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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1-03-09 00:13:24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垃圾 方案 分类

    垃圾分类方案 本文关键词:垃圾,方案,分类

    垃圾分类方案 本文简介:节约资源、垃圾分类方案一、阶段:1、【10月】以宣传普及节约资源、垃圾分类意义和方法为重点,充分利用国旗下讲话、班会课、黑板报、校园广播等手段加大宣传力度,培养学生养成节约的好习惯,减少资源浪费,提高广大师生对垃圾分类和再生资源利用的认知,提倡、鼓励师生实行垃圾分类投放,让全校师生逐步养成自觉进行垃

    垃圾分类方案 本文内容:

    节约资源、垃圾分类方案

    一、阶段:

    1、【10月】以宣传普及节约资源、垃圾分类意义和方法为重点,充分利用国旗下讲话、班会课、黑板报、校园广播等手段加大宣传力度,培养学生养成节约的好习惯,减少资源浪费,提高广大师生对垃圾分类和再生资源利用的认知,提倡、鼓励师生实行垃圾分类投放,让全校师生逐步养成自觉进行垃圾分类处理的好习惯。

    2、【11月-1月】一方面继续多种形式,各种渠道、全方位开展以“节约一滴水、一度电、一粒米、一张纸”为内容的“四个一”节约资源活动的宣传教育;另一方面把垃圾分类处理工作与日常行为规范、每月先进班评比,校园文化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制度,加强管理过程的监督、整改。

    3、【寒假】通过组织“小手牵大手”、“致家长一封信”等各类活动,全面开展“关爱地球,节约资源,垃圾分类从我做起”为主题的实践活动,促进家庭、社区开展垃圾分类活动。

    二、具体措施:

    1、开展以“四个一”为主要内容的专题教育活动:各班利用晨会、班会、思品课等时间,组织学生学习节约资源的相关知识,重点学习《学校水电管理制度》、如何节约水电米纸的具体方法、爱护水电设施设备等内容。

    2、加强垃圾分类回收教育,利用宣传橱窗、黑板报、主题班会、社会实践活动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垃圾分类处理教育,增强学生垃圾分类的意识,使广大师生逐步养成自觉进行垃圾分类收集的好习惯。

    3、进一步完善硬件设施建设,增设垃圾分类回收箱,并统一标识。逐步取消各班原有的垃圾筒,实行“教室无垃圾化”管理,改为在每层教学楼摆放分类回收垃圾筒,设置可回收垃圾筒【大】、不可回收垃圾筒【小】和有害垃圾筒【小】,进一步落实末端处理措施和进行广泛宣传教育,扩大垃圾分类收集的范围,推广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4、将垃圾分类列入班级评比中。

    5、垃圾处理:将可回收垃圾卖到回收站,平分后,获得各班班费。

    将不可回收垃圾送到填埋场或者进行肥料处理。

    将有害垃圾送到专门的处理机构进行收集处理。

    附:

    可回收垃圾:塑料、纸、金属、玻璃等

    不可回收垃圾:橱余垃圾

    有害垃圾:废电池、水银体温计、过期药品等

    篇2:寿县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寿县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寿县,渣土,管理规定,处置,垃圾

    寿县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寿县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原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寿县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寿县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原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寿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县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县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工作。县城管执法部门下设环境卫生和渣土管理执法大队,派驻寿春镇,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日常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二)依法制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渣土;

    (三)办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核准事项;

    (四)统一管理和调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场所;

    (五)监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县住建、国土、公安、交通运输、水务、环保、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进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五条

    申请从事城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二)运输车辆应具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三)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带有行车记录仪的GPS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五)严格执行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对有关证明材料、运输车辆密闭化运输条件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准运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产生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建设与施工单位(含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单位,下同),应当在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准运证》的运输企业或单位中选择具体的运输单位。

    第七条

    受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场所(以下简称消纳场所)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县住建、环保等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进行统一规划、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渣土。消纳场所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电子信息装置;

