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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1-03-29 12:21:52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成本核算 管理制度

    成本核算管理制度 本文关键词:成本核算,管理制度

    成本核算管理制度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XXXXX公司成本核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成本核算工作,提高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可自行制定成本核算办法,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成本核算管理制度 本文内容:

    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

    ;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

    XXXXX公司成本核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成本核算工作,提高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可自行制定成本核算办法,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成本开支范围

    第三条

    为生产商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其他直接支出和制造费用计入制造成本。

    1.

    直接材料:指生产商品产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所消耗的,直接用于产品生产,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料及主要材料、外购半成品、以及有助于产品形成的辅助材料和其他直接材料。

    2.

    直接工资:指在生产商品产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直接参加产品生产的工人工资以及按生产工人工资总额和规定比例计算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3.

    燃料及动力: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外购燃料和水、电、汽、冷动力费用。

    4.

    制造费用:指应由产品制造成本负担的,不能直接计入各产品成本的有关费用,主要指各生产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生产车间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的折旧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取暖费(降温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运输费,保险费,设计制图费,试验检验费,劳动保护费,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以及其他制造费用。

    第四条

    下列各项支出不得计入成本:

    1.

    资本性支出,即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

    2.

    对外投资的支出。

    3.

    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4.

    违法经营罚款和被没收财产损失。

    5.

    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

    6.

    灾害事故损失赔偿。

    7.

    各种捐赠支出。

    8.

    各种赞助支出。

    9.

    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10.

    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成本核算的任务、原则

    第五条

    公司成本核算的任务是:

    1.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合理归集与核算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正确计算产品成本并根据公司内部经营管理需要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成本报告和有关分析资料。

    2.

    监督成本费用发生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3.

    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耗费,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

    成本核算工作的原则

    1.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竞争和内部管理需要的成本费用核算体制。

    2.

    开展成本费用核算工作,加强对二级核算单位以及班组成本核算的组织与管理。

    3.

    成本费用核算工作必须在不断加强与完善各项基础管理工作的前提下进行,使成本费用的核算具有可靠的基础。

    4.

    成本费用计算期应与会计核算期一致,规定为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每月1日至当月末。计入当月成本的费用要素消耗和产品产量的起止日期须与成本计算期保持一致,不得提前和延后。

    5.

    成本核算必须坚持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应真实准确反映特定会计期间的成本水平的经营成果。

    6.

    成本核算须划清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在产品与产成品的界限、各种产品之间的成本界限。

    7.

    根据计算期内完工验收入库的产品数量、实际消耗和实际价格,计算产品的实际成本,不得以估计成本、目标成本代替实际成本。按计划成本、定额成本进行核算的,应在月末调整为实际成本。

    8.

    遵循谁受益谁承担费用的原则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对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应设置成本费用账册,以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为依据,对成本项目在各成本核算与管理对象间进行分配,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9.

    公司成本核算中的各项具体方法(包括材料计价、价差调整、费用分配方法、完工产品和在产品成本计算等),前后各期必须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将变更的原因及其对成本费用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在当期的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第四章

    生产费用的分类、归集、分配

    第七条

    生产费用按经济内容(或性质)分类称为生产费用要素。

    1.

    外购材料:

    指为进行生产经营而耗用的一切从外部购进的原材料及主要材料、半成品、辅助材料、包装物、修理用备件和低值易耗品等。

    2.

    外购燃料:

    指为进行生产经营而耗用的一切外部购进的各种燃料,包括固体、液休和气体燃料。

    3.

    外购动力:

    指为进行生产经营而耗用的由外部购进的各种动力。

    4.

    工资

    :指应计入生产费用的职工工资。

    5.

    计提的职工福利费:指按照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14%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6.

    折旧费:指各生产单位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按照规定的折旧率计算提取的折旧费用。

    7.

    修理费:指按照确定并备案的提存率预提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各类固定资产的大中小修理费用或直接计入生产费用的修理费用。

    8.

