不予表示,内部道路应予以表示。

     (10)、地下建筑的出入口用“地下建筑的出入口<线>”,旁边的维护栏(围墙)用围墙表示。

     (11)、地下出入口上有房屋的,除房屋应表示并标注层次和材料(如玻璃)外,房屋内应加地下出入口符号。

     (12)、悬空楼梯必须表示。

     (13)、一层房屋的挑檐、雨罩宽度小于 1.2 米不表示,大于 1.2 米应予以表示。

     (14)、房屋门前的大雨罩和雨罩下的花台、台阶及门廊下的台阶全部如实表示,如互相压盖影响图面判读的,雨罩可不表示。

     (15)、一层店面上方装饰性的门面、雨罩等不表示。

     (16)、阳台、吊楼、门廊及高架桥下的临时简易房不表示,但正规房屋应实测表示,如实测房屋导致图面判读不清的,可不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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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阳台、飘楼、挑廊下的围墙如实表示。

     (18)、一层比二层及以上的房屋小的时候,二层及以上房屋按飘楼表示。

     (19)、房屋相邻有伸缩缝时,不论其相邻间距大小,都应如实表示。彼此相邻的房屋,如能区分单个地块的,应测定其共墙界线点,以利后续工作的开展。

     (20)、“吊楼”的表示为内虚外实。

     (21)、房屋连接加固坎边的雨罩,加固坎断在雨罩边。

     (22)、依比例表示的门墩,其外形应如实表示,当转角缺角尺寸小于 20cm时可不表示出来。

     (23)、房屋的材料应注意调注表示,分别用钢、砼、混、砖(石)、土(木)表示;临时性房屋、活动房屋及正在拆迁的房屋不表示。房屋建筑材料的区分:砖(墙体材料为砖,顶盖为瓦的房屋),简(墙体为砖,屋顶为石棉瓦或铁皮瓦的房屋),棚(墙体很简易顶为油毡布或没有墙体但有房屋且屋顶为油毡布、石棉瓦、铁皮的简易等的简易搭盖)。

     (24)、建筑物层次应准确表示,顶层楼梯间、电梯间、水箱间、临时性搭盖、假(夹)层、阁楼均不计算层数;层高小于 2.2m 及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按A(B)表示(其中 A 为地面上实际层数,B=A+地下室层数或层高≤2.2m)。同一栋房屋结构不同或层次不同均应区别划分并调注。

     (25)、居民地、建筑物内部天井(实地大于 6m2 )需测出,并加注“天井”。

     (26)、房屋正面可见,其它部分不明位置仍按普通房屋表示。

     (27)、当栏杆与坎重合时,应表示为栏杆坎。依靠着加固坎的池塘边修建的房屋下的陡坎不表示,伸出到池塘的走廊上的围墙不表示。

     (28)、正规房屋下的简易房屋、违章搭建的房屋不表示。

     (二)工矿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1)、路灯的表示:统一用“双路灯”表示,不区分左、右路灯。

     (2)、红绿灯用红绿灯符号表示。各类监视(控)器用用“监视(控)符号”表示。

     (3)、只采用 1.5 米宽的两条水泥铺面运行,无轨道的大型龙门吊的表示,依比例水泥路面+龙门吊表示。

     (4)、罕见独立地物,以象形符号(不明地物线)加文字注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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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地面上的小广告牌不表示。

     (6)、凡依比例尺的烟囱、水塔、纪念碑、塑像、宝塔、微波传递塔等独立地物,其着地的几何图形中心,即为此地物的中心点,绘制的符号仅起说明作用。不依比例尺表示时,地物中心点与符号定位点在图上必须一致。

     (7)、固定的宣传橱窗与大型宣传、广告牌用图式 5.4.5 表示,注意此符号按真方向表示。城区主要道路、广场、桥梁、企事业单位等突出的杆柱装饰性路灯要表示,其它地区择要表示。高大建筑物及广场的亮化照射灯高于地面 1.5m以上的才应表示。

