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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工作的调研报告

    时间:2023-07-18 14:55:38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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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工作的调研报告

    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教、注重家风。以下是蒲公英阅读网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关系着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教、注重家风。一起普通的家事纠纷如果处理不当,极有可能引起诸多悲剧甚至血案的发生。据最高法统计,全国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妇女系统每年受理4到5万件家暴投诉,近10%的故意杀人案涉及家庭暴力。近一年来,因家庭纠纷而引发的血案层出不穷,引起社会关注的典型案件,如xx杀妻案、xxxx杀妻案、xx杀幼童案等,每一起案件都刺痛人心。最为惊人的xx省xx县发生的特大杀人案,一男子因家庭纠纷残忍杀害19人,以上触目惊心的典型案件更为长期奋战在一线的办案人员敲响了警钟。此外,近一两年因为婚姻家庭而报复法官的事件更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作为战斗在审判一线的人民法官,如何处理好家事案件,化解家庭矛盾显得尤为重要。

      一、现阶段已有家事审判模式及xx法院家事审判工作的现状

      (一)现阶段家事审判模式

      就目前调研的情况看,将家事审判模式分为以下两种:其一是以建设家事审判庭为中心。审判庭的设计和装修,着重体现当事人地位平等。例如设置“圆桌审判”;将座牌由“原、被告”变为“当事人”或根据身份关系不同而分别设置“丈夫”、“妻子”、“父亲”、“母亲”等,并辅之以浅色调装修为主设立的家事审判庭。此种模式旨在有效地避免了普通诉讼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的僵化,变“对抗”性的诉讼为“柔性”审理,拉近了法官和当事人之间的距离,使得案件审理变得更有“人情味”。

      另一种模式,是以设置完整配套的家事审判制度为主的家事审判模式。主要体现在制度设计以及完善的配套设施建设,并将“家和万事兴”的理念贯彻于整个诉讼过程。此类模式下,根据各基层法院的实际情况,分门别类地设立:家事调解室、心理咨询室、反家暴中心、“避风港”、家事法庭等场所。同时,成立专业的家事审判团队,例如xx省xx市xx区法院江宁女子法庭、xx省泉州中院的家事纠纷“家里解”模式、xxxx法院“1127”改革思路。

      (二)xx法院目前家事审判工作的现状

      xx法院家事审判工作的案由主要系传统的家事案由即家庭婚姻纠纷、继承纠纷构成。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生活观念的转变、老龄化以及离婚率的逐步攀升,“三养” 类(抚养、赡养、扶养)案件比重也在逐年增长。另外,随着xx经济的快速发展,征地拆迁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导致离婚后财产纠纷、分家析产等具有时间性、区域性、地方性特色的案件亦异军突起,此类案件由于具有时效性、地方性特色,所以尚不足以成为家事案件的主力。值得一提的时,发现近几年由于家庭纠纷而衍生的土地纠纷、健康权纠纷、相邻权纠纷、排除妨害纠纷也层出不穷。

      二、家事审判与普通民事审判的区别

      从我院近三年的家事案件审理情况来看,判决率逐年增长,调、撤率逐年下降,从侧面可以反映出家事案件审理难度的加大,传统的民事审判方式已不再适应家事审判的需要,究其原因认为有以下几点。

      其一,家事纠纷案件的人身性。婚姻家庭是以两性关系与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关系,家事纠纷涉及的财产关系始终依附于人身关系。因此,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关系不允许任意设立和变更,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受到国家法律的约束。比如,父母与子女产生矛盾难以化解时,起诉到法院要求断绝关系,这虽然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但由于父母子女之间特殊的血缘关系,依法是不能解除的。

