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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阳市2009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学区划分方案

    时间:2021-04-24 18:07:00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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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2009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学区划分方案 本文内容:

    沈阳市2009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学区划分方案

    大学区名称、

    大学区内

    招生

    对应社区

    招生人数

    学校名称

    人数

    重工学区

    1、轻工一校

    105

    重工街道:花苑、南七、重工北

    560

    肇工学区

    1、肇工一校

    70

    工人村街道:泰山、中海、仙女湖

    525

    2、肇工二校

    35

    七路街道:工人新村二(十一路以南);

    工人村街道:功勋、园西

    3、重工三校

    140

    工人村街道:新利、新华

    4、重工五校

    105

    昆明湖街道:洪湖、建农、三隆、燕塞湖;

    工人村街道:西站、壮工

    5、启工三校

    175

    七路街道:星光(九路以南)、开发、工人新村一(十一路以北)、工人新村二(十一路以北)

    启工学区

    1、启工一校

    70

    七路街道:建设、育工(马壮街以西)、第一城(启工街以西)

    630

    2、启工二校

    280

    七路街道:创意(马壮街以西)、星光(九路以北)

    3、卫工一校

    70

    七路街道:育工(马壮街以东)、第一城(启工街以东)、创意(马壮街以东);

    兴顺街道:德工(德工街以西)、高楼、嘉业

    4、肇工三校

    70

    重工街道:建业、肇工、省安、零公里

    5、重工一校

    70

    启工街道:启新(牛心屯三路以南)、启飞、启阳

    6、重工四校

    70

    启工街道:启迪、重工新村、启明、启新(牛心屯三路以北)、北一新村

    保工学区

    1、保工二校

    105

    兴顺街道:神瑞(齐贤街以西)、建绣(齐贤街以西);保工街道:文化宫、长春(十一路以北)

    770

    2、保工五校

    105

    保工街道:前进、康宁、长春(十一路以南)

    3、齐贤二校

    105

    保工街道:繁荣、繁荣东

    4、十二路小学

    105

    保工街道:兴达、宏伟、兴盛;兴华街道:体育场(兴华街以西)

    5、勋望小学

    210

    兴华街道:勋望南、景星南(八路以南)、志诚里(八路以南)

    6、铁西实验小学

    140

    霁虹街道:爱工北、兴工北、云峰北、青年居易;贵和街道:建云;兴工街道:爱工、两洞桥

    (勋望北校区)

    兴华学区

    1、兴华二校

    70

    兴华街道:体育场(兴华街以东)、兴华园(八路以南)、爱心;贵和街道:祥云(八路以南)

    665

    2、齐贤一校

    70

    兴顺街道:建二、建四(齐贤街以西)、建北、德工(德工街以东)

    3、兴顺小学

    105

    兴顺街道:建四(齐贤街以东)、建绣(齐贤街以东)、神瑞(齐贤街以东);兴华街道:景星南(八路以北)、志诚里(八路以北)

    4、贵和小学

    140

    贵和街道:贵和、建大、勋望

    5、太阳小学

    175

    兴华街道:兴华园(八路以北);贵和街道:广场(应昌街以西)

    6、雏鹰东校

    105

    笃工街道:圣工、北四路、北三中路、北二中路

    兴工学区

    1、兴工一校

    105

    霁虹街道:兴华北、公和桥、铁军、新湖、明朗、北虹桥

    630

    2、兴工四校

    175

    兴工街道:九委、南七东路

    3、光明二校

    70

    笃工街道:北一中路;霁虹街道:荣华、黎明公寓

    4、保工一校

    70

    笃工街道:人民里、劳动里、光明新村

    5、应昌小学

    210

    贵和街道:广场(应昌街以东)、祥云(八路以北)

    凌空学区

    1、滑翔小学

    70

    凌空街道:五小区、六小区、七小区、九小区(滑翔路以南)

    420

    2、凌空小学

    70

    凌空街道:二小区、滑翔西、九小区(滑翔路以北);兴工街道:沈辽东路、飞翔路(腾飞一街以东)

    3、腾飞小学

    140

    凌空街道:一小区、八小区;兴工街道:飞翔路(腾飞一街以西)