     (8)、永久性的公共汽车站,岗亭按比例表示。

     (9)、亭范围线实测,中间加注亭子符号。

     (10)、区级以上保护文物要注记文物名称,挂牌名木古树应表示。

     (11)、本区内的军事设施及军事构筑物一般不表示,但战壕应以干沟符号表示。

     (12)、车站、码头和工厂内露天固定的有轨道(地面或架空的)的起重机、吊车分别用图式符号表示。

     (13)、厂内的露天设备,如反应锅,催化裂化设备等应表示。单个的绘出轮廓线并配置符号。毗邻成群的,用地类界圈定范围,内配置符号,有性质名称的加注记,对建筑平台上的或防雨棚内的用相应的线型绘出轮廓并加注层数(一层的不注层数),露天设备上的防雨棚不绘。对厂区内部较大的贮存罐和有方位意义的烟囱实测表示。

     (14)、露天贮存设备如汽油罐、煤气罐、化学或生物制剂贮存库等用图式符号表示,并简注贮存物名称;对工厂或单位内成片的变电设备,露天的实测范围线,并加注图式符号表示;在房内的,实测房屋轮廓线(不注建筑结构和层数)并配置图式符号表示。

     (15)、水泵房、抽水机房应实测表示,中间配置符号。废弃的不配置符号。

     (16)、正规的球场、幼儿园和露天游乐场内的正规娱乐设施用地类界符号绘出范围线,加注“球”或“娱”字。学校及单位内的大型操场,有跑道的实测跑道范围,在轮廓线内注“运动场”。其他附属设施,如检阅台、栅栏、照射灯、绿化带等以相应的符号表示,检阅台上的防雨棚不绘。

      14

     (17)、加油柜安装在房内的,实测房屋,符号绘在房屋内;安装在有顶盖和支柱的建筑物内的,建筑物按雨罩表示,支柱实测,中间配置加油站符号。

     (18)、单位内及其他公共场所建造的供人观赏的喷水池、假山应表示,实线绘出轮廓,中间填绘符号,喷水符号绘在主要喷头处。

     (19)、房前屋后的埕地应注意测绘表示,埕地外围以地基为界的应准确测定,按点线标示其范围(编码借用地类界),其间加注“埕”字。

     (20)、消防栓的高程应测地面。

     (三)交通及附属设施 (1)、各类道路的等级表示:居民地内只表示有明显路边线及主要道路,大车路、乡村路、小路只表示到居民地外围。

     (2)、测区道路等级应正确区分,道路一般不舍去。路堑、路堤按实地宽度绘出边界,并在坡顶、坡脚及起闭点上下测注高程。双线道路每隔 25 米左右选注一个高程点,•一般应测注在道路中心、路边线及道路交叉处。

     (3)、公路进入城区或通过街区式居民地,公路符号则以街道线代替,测绘时,可依据实地情况如实选择变换处。高等级道路有快、慢车道的中间绿化岛按道路的绿化带表示,并加绘花圃符号。

     (4)、公路高架桥的桥墩依比例尺表示时,均应实测桥墩,高架桥上的装饰性路灯均应表示。高架桥有名称的应调注。桥梁均表示桥头、桥身和桥上人行道,桥两侧的栅栏不表示,并注记桥名和建材名称如“钢”、“砼”、“石”等。

     (5)、公路平面相交时,铺面与路基线对应相接。等级公路与大车路、双线乡村路相交时,等级公路铺面线不间断,相交接在等级公路的路基线上。

     (6)、公路、大车路、乡村路通过依比例尺的大堤时,以堤代路。乡村路在堤上通过,当堤顶宽度 2m 时,堤边线与道路符号同时绘出,小于 2 米、大于 1米时,堤上道路符号省绘。图上乡村路的宽度在 1 米以上,用依比例尺双线表示。居民地内的不依比例尺的小路一般不表示。

     (7)、路面材料应如实区分注记。人行道及内部道路的路面材料要加注。

     (8)、道路中间和两侧的护栏应用“道路隔离栏杆”予以表示。

     (9)、铁路按规范确定的方式表示。

     (10)、公园、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小区的内部道路应表示。若院内大片空地

      15

     为水泥铺面,则内部道路中断至此,水泥场地用点线表示并加注“水泥”。

     (11)、涵洞的表示:依比例的涵洞洞口由“依比例的涵洞<洞口>”表示;不依比例的涵洞洞口由“不依比例的涵洞<洞口>”表示。涵洞在地下走向明确的以涵洞线表示,不明的不表示。

