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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支持返乡就业创业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0-11-18 11:40:44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返乡 征求意见 实施意见

     1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支持返乡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市委各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支持返乡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常委会五届32 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宿迁市委办公室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8 月

     日

     2 关于支持返乡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生态经济示范区的实施意见》,大力推进“生态富民”工程,积极鼓励和支持返乡就业创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苏北发展座谈会和市第五次党代会决策部署,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围绕生态富民,支持返乡就业创业,形成主体更加活跃、政策更加务实、平台更加多元、服务更加精准的返乡就业创业环境。

     (二)工作目标。“十三五”期间,每年吸引返乡就业 8 万人、返乡创业 1 万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4 万人次、创业培训0.5 万人次;建成省级以上返乡创业园不少于 1 个、市级返乡创业园不少于 2 个;建成乡镇(街道)网络创业孵化示范中心不少于 10 个、村(居)网络创业示范点不少于 50 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标准化建设全面达到省标以上。

     (三)支持对象。主要包括外出务工人员、应届高校毕业生以及当年退役士兵。外出务工人员需提供异地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入手续;应届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当年退役士兵需提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

     二、鼓励返乡就业 (四)促进“家门口就业”。大力实施“家门口就业”工程,积极发展接地气、易参与、长受益的“三来一加”项目,扶持项

     3 目做大做强,增强吸纳就业能力,支持返乡人员“家门口就业”。凡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返乡人员到“三来一加”项目就业的,实行按年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就业满一年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中级工 1500 元、高级工 2000 元、技师 2500元、高级技师 3000 元标准给予补贴,就业满两年和三年的,分别在上年补贴金额基础上上浮 20%。不足一年不予补贴。(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委农工办)

     (五)实施免费职业培训。支持有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返乡人员享受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返乡人员享受免费的创业培训,创业培训范围包括 SYB 创业培训、网络创业培训和创业模拟实训。参培人员取得合格证书后,由培训机构按规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六)培育中介服务机构。扶持本地社会职业中介机构做大做强,积极吸引外地社会职业中介机构入驻我市,搭建促进返乡人员就业服务平台。中介机构向本地企业输送返乡人员,稳定就业满 1 年且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 1000元标准给予奖励。(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三、促进返乡创业 (七)发放创业“购房券”。参照《宿迁市人才“购房券”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对返乡创办企业且有固定场所、正常经营、销售稳定的返乡人员给予 5-20 万元“购房券”补贴。根据其带动就业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给予补贴,带动就业 10-29 人给予 5 万元,带动就业 30-49 人给予

     4 10 万元,带动就业 50-99 人给予 15 万元,带动就业 100 人及以上给予 20 万元。采取“先购房后补贴”方式,每年对带动就业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按 4:3:3 比例分三年补贴。(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八)鼓励电商创业。积极引导外出人员、知识型人才、退伍军人、乡村能人等“四大主体”投身电商创业大潮。在市区范围内对返乡人员创办的企业,年度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 5000 万元的,给予奖励 20 万元,并授予“宿迁市电子商务领军企业”称号;超过 5000 万元以上部分,每增加 300 万元奖励 1 万元,单个企业累计奖励上限 30 万元。获批“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乡镇”的乡镇和“省级农村电子商务示范村”的村居,给予 10 万元奖励,用于完善示范乡镇和示范村的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和服务环境。(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创业办、市财政局)

     (九)支持绿色创业。以“田园乡村”建设为抓手,开发一批休闲观光、乡村旅游等产业项目,按照“五小创业”要求,兴办一批小工厂、开设一批小网店、创办一批小物流、发展一批小服务、领办一批小农场,促进传统农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对返乡人员创办的家庭农场,符合条件的可申报省级家庭农场项目扶持,获批后将给予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项目资金补助。对返乡人员创办的农民合作社,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省级农民合作社项目,获评后按规定给予项目扶持。(责任部门:市农委、市委农工办、市财政局)

     (十)扩大创业贷款支持。市区和县级创业担保资金总额至2018 年分别达到 3000 万元和 1000 万元,资金管理单位要与合

     5 作银行约定,使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可达 3 年。对于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支持的返乡创业项目按规定据实予以贴息。鼓励金融机构对于信用良好、贷款额度低于 10 万元的返乡创业者经综合评估后可取消反担保。按规定落实“金种子”网络创业贷、电商贷、“小微创业贷”、“苏微贷”等政策措施,向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多样化、可选择的创业融资支持。(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创业办、市人社局、市经信委)

     (十一)打造创业平台。把握国家返乡创业试点地区机遇,用好国家返乡创业试点地区政策,根据市域“4+4”、县域“2+1”产业体系定位,积极搭建创业创新平台,打造省级以上返乡创业载体项目。重点做好基础设施建设、交通、物流等资源整合,完善咨询、融资、文化、休闲、商贸等服务功能,发挥试点地区示范引领作用。对获评省级创业示范基地的返乡创业园最高给予 100 万元补助,对获评市级创业(示范)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的返乡创业园给予 10-50 万元补助。(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十二)选树创业典型。全市每年评选返乡创业优秀项目50 个,每个项目给予 2-5 万元奖励,评选返乡创业先进个人 50个,每人给予 1-3 万元奖励。要利用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微博等各种媒体宣传优秀创业典型事迹,发挥创业典型示范带动作用。(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创业办、市财政局)

     四、优化公共服务 (十三)提升服务能力。重点做好返乡人员创业的项目推介、平台建设、技术引导、资金扶持、政策帮办、法律援助“六项服

     6 务”。制定政府购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目录,科学合理确定购买项目和绩效标准,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加强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标准化建设,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设立专门的返乡就业创业服务窗口,为返乡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责任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四)加强“一网两库”建设。加快推进统一、高效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建设以“191”创业就业服务网为核心,融合市场招聘、市场微信、自助求职终端、APP 手机掌上就业、企业微场景“六位一体” 的网上服务平台。完善人力资源信息库和岗位需求信息库,实行动态更新管理。加强与移动、电信、联通三大运营商合作,建立定期统计分析机制,精准研判返乡就业创业状况。(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五、保障措施 (十五)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返乡就业创业工作,依托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人社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细化配套措施,强化工作推进,确保返乡就业创业各项扶持措施落到实处。

     (十六)保障资金投入。各地、各部门要抓住宿迁作为“国家扶贫改革试验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试点市、国家返乡创业试点地区等机遇,从资金、项目、政策等方面积极对上争取。按照属地负责原则,各地统筹合理安排相关资金,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市、县(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

     7 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十七)加强督查推进。各地、各部门要细化目标,分解任务,全力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将支持返乡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重点督查事项,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室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督查、通报,绩效考核。

     (十八)严格监管问责。各地、各部门应健全专项资金预算、审批、下达、拨付等管理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享受补贴的单位和个人存在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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