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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新驱动

    时间:2023-10-10 16:51:08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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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新驱动

    从马克思的理论来看,从天然有机体的“共同体”迈向个体间机械结合的结合体,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体现了人的自由和解放。以下是蒲公英阅读网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在新时代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过程中,各类社会互助创新实践不断涌现。社会互助是人们解决生存与生活问题最原初、也是最基本的社会活动和组织方式。它源于人的社会属性,奠定于人的理性选择,成长于人的道德和社会实践,有深厚的社会心理基础和文化根基,有广泛的社会需求,有多重而深远的社会效应,对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具有直接推动作用。理论和经验研究表明,在经济市场化、社会多元化、观念多样化、流动常态化和人口老龄化的城市社会,要创新社会治理并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仍然需要社会互助的助力。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进而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方向迈进的过程中,以社会互助的方式加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不论在社会治理方面,还是在国家治理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社会互助:理论基础及其中西差异

      在理论家看来,社会互助是社会自身生发出来的重要机制之一。赫胥黎认为,在人类社会漫长的进化过程中,为了应对来自于自然界与人类社会自身的挑战,人们通过各种方式的互助合作形成组织化的共同行动,以实现自我的生存和不断发展。贝克认为,社会互助是人类应对现代风险社会的一种行为方式。马克思认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而人类的第一个历史行动就是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进行的各种生产活动。这些生产活动的集合便是“许多个人的共同活动”,虽然“许多个人的共同活动”包含互助因子,但并不意味着互助就一定会成为“许多个人共同活动”最重要的内容。只有在互助成为一定组织或社会普遍需求并形成相应价值观念、制度安排、组织系统和行为规范的条件下,互助才会成为一定组织或社会的重要驱动力量。

      在马克思看来,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互助在这种社会关系的总和中占有重要地位。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视野中,这种社会关系的综合指的就是“许多个人的共同活动”,而任何人要维系其生存和发展,都离不开这种共同活动。对于每个人来说,这种“共同活动方式本身就是‘生产力’”,这种“生产力”,一方面体现为劳动创造财富的生产能力,另一方面就体现为维持和延续生命、获得生存发展的生存能力和生活能力。从本质上讲,人的生存、生产和生活,必须始终建筑在“许多个人的共同活动”的基础上,“至于这种活动在什么条件下、用什么方式和为了什么目的而进行的”,是由生产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阶段所决定的。但是,人生存、生产和生活的内在属性和内在要求,决定了这种“许多个人的共同活动”不论在什么条件下、用什么方式和为了什么目的,都含有一定程度的互助因子。因为人对“许多个人的共同活动”的需求,本质上就是对他们互相帮助和支持的需求,这种需求必然会在彼此之间形成互助。这便是社会互助产生的原初因素。

      从马克思的理论来看,从天然有机体的“共同体”迈向个体间机械结合的结合体,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体现了人的自由和解放。但这种解放不是人类的最终解放,马克思认为人的最终解放形成的社会组织方式应该是“自由人的联合体”。这种联合体不像结合体那样是个体间机械的结合,而是基于人的自由意志和自由发展形成的自主联合。这种联合体实际上是在更高层面上对“共同体”的回归。由此可见,人从共同体出发,最终还是回到共同体,而从根本上说,共同体都是互助社会,都以社会互助为内在机制,即使是自由人的联合体也离不开社会互助。

      通过社会互助形成的人类共同体可以分为两种类型。深受马克思理论影响的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认为,人类社会发展至今,以互助形式建构的社会形式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基于人的天然关系而有机形成的社会形式;二是基于特定目的或理念而机械结合在一起的社会形式。滕尼斯将前者称为“共同体”,后者称为“社会”,他认为不论作为事实还是作为概念,“共同体”指的是古老的社会,“社会”指的是新的“共同体”,只不过这种共同体与传统社会的共同体形式有本质性差异。滕尼斯意义上的新的社会,实际上就是现代的“市民社会”,即资产阶级社会。滕尼斯的这种二元划分充分说明,以互助为基础形成的人的存在不会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而改变,改变的仅仅是社会本身的组织方式,“共同体”是天然的有机体,而“社会”只是个人间机械结合而成的结合体,无论是什么形式的结合,互助仍然顽强地存在两种社会类型之中,并不断发展和完善。