     (四)水系及附属设施 (1)、河流、溪流、湖泊、水库、池塘等水涯线按测图时的水位测定,池塘只注“塘”。养殖塘注记养殖品种,例如:“(鱼)”、“(虾)”等,湖泊、池塘有名称的注记名称,较大的塘绘制水涯线。

     (2)、加固水渠边线采用加固坎表示,若加固水渠较窄,绘不下加固坎符号则以一般沟渠符号绘制;未加固水渠根据实地情况以未加固坎边线代替或用一般沟渠符号表示。

     (3)、护岸、堤岸应区分加固与不加固、双层还是单层、有无栅栏等,陡坎与水涯线重叠时,二者均完整表示,且应严格重合。

     (4)、城区内外的公用水井,图上要表示,村庄外的正规水井应表示,并适当测注高程。

     (5)、暗沟不予表示。

     (五)管线及附属设施 (1)、永久性的电力线不分高压、低压和通信线都需表示,低压电力线、通信线进入居民地内测绘至最后一个电杆,注记“止”,不绘制入户及回线。用木头、竹杆做支撑临时拉向建筑工地、田间的电杆不表示。居民区内部少于三根的线杆不表示,但与主线相连的要表示。

     (2)、电力线、通讯线杆架符号绘完整,走向必须准确。多种线路共杆时,应表示高级线路的符号。通讯线在空中相交、分岔应调绘在图上,注意邻近杆方向与相应的交叉线相接。图幅接边处应绘出箭头,尤其要注意图边无杆的架空线相接,不能丢漏。

     (3)、地面上的管道用相应符号表示,架空管道的支柱或墩密集时,可以取舍,跨越建筑物或转折处的支柱必须准确表示。多根管道并列时,只表示主要管道,不注记管数,注主要管道的性质。围墙上的管道可省略不绘;工厂或单位内只在地面出现 50 米以下,两端入地或入室的非架空管道不表示。

      16

     (4)、检修井统一按照 CASS7.0 提供的符号表示。小区内的井盖按照图面不互相压盖为原则进行取舍。上水阀门不表示。

     (5)、测区内孤立的电线杆不表示,木头杆柱不表示,拉线杆不表示。

     (六)地貌和土质 (1)、当陡坎水平投影宽度大于坎符号短线 3 倍时,以斜坡表示;两条以上平行坎,坎间距大于 2 米时,每条坎下均应绘制坎底线并加注高程,坎间距小于2 米时,位于高处的坎下可不绘制坎底线,也不必注高程,位于低处的坎底必须注高程,并绘坎底线。

     (2)、长宽均小于 1 米,或半径小于 0.5 米的花圃、花台均不表示。

     (3)、维护结构高度大于 0.5 米的花坛,范围线以“花圃范围线<加固坎线>”符号表示,与地面平齐的花圃以“花圃范围线<地类界线>”符号表示,其他以“花圃范围线<实线>”符号表示,三者地物编码应相同。狭长花圃(坎)上面不测注高程,坎下不绘制特性线。

     (4)、地貌以等高线配合地貌符号表示,城区、居民地内不绘等高线。有明显起伏的旱地、土垅等应测绘等高线,计曲线的数字注记字头需指向高处,示坡线指向低处。图面上不允许有点线矛盾。

     (5)、斜坡、陡坎应区分未加固和加固两种,陡坎是形成 70 度以上陡峻地段。70 度以下用斜坡表示,斜坡符号长线一般绘至坡脚,斜坡投影宽度小于 2米时,以陡坎符号表示;各种坎(斜坡)应测绘完整,坎(斜坡)均应测注两端点的高程和坎(斜坡)上、下高程。依比例尺和不依比例尺的土堆、坑穴、洼地均应量注比高至 0.1m 或测注高程。

     (6)、测区内农业耕作地(含果园)所有埂坎,不论大小,一般应逐条测绘并适当测注坎上、坎下的高程,耕地田面中央应注高程。

     (7)、独立石与陡崖区分表示。

     (8)、公园内及其它需绘等高线的地方应如实绘制。

     (9)、有效高程点的采集与取舍,应满足建立精度符合要求的 2m 数字高程模型。房屋等建筑物至少应测注一个有效高程点,因地物测绘需要采集的无效高程点,在地物绘制完整后应删除或将其高程设置为无效(H=9999)。坎(坡)的上下转点均应依实测绘高程,并绘制坎(坡)顶、底特性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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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植被 (1)、林地不注记树种名称及平均树高。

