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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陕西省资源枯竭煤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1-02-11 01:44:05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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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资源枯竭煤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资源枯竭煤矿的日常监管,不断规范煤矿资源开发秩序,加快资源枯竭产能淘汰退出,全面提升煤矿安全管理水平,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资源枯竭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部署和《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化煤矿安全集中整治的通知》(陕安委〔2020〕41 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源枯竭煤矿是指采矿许可证范围内,已查明的可利用煤炭资源储量通过正常开采活动已全部消耗或剩余资源储量按证载生产规模所对应的生产服务年限不满 2 年的煤矿。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境内所有煤炭资源储量已枯竭的煤矿企业。

     第三条

     资源枯竭煤矿的认定,应根据煤矿企业提交的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结果、矿产资源储量年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和日常巡查监管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研判。

     第四条

     资源枯竭煤矿认定工作由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煤矿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每年 1 月对辖区煤矿企业截至上一年末的保有资源量进行核算,2 月底前将

      当年度资源枯竭煤矿的初选名单上报省、市自然资源部门。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应根据市、县提交的初选名单组织技术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审查,于每年 3 月底前完成当年度资源枯竭煤矿的最终认定工作,并将资源枯竭煤矿名单书面同步抄送省级发改(能源)、应急、煤监等部门。依法新增煤炭资源延长服务年限的煤矿,应及时调出资源枯竭煤矿名单。

     第五条

     凡被认定为资源枯竭煤矿的,原则上全部纳入全省煤矿关闭退出计划,由省级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牵头部门按程序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统一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对纳入关闭退出计划的资源枯竭煤矿,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证照延续,不得受理煤炭资源配置、产能核定、矿井改扩建或机械化改造申请。

     第七条

     资源枯竭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由煤矿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县级发改(能源)、自然资源、应急、煤监等部门共同参与,按照“一矿一策”原则制定资源枯竭煤矿关闭退出工作方案,明确退出时限和责任单位。煤矿企业应按照退出时间节点停止煤炭开采活动,认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提前做好关闭退出各项工作。

     第八条

     切实加强资源枯竭煤矿的安全监管。应急、煤监部门不得将资源枯竭煤矿列入复工复产检查验收名单,坚决防止煤矿企业借回撤井下设备名义继续从事煤炭生产活

      动。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力度,严肃查处资源枯竭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或持过期采矿许可证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并督促企业严格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

     第九条

     对在资源枯竭煤矿认定工作中提供虚假资料、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煤矿企业,直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并列入矿业权人信息公示异常名录和社会信用信息平台“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对在认定工作中审查不严、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在资源枯竭煤矿关闭退出工作中组织不力、推进缓慢,不能按时完成关闭退出任务的,要予以公开通报并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条

     加强督促检查。省级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牵头部门将于每年 6 月和 12 月,会同省级相关部门组成督导工作组,对县级人民政府资源枯竭煤矿关闭退出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对重点地区的工作指导,必要时将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验收。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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