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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尾矿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1-05-06 00:03:11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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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尾矿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本文关键词:山西省,尾矿,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

    山西省尾矿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本文简介:山西省尾矿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监督,实现尾矿库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尾矿库的建设、生产运行、闭库、闭库后

    山西省尾矿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本文内容:

    山西省尾矿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监督,实现尾矿库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尾矿库的建设、生产运行、闭库、闭库后再利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名词解释]本规定所称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者者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或者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

    第四条

    [安全生产原则]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内尾矿库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企业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尾矿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尾矿库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尾矿库安全生产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应当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程和标准。

    第八条

    [中介机构责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评价单位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第九条

    [鼓励条款]鼓励生产经营单位采用尾矿库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尾矿压滤干排等先进技术和工艺。

    第十条

    [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尾矿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职工的安全技能。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开展尾矿库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对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

    [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尾矿库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行为、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报告。

    第二章

    尾矿库建设

    第十二条

    [选址]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尾矿库选址的监督管理,尾矿库的选址除应遵守有关技术规程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尾矿库选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矿产开采和城乡建设规划;

    (二)禁止在大型水源地、国家和省重点保护名胜古迹、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生长栖息地、重要湿地、重要设施和居民区上游3公里内建设山谷型或者傍山型尾矿库,超出上述规定的安全距离由设计单位确定。

    禁止在同一沟谷20公里内重复建设尾矿库,超出上述规定的安全距离由设计单位确定。

    (三)尾矿库选址应当避开地质构造复杂、不良地质现象严重的区域。

    第十三条

    [土地审批]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尾矿库建设用地审批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占用土地建设尾矿库。

    第十四条

    [核准备案]

    发展改革部门、经济信息部门负责尾矿库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核准或者备案。生产经营单位除按有关规定提供核准、备案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建立尾矿库的企业必须拥有自主产权的矿山;

    (二)尾矿库库容应当满足配套矿山开采选别后尾矿堆存需要,尾矿库服务年限不应少于5年。

    (三)尾矿库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尾矿库建设项目应当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地质勘察报告等资料编制初步设计。

    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坝高30米以上尾矿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应当由具有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初步设计审查]

    尾矿库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备案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尾矿库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安全监管、环境保护、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尾矿库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有关专篇进行审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尾矿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的安全设施设计。其中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尾矿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1000万立方米)的尾矿库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

    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二)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三)用地审批手续;

    (四)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尾矿库库址、等别、坝型、排洪方式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当由有资质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并报原审批单位审查批准。未经批准,建设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七条

    [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

    第十八条

    [施工建设]尾矿库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按照施工图组织施工建设,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工程监理。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隐蔽性工程实行分阶段验收,并将验收资料存档。

    第十九条

    [安全验收评价]尾矿库建设项目在申请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坝高30米以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应当由具有甲级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

    尾矿库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备案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环境保护、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对尾矿库建设项目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申请尾矿库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二)

    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和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

    (三)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竣工报告和竣工图;

    (四)监理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和监理报告;

    (五)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六)法定代表人、尾矿库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七)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尾矿库生产运行

    第二十一条

    [安全许可]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其尾矿库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第二十二条

    [事项变更]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

    (一)筑坝方式;

    (二)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

    (三)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

    (四)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

    (五)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

    (六)设计排尾能力等。

    第二十三条

    [安全评价及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每三年对尾矿库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确定为危库或者出现严重险情的,应当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向上级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确定为险库的,应当立即停产整治,限期消除险情;

    (三)确定为病库的,应当按照正常库标准限期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四条

    [坝体勘察]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最终设计坝高1/2?—2/3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地质勘察单位对坝体进行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

    第二十五条

    [应急抢险]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启动应急预案:

    (一)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威胁坝体安全的;

    (二)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有垮坝危险的;

    (三)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有洪水漫顶危险的;

    (四)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丧失或者降低排洪能力的;

    (五)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险情。

    第四章

    尾矿库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

    第二十六条

    [闭库申请]

    达到设计坝高、设计库容或者者停止使用的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实施闭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闭库程序]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闭库:

    (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闭库安全现状评价,并报原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闭库设计,并报闭库安全现状评价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承担闭库施工和施工监理;