     (2)、道路两侧或单位内部的行树或散树、果树应予测绘,行树起止位置要准确,符号间距可视图上情况适当放大。城区和居民地周围、塘边与地头的散树应适当测绘,符号绘在树冠范围内。独立树、花圃及绿地等,若外围砌成高度小于 0.5m 的围坎时,用实线表示范围;围坎大于 0.5m 时用坎表示;否则以地类界表示。

     (3)、多行行树应如实逐行表示。如果多行行数平行成片,中间无其他地物(如内部道路等),面积达到 40mX40 m 时,按林地表示。

     (4)、测区内农业耕作地按当季种植的农作物注记。

     (八)注记 (1)、地名、单位名、建筑名、门牌号的调注必须采用 CASS7.0 软件功能输入、编辑。地名、单位名、建筑名应在一个字串中输入完整,不得截取为两个或多个字串。当名称过长,完整表示影响到 1:500 比例尺图面质量时,在保留关键字的情况下,可适当缩略表示。门牌号单独建门牌号层,标注应完整,即××路(里、村等)××号,注记的左下为定位点,定位点应在该门牌的入口处,单个门牌应单独标注,标注位置应根据各入口居中,门牌号注记的第一个字母要放在房子中。

     (2)、门牌号不在门的入口处,而在附近墙上的,应在门牌号对应房屋入口处表示,入口难以判定的,应在对应的房屋上表示。

      (3)、房内有多个单位的,可不标注单位名称,但需标注“厂房号”作为地名。

     (4)、居委会、警务室按单位注。居民地内要注地名。

     (5)、高程点的注记:应准确测注地形特征点,如道路中心线、山顶、鞍部、山脊、谷底、沟口、池塘、海岸线、水涯线、道路交叉口、地类界转折点、桥面、广场、庭院内空地中央、水涯线、堤岸和堤坝顶、铁路轨顶、隧道和涵洞底面及其他地面倾斜变换处等。

     (6)、检查验收完成后提交的各种数字地形图上均不体现门牌号信息和各等级控制点信息。该信息应关闭显示而非删除。

      18

     6 6 .3 、 地籍图编制

     本次数字地籍图的数据格式为 DWG 格式。自然村落、较小的独立工矿等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等区域,用全野外数字测量方法成图。地籍图内业处理流程如下图 7-5。

     图 6-5 地籍图内业处理流程图 地籍图的内容如下:

     (1)地籍要素包括:地籍区界线、地籍子区界线、土地权属界址线、界址点、地类界线、地籍区号、地籍子区号、宗地号(含土地权属类型代码和宗地顺序号)、地类编码、土地权利人名称、坐落地址等。

     (2)界址线与行政区界线相重合时,只表示行政区界线,同时在行政区界

      19

     线上标注土地权属界址点。

     (3)宗地号及其地类编码用分式的形式标注在宗地内,分子注宗地号,分母注地类编码。宗地太小注记不下时,允许移注在空白处并以指示线标明。宗地的坐落地址可选择性注记。

     (4)按照标准分幅编制地籍图时,若地籍区、地籍子区、宗地被图幅分割,其相应的编号应分别在各图幅内按照规定注记。如分割的部分太小注记不下时,允许移注在空白处并以指示线标明。

     (5)地籍图上应注记单位名称和住宅小区名称。宅基地使用权人名称一般应注记。

     (6)地物要素包括: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水系、地貌、植被、注记等。

     (7)数学要素包括:平面坐标系统、内外图廓线、坐标格网及注记、控制点点位及其注记、比例尺、图幅名称、图幅编号、相邻图幅接合表、国土资源局全称、地籍调查年代、调查者、审核者等。

     地籍图绘制要求:

     (1)地籍图选用双色,地籍要素用红色,其它用黑色; (2)当界址线与地形要素重合时,突出显示界址线。

     6 6 .4 、 与地籍要素测量有关问题的处理

     (1)界址点、界址线按权属调查确定的位置测绘,没有调查成果的,按实际使用范围界线测绘。考虑到本次地籍调查主要采用先测绘后调查的方法,对建构筑物及各种可能的界标物,应按照界址点的精度要求实测其拐点坐标,以减少地籍测量对地物的修正工作量。

