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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第一七一中学自动化控制实验室建设项目

    时间:2020-09-05 11:34:48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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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一七一中学

     自动化控制实验室建设项目

     招标编号:

     ZRDX- - BJGP- -

     招标文件

     北京中润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1 16 6 年 0 04 4 月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一

     说

     明

     1.

     招标采购单位及合格的投标人

     1.1 招标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1.2

     满足以下条件的投标人是合格的投标人,可以参加本次投标:

     1.2.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包括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及其联合体。

     1.2.2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京市政府采购有关的规章,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 凡受托为采购本次招标的产品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公司,及相关联的附属机构,不得参加投标。

     1.4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招标采购单位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投标人资格将被取消。

     1.5 招标采购单位在任何时候发现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依法追究投标人的责任:

     1.5.1 提供虚假的资料。

     1.5.2 在实质性方面失实。

     1.6 政府采购当事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

     2 2 .

     资金来源

     2.1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所述的采购人必须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包括财政性资金和自筹资金)。

     3 3 .

     投标费用

     3.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采购单位均无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二

     招标文件

     4.

     招标文件构成

     4.1 要求提供产品的内容及详细技术需求、投标须知和合同条件等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

     内容如下: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合同一般条款 第三章

     合同格式 第四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第五章

     投标邀请书 第六章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第七章 合同特殊条款 第八章 产品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4.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5.

     招标文件的澄清

     5.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招标采购单位对在投标截止期十五日以前收到的澄清要求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将书面

     答复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6.

     招标文件的修改

     6.1 在投标截止期十五日前,招标采购单位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6.2 招标文件的修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采购单位回函确认。

     6.3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足够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采购单位有权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截止期。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7.

     投标范围及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

     7.1 投标人可对招标文件中“产品需求一览表”所列的所有产品进行投标,也可只对其中一包或几包产品进行投标,但不得将一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

     7.2 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

     投标文件构成

     8.1 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附件 1——投标书(格式)

     附件 2——投标一览表(格式)

     附件 3——投标分项报价表(格式)

     附件 4——产品说明一览表(格式)

     附件 5——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

     附件 6——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

     附件 7——资格证明文件 7-1 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7-2 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7-3 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7-4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7-5 制造商的资格声明(格式)

     7-6 经销商(作为代理)的资格声明(格式)

     7-7 制造商的授权书(格式)

     7-8 投标人的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7-9 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7-10 投标人业绩说明 7-11 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 7-12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7-13 投标人最近三年无违法记录承诺函(格式自制)

     附件 8——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投标提供)

     8.2 除上述 8.1 条外,投标文件还应包括本须知第 9 条的所有文件。

     9.

     证明 产品 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9.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产品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

     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9.2 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9.2.1 产品主要信息和质量的详细说明。

     9.2.2 产品从买方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服务内容,包括服务的时限、内容和费用。

     9.2.3 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产品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9.3 投标人应注意买方在技术要求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标准等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

     1 1 0.

     投标报价

     10.1 投标以人民币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附件三)上标明投标产品及相关服务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10.3 投标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填写:

     10.3.1

     投标产品报价应包含运输费、邮费、正常的税金及其它费用。中标人不得再向买方收取中标金额之外的任何费用; 10.4

     为了方便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投标人可根据本须知 10.3 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并不限制买方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利。

     10.5 投标人所报的各分项投标单价及折扣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依据本须知第 20.3 条规定,将被认为是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0.6 每种产品只能有一个投标报价。

     11. .

     投标保证金

     11.1

     投标人应提供足额的投标保证金:为预算金额的 1%,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1.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采购单位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蒙受损失而要求的。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在开标之日后到投标有效期满前,投标人擅自撤回投标的; (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的; (3)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 27 条的规定与买方签订合同的; (4)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 28 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11.3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下列形式之一:

     支票(北京地区投标人)、汇款、投标担保函原件等。( ( 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任何从个人账户转出的投标保证金视同无效) ) 1)支票(支票抬头:北京中润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或留空); 2)汇款(凡以汇款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须在汇款当日将汇款凭证扫描件发送至并确保款项按招标文件要求时间到账,否则按未提交投标保证金处理); 注:邮件标题须以“ZRDX-BJGP-2016xxxxx 项目