    (二)有符合消纳需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消防等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围墙和经过硬化处理的出入口道路;

    (四)在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第八条

    消纳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受纳、堆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消纳场所,不得受纳其它物料;

    (二)保持消纳场所相关设备、设施完好;

    (三)保持消纳场所和周边环境整洁;

    (四)对所受纳的、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向运输单位出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结算凭证;

    (五)对进入消纳场所的运输车辆、受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数量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将汇总数据报告县城管执法部门。

    第九条

    建设工程或者低洼地、废沟渠等需要回填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应当向县城管执法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城管执法部门予以核准后启用。

    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指派专人至前款规定的场所,对受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情况进行监管,受纳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符合要求的,向运输单位出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结算凭证。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直接发包时,应当在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由县物价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第十二条

    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在办理工程施工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安全质量监督手续前,向县城管执法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县城管执法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书;

    (二)县住建、房产等主管部门准予施工的批准文件;

    (三)需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交由运输单位运输的,应提供与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准运证》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四)建设工程渣土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事项进行审核。符合处置规定的,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并按照运输车辆数量配发相应份数的处置证副本。不符合处置规定的,不予核发处置证,并向申请单位书面告知原因。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应当载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运输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及地点、排放期限、消纳场所、运输车辆车牌号、运输线路、运输时间等事项。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

    第十三条

    县住建、房产等部门在办理工程施工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安全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同时审查该工程施工是否符合本规定关于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方面的要求,建设或施工单位必须出示县城管执法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

    第十四条

    建设或施工单位要签订文明施工责任书。施工现场要按照规定设置施工围墙(围挡)、硬质路面、车辆冲洗平台和冲洗设备、污水处理排放系统、除尘设备等临时环卫设施,并配备专人进行清扫和管理,监督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规范装运,确保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驶离。

    第十五条

    运输单位应当安排专人对施工现场运输车辆作业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施工现场管理要求做好运输车辆密闭启运和清洗工作,保证运输车辆安装的电子信息装置等设备正常、规范使用。

    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要统一标识,统一安装使用记录路线、时间和消纳场所的电子信息装置,随车携带处置证,实行加盖、密闭运输,并按照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规定的线路、时间行驶。运输途中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得泄漏、撒落或者飞扬。

    第十六条

    运输单位启运前,建设单位(或委托施工单位)要将具体启运时间告知县城管执法部门,并填写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联单,分别提交运输单位、消纳场、县城管执法部门。

    运输单位按照要求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至规定的消纳场所后,消纳场所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向运输单位出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消纳结算凭证。

    运输单位可凭结算凭证向建设或施工单位申请结算运输费。运输消纳结算凭证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确需占用道路堆放的,应当取得县城管执法部门许可并采取规范堆放、有效覆盖等防污染措施。占道期满后,应当立即清除垃圾、渣土,恢复原状。

    第十八条

    单位、居民小型房屋装修、装饰产生的建筑垃圾,本区域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建筑垃圾中转点临时堆放,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处置;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在施工前与县环卫所签订建筑垃圾处置合同,按照环卫所(社区)指定的建筑垃圾中转点临时堆放,可委托县环卫所统一、有偿清运。单位、居民装修、装饰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临时堆放时应有效遮盖。

    第十九条

    县城管执法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信息系统,将运输单位、运输车辆、驾驶员、消纳场所有关信息以及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申请、核准信息纳入该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执法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对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好书面记录。执法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影响相关单位和个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县城管执法部门投诉和举报。县城管执法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规定,除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外,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设立处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或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超出核准范围的,对施工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核准文书或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运输准运证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县城管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侮辱、殴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5月31日寿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寿县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试行)》(寿政〔2011〕30号)同时废止。