    (四)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并实施土地复垦。

    库容小于10万立方米、坝高低于10米,并已干涸的尾矿库,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简易闭库处理措施,摊平复垦。

    第二十八条

    [闭库验收]闭库工程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设施及安全防范措施验收;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验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安全设施及防范措施验收。

    第二十九条

    [强制闭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闭库:

    (一)废弃或者停用的尾矿库。

    (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限期整改后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领取相关证照,擅自投入运营的;

    废弃或者停用的无主尾矿库,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闭库。

    第三十条

    [闭库管理主体]尾矿库闭库和闭库后的管理工作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生产经营单位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者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无出资人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管理单位,并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闭库后的土地使用权属发生变更的,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回采再利用]尾矿库闭库后回采再利用时,应当经原闭库验收单位同意,按照尾矿库建设的规定进行技术论证、工程设计和安全评价。尾矿库再利用完成后,应当按照尾矿库闭库的规定,重新实施闭库。

    第三十二条

    [闭库准备金]尾矿库闭库实施准备金制度。

    闭库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从尾矿库投入使用开始提留,专户储存,专款使用。提留额度按照尾矿库使用年限和闭库费用合理确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尾矿库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设置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

    (三)保证尾矿库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四)按照设计和技术规程进行作业,编制年度尾矿排放计划;

    (五)建立尾矿库工程档案;

    (六)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尾矿库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和排洪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

    第三十五条

    [值班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巡检。

    第三十六条

    [隐患排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

    [监测监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装监测监控系统,对尾矿库进行实时监测:

    (一)已建成运行的山谷型或者傍山型尾矿库下游3公里以内,存在居民区和重要工业设施且无法搬迁的;

    (二)同一沟谷里建有两个尾矿库的。

    第六章

    政府监管

    第三十八条

    [政府安全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选矿厂及尾矿库发展规模和数量。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尾矿库安全监管责任,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尾矿库,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尾矿库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出现险情时,组织相关人员撤离。

    第三十九条

    [政府安全检查]省人民政府每年、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每半年、县级人民政府每季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尾矿库至少安排一次安全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汛期之前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尾矿库进行一次安全专项检查。

    第四十条

    [基层监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非法占地建设尾矿库,或者尾矿库出现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部门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管:

    (一)未经选址审查非法建设尾矿库或者使用无资质的建设单位进行尾矿库建设的;在尾矿库下游未经批准建设厂矿、构筑房屋和工业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的;地质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监理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作业技术规范进行作业的,由城乡规划部门依法查处。

    (二)尾矿库建设项目未经核准或者备案开工建设的,由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尾矿库或者闭库时不履行复垦义务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

    (四)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非法建设选矿企业或者尾矿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五)未进行尾矿库排污登记或者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造成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及超标排污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查处。

    (六)严禁在河道内建设尾矿库。对现存河道范围内的已建尾矿库,由河道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

    (七)对已许可且无自主产权矿山相配套的选厂尾矿库、服务年限不足五年的尾矿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延期手续。

    第四十二条

    [部门配合]各级人民政府的相关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四十三条

    [供电单位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对非法、违法选矿企业尾矿库作出处理决定后,可以通知供电单位停止供电。

    供电单位不得为非法、违法的尾矿库提供服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建设规定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尾矿库建设或者使用,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对尾矿库建设项目设计中的库址、等别、坝型、排洪方式等重大事项进行变更的;

    (三)安全设施竣工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第四十五条

    [未经安全许可擅自生产的处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未依法取得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生产运行有关规定的处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止尾矿库生产运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对生产运行中尾矿库筑坝方式、坝型、坝体防渗、排洪系统、设计外的其它尾矿废料废水进库等事项进行变更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对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未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治的;

    (三)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1/2?—2/3最终设计坝高时未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坝体进行勘察及稳定性分析的;

    (四)出现险情未启动应急预案,未采取应急措施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闭库有关规定的处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三十条、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尾矿库达到设计坝高、设计库容或者停止使用而未申请实施闭库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实施闭库的;

    (三)对尾矿库闭库和闭库后不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

    (四)未经批准对闭库后尾矿库实施再利用的,或者再利用结束后未重新实施闭库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在尾矿库安全管理中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止尾矿库生产运行,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二)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的;

    (三)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进行演练的;

    (四)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岗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的;