    利息支出:指应计入生产费用的银行借款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后的净额。

    9.

    税金:指应计入生产费用的各种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0.

    其他支出:指不属于以上各要素的费用支出。如物耗和非物耗等。

    第八条

    生产费用按经济用途分类称为成本项目。公司成本项目规定如下:

    1.

    直接材料:直接用于生产构成产品实体的各种原料、主要材料和外购半成品以及有助于产品形成并具有消耗定额的辅助材料,另外包括包装物。

    2.

    燃料及动力: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外购和自制的各种燃料和动力。

    3.

    工资及福利费:直接参加产品生产的工人工资以及按规定比例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4.

    制造费用:指各单位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

    (1)

    工资:指车间生产工人以外的管理人员、辅助工人、勤杂人员的工资。

    (2)

    职工福利费:指按上述人员工资的14%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3)

    折旧费:指车间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费。

    (4)

    修理费:指车间维修各类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所发生的修理费用。

    (5)

    办公费:指车间发生的文具、纸张、印刷品等办公费用。

    (6)

    水电费:指车间非工艺过程用水和照明用电的费用。

    (7)

    取暖费用:指车间应分担的采暖费用,不包括支付职工取暖费津贴。

    (8)

    租赁费:指车间从外部租入各种固定资产和工具而支付和租金。

    (9)

    差旅费:指车间因公外出的各种差旅费、市内交通费。

    (10)

    机物料消耗:指车间非直接用于产品、劳务的一般消耗材料,不包括

    修理费用、劳动保护用品等。

    (11)

    保险费:指车间应负担的财产保险费

    (12)

    低值易耗品摊销:生产车间耗用的通用工具、生产用具、仪器等。

    (13)

    劳动保护费:车间为保证劳动安全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应由制造费用开支的各项劳动保护措施费、劳动保护装置维护费、防暑降温费、劳动保护用品等。不包括增加固定资产的劳动安防护措施支出。

    (14)

    季节性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

    (15)

    运输费:车间内部运输所发生的费用和运输部门为车间提供的劳务费用。

    (16)

    外部加工费:指车间产品零部件委托外公司加工协作的费用。

    (17)

    试验检验费:指不能直接计入为鉴定某种产品质量而发生的产品的试验费、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的检验费用、理化试验、质量监控等费用。

    (18)

    设计制图费:指对产品和工艺进行科研、设计所发生的费用。

    (19)

    其他:指不属于以上项目的其他应计入制造费用的支出。第九条

    生产费用归集与分配的原则

    1.

    按产品品种设置成本核算对象,对难以直接计入的间接费用要按合适的标准,在公司包括主营业务、其他所有产品之间分配。企业的产品包括全部的主营业务、其他业务和劳务协作。

    2.

    凡能直接计入各生产线、各作业、各产品的费用均应直接计入。

    3.

    凡不能直接计入各生产线、各作业、各产品的费用,应采用与费用形成有直接关系的分配标准进行分配。

    4.

    分配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九条

    生产费用归集与分配的原则

    1.

    按产品品种设置成本核算对象,对难以直接计入的间接费用要按合适的标准,在公司包括主营业务、其他所有产品之间分配。企业的产品包括全部的主营业务、其他业务和劳务协作。

    2.

    凡能直接计入各生产线、各作业、各产品的费用均应直接计入。

    3.

    凡不能直接计入各生产线、各作业、各产品的费用,应采用与费用形成有直接关系的分配标准进行分配。

    4.

    分配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条

    购入材料的成本:

    1.

    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外购材料的成本包括:买价、外地运杂费、保险费、大宗材料的市内运杂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但不包括购进材料增值税和购进免税农产品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2.

    购进材料直接用于非应税产品的,应按包括进项增值税在内的全部支付价款全额计入材料成本。

    3.

