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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施工款支付问题与对策

    时间:2020-10-14 00:19:07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工程施工 对策 支付

     工程施工款支付问题与对策

     摘要:建筑业是我国的支柱产业,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关系着我国经济发展的整体格局。但是建设工程款拖欠问题已成为建筑领域的一大顽疾,严重阻碍建筑产业的健康发展,进而影响我国经济的发展进程。

     本文深入实践调查研究,分别从理论基础、实践操作和法律法规三方面入手进行研究。综合提出治理建设工程款拖欠的法律对策。

     ?关键词:工程施工款;支付;拖欠;对策 ?一、工程施工款支付问题的现状分析 ?国内建筑业市场竞争十分激烈,施工企业为了自身的生存,为了找到工程已经达到“不择手段”,“不惜血本”的地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种情况:(1)不深入调查建设单位的资信状况,以及其信誉度和资金到位情况;(2)施工企业为了把握承揽到施工工程,很少跟建设单位提要求,讲条件,讲价钱;(3)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签订的建筑安装合同不规范,尤其是很少到当地公证管理部门公证;(4)施工企业千方百计讨好、顺从建设单位,甚至用不正当行为拉关系,尽最大可能的与甲方搞关系,对于承揽工程缺少市场调查研究,靠工程预算定额做预算,很少考虑工程用的各类材料价格涨浮。在这种失衡的市场中,致使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成了习以为常的现象。

     ?二、工程款拖欠对施工企业的影响 ?由于建设单位大量拖欠工程款,使得有些施工企业库里没钱,甚至

     连职工工资都发不出,相继引起对施工企业多方面的连锁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购买施工材料成本高。(2)拖欠职工工资、民工工资,影响了施工企业的效益和信益,也失去了劳动力来源。(3)施工企业无钱购买施工机械,施工效率低。(4)施工新工艺研究资金落实困难,施工工艺滞后,施工进度缓慢,工程质量难以保证。(5)施工企业为了继续维持生产,银行贷款利息不断增加,企业财务费用逐年增支。(6)工程款的收取滞后于工程结算收入,会计上计提的营业税及附加,没有资金来源上缴,只能靠施工企业垫付,加重了施工企业的税负。

     ?三、施工企业对拖欠工程款的对策 ?针对愈演愈烈的拖欠工程款的现实,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应如何应对呢?笔者认为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在处理这一问题时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严把合同关,有关工程款支付的条款应尽量细化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专门拟定了一套《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该示范文本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在对工程合同有关工程款条款进行审核时,要把握以下几点:(1)工程款支付时间应明确。

     (2)逾期支付的法律后果应具体。。(3)工程结算款支付与分部分项工程或施工人承包工程竣工挂钩。

     ?(二)合理应用法律规定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由于建筑工程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严重,根据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有些规定对建

     筑工程施工企业是相当有利的,如何利用这些规定,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每一个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关注的。根据笔者的执业实践,以下几点相关法律规定,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学习并具体应用。

     ?1.工程款优先支付的规定 ?合同法第 286 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 2002 年 6 月 27 日出台了《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同时也规定了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时间限制及优先权的具体范围。

     2.不及时竣工验收情况下工程造价结算款的确定 在司法实践中,发包方往往以各种理由拖延结算,但却在事实上将建设工程交付使用,严重地侵犯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一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 20 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示范文本又规定,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进行核实、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并在确认后

     及时付清结算款。按照最高院的这一规定,如果发包方不按这一条款及时结算又不提出修改意见,就应当按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款。3.实际施工人的保护

     最高院解释第 26 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一规定的进步意义在于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对实际施工人的保护。

     ?4.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

     最高院解释第 17 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息。”同时该解释第 18 条规定了利息计付的时间,即“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算。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付款时间:(1)建筑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筑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三)认真做好工程签证,加强工程索赔

     “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是破解低价中标的钥匙。根据国际惯例,签证一般能占到工程总造价的 7%,而我国建筑商的签证只占到工程总造价的 3%,从这一意义上讲,施工企业做好工程签证工作势在必行。

     ?工程索赔是指在建筑商合同履行过程中,即按照发包人的指令和通知进入施工现场后,一旦遇到不具备开工条件、工程量增加、设计

     变更、工期延误、以及合同约定的可以调整单价的材料价格上涨等,在发包人拒绝签证的情况下,承包人进行的工程索赔程序。

     ?(四)防范不按约定付款及异常收款现象 目前的建筑工程市场上,一些建筑单位往往采用“异常”收款方式来承诺工程款回收方式。异常收款条件下的经营风险是显而易见的,但施工企业为了谋求工程中标,迫于无奈,只得答应建设单位的苛刻要求,一旦建设单位发生建设项目后续资金筹措发生困难、经营不善或房地产项目销售不畅等,施工企业将承担工程施工投入和履约保证金不能按约回收等连带责任风险。

     对于上述情况,对业主的履约能力要及时分析,采用相应的自我保护措施。首先,应放慢施工进度,对后续资金明显不落实的则应坚决停工。

     ?最后,笔者必须提出的是,解决建筑工程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直接关系到农民工工资,关系到社会安定,关系到全行业整体经济效益的提高,是整个行业面临的共同问题,仅仅依靠个别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的内部管理和法律意识的增强是远远不够的,它需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开工前的资金到位情况,积极采用双向担保、第三方担保的措施,建立工程款专户储存制度,跟踪检查工程款使用,保证专款专用。对于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要进入诚信档案,加大处罚力度。不批准其设立新的开发项目,不为其办理用地手续,已经建成的房地产项目,不予办理确权与登记手续。只有这样,才能在建筑工程领域营造遵纪守法的良好环境,净化建筑工程市场,并促进市场的和谐、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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