      社会互助在古今社会的运行逻辑是不同的。在古代社会,生产力水平有限,人们对自然、对他人、对团体或组织的依赖相对较强,互助往往会成为人们维系生存、发展生产的基本形式,成为诸如村落、部落这样的社会组织的非常重要的支撑性力量。在古代的共同体,互助源于人对共同体的依赖,只有互助才能维系共同体的存在;而在“自由联合体”中,互助则基于人的自由发展需要,是自由发展的形式。但到了现代社会,生产的发展和个体的独立大大削弱了个体对自然、组织以及他人的依赖,竞争成为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与普遍规则,风险的普遍存在造就的风险社会,成为现代人面临的仅靠个体无法解决的“天大事情”,由此,互助在理论上逐渐变成一种现代人所需的组织形式,虽然这种互助与传统互助不同,但人们认可互助的价值和意义,要落实到实践上并非易事。网络化时代出现的各种“共享”平台,有互助的形,但无互助的质,因为这种共享是对物的共享,而不是对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的分享,是基于技术平台而形成的,而不是基于人与人之间心灵沟通、情感交流、行动交互所形成的,由此可知,社会互助在现代社会还需探索新的目的性归宿。

      现代社会更需要将社会互助作为社会运行的内在机制,只不过这个机制更多地用于人们的社会生活领域。传统共同体是基于人的生存、生产和生活三者有机统一而形成的,换句话说,在传统共同体中,人的生存空间、生产空间和生活空间三者是重叠在一起的,因而,互助同时存在于生存方式、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之中。这在传统村落社会体现的尤为明显。到了现代社会,随着工业的发展和城市化的蔓延,人与土地关系疏离的同时,原来相互重叠的生存、生产和生活空间也逐渐疏离开来,人一旦到了城市,其生产空间与生活空间则完全分离。在生产空间中,竞争成为主导原则,而在生活空间中,独立的个体以各种名义结成社会关系,组建各种社会组织,虽然有些组织是商业性的,但还是有不少组织是互助性的,所以互助是生活空间的重要形式。理论与实践表明,独立自由是人的内在要求,友爱互助同样也是人的内在需要,所以,当人的独立自由陷入“独自打保龄球”状态的时候,人就会产生“逃避自由”的心理,重新找回“共同体”式的关爱温情和友爱互助;而生产空间存在的残酷竞争更增强了人们要在生活空间寻找和重建这种互助和友爱的需求。

      所以,现代社会虽然没有了传统共同体内生的社会互助,但是不论从现代人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出发,或是从社会和谐与国家治理的需要出发,还是从风险社会的结构性议题出发,现代人都离不开社会互助。虽然社会互助不能解决一切问题,更不可能像俄国无政府主义理论家克鲁鲍特金那样用社会互助来取代国家和政府,但是,不论是现在还是未来、不论是社会建设还是国家治理,都必须强化社会互助的理念和精神,完善社会互助的组织和体制,拓展社会互助的功能和范围。

