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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1-07-14 10:07:42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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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规则与勇气心得体会

      今天,给大家讲一段故事。

      一个发生在2021年6月12日至14日共计三天两夜,xx环球贸易大厦B座1703室,一个刑辩集训营里的故事。

      这个故事里,每个人都是主人公,都拥有一段与众不同的际遇。日后,每个人回想起来时,都能在这个故事里,找到一个或期待、或紧张、或激动、或懊恼、或恍然大悟、或闪闪发光的瞬间,并由这个“峰值体验”出发,展开一段绘声绘色的描述。

      而此刻,如果以我为视角,重新回忆这个故事时,我的版本是这样的。

      一、事实:当我们说这就是事实时,我们在说什么

      在三天两夜的集训里,重中之重是解读“什么是事实”这一命题。

      众所周知,法律裁判以事实为依据。而事实既然是已经发生的、不可逆转的过去,那么,我们后来所谈及的事实,真的是那一段曾经发生过的事实吗?如果我们能够获得证据碎片,甚至能够按照我们的想法拼凑这些证据碎片,那么,又如何使得别人信服,我们所拼凑的证据碎片就是事实的本来模样呢?

      一时间,玄之又玄的重重命题里,又出现了这样一句话“世事纷繁复杂,蒙蔽我们的双眼……”

      而刑辩律师应有的能力之一,就是重构事实。无事实,则无评价。

      反思实践,摆在我们面前的,常常有两个“事实的初步版本”:一个是当事人声情并茂讲述的“事实”,另一个则是各种客观证据及主观证据反映出来的可能不太连续、不太完整的证据事实。而尽管大脑可能在潜意识中已经对“当事人事实”作出了识别、甚至是预判的初步处理,但最终能够通过司法程序检验的事实,还应当是构建在甄别和利用证据基础上、符合法定证明标准的事实。

      从方法论层面上来看,构建事实的路径在于证据分析,也即,分析单个证据的三性两力,分析证据间是否“严丝合缝”以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具体来说,包括“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证据能力、证明力”,进一步的,还可以在三性与两力之间建立起较为明晰的对应关系,以应对混乱适用的司法现实;在面对每一个、每一项待证事实背后的证据链条时,可以从论点、论据、论证方式三方面入手分析,要始终记得,在证据基础上所做的每一步演绎,都可能存在值得思考或质疑的空间。

      从实操层面上来看,构建事实还需要在接待、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的每一步骤中做到稳打稳扎,始终以有效获取、记录、传递、交流信息为目标。简单来说,接待时要有身为律师的“场合感”;会见则应当以信任为基础,在有限时间内高质高效地获取、记录、核实、传递相关信息;阅卷时应当带着问题有所目标的进行摘录和整合;调查取证则要提前考虑好信息的展现形式,兼顾有效取证与风险规避。

      如果问我事实是什么,我想,我给出的答案是:

      1. 在穷尽一切可能之前,要假设所获取的信息只是既定事实的冰山一角。

      2. 未经审视、经不住审视的事实,从来都不是事实。

      3. 做事实的重建者,而不是还原者。

      二、规则:我们为什么能够比别人更有解决力

      情景一:“律师,您能帮我把猪肘子带进去给我的丈夫吗?”

      面对这样一个问题,你会回答能,还是不能?如果答案是能,你怎么能确保“会见时私自传递物品”不会成为你的“罪状”?如果答案是“不能”,你怎么回应家属“仅仅是一个猪肘子而已,律师连这点都做不到吗”的这一自然而朴素的质疑。

      法律人在判断能不能的时候,往往遵从的是“条件-模式-结果”的逻辑结构。但显然,法律并没有规定律师会见时可不可以帮家属带猪肘子给当事人。

      情景二:“律师,这个当事人的情况今天就可以取保,不过我还没来得及通知家属。”“没关系,我已经联系家属在附近等着了。”

      面对检察官“突如其来”的取保决定,上面的这个回应是不是帅呆了。但问题是,这要求律师在不具备检察官身份的前提下,还能够以检察官思维作出检察官式预判,显然也不是每一个律师都可以作出如此精准的回应。

      在三天两夜的集训里,老师们以身说法的第二个重大命题就是“规则解决力”。大家都是法律人,学的都是白纸黑字的法律,为什么“我更能回应需求,更能解决问题?”

