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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第五次党代会专题学习心得体会范本两份

    时间:2021-03-02 00:03:42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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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第五次党代会专题学习心得体会范本两份 本文简介:重庆市第五次党代会专题学习心得体会范本两份【重庆市第五次党代会专题学习心得体会1】刚刚闭幕的中国共产党成都市第五次代表大会,是成都振兴发展关键时期召开的十分重要的会议,是一次凝心聚力、共谋发展的大会。大会描绘了我市未来五年经济社会宏伟的发展蓝图,顺应时代要求,合乎百姓期待,鼓舞人心,催人奋进。面对清

    重庆市第五次党代会专题学习心得体会范本两份 本文内容:

    重庆市第五次党代会专题学习心得体会范本两份

    【重庆市第五次党代会专题学习心得体会1】

    刚刚闭幕的中国共产党成都市第五次代表大会,是成都振兴发展关键时期召开的十分重要的会议,是一次凝心聚力、共谋发展的大会。大会描绘了我市未来五年经济社会宏伟的发展蓝图,顺应时代要求,合乎百姓期待,鼓舞人心,催人奋进。

    面对清晰的发展方向,明确的目标任务,我们眼下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学习宣传好、贯彻落实好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用党代会精神凝聚全市人民的智慧和力量,激励全市人民同心同德、开拓进取,全面完成党代会提出的各项任务,加快推进生态宜居美丽富庶成都建设。

    学习贯彻落实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关键是深入学习,深刻领会。党代会报告是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集体智慧与生动实践的结晶,是指导我市未来五年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对全面实施“十三五”规划、开创建设生态宜居美丽富庶成都、新一轮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的重大意义,增强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代会精神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要把学习党代会精神与落实“十三五”规划结合起来、与学习中共成都市委四届十三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结合起来,让党代会精神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通过深入学习,全面领会党代会的精神实质,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党代会精神上来,进一步增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增强加快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今后五年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深刻领会加快建设“生态宜居美丽富庶成都”丰富内涵,进而把党代会精神转化为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和创造性实践。

    学习贯彻落实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目的是要充分激发起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推进生态宜居美丽富庶成都建设,必须要始终保持敢为人先的旺盛斗志,勇于探索、敢于实践、善于创新,不断开拓改革发展的新路子;始终保持力争上游的昂扬精神,直面挑战,奋勇争先、超越标杆,确保各项工作走在前列;始终保持坚韧不拔的执着干劲,在困难面前不停步、矛盾面前敢负责、风险面前有担当,咬定目标抓落实,克难攻坚抓落实,脚踏实地抓落实,埋头苦干抓落实,以党代会精神来凝聚民心、激发民智、振奋民气、集中民力,使全市上下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拧成一股绳,营造更加浓厚的发展氛围。

    学习贯彻落实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要紧密结合实际,开拓创新。全市上下要把中央及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与成都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各级领导班子要带头学习研究,做到先学一步,学深一层;各位代表也要身体力行、率先垂范,把会议精神带到各条战线,在各自岗位上为成都的振兴发展奉献智慧和力量。同时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精心运筹,认真谋划,深刻分析发展的优势、机遇与挑战,研究发展定位和举措,剖析发展中的障碍和瓶颈问题,要把“有办法、敢担当、抓落实”精神体现到工作的各方面各环节,坚持抓大谋远,想大事、干大事、攻难事,多做打基础、管长远、增后劲的事,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断创新举措,解决各类问题。

    盛会谋定大局,发展重任在肩。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我市大力实施“改革引领、创新驱动、结构优化、文化兴市、生态立市”五大战略的关键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期,是实现“十三五”目标任务、实现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奋斗期。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紧紧围绕市第五次党代会奋斗目标,进一步明确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破路径、工作重点和实现形式,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发展理念,着力破解发展难题,切实在推进经济发展、城乡和谐、生态文明、文化繁荣、民生改善上下功夫、求突破,为开创建设生态宜居美丽富庶成都、新一轮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新局面打下坚实的基础。

    【重庆市第五次党代会专题学习心得体会2】

    刚刚闭幕的中国共产党成都市第五次代表大会,描绘了未来五年成都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开启了成都新时代的发展征程。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此次大会精神,认清当前形势,紧抓发展第一要务,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聚发展之力、尽发展之责,推动成都后发崛起、追赶超越。