    (五)未建立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存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

    第四十九条

    [未安装监测监控系统的处罚]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未按规定安装尾矿库监测监控系统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限期闭库,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对尾矿库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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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2:《尾矿库应急预案》

    《尾矿库应急预案》word版 本文关键词:尾矿,应急预案,word

    《尾矿库应急预案》word版 本文简介:尾矿库事故应急预案某镇人民政府某镇尾矿库应急救援预案为加强辖区内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全面落实上级政府关于尾矿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确定抓好本辖区内尾矿库安全运行,经镇政府研究制定此方案。一、任务与目的为保证企业尾矿库发生事故时能够快捷有效开展救援工作,做到统一指挥、分类负责、协调行动,快速反应、单

    《尾矿库应急预案》word版 本文内容:

    尾矿库事故应急预案

    某镇人民政府

    某镇尾矿库应急救援预案

    为加强辖区内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全面落实上级政府关于尾矿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确定抓好本辖区内尾矿库安全运行,经镇政府研究制定此方案。

    一、任务与目的

    为保证企业尾矿库发生事故时能够快捷有效开展救援工作,做到统一指挥、分类负责、协调行动,快速反应、单位自救与社会救助相结合;集中力量、上下结合、区域为主。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某镇行政区域内的尾矿库运行中可以预见的各类事故的安全事件。

    三、全镇尾矿库现状

    全镇共有尾矿库25座,现使用运行的23座,闭库两座,具备安全许可证的8座,其余正在准备做安全验收工作。是桦甸市尾矿库较多的乡镇之一,也是全市安全生产重要环节。

    四、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组织机构

    总指挥:(党委书记、镇长)

    副总指挥:(副书记、纪委书记人大主席)

    (副镇长)

    (副镇长)

    (副镇长)

    成员:

    (镇党政办)

    (安监站)

    (派出所)

    (国土所)

    (城建办)

    (水利所)

    镇辖区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指挥部职责:尾矿库一旦发生事故后,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副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批准现场救援方案,组织现场施救。

    (一)队伍的编成及任务

    尾矿库应急指挥中心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成立救援专业组。

    (1)事故救援组

    长:(副镇长)

    副组长:(安监站主任)

    任务:

    ①组织安排人员和调运所需装备物资;

    ②组织抢救现场或撤离现场人员;

    ③研究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

    (2)交通治安保障组

    长:

    副组长:

    任务:

    ①迅速调集警力,组织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和警戒工作;

    ②维护现场治安,防止事故现场人的破坏和其他突发事件;

    ③及时组织调动运输工具及现场附近交通秩序;

    (3)医疗救护组:

    组长:

    任务:

    ①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制定救护方案,抢救伤员;

    ②协调各医院对事故现场中受伤人员及时进行救治;

    ③做好受伤人员的转院保障工作;

    (4)后勤保障

    长:

    副组长:

    任务:

    ①保障救援现场食品供给工作;

    ②保障现场信息畅通,通信与外界的联络;

    五、事故应急程序

    (一)事故报警电话

    党委书记兼镇长

    副书记、

    副镇长

    副镇长

    副镇长

    安监站

    党政办

    (二)救援程序

    (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报安监站—镇应急救援总指挥—启动应急预案—下达命令—投入救援工作。

    (2)总指挥接警后,立即下达命令,调动各方面力量,各专业救援小组接到命令,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投入抢险救援工作。

    (3)到达现场后,听从指挥部的指挥,服从命令,制定具体的抢救方案,坚决完成任务。

    六、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抢险工作的重要性。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好此项工作,要在思想上、组织上、措施上充分做好准备工作。

    (二)要深入重点部位进行摸底,掌握第一手材料,确定防范重点和防范内容。

    (三)事故发生后,各参加抢险救援的单位,听从指挥、坚守岗位,各负其责,不得擅自行动,对于在抢险过程中,玩忽职守,不服从调动或故意拖延时间的,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事故救援措施和预防措施

    (一)尾矿库发生渗水、管漏时,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找到渗水、管漏地点,用草袋或编织袋装上沙土进行堵漏。