     第 X 包

      保证金”命名,邮件中需注明汇款经办人姓名、电话、投标单位账户信息;如因未发送邮件、内容缺失、扫描件不清楚无法辨认造成未能查询到投标保证金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负。

     账户名称:北京中润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都市支行 账

     号:0115412 行

     号:803 3)投标担保函原件(投标担保函须符合北京市财政局“京财采购[2011]2882 号文件《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格式见附件7-11); 本次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采用政府采购信用担保的形式来满足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融资担保的相关要求。具体操作办法详见北京市政府采购网相关内容。()

     11.4

      投标保证金应在 2016 6 年 年 4 04 月 月 7 27 日 日 1 15 5 时 时 3 30 0

     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到北京中润达工

     程咨询有限公司。

     11.5 凡没有根据本须知 11.1 和第 11.2 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1.6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与买方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扣除中标服务费后办理无息退还手续。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投标人。

     11.7

      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的收取办法如下:

     收费标准依据国家计委印发的计价格[2002]1980 号关于《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文件规定(含上浮 20%)。

     12.

     投标有效期

     12.1 投标应在规定的开标日后的 90

     日历日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2.2 招标采购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且本须知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投标人也可以拒绝招标采购单位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3.

     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3.1 投标人应准备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五份,每套投标文件封面的左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3.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投标文件封面均应加盖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证书”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的每一页都应由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用姓或首字母签字,投标文件的每一页都应编写页码,并加盖骑缝章;投标文件书脊需标明投标单位名称及地址;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3.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用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13.4 投标文件的书写一律使用宋体字,统一使用 A4 号纸打印,装订要求必须胶印成册,散页无效。

     13.5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按以上规定制作装订、签字和加盖章的投标视为其被废标。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4.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4.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投标文件袋中,且在投标文件袋左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字样,再将所有投标文件袋封装在一个外层投标文件袋中;投标人的全部投标文件袋在开口处用封条密封,封条格式自制,在封条上填写密封日期,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各两枚,投标文件袋正面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各壹枚; 14.2 内外层信封均应:

     1) 清楚标明递交至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指明的地址。

     2) 注明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指明的项目名称、标号、包号和“在 (开标日期、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并根据本须知第 17 条的规定填入开标日期和时间。

     14.3 内层信封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若其投标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能原封退回。

     14.4 如果外层信封未按本须知第 14.2 条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招标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14.5 开标一览表应单独密封在一个信封里,单独递交。

     14.6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按以上规定封装视为其被废标。

     15.

     投标截止期

     15.1 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递交招标采购单位,递交地点应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地址。

     15.2 招标采购单位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招标采购单位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15.3 招标采购单位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16.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6.1 投标以后,如果投标人提出书面修改或撤标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采购单位者,招标采购单位将予以接受。

     16.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

     16.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16.4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不予退回。

     五

     开标及评标

     17.

     开标

     17.1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预先确定的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采购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17.2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采购单位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折扣、书面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等。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前递交的投标声明,在开标时当众宣读,评标时有效。

     未宣读的投标报价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17.3 除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文件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投标。

     17.4 招标采购单位将对唱标内容做开标记录,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18.

     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采购产品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评标工作。

     19.

     投标文件的初审与澄清

     19.1

     投标文件的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9.1.1

     资格性检查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19.1.2

     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19.2 投标文件的澄清 19.2.1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投标人澄清应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9.2.2

     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19.2.3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改,其投标将被拒绝。

     20.

      投标偏离与非实质性响应

     20.1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坏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20.2

     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款,例如关于投标保证金、适用法律、缴税等内容的偏离、保留和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0.3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 财务状况不佳,或所显示的财务状况不足以顺利履行合同的; 2)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递交时间递交的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或者保函有效期不足或者投标保证金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3) 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4) 投标人无法人代表签字,或签字人无法人代表有效授权书的; 5) 投标有效期和交货期不满足招标文件的; 6)所投产品技术存在实质性偏离的。

     7)开标一览表没有加盖公司公章的。

     8)投标人未按规定的格式制作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主要实质性内容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投标文件未逐页编写页码;投标文件未按照要求逐页签字的(小签)并加盖骑缝章。

     9)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的。

     10)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内容填写、盖章、签署和封装的。

     11)投标人提供选择性报价或提供多个方案的(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或说明可以接受选择性报价或多个方案的除外)。

     12)投标人或投标产品不符合国家地方各级主管部门对其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

     13)投标人提交的商务文件和资质要求不符合招标书中要求的。

     14)供货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按废标处理。

     15)

     投标人的报价明显高于其市场报价或低于成本价的,该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材料的。

     16)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17)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18)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19)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1.