    4、路官小学

    70

    艳粉街道:红艳路、光辉、光学、永善、永合

    5、艳粉小学

    70

    艳粉街道:艳华、艳粉街、红昌、红盛、艳阳

    沈辽路学区

    1、张士小学

    160

    西三环街道:张士村、张士小区

    735

    2、谟家小学

    35

    大青中朝友谊街道:谟家村

    3、高明实验学校

    70

    大青中朝友谊街道:高明村、团结村、安乐村、共和社区

    4、宁官实验学校

    260

    西三环街道:宁官村、余良村;昆明湖街道:军营

    5、大青实验学校

    35

    大青中朝友谊街道:大青村、小青村、西胜村、四王村、得胜村、孤家子村

    6、郎家中心校

    35

    翟家街道:郎家村、大于村

    7、曹家小学

    105

    翟家街道:曹家村、小于村、翟家新社区

    8、大挨金小学

    0

    9、翟家小学

    35

    翟家街道:翟家村、土台子村、下地村、东胜村、壕上村、大挨金村、小挨金村

    细河学区

    1、大潘镇中心校

    200

    大潘镇全部

    865

    2、高花镇中心校

    105

    高花镇全部

    3、彰驿站镇中心校

    105

    彰驿站镇全部

    4、长滩镇九年

    140

    长滩镇全部

    一贯制学校

    5、新民屯镇九年一贯制学校

    140

    新民屯镇全部

    6、四方台镇九年一贯制学校

    175

    四方台镇全部

    皇姑区学位分配表(小学)

    大学区名称

    大学区内

    招生

    对应社区

    学校名称

    人数

    南部

    1、岐山一校

    300

    陵江南(原学校学区)、陵江、陵江北(原岐山一校学区)

    学区

    2.歧山二校

    长宁,珠宁,长南,珠江,珠南,碧塘,陵江南,北

    行舍宅

    3岐山三校

    漓江,西湖,湘江,御花,岐山北

    4.泰山小学

    电校,泰山,泰南,泰北,凯兴,圣康

    5黄河小学

    北行,扬子江,宁中,环南,金川江,嘉陵江,公艺,泰山原黄河小学学区

    6.昆山三校

    德荣,安民,中升,中光,中石,公民,春育,金龙,保安

    7,昆四

    永太,永业,永乐,嫩江,庐山,岐山,岐山南,翔云,铁路西

    8,珠江三

    平安,青云,珠江,林生,鲲鹏,站东,站南,站北,站前

    东部

    1、宁山小学

    240

    五一、宁山(东区)、环城(原学校学区)、松南(燕山路以南)、龙江

    学区

    香香爸编辑输入2009年8月

    2、童晖

    288

    原松北、省军区沈阳第二干休所

    中英文小学

    3、北陵小学

    60

    北陵、军区、环城(原北陵小学学区)

    4、新北小学

    65

    新北、龙江东、松辽、昆东、松江、铁路东、新新、前进(非童晖小学学区)

    5、白龙江小学

    86

    辽河、宁山(西区)、龙江西

    6、122中

    57

    体院、省府、陵东、兴旺、建学、富城、武功山、崇山东路、上园南路

    附属小学

    中部

    1、珠江五校

    400

    辽大(原学校学区)、珠东

    学区

    2、塔湾小学

    110

    塔北、塔中、塔西、塔前、601

    3、淮河小学

    86

    太平、太东、新开河、花园、延河

    4、渭河小学

    118

    淮东、渭河、昆北、百鸟西、怒江南

    5、汾河小学

    122

    淮河、淮南、淮北、汾河、华锐欣城

    6、怒江小学

    60

    百鸟南、翔凤、荆江西、辽大(原学校学区)怒江、紫荆花西、紫荆花东

    7、步云山小学

    120

    兴隆、创新、胜利、顺城、华城、兴华、后地

    西部

    1、昆山二校

    197

    白楼

    学区

    2、天山一校

    91

    宝合、寿山、天山、汇宝、永庆、站西

    3、向工一校

    158

    向工北、引水、文水、勾连屯(原七委)、基业百花园

    4、向工二校

    121

    赤水、涟水、勾连屯(不含原七委)、明南

    5、向工三校

    70

    昆西、福居、马圈子、通站

    6、明廉小学

    65

    昆南、向阳、启光、新东、明北、工属、重阳

    北部

    1、三台子一校

    210

    五四、新航、桔蔷、柳江、梅江西(新区)、四台子村、方溪湖村

    学区

    2、三台子三校

    120

    芙蓉山、百花、文南

    3、三台子四校

    96

    北飞、梅江东、苗山、梅江西(旧区)

