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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骗取、冒领社会保险待遇政策解读

    时间:2020-11-10 05:03:47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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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骗取、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骗取、冒领社会保险待遇?

     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是指待遇领取人员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待遇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冒领。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其亲属(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续冒领死者待遇的行为。或者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重新就业,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履行告知义务,仍在冒领失业金。

     2.重复领取。即城乡居保参保人员重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跨统筹区域重复参加城乡居保并重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或者失业人员退休后仍领取失业金。

     3.服刑冒领。即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服刑,其亲属未及时申报暂停发放待遇,仍继续冒领服刑人员待遇的行为。

     4.违规骗取。即以非法占有、使用、获取利益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待遇的行为。

     二、骗取、冒领社会保险待遇有哪些法律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3.《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 500 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第八条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三、如何退回骗取、冒领社会保险待遇?

     违规领取待遇的人员或其亲属(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通过以下任一种方式退回违规领取的待遇:

     1.工作人员协助退款:持《追缴通知》前往属地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村(居)委会(社区),请求相关工作人员协助退款至相应险种指定基金账户。

     2.指定银行退款。持《追缴通知》到指定银行,按违规领取的金额退款至相应险种指定基金账户。

     3.办理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应及时注销登记手续。

     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其亲属(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须在 15 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到参保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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