      现代社会本质上呼唤社会互助,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同国家的社会互助是相同的。中国的社会互助便与西方的不同,中国的社会互助与西方的理论基础不同,中国的社会互助的基本出发点不是个体、权利和自由,而是集体、责任和秩序,是以“国家的有效治理为目的,是国家领导之下的治理手段”,其本质是为了维持超大规模社会与国家的生存和发展。用孙中山先生的话说便是:“社会国家者,互助之体也”。近代中国刚开始进行现代社会和国家建设实践时,孙中山先生就强调应以互助为原则:“物种以竞争为原则,人类则以互助为原则。社会国家者,互助之体也;道德仁义者,互助之用也。人类顺此原则则昌,不顺此原则则亡。此原则行之于人类当已数十万年矣。”对中国人来讲,这种互助并不是纯粹中立意义上的社会个体之间的自发社会行为,而是为了寻求国家和民族独立、生存和发展而采取的一种政治手段。同样,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时期,在“群众自愿基础上”形成的“集体互助的生产合作社”,虽然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这种互助也不是纯粹的社会行为,而是国家通过公权力将社会个体自发形成的互助形式、结构进行重新组合,从而形成新社会互助形式和结构。这种新的社会互助的最终目的不在于社会本身及其组成社会的个体,而是国家将社会互助作为一种寻求自身现代化建设的手段,其最终目的不在于社会而在于国家建设和发展。

      这种一脉相承的中国国家建设的特殊性对社会互助进行的结构化改造,也影响到当下中国的社会建设实践。党中央将社会建设作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之一,将社会建设纳入国家治理范畴,从而作为社会建设组成部分的社会互助也被纳入国家治理范畴。由此,在推进社会建设的过程中,党中央把社会治理创新和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提高到国家治理的高度,将具有现代社会互助底蕴的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提高到平安中国建设的高度,将承载社会互助的社区建设提高到国家治理基层基础的高度,使社会互助成为组成中国国家治理的重要一环。

      二、新时代社会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提出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社会建设,将社会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并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占有重要地位。随着中国进入新时代,我国的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变化,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是中国在改革开放四十多年后,习近平总书记对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重要判断。社会主要矛盾从“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向“美好生活需求”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转化,将社会建设提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社会建设成为中国国家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中之重。从一定程度上说,社会建设的成败决定了中国社会主要矛盾是否能够成功解决。基于此,新时代社会建设需向建立健全社会治理共同体,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战略方向前进。

      第一,新时代社会建设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建设重要论述的核心价值基础。人民是社会建设的依靠者和成果享有者,中国的社会建设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是一个抽象的、玄奥的概念,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止步于思想环节,而要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各个环节。”对于社会建设来讲,“人民是推动发展的根本力量,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就要求在社会建设的过程中,注重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实现社会建设成果的普惠式共享,“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集中体现,是我们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重要体现”。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十四五”规划将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作为未来五年社会建设的重要方向和2035年的远景目标,并强调指出社会建设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因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我们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归根结底是要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这具体体现在“重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强化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等方面内容”。

      第二,社会治理是推进新时代社会建设的重要路径。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治理逐渐被提上日程,成为社会建设的重要路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公共安全应急响应体系,及时排除各类风险隐患,确保国家安全和人民安居乐业。”首先是以社会治理为手段建设平安中国。社会建设首要的是“深化社会治理,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加强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以共建共治共享为导向,以防范化解影响安全稳定的突出风险为重点,以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平安创建活动为抓手,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其次是以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并实现社会稳定。社会建设是在不断的解决社会矛盾的过程中实现,所以要“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更加重视基层基础工作,充分发挥共建共治共享在基层的作用,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再次是建立社会治理制度和体系。社会建设需要完整的社会治理制度和体系建设的支撑,这是社会建设的制度和体系基础,所以“要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实现政府治理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最后是推进社会治理“四化”水平。社会治理要适应新时代网络化社会的要求,不断创新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水平。具体来讲,新时代社会建设要抓住社会治理创新这个关键点,注重科技创新和智慧治理,“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第三,社会治理共同体是新时代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在社会建设过程中,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提出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首先是从管理迈向治理。管理与治理具有重要区别,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治理和管理一字之差,体现的是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社会管理是政府单一主体主导的自上而下的行政行为,社会治理是包含政府在内的多元主体的协商共治行为,两者有重要差别。其次是提出社会治理格局。社会治理与社会管理不同,它是政党、政府、社会和公众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结果,这是在新时代中国的社会基本矛盾发生转变的情况下,社会建设实践探索的新路径。基于此,党的十九大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这是社会建设迈入新时代后,中央对社会建设目标的重要表述。社会治理格局是社会治理过程中形成的一种谋篇布局的框架,是多元主体协同施治而形成的社会治理结构,尚未定型为一种比较成熟稳定的形态。最后是提出社会治理共同体。在中央提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基础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这是中央首次提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概念。习近平总书记在此后两年内又对社会治理共同体进行了重申,2020年他在与经济社会领域专家座谈会上明确指出:“要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实现政府治理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2021年习近平总书记对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又进行了强调。由此可见,社会治理共同体已经成为新时代中国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相比,社会治理共同体不仅注重社会建设的框架式谋篇布局,而且注重社会建设的特征和形态,也注重人人之间合作互助的形式,是党对新时代社会建设理论的升华。

