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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监理部某山塘维修加固工程监理实施细则word范本

    时间:2020-07-10 00:17:31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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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实施细则 1 、 总则 1.1、本细则依据工程承建合同及国家、省和宁波市与本工程有关的规程、规范、规定编制。

     1.2、本细则针对坝体加固,坝体、坝基防渗,溢洪道治理,涵管封堵并布设虹吸管,上坝道路编写,施工过程中未尽事宜应按设计要求或相关规范(设计无要求时)执行。

     本工程为鄞州区横街镇西南方山塘维修加固工程,工程包括坝体加固,坝体、坝基防渗,溢洪道治理,涵管封堵并布设虹吸管,上坝道路等。

     建设单位:鄞州区横街镇人民政府 设计单位:鄞州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监理单位:宁波市科技园区华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宁波华宁围海工程有限公司 质监单位:鄞州区水利水电质量与安全监督站 2、 、 施工进度控制监理实施细则

     2.1

     承建单位应依据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合同总工期目标和阶段性工期控制目标,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确保施工资源投入,做好施工准备,提高设备完好率和台时利用率,做到均衡施工、按章施工、文明施工,避免出现突击抢工、赶工局面。

     2.2

     工程承建单位应切实做到以安全施工促工程进展,以工程质量促施工进度,以施工进度求经济效益,确保合同工期的按期实现。

     2.3

     承建单位应根据合同条件、工期、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现场自然条件及施工水平,完成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于要求单位工程开工前 28 天报送工程监理部批准。

     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应包括下述主要成果资料:

     1)

     合同工程项目概述。

     2)

     施工管理组织与机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位情况)。

     3)

     施工总布置图。

     4)

     合同工程项目控制性施工总进度计划。

     5)

     主要工程项目施工程序、施工方法和措施。

     6)

     主要施工设备、材料和劳动力等施工资源投入计划。

     7)

     工程质量管理组织与控制措施。

     8)

     安全防护措施及安全作业规程。

      2.4

     各分部工程开工前,承建单位应按有关分部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要求的期限和内容向监理部报送详细的分部工程施工措施计划。当分部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未作具体要求时,该施工措施计划应于该项目工程开工 28 天前送达监理部,并且至少包括下述内容:

     1)

     分部工程概述。

     2)

     施工组织与管理机构设置。

     3)

     施工布置。

     4)

     施工进度实施计划。

     5)

     施工程序、施工方法和措施。

     6)

     主要施工设备、材料、劳动力等施工资源配置计划。

     7)

     质量控制措施。

     8)

     安全防护与环境保护措施。

      2.5

     必须报送批准的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均一式四份,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签署后递交。监理部将在报送文件送达后的 14~28 天内完成审阅并退回审签意见单一份,原件不退回。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或“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2.6

     施工措施计划审签将被作为承建单位申请的单位、分部工程开工许可证的审批依据之一。

      2.7

     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上述文件,因此造成施工工期延误,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2.8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按承建合同文件规定,以报经批准的合同工程项目控制性施工总进度计划为依据,于月底前 7 天向监理部递交本月实际施工进度情况表和下月施工进度计划表,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一式四份,经监理工程师审签后,退还一份给承建单位,作为申请开工许可审批依据之一。

      2.9

     由于各种原因需对施工进度作实质性修改时,承建单位必须在实施前 21 天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对重大修改,必要时报业主批准同意。

      2.10

     承建单位未执行计划的责任 由于承建单位的原因未按时报送文件,延误工期,工程价款结算、支付签证拖延及其他损失,均由承建单位负责。

     2. 7

     其他 监理工程师对承建单位进度计划的审批和批准,并不意味着可以变更或减轻承建单位对合同工期承担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3 .施工质量控制实施细则 3 .1

     施工质量监理工作规程 3.1.1

     总则

      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以工程承建合同为依据,实行以单元工程为基础、以工序控制为环节,承建单位自控与监理机构监控两级质量控制。协助承建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做到开工有报告,施工有措施,技术有交底,定位有复查,材料、设备有试验,隐蔽工程有记录,质量有自检、专检,交工有资料。制定具体细致的质检措施。

     3.1.2

     承建单位的责任 3.1.2.1

     承建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生产,质量第一”的方针,正确认识和处理质量与进度、质量与安全、质量与信誉、质量与效益的关系,做到精心组织、严格管理、按章作业、文明施工。

     3.1.2.2

     承建单位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建立、健全和逐步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1)健全以承建单位、二级施工单位、施工班组项目负责人为责任人的三级质量管理机构,做到岗位职责明确、严格职守、各负其责。

     (2)配备相对稳定并与承担施工任务相适应的质量检查队伍,其中专职质检人员应满足施工现场项目质量检验的需要。

     (3)作业现场每施工班组均应配置专职或兼职质检员,并通过培训逐步提高其资质与素质。

     (4)健全与完善质量管理工作制度,对质量事故做到“三不放过”,确保质量管理人员有职有权,促使质量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落实。

     (5)落实质量奖惩措施。

     3.1.2.3

     承建单位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及国家、部门施工技术、施工测量有关规程规范规定,建立施工测量队。材料与工程试验统一到质检部门、业主和监理认可的当地符合条件的试验室试验。