      其二,家事纠纷案件的私密性。家事案件审判仅依靠“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难以查明离婚原因、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及家庭暴力事实等私密性、隐蔽性强的关键事实。就单单拿家庭暴力来讲,我院去年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一周内,发出宜宾市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以期达到对家庭暴力零容忍,切实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但去年我院也仅颁发了这一例。纵观全国法院,总共发布了680例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与妇联通报的4-5万的家暴投诉形成了鲜明对比,究其原因,正是由于家事纠纷案件私密性导致。

      其三,情感纠葛的根源性是家事纠纷与其他民事案件之间最显著的属性。由于家事纠纷的基础是身份关系,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表面上来看,是财产分割,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等支付金钱的请求,实质上是夫妻间、亲属间的情感、心理上的纠葛。正是基于血缘、情感的因素,权利、义务关系表现得比较复杂,不能简单地作出是非对错的判断。人民法院审理家事纠纷应当秉承弘扬好家风,传承正能力的理念,将改善、维护、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作为家事审判的基本职能,并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如处理离婚纠纷案件,法官在处理此类型案件时,需要更多的关注当事人的情感纠葛根源,还要进行必要地心理疏导,将化解矛盾工作贯穿整个诉讼过程中,其处理方式不同于普通型民事案件追求快审快结,或者简单询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作出不准予离婚或者准予离婚的判决,如果当事人的情感得不到合法渠道渲泻,夫妻矛盾不能有效化解,判决不准予离婚,双方矛盾进一步恶化,极可能衍生诸如离婚后财产分割、抚养费、探望权、健康权等次生案件,甚至导致刑事案件或报复社会的恶性事件发生。

      由此可见,家事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家事审判的职能的重要地位,不能简单地评判是非对错,就案办案,而是要以消除对立、弥合亲情、修复夫妻感情、改善婚姻家庭关系,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为最终目的,才能真正实现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大局目标。

      三、基层法院审理家事案件面临的困难

      因家事案件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和较强的感性色彩,并具有较强的私密性。如果单纯地依靠诉讼程序和案件审理,难以解决家事案件涉及的根本问题,甚至还会衍生诸多次生案件,这样既不利于矛盾的化解,也不利于司法形象的树立。现将家事案件中比较典型的几个困难问题归纳如下:

      (一)送达难,被告到庭难

      送达难是基层法院的老大难问题,在家事纠纷案件的送达过程中又有其特殊性,在此进行一个简要分析。xx作为人口输出的大省,外出打工现象普遍,必然导致年后联系被告困难的情形发生,若一方起诉离婚却无法提供另一方当前的确切住所地,人民法院也无法查到其下落,只有通过公告送达诉讼材料,而公告几乎变成了 “走程序”,处理的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家事案件中,通过在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十个案件中还可能接待一两个被告方的亲属,而通过报纸公告的案件,无人问津。

      穷尽各种手段即使联系到了被告,被告亦可能因路途遥远、回家应诉成本巨大等诸多原因,不到庭应诉。家事案件涉及的往往系家庭内部矛盾,具有较强的隐私性,被告方如果不到庭应诉,法官更加难以掌握案件的真实情况。即使案件审理符合法律程序,但追求的只是法律事实,最终的判决可能与当事人的真实情况相去甚远,一方“被离婚”导致当事人无家可归、“妻离子散”的悲凉,亦是对司法公正的极大考验。

      (二)举证难,一审判决准予离婚难

      婚姻家庭案件所具有的私密性决定了调查收集证据的困难性。家事案件涉及的是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家人在共同生活期间,本着彼此忠诚并相互信赖的基本原则,当事人不可能自始收集证据。当矛盾出现甚至到了白热化阶段才收集证据,其难度可想而知,特别是针对部分文化素质和法律素养较为低下的老人、妇女及儿童,对如何收集证据、收集的证据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完全是茫然的,法律保护也就成为了一纸空文。

      当然有人会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依职权取证。虽然该条款规定了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但是该规定并没有明确证据范围和启动程序。如果单纯的依靠个人主观臆断就可以主动收集证据,那么法院主动收集证据是否会成为常态,居中裁判的地位是否又会受到“动摇”都值得探讨。

