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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尾矿库建设工程及临时尾矿库汛期应急救援预案

    时间:2021-04-06 00:12:59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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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尾矿库建设工程及临时尾矿库汛期应急救援预案 本文关键词:尾矿,汛期,建设工程,预案,应急救援

    尾矿库建设工程及临时尾矿库汛期应急救援预案 本文简介:尾矿库建设工程及临时尾矿库汛期应急救援预案南温河钨矿修制时间:2009-3-23实施时间:2008-4-1一、应急预案的目的、方针与原则为了有效防御突发性洪水,规范防汛抗洪程序,切实保证尾矿库建设工程生产安全,确保临时尾矿库安全度汛,最大限度的减轻灾害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

    尾矿库建设工程及临时尾矿库汛期应急救援预案 本文内容:

    尾矿库建设工程及临时尾矿库

    汛期应急救援预案

    南温河钨矿

    修制时间:2009-3-23

    实施时间:2008-4-1

    一、应急预案的目的、方针与原则

    为了有效防御突发性洪水,规范防汛抗洪程序,切实保证尾矿库建设工程生产安全,确保临时尾矿库安全度汛,最大限度的减轻灾害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规定,结合项目部防汛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定本预案。

    应急救援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保护人员安全优先,保护环境财产优先”的方针,贯彻“常备不懈、统一指挥,高效协调,持续改进”的原则。

    二、工程概况

    岩脚尾矿库工程地处麻栗坡县天保镇城子上村山间南温河主沟,初期坝为透水堆石坝,坝高为48m,总库容为1799万m3;初期坝排洪设施由拦泥坝、溢洪道、竖井、截洪坝、溢水塔、斜井、隧硐、明渠、消力池、海曼组成,主隧硐总长度为1934.65米。

    为筑坝需要,在后山及进水口位置先后设置采石场,破坏了原地表植被,部分剥离的弃土排至路边,形成一个小型的排土场。同时,建造9.7万立方米的临时尾矿库一座,15万立方米的原兴盛采石场一座,以满足筑坝要求及生产排尾要求。

    三、水文地质情况:

    该区域具有局部性大雨、暴雨多的特点,5~10月为雨季,雨量占全年雨量的82%;11月至次年4月为干季,雨量占年雨量的18%。库区汇水面积40.98km2。水文地质条件属以裂隙弱含水层为主的简单类型,地貌对地下水排泄影响较大,强切割地形占60%以上,坡陡谷深,具有水排泄畅通而迅速的特点。

    四、尾矿库项目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长:林占芹

    副组长:杨永顺、王新高、林锦红、颜怡忠

    员:田友鹏、范敦坤、王家波

    李世阳、许学相及各施工单位管理人员、班组长。

    应急组织的分工职责

    1、现场总指挥(组长)的职能和职责

    (1)下达应急指令,决定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重大紧急事故,要求应急服务机构提供帮助并实施场外应急计划,在不受事故影响的地方进行直接控制;

    (2)复查和评估事故(事件)可能发展的方向,确定其可能发展过程;

    (3)指导设施的部分停工,并与领导小组的关键成员配合指挥现场人员的撤离,并确保任何伤害者都能够得到足够的重视;

    (4)与场外应急机构取得联系及对紧急情况的记录作出安排;

    (5)在场(设施)内实行交通管制,协助场外应急机构开展服务工作;

    (6)在紧急状态结束后,控制受影响地点的恢复,并组织人员参加事故分析和处理。

    2、副组长职责

    (1)听从组长指挥,评估事故的规模和发展态势,建立应急步骤,确保人员的安全和财产损失;

    (2)在救援组织机构来临之前积极参与救护活动;

    (3)安排寻找受伤者及安排非重要人员撤离到集中安全地带;

    (4)设立与应急中心的通信联络,为应急服务机构提供建议和信息。

    3、通信联络组职责(杨永顺负责)

    (1)确保外部联络畅通、内外信息反馈迅速;

    (2)保持通信设施和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3)负责应急过程的记录与整理及对外联络。

    4、技术支持组职责(王新高、杨永顺负责)

    (1)提出抢险抢修及避免事故扩大的临时应急方案和措施;

    (2)指导抢险抢修组实施应急方案和措施;