     比较与评价

     21.1 经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1.2 本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初步审查合格的投标进行以下各方面的综合评议。每个评委独立评分,评委评分保留 1 位小数。所有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为每个投标人的最终得分,最终得分保留 2 位小数。

     21.3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型或微型企业(须出具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在价格评审时,对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1.投标人符合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中小型或微型企业标准;

     2.投标人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 注: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或大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或大型企业,不享受上述价格扣除。

     序号 评审 条款 评审项 评审细则 1 价格 (30 分)

     价格 (30 分)

     各投标人的价格得分:(评标基准价/评标价)×价格权重(30%)×100 (注:1.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且最低评标价为评标基准价 2.投标人报价低于成本的除外。)

     2 技术 (35 分)

     基础分 (15 分)

     评委根据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酌情打分:

     (1)全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打 15 分 (2)每有一项负偏离,评委根据此项指标重要程度,酌情扣减 3 分,最高不超过 15 分 产品选型与配置(20 分)

     评委根据投标人所投货物选型、配置、完整性、安全性、稳定性、先进性等情况,酌情打 0-20 分 3 售后服务 (12 分)

     售后服务

      (12 分) 评委根据投标人所报售后服务和项目实施方案(质保期年限、投标人所在位置、交通状况、到达现场的时间及所报恢复正常使用、售后服务措施、安装、培训、供货期等)情况,酌情打 0-12 分 4 企业综合考评 (15 分)

     企业综合考评

      (15 分) 评委根据供应商所报综合实力:财务状况、质量认证、检测报告、荣誉证书等情况,酌情打 0-15 分 5 政策功能 (3 分)

     环境标志产品

     (1.5 分)

     投标人所投货物列入财政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认证证书在有效截止日期内,得 1.5 分(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节能产品(1.5 分)

     投标人所投货物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认证证书在有效截止日期内,得 1.5 分(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注:如采购货物类别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规定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则投标人必须提供该清单中的产品,否则将导致投标被拒绝。)

     6 业绩 (5 分)

     同类项目实施业绩

     (5 分)

     评委根据投标人近三年与本次采购相关货物实施成功案例(专指本次采购相关货物类,以中标通知书或实际合同为依据,中标通知书和实际合同均需附货物清单及客户反馈意见),每提供 1 个业绩得 1 分,最多得 5 分 22 .

     评标过程及保密原则

     22.1 开标之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止,凡与本次招标有关人员对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22.2 在评标期间,投标人试图影响招标采购单位和评标委员会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

     确定中标

     23 .

     中标候选人的确定原则及标准

     23.1 除第 25 条规定外,确定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且满足下列条件者为中标候选人: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与投标报价均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列。排名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24 .

     确定中标人

     24.1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标准,推荐综合得分最高的为中标供应商。

     24.2 审查将根据投标人按照本须知规定递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评标委员会认为其它必要的、合适的资料,对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等进行审查。

     24.3

     如果审查未通过,采购人将拒绝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按顺序对下一个中标候选人进行能否满意地履行合同作类似的审查。

      25.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25.1 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采购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人

     中标的权利,且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5.2

      因不可抗力或中标供应商不能履约等情形,采购人保留与其他候选供应商签订合同的权利。

     26 .

     中标通知书

     26.1 在投标有效期内,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6.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7.

     签订合同

     27.1 中标人应当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与买方签订书面合同,否则按开标后撤回投标处理。

     27.2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 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28 .