      3.1.3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3.1.3.1

     承建单位要正确处理“工程质量与施工进度”的关系,当施工进度与工程质量发生矛盾时应以确保工程质量为前提,做到以安全生产为基础、以工程质量促进度、以施工进度求效益。

      3.1.3.2

     分部工程开工前,承建单位要认真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并在准备工作落实和安排就绪后,报请监理部检查。

      3.1.3.3

     承建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和部门发布的以及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施工操作技术规程、规范和施工质量控制标准,按申报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中规定的施工工艺、措施、工序作业施工。

      3.1.3.4

     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按设计和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要求,按 SDJ249《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规定的质量检查、检测和质量等级评定方法,对单元工程及重要施工工序在认真做好施工班组自检、二级施工单位复检、承建单位质检部门终检,并在“三检”合格基础上,报请监理工程师签证确认和评定质量等级。切实做到上道单元(或工序)质量不合格下道单元(或工序)不开工。

      3.1.3.5

     对于隐蔽工程和重要的单元工程,施工完成并经承建单位“三检”合格后,应报请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工程师组织业主、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联合检验和质量验收。对于地基基础,在通过联检之后,还应留出必须的时间,由监理工程师通知有关单位及时完成地质编录或地质描述作业。

      3.1.3.6

     施工作业期间质量检查记录、材料和设备的检查试验鉴定资料、质量检验签证资料、质量等级评定资料等,是工程验收的重要原始资料,是评价工程施工质量的依据。承建单位应注意做好工程资料搜集、整理和总结工作,建立和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汇总归档,合同工程项目完建后按规定汇编整理移交业主单位。

      3.1.4

     工程项目划分及开工申请要求

      3.1.4.1

     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及评定,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三级划分和进行。

      3.1.4.2

     单元工程(工序)开工,承建单位必须依照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和监理实施细则规定,向监理部申报单元工程(工序)开工(仓)签证,以作为工程计量及支付申报的依据。

     3.1.5

     单元工程质量检验及质量等级评定

      3.1.5.1

     施工质量责任坚持“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

      3.1.5.2

     单元工程质量检验的依据是:

     (1)

     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及合同技术规范。

     (2)

     经监理部签发的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纸、设计技术要求、施工变更和设计变更文件)。

     (3)

     国家及部颁的现行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

      3.1.5.3

     单元工程(工序)质量检验程序

      (1)一般单元工程(工序)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由承建单位的专职质检部门组织进行,并报监理工程师签证确认。

     (2)属于重要部位的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单元工程,承建单位在自检合格基础上报监理部,由业主单位(或监理部)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代表共同检查评定。必要时,承建单位还要根据工程承建合同有关规定和监理部的要求,提交竣工地形图、地质测绘、编录完成记录,以及必要的摄影、录象、取样和试验报告资料。

      3.1.5.4

     单元工程(工序)质量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依据《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执行,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技术规范有特别或更严格要求的,按其要求或规定执行。

      3.1.6

     单元工程(工序)开工(仓)签证

      3.1.6.1

     单元工程(工序)的开工(仓)签证必须在其紧前单元工程(工序)完成质量检验与质量等级评定后方可进行。

      (1)一般单元工程(工序)的开工或开仓,由承建单位质检部门凭上序工程《水利水电施工质量终检合格证》和《水利水电土建单元工程(工序)质量评定表》向监理部申办开工(仓)签证。

     (2)联合单元工程(工序)的开工或开仓,由承建单位质检部门凭上序工程《水利水电施工质量终检合格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联合检验合格证》和《水利水电土建单元工程(工序)质量评定表》向监理部申办开工(仓)签证。

     (3)凡需要进行地质编录或竣工地形测绘的单元工程或工序,在下序工程开工前,还必须同时具备该项工作完成的会签手续,方可向项目监理部申办开工(仓)签证。

      3.1.6.2

     工程监理部在收到单元工程(工序)的开工(开仓)签证申报后,尽量在1~12 小时内完成必要的抽检验收,并在合格后签出开工(仓)签证。

      3.1.6.3

     签证过程的责任

      (1)监理部接到承建单位开工(仓)申报后,因抽查不合格所造成开工(仓)延误及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2)监理部接到承建单位开工(仓)申报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抽检验收,承建单位质检部门可自行完成上述工作,并在认定质量检验合格后签发开工(仓)签证,报监理部确认。

      (3)如承建单位未申报和完成紧前单元工程(工序)质量检验评定之前向监理部申报开工(仓)手续,不论已进行的开工或开仓是否经监理工程师批准,事后因完成相应单元工

     程(工序)质量检验评定及认证所引起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

     3 .2

     土石方开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3.2.1

     建立开工许可证制度 3.2.1.1

     在施工前,承建单位应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施工测量控制网、施工放样、开挖区地形或断面的实测、开挖施工措施计划等),在自检的基础上将有关开工前准备资料连同开工申请报告一式四份报监理部。经审查检验合格后,由监理工程师开出开工许可证,方可开工。如承建单位未按时报送有关资料,延误工期或造成损失,承建单位负全部责任。

     3.2.1.2 开挖前、开挖过程中、开挖完成后,按要求测出合适比例的地形或断面图,作为检查、结算计量的基本资料。

     3.2.1.3

     施工中发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其他问题与设计不符,承建单位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到施工地质责任单位、监理部、业主,要求监理部组织有关单位现场查验,请设计单位按实际地质条件修改设计。