      第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基础在社区。在网络化时代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方式下,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基础工作在社区。但是要动员人们参与社区活动非常困难,要形成居民广泛参与的有效社会动员面临巨大挑战。基于新时代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大背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坚持和完善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城乡社区建设,强化网格化管理和服务,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维护好社会稳定。”这一重要理论判断将社区在新时代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重要性提到了非常高的地位。当下的社区要真正成为人们现实生活所不能缺少的生活空间和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关键是看其能否策划、组织和维系当下人们参与社区服务,并且这种参与具有一定的互助形式,而非基于原子化个体的零散参与。如果说前二十年,是靠社区组织体系和公益事业来推动社区参与从而推动社会建设,那么今天则主要靠系统的、高质量的社区服务体系和社区互助体系来推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换言之,社会互助的成败关系到社区治理的成败,社区治理的成败关系到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成败。

      第五,以社区互助体系建设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治理的基层基础在社区,“一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基层。基础不牢,地动山摇。要不断夯实基层社会治理这个根基。”这就要求以社区互助体系建设“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使每个社会细胞都健康活跃,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将和谐稳定创建在基层”,从而推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所以,从人们对美好生活需求出发,居民对建设美好、祥和、幸福社区以及获得系统性、高质量社区互助的期待还是比较强烈的。满足这些需求,关键在于社区建设的领导者或组织者能够用新理念、新标准、新模式来构建高质量的互助体系,提供高质量的社区服务产品。

      三、社会互助驱动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

      从社会互助的视角看,中国十几年的社会建设探索和实践表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不仅要进一步优化国家的社会组织和制度,而且还要充分发挥社会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借助国家和社会双方的资源和力量,展开各种形式的社会互助,不断优化社会互助的组织和体系,为人民的生产和生活创造更加良好的社会生活条件和社会组织形态,不断向建设更加完善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方向迈进。自从2006年党中央提出建设和谐社会,并在党的十八大将社会建设列入国家建设的“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以来,与社会相关的各方面建设成为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社会治理提到更高的高度,这便是“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要义所在。基于此,以不断提升的社会互助水平作为新驱动力来推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既是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的内在要求,也是创造人民美好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互助是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新驱动。无论传统社会还是现代社会,社会互助是人与人之间合作和交往的重要形式。在传统社会,社会互助是人类以相对组织化的形式克服个体无法解决的社会问题的重要方式;在现代社会,社会互助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新驱动。从一定意义上讲,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是社会互助的主体化体现,民主协商、社会协同与公众参与是社会互助在不同方面的运作形式。换言之,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便是通过各种主体、以不同方式的社会互助达成的社会治理新形态。

      在传统社会共同体建设中,社会互助的形成是基于人与人之间自发的合作,且形式比较单一,除了维系自身的生存外,并无明确的目的性,在大多数情况下,其对社会共同体建设的促进作用是自然生成的。与传统共同体建设依靠的社会互助不同,现代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所依赖的社会互助,是国家性或市场性力量有目的的组织化和体系化行为,其形式比较多样化,其目的不仅在于达到社会互助的治理主体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而且还要以建设更良性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为目标。另外,现代社会互助的关注点不仅在于社会本身,还具有政治性功能,兼具社会性和政治性双重属性,即发挥国家治理功能。这就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四中全会中指出的“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的意义所在。