    (二)雨季库区洪水进入库内威胁尾矿坝时,应采取一切措施向外排水,情况紧急时可以泄洪,但应提前通知下游可能涉及到的居民和人员,禁止人员和交通工具进入库区。

    (三)尾矿坝库外洪水冲击坝体,并威胁库区时,应立即组织人员用草袋或编织袋装上泥土、碎石和尾矿砂,堆砌护坝,必要时可将枝叶茂密的小树一头固定,顺放在坝体上,以减轻洪水对坝体的冲击。

    预防措施:

    (一)分管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带班值班,专职尾矿工经常对尾矿库进行检查和保护。

    (二)雨季来临之前要降低库区的水位。

    (三)尾矿坝体易被洪水冲击的部位要加防护,在尾矿坝上植树种草,以防水土流失。

    (四)保证溢洪水渠畅通,防止杂物阻塞。

    (五)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抢险物资和机械设备,满足救援需要。

    八、全镇尾矿库应急救援物资表

    物资名称

    物资名称

    编织袋

    40万条

    120急救车

    2辆

    电缆线

    5万米

    1000米

    潜水泵

    50台

    安全绳

    100付

    线

    30吨

    安全带

    100套

    塑料管

    5万米

    100m3

    1000把

    100把

    100把

    电动锯

    100把

    100m3

    200把

    装载机

    20台

    挖掘机

    20台

    推土机

    5台

    运输车

    50台

    指挥车

    20台

    2012年1月1日

    7

    篇3:尾矿库建设工程及临时尾矿库汛期应急救援预案

    尾矿库建设工程及临时尾矿库汛期应急救援预案 本文关键词:尾矿,汛期,建设工程,预案,应急救援

    尾矿库建设工程及临时尾矿库汛期应急救援预案 本文简介:尾矿库建设工程及临时尾矿库汛期应急救援预案南温河钨矿修制时间:2009-3-23实施时间:2008-4-1一、应急预案的目的、方针与原则为了有效防御突发性洪水,规范防汛抗洪程序,切实保证尾矿库建设工程生产安全,确保临时尾矿库安全度汛,最大限度的减轻灾害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

    尾矿库建设工程及临时尾矿库汛期应急救援预案 本文内容:

    尾矿库建设工程及临时尾矿库

    汛期应急救援预案

    南温河钨矿

    修制时间:2009-3-23

    实施时间:2008-4-1

    一、应急预案的目的、方针与原则

    为了有效防御突发性洪水,规范防汛抗洪程序,切实保证尾矿库建设工程生产安全,确保临时尾矿库安全度汛,最大限度的减轻灾害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规定,结合项目部防汛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定本预案。

    应急救援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保护人员安全优先,保护环境财产优先”的方针,贯彻“常备不懈、统一指挥,高效协调,持续改进”的原则。

    二、工程概况

    岩脚尾矿库工程地处麻栗坡县天保镇城子上村山间南温河主沟,初期坝为透水堆石坝,坝高为48m,总库容为1799万m3;初期坝排洪设施由拦泥坝、溢洪道、竖井、截洪坝、溢水塔、斜井、隧硐、明渠、消力池、海曼组成,主隧硐总长度为1934.65米。

    为筑坝需要,在后山及进水口位置先后设置采石场,破坏了原地表植被,部分剥离的弃土排至路边,形成一个小型的排土场。同时,建造9.7万立方米的临时尾矿库一座,15万立方米的原兴盛采石场一座,以满足筑坝要求及生产排尾要求。

    三、水文地质情况:

    该区域具有局部性大雨、暴雨多的特点,5~10月为雨季,雨量占全年雨量的82%;11月至次年4月为干季,雨量占年雨量的18%。库区汇水面积40.98km2。水文地质条件属以裂隙弱含水层为主的简单类型,地貌对地下水排泄影响较大,强切割地形占60%以上,坡陡谷深,具有水排泄畅通而迅速的特点。

    四、尾矿库项目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长:林占芹

    副组长:杨永顺、王新高、林锦红、颜怡忠

    员:田友鹏、范敦坤、王家波

    李世阳、许学相及各施工单位管理人员、班组长。

    应急组织的分工职责

    1、现场总指挥(组长)的职能和职责

    (1)下达应急指令,决定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重大紧急事故,要求应急服务机构提供帮助并实施场外应急计划,在不受事故影响的地方进行直接控制;

    (2)复查和评估事故(事件)可能发展的方向,确定其可能发展过程;