      我国现行证据规则往往是轻“言词”重“实物”,对证据的三性要求较高,即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这些规则都是经过实践的检验,具有较强的合理性的,但这一规则适用到家事案件审判工作中,却产生了新情况。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xx省”、“一审”、“不准予”“离婚纠纷”为关键词

      检索出来的7364份判决中,随机抽查了500份判决书,发现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判决不准予离婚的占68%,因提供的证据不符合证据三性要求或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而判决不准予离婚的占所选样本的27%,二者占据了判决不准予离婚的案件的94%。

      (三)调解难、执行难

      家事案件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财产属性,该属性与财产属性既高度统一具有终身性,又相互分离具有可变性,其利益关系既统一共有,又可以相互分割,双方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处理上,其自由合意和处分权都受到较大的限制,而情感色彩和时效性对家事案件的影响又较大,所以必然导致了调解工作较难开展。其原因无外乎以下几点:1、一般的家庭纠纷往往通过家中长者或者基层较有威望的人予以化解,进入诉讼阶段的家庭纠纷,几乎都是矛盾升级到不可调和的阶段,故诉讼中的家事案件矛盾自身就较为尖锐;2、由于现阶段,部分基层法院队伍年轻化趋势加强,部分年轻法官走上审判岗位,有的甚至还是单身大龄青年还未曾体验婚姻生活,加之按照现行1:1的平均分案,使得有些年轻法官名下分有矛盾较为突出的家事案件,这就存在审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等案件经验不足,定力不够的情形;3、现行考核方式单一造成调解难。现行的考核方式往往是通过结案率来考核,办案天数越短,就越容易被评为高效,然而家庭矛盾受时间、空间以及感情因素的影响,调解工作可能要开展多次才能成功,部分家事案件是具有调解基础的,但因送达困难便将审限耗去大半,迫于审限的压力,调解工作也只能被舍弃。大多数家事案件如果不通过调解解决,又会造成兑现难、执行难等窘境。特别像是赡养类案件最为典型。

      家事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其具有一般民事案件执行所没有的特点,在执行当事人、执行标的是具有独特之处,家事案件的执行并非简单的强制实现某项财产或利益,它还需要估计相关当事人的情感和将来执行工作的开展,还要考虑家事案件的执行周期长且不稳定的特点。

      四、基层法院家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一)部分家事案件矛盾异常严峻,稍有不慎易发生安全事故。去年,先有x法官被杀,后又有退休法官傅明生遇害,都是因为家事所引起的。作为基层法院,对于家事案件不能机械的就案办案,应根据家事案件的特点,转变工作思路,创新审理方式,加强对当事人的心理疏导、判后答疑,有条件的还可以适时回访。比如,打造家事审判庭、调解室,变原被告的座牌变为丈夫、妻子等彰显身份关系的座牌,变对抗性审判为柔性化审理,引入心理疏导机制等都是避免矛盾升级的有效措施。

      (二)家事案件受案范围案由如何确定。家事案件主要包括婚姻家庭、继承两大类,婚姻家庭案件具体涵盖:离婚纠纷、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彩礼纠纷、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抚养费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探视权纠纷、监护权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赡养纠纷、同居期间的子女抚养纠纷、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纠纷、分家析产纠纷以及申请人身保护令纠纷等案件。继承案件具体涵盖:遗嘱继承纠纷、法定继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抚养协议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等案件。家事案件受案范围广、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个案之间具有相对特殊性,处理难度较大。近几年,兄弟妯娌等亲属之间因家庭琐事引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健康权纠纷、排除妨害纠纷、相邻权纠纷等案件也层出不穷,根据调研情况来看各个试点法院的做法不尽相同。认为,随着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针对家事案件建立专门的家事审判团队显得尤为重要,根据现行办案指标的考核,为了平衡办案指数,将传统家事案件及因家事纠纷引起的其它民事案由纳入进来是可取的,为今后设置专门的侵权类审判团队也奠定了基础。