    进口材料的采购成本应包括国外进价、进口税金。

    第十一条

    材料费用的归集与分配

    1.

    月终未报账的材料,按计划价办理暂估入库,于材料报账时冲回。

    2.

    采用公司内计划价格进行材料日常核算,月终将耗用材料的计划价调整为实际价格。材料的实际价格与计划价格的差异,使用当月实际差异率,按材料类别或品种核算。其中VB1主要原材料、制剂主要原材料按品种核算,辅助材料、备品备件、包装物、低制易耗品按材料类别核算。

    3.

    材料稽核员根据领料单,将属于直接构成产品实体的材料,计入制造一部生产成本。不能直接计入产品实体的,计入领用部门制造费用。成本核算员将直接计入产品实体的材料按材料稽核员转来的“材料领用单”,以材料核算价分配到各工序、各产品。并将材料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4.

    月末车间材料员负责将已领未用的材料办理“假退库”手续。

    第十二条

    动力费用的归集与分配

    1.

    动力包括水、电、蒸汽、冷、压缩空气等,分外购自制两种。自制动力以及需经本单位辅助车间处理后使用的外购动力,均应作为辅助生产核算。

    2.

    动力费用根据计量仪表记录的实际耗用数量进行核算,没有计量仪表的,应由动力部门或有关部门确定的合理的分配标准,作为分配动力费用的依据。

    3.

    动力费用的核算要划清生产用和非生产用的界限、内供和外供的界限。

    第十三条

    工资及福利费用的归集与分配

    1.

    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各项工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工资总额。各项工资性支出都应按照根据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进行核算和汇集。

    2.

    按照规定的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等级,依据有关的原始凭证,正确计算应付工资和实发工资。

    3.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计算、提取和支付职工福利费,不得擅自改变计提比例。

    每月应付职工的全部工资和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按部门、车间进行汇集与分配,分别计入有关科目中。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费

    1.

    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根据确定的折旧年限和折旧率,按月提取,分类计入各有关科目。固定资产的折旧率应按集团公司的统一会计政策确定,报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备案,不能随意变动。

    2.

    公司购置或竣工验收交付试生产的固定资产,都要按经审计确认的资产原值(或估计原值)入账并计提折旧;对长期不用或不需用的资产要及时办理封存手续。对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要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据以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以后,按决算数调整原固定资产估价和已提折旧,以保证成本水平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第十五条

    待摊和预提费用

    1.

    待摊费用是指本月发生,但应由本月及以后各月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共同负担的费用。待摊费用应按费用的受益期确定分摊期限,但应在一年内摊销完毕。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待摊费用应在“递延资产”科目核算。

    2.

    预提费用是反映预先分月计入成本费用,但由以后各月支付的费用,预提费用的期限也应按受益期确定。为了使各月成本费用水平均衡,应编制各项预提费用预算分月计入产品成本。实际发生的费用与预提的费用的差额应计入费用支付期的有关成本费用项目。

    3.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应包含如下内容:

    (1)

    新建、扩建企业或车间一次大量领用的低值易耗品;

    (2)

    数额较大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

    (3)

    一次支付的固定资产的租金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

    (4)

    企业发生的数额较大、应分期计入产品成本的用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

    (5)

    按规定应分期计入产品生产成本的技术转让费;

    (6)

    一次支付的财产保险费;

    (7)

    按季度(或延期)支付的流动资金借款利息支出;

    (8)

    停产检修期间的费用,可以在当年内分月摊销;

    (9)

    其他经营主管部门批准的待摊、预提费用。

    第十六条

    制造费用

    1.

    制造费用按照生产车间和规定的费用项目进行汇集。

    2.

    应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单独负担的制造费用,应直接计入。应由一个以上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制造费用,按各成本核算对象的定额工时比例分配计入。

    3.

    各月发生的制造费用,应当全部由当期完工产品负担。

    第五章

    成本核算方法

    第十七条

    产品成本核算的基本程序

    1.