    (3)指导设施的部分停工,并与领导小组的关键成员配合指挥现场人员的撤离,并确保任何伤害者都能够得到足够的重视;

    (4)与场外应急机构取得联系及对紧急情况的记录作出安排;

    (5)在场(设施)内实行交通管制,协助场外应急机构开展服务工作;

    (6)在紧急状态结束后,控制受影响地点的恢复,并组织人员参加事故分析和处理。

    2、副组长职责

    (1)听从组长指挥,评估事故的规模和发展态势,建立应急步骤,确保人员的安全和财产损失;

    (2)在救援组织机构来临之前积极参与救护活动;

    (3)安排寻找受伤者及安排非重要人员撤离到集中安全地带;

    (4)设立与应急中心的通信联络,为应急服务机构提供建议和信息。

    3、通信联络组职责(杨永顺负责)

    (1)确保外部联络畅通、内外信息反馈迅速;

    (2)保持通信设施和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3)负责应急过程的记录与整理及对外联络。

    4、技术支持组职责(王新高、杨永顺负责)

    (1)提出抢险抢修及避免事故扩大的临时应急方案和措施;

    (2)指导抢险抢修组实施应急方案和措施;

    (3)修补实施中的应急方案和措施中的缺陷;

    (4)绘制事故现场平面图,标明重点部位;

    5、保卫组职责(田友鹏负责)

    (1)设置事故现场警戒线、岗,维持工地内抢险救护的正常运行;

    (2)保持抢险救援通道的畅通,引导抢险救援人员及车辆的进入;

    (3)封闭事故现场直到收到明确解除指令。

    6、抢险抢修组职责(林锦红、颜怡忠负责安排实施)

    (1)实施抢险抢修的应急方案和措施;

    (2)寻找受害者并转移至安全地带;

    (3)在事故有可能扩大进行抢险抢修或救援时,高度注意避免意外伤害;

    (4)抢险抢修或救援结束后,对事故现场进行复查,报告,确保安全后方可恢复施工。

    7、医疗救治组(矿医务室负责)

    (1)在外部救援机构未到达前,对伤害进行必要的抢救,(如包扎止血、防止受伤部位受感染等);

    (2)使重度伤害者优先得到外部救援机构的救护;

    (3)协助外部救援机构转送伤害者至医疗机构,并指定人员护理伤害者。

    8、后勤保障组(范敦坤负责)

    (1)保障系统内各组人员必需的防护、救护用品及生活物资的供给;

    (2)提供合格的救援物资。

    五、事故防范及应急处理措施

    1、各相关成员,要注意观察天气变化,根据近期的天气情况,强降雨,造成山洪暴发,导流明渠承受不住洪水时,在确保硐内人员全部撤离的前提下,立即通知隧硐二标(颜怡忠)将洪水截流引入3#支硐,林锦红负责调动机械设备配合,各负责人要加强时间观念,人员的撤离,机械设备的调动要及时。

    2、各相关成员必须保持手机24小时开机,对讲机通话畅通。

    3、隧硐施工应根据天气变化进行调整施工,尽量避免较大损失。浅埋段砼边墙浇筑,一旦冲垮钢支架垮塌,造成硐内泄洪堵塞,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必须确保在4月底之前完成底板、边墙砼的浇筑。

    4、应急抢险期间,二标段(林锦红)施工机械设备由项目部、监理统一调配使用,在接到通知后,施工机械应立即调至事故抢险现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听从统一指挥,积极配合抢险工作。

    5、尾矿车间负责人(王新高),在汛期主要负责临时坝,临时截洪坝,导流明渠的巡查工作,紧急情况下,将调动安排人员配合。

    6、洪水过后,经检查导流明渠排水畅通、无异常,隧硐二标(颜怡忠)接到指令后,将水引入导流明渠,同时组织专业人员对硐内进行全面排查(用电情况、围岩情况等)确保安全后,方可恢复施工。林锦红应重点检查露天采石场边坡的稳定情况,浮石、危石情况,及时处理隐患;项目部注意后山采石场的山体,边坡情况,发现异常,应及时撤离。