      党委是社会互助的政治主体,党委领导为社会互助驱动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提供政治保障。在现代社会,政党是现代政治的重要运行主体,也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重要引领主体。所以,与传统社会不同,现代中国的社会互助驱动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具备了政党的要素,社会互助功能的发挥须坚持党委领导。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参与社会互助的治理主体通过建立在自身内部的党组织或外部的党组织,形成基于政党政治领导的互助结构,从而在正确的政治方向引领下发挥驱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构的作用。在党委领导下,社会互助主要通过三方面的形式,对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发挥驱动作用:一是党委领导为社会互助提供政治保障,为社会互助的良性发展奠定坚实的政治基础,保证其政治方向;二是党委领导为社会互助提供组织保障,各级党组织为社会互助注入组织能量,使社会互助告别零散化而实现组织化和体系化;三是党委领导为社会互助赋予协调功能,通过统筹全局、协调各方的职能,使社会互助中的职能部门摒弃自身利益,避免扯皮现象,实现跨条线、跨部门的互助合作,形成社会互助各主体间的治理合力。

      政府是社会互助的行政主体,政府负责为社会互助驱动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提供责任保障。在治理理论视野下,政府与社会一样是参与社会治理的主体之一,是组成“大社会”的一元。从这个方面来讲,政府同样是社会互助的主体之一,进而也是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主体之一。基于上述理论逻辑,社会互助表面上看是各社会治理主体的互助行为,但实质上其应该包含政府。首先,政府可以为社会互助提供责任性。责任性的存在让社会互助更具目的性和共同体的整体性,防止社会互助的治理主体之间,因为目标的不同而造成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解体。其次,政府可以为社会互助制定游戏规则。明确的社会互助规则,可以有效防止各社会治理主体之间因为各种原因造成的“集体行动的困境”,使社会互助有序运行并将其引导到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轨道。第三,政府可以为社会互助提供资源支撑。社会互助汇聚了众多行为主体,但是,却缺乏使各行为主体积极参与到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中来的资源支撑体系。政府可以利用公共财政的优势,为社会互助的可持续化提供资源保证。

      社会互助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驱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并为其提供程序保障。社会互助一般是自发的零散行为,如何使作为自发零散行为的社会互助走向自觉的系统性行为,这就需要一定的程序保障。民主协商为社会互助驱动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提供了程序,可以使社会互助告别无序性,实现从自发零散性到自觉系统性的转型。一般来讲,社会互助的治理主体之间的互助行为是自发的和缺少明确规则的,由此,如何形成各社会治理主体之间的互助秩序,这是社会互助驱动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关键。民主协商是社会互助的重要方式,为社会互助提供了基于多数主体共同同意基础上的互助规则,使社会互助程序化,保证了社会互助能够以既定程序进行,从而推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顺畅进行。第一,社会互助的主体间关系决定了必然要采取民主协商的方式。基于治理理论的内在要求,开展社会互助的主体之间互不隶属,不是上下等级关系而是平等关系。这种关系必然要求主体间的互助方式是基于平等身份上的民主协商的方式,因为只有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才能使各方平等交流从而达成治理共识。第二,社会互助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形成“公意”。社会互助通过民主的方式,自下而上地广泛征询各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诉求,在将这些诉求集中起来后,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诉求整合,形成基于整体的最大公约数的“公意”,并将“公意”转化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统一意志。第三,社会互助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制定决策。社会治理过程中的社会互助决策的制定,使各社会治理主体不再是自发的漫无目的的开展互助行为,而是依据科学的决策开展互助行动,更有助于将社会互助向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方向上集中。