     3.2.2

     开挖断面应满足设计要求,土方机械开挖时留好不小于 30cm 保护层,在基础混凝土施工前组织人工清理。

     3.2.3 基坑土方开挖过程中做好基坑排水和边坡稳定工作。开挖前应降低地下水位,使其低于开挖面 0.5m。基坑开挖分层、分段依次进行,逐层设置排水沟,层层下挖。

     3.2.4 按设计要求做好建基面的清理、修整和平整。

     3.2.5

     开挖作业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程和劳动保护法规。

      3 .3

     土石方填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3.3.1

     在土石方工程填筑前,承建单位应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承建单位要根据工程特点、填料种类、设计压实系数、施工条件等合理选择压实机械,进行铺料厚度和夯实遍数等参数试验。

     3.3.2

     在工程开工前,承建单位应提交一式四份填料种类、压实机械、铺料厚度和夯实遍数等参数试验报监理部审核,以使监理工程师能对土方填筑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认证。

      3.3.3 填筑时,必须保证供料的连续和均衡,土、石料必须符合要求。

      3.3.4 质量控制与检查贯穿整个填筑过程。检查填筑料、铺土厚度,夯实遍数,层间结合,压实后应达到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

     3 .4

     混凝土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3.4.1

     总则

      本细则依据业主单位与工程承建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建合同文件(以下简称“合同”或“合同文件”)和 SDJ207-82《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以及其他有关工程施工技术规程、规范编制。

     本细则适用于本工程所有混凝土工程项目,包括挡水、永久生活设施等的永久工程建筑物以及施工导流工程临时建筑物的混凝土、预制混凝土工程、钢筋混凝土和水下混凝土工程等。

     3.4.2

     开工许可证的申请程序

      (1)工程承建单位应在现场施工放样施测前 21 天,完成放样施测报告编制并报送监理部批准。内容应包括工程简况及施测范围、施工放样技术说明书等。

      (2)在分部工程混凝土工程开工 28 天前,承建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完成拟使用的各种标号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并向监理部提供一式三份至少包括 7 天、14 天、28 天或可能更长龄期的试验推算资料,报监理部审核。

      试验中所用的所有材料来源应符合合同要求且应与实际施工中使用的材料一致,并事先得到监理部批准。

      (3)在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的 3 天前,承建单位应书面通知监理部,以使监理工程师能从材料取样开始对试验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认证。

      (4)混凝土工程开工 28 天前,承建单位必须根据合同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纸、设计通知、技术要求)及施工规程规范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结合施工水平向监理部报送混凝土工程施工措施计划。

      主要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包括申报开工部位,设计工程量、浇筑平、剖面图,以及必要的混凝土浇筑布置与工序流程图)。

      2)浇筑程序(包括浇筑作业工序,分缝、分段、分层、分块和止水安装详图,有观测仪器埋设要求的还包括观测仪器埋设详图)。

      3)浇筑进度 4)原材料品质(包括砂石骨料、用水、水泥、止水材料、钢材、掺合料与外加剂)。

     5)混凝土生产(包括级配、配合比、塌落度、浇筑中的允许间隙时间、拌和时间及外加剂品种与掺量)

     6)施工作业方法(包括设缝、缝面处理,模板、钢筋、预埋件、止水设施安装、混凝土运输,入仓、平仓、振捣手段,拆模、构件保护与混凝土养护。有观测仪器埋设要求的还应包括该仪器埋设作业内容)。

     7)施工设备配置与技术工种组织。

      8)质量控制和安全措施。

      9)合同支付计划。

     (5)混凝土工程浇筑使用的原材料(包括钢筋、水泥、砂石料、止水材料、嵌缝材料、外加剂及掺合料)均必须有产品合格证、试验报告或使用说明,并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或施工规范技术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止水材料还应提供样品。所有这些资料和样品必须于施工作业开始 14 天前报送监理部检查认可。其中:

     钢筋试验包括:拉力、冷弯试验,需要焊接的钢筋尚应作好焊接工艺试验。

     水泥试验包括:标号、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试验等。

     细骨料试验:含泥量、细度模数试验,云母含量、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有机质含量试验等。

     粗骨料试验:含泥量、超逊径、吸水率、坚固性、针片状含量试验等。

      (6)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一式四份,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后递交,监理部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单一份,原文件不退回。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7)除非承建单位接到的批复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建单位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部将于接受承建单位申请后 24h 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8)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检验和批准,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建单位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9)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须的材料样品、文件和资料,因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全部合同责任。

      如承建单位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部应退回的审签意见单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报经审阅。

      3.4.3

     施工过程监理

      (1)承建单位应按照报经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同时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作业过程中资料的记录、收集与整理,并定期向监理部报送。

      需根据试验或试验性作业成果决定施工实施,或必须调整、修订施工作业程序、方法与进度计划,或必须调整混凝土原材料与配合比等,属于对施工措施计划的实质性变更,均应事先报监理部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

      (2)各分部混凝土工程首仓开仓前,承建单位应对浇筑仓面边线及模板安装实地放线成果进行复核,并将放样成果报监理部审核。为了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部可要求承建单位在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

      (3)混凝土开仓浇筑前,承建单位应对各工序质量进行自检,并在“三检制”合格基础上填报 ;开工、仓证。

      检查内容包括:

     1)基础面、层面或缝面处理。

     2)钢筋布设。

     3)模板安装。

     4)止水安装及伸缩缝处理。

     5)观测仪器、设备及预埋件安装。

     6)混凝土生产与浇筑准备。

     7)其他必须检查检测的项目。

      承建单位自检合格后,在开仓前 3-12h 通知监理工程师对上述内容进行检查确认,并在认证合格后办理单元工程开仓签证手续。

      检查标准参照 SDJ249《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工程承建合同技术规范和设计技术要求执行。

      (4)承建单位应按合同、施工技术规范规程和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规定的数量和方法对拌和混凝土和各种原材料进行取样检测。

      每一规定时段(通常为每月),承建单位应一式二份向监理部提交书面试验报告。

      内容应包括:

     1)

     用的各种材料及其试验数据的详细描述。

     2)

     试验方法、程序及试验仪器设备情况。

     3)

     试验过程和结果的详细陈述。

     4)

     结论意见。

      (5)承建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混凝土配合比拌制混凝土,对于运送或浇筑不合格混凝土入仓的,监理工程师有权按承建合同文件规定拒绝入仓或指令返工处理。

      (6)对于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故,承建单位应立即查明其范围、数量,填报质量事故报告单,分析产生质量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措施,及时向监理部报告,经监理部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理。

      对于一般的混凝土缺陷应在拆模后 24h 内修复、修补完毕。修复、修补措施应报监理工程师同意后进行,修复、修补过程中均应有详细记录。

      (7)为了确保施工质量,承建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施工规范和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对发生的违规作业行为,监理工程师可发出违规警告、返工指令,直至指令停工整顿。

      3.4.4

     施工质量控制

      (1)运至工地用于主体工程的水泥,应有产品出厂日期,厂家的品质试验报告,承建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复检,必要时还应进行化学分析。

      试验检查项目包括:水泥标号、凝结时间、体积稳定性。必要时还应增加:稠度、细度、比重、水化热。

      袋装水泥储运时间超过 3 个月、散装水泥超过 6 个月,使用前应重新检验。

      (2)外加剂应有产品出厂日期、厂家出厂合格证、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及使用说明,否则应按 SD108-83《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当储存时间超过产品有效存放期,或对其质量有怀疑时,承建单位必须进行质量检验鉴定。

      (3)混凝土塌落度应符合合同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的规定,如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未明确,则应当根据结构部位的性质、含筋率、混凝土运输、浇筑方法和气候条件等决定,并尽可能采用小的塌落度。

      (4)因设计或施工要求,必须在混凝土中掺用减水、缓凝、引气、调稠等外加剂及其他胶凝材料和掺合料时,其掺量及材料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并经过试验确定后报监理部批准。

     (5)模板安装前应检查模板质量(平面尺寸、清洁、破损等),安装时必须按混凝土结构物的施工详图测量放样,确保模板的刚度和支撑牢固,重要结构部位应多设控制点,以利检查校正。浇筑过程中,如发现模板变形走样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直至停止混凝土浇筑。

     (6)用于主体工程的钢筋应有出厂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使用前应作拉力、冷弯试验,需要焊接的钢筋应作焊接工艺试验。钢号不明的钢筋,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不得用于承重结构的重要部位。

     (7)伸缩缝止水材料的型式、结构尺寸、材料的品种规格和物理力学指标,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原材料的品种、生产批号、质量等应均有记录备查。采用代用品时,须经过试验论证并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

     (8)浇筑混凝土时,应防止止水片产生变形、变位或遭到破坏。止水片周围的混凝

     土必须特别注意振捣密实。

     (9)混凝土的运输设备应遵照以下原则:

     1)混凝土运输设备应根据施工条件选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发生分离、漏浆、严重泌水或过多降低塌落度。

     2)运输过程中,应尽量缩短运输时间或减少转运次数。因故停歇过久,混凝土产生初凝时,应作废料处理。在任何情况下,严禁中途加水后运入仓内。

     3)不论采用何种运输设备,当混凝土入仓自由下落高度大于 2m 时应采取缓降措施。

     (10)混凝土浇筑应保持连续性。因故中止且超过允许间歇时间,则应按施工缝处理。

     (11)浇入仓内的混凝土应随浇随平仓,不得堆积。仓内如有粗骨料堆积时,应均匀地铺于砂浆较多处、或未经振捣的混凝土上,但不得用水泥砂浆覆盖,以免造成内部蜂窝。

     (12)混凝土施工缝的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1)已浇好的混凝土,在强度未达到 2.5MPa 前,不得进行上一层混凝土浇筑的准备工作。

     2)混凝土表面应凿毛并清洗干净,排除积水,铺设 2-3cm 厚水泥砂浆后,方可浇筑新混凝土。

     (13)混凝土模板拆除的期限,应得到监理部的同意。除非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承重的侧面模板,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 2.5MPa 以上,并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模而损坏时才能拆除。

     2)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承重模板,至少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 70%以上,对于跨度较大的构件必须达到设计强度的 100%,才能拆除。

      (14)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当硬化到不因洒水而损坏时,就应采取洒水等养护措施。混凝土表面应经常保持湿润状态直到养护期满。在炎热或干燥气候条件下,早期混凝土表面应采用经常保持水饱和或用覆盖物进行遮盖,避免太阳暴晒。