    4、三台子五校

    180

    牡丹、茶山、松莲、乐山、东油

    松山小区(沈飞、新新集团职工子女)

    5、陵西小学

    195

    新南、新乐、孔雀、凤凰、航院

    省实验学校

    200

    环东、御花(原实验学校学区)

    大东区学位分配表(小学)

    大学区名称、

    大学区内

    招生

    对应社区

    招生人数

    学校名称

    人数

    第一学区

    1、望花一校

    105

    团结社区、生产社区、劳动社区、榆林地区

    350

    香香爸编辑输入2009年8月

    第二学区

    1、二台子小学

    140

    前进社区、辰宇社区、林韵社区

    525

    2、96小学

    35

    钢花社区、观泉苑社区、柳邻社区

    3、东新小学

    70

    金客社区、铁道兵家园社区

    4、工农一校

    70

    东站社区、万和顺景社区

    5、中捷小学

    105

    矿北社区、卫士社区(东北大马路以南)

    6、东站小学

    105

    三洋社区

    第三学区

    1、辽沈三校

    280

    北海社区,合作社区(机校街以东),公务员社区(原中胜社区:中胜街

    51-1号、51-2号、51号、53号

    机校街61号、63号、65号,北洮昌街32号、34号、36号、32-1号、34-1号、36-1号)

    750

    2、辽沈二校

    120

    铁岭社区、梨树社区、法库社区、吉祥社区、大北桥社区

    3、上园一校

    140

    北大营社区、上园社区、新华社区、康都社区、园丁园社区、华诚社区(北大营街以东)

    4、上园二校

    105

    华诚社区(北大营街以西)、圣淘沙社区、浅草绿阁社区、高教社区

    5、合作小学

    105

    世博社区、公务员社区(除辽三小学学区以外的部分)、合作社区(机校街以西)

    第四学区

    1、杏坛小学

    210

    白塔社区(白塔路以北)、翠华社区(白塔路以北)、中街北苑社区

    1015

    2、白塔小学

    175

    白塔社区(白塔路以南)、翠华社区(白塔路以南)、华乐社区

    、华炉社区(横街以南)

    3、辽一小学

    140

    东方俪城社区、卫士社区(东北大马路以北)、四德北社区

    (原北海校址)

    4、小东二校

    140

    绍棠社区、华茂社区、舟泉社区(大东路以北)、民强社区、天龙社区

    5、杏坛分校

    210

    付家社区、尚品天城社区、边墙社区、万科绿苑社区、取义社区、枫合万嘉社区、华炉社区(横街以北)

    (原大北二校址)

    6、草仓小学

    140

    水岸福邸社区、锦秀社区、德增社区、中学堂社区

    第五学区

    1、大东二校

    245

    魁星社区、舟泉社区(大东路以南)、金星社区、河沿社区、永丰社区、东逸社区

    845

    2、大东三校

    180

    长安社区(长安路以南)、园中社区

    (航空路以北一直延伸到区界)

    3、大东四校

    105

    民航社区、江东社区、莲花社区

    4、静美小学

    70

    百乐社区

    5、东盛小学

    140

    东胜社区、滂江社区、园中社区

    (航空路以南一直延伸到区界)

    6、珠林一校

    105

    锦园社区、荣乐社区、军民社区、五月社区、爱群社区(滂江街以西)、莱茵河畔社区

    第六学区

    1、和睦路小学

    140

    和睦亭社区、爱群社区(滂江街以东)、春晖社区(和睦路以北)

    560

    2、202小学

    140

    筑景新光社区、临滨社区

    3、205小学

    175

    民贵家园社区、八家子社区、安源社区、安居社区、和睦社区

    4、善邻二校

    105

    久安社区、富强社区、长安社区(长安路以北)、善邻社区、春晖社区(和睦路以南)

