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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团公文处理办法样本

    时间:2020-11-04 11:57:02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样本 办法 公文处理

     集团公文处理办法样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公文管理工作,提高公司内部沟通和外部联系的有效性,确保公文品质和公文处理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公文,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管理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拟发、管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过程中必须注意保密,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六条

     行政办公室为公文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公文内容涉及的业务部门为该项公文的主办部门,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该部门为此项公文的会办部门。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其他公司板块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

     公司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人员任免和嘉奖。

     (二)决议 适用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讨论后做出的重要决定事项。

     (三)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分、子公司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四)通知

      适用于批转分、子公司的公文,转发政府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的公文,传达要求公司所属部门及分、子公司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

      (五)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事项。

      (六)报告

      适用于向政府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政府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的询问,适用于部门和分、子公司向公司报告。

      (七)请示

      适用于向政府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请求批示、批准;也适用于部门和分、子公司请示公司有关事项。

     (八)批复

      适用于答复公司所属部门及分、子公司的请示事项。

      (九)意见

      适用于对公司所属部门及分、子公司的相关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函

      适用于相互平行的单位或不相隶属的单位之间商洽工作,征询和答复问题,请示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一)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九条

     公司公文按照行文关系、文件去向划分,可分为上行文、平行文和下行文三种。

     上行文是指向政府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发文;平行文是相互平行的单位或不相隶属的单位之间的发文;下行文是指对公司所属部门及分、子公司的发文。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眉首、主体、版记构成。

     公文眉首是指首页横线以上部分,包括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单位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等内容。眉首部分一般占首页的 1/3 到 2/5。(见附件 1)

     公文主体是横线以下至主题词(不含)之间的各要素的统称,包括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版记是位于主题词以下的各要素的统称,包括主题词、分送栏、印发栏等。

     第十一条

     公文眉首。

     (一)涉密和紧急标识。涉及公司秘密的公文应当在文件首页右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绝密”、“机密”公文在文件左上角标明文件份数。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的,秘密等级标识在右上角第 l 行,紧急程度在右上角第 2 行。

     (二)发文单位标识。发文单位标识应当使用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分为二种:一种是由公司全称加“文件”组成,另一种仅为公司全称。联合行文,主办单位排列在前。

     (三)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由公司代字、年度、顺序号组成,置于发文单位标识之下,横线中央之上。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单位发文字号。

      (四)上行文(即向政府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呈送的请示、报告)应标注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

     第十二条

     公文主体。

     (一)标题。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其结构包括:发文单位、事由和文种三

     部分。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和转发文件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公文标题位于横线下方空一行处,排列应遵循美观易懂的原则,字数不多可居中排成一行;如字数较多可排成两行,分行时不要将词组分开。上下排列可采用“两行等长”、“上短下长”、“上长下短”、“正梯形”、“倒梯形”、“上下短中间长”或“上下长中间短”的排列格式,照顾阅读的方便并保持页面的美观。

     (二)主送单位。主送单位指公文的主要受理对象,受理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主送单位应在标题下空 1 行处,左侧顶格,主送单位名称后标用全角冒号。

      (三)正文。公文正文在主送单位名称下 l 行处,每自然段左空 2 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计量单位不能回行。

     (四)附件说明。公文附件说明应附在正文空 1 行处,左侧需空 2 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

     附件应与主件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 1 行顶格标识“附件”,并标识序号。

     (五)成文日期。成文日期应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成“○”。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六)公文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办文单位加盖印章。联合行文需加盖两个以上印章的,应将各发文单位名称排在发文时间和正文之间,主办单位印章在前,协办单位印章在后,印章之间互不相交或相切。

     (七)文件落款通常应在正文或附件下空 2 行。当文件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必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八)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第十三条

     版记。

      (一)主题词。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主题词”标引在文件末页左下端、分送栏之上,居左顶格标识,后标全角冒号;主题词按类别词、类属词、文种的顺序排列,词目之间空 1 字。

     (二)分送栏。分送栏由两条等长的平行细实线构成,设在主题词下 l 行,左空 1 字标识“呈报”或“抄送”,后标全角冒号;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单位对齐;在最后一个抄送单位后标句号。

     抄送单位指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抄送单位的写法:

     抄送给领导单位或领导,可写“呈报”某某;抄送平级单位,可写“抄送”某某;抄送给下属单位,可写“抄发”某某。)