    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生产费用,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分别归集,对直接构成产品成本的直接计入,间接费用按一定的分配标准在产品之间分配;

    2.

    计算在产品成本;

    3.

    计算产品的制造成本。

    第十八条

    辅助生产车间的生产费用按辅助生产车间提供的产品、劳务、作业的种类和成本项目进行汇集和分配。

    a)

    辅助生产车间的劳务、作业成本,按各车间提供的劳务作业量,以计划单位成本,分配给受益单位。

    b)

    辅助生产车间按水、电、汽、冷及维修等为成本核算对象,并按成本项目归集生产费用。

    c)

    辅助生产车间为提供劳务而发生的费用,扣除车间自用的部分外,应当全部分配给生产车间和管理部门,不得节留。

    d)

    辅助生产为各单位提供的产品及劳务,应分别计算实际成本。实际总成本与转给各受益单位的实耗量和计划价格计算的总成本之间的差异

    ,公司财务部门统一分配,计入当期产品成本及管理费用。

    第十九条

    成本计算方法:

    1.

    根据原料药产品的生产特点,对维生素B1产品的直接材料按工序采用逐步结转法进行核算,燃料动力、工资及福利费、制造费用等采用按产品产量及一定的分配标准在各品种之间进行分摊核算。

    2.

    根据医药制剂产品的生产特点,采用品种法核算,并以平行结转法核算到片剂、胶囊两条生产线,各生产线分别按配置工序、包装工序核算。直接材料按领用的品种直接计入该产品的生产成本,动力、直接人工、制造费用按品种类别(大片剂、小片剂、胶囊等)及一定的分配标准分摊核算。

    3.

    月末在制品只结存原材料,动力、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等当月发生的其他费用全部由当期完工产品分摊,不留余额。

    第二十条

    按照生产产品的品种为成本核算对象并按成本对象设置成本计算表汇集生产费用,每月的生产费用就是该产品的总成本,再除以当月实际产量,就是该产品的单位成本。

    第二十一条

    在制品成本和产成品成本

    1.

    公司制造部门应设置台帐,登记在制品的加工数量、完工数量、废品数量,转出数量和结存数量,并定期进行实地盘点。在制品的盘盈、盘亏按规定报批计入“管理费用”。

    2.

    根据在制品的实际结存数量和折合成本量正确计算在制品成本。在制品成本月末只留直接材料成本。

    3.

    制造部门对已完工的产品应及时办理验收交库手续。产成品的收发结存数量,必须在年度内定期与实物进行核对盘点,对产成品的盘盈、盘亏计入“管理费用”。

    4.

    原料药产品月末按照在制品的完工程序折合为约当产量,再根据约当产量与完工产量的比例,计算在制品和完工产品的成本。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一、第十九条

    成本计算方法:期未在制品的处理方法是只留存材料成本而不留存人工及制造费用。

    成本核算系统是可以留存人工费及制造费的,因为有些行业的月未在制品这部份费用比例并不小,况且电脑系统计算起来比手工核算方便得多,而且产品成本会更加准确。

    二、

    第十一条

    材料费用的归集与分配采用公司内计划价格进行材料日常核算。

    成本核算系统是采用成本期间加权单价为核算单价。

    成本核算员将直接计入产品实体的材料按材料稽核员转来的“材料领用单”,以材料核算价分配到各工序、各产品。并将材料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我们认为根据材料领用单来分配材料这一方法是在一定的前提条件下才能应用的,那就是不会有其它产品用到此物料,否则原计划用于产品A的物料,由于特别原因会用到B产品中去,而且当有剩余物料退仓时,真不知该冲减哪一个产品的领料记录。

    成本核算系统采用定额材料耗用加上材料差异部份,这一方法得到许多同行的认可。

    篇2: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定

    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定 本文关键词:会计核算,基础,工作

    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定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四、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定第1条为适应公司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充分体现会计集息的可检验性,特制定本规定。第2条会计科目的运用及帐户的设置、按《会计管理制度》执行,不得任意更改或自