    皇姑区学位分配表(初中)

    大学区名称

    大学区内

    招生

    对应社区

    学校名称

    人数

    东部学区

    1、光明中学

    280

    新北、翔云、岐山北、岐山南、铁路西、龙江西、辽河、宁山、永太、永乐、永业

    中部

    1、43中学

    950

    辽艺、公务员、辽大、嘉陵江、宁中、环南、金川江、扬子江、珠东

    学区

    香香爸编辑输入2009年8月

    2、84中学

    350

    百鸟西、百鸟南、翔凤、怒江、怒江南

    3、85中学

    300

    北行、陵江、陵江北、陵江南、碧塘

    紫荆花西、紫荆花东、长宁、珠宁、珠江、珠南、长南、舍宅、荆江西

    4、12中学

    266

    兴隆、创新、胜利、聪明、立业、永庆、白楼、站前、站西、鲲鹏、林生、珠江、平安、青云、站东、站南、站北、宝合

    5、153中学

    150

    顺城、华城、后地、兴华、中光、保安、金龙、中石、德荣、公民、中升、安民、春育

    西部

    1、虹桥中学

    850

    六零一、塔西、太东、太平、花园、塔前、新开河、塔中、延河、塔北

    学区

    2、44中学

    360

    向工北、通站、文水、勾连屯、昆西、引水、马圈子、赤水、福居、涟水、明南、昆南、向阳、启光、新东、明北、工属、重阳、华锐欣城

    3、116中学

    300

    淮河、淮东、淮南、渭河、淮北、昆北、汾河、寿山、天山

    北部

    1、33中学

    600

    新乐、孔雀、凤凰、新南、泰北、泰南、农环、泰山、电校

    学区

    2、16中学

    150

    航院、干休所、第一、二、三社区、师范委(户籍是市内五区转入)、松山小区(沈飞、新新集团职工子女)

    3、97中学

    300

    梅江东、芙蓉、五四、梅江西、苗山、桔蔷、新航、北飞、百花

    4、110中学

    280

    牡丹、文南、乐山、柳江、松莲、茶山、东油馨村

    大东区学位分配表(初中)

    大学区名称、

    学校名称

    招生

    对应社区

    招生人数

    人数

    东南

    1、107中学

    297

    园中;民航;江东

    学区

    1007

    西南

    1、振东中学

    686

    长安;东胜;滂江;莲花;东逸;永丰;魁星;舟泉;金星;河沿;民强;九街(方家栏)

    学区

    香香爸编辑输入2009年8月

    1257

    2、93中学

    309

    万科绿苑(联合路以南);边墙;取义;付家;翠华;白塔;中街北苑;华乐;华炉

    3、兴东中学

    262

    德增;百乐;五月;华茂;绍棠;天龙

    西北

    1、50中学

    332

    世博;合作;北海;梨树;铁岭;法库

    学区

    1063

    2、104中学

    319

    朱尔村委会;木匠村委会;三家子;幸福;和平;乐群;劳动;生产;团结;九街(东陵、于洪)

    3、111中学

    412

    圣淘沙;康都;北大营;华诚;浅草绿阁;高教;新华;林韵;前进;园丁园;辰宇;上园

    东北

    1、博才中学

    394

    公务员;吉祥;万科绿苑(联合路以北);尚品天城;枫合万嘉;中学堂;锦绣;水岸福邸;大北桥;矿北

    学区

    833

    2、92中学

    267

    东方俪城;四德;三洋;卫士;万和顺景;东站;铁道兵家园

    3、96中学

    172

    观泉苑;柳邻;钢花;金客;望花安居

    和平区学位分配表(小学)