    (3)修补实施中的应急方案和措施中的缺陷;

    (4)绘制事故现场平面图,标明重点部位;

    5、保卫组职责(田友鹏负责)

    (1)设置事故现场警戒线、岗,维持工地内抢险救护的正常运行;

    (2)保持抢险救援通道的畅通,引导抢险救援人员及车辆的进入;

    (3)封闭事故现场直到收到明确解除指令。

    6、抢险抢修组职责(林锦红、颜怡忠负责安排实施)

    (1)实施抢险抢修的应急方案和措施;

    (2)寻找受害者并转移至安全地带;

    (3)在事故有可能扩大进行抢险抢修或救援时,高度注意避免意外伤害;

    (4)抢险抢修或救援结束后,对事故现场进行复查,报告,确保安全后方可恢复施工。

    7、医疗救治组(矿医务室负责)

    (1)在外部救援机构未到达前,对伤害进行必要的抢救,(如包扎止血、防止受伤部位受感染等);

    (2)使重度伤害者优先得到外部救援机构的救护;

    (3)协助外部救援机构转送伤害者至医疗机构,并指定人员护理伤害者。

    8、后勤保障组(范敦坤负责)

    (1)保障系统内各组人员必需的防护、救护用品及生活物资的供给;

    (2)提供合格的救援物资。

    五、事故防范及应急处理措施

    1、各相关成员,要注意观察天气变化,根据近期的天气情况,强降雨,造成山洪暴发,导流明渠承受不住洪水时,在确保硐内人员全部撤离的前提下,立即通知隧硐二标(颜怡忠)将洪水截流引入3#支硐,林锦红负责调动机械设备配合,各负责人要加强时间观念,人员的撤离,机械设备的调动要及时。

    2、各相关成员必须保持手机24小时开机,对讲机通话畅通。

    3、隧硐施工应根据天气变化进行调整施工,尽量避免较大损失。浅埋段砼边墙浇筑,一旦冲垮钢支架垮塌,造成硐内泄洪堵塞,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必须确保在4月底之前完成底板、边墙砼的浇筑。

    4、应急抢险期间,二标段(林锦红)施工机械设备由项目部、监理统一调配使用,在接到通知后,施工机械应立即调至事故抢险现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听从统一指挥,积极配合抢险工作。

    5、尾矿车间负责人(王新高),在汛期主要负责临时坝,临时截洪坝,导流明渠的巡查工作,紧急情况下,将调动安排人员配合。

    6、洪水过后,经检查导流明渠排水畅通、无异常,隧硐二标(颜怡忠)接到指令后,将水引入导流明渠,同时组织专业人员对硐内进行全面排查(用电情况、围岩情况等)确保安全后,方可恢复施工。林锦红应重点检查露天采石场边坡的稳定情况,浮石、危石情况,及时处理隐患;项目部注意后山采石场的山体,边坡情况,发现异常,应及时撤离。

    7、各施工单位应严格做好上下班、下井出井作业人员、请假、休息、外出人员的登记,在下达特殊指令前,各单位、班组立即进行人员清点汇报,不得虚报。

    8、各施工单位在汛期应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发现紧急情况,立即上报项目部值班人员,在险情发生第一时间上报本单位的领导。

    9、临时尾矿库安全防范措施

    (1)按尾矿库相关技术要求严格进行管理和运行。

    (2)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程操作,在试生产前尾矿管道用清水试运行,停止送尾矿后及时用清水冲30分钟。

    (3)保证四周排水设施完善,不得让库外水进入尾矿库,做好清污分流,用3到5台潜水泵。

    (4)生产初期尾矿水中添加絮凝剂(生石灰30吨/天),加快尾水悬浮物的沉淀,保证尾水达标排放。

    (5)尾矿库设专人专职进行每天24小时监控(2人/班)、巡查,仔细观察坝体、库内水位、回水和防洪设施等情况,尾水达标排放情况,并做好记录。

    (6)尾矿车间必须备有絮凝剂(150吨生石灰)、锄头、铁铲等防洪工具(锄头20把、铁铲20把、编织袋1000个、)。

    (7)为了防止各选矿厂输送尾矿浆管道泄漏或堵塞,巡管工4人和管道维修人员2人应加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检修处理。