    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定 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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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定

    第1条

    为适应公司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充分体现会计集息的可检验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会计科目的运用及帐户的设置、按《会计管理制度》执行,不得任意更改或自行设置,个别企业因业务需要新增科目时,须报总公司财务部批准。

    第三条

    凭证一般采用记帐凭证或收、付、转凭证,工业企业可采用收、付转凭证,贸易企业可采用记帐凭证。

    第四条

    会计核算组织程序:采用记帐凭证汇总表核算程序,记帐作证汇总表核算组织程序图式。

    (一)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二)根据记帐凭证汇总表编制记帐凭证汇总表;

    (三)根据记帐凭证汇总登记总分类帐;

    (四)根据原始收、付款凭证登记现金日记帐和银行日记帐;

    (五)根据记帐凭证及所附的原始凭证登记各明细分类帐;

    (六)月终,根据总分类帐和各明细分类帐编制会计报表。

    记帐凭证汇总表核算组织程序的特点是:先定期(5天或10天)将所有记帐凭证汇总编制成汇总表,然后再根据记帐凭证汇总表登记总分类帐。

    记帐凭证汇总表的编制方法是:根据一定时期的全部记帐凭证,按照相同科目归类,定期(5天或10天)汇总每一会计科目的借方本期发生额和贷方本期发生额,填写在记帐凭证汇总表的相关栏内,以反映全部会计科目的借方本期发生额和贷方本期发生额。

    第五条

    记帐规划:

    (一)记帐须根据审核过的会计凭证。除按照会计核算要求进行转帐时,用记帐员写的转帐说明作记帐依据外,其它记帐凭证都必须以合法的原始凭证为依据。没有合法的凭证,不能登记帐簿,且每张记帐凭证必须由制单、复核、记帐,会计主管分别签名,不得省略。

    (二)登记帐簿时用钢笔写(除了复写的以外,不得使用铅笔和圆珠笔)。

    (三)记帐凭证和帐簿上的会计科目以及子、细目用全称,不得随意简化或使用代号。

    (四)会计分录的科目对应关系,原则上一种经济事项分别或汇总编一套分录,不得将不同内容的多种经济事项合并编制一套分录。

    (五)明细帐应随时登记,总帐定期登记,一般不超过10天。

    (六)每一笔帐须记明日期、凭证号码和摘要,经济事项的摘要不能过分简略,以保证第三者能看清楚。每笔帐记完后,在记帐凭证上划“”号。

    (七)记帐的文字和数字应端正、清楚、严禁刮擦、挖补或涂改,不得跳行隔页。应将空行或空页划斜红线注销。

    (八)记帐发生错误,用以下方法更正:

    1.记帐前发现记帐凭证有错误,应先更正或重制记帐凭证。记帐凭证或帐簿上的数字差错,应在错误的全部数字正中划红线,表示注销,并由经办人员加盖小图章后,将正确的数字写在应记的栏或行内。

    2.记帐后发现记帐凭证中会计科目、借贷方式或金额错误时,先用红字填制一套与原用科目、借贷方向和金额相同的记帐凭证,以冲销原来的记录,然后重新填制正确的记帐凭证,一并登记入帐。如果会计科目和借贷方向正确,只是金额错误,也可另行填制记帐凭证,增加或冲减相差的金额。更正后应在摘要中注明原记帐凭证的日期和号码,以及更正的理由和依据。

    3.报出会计报表后发现记帐差错时,如不需要变更原来报表的,可以填制正确的记帐凭证,一并登记入帐。如果会计科目和借贷方向正确,只是金额错误,也可另行填制记帐凭证,增加或冲减相差的金额。更正后应在摘要中注明原记帐凭证的日期和号码,以及更正的理由和依据。

    (九)红字冲帐除了用于更正的错误外,还可以用于下列事项:

    1.经济业务完成后,发生退回或退出;

    2.经济业务计算错误而发生多付或多收;

    3.帐户的借方或贷方发生额需要保持一个方向;

    4.其它必须冲销原记数字的事项。

    (十)各帐户在一张帐页记满后接记次页时,需要加计发生额的帐户,应将加计的借贷发生总额和结出的余额记在次页的第一行内,并在摘要栏“承前页”

    (十一)月、季、年度末,记完帐后应办理结帐,为了便于结转成本和编制会计报表,需要发生额的帐户,应分别结出月份季度和年度发生额,在摘要栏注明“本月合计”、“本季合计”和“本年合计”的字样,在月结、季结数字上端和下端均划单红线,在年结数字下端划双红线。总结的数字本身均不得用红字书写。发生笔数不多的帐户,也可不结总。不需要加计发生额的帐户,应随时结出余额,并在月份、季度余额下端划单红线,在年度余额下端划双红线。

    (十二)编制会计报表前,必须把总帐和明细帐记载齐全,试算平衡,每个科目的明细帐各帐户的数额相加总和同该科目的总帐数额核对相符。不准先出报表,后补记帐簿。

    (十三)年度更换新帐时,需要结转新年度的余额,可直接过到新帐各该帐户的第一行,并在摘要栏内注明“上年结转”字样。必要时,详细注明余额组成内容,在旧帐的最后一行数字下面注明“结转下年”字样。结转以后的空白行格包括不结转余额的帐户,划一条余线注销或盖戳注销。

    第六条

    结帐、对帐:

    (一)结帐是结算各种帐簿记录,它是在一定时期内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帐的基础上进行的,具体内容如下:

    1.在结帐时,首先应将本期内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记入有关帐簿。

    2.本期内所有的转帐业务,应编成记帐凭证记入有关帐簿,以调整帐簿记录。如待摊、预提费用应按规定标准予以摊销提取。

    3.在全部业务登记入帐的基础上,应结算所有的帐簿,具体方法参见“记帐规则”的第11点。

    (二)对帐是为了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具体内容如下:

    1.帐证核对:是指各种帐簿(总帐、明细分类帐以及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等)的记录与会计凭证(记帐凭证及其所附的原始凭证)的核对,这种核对主要是在日常编制凭证和记帐过程中进行。月终如果发现帐帐不符,就应回过头来对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进行核对,以保证帐证相符。

    2.帐帐核对每月一次,主要是总分类帐各帐户期末余额与各明细分类帐帐面余额相核对,现金、银行存款二级帐与出纳的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相核对,会计部门各种财产物资明细类帐期末余额与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保管帐相核对等。

    3.帐实核对分两类:第一类现金日记帐帐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额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帐帐面余额与开户银行对帐单相核对,要求每月核对一次;第二类各种财产物资明细分类帐帐面余额与财产物资实有数额相核对,各种往来帐款明细帐帐面余额与有关债权债务单位的帐目核对等,要求每季核对一次。

    篇3:材料核算管理办法

    材料核算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核算,管理办法,材料

    材料核算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海委机关材料核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材料核算的原则和内容第一条为加强海委机关各项材料物资的核算管理,保护各种材料物资的安全完整,合理使用各项材料采购资金,发挥材料效益,制定

    材料核算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

    ;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

    海委机关材料核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材料核算的原则和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海委机关各项材料物资的核算管理,保护各种材料物资的安全完整,合理使用各项材料采购资金,发挥材料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委机关各项任务完成过程中所采购和储存的各种材料物资,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备品配件及低值易耗品等(不包括办公用品)的核算管理。包括使用各种财政资金、上级补助款、其他单位转缴入款、自有资金、各种捐款和借款等购买的材料物资,以及接受外单位实物捐赠、无偿调拨等实物转入形成的库存材料的核算管理。