    在成都转型升级、追赶超越、决胜小康的关键时期,各个党员代表履职尽责、忠实担当,积极为成都的发展出谋划策、集思广益。关于今后五年我市经济的发展方向、施策重点,大会明确提出,要坚持“四化”同步、“三区”联动,以转型升级为主线,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新型工业、现代农业、旅游文化的“升级版”,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发展是硬道理,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没有发展,一切都无从谈起。近年来,我们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在省委的坚强领导下,综合实力稳步提升,工业转型加速推进,现代农业持续壮大,旅游业发展迅猛,五年间,全市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0.7%,是2011年的1.4倍。成绩已是过去,乘势而上方良策。在今后五年的发展过程中,我们要紧盯大会确立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强化责任担当,努力有所作为,让宏伟蓝图变成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行动纲领、拼搏动力。

    蓝图已绘就,扬帆再起航。今后,我们要深刻领会党代会精神实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以追赶超越为主题,以转型升级为主线,积极建设新型工业聚集地,坚持工业强市战略不动摇,重点发展精细化工、装备制造、食品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天航空五大产业,全力补齐成都的发展短板;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地,要坚持以工业化理念发展农业,走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产业化路子,推动农业上档升级、提质增效;建设华夏山水文化旅游目的地,要以旅游文化产业为核心,彰显“山水城陵”特色,打响“华夏之根、文化之源、三圣故里、将相之乡”品牌,走全域旅游的发展路子,使旅游业成为转型发展新的增长极;建设大关中东部及黄河金三角区域中心城市,要发挥陕西东大门区位优势,推动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加速聚集,不断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展现陕西东大门建设的崭新风貌。

    追赶超越赢得主动,奋力崛起开拓辉煌。面对清晰的发展方向、明确的目标任务、详细的发展策略,我们当前的首要任务就是要贯彻落实好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牢记使命、勇于担当,低调务实、埋头苦干,紧抓发展重点、迅速付诸行动,加速转型升级、奋力追赶超越,努力完成党代会提出的各项任务,不断开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局面,为成都历史的时代长河勾勒出一幅绚丽色彩的画卷。

    篇2:小学学习贯彻重庆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情况汇报

    小学学习贯彻重庆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情况汇报 本文关键词:重庆市,党代会,学习贯彻,第五次,情况汇报

    小学学习贯彻重庆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情况汇报 本文简介:小学学习贯彻重庆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情况汇报6月25日,汇龙小学党总支组织全体党员、入党积极分子采取专题学习、交流发言、知识竞赛、假期承诺四举措,深入学习贯彻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集中学习,提震精气神。重庆市第五次党代表、汇龙小学校校长张中纯同志结合自身参会经历,再次为全体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声情并茂、深

    小学学习贯彻重庆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情况汇报 本文内容:

    小学学习贯彻重庆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情况汇报

    6月25日,汇龙小学党总支组织全体党员、入党积极分子采取专题学习、交流发言、知识竞赛、假期承诺四举措,深入学习贯彻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

    集中学习,提震精气神。重庆市第五次党代表、汇龙小学校校长张中纯同志结合自身参会经历,再次为全体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声情并茂、深入浅出地介绍了重庆市第五次党代会概况,并从跨越奋进的五年、科学谋划未来发展、奋力开拓发展新境界和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四大部分解读了重庆市第五次党代会报告。她说,再次解读工作报告,精神更加振奋,总结全面到位,报告实事求是地回顾总结了过去五年的工作和取得的成就,全面深刻地分析了我市面临的形势,明确提出了今后五年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战略思路和重要举措,将成为引领全市未来五年乃至更长一个时期各项事业发展的行动纲领。

    专题讨论,理清工作思路。全体党员紧紧围绕:“学习贯彻重庆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我该怎么办?”“争当学习贯彻先锋,我们齐行动”专题进行了专题讨论,并积极交流发言。党员周宗丽在发言中说,自己要进一步加强学习,加强党性修养,增强党员意识,以身立教,言传身教,教好书,育好人,为推进学校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知识竞赛,检测学习效果。学校党总支部从党章、党规、《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从严治党基本知识读本》等学习资料中精心选题,5支参赛队通过必答、抢答、风险题三个环节的比拼,二支部综合学科党小组、一支部班主任党小组、语文学科党小组分别获得了第一、二、三名。

    承诺践诺,争做最美党员。“假期中,我要不断加强学习,充好电,努力提升自己的教学工作水平”、“这个长期,我要对全班的同学进行一次家访,进一步了解学生的情况,密切家校关系”、“这个假期我要陪孩子及家人多阅读、多运动”……全体党员纷纷承诺,并在“学习贯彻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争做永川最美党员”条幅上庄严地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篇3:重庆市电影管理办法