     3 .5 施工测量监理实施细则

     3.5.1

     总则

      (1)本规程依据工程施工承建合同、水电工程建设管理法规文件,以及现行有关技术规范编制。

     (2)本工作规程适用于监理项目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的施工测量。

     (3)除非承建单位愿意承担风险,否则用于实测的起算数据、技术设计书和观测大纲等关键性文件均须事先报经监理部批准。

      3.5.2

     承建单位应报送的文件

      (1)施工区范围内现场测量基准点及相关数据由业主单位委托监理部向承建单位提供,以作为承建单位进行施测工作的基础。承建单位在收到上述基准数据后应进行复核验算。如对该数据有异议,应在收到数据后的 14 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理部,共同进行核实。核实后的数据由监理部重新以书面形式提供。

     (2)承建单位应在施测 14 天前,将有关反映其施测能力、水平和施测进度安排计划

     的报告报送监理部批准。

     (3)承建单位应根据报经批准的进度日程安排施测计划,在阶段性测量工作完成后的 14 天内,按有关要求向监理部报送业已完成的阶段性测量成果资料,以便监理工程师及时对所报送测量成果进行审核和确认。

     (4)放样测量各阶段一般报送主要轮廓点(轴线)和重要部位的放样数据与资料。

     (5)断面测量各阶段应报送断面轴线点、断面点测量方法、断面测量数据记录、计算和断面点成果表,具有断面编号的断面图。

     (6)收方测量各阶段应报送施工前原始地形图、断面图、业已报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收方测量资料和工程量计算资料。

      (7)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一式四份,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后递交,监理部审阅后将限时返回审签意见单一份,原文件不退回。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8)若承建单位接到的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则承建单位应抓紧作出安排,并承担由此可能引起的施测或施工作业延误等合同责任。

      (9)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以上报告资料,因此造成的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全部合同责任。

      如承建单位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部应退回的审签或批复意见,可视为已报经审阅。

     (10)监理工程师对承建单位测量成果批准与确认,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建单位对测量成果准确和精确度所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3.5.3

     质量控制

      (1)所有(或关键)测量和放样的有关参数都应事先报经监理部检查。必要时,监理部可要求施测单位在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测量。

      (2)承建单位应依照有关测绘成果质量评定执行标准,对其业已完成的测量成果进行质量评定,并报送监理部确认,被认为不合格的测量产品,承建单位应及时安排予以复测,并为此承担合同责任。

     (3)施工测量质量控制标准按合同技术规范、设计要求和有关测量技术与质量评定标准执行。

     3 .6 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与开工(仓)签证监理实施细则 3.6.1

     总则

      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SL176-1996)、《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试行)》(SDJ249-88)和《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试行)》执行。

     3.6.2

     单元工程质量检验

      承建单位应严格按《评定标准》检验工序及单元工程质量,做好施工记录,并填写《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监理单位根据自己抽检的资料,核定单元工程质量等级,发现不合格单元工程,应按设计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单元工程施工。对施工中的质量缺陷要记录备案,进行统计分析,并记录在相应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评定意

     见”栏内。

     3.6.3

     承建单位要按月将中间产品质量及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结果报监理单位、业主汇总后分别报有关部门。

     3 .7 预埋件埋设监理实施细则 3.7.1 总则

     3.7.1.1 本细则依据承包人的合同协议书及施工图的技术要求和有关规范编制。

     3.7.1.2 本细则主要适用于水力机械、设备基础、锚钩等固定件以及接地装置等预埋件的埋设。

     3.7.2 开工申请及有关资料的报批 3.7.2.1 承包人应在砼工程浇筑前(或砌体砌筑前)56 天,根据监理人提供的砼结构体形图和各项预埋件图,绘制合同协议所列项目预埋件的各浇筑分块或分段的预埋件埋设汇总图和预埋件埋设表,报送监理人审批。

     3.7.2.2 上述报送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水力机械等各类设备基础的预埋固定件;

     (2)

     各类设备的基础和框架、管道及电缆、吊架以及照明设施等的预埋固定件; (3)

     启闭机设备的预埋固定件; (4)

     埋设在砼(包括砼墙、梁、柱、楼板及基础)中、地下、水中以及砌体内的接地装置; (5)

     接地装置参数的测量; 3.7.3 施工过程监理 3.7.3.1 承包单位必须按报经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在施工中若发现施工效果达不到设计或规范要求时,应及时修订施工方案,并报监理部批准。

     3.7.3.2 承包单位应对进场材料进行验证签收,并进行外观质量检查,若发现明显的质量缺陷或尺寸偏差,则该构件不能进入施工程序,并即时通报工程监理部。

     3.7.3.3 对每一施工工序,项目部必须指定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足够数量和合格资质的施工、质检人员负责施工和工序质量检验,凡作业面的上述人员不到位,不准继续施工。

     3.7.3.4 防腐蚀施工工序验收必须严格执行“三检”制,工序合格并经书面认可后才能进入下道工序。监理工程师将随时抽查工序质量。

     3.7.3.5 防腐处理时钢材表面应彻底清除浮锈、氧化皮、污杂物、灰尘及焊渣,达到Sa2.5 级,并保持表面干燥,无水迹,防腐涂层出厂前养护时间不应少于 7 天。