    第二章

    材料的采购入库

    第三条

    各部门为完成各项事业任务所需的材料物资,应尽量从现有库存中解决,因库存不足或其他原因确需采购的,应首先落实资金来源,并编制请购报告(或海委签报),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后续的购买活动。

    请购报告(或海委签报)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并对材料用途和对所需材料的特殊要求等做出说明。同时,应经储存、财务和其他有关部门签字。

    对于没有落实资金来源或未办理审批手续以及采购手续不完备的购买活动,财务部门不得受理。

    对于单位价值较低、需求量大、采购相对频繁的材料物资,由使用部门按年度编制采购计划,经批准后,在计划额度内由财务部门监督实施,日常购货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条

    各部门的大宗采购业务,应与供方签订经济合同,所订立的合同应经海委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条件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采购部门负责组织对所采购材料物资的验收工作,验收由保管、财务、业务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对于未办理验收手续的采购业务,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相应的价款结算。

    大宗材料物资的验收应编制验收报告,并经所有参加验收人员签字。验收过程中应对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和品质、性能等进行审查,并与定购合同、供方发票相核对,对于发现的问题应记录于验收报告并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材料的储存

    第六条

    储存部门对于验收合格的材料物资应及时入库,并结合材料特点合理储存、分类码放,同时定期检查库存材料保管情况,以保证库存材料性能、品质。

    第七条

    储存部门应设专人负责材料的收发保管,登记材料保管账簿,保管人员对所保管材料的实物安全负责。

    材料保管人员要严格执行材料的各项收发手续,同时定期对库存材料进行实物盘点,并与财务部门核对,对于核对不符的要查明原因,经批准后,做出相应处理。

    第八条

    储存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设置材料卡片,及时登记各种库存材料的增减变动情况。

    第九条

    储存人员应熟悉各种库存材料物资的情况。发现不需用、不适用以及毁损变质的材料物资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

    第十条

    储存部门要不断完善各项材料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制度,提高对库存材料物资的管理水平。

    第四章

    材料的使用

    第十一条

    各项库存材料物资出库要办理相应的领用手续,经收发双方签字后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二条

    根据实际需要使用或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对库存的各种材料物资进行调拨时,应编制材料出库单或调拨单,经批准后,到储存部门办理发运手续,材料调拨后应经收货方签收。

    第十三条

    因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造成库存材料减少的,应编制库存材料盘点报告,并查明原则,属于经管人员责任的,由经管人员负责赔偿。

    储存部门对因毁损报废等原因而使用性能受到影响的库存材料以及其他不需用、不适用的库存材料,要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申请清理,清理变卖过程中形成的变价收入要及时交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材料使用部门对于已领未用的多余材料物资以及业务进行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物资要及时办理退(交)库手续。

    第五章

    材料的核算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办理材料物资出入库业务要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手续(业务量大的可由保管部门凭出入库凭证进行汇总)。财务部门对收到的各种收发料凭证要认真审核,根据审核无误、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册。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建立材料核算账册(或辅助账册)核算各种材料物资的收发情况。

    材料明细分类帐应序时逐笔登记各种材料的增减变动情况,并定期与总账核对。

    对于品种多、单位价值低、收发频繁的各种材料物资,经批准,可以采用实物盘存制核算材料发出的数量。

    第十七条

    材料的核算按照采购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计价,材料的入账价值包括买价、运杂费和税金等。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现金折扣以及材料的储存费用不计入材料成本。

    第十八条

    各种材料物资的发出按照先进先出法确定其发出成本。

    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应定期与材料储存部门核对账册,并参加库存材料物资的盘点。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应监督库存材料的处置情况,对材料变价收入及时入账,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储存的材料物资应视同自管材料进行核算,并与对方签订仓储保管合同,同时认真监督合同履行情况、及时与对方核对材料储存情况。代其他单位储存的材料物资应建立代管材料备查登记簿,并加强实物管理,定期与对方核对相符。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委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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