     (2)房屋及其构筑物的测绘应以外墙勒脚为准,并注明房屋结构与层数,悬空建筑(水上房屋、飘楼、骑楼、柱廊等)按其外轮廓测绘,用虚线表示。房屋的层数按照层高在 2.20 米以上(含 2.20 米)以上部分计算。楼顶加盖的棚房、铁皮房等一律不算层数。屋顶楼梯间等也不计入层数。

     (3)临时性棚房不表示。房屋外轮廓凹、凸小于 0.2m 时可综合,大于 0.2m的依实际轮廓测绘。落地阳台应综合为房屋,构筑物按外轮廓测绘。

     (4)与宗地界址设置有关的台阶、室外楼梯应表示,宗地内部的台阶,楼梯

      20

     一般不表示。

     (5)作为权属界线的线状地物(围墙、栏栅、铁丝网、活树篱笆等)应精确测绘。

     (6)权属调查和地籍界址测量不仅要对外围的地籍界址点、线进行采集和调查,权属界线内的房屋位置、层次、性质及其它地籍要素均要如实表示和反应。

     (7)主要公路、内部道路及道路交叉处、公共场所内的花圃应测绘。公路两侧用地界线已有权属调查成果的,应予实测。公路按路肩测绘,内部道路按实际界线测绘。道路的路堤路堑用相应符号表示。

     6 6 .5 、

     精度要求

     地籍图的图面要求主次分明、清晰易读,基本精度如下表 7-1。

     表 6-1 地籍图平面位置精度指标 序号 项

      目 图 上 中 误 差(mm)

     图上允许误差(mm)

     备注 1 相邻界址点的间距误差 ±0.3 ±0.6 山地、森林及隐蔽地区等可放宽 1.5倍。

     2 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 ±0.3 ±0.6 3 界址点相对于邻近地物点的间距误差 ±0.3 ±0.6 4 邻近地物点的间距误差 ±0.4 ±0.8 5 地物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 ±0.5 ±1.0

     7 、 房屋调查 房屋调查应利用已有的地形图、地籍图、航摄像片,以及有关权籍等资料,以幢为单位逐项实地进行调查。包括房屋权属状况调查及其他基本情况。

     房屋的调查与测绘以幢为单元分户进行。

     房屋权属状况调查包括权属性质、权属来源、权利人名称等与地籍调查类似

      21

     的内容,应与地籍调查同时进行,在调查房屋权属来源时,除前述地籍调查需要的证件外,还需要房屋准建证、房屋产权证书、房屋买卖、互换、赠与、受遗赠、继承、查封、抵押等其他房屋产权证明。

     房屋调查内容还包括房屋座落、产权人、产别、层数、所在层次、建筑结构、建成年份、用途、墙体归属、权源、产权纠纷和他项权利等基本情况。

     7 7 .1 、 一般要求

     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数量及总体要求”中关于房屋调查要求:

     对尚未开展农村地籍调查或有房地一体化调查需求的地区,可将农村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调查工作统一纳入农村地籍调查工作中。已经完成农村地籍调查或工作尚未完成但已全面部署推进的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或统一开展农村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补充调查,或待日后通过日常变更调查的方式逐步补充完善房屋及附属设施信息,逐步实现房、地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其中,对已登记的房屋,只需要记录房屋登记的相关信息,无需重新开展调查。

     7 7 .2 、 房屋调查单元

     在使用权宗地内,应将房屋和构建筑物等定着物划分为不同的定着物单元。按以下情形划分定着物单元:

     a)同一权利人拥有的独幢房屋宜划分为一个定着物单元。

     b)具有多个权利人的一幢房屋,应按照界线固定,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幢、层、套、间等封闭空间划分定着物单元。

     c)同一权利人拥有多套(层、间等)界线固定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房屋,每套(层、间等)房屋宜各自划分定着物单元。

     d)同一权利人(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拥有的两幢或两幢以上的房屋可共同组成一个定着物单元。