    大学区名称、

    学校名称

    招生

    对应社区

    招生人数

    人数

    北部学区

    1、南京九校

    210

    八一、延安里、和平新村、蓝翎、市府、桂林、市府路

    550

    中部第一

    1、南京一校

    280

    五环、联营

    学区

    555

    2、南京三校

    90

    红星、中兴、环宇、正大、洪福

    3、铁路三校

    105

    三亚、太平里

    4、光荣二校

    80

    嘉兴、省委、城中花园

    中部第二

    1、和平一校

    350

    中华、中山、沈阳站

    学区

    香香爸编辑输入2009年8月

    660

    2、和平二校

    140

    四平街、二〇二医院

    3、和平三校

    80

    宝环、沈电

    4、四经一校

    90

    云集、八卦街、群芳、鲁园、领事馆

    东部学区

    1、望湖路

    210

    东大、鑫贸

    565

    2、振兴二校

    175

    电业、长兴、振兴、铁厦

    3、文化路

    80

    文化路、中科院、保安寺、彩塔

    4、青年大

    100

    三好街、文安路、新世界花园、旺嘉园

    南部第一

    1、铁路实验

    200

    南九、光复里

    学区

    630

    2、同泽三校

    90

    同泽、新华西

    3、河北二校

    120

    河北、水源地、砂阳北

    4、砂山四校

    120

    新村、砂阳南

    5、马总、沙岗子

    100

    天河、新加坡城、金沙湾、马总

    南部

    1、南京十校

    90

    湖畔、光明、南十、辽声、南京南

    第二学区

    575

    2、铁路五校

    210

    华光、宜春、平安、南十、临沂路

    3、

    铁路五

    50

    万科城、格林

    (长白分校)

    4、河北一校

    90

    万和、玉屏二、和平湾

    5、长白小学

    135

    安泰

    上夹河小学

    和平初中学区

    北部学区

    敬业中学

    联营,中华,八一,中山

    166中学

    市府,桂林,蓝翎,皇寺路,市府路,北市,总站路,民富,大庆路,沈纺北,纺织

    108中学

    图们,西铁,方迪,安图,民族,铁军,正大,沈阳站

    朝六中

    招朝族小学生

    香香爸编辑输入2009年

    中部学区

    126中学

    宝环,和平新村,延安里,沈电,云集,八卦街,202医院

    铁路实验

    太平里,光复里

    91中学

    东大,中科院,三好街,新世界,文安路,旺嘉园,湖畔,光明,文化路

    99中学

    彩塔,保安街,城中花园,嘉兴,领事馆,群芳,鲁园,四平街,省委

    南部学区

    134

    红星,华光,中兴,新华西,南十,电业,长兴,振兴,铁厦

    南昌中学

    平安,宜春,洪福,环宇,五环

    铁路二中

    鑫贸,南十集贤街道,南九,辽声,丰泽,临沂路

    长白中学

    安泰,天河

    19中学

    万和,河北,和平湾,水源地,玉屏二,新村,砂阳南,南京南,砂阳北

    沈河区小学学区分布

    沈河区

    东部:

    1、朝阳一校:420

    帅府、翠生

    2、大南一校:175永顺、圣天、红巾

    3、大南二校:140祥顺、现代家园、慈恩

    4、万莲小学:80先农坛、万柳塘、大万莲

    5、莲花小学:140

    606所

    6、育鹏小学:175

    沈空

    西部:

    1、二经二校:245

    原二经二社区、原三经街社区

    2、一经二校:100

    进华、原三经街社区

    3、二经三校:90

    兴胜、运河、铝镁、春河

    4、北一经小学:120

    迎宾、府北

    南部

    1、文艺二校:450人

    新兴、通天、金生、原双路社区

    2、文艺一校:240人

    原顺发社区、原福德社区

    3、文萃小学:210人

    药大、文萃、河畔花园、盛华苑

    4、文化路小学:280人

    地王花园、总院

    5、师校附属小学:70人

    秀山、六合

    6、大南三校:75人

    省医院、怡静园、多福、勒石

    7、顺通小学:70人

    文华、青年、五爱

    北部

    1、岸英小学:190人惠工、狮慈、凯旋、望远、山东堡

    2、回族小学:90人府东、剪炉、晓春、格林谊森、回民、宝石、平顺

    3、小西一校:105人志新、涌泉、天光、西华

    中部

    1、实验学校小学部:420人

    永环、康壮

    2、大西一校:70人

    兴丰、正义、桃源

    3、热闹二校:140人阳光、雨坛、茂泉

    4、中山路小学:70人

    杏林、迎新

    篇2:沈阳市生育保险规定

    沈阳市生育保险规定 本文关键词:沈阳市,生育保险

    沈阳市生育保险规定 本文简介:沈阳市生育保险规定申报核定:沈阳市生育保险采取与基本医疗保险捆绑缴费的方式,在申报核定工作方面与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参保单位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各项业务的同时生育保险的各项业务也随之变动,参保单位不用另行办理。参保人员就医: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如需就医,应持本人的《医疗保险就医手册》、医疗保险IC卡到生

