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范文大全 古典文学 职场知识 中国文学 公文书信 外国名著 寓言童话 百家讲坛 散文/诗歌 美文欣赏 礼仪知识 民俗风情
  • 工作总结
  • 工作计划
  • 心得体会
  • 竞聘演讲
  • 会议发言
  • 爱国演讲
  • 就职演说
  • 开业开幕
  • 思想学习
  • 征文演讲
  • 经验材料
  • 述职报告
  • 调研报告
  • 工作汇报
  • 年终总结
  • 申报材料
  • 学习体会
  • 企划方案
  • 活动方案
  • 技巧经验
  • 模板范例
  • 思想宣传
  • 经济工作
  • 工作报告
  • 组织人事
  • 反腐倡廉
  • 慰问贺电
  • 先进事迹
  • 思想汇报
  • 入党申请书
  • 党会发言
  • 先进性教育
  • 入团申请书
  • 个人简历
  • 演讲稿
  • 调查报告
  • 实习报告
  • 和谐社会
  • 观后感
  • 读后感
  • 作文范文
  • 自我鉴定
  • 讲话稿
  • 自查报告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时间:2021-03-28 12:16:54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工程施工 招标投标 基础设施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基础设施,房屋建筑,市政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第一条根据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第一条

    根据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

    第四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其授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投标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上一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六条

    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银行出具的工程资金到位证明,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工程资金到位率应达到30%,不足一年的工程资金到位率应达到50%;

    (四)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第七条

    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发包:

    (一)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二)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三)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五)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复杂或有特殊的专业要求,且只有2家以下潜在施工单位可供选择的;

    (六)外商独资企业以及私人投资的工程,且属于非经营性自用的。

    (七)抢险救灾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特殊工程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

    第八条

    工程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工程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第九条

    本省建筑业企业不须办理跨区手续可自行参与省内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地市对外地建筑业企业管理可实行事后备案制;外省(市)进入我省的施工企业,必须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投标资格审查手续,经批准后,可参加省内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地域、行业、投标企业所有制不同而加以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干预、限制或者排斥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地建筑市场进行投标活动。

    第十条

    工程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投标人报名、递交投标申请书、进行投标资格预审;

    (四)召开投标预备会、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

    (五)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

    (六)组建评标组织机构;

    (七)召开开标会议;

    (八)评标并确定中标单位;

    (九)提交招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前招标人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一)有专门的工程招标组织机构;

    (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高、中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招标工程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应有5-8名、工程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应有9-12名。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不符合招标条件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三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

    十二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招标公告应在国家、省指定的报刊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同时应当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及当地有形建筑市场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公告应当在有关媒介上连续发布3天,招标公告发布至投标报名截止日至少应达到5天时间。

    第十五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

    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资格预审文件应在发出前报送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近三年企业业绩;技术装备;近三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近三年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投标资格预审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内容的,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责令招标人改正。但不得随意更改招标文件内容和评分标准,不得审查标底。

    第十九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将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

    (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标函未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投标人印章的;

    (三)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

    (五)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六)组成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七)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无效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其中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将设计文件退还的,招标人应当退还押金。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进行编制。招标标底参与评标时,标底应当保密,并在评标时作为参考,招标人不得将招标标底作为废标的直接依据。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标底参与评标时,经济标评定应以招标人标底与投标人报价共同计算出的评标标底为依据。

    评标标底的确定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择一选用:

    (一)将各投标人有效报价与招标人标底相加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标底。

    (二)将投标人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与招标人标底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出评标标底。

    前款所说权重系数为40%~60%之间以5%递增的一个系数,招标人标底权重系数与投标人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权重系数相加为100%。由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代表在开标前随机抽取任意一方的权重系数。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可以采用施工图报价或者工程量清单报价,也可以采用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标报价方式。

    施工图报价是指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时向投标人提供招标项目的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由投标人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计价方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进行计算。

    工程量清单报价是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提供的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暂定金额等项目以及招标文件的要求,计算出来的价格报价。

    第二十五条

    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投标报价的

    ,该投标人应提供投标报价说明及相关报价依据,经评标专家组评审比较后进行认定。

    第二十六条

    综合评估法以评分方式进行评标的,其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分值应当按照工程类别重要或一般工程进行划分。具体划分为:技术部分的分值权重70%~40%;商务部分的分值权重为30%~60%。