     履约保证金

     28.1 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或买方可以接受的其他形式向买方提交合同总价 5% 的履约保证金。

     28.2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 27 条或 28.1 条的规定执行,采购人将取消该中标决定,在此情况下,招标采购单位可选下一个中标候选人。

     第二章

     合同一般条款

     1

      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 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1.2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价格。

     1.3

      “产品”系指卖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包括工具、手册等其它相关资料。

     1.4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服务。

     1.5

      “买方”系指与中标人签署供货合同的单位(含最终用户)。

     1.6

      “卖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产品及相关服务的中标人。

     1.7

      “现场”系指合同约定产品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

     1.8

      “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项下的产品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2

     技术规范

     2.1

      提交产品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投标文件的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相一致。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

      知识产权

     3.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产品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 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 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4

      包装要求

     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产品,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产品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产品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4.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

      装运标志

     5.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

     收货人:

     合同号:

     装运标志:

     收货人代号:

     目的地:

     产品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毛重/净重:

     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

     5.2

      如果产品单件重量在 2 吨或 2 吨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产品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 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 “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6

      交货方式

     6.1

      交货方式一般为下列其中一种,具体在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

     6.1.1

     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产品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所有产品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6.1.2

      工厂交货:由卖方负责代办运输和保险事宜。运输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运输部门出具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6.1.3

      买方自提产品:由买方在合同规定地点自行办理提货。提单日期为交货日期。

     6.2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 3 天以前以电报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产品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 6 份包括合同号、产品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产品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产品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

     6.3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卖方装运的产品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运部分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7

     装运通知

     7.1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的产品,卖方通知买方产品已备妥待运输后 24 小时之内,应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装运日期,以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

     7.2

      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8

     付款条件

     付款条件见第二册第七章“合同特殊条款”。

     9

     技术资料

     9.1

     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将以下列方式交付:

     合同生效后 15 天之内,卖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买方。

     9.2

     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产品一起发运。

     9.3

     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将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3 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买方。

     10

      质量保证

     10.1

     卖方须保证产品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

     10.2 卖方须保证所提供的产品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须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产品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须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10.3

      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产品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产品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通知后

     7 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产品或部件。

     10.4

     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

     7

     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10.5

     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合同项下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自产品通过最终验收起

     个月。

     11

      检验 和验收

     11.1

     在交货前,中标人应对产品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产品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该文件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

     11.2

     产品运抵现场后,买方应在

     10 日内组织验收,并制作验收备忘录,签署验收意见 。

     11.3

     买方有在产品制造过程中派员监造的权利, 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行使该权利提供方便。

     11.4

     制造厂对所供产品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中标人必须提前通知买方。

     12

     索赔

     12.1

      如果产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等与合同不符,或在第 10.5 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产品存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有权根据有资

     质的权威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卖方提出索赔(但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

     12.2

      在根据合同第 10 条和第 11 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2.2.1

     在法定的退货期内,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产品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如已超过退货期,但卖方同意退货,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或由双方协商处理。

     12.2.2

     根据产品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产品的价格,或由有权的部门评估,以降低后的价格或评估价格为准。

     12.2.3

     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产品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和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第 10 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2.3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3 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 7 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12.2 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合同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保函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13

      延迟交货

     13.1

      卖方应按照“产品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13.2

      如果卖方无正当理由迟延交货,买方有权提出违约损失赔偿或解除合同。

     13.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收到卖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4

      违约赔偿

     14.1

     除合同第 15 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可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周迟交产品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 0.5%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迟交产品或没有提供服务的合同价的 5%。一周按 7 天计算,不足 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15

     不可抗力

     15.1

     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15.2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 7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另一方。

     15.3 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 双方应通过协商在 7 日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16

     税费

     16.1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17

     合同争议的解决

     17.1

     因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2

     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

     18

     违约解除合同

     18.1

     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同时保留向卖方追诉的权利。

     18.1.1

     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产品,按合同第 14.1 的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

     18.1.2

     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主要义务的; 18.1.3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

     18.1.3.1 “腐败行为”和“欺诈行为”定义如下: 18.1.3.1.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买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

     18.1.3.1.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以谎报事实的方法,损害买方的利益的行为。

     18.2

     在买方根据上述第 18.1 条规定,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之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部或部分购买与未交付的产品类似的产品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产品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合同的,卖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19

      破产终止合同

     19.1

      如果卖方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买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单方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但买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不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0

      转让和分包

     20.1

     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让。

     20.2

      除非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卖方不得分包。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经买方同意,卖方可以将合同项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卖方保证中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后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卖方对分包内容的质量向买方承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如投标文件无明确分包,卖方分包,则在支付最后 40%的款项中,买方扣除 10%的卖方违约责任。

     21

      合同修改

     21.1

      买方和卖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补

     充,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2

     通知

     22.1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也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23