    (8)

    利用2台IS80-100-120离心式水泵和5台7.5KW污物污水潜水泵,进行回水,一旦发现回水量小,应立即启动应急排水泵,加大回水量。

    (9)加强对尾矿库的安全检查,重点有:坝体位移、子坝坡脚渗流情况、干滩坡度及长度等是否符合防汛的要求。发现冲沟、管涌、滑坡等现象,要及时进行处理。

    (10)事故抢救要求:

    a.各组应急救援队、应急救援小组接到通知后,立即携带铁锨、镐头、编织袋等救援物资赶赴现场。在现场总指挥的指挥下展开抢险救援活动。

    b.应急救援队员在现场总指挥和小组长的指挥下,对坝坡裂纹、决口或塌陷处用编织袋装砂回填,直到将其堵住。如无法实施回填,应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如设木桩、木筏拦堵或用速凝水泥回填拦堵),降低灾害。

    c.靠近险区作业人员必须腰系大绳、安全带。夜间抢险必须安设探照灯,保证有足够的照明。

    d.如涵洞泄水不足时,库内蓄水超过最小干滩长度时,应进行调洪,降低库内蓄水至最小干滩允许长度。调整库内蓄水可采用加大排水能力和从排洪硐排水的方法。

    e.抢险结束后,应急救援队、应急救援小组在现场总指挥带领下继续观察24小时,防止再次溃坝、崩塌。情况稳定、无变化异常后,方可撤离人员。

    (11)

    洪水漫顶抢救措施

    尾矿坝多为散粒结构,如果洪水漫顶就会迅速冲出决口,造成溃坝事故。当排水设施已全部使用水位仍继续上升,根据水情预报可能出现险情时。应抢筑子堤,增加挡水高度。

    在堤顶不宽、土质较差的情况下,可用土袋抢筑子堤。在铺第一层土袋前,要清理堤坝顶的杂物并耙松表土。用草袋、编织袋、麻袋或蒲包等装土七成左右,将袋口缝紧,铺于子堤的迎水面。铺砌时,袋口应向背水侧互相搭接,用脚踩实,要求上下层袋缝必须错开。待铺叠至预计水位以上时,再在土袋背水面填土夯实。填土的背水坡度不得陡于1:1。

    在堤顶较窄的场合下,可采用单层木板或埽捆子堤。其具体作法,是先在提顶距上游边缘约0.5—1.0米处打小木桩一排,木桩长1.5—2.0米,入土0.5—1.0米,桩距1.0米。再在木桩的背水侧用钉子、铅丝将单层木板或预制埽捆(长2—3米,直径约0.3米)钉牢,然后在后面填土加戗。

    当出现超过设计标准的特大洪水时,应在抢筑子堤的同时,报请上级批准,采取非常措施加强排洪,降低库水位。如开放上游河道预先选定的分洪口分洪,严禁任意在主坝坝上开沟泄洪。

    (12)坝顶决口抢救措施

    对尾矿坝坝顶受风浪冲击而决口的抢护,除参照前面有关办法进行处理外,还可采取防浪措施处理。用草袋或麻袋装土(或砂)约70%,放置在波浪上下波动的部位,袋口用绳缝合。并互相叠压成鱼鳞状。当风浪较小时,还可采用柴排防浪。用柳枝、芦苇或其他秸杆扎成直径为0。5—0。8米的柴枕长10—30米,枕的中心卷入二根5—7米的竹缆做芯子,枕的纵向每0。6—1。0米用铅丝捆扎。在堤顶或背水坡签钉木桩,用麻绳或竹缆把柴枕连在桩上,然后推放到迎水坡波浪拍击的地段。可根据水位的涨落,松紧绳缆,使柴排浮在水面上。

    挂树防浪是砍下枝叶繁茂的灌木,使树梢向下放入水中,并用块石或砂袋压住,其树干用铅丝、麻绳或者竹缆连接于堤坝顶的桩上。木桩直径0。1—0。15米,长1。0—1。5米,布置形式可为单桩、双桩或梅花桩等。

    六、应急救援物资

    现场配备,工作性能良好的挖掘机4台、装载机5台、柴油发电机2台,电焊机3台、水泵8台、通风机4台、砼喷射机2台,机动翻斗车15辆,小车4辆。

    (1)