    沈阳市生育保险规定 本文内容:

    沈阳市生育保险规定

    申报核定:

    沈阳市生育保险采取与基本医疗保险捆绑缴费的方式,在申报核定工作方面与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参保单位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各项业务的同时生育保险的各项业务也随之变动,参保单位不用另行办理。

    参保人员就医:

    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如需就医,应持本人的《医疗保险就医手册》、医疗保险IC卡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1、

    妊娠分娩

    参保人员进行妊娠检查和早、中期产前检查的,应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进行,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

    参保人员晚期(28周后)产前检查及分娩的,需持《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孕妇保健手册》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所医院做为本人检查和分娩的医院,应与选定医院签订《生育保险选定定点医院确认书》。定点医疗机构一旦选定,原则上不予更改。在选定医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参保人员分娩出院以后,由选定医院按规定的补贴标准抵减参保人员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在早、中、晚期产前检查时应妥善保管医疗费收据,以免因收据丢失影响抵减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

    2、

    流产、引产及计划生育手术

    参保人员需进行流产、引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可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定点医院持《计划生育手术证明》进行治疗。治疗结束后,由定点医疗结构按规定的补贴标准抵减参保人员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3、

    妊娠引起严重并发症、合并症的治疗

    妊娠引起严重并发症、合并症、并符合住院标准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管理。

    4、

    转诊、转院

    参保人员因严重并发症、合并症需转院治疗或生育的,由患者家属持《医疗保险就医手册》、《IC卡》和原选定定点医院填写的《转院申请单》,报市医保中心审批,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生活津贴。

    参保人员在本人原选定医院发生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参保人员应享受的生育医疗费补贴,待医疗终结或分娩后,在由新转入的定点医院按补贴标准抵减符合生育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如果抵减金额未达到补贴标准,由用人单位将参保人员在原选定医院个人支付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上报医保中心申领。

    5、

    非选定医院急诊、急救

    参保人员因急诊、急救在非本人选定的医院就医或分娩的,需在三个工作日内持《住院通知单》、《医疗保险就医手册》、《IC卡》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生活津贴。

    在非本人选定的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职工个人垫付,待治疗终结或分娩后,由单位经办员在三个月内持相关资料到医保中心审核、结算并申领生育津贴。

    6、

    异地就医

    长期在外地工作、探亲等外出参保人员,需要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医疗机构就医或生育的,应先由参保单位的经办人员持《医疗保险就医手册》、《IC卡》《生育保险异地生育申请表》、《外地诊疗证明》、《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或《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异地就医审批手续。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职工个人垫付,待治疗终结或分娩后,由单位经办员在三个月内持相关资料到医保中心审核、结算并申领生育生活津贴。

    7、

    参保人员非选定医院急诊、急救或异地就医的要求

    因分娩或手术引起严重合并症、并发证的,参保人员必须要求医院自婴儿出生转入病房或手术结束后转入病房开始,重新办理住院。将生育的医疗费用和治疗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分别开具两张收据,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与医疗保险基金无法支付。

    篇3:沈阳基本医疗保险之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沈阳基本医疗保险之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本文关键词:基本医疗保险,沈阳市,城镇职工,沈阳

    沈阳基本医疗保险之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本文简介: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沈阳基本医疗保险之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业经200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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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基本医疗保险之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7号)

    《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业经2008年10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英杰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国有、集体、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私营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职工除外。

    老红军、离休人员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原有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照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三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对暂不能按照规定比例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困难单位,可以实行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住院医疗保险统筹的,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负责制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及对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监督和管理;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业务。

    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物价、人事、国资委、经委、审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

    医疗保险费的筹集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照在职职工上年工资总额的8%比例缴纳;在职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工资收入的2%比例缴纳。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之和大于单位工资总额的,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新设立的用人单位以上月发放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

    第六条

    用人单位人均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或者无法认定工资总额的,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