      计量单位

     23.1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4

      适用法律

     24.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 2 5

      履约保证金

     25.1

      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后 7 天内,按约定的方式向买方提交合同总价 5%的履约保证金。

     25.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25.3

      履约保证金应使用本合同货币,按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买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支票、汇票或其他买方可接受的非现金形式。

     25.4 履约保证金在法定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期满前应完全有效。

     25.5

     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质量保证期结束后三十(30)天内,买方将把履约保证金退还卖方。

     26

     合同生效和其它

     26.1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内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买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合同将在双方签字盖章并由卖方递交履约保证金后开始生效。

     26.2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买方 和卖方 各执

      份。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产品名称:

      买

     方:

     卖

     方:

      签署日期:

     合

     同

     书

      (买方)

     (项目名称)中所 需

     (产品名称)经

      (招标采购单位)以

      号招标文件在国内

     (公开/邀请)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

      (卖方)为中标人。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 1 、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为便于解释,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

     a. 本合同书

     b. 中标通知书 c. 协议

     d. 投标文件

     (含澄清文件) e. 招标文件

     (含招标文件补充通知)

     2 2 、 产品 和数量

     本合同产品:

      数量:

     3 3 、合同总价

     本合同总价为

      元人民币。

     分项价格:

      4 4 、付款方式

     本合同的付款方式为:

     5 5 、本合同 产品 的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7 7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全权代表签署、加盖单位印章并由卖方递交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买 方:

     卖 方:

      名 称:(印章)

      名 称:(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第四章

     附件 —— 投标文件格式

     目

      录 附件 1——投标书(格式)

     附件 2——投标一览表(格式)

     附件 3——投标分项报价表(格式)

     附件 4——产品说明一览表(格式)

     附件 5——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

     附件 6——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

     附件 7——资格证明文件 附件 8——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投标提供)

     包括:

     7-1 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7-2 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7-3 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7-4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7-5 制造商的资格声明(格式)

     7-6 经销商(作为代理)的资格声明(格式)

     7-7 制造商的授权书(格式)

     7-8 投标人的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7-9 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7-10 投标人业绩说明 7-11 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 7-12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7-13 投标人最近三年无违法记录承诺函(格式自制)

     附件1 1

     投标书(格式)

      致:(招标采购代理单位)

     根据贵方为(项目名称)项目招标采购产品及服务的投标邀请(招标编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及副本___份:

     1.投标一览表 2.投标分项报价表 3.产品说明一览表 4.技术规格偏离表 5.商务条款偏离表 6.资格证明文件 7.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和技术规格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 8.以

      形式出具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

     元。

     据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附投标价格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产品投标总价/总折扣为

      (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投标总价)。

     (2)投标人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投标人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第

     号(招标编号、补充通知)(如果有的话)。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4)本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日起

     个日历日。

     (5)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投标人保证遵守招标文件中有关保证金的规定。

     (6)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1 条规定,我方承诺,与招标采购单位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任何附属机构均无关联,我方不是招标采购单位的附属机构。

     (7)投标人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9.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函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名称(全称)

      投标人开户银行(全称)

      投标人银行帐号

     投标人公章

     日期

     附件2 2

     投标一览表

      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包号 投标总价 (人民币:元)

     投标保证金 其他声明 (如有)

      人民币:

     (小写)

     元 人民币:

     (大写)

     元 人民币:

     (小写)

      元

     投标人名称(盖章):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注:1、此表应按投标人须知的规定密封标记并单独递交。

     2、此表中,每包的投标总价应和附件 3 中的总价相一致。

     附件3 3

     投标分项报价表

     投标人名称 :___________ 招标编号 :_______________

     报价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技术需求

     数量

     原产地和

     制造商名称

     单价

     总价

     备注

     1.

      2.

      3.

      4.

      5.

      6.

      7.

      总价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盖章):

     注:1.如果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2.如果不提供详细分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3.上述各项的详细分项报价,应另页描述。

     附件 4

      产品 说明一览表

      投标人名称 :______________ 招标编号 :______________

     序号

     产品 名称

     主要规格

     数量

     交货期

     交货地点

     其它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盖章):

      注: 各项产品详细技术性能应另页描述。

     附件 5.

     技术规格偏离表

      投标人名称 :___________ 招标编号 :______________ 包号 :__________

     序号

     产品 名称

     招标文件条款号

     招标规格

     投标规格

     偏离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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