     3.7.3.6 涂料的型号必须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各项理化指标必须达到有关规范标准。对于管道内壁涂料必须同时具有国家卫生部门批准的卫生许可证明。

     3.7.3.7 涂装范围、涂装层数、每层厚度、逐层涂装间隔时间、涂料配制方法和涂装注意事项,应按设计文件或涂料厂说明书规定执行。

     3.7.3.8 对于已完成全部防腐工序的构件,施工单位应及时检测涂层总厚度、针孔及附着力,并按合同技术规范要求评定防腐施工质量,对于不合格的部件必须返工。

     3.7.3.9 厂内防腐质量合格构件应按批次报请监理工程师进行抽样检验,监理工程师按抽样检验原则和检测结果判定该批次构件是否合格,若合格则同意并签认出厂合格证;否则该批次构件应全部返工。

     3.7.4 计量及支付 3.7.4.1 计量及支付的原则按合同协议书规定执行。

     3.7.4.2 承包方应依据合同规定的计量方法和时间段对已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量进行准确计量,并按时报监理部复核。

     3.7.4.3 因工程变更引起的新增项目,必须经发包方签证后才能计量。

     3.7.4.4 本细则与承包合同规定矛盾时,按合同规定执行。

     3.8 砌体 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3.8.1

     建立质量终检合格(开工、开仓)证制,检查建基面(上道工序)是否达到设计尺寸、高程等要求,在其基础上下发上道工序质量终检合格证。

     3.8.2

     检查承建单位是否具备开工条件,如管理人员是否到位,干砌石质量是否满足要求。

     3.8.3

     干砌块石首先要选用石质坚硬、新鲜,石料基本方正。面石用料最小边长不小于 20cm,单块质量不小于 25kg,禁止使用小石块,不得出现通缝、浮石、空洞。

     3.8.4

     干砌石勾缝要在干砌石 完成一定面积后进行,勾缝要一次完成,不允许两次勾缝,凸缝要有线条,凸缝宽度、厚度要满足设计要求,勾缝前干砌石表面要冲洗干净,不是勾缝范围内的块石不允许出现砂浆。

     3.9 浆砌块石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3.9.1 在浆砌块石工程开工前,承包单位应提供一式四份砂浆配料单。

     3.9.2 浆砌块石开工前,承建单位要填写开工、开仓证(一式三份),审签后返回承建单位一份。

     3.9.3 浆砌块石施工除应符合干砌块石工程施工要求外,尚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砌筑采用坐浆法施工。

     2)

     砂浆原材料、配合比、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砂浆应随拌随用。砂浆达到初凝时应作废料处理。

     3)

     浆砌块石勾缝所用水泥砂浆应采用较小的水灰比。勾缝前,先剔缝,缝深 20-40cm,用清水洗净,洒水养护不少于 3 天。

     4)浆砌块石使用的块石应坚硬、新鲜,并冲洗干净,坐浆要丰满充实,块石与块石之间应充满砂浆后,用小木棒捣实直至表面泛浆为止,对施工中出现违章现象,视情节严重要有书面的通知、一般指令、违规警令、停工令、返工令等。

     质量控制要点:检查水泥质保书及其理化试验,砂浆的配料单、重量或容积,块石是否有风化石、块石是否有泥,坐浆是否丰满,块石与块石间中的浆是否插捣密实至表面泛浆以及其清基是否干净。

     3.10 套井回填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3.10.1

     总则 3.10.1.1 本细则依据设计要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规范(DL/T5129-200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和有关工程验收规范编制。

     3.10.1.2 本细则适用于套井回填工程。

     3.10.1.3 除合同文件别有规定者外,其他关于回填料开采、施工进度计划申报、工程质量检验和开工(仓)签证、施工测量等,应结合相应监理实施细则和监理工作规程相关要求执行。

     3.10.2

     开工许可证申请程序 3.10.2.1 承建单位应在套井回填工程现场施工放样前 14 天,将放样施测计划报告报送监理部批准。

     内容应包括:

     ⑴施测项目概述(包括引用的控制点、坝轴线及套井轴线、业主单位提供的有关基准资料)。

     ⑵施工放样技术说明书(包括平面和高程测量控制网的设置与校测,施测方案与技术要求、计算方法和操作规程等)。

     ⑶测量仪器设备的配置、检验和校正资料。

     ⑷测量专业人员的配置与组合。

     ⑸施测进度计划。

     ⑹测点保护措施。

     ⑺数据记录及整理制度。

     3.10.2.2 套井回填开工以前,承建单位应将大坝测量控制网及放样测量成果以及相关计算资料报送监理部审核和校正。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将对报送成果进行校测和认证。

     3.10.2.3 套井回填施工之前,如设计有要求需进行现场试验,则在满足设计要求的条件下,模拟实际施工条件,通过试验调整、优化和初步确定回填压实参数。试验结束后,承建单位应将试验成果及压实设备的详细资料报送监理部批准。

     3.10.2.4 承建单位应在套井回填工程开工前 7 天,按照合同规定程序向监理部报送详细的施工计划。内容应包括:

     ⑴工程项目概况(包括申请开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设计或合同工程量,填筑部位平面图等)。