    职工本人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职工本人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第七条

    住院医疗保险统筹由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6%比例缴费。

    第八条

    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缴费年限为满25年;缴足最低年限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应当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足最低年限的,必须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单位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纳入统筹基金。

    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第九条

    用人单位发生转让、分立、合并等变化的,由接收或者继续经营者负责继续缴纳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续存企业其退休人员移交社区后,企业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补助医疗保险费。企业欠费,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所发生的医疗费由企业自行解决。破产和以销号方式转制的企业,在退休人员移交社区时,按照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10%的比例,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补助医疗保险费。大额补助医疗保险费由企业和退休人员各承担50%。

    第十条

    用人单位破产、关闭或者注销时,应当优先清偿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其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之和一次性缴足退休人员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补助医疗保险费。大额补助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退休人员各承担50%。

    第十一条

    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缴纳。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由市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停止该单位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由单位自行解决。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一次性补足欠费及缴纳滞纳金后,参保人员自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在单位欠费期间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调转时,需按照规定补缴欠费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因自然灾害、重大事件等原因确实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应当提供财务报表和其他证明材料,与对其财产有处置权的机构制定缴费计划,向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缓缴申请。

    地方税务机关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应当在20日内做出批复,对准予缓缴的缴费单位下达《批准缓缴医疗保险费决定书》。缓缴期限最长为12个月。

    对经批准缓缴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在缓缴期限内不征收滞纳金。用人单位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参保人员用现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足额补缴保费后,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按照规定的比例报销。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必须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应当从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医疗保险手续。

    用人单位发生人员辞退、转移、退休、死亡等变动的,应当从变动之日起15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并重新核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缴数额。调转参保人员未按照规定办结接续手续的,转入单位自转出次月起计算缴费,并连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被判劳动教养、判处有期徒刑期间,暂停其参保缴费,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封存个人医疗保险账户。劳动教养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期满释放后继续按照规定参保缴费的,开启原封存的个人医疗保险账户,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劳教或者判处有期徒刑前的缴费年限与接续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参保人员被判无期徒刑、死缓和死刑的,从拘捕之日起,终止其医疗保险关系,个人医疗保险账户资金有结余的,结余资金发放给亲属或者法定继承人。参保人员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缓改为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继续参保的,个人医疗保险账户重新建立,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扣除服刑时,前后连续计算。

    参保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且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继续按照规定缴费并享受待遇。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的同时,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在成本或者费用中列支。补充医疗保险方案需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属于企业的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构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设立统筹基金和个人医疗账户。统筹基金和个人医疗账户分别独立核算,不得相互挪用挤占。

    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的构成为:

    (一)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为划账基数;退休人员以本人养老金或者退休费为划账基数,低于企业平均退休费的,以上年企业平均退休费为划账基数;

    (三)个人账户中的利息。

    第二十条

    个人账户资金归个人所有,可以跨年度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用人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个人账户停止计入,补缴后按照规定补计。统筹范围内职工工作发生变化时,个人账户随同本人转移。

    第二十一条

    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的医疗费用、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和住院、家庭病床等医疗费用中需个人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后,再提取10%的风险金,其余部分作为统筹基金。

    风险金主要用于突发病情及不可预见医疗因素的费用支出。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按照规定比例报销的住院费用、规定范围内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家庭病床医疗费用、门诊急诊抢救留院观察转住院(住院前留院观察5日内)及门诊急诊抢救期间死亡发生的医疗费应当在统筹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四条

    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的人员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比例支付。

    第二十五条

    下列医疗费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以外的医疗费;

    (二)未按照规定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

    (三)因违法犯罪、自残或者自杀、斗殴、酗酒、吸毒等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

    (四)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费用;

    (五)参保人员出国及在港、澳、台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其他按照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

    第二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设立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照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确定。转外就医及出差或者外出学习、探亲期间起付标准原则上应当高于本地就医起付标准。1年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每次递减15%,但最多不得超过两次。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参保人员因患精神病、急慢性传染性肝炎、浸润型肺结核、慢性纤维空洞型肺结核,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专科医院及设有相应专科病床的医院住院治疗,不设起付标准。其他法定传染病视统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调整。