      首先,明文规定的规则,才是规则。这就提出了两方面要求:

      一是知道明文规定的都有什么,也即,做好法律检索的基本功,对法律、法规、规章、地方司法政策,以及指导案例、公报案例、典型案例、具有内化约束力的参照案例等最好做到应知尽知;

      二是强调规则的明文性,也即,用具体的、明确的规则主张权利,而不是空谈一句“根据法律规定”。毕竟,权利的边界就是义务之所在,如果要求别人尊重某项权利,那么,最好的方式就是告诉他,“这是根据某一条某一款某一项规定,你应当履行的义务”。否则,在模糊不清的边缘地带里,谁又能说得清这是谁可以拥有的权利,抑或是谁必须遵从的义务呢?而这两点结合起来,就是我们得以通过法律方式有效解决问题的根本基础。

      其次,没有明文规定的规则,也要有规则意识,不僵化、不逾矩:

      一是不僵化,不要仅仅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做,就轻易的说出“不,这行不通”。在前述“猪肘子”案例中,这个猪肘子最终还是成功的在监控录像的见证之下,完整地送到了当事人的手里。也正是因为律师的灵活处理,才能成就这个精彩的小故事,而不是造就一次无疾而终的小遗憾。

      二是不逾矩,不能仅仅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不能做,就随心所欲地在违法边缘疯狂试探。身为尚权律师,可以也必须明确的一点是:尚权刑辩,纯刑辩,不勾兑。

      如果问我怎么解决问题,我想,我给出的答案是:

      1. 与对问题拥有最终裁判权的人共用一套规则体系。

      2. 掌握的规则越多、越清晰,话语的分量越重。

      3. 区分合法与不违法。

      三、勇气:如果不能改变世界,至少不被世界所改变

      事实上,法律不是验钞机,放进去一张钞票,就能显示出来一个极为精准的数字和一个肯定性的真假判断。而我们面对的也从来都不是冷冰冰的机器,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一个跟我们一样,会考虑私益也会甘愿奉献,会讲求真相也会妥协现实,会相信情怀也会权衡利弊的人。

      所以,即便一个人身陷牢狱,也不一定会天然地就对我们这个“陌生人”毫无保留;所以,或许摆在面前的证据链条看似已形成完整论证,实则不过是虚假的表面印证;所以,电影里能够勇敢说出真相的证人,现实中却避而不见、三缄其口;所以,有理有据写出的取保申请书,却往往遭遇到抽屉里躺平的冷宫待遇。

      但这些,都不应成为阻碍我们坚持刑辩的理由。

      尽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中“公平正义”,应当包含结果意义上的公平正义,但什么结果才是“公平、正义”的,却又从来不是一个只有唯一标准答案的定论。在这个过程当中,正如乔治奥威尔所言,如果你感到保持人性是值得的,即使这不能有任何结果,你也已经打败了他们。

      这不是刑辩人的自我感动,这是刑辩人在面对可能出现的现实挫败时,能够一次次重新出发、继续坚持下去的勇气和动力。

      仍记得几个月前参加尚权面试的时候:

      “你为什么来尚权?”

      “因为我热爱刑辩。”

      “为什么热爱刑辩?体现在哪里?”

      在这个问题后面,我犹豫了。

      于当时的我而言,“热爱”只是一个再简单不过,且始终无法忽视的意识,但面对既不是刑事背景出身、也没有刑事专业积累的现实,如果采用“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标准进行检验,我如何能证明我的热爱呢?

      当时,我没能给出一个圆满的答案。

      当时的我也并没有想过,几个月后,我能够有幸从毛立新主任的手中接过尚权所所徽;更没有想过,能够有机会作为“尚权刑辩新人”中的一员,与周围每一个都闪闪发光的小伙伴们一起,正式迈入这场以“梦想启航”作为开端的征程。

      而当下,既来之,我将带着在这场集训营里收获到的“事实”与“规则”,满怀勇气的坚定前行。即便微小,也能在当下、未来的某一定格瞬间里仍做到无愧于热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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