    综合打分评标时,对于投标企业获得的各种评比奖项一律不得额外计分;获得国家鲁班奖、省龙江杯、省文明工地及10项新技术示范工程的奖项可以作为承担本项工程项目经理的业绩计分;面向全国招标的工程,只计算国家鲁班奖。

    获得国家鲁班奖的项目经理业绩分值权重不超过5%;获得省级奖项的项目经理业绩分值权重不超过3%。项目经理业绩分值权重累加最高不超过5%。

    投标人的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等级不得额外计分。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工程的部分非主体结构工程或者专业工程,再分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其他承包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八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及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及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中确定,专家成员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并在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下于开标当日确定,特殊招标工程评标专家经批准可以适当提前抽取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准作为评标成员参加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九条

    依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在评标结束后,将中标候选人名单在有形建筑市场上进行公示,并在15日内将招标情况书面报告报送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专家名单及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前款第二项中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三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应履行备案手续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之内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5日内,招标人应当向中标单位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省内有关文件规定,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2:房屋建筑学实习报告

    房屋建筑学实习报告 本文关键词:建筑学,实习报告,房屋

    房屋建筑学实习报告 本文简介:燕山大学里仁学院《房屋建筑学》课程认识实习报告2012至2013学年第1学期考核科目:认识实习提交日期:2012年11月9日报告题目:《房屋建筑学》认识实习报告考核成绩考核教师姓名吴志明学号101607011004年级2010级专业建筑工程一班一、引言部分在学校学习建筑方面的知识已经两年多了,但我们

    房屋建筑学实习报告 本文内容:

    燕山大学里仁学院

    《房屋建筑学》课程认识实习报告

    2012

    2013

    学年

    1

    学期

    考核科目:

    认识实习

    提交日期:

    2012

    11

    9

    报告题目:《

    房屋建筑学》认识实习报告

    考核成绩

    考核教师

    吴志明

    101607011004

    2010级

    建筑工程一班

    一、引言部分

    在学校学习建筑方面的知识已经两年多了,但我们还只是停留在一个初步了解的阶段,了解的内容大多来源于书本,这次的实习就给了我们一个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机会,所以同学们都很重视这次实习机会,并都积极的参与其中,从中我们也学到了不少从书本中学不到的知识,大家都受益匪浅。

    随着时代的发展与进步,建筑也是逐步趋向开放、兼容,开始向多元化发展。从原始的茅草屋、窑洞,发展为现代的高楼大厦,不管是外形还是功能结构,建筑还会继续发展下去,所以也就要求我们掌握更多的知识去发展创新,使今后的建筑物更加合理,坚固,节约,可持续发展。

    为了让我们更加深刻具体的学习《房屋建筑学》这门学科,学校安排我们进行为期一周的认识实习。

    二、

    实习概况

    2012年10月29日到11月2日,我们进行了五天的认识实习。第一天老师带我们在校

    园里观察分析校园建筑,主要介绍了教室的一些常用尺寸,和常用的建筑结构;第二天我们去了燕大西苑和竹海小区,了解了现代居住小区的建造特色;第三天我们来到了秦皇岛奥林匹克公园,对公园以及广场的建筑布局有了初步了解;第四天我们去了秦皇岛开发区管委和秦皇新世纪认识学习,对玻璃幕墙以及膜结构的建造方法有了一个大致认识;第五天在秦皇岛奥体中心的学习,我们对现代体育场的结构构造和安全通道的设置有了比较深入的了解。

    这几天实习,每天回来我们都会写实习日记,并且查阅相关资料,对实习对象进行深入的了解和学习,我们的疑问也会在老师的指导下一一解决,如此种种都会对我们今后的学习产生深远的影响,所以这次实习对我们的意义十分重大。

    三、

    实习内容及分析

    1、校园建筑规划

    教学区是校园的核心,是校园建设中的最关键的部分。学校中的一切其它功能均是围绕其进行的。教学区的布局主要有组团式与网络式两种主要设计方法。组团式便于院系相对独立地组织教学活动与进行管理,更能适应建校周期较长而分期施工的现实。“院落”是是中国传统的建筑布局形式,由建筑所围成的庭院形成社交性的公共空间,也有利于学校中的交流。网络式的发展规划有利于不同的科系在今后的发展中专业更新与规模调整,并可灵活调节教学用房的使用性质,因此被现代的新型校园规划布局所偏爱,它利于目前国内的大学院校、院系合并和学科调整的教学的改革大趋势。