    重庆市电影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重庆市,管理办法,电影

    重庆市电影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发布单位】83102【发布文号】渝府令[1997]8号【发布日期】1997-12-02【生效日期】1998-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市电影管理办法(1997年12月2日渝府令〔1997〕8)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电影行业管理,促进电影事业的发展和繁荣,满足人

    重庆市电影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发布单位】83102

    【发布文号】渝府令[1997]8号

    【发布日期】1997-12-02

    【生效日期】1998-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重庆市电影管理办法

    (1997年12月2日渝府令〔1997〕8)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电影行业管理,促进电影事业的发展和繁荣,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

    电影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第三条

    从事电影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以社会效益为主,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共同提高。

    第四条

    第四条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电影管理工作。

    区(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第五条

    第五条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电影事业的发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电影事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落实电影产业政策,加强宏观调控;

    (三)实施电影行政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关系;

    (四)扶持农村及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电影事业发展;

    (五)组织电影专业培训,指导电影技术设施改造,提供信息服务等。

    第六条

    第六条

    电影由电影制片单位摄制,设立电影制片单位须符合国务院《

    电影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申请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务院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七条

    第七条

    鼓励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以投资、资助等形式参与摄制电影片。

    第八条

    第八条

    进口电影片须按国务院《

    电影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未经国务院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进口境外电影的业务活动,不得以科研、教学等名义进口故事片和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其它电影片。

    第九条

    第九条

    电影发行、放映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和《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

    《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由区(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

    未取得以上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发行、放映活动。

    第十条

    第十条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我市电影发行事业的专业规划;

    (二)有适应电影发行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三)有符合发行电影片要求的资金、场所、设施和设备;

    (四)国家电影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行政区域内电影网点布局;

    (二)有合格的电影放映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三)有符合电影放映规定条件的资金、场地、设备和安全卫生设施;

    (四)有健全的电影放映管理制度;

    (五)有合法的供片渠道;

    (六)国家电影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按下列程序办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后,凭许可证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其它证照:

    (一)从事新形式电影放映的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证;

    (二)除(一)项规定以外的电影放映单位,由所在地的区(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驻渝部队(含武警)需对外从事营业性放映的电影放映单位,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有关证照,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

    驻渝部队(含武警)系统内部发行和放映的电影片,不得对外发行或进行营业性放映。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市外的电影放映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从事电影放映活动的,应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区(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发给《电影放映临时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电影放映活动。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从事电影发行、放映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放映未经国家许可或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影片。

    因文化交流和学术研究等需要,在本市举办未获国家《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片放映活动,必须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被批准后,方可在指定的范围、时间、场所内放映。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经营活动或变相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非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不得从事营业性电影放映活动。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对电影经营单位实行一年一检的年检制度。

    电影发行单位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年检;电影放映单位由所在地的区(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年检。

    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电影经营单位执行国家有关电影管理的法律法规、电影设备设施、发行放映国产影片、上缴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填报国家电影统计报表以及安全、卫生、消防等情况。

    年检合格的电影经营单位,换发电影经营许可证。年检不合格的电影经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内达到年检要求的,换发电影经营许可证,限期内仍未达到要求的,取消电影经营资格。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电影发行实行影片登记备案制度。

    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发行的35毫米影片及新形式影片,由电影发行单位于新片发行前5日内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16毫米影片由电影发行单位在影片发行前3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影片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电影发行单位的电影经营许可证;

    (二)国家电影审查机构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三)在本市(或部分区域)发行影片的有效版权证明书或合同书。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电影版权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

    著作权法》)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电影著作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载体形式对影片进行复制、发行、播放。电影经营单位依法取得电影片地区发行权的,受《

    著作权法》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从事电影发行、放映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其经营方式自主决定。

    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维护电影院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障观众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对电影院实行等级管理制度。电影院等级评定标准,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拟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电影院等级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电影院等级评定标准组织评定。

    电影票价由电影放映单位自主定价,其售出的电影票券应注明票价,并与实际售价相符。电影票券由核发《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部门监制。文化、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电影票价的监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电影放映设施建设纳入规划。

    改建、拆建电影放映设施,必须经电影放映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小于原有的规模,不得擅自将电影设施挪作它用,保持影院设置与人口的合理比例。

    重建后的建筑系多层或高层的,电影放映厅原则上应安置在平街层,以利观众出入方便、安全。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电影放映设施。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成的市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专门用于发展下列电影事业:

    (一)城市电影院技术设备的更新改造;

    (二)扶持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电影事业的发展;

    (三)经市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需要资助的其它电影事业。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经营单位和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经营或变相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认定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缴纳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依法追缴,并处以应缴款额2倍的罚款。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市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其依法委托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赔偿、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电影版权人经济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影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规定》(重府令第62号)同时废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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