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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劳动合同》

    时间:2021-03-24 18:07:44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劳动合同

    《个人劳动合同》word版 本文关键词:劳动合同,word

    《个人劳动合同》word版 本文简介:劳动合同书甲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乙方: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本合同为年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第二条

    《个人劳动合同》word版 本文内容: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

    年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要求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安排在

    岗位(工种)工作,乙方工作应达到

    认真做好工程项目管理的日常经营工作,服从公司安排的各项业务标准,认真贯彻公司的各项章程及项目管理责任制,确保项目安全资金的有效、合理使用,确保项目安全施工。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每周

    40

    小时工作制度。

    执行标准工作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时间

    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

    40

    小时。

    执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任务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安排乙方带薪年休假和国家法定节日休假。

    第四条

    劳动报酬

    甲方每月

    31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甲方对乙方实行

    按月发放

    工资制度。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甲方乙方完成劳动规定后,根据需要安排乙方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其劳动报酬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待工的,甲方按每月

    /

    元支付乙方生活费或按公司有关规定和市里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五条

    保险福利

    双方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

    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和在职期间因工、非因工死亡的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规章制度

    甲方应依法制定、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包括工资、奖惩、安全生产、劳动纪律、职业培训、竟业限制等,并对职工进行教育。

    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合同。

    第七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劳动防护用品。

    甲方必须按国家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

    乙方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管理人员违背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时有权拒绝执行。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按国家规定对乙方进行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或者乙方已经通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变更本合同约定内容的,需与乙方协商一致、并填写《劳动合同变更书》。

    《劳动合同变更书》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及经济补偿

    本合同的解除、终止及经济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赔偿责任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乙方应为用人单位保守招标,工程预决算、人事、财务及公司各项机密。

    2、乙方若无故旷工三十天,视为单方解约,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或者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约定条款与今后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相符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争议仲裁处监制

    4

    篇2:【管理制度】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

    【管理制度】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 本文关键词:湖南省,合同规定,管理制度,劳动

    【管理制度】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管理制度】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 本文内容:

    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

    ;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

    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前订立。

    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培训、安全卫生、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劳动规章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工会应当为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提供指导、帮助,依法维护劳动者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八条

    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符合法定的就业年龄,并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向劳动者说明岗位用人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社会保险、规章制度等情况;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出示本人的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劳动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分别签字、盖章,并注明签订日期,劳动合同成立。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可以视为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的劳动合同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等基本情况,并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五)劳动报酬;

    (六)社会保险;

    (七)劳动纪律;

    (八)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除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外,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约定下列内容:

    (一)保守商业秘密;

    (二)培训;

    (三)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四)可以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期限每满一年不超过一个月计算,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职工劳动报酬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或者其他财物,不得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也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劳动者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三)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时,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者按无效的劳动合同已经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应的待遇。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与劳动者办理续订手续。

    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补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合并的,劳动合同由合并后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分立的,按照分立协议由分立后的用人单位分别继续履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应征入伍的;

    (二)发生不可抗力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暂不履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结束,仍具备继续履行条件的,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登记手续。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记载变更的内容,注明变更日期,由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

    劳动合同未变更的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二)劳动者退休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在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续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前款医疗期和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除外;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经考核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又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才能维持生产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一)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用人单位依据前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或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六)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七日内,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向劳动者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作为该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凭证。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支付医疗补助费。

    劳动者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实际所得劳动报酬,与该用人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劳动报酬标准的差额向劳动者补足所欠劳动报酬。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可按被收取财物、被扣押证件的劳动者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未补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支付赔偿金:

    (一)招用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存在劳动关系而未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三)违反本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

    (五)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六)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或者其他财物,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的;

    (七)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侵害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八)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赔偿金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劳动者违反本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为录用劳动者直接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依照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篇3:Snuqry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Snuqry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本文关键词: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企业,Snuqry

    Snuqry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本文简介:生命是永恒不断的创造,因为在它内部蕴含着过剩的精力,它不断流溢,越出时间和空间的界限,它不停地追求,以形形色色的自我表现的形式表现出来。--泰戈尔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意义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Snuqry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本文内容:

    生命是永恒不断的创造,因为在它内部蕴含着过剩的精力,它不断流溢,越出时间和空间的界限,它不停地追求,以形形色色的自我表现的形式表现出来。

    --泰戈尔

    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意义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无论公司管理人员还是一般员工,所有员工必须熟悉了解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调整、稳定、和谐本公司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

    管理职责

    公司劳动人事部门负责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依据本制度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

    3.加强劳动合同的基础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合同文本

    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五条

    知情权

    在缔约过程中,员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与提供劳动有关的情况;公司在招用时,可以了解员工健康状况、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况,双方应当如实说明。

    第六条

    合同条款

    根据《劳动法》规定,本公司劳动合同具备以下必备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同时,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协商约定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等其他条款。

    第七条

    合同期限

    本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根据不同岗位和任职资格协商确定,劳动合同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第八条

    试用期

    本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两个月为试用期,两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三个月为试用期,三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六个月为试用期。

    第九条

    服务期

    公司对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员工,如出资招聘、出资培训或提供出国考察、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约定三至五年的服务期。员工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服务期限,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保守秘密

    公司对必须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约定保密责任。对负有保守公司秘密的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公司;或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对此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内给予员工本人20%~40%的工资收入作为的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

    违约金

    违反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的员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将以违约金的方式追究违约责任。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根据公司所提供特殊待遇的价值,按已工作期限的比例递减;违反保密约定的,违约金按事先约定金额承担,但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条

    生效履行

    劳动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合同变更

    公司和员工如认为有必要,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原订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废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如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

    合同中止

    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由于法定或者约定的原因,公司和员工可在一定时间内相互不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若合同中止期间,合同期满的,合同终止。

    第十五条

    合同解除

    1.协商解除。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和员工双方都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没有必要时,无论谁先提出解除,只要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可解除,但员工一方主动提出,则不予经济补偿。

    2.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员工的非过失原因(停工医疗期满、无法胜任工作)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因员工过失(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规违纪)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3.员工解除。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试用期内或公司确有违规和未履行约定条件时,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主体资格丧失或在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第十七条

    合同顺延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应当对员工采取特殊保护期间(停工医疗期内、女工“三期”内),公司将不终止劳动合同,直至这些情形结束。

    第四章

    经济补偿与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经济补偿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对下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给予经济补偿:

    1.公司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员工因公司的违规行为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3.员工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员工在停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的;

    5.因公司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转产、搬迁、技术改造、兼并、分立等),致原合同无法履行又不能协商一致变更,或者公司确需依法裁员的。

    第十九条

    补偿标准

    1.给付标准。按照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性收入的补偿金,对于停工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正常工作的员工,另外给予本人六个月工资性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2.计算标准。计发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的月工资性收入,按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性收入计算。

    第二十条

    法律责任

    因主观上有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

    公司与员工因劳动权力和义务产生分歧引起争议的,依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协商解决、申请调解、仲裁直至提起诉讼方式解决。

    第五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制度管理

    在公司内部公开明示本管理制度,并进行宣传教育,定期监督检查。公司坚持以本制度来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行为,保证全面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操作实务

    公司按以下操作程序和书面手续办理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

    1.订立。

    公司自招用员工之日起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根据规定送政府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2.解除。

    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实施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并送达本人。

    3.续订。

    劳动合同届满,公司同意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届满前30天内将《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送达员工,经协商同意办理续订手续。

    4.顺延。

    劳动合同届满时,符合顺延合同期限条件的,除非本人要求不延长,公司可以延长劳动合同期。公司对顺延劳动合同期限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1.终止。

    2.劳动合同届满,公司、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其本人,载明实施终止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

    管理台账

    公司建立健全管理台帐,记录公司劳动用工状况及员工的基本情况,反映劳动关系变化,保证实行动态管理。

    1.劳动合同基本情况台账(总账);

    2.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台账(个人明细账);

    3.员工培训记录台账(入职培训,转岗培训、出资培训);

    4.员工出勤统计台账(工时、休假、加班等情况);

    5.员工医疗期管理台账(医疗项目,停工医疗时间);

    6.其他专项协议台账(如约定服务期、保守商业秘密的专项或补充协议)。

    第二十五条

    其他

    1.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将及时予以修改。

    2.所有员工,都要熟悉了解本制度,全面正确地实施本制度,以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和提高劳动生产力。

    3.本制度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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