    高等学校交通组织中,首要的是要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根据教师、学生的心理及行为方式研究各种道路组织、形态和层次,创造一个满足校园使用者的物质和精神上要求的校园环境。

    2、城市广场规划

    现代城市广场是现代城市开放空间体系中最具公共性,最具艺术性,最具活力,最能展现都市文化和文明的开放空间。

    城市广场是城市道路交通系统中具有多种功能的空间,是人们政治、文化活动的中心,也是公共建筑最为集中的地方。城市广场体系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开放空间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包括:城市广场体系空间结构;城市广场功能布局;广场的性质、规模、标准;各广场与整个城市及周边用地的空间组织、功能珩接和交通联系。城市广场规划设计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外,一般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以人为本”原则

    广场要有足够的铺装硬地供人活动,同时也应保证不少于广场面积25%比例的绿化地;广场中需有坐凳、饮水器、公厕、电话亭、小售货亭等服务设施,而且还要有一些雕塑、小品、喷泉等充实内容,使广场更具有文化内涵和艺术感染力;广场交通流线组织要以城市规划为依据,处理好与周边的道路交通关系,保证行人安全,除交通广场外,其他广场一般限制机动车辆通行;广场的小品、绿化、物体等均应以“人”为中心,时时体现为“人”服务的宗旨,处处符合人体的尺度。

    地方特色原则

    首先城市广场应突出其地方社会特色,即人文特性和历史特性。城市广场建设应承继城市当地本身的历史文脉,适应地方风情民俗文化,突出地方建筑艺术特色,有利于开展地方特色的民间活动,避免千城一面、似曾相识之感,增强广场的凝聚力和城市旅游吸引力。其次,城市广场还应突出其地方自然特色,即适应当地的地形地貌和气温气候等。

    突出主题原则

    城市广场无论大小如何,首先应明确其功能,确定其主题。这也可谓之“纲举目张”。围绕着主要功能,广场的规划设计就不会跑题,就会有“轨道”可循,也只有如此才能形成特色和内聚力与外引力。

    比如我们参观的秦皇岛奥林匹克公园,它占地15.56公顷。公园以休闲健身、旅游观光为特色,主要景观由主题雕像、音乐喷泉、58件单体雕像、奥林匹克浮雕墙,以及30位历届奥运会获得冠军的中国运动员掌印、足印及签名等组成,生动地展示了奥林匹克发展史,弘扬了奥林匹克精神。公园建有集速度轮滑、轮滑球、花样轮滑、平地花式等多项为一体的国际标准化轮猾场地。同时,园内还铺以适合不同年龄人群活动的各种球类、棋类等体育、休闲配套服务设施。

    3、住宅小区规划

    优秀的住宅小区的规划与一般的城市规划是截然不同的。区内主干道应采取迂回形式而不是画十字,打格子,为道路景观提供变化。区内小路则以幽径为主,以减低汽车流量、噪音及保持空气清新。建筑设计方面,应注重空间层次,使小区具备特有个性,居民也因此会对其生活的小区所具有特色而感到骄傲和认同。

    在社会现代化过程中,大家庭形式的社会结构已慢慢被人口较少的小户人家取代,以前传统规划的内向空间已在现代生活小区规划中消失,取而代之是以园林绿化为主题的大片室外空间,表现了建筑师更外向开放的住宅模式。此模式不单改变了居民生活习惯,也使居民有了更多机会相互接触、认识,令整个生活社区显得温馨、有活力,建筑物层次和外立面的处理也变得更轻松,而且有多种变化,成为现代生活居住场所的特色。

    小区园林景观要善于用水景提升居住品质和项目价值。由于气候、环境等原因,以水为主题的园林景观在南北方都特别受欢迎。另一方面从发展商投资回报角度考虑,一般面对水景的住宅单位可以提高售价为发展商带来20%至30%的利润,因此现在的同类商品房都会以此为主题来吸引置业人士,促进销售。