    参保人员因患恶性肿瘤需要实施手术及以放射线或者化学治疗为主综合性住院治疗的,每年只交纳第一次住院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

    第二十七条

    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按照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支付,个人应当负担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转外就医及出差或者外出学习、探亲期间发生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原则上应当高于本地就医的个人负担比例。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规定比例基础上降低3个百分点。

    第四章

    医疗服务和职工就医

    第二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开业、并符合医疗保险定点申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均可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承办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必须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确定,并与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因名称、地址、所有制性质、法定代表人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在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后15日内,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必要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重新对其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当严格执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等各项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参保人员凭《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手册》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在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主选择就医、购药;也可以自行购买非处方药,或者持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处方药。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员工作地或者居住地在外地的或者退休后异地安置的,应当在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认可的当地医疗机构就医。按照规定应当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门诊就医费用可以凭医疗费收据由医保经办机构从其个人账户中支付。

    第三十二条

    参保人员出差或者外出学习、探亲期间,患急病的应当就近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门诊急诊抢救期间死亡发生的医疗费用及住院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按照规定比例报销。

    第三十三条

    因病情需要或者定点医疗机构技术力量所限需转院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院申请,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在本市内逐级转院治疗。

    参保人员从低等级转往高等级医院治疗、高等级转往下一等级专科医院或者同等级综合医院与专科医院之间转院的,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按照重新住院处理,但患法定传染病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确实因患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尚未开展治疗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疾病,必须经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有关科系专家会诊,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方可转往外地就医。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员患规定范围内疾病需门诊治疗的,由本人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审核认定后,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门诊就医。

    规定范围内疾病门诊治疗,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比例支付。

    规定范围内疾病将根据统筹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十六条

    参保人员本人生活不能自理,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确实有困难且需要住院系统治疗的,可以办理治疗型家庭病床。建立治疗型家庭病床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主治医生提出申请,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建立家庭病床的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确实因病情需要延长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治疗型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比例支付。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员因急诊、急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办审批手续,待病情稳定后,应当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垫付,治疗终结后由用人单位持医疗费收据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按照规定比例报销。

    第三十八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和在定点药店的购药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个人账户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月与医疗机构、药店结算。

    第三十九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治疗型家庭病床费用及规定范围内疾病门诊医疗费等费用中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在医疗终结时,由本人持《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手册》和IC卡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应当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总量控制、定额管理、项目审核、超额分担、节余滚存”的办法进行结算。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外地就医等需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比例报销的医疗费,应当在治疗终结后6个月内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征缴、统一管理和统一支付。完善医疗保险基金风险防范机制,必要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征收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征税、费。

    第四十一条

    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工会、医疗机构、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职工代表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定期听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汇报。

    第四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财政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报表。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费由财政全额拨付。

    第四十三条

    市劳动保障、税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定期稽核用人单位的有关账目、报表、核实参保人员及缴费工资基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开展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检查、调查工作;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协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十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比例、个人医疗账户划入比例、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等提出调整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变更、注销手续,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补缴漏缴的医疗保险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拒缴、拖欠或者少缴等延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税务部门向用人单位发出缴费通知书,用人单位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必须缴清基本医疗保险费;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追回其经济损失,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将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人员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

    (二)将患有疾病、需要治疗的人员临时招聘到单位工作,隐瞒事实真相,为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

    (三)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虚假凭证,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第四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不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拒付发生的医疗费用。对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追回经济损失、取消其定点资格外,同时处损失金额3至5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四十九条

    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参保人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其经济损失,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将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和医疗保险IC卡转借他人就医和购药的;

    (二)冒用他人的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和医疗保险IC卡就医和购药的;

    (三)伪造、涂改处方、医疗费用单据等凭证,虚报冒领医疗费的;

    (四)违反其他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

    第五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税务机关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基本医疗保险费损失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第五十一条

    已参加养老保险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业主及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及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等人员,可以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享受职工失业保险的有关医疗补助待遇。领取救济金期满后未就业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政策参保;再就业的,随用人单位参保。

    第五十二条

    参保人员因工负伤、生育医疗费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单独统筹的区、县(市)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令〔2001〕5号)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年11月07日

    实施日期:2009年01月01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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