     ⑵施工布置、运输方式及场内道路规划。

     ⑶填筑料及其堆存与供料平衡计划。

     ⑷施工程序(包括区、段划分、造孔顺序等施工作业程序)。

     ⑸通过试验拟定的压实参数(包括压实机具、最优含水量、铺土厚度、夯锤落距、夯实次数等)。

     ⑹施工进度(包括工期安排、作业循环时间、分段回填形象、回填强度与分段累积回

     填工程量等)。

     ⑺施工方法(包括卸料及压实方式,以及冬季和雨季等特殊条件下的回填方法)。

     ⑻不合格填料的处理。

     ⑼施工机械的配置与劳动力组合。

     ⑽质量控制措施。

     ⑾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

     ⑿监理部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3.10.2.5 除非收到的批复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建单位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部将于接到承建单位申请后的第 24h 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

     3.10.2.6 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因此而造成施工工期的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3.10.3

     施工过程监理 3.10.3.1 施工期间,承建单位应做好各项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

     ⑴套井回填前,必须校测和放出大坝轴线、套井、轴线、套井桩位及各重要建筑物的边界。

     ⑵随施工进展定期进行量测,成果绘成图表并计算出已回填完成的各部位有效工程量。

     ⑶分部工程完工时,应及时测绘施工区域平面图和纵断面图,其比例尺不应小于施工详图所采用的比例。

     ⑷按施工技术要求,详细记录造孔和回填过程中的各项有关数据。

     3.10.3.2 套井回必须在坝体基面清理和处理工程完成,经质量检合格并报送监理工程师认证后,方能进行。

     对于建基面存在的软弱夹层及其他填筑缺陷,承建单位应根据要求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用适当的填筑料覆盖,或者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将其挖除后以新鲜粘土回填,或者另行报经设计单位研究处理。

     3.10.3.3 承建单位应加强对坝面施工的管理。应按坝面施工作业的实际情况划分大小适宜的单元工程并严密组织施工,保证工序衔接、流水作业。

     3.10.3.4 承建单位应选派有经验的施工监督人员在料场和回填施工现场进行施工监督和指导,并与监理工程师密切合作,及时通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提供必要的资料。

     3.10.3.5 承建单位应按技术规范或设计要求的数量和方法,对套井回填进行取样检查。对于达不到合格要求的回填,承建单位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进行返工处理。

     3.10.3.6 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违反施工规范的现象,监理工程师有权采用警告、指令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予以制止。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合同责任,由承建单位承担。

     3.10.4

     施工质量控制 3.10.4.1 造孔 ⑴准确确定套井轴线和桩位是保证造孔质量的必要前提。套井轴线和孔位布置确定后,

     须通过验收合格后才能正式施打。

     ⑵造孔前须清除井边周边的草皮、碎石和垃圾,库水位应降至设计要求高程。应选择无雨天气进行造孔,否则必须采取一定的防雨措施,避免出现漏水塌方现象。

     ⑶采取奇、偶数孔间隔造孔的施工程序,即按设计顺序号先打奇数孔,再间插套打偶数孔,依次循环套打前进连成墙体。

     ⑷造孔前,将钻头对准井位,再开机操作。开钻时,先造一标准的孔口,经检查符合要求后,再继续钻进。

     钻孔过程中,应保持钻头平稳向下冲抓,提升时应避免钻头摇动撞坏孔壁。

     井孔应保持相对垂直,每进尺 2~3m 应检查校正垂直度一次。

     ⑸如遇较厚砂层等异常情况发生孔壁塌方漏水时,要采取回填粘土重新造孔的固壁措施。当严重漏水时,须停止造孔,及时报告监理及设计,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⑹造孔结束并经检查合格后,应立即回填粘土,不间断地连续施工,以防井壁坍塌。

     ⑺按相关规范规定取样(每组三个样),测定含水量、干容量等指标。并按规定取样测定渗透系数指标。

     3.10.4.2 回填 ⑴回填的土料应不含草根、石块,其含水量必须符合经试验批准的最佳含水量要求,粘粒含量应大于 30%。采土时应注意备料场土质变化,经常检测含水量和粘粒含量。雨天应将井孔边的备用粘土用雨布覆盖,防止进水影响施工和质量。不合格土料不允许上坝。

     ⑵回填土时,应先清理井底,确保无积水、无浮土。如有渗水,水量较大时要及时抽干,再倒入一定的土料反复用冲抓钻清理干净。

     ⑶回填土必须分层倒土、夯实,下层土未经夯实不允许铺填上层土。回填土铺土应均匀平整,铺土厚度准确,每层松土厚度一般控制在 25~30 ㎝间,严禁在孔口采用整车土料倾倒的铺土方式。

     ⑷夯实的锤重、落锤高度及夯实次数须严格依据试验参数实施(一般可控制锤重 750kg左右、落锤高度 2~3m、夯击次数 18~25 次)。在接近孔顶 2m 以内时,落锤高度宜控制在2m 以内,以减少冲击力,防止沿孔四周壅起。

     3.10.4.3 质量检查 3.10.4.3.1 质量控制指标(以设计和试验后的控制指标为准):

     ⑴粘土干容量≥1.55t/m 3

     ⑵最优含水量 20%~26% ⑶压实度不小于 0.96 ⑷渗透系数 K≤1×10 -5 ㎝/s(心墙坝段)、或 K≤1×10 -4 ㎝/s(类均质坝)