    4、体育场馆规划

    随着我胃经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体育已成为一项涉及诸多领域、众多要素交织作用、相互影响的系统工程。在这个庞大的系统中,体育设施作为不可替代的物质基础,对体育赛事的组织、人力资源的配置以及后勤管理都具有决定的作用。体育设施的规划、管理和经营显得尤为重要。

    秦皇岛市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占地556.78亩,包括体育场、体育馆、体校、体育宾馆、超市等多功能的配套设施,预计总投资达10.85亿元。作为北京奥运会足球分赛场体育场工程,2002年5月破土动工,主体建筑六层,拥有可满足国际比赛的400米标准跑道的田径场和足球场,可容纳观众3.3万人。

    秦皇岛体育场看台挑蓬屋盖采用24根混凝土柱上立钢柱与悬索钢桁架的组合结构。屋盖水平投影为长轴(东西向)246m,短轴(南北向)230m之椭圆,整个膜屋盖由24榀基本张拉单元组成,每个基本张拉单元后部由边索张拉,前缘固定于内环梁钢拱上,两侧边固定于钢桁架上弦,单元桁架间由钢拱撑起,单元悬挑桁架通过前拉杆,前拉索,后拉杆及下拉杆悬挑于钢筋混凝土立柱上。钢桁架最大悬挑跨度达50m。体育场的24榀悬挑钢桁架通过索膜、钢拱、内外环梁及前后拉索(杆)组合成一个受力明确且合理的空间结构体系,从内场仰视,整个挑蓬屋盖,结构杆件清晰均匀结构体系,简洁合理,摒弃了以往体育场钢屋盖杆件繁琐复杂的不良视觉形象,整个屋盖受力合理,却又给人以轻盈飘逸的视觉美感。

    四、总结

    这次实习虽然只有短短的五天,但是它带给我们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通过这次实习,我觉得原来工程建筑行业是一个非常具有挑战性的职业,将来在这个行业工作,对自己来说将是很大的挑战。为了以后能够胜任这项工作,现在就必须踏踏实实的学好每一门功课。因此要给自己点压力,让自己不再觉得无事可做,安心去学习,为将来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还要增强了自己的交际能力,建筑行业是一个涉及人非常多的行业,你将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人,面对这样一个复杂的交际圈,你可以从他们身上学习到很多优秀的多西,去除自身的一些不好行为,同时也可以通过不同的接触对象,增强自己的交际能力,让自己在以后的生活中更加自信,更加坚强!

    建筑,是一个行业,更是一门艺术,是这次实习让我更进一步的了解和接近了它,我会以此作为一个新的开始,我的梦想的开始,今后我会以自己的努力和实力去实现并征服它!

    篇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的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的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关键词:福建省,施工图,实施细则,审查,房屋建筑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的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的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福建省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实施对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施工图未经审查机构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工程勘察报告应在施工图设计前提交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作为施工图设计依据。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审查机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认定,结合各设区市的建设规模,不定期进行调整。

    第六条

    审查机构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除超限高层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中型及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的审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必须委托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一类审查机构进行审查。一类机构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接审查业务,二类机构在所在设区市范围内承接审查业务。

    第七条

    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的工作场所;

    (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一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大型市政公用工程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五)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不少于6人,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

    (六)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身体健康,胜任审查工作。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机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主持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者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

    第八条

    二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的工作场所;

    (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二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中型以上市政公用工程或者乙级以上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有工程师以上职称。

    (五)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

    (六)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身体健康,胜任审查工作。60岁以上审查人员应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第九条

    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可由专职和兼职组成。专职审查人员中结构专业不少于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最少人员数的三分之二,其他专业不少于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最少人员数的二分之一。兼职审查人员不得超过该审查机构审查人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审查机构专职审查人员不再计入所属设计单位设计资质技术骨干人员数。设计单位分立的审查机构,审查人员由本身或所属设计单位内部人员组成,原则上不得外聘。

    第十条

    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施工许可前将施工图委托审查机构审查,并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合同。

    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审查机构,原则上不得选择外省审查机构。特殊情况确需选择外省审查机构审查的,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审查机构应按省物价局闽价[2002]房119号规定的标准收取审查费用。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勘察设计单位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勘察设计文件图纸专用章;