     (三)印发栏。印发栏(拟稿、核稿、打字)应设在文件末页最后一行。

     第十四条

     专题会议纪要用于记录公司各种专题会议召开或评审的内容,发文单位应放在横线之上左侧,成文时间放在横线之上右侧。(见附件 2) 第十五条

     其他会议纪要的发文单位放在横线之上左侧,成文时间放在横线之上右侧。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要求发、报有关领导或单位。(见附件 3) 第十六条

     章程等规定性文件,不写收文单位,在颁发时另加一个命令或通知。

     第四章

     排版、印刷格式

     第十七条

     文件用纸。文件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 A4 型(210ram×297mm),特殊文种用纸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八条

     文头与页边。文件的各页在印制时,均应在四边留出空白的余地。一般天头宽 25 毫米,地脚宽 20 毫米,订口宽 28 毫米,翻口宽 20 毫米。

      第十九条

     字体与字号。文件标题用小二号宋体加黑;发文字号、签发人、抄送单位、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落款等用四号仿宋体;签发人姓名用四号楷体标识;密级、紧

     急程度用四号黑体;“主题词”三个字用四号黑体,具体标引的主题词用四号宋体。

     如文件内容层次较多,可用分级标题标出。第一层大标题用小三号宋体加黑,第二层用四号黑体,第三层用四号楷体。规范性文件的章节名可用小三号宋体加黑居中,前后各空一行;条名用黑体或四号仿宋加黑标出。

     第二十条

     字数排列与行间距。WORD 字处理系统排列一般为每页 25 行,每行 35 个字符,行距为 1.5 倍。

     第二十一条

     页码。多页文件应逐页编出页码,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在每页正面的右下角、背面的左下角。

      第二十二条

     装订。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 A 4 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

     第五章

     行文规范

     第二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二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向各关联板块或业务部门行文,一般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或答复问题及审批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同级各部门可以联合行文。

     第二十七条

     向各关联板块或者公司系统的重要行文,可以同时抄送行业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单位,需要同时送其他单位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分、子公司。“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九条

     受双重领导的公司向上级单位行文,应当写明主送单位和抄送单位。

     第六章

     发文办理

     第三十条

     发文办理指以公司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 (会签)、校对、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和分发等程序。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要以公司名义对外行文,须经行政办公室审核,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后办理。

     第三十二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单位的职权和与主送单位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结构层次序数可跳开但不能颠倒使用;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三十三条

     拟制公文应使用公司统一的拟稿纸。

      第三十四条

     涉及其他部门会签或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交行政办公室核稿;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由,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相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部门和领导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五条

     公文送领导签发前,应当由行政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第三十六条

     审核后,由行政办公室统一编号并呈送领导审批同意后签发。

      第三十七条

     签发后的公文原稿由行政办公室统一印发,并做好发文登记。

      第三十八条

     经签发的公文应由行政办公室统一归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所有部门之间不得将收文横向传递,必须经行政办公室进行流转。

     第七章

     收文办理

     第四十条

     收文办理是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四十一条

     收到其他各公司版块或部门上报需要办理的公文,行政办公室应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公司部门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涉及其他部门或公司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四十二条

     公司所有收文均由行政办公室负责审批流程工作。并将领导审批意见抄告承办单位执行。

      第四十三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

     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行政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四条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上级部门和领导协调或裁定。

      第四十五条

     审阅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和其他审阅人都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没有请示事项的,签署表示已阅知。

      第四十六条

     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行政办公室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四十七条

     行政办公室在公文处理时要及时准确,事后落实和监督应到位,在公文流转过程中要注意保密和保管;文件处理完毕,要及时准确注办,包括领导批示和部门处理落实的意见。

     第八章

     公文归档

     第四十八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及时整理(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文归档时,应保证文件不少于两份,便于备份查阅。

      第五十条

     归档的外部收文应具有一定的政策指导意义或行业管理内容,与公司经营发展无关的外部收文原则上不作归档。

      第五十一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便于保管和查找利用。

      第五十二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部门整理、归档,其他部门保存复印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五十三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传真件不得直接作为文件归档,应将复印件归档。

     第九章

     公文管理

     第五十四条

     公文由行政办公室统一收发、传阅、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五十五条

     公文翻印需经行政办公室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公文除外。

      第五十六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撤销之日起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七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行政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五十八条

     部门或各关联板块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后按有关规定移交行政办公室存档。员工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将由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归还。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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