     ⑸含水量为最优含水率的±2% ⑹井孔垂直最大偏斜率为 0.4% ⑺搭接最小厚度 T>75 ㎝ 3.10.4.3.2 造孔检查 ⑴垂直度。保证孔井的相对垂直,发生偏差及时纠正。

     ⑵安全隐患。详细观察孔井周边四壁,及时发现和纪录对大坝可能造成安全威胁的隐

     患,如漏水及渗水通道、白蚁窝巢、树桩、涵管等,以及不同时期的新老回填土结合部位情况。若问题较大,须及时汇报,处理后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回填。

     3.10.4.3.3 回填检查 ⑴土料。检查土料的土质及干湿程度。

     ⑵铺土。检查倒土及铺土厚度。

     ⑶夯实。原则确定每隔一孔井采用环刀法取夯实原状土样一组(三个样),取样点宜分布在不同高程,每个样点高差应不小于 1m。主要检查土的夯实效果(含水量、干密度、渗透系数等)。

     每 50m 由监理、施工人员共同抽检,取一组土样交省水科院土工室测试。

     3.10.4.3.4 单元质量评定 根据套井回填桩机安排的实际,暂定按 50m 为一个单元进行质量评定。

     3.10.5

     施工安全 3.10.5.1 承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设立专(兼)职安全检查人员,并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参加施工的人员应熟知和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3.10.5.2 开工前,承建单位应核对设计文件,根据施工区域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资料,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逐级向施工人员交底,确保实施。

     3.10.5.3 钻机施工平台应平整、坚实。钻机的安装和拆卸均应在机长指导下进行。钻机各部位的连接应牢固、结实,机上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可靠。使用的钢丝线应与钻头及夯锤重量匹配,并经常检查有无断丝等异常情况。

     3.10.5.4 钻进及夯实过程中,应严格按工艺要求进行操作。钻进时,如发现孔内异常,应停止钻进,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后才能进行处理,不得随意行事。遇暴风、雷电时,应暂停施工。

     3.10.5.5 钻机连接电线宜架空,以避免妨碍工作成造成触电事故。严禁在运转时修理机械及调整零件。

     3.10.5.6 夯实操作时,必须高度集中注意力,禁止重锤在自由落下过程中紧急刹车。

     3.10.5.7 取样人员下井时必须乘钢筋笼、戴安全帽、携照明灯。必要时要配备烛火、氧气等设施。

     3.10.6

     其他 3.10.6.1 每一回填单元工程施工完成后,承建单位应及时填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并报监理工程师确认,以作为以后评定相应分部工程质量等级的基础资料。

     3.10.6.2 本细则未列之其他施工技术要求、质量检验标准按合同文件技术规范、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执行。

     3.10.6.3 工程质量检验及单元工程开工签证,按《土建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工作规程》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4 .0 工程 投资控制 监理实施细则

     4.1 工程计量 4.1.1 工程计量的依据 合同支付工程计量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通过实际量测与度量进行。

     1

     工程计量项目划分,依据承建合同规定的报价与支付项目(包括合同报价单、工程变更、设计修改、业主另行批准或确定的增加支付项目)进行; 2

     工程计量量测范围,依据经监理机构签发的设计图纸(包括工程变更通知、设计修改通知及其相应工程量表)所确定的建筑物设计边线,以及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应扣除或增加计量的范围,按合同文件规定或监理机构批准的计量方法与计量单位进行量测计量; 3

     工程计量方式,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三级项目划分,以单元工程为基础,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单价支付项目或总价支付项目分别进行。

     4.1.2 工程计量的原则 1

     不符合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要求、或未经工程质量检验合格、或未按设计要求完成的工程与工作,均不予计量; 2

     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及监理机构批准的方法、范围、内容和单位计量; 3

     因承建单位责任与风险或因为承建单位施工所需要而另外发生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4.1.3 工程计量程序

      工程项日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及时完成原始地面地形以及计量起始位置图的测绘并将测绘成果报送监理机构审核和批准。

      单元工程或分项工程完成后,承建单位应及时向监理机构提出工程计量申报。工程计量量测由监理机构和承建单位共同进行,或由承建单位提交量测记录与计量成果报监理机构复测审核后认证。

     4.1.4 工程计量的批准

     在进行合同支付签证前,监理机构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及时完成对工程计量项目、工程计量范围、工程计量方式与方法、工程计量成果,以及申报支付项目工程质量合格签证的审查与批准。

     当工程计量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对通过审查而发生争议部分工程计量及时予以批准。

     4.1.5

     工程计量批准后的修正

      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属于中间支付计量,监理机构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在事后对业经通过审查和批准的工计量再次进行审核、修正和调整,并为此发布修正与调整工程计量的签证。

     4.2

     合同支付的申报与审查 4.2.1

     合同支付的依据与原则

      合同支付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及其技术条件和经监理机构审签的有效设计文件

     等进行。

      只有按设计图纸及技术要求完成,工程质量检验合格,按合同文件规定应给予计量支付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才予以进行工程计量和办理合同支付。

     4.2.2 合同支付申报条件

      合同支付按双月进行。

      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或格式要求,向监理机构递交合同支付申请报告(或报表)。

     监理机构只接受符合下述条件的工程量合同支付申报:

     1 . 当月完成,或当月以前完成尚未进行支付结算的;

     2 . 属于监理范围,工程承建合同规定必须进行支付结算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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