     7 7 .3 、 房屋调查编码

     (1)代码结构 按照每个不动产单元应具有唯一代码的基本要求,依据 GB/T 7027 规定的信

      22

     息分类原则和方法,不动产单元代码采用七层 28 位层次码结构,由宗地代码与定着物代码构成,分述如下:

     a)宗地代码为五层 19 位层次码,采用 TD/T 1001 规定的编码规则,按层次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宗地特征码、宗地顺序号,其中宗地特征码和宗地顺序号组成宗地号。

     b)定着物代码为二层 9 位层次码,按层次分别表示定着物特征码、定着物单元编号。

     c)不动产单元代码结构如下图所示:

      (2)编码方法 a)第一层次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为 6 位,采用 GB/T 2260 规定的行政区划代码。

     b)第二层次为地籍区,代码为 3 位,码值为 000~999。

     c)第三层次为地籍子区,代码为 3 位,码值为 000~999。

     d)第四层次为宗地特征码,代码为 2 位。其中:

     1)第 1 位用 G、J、Z 表示。“G”表示国家土地(海域)所有权,“J”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Z”表示土地(海域)所有权未确定或有争议。

     2)第 2 位用 A、B、S、X、C、D、E、F、G、H、W、Y 表示。“A”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B”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S”表示建设用地使用XXXXXXXX X XXXXX XX XXX XXX XXXXXX 宗地顺序号 定着物特征码 定着物单元编号 宗地特征码 地籍子区 地籍区 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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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宗地(地上),“X”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下),“C”表示宅基地使用权宗地,“D”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耕地),“E”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林地),“F”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草地),“H”表示海域使用权宗海,“G”表示使用权无居民海岛,“W”表示使用权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土地(海域),“Y”表示其它使用权土地(海域),用于宗地(宗海)特征扩展。

     e)第五层次为宗地顺序号,代码为 5 位,码值为 00001~ 99999,在相应的宗地特征码后顺序编号。

     f)第六层次为定着物特征码,代码为 1 位,用 F、L、Q、W 表示。“F”表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L”表示森林或林木,“Q”表示其他类型的定着物,“W”表示无定着物。

     g)第七层次为定着物单元编号,代码为 8 位。

     1)定着物为房屋的,定着物单元在使用权宗地内应具有唯一编号。前 4 位表示房屋的幢号,房屋幢号在使用权宗地(或地籍子区)内统一编号,码值为0001~9999;后 4 位表示房屋的户号,房屋户号在每幢房屋内统一编号,码值为0001~9999。

     2)其他的定着物,定着物单元在使用权宗地内应具有唯一的编号,码值为00000001~99999999。

     3)使用权宗地内无定着物的,定着物单元编号用“00000000”表示。

     (3 3 )代码表示方法

     不动产单元代码采用分段的表示,具体方法如下:

     a)第一段表示行政区划代码。

     b)第二段表示地籍区与地籍子区。

     c)第三段表示宗地号,由宗地特征码和宗地顺序号共同组成。

     d)第四段表示定着物代码,由定着物特征码和定着物单元编号共同组成。

     e)不动产单元代码在表示时,段与段之间可用全角字符“空格”进行分隔,“空格”不占用不动产单元代码的位数。

     如:

      定着物代码 宗地号 350423 F00280016 JC00025 204030 地籍区和地籍子区

      24

     7 7 .4 、 房屋权属状况调查

     依据房屋产权人提供的准建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房屋买卖、互换、赠与、受遗赠、继承、查封、抵押等其他房屋产权证明,记录产权人,并将产权证明留复印件或拍照留存。产权共有或有争议的,记录共有或争议情况。其中,对于在现行规划建设管理制度实施前建设的房屋,应提供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等资料,对于实施之后建设的,应提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资料。

     依据《房产测量规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调查房产建筑结构、层数、建成年份、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核对房产面积是否批建一致等;对村民整体搬迁上楼的,还应该调查记录房屋所在自然层次和房屋编号。对于农房中的一房多户,应现场确定房屋分户界址和权属情况,需要现场指界的,应经房屋产权人现场指界,明确界址并现场确认签字。房屋产权状况调查形成的结果可记录在地籍调查表的“权属调查记事”栏内。

     8 、 房屋测量 8 8 .1 、 房屋测量内容

     房脚点测量宜釆取与宗地界址点测量同样的技术方法,一并开展。房屋边长丈量在宗地的界址边长丈量时一并开展,对确实无法丈量房屋边长时,应丈量至少两条房脚点与界址点或房脚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便于间接解算房屋边长和求解房屋面积。对于新型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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