      (三)家事案件考核机制存在漏洞及弊端。当前,我们对家事工作的考核主要是通过办案系统提取的统计数据来考核家事工作的结案率,办案天数越短,就越容易被评为高效。一是对家事工作考核结案率是不太科学的。家事工作说到底应该是一个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工作,如果急于缩短办案周期,欠缺调解工作,径行判决,虽然解决了考核问题,但是却错失了挽回夫妻关系、兄弟情谊的机会,有的甚至衍生诸多其他案件,成了“气”官司。

      家事案件的审理,并不是是一个单纯的依靠程序和法律法规相结合查明事实就能实现案结事了的工种,既然家事工作属于特殊工作,就不应该用单纯的结案率来考核家事案件,明显存在盲目性,应该多渠道来考核家事案件的审理,如果仅靠结案率来考核家事案件,反而不利于矛盾化解,甚至莫名增添更多的矛盾。x法官、傅明生法官都是血的教训。

      (四)现行分案制度,不利于家事案件的办理。前文已经进行了简要分析,此处不再赘述。

      (五)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实践中的问题。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这一制度具有重大意义。在实践中,由于家暴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多样性和持续性,如果当事人不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将很难发现现实中的家暴行为。加上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方式不健全、申请渠道不畅通,很多受家暴的妇女、儿童权益无法得到根本的保障。现阶段,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职责划分还不够明确,各部门之间如何分工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五、关于我院如何改善家事审判工作。

      (一)主动召开联席会,与相关部门建立家事审判的长效联系机制

      我院已于xx年4月6日主动邀请人大、政法委、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共青团、民政局、妇联等及其工作人员等相关部门召开家事案件联系会,除通报近三年来我院家事案件的审判情况外,还充分征求各单位充分对家事案件处理的建议和意见,为我院逐步探索出一条符合xx地方特色的家事审判道路提供了理论基础。此外,通过此次联席会,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影响,下一步我们还将联合妇联、关工委、老龄办等部门进一步针对“反家暴工作”创设对接平台。此次会议,我院与人大、政法委、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司法局、共青团、民政局、妇联等单位达成共识,将建立长期有效的联系机制。

      (二)加强硬件建设和软件队伍建设

      家事纠纷案件的法律特征决定了家事审判方式区别于传统民事案件的特殊性,传统的审判模式不利于家庭矛盾的化解,为了加强家事纠纷案件审理,变“对抗”式诉讼为“柔性”审判,我院已基本完成“家事法庭”、“温馨调解室”、“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站”的布置和装修。新布置和装修的家事审判庭,以家庭装修风格为主,同时辅以“亲、和、忠、孝”的文化氛围,打造“家风家训”的文化墙,尤为值得一提的是“合”字形的调解桌,更是弘扬了“百年好合”、“阖家欢乐”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当事人在温馨的环境中敞开心扉,化解矛盾。在硬件建设有条不紊开展的同时,我院已经成立了一只责任心强、审判和调解经验都十分丰富的女性审判团队。硬件建设和队伍建设,给家事审判工作提供了物质基础和队伍保障。