      多元社会主体的协同治理,是社会互助驱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现代治理形态。社会治理中的多元协同指向社会互助主体的多元化与协同性,其基本精神可以化约为政府治理与社会自理的自洽。在推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过程中,中国的社会互助实践经历了从一元主导到多元协同的转型。在社会力量比较弱小的阶段,社会互助无法形成规模化效应,只能由政府主导,所以,形成政府一元主导,社会力量附随跟从的社会治理模式;随着社会力量与市场力量的壮大,社会互助规模不断壮大,效率不断提高,政府逐渐从主导者变为掌舵者,多元社会力量的协同治理成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显著形态。第一,社会互助通过多元协同实现内部各社会主体自身的协同化,形成内部治理合力。第二,社会互助通过多元协同实现社会与政党、政府、市场,以及市民力量的协同化,形成结合内外的整体性治理合力。第三,社会互助通过多元协同搭建协商治理的机制和平台,例如区域化党建联席会议制度,实现社会治理的平台化运作。第四,社会互助通过多元协同构建协商治理的体系,避免治理主体之间的各自为战,使社会治理迈向系统化和体系化。

      公众参与是构成社会互助的基础性要素,也是社会治理的主体性要素。公众参与是社会互助的动力基础。社会互助通过公众参与驱动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在社区层面体现的至为明显。第一,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基层基础在社区。社区的主体是居民,居民是公众参与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社区的活力在于居民的广泛参与。所以,激发社区内在活力,深化社区居民之间、家庭之间的互助,使社区成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基层途径,不仅在于推动居民自治或者赋予居民或社区更多的权力或资源,而且还需要激发居民的参与这个最基本、最核心的要素。第二,在社区层面,居民一旦真正成为通过社会互助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自觉主体、自愿参与者和自给力量,这便筑牢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公众基础。第三,既能激发居民、调动居民,又能充分发挥居民作用的最有效途径,就是推动社区的互助体系建设,使社会互助成为社区的基本价值、居民的基本美德、生存的基本保障、生活的基本方式。所以,以社会互助为驱动力,以公众参与为动力基础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应该成为新时代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

      法治保障与科技支撑为社会互助提供“软保障”与“硬保障”。法治保障使社会互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运行,使其合法合规;技术支撑使社会互助借助现代科技手段,丰富社会互助形式,提高社会互助效率;法治与科技为社会互助提供软硬两方面的保障,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提供双重助力。就法治保障方面来讲,现代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与传统社会不同,其必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由此,法治保障成为社会互助的硬性要求和基础要件。全国各地在通过社会互助开展社会治理的过程中,针对社会治理议题制定各种法律法规,以科学的立法和完善的法律体系,规范政府的执法行为,以及参与社会治理主体的守法行为,实现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就科技支撑方面来讲,在网络化时代,社会互助不仅以线下实体化组织的形式存在,而且也会在虚拟的线上世界存在。自媒体的广泛应用为社会互助的线上存在加大了助力,这必然要求社会互助驱动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借助科技的力量,实现线下与线上协同并进。科技不仅为社会互助提供技术支撑,而且可以为社会互助赋能,将传统上无法实现的社会互助内容和形式在现实社会中落地,使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手段不断智慧化。

      四、结语

      中国的社会建设在2020年取得重大进展,“在中华大地上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础上,社会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向纵深方向发展,推动社会向治理共同体方向发展。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一样,都离不开社会互助;社会建设的内在逻辑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布局,都需要社会互助;社会互助是驱动社会治理创新和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重要方式。党委领导为社会互助提供政治保障,政府负责为社会互助提供责任保障,民主协商为社会互助提供程序保障,社会协同是社会互助的呈现形态,公众参与是社会互助的动力基础,法治和科技为社会互助提供法治保障和技术支撑,这六个方面共同构成了社会互动驱动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主体内容。在新时代,我们需要不断加强和深化社会互助创新,以社会互助为新驱动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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