    7、各施工单位应严格做好上下班、下井出井作业人员、请假、休息、外出人员的登记,在下达特殊指令前,各单位、班组立即进行人员清点汇报,不得虚报。

    8、各施工单位在汛期应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发现紧急情况,立即上报项目部值班人员,在险情发生第一时间上报本单位的领导。

    9、临时尾矿库安全防范措施

    (1)按尾矿库相关技术要求严格进行管理和运行。

    (2)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程操作,在试生产前尾矿管道用清水试运行,停止送尾矿后及时用清水冲30分钟。

    (3)保证四周排水设施完善,不得让库外水进入尾矿库,做好清污分流,用3到5台潜水泵。

    (4)生产初期尾矿水中添加絮凝剂(生石灰30吨/天),加快尾水悬浮物的沉淀,保证尾水达标排放。

    (5)尾矿库设专人专职进行每天24小时监控(2人/班)、巡查,仔细观察坝体、库内水位、回水和防洪设施等情况,尾水达标排放情况,并做好记录。

    (6)尾矿车间必须备有絮凝剂(150吨生石灰)、锄头、铁铲等防洪工具(锄头20把、铁铲20把、编织袋1000个、)。

    (7)为了防止各选矿厂输送尾矿浆管道泄漏或堵塞,巡管工4人和管道维修人员2人应加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检修处理。

    (8)

    利用2台IS80-100-120离心式水泵和5台7.5KW污物污水潜水泵,进行回水,一旦发现回水量小,应立即启动应急排水泵,加大回水量。

    (9)加强对尾矿库的安全检查,重点有:坝体位移、子坝坡脚渗流情况、干滩坡度及长度等是否符合防汛的要求。发现冲沟、管涌、滑坡等现象,要及时进行处理。

    (10)事故抢救要求:

    a.各组应急救援队、应急救援小组接到通知后,立即携带铁锨、镐头、编织袋等救援物资赶赴现场。在现场总指挥的指挥下展开抢险救援活动。

    b.应急救援队员在现场总指挥和小组长的指挥下,对坝坡裂纹、决口或塌陷处用编织袋装砂回填,直到将其堵住。如无法实施回填,应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如设木桩、木筏拦堵或用速凝水泥回填拦堵),降低灾害。

    c.靠近险区作业人员必须腰系大绳、安全带。夜间抢险必须安设探照灯,保证有足够的照明。

    d.如涵洞泄水不足时,库内蓄水超过最小干滩长度时,应进行调洪,降低库内蓄水至最小干滩允许长度。调整库内蓄水可采用加大排水能力和从排洪硐排水的方法。

    e.抢险结束后,应急救援队、应急救援小组在现场总指挥带领下继续观察24小时,防止再次溃坝、崩塌。情况稳定、无变化异常后,方可撤离人员。

    (11)

    洪水漫顶抢救措施

    尾矿坝多为散粒结构,如果洪水漫顶就会迅速冲出决口,造成溃坝事故。当排水设施已全部使用水位仍继续上升,根据水情预报可能出现险情时。应抢筑子堤,增加挡水高度。

    在堤顶不宽、土质较差的情况下,可用土袋抢筑子堤。在铺第一层土袋前,要清理堤坝顶的杂物并耙松表土。用草袋、编织袋、麻袋或蒲包等装土七成左右,将袋口缝紧,铺于子堤的迎水面。铺砌时,袋口应向背水侧互相搭接,用脚踩实,要求上下层袋缝必须错开。待铺叠至预计水位以上时,再在土袋背水面填土夯实。填土的背水坡度不得陡于1:1。

    在堤顶较窄的场合下,可采用单层木板或埽捆子堤。其具体作法,是先在提顶距上游边缘约0.5—1.0米处打小木桩一排,木桩长1.5—2.0米,入土0.5—1.0米,桩距1.0米。再在木桩的背水侧用钉子、铅丝将单层木板或预制埽捆(长2—3米,直径约0.3米)钉牢,然后在后面填土加戗。

    当出现超过设计标准的特大洪水时,应在抢筑子堤的同时,报请上级批准,采取非常措施加强排洪,降低库水位。如开放上游河道预先选定的分洪口分洪,严禁任意在主坝坝上开沟泄洪。