      (三)创新工作思路,打造“1+1” 、“1+2” 、“1+3”家事审判工作模式

      1、加强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政法机关之间的“1+1”工作联系,充分发挥政法机关分工合作的职能作用。在涉及赡养、抚养、抚养等“三养”案件中,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分工合作,充分发挥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作为公诉机关支持起诉的作用。在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中,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分工合作,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在治安、刑事案件中的调查取证作用。即创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1+1”办案模式。政法机关之间双管齐下,以期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2、建立审判团队中“1+2”人员组成模式,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家事审判中的独特作用。人民陪审员是审判组织中的重要力量。由于种种原因,以往的民事案件中,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数量不多,而老龄办、妇联、关工委、共青团、民政局、司法局以及基层组织的人民陪审员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经验,对家事审判往往有独到的见解,我院在今后的家事审判中,将大量采用“1+2”的审判人员组成模式,即一名责任心强、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两名有丰富调解经验和社会阅历的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熟悉了解基层、反映社情民意的作用,把专业法官与人民陪审员两者的优势结合好,法、理、情融为一体化解矛盾纠纷,体现最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3、坚持家事审判中全程贯穿“1+3”的调、判结合的工作方式,坚持判前调解缓和,判中灵活运用,判后疏导,切实化解家庭矛盾。将调解原则贯穿于家事纠纷解决的始终。诉前,可通过立案庭诉前进行调解工作,家事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法官可委派法官助理开展家事调解工作,调解不成的案件再由家事法官进行审理和调解。庭审前,法官助理发现家事案件当事人举证能力低,诉讼水平差的,应及时汇报法官,确有必要的,应在开庭前依职权调取证据。庭审结束后,可由法官委托聘请的特邀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判后,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疏导,力争服判息诉。

      (四)逐步构建多元化的综合调解模式

      1、构建多元的调解工作机制

      强化法院与政府部门、民间机构、社区组织的长效合作机制,搭建“全方位、广覆盖、多层次”纠纷化解平台,为家事纠纷的高效、快捷、低成本解决提供可替代性途径。努力构建“党委领导、法院主导、政府支持、综治协调、各方参与”的家事纠纷协作解决机制。特别邀请妇联干部担任家事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和特邀调解员,加强对家事纠纷案件当事人的情感安抚和弥合。

      2、引入心理疏导机制

      在整个诉讼阶段引入心灵疏导机制,离婚案件中,涉及十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时,在征求其愿意随谁生活时,应注意方式和方法,情况特殊的还应对未成年做必要的心理疏导工作。此外,在涉及家庭暴力的家事案件中,针对老人、妇女、儿童需要心灵疏导的,应加强对上述人员进行的情感安抚和弥合,并在条件准许的情况下主动邀请区妇联、区老龄办、区关工委等部门中聘请掌握相应社会心理学知识并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人员,进行心灵疏导。

      (五)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

      在家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既要坚持判前调解缓和,判中灵活运用,判后疏导,力争化解家庭矛盾,同时也不能“久调不决”、“久拖不判”,特别是针对较为典型的“三养”类案件,既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争取化解当事人之间矛盾,同时对于有条件支付,但又拒不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被告零容忍,将“柔性”审理跟坚决执行工作一起抓,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特别是针对情况特殊、经济特别困难的妇女、儿童、老年人,开设妇女、儿童、老年人绿色通道,适时的采取先于执行,充分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

      (六)加强家事审判工作,树立家事审判品牌

      除在院机关办理家事案件外,我院还坚持“走出去”的办案方式,针对典型案例,让家事法庭“走出去”(涉及隐私的除外),在今后工作中将开展“家事法庭进基层”、“家事法庭送法下乡”、“家事法庭进社区”等系列审判工作。为了扩大家事审判品牌的影响力,将创设“巡回审判”+“支持起诉”的新型办案模式,在涉及赡养、扶养、抚养等“三养”案件中,与人民检察院分工合作,充分发挥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作为公诉机关支持起诉的作用。通过法院庭审中的说服教育工作来化解家庭纠纷,又让检察机关从支持起诉的角度对当事人进行正确的引导,双管齐下,通过上述审判工作,让群众更好的了解法律,达到“审理一案件,宣传一大片”的社会效果。

      总之,解决家事难是目前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大势所趋,解决家事难会遇到很多困难和问题,需要我们勇敢的去面对,只要我们坚定信心,在工作的过程中克服困难,敢于查找问题、面对问题、深挖问题、解决问题,在克服困难、解决问题的同时也是在突破家事难的层层瓶颈,最终取得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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