    (二)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及附件复印件(如规划批准文件,包括总平面审查批准图),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全套施工图及其它相关材料:

    1、工程勘察项目:

    (1)工程勘察成果报告书(一式四份);

    (2)勘察纲要、工程勘察成果有关的数据、图表和原始资料(或复印件)等;

    (3)对于工程勘察分级标准大型以上工程的各工作环节质量控制纪录;

    (4)审查需要的其它相关材料。

    2、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项目:

    (1)工程设计施工图全套(一式四份);

    (2)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图纸);

    (3)工程勘察报告书和工程勘察报告的《审查合格书》;

    (4)结构、给排水、电气和暖通等专业的主要计算书、计算软件名称及相应的数据盘;

    (5)审查需要的其它相关材料。

    3、装修工程项目:

    (1)装修工程施工图(一式四份);

    (2)装修工程的主体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全套一份),已竣工使用的还应提供工程竣工图;

    (3)使用功能更改、外观改变的,应附规划部门审批文件;

    (4)使用功能(或荷载)和结构承重体系改变的,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与建设项目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结构安全复核;

    (5)审查所需的其它相关材料。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应对送审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勘察设计单位是否越级或超范围承接业务;

    (四)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第十四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出具《福建省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审查报告书》(各一式四份)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三套)交还建设单位。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全套施工图(包括须经审查的设计变更)的每一张图纸上按规定盖章。

    审查机构应当在《审查合格书》发出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合格书》、《审查报告书》和《施工图文件审查情况备案表》报工程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重点工程和超限高层工程应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工程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三套)退还建设单位,将审查中发现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在出具的《施工图审查意见书》中载明。

    施工图退还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五条

    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查机构应在审查完毕之日起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和施工图,并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工程勘察须进行重勘或补勘的;

    (二)施工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三)挂靠进行勘察设计或者违反资质管理、执业注册管理规定的;

    (四)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生产厂、供应商的。

    第十六条

    审查机构应建立审查档案,在审查合格后,对包括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备案表和施工图文件等在内的全套审查资料进行保存,其中施工图保存期限应当至少至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

    第十七条

    审查机构应及时记录审查项目的信息情况,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审查项目情况通过施工图审查软件系统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修改涉及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文件送原审查机构审查。审查机构经审查合格后出具《审查报告书》,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书》报工程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一次性送审,对于特殊工程,在保证工程整体审查质量和技术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分阶段按分项进行施工图审查。

    第二十条

    审查人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申请认定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审查人员申报表;

    (二)审查机构与聘用审查人员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至少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三)已退休人员须附退休有效证明;

    (四)兼职的勘察设计单位人员应附有审查机构与受聘人所在单位签订的技术劳务合同。

    第二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按有关劳动用工规定与审查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在聘用勘察设计单位在职审查人员时,应征得受聘人所在单位的同意。审查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含两个)以上审查机构从业。专职审查人员不得承担设计任务,兼职审查人员不得承担除设计校审外的设计任务。

    第二十二条

    审查人员在参加施工图审查中,应按岗位责任,在相应审查报告书和审查合格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审查机构的审查责任不替代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审查机构对涉及第十三条以外的其他技术标准的情况,可提出建设性修改意见并记入审查报告书,但不强制要求修改。

    第二十四条

    审查机构超出认定范围从事审查的,所颁发的审查合格书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审查机构收回审查合格书,并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审查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从事审查工作,并依法予以处理。

    (一)在审查时玩忽职守,未能发现存在的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错误,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

    (二)专职审查人员在设计文件上签字的。

    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审查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机构技术力量实际情况及内部技术质量、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二)完成的施工图审查情况,包括工程数量、规模、审查报告书、质量等情况;

    (三)审查机构市场行为以及审查人员从业情况;

    (四)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情况。

    (五)工作场所、技术装备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对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存在重大分歧时,由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单位向受理施工图审查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查。复查费用由申请单位预交,按《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2]房119号)第六条规定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福建省建筑勘察成果、项目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暂行)》(闽建法[2002]134号)同时废止。

    • 范文大全
    • 职场知识
    • 精美散文
    • 名著
    • 讲坛
    • 诗歌
    • 礼仪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