    (12)坝顶决口抢救措施

    对尾矿坝坝顶受风浪冲击而决口的抢护,除参照前面有关办法进行处理外,还可采取防浪措施处理。用草袋或麻袋装土(或砂)约70%,放置在波浪上下波动的部位,袋口用绳缝合。并互相叠压成鱼鳞状。当风浪较小时,还可采用柴排防浪。用柳枝、芦苇或其他秸杆扎成直径为0。5—0。8米的柴枕长10—30米,枕的中心卷入二根5—7米的竹缆做芯子,枕的纵向每0。6—1。0米用铅丝捆扎。在堤顶或背水坡签钉木桩,用麻绳或竹缆把柴枕连在桩上,然后推放到迎水坡波浪拍击的地段。可根据水位的涨落,松紧绳缆,使柴排浮在水面上。

    挂树防浪是砍下枝叶繁茂的灌木,使树梢向下放入水中,并用块石或砂袋压住,其树干用铅丝、麻绳或者竹缆连接于堤坝顶的桩上。木桩直径0。1—0。15米,长1。0—1。5米,布置形式可为单桩、双桩或梅花桩等。

    六、应急救援物资

    现场配备,工作性能良好的挖掘机4台、装载机5台、柴油发电机2台,电焊机3台、水泵8台、通风机4台、砼喷射机2台,机动翻斗车15辆,小车4辆。

    (1)

    在硐内显著位置配备适当的救生器具,如救生圈、安全绳、长竹杆等;

    (2)

    硐口和通道口预备沙袋等物,利用堵水和引导水流方向。

    七、应急响应

    (1)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地点设在项目管理部;

    (2)各单位积极配合工程管理部工作;

    (3)当发生一般意外事件时,各单位按应急措施进行的处置,及时撒离人员和重要物资,控制和防止事件扩大,努力将损失或不利因素降至最小程度。

    八、安全撒离

    当确认发生水灾事故时,由总指挥(组长)下令,立即通知各副组长,组织所有现场人员将施工机械加以安置保护,现场施工人员由项目管理人员、班组长带队全部撒离。被困施工人员来不及撒离的,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躲避洪水,进行自我保护,等待矿部及外部力量组织救援。

    九、供电和照明及恢复

    在洪水可能危及到现场变压器时,应切断电源,并通知供电部门停止供电,起动现场发电机或启动专用照明线路,险情排除后,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供电。

    各部位险情排除、确认具备安全施工条件后,经项目部救援指挥部组长发布,方可进行复工工作。

    十、事故报告及预案的评审

    事故发生后,由项目部负责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写出《灾害情况分析报告》,并组织相关人员评审本应急预案的适应性,并及时修订。

    十一、通讯及值班

    应急抢险人员通信录

    手机号码

    1

    林占芹

    15008848979

    2

    王新高

    15891936269

    副组长

    3

    林锦红

    13887678352

    副组长

    4

    颜怡忠

    13577676115

    副组长

    5

    杨永顺

    15025265091

    副组长

    6

    董德忠

    13577625953

    工程监理

    7

    田友鹏

    15987692265

    8

    范敦坤

    15025229511

    9

    10

    11

    12

    13

    14

    15

    矿总指挥

    陈露楠

    13959090699

    矿副总指挥

    江金发

    13887628385

    矿指挥员

    廖德兴

    13887628039

    矿指挥员

    隋永军

    13577626802

    矿指挥员

    黄发祥

    13887685902

    矿指挥员

    刘显华

    13508769326

    生产技术处

    陈远洋

    13404908105

    地测处

    杨春明

    13577691976

    物资供应处

    钟开庆

    13688736966

    尾矿库总指挥

    林占芹

    15008848979

    尾矿副总指挥

    王新高

    15891936269

    事故抢险队

    陶正波

    13628769036

    通讯保卫队

    谢元辉

    13577655178

    运输队

    莫贤德

    13658766979

    救护队

    邱维忠

    13908769970

    下游居民疏散队

    邱亮明

    13404939326

    事故处理队

    盘成贵

    15911258333

    各工程公司

    负责人

    浙江苍南公司

    颜怡忠

    13577676115

    福建万祥公司

    林锦宏

    13887678352

    福建金马公司

    谢锦武

    15096526599

    怀化井巷公司

    胡铁根

    08766585199

    上海通用公司

    15008848400

    金林运输公司

    王志坤

    13769623560

    外部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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