    篇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申请专利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申请专利 本文关键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申请专利,技术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申请专利 本文简介:二:该技术主要专利2.1:发明专利:生活垃圾分选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号:20071008946.7;技术发明人:杨计明;专利说明:该发明可将城市生活垃圾分选为:1:无机物类;2:砂土类;3:有机物类;4:不可回收可燃物类(若辅以简单人工分选,还可以分出硬质塑料、橡胶等);5:薄膜塑料类;6:铁磁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申请专利 本文内容:

    二:该技术主要专利

    2.1:发明专利:生活垃圾分选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号:20071008946.7;

    技术发明人:杨计明;

    专利说明:该发明可将城市生活垃圾分选为:

    1:无机物类;

    2:砂土类;

    3:有机物类;

    4:不可回收可燃物类(若辅以简单人工分选,还可以分出硬质塑料、橡胶等);

    5:薄膜塑料类;

    6:铁磁物类

    2.2:发明专利:一种用于处理生活垃圾的破袋破碎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号:200710038947.1;

    技术发明人:杨计明;

    专利说明:本发明专利具有处理袋装垃圾能力强,即可避免大块硬质垃圾卡死,也可不让较小的袋装垃圾漏出、破碎有机物质量高、运行噪声低、不会被柔性带状物缠绕的优点,可广泛用于各种垃圾处理方法的前处理系统中使用。

    2.3:发明专利:一种综合风选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号:200710038946.2;

    技术发明人:杨计明;

    专利说明:本分选机的单位时间垃圾处理量优于其它公知分选方式。本发明具有无灰尘外溢、运行噪声低,便于调整和故障率低的突出优点。

    2.4:实用新型专利:一种用于处理生活垃圾的破袋破碎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号:200720068555.5;

    技术发明人:杨计明;

    专利说明:本发明专利具有处理袋装垃圾能力强,即可避免大块硬质垃圾卡死,也可不让较小的袋装垃圾漏出、破碎有机物质量高、运行噪声低、不会被柔性带状物缠绕的优点,可广泛用于各种垃圾处理方法的前处理系统中使用。

    2.5:实用新型专利:一种综合风选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号:200720068554.0;

    技术发明人:杨计明;

    专利说明:本实用新型具有适用范围广、能提高分选准确性、避免工人直接接触垃圾原料、有效提高劳动生活率的优点。

    2.6:发明专利:生活垃圾处理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号:200710039019.7;

    技术发明人:杨计明;

    2.7:发明专利:有机垃圾处理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号:200710039020.X;

    技术发明人:杨计明;

    本项目属固体废弃物-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与目前传统方法:焚烧、堆肥、填埋相比,有简便、快捷、几小时能处理完的优点,且无填埋方法的渗滤液问题。该技术应用于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有机废弃物。

    2.8:实用新型专利:可燃物与无机物分离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号:201120136980.X;

    技术发明人:杨计明。

    申请单位:上海季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2.9:实用新型专利:一种生活垃圾综合分选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号:201120136966.X;

    技术发明人:杨计明。

    申请单位:上海季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2.10:发明专利:垃圾分选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号:201110109165.9;

    技术发明人:杨计明。

    申请单位:上海季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2.11:实用新型专利:一种垃圾破袋破碎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号:201120136937.3;

    技术发明人:杨计明。

    申请单位:上海季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2.12:发明专利:垃圾处理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号:201110109159.3;

    技术发明人:杨计明。

    申请单位:上海季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2.13:发明专利:基于专用设备的有机垃圾处理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号:201110109173.3;

    技术发明人:杨计明。

    申请单位:上海季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2.14:实用新型专利:垃圾均匀给料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号:201120136848.9;

    技术发明人:杨计明。

    申请单位:上海季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2.15:实用新型专利:一种大件垃圾分选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号:201120136918.0;

    技术发明人:杨计明。

    申请单位:上海季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2.16:实用新型专利:一种有机垃圾水解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号:201120136907.2;

    技术发明人:杨计明。

    申请单位:上海季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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