    在硐内显著位置配备适当的救生器具,如救生圈、安全绳、长竹杆等;

    (2)

    硐口和通道口预备沙袋等物,利用堵水和引导水流方向。

    七、应急响应

    (1)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地点设在项目管理部;

    (2)各单位积极配合工程管理部工作;

    (3)当发生一般意外事件时,各单位按应急措施进行的处置,及时撒离人员和重要物资,控制和防止事件扩大,努力将损失或不利因素降至最小程度。

    八、安全撒离

    当确认发生水灾事故时,由总指挥(组长)下令,立即通知各副组长,组织所有现场人员将施工机械加以安置保护,现场施工人员由项目管理人员、班组长带队全部撒离。被困施工人员来不及撒离的,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躲避洪水,进行自我保护,等待矿部及外部力量组织救援。

    九、供电和照明及恢复

    在洪水可能危及到现场变压器时,应切断电源,并通知供电部门停止供电,起动现场发电机或启动专用照明线路,险情排除后,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供电。

    各部位险情排除、确认具备安全施工条件后,经项目部救援指挥部组长发布,方可进行复工工作。

    十、事故报告及预案的评审

    事故发生后,由项目部负责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写出《灾害情况分析报告》,并组织相关人员评审本应急预案的适应性,并及时修订。

    十一、通讯及值班

    应急抢险人员通信录

    手机号码

    1

    林占芹

    15008848979

    2

    王新高

    15891936269

    副组长

    3

    林锦红

    13887678352

    副组长

    4

    颜怡忠

    13577676115

    副组长

    5

    杨永顺

    15025265091

    副组长

    6

    董德忠

    13577625953

    工程监理

    7

    田友鹏

    15987692265

    8

    范敦坤

    15025229511

    9

    10

    11

    12

    13

    14

    15

    矿总指挥

    陈露楠

    13959090699

    矿副总指挥

    江金发

    13887628385

    矿指挥员

    廖德兴

    13887628039

    矿指挥员

    隋永军

    13577626802

    矿指挥员

    黄发祥

    13887685902

    矿指挥员

    刘显华

    13508769326

    生产技术处

    陈远洋

    13404908105

    地测处

    杨春明

    13577691976

    物资供应处

    钟开庆

    13688736966

    尾矿库总指挥

    林占芹

    15008848979

    尾矿副总指挥

    王新高

    15891936269

    事故抢险队

    陶正波

    13628769036

    通讯保卫队

    谢元辉

    13577655178

    运输队

    莫贤德

    13658766979

    救护队

    邱维忠

    13908769970

    下游居民疏散队

    邱亮明

    13404939326

    事故处理队

    盘成贵

    15911258333

    各工程公司

    负责人

    浙江苍南公司

    颜怡忠

    13577676115

    福建万祥公司

    林锦宏

    13887678352

    福建金马公司

    谢锦武

    15096526599

    怀化井巷公司

    胡铁根

    08766585199

    上海通用公司

    15008848400

    金林运输公司

    王志坤

    13769623560

    外部联系电话:

    篇2:尾矿库回水隧洞塌方处理方案(超前小导管注浆、大管棚施工)

    尾矿库回水隧洞塌方处理方案(超前小导管注浆、大管棚施工) 本文关键词:隧洞,回水,尾矿,导管,塌方

    尾矿库回水隧洞塌方处理方案(超前小导管注浆、大管棚施工) 本文简介:中铁一局二公司伊春鹿鸣钼矿项目尾矿库回水隧洞塌方段处理方案编制:审核:批准:中铁一局二公司伊春鹿鸣钼矿项目经理部2013年1月3日目录1、工程概况2、塌方情况3、塌方原因分析4、塌方处理方案5、下步开挖注意事项6、塌方段拱顶空洞处理7、塌方段安全保障措施尾矿库回水隧洞塌方处理方案1、工程概况尾矿库回

    尾矿库回水隧洞塌方处理方案(超前小导管注浆、大管棚施工) 本文内容:

    中铁一局二公司伊春鹿鸣钼矿项目

    尾矿库回水隧洞塌方段处理方案

    编制:

    审核:

    批准:

    中铁一局二公司伊春鹿鸣钼矿项目经理部

    2013年1月3日

    1、

    工程概况

    2、

    塌方情况

    3、

    塌方原因分析

    4、

    塌方处理方案

    5、

    下步开挖注意事项

    6、

    塌方段拱顶空洞处理

    7、

    塌方段安全保障措施

    尾矿库回水隧洞塌方处理方案

    1、

    工程概况

    尾矿库回水隧洞主洞2102m,支洞共10条,长1994.4m,竖井300米。此次塌方段里程为6+33~6+45,开挖拱顶至地表埋深25m,岩质为中风化花岗岩,软岩,节理较发育,构造破碎,构造带与掌子面成30度角梯形分布,渗水严重且分散,呈线流状。

    二、塌方情况

    塌方里程为6+33~6+45,长度为12米,宽度沿隧道环向整体坍塌,最高处7米,塌方方量约为220立方,目前仍有少量石块掉落(详见附图)。

    掌子面塌方情况(1)

    掌子面塌方情况(2)

    三、塌方原因分析

    该段地下水量丰富且分布散,呈下雨状;围岩整体破碎,节理裂隙发育,石质遇水变软或成泥状;且有10cm厚黑泥夹层,夹层呈散体状,无自稳能力,其中有一条80cm~100cm厚构造带,使开挖后围岩失稳而滑塌(见下图)。

    四、塌方处理方案

    (一)、超前小导管注浆

    1、止浆墙

    根据塌方情况先对6+33~6+45段塌落围岩采用C25喷射混凝土进行封闭,喷射厚度20~30cm,形成止浆墙。

    2、超前小导管

    (1)

    、小导管打设

    在拱部打设超前小导管,导管单根长6m,环向间距30cm,外插角3度(见附图),小导管端头2m范围内打设出浆孔,间距10cm,梅花型布设(详见附图)。

    (2)

    、小导管安装

    成孔后,将小导管按设计要求插入孔中,或用凿岩机直接将小导管从型钢钢架上部、中部打入,外露20cm支撑于开挖面后方的钢架上,与钢架共同组成预支护体系。

    3、注浆

    注浆采用分层注浆,每层厚度控制在1m左右,待水泥浆强度达到85%后,继续打设超前小导管,如此循环,直至将空腔注满。采用KBY-50/70注浆泵压注水泥浆,注浆前先喷射混凝土20~30cm厚封闭掌子面,形成止浆盘。

    注浆前先冲洗管内沉积物,由下至上顺序进行。单孔注浆压力达到设计要求值,持续注浆10min且进浆速度为开始进浆速度的1/4或进浆量达到设计进浆量的80%及以上时注浆方可结束。

    注浆施工中认真填写注浆记录,随时分析和改进作业,并注意观察施工支护工作面的状态。注浆参数应根据注浆试验结果及现场情况调整。

    注浆参数可参照以下数据进行选择:

    注浆压力:

    0.5~1.0Mpa

    浆液初凝时间:1~2min

    水泥:425号普通硅酸盐水泥

    注浆异常现象处理

    ①串浆时及时堵塞串浆孔。

    ②泵压突然升高时,可能发生堵管,应停机检查。

    ③进浆量很大,压力长时间不升高,应重新调整砂浓度及配合比,缩短胶凝时间。

    超前小导管施工工艺流程图

    (二)、大管棚施工

    1、导向墙施工

    导向墙由两榀钢格栅组成,套拱由φ22螺纹钢连接,间距0.3米。钢格栅外缘设150mm壁厚5mm导向钢管。钢管与钢格栅焊接。钢格栅各单元由连接板焊接成型,单元由螺栓连接。导向管数量按拱顶140度范围计算,由套拱中心向两边延伸,共计15根。导向管安装外插角12度。

    2、管棚施工

    1)、大管棚采用φ100无缝钢管,起拱线以上半径140度范围布设长管棚,环向间距35cm,长度12m,共15根。外插角与导向管平行,采用扒碴机送入。管棚送入前,前段2m范围带尖,打眼,以备注浆(见下图)。

    2)、待导向墙强度达到设计要求时进行管棚施工。管棚利用地质钻机成孔。成孔后及时清孔并推进钢管,采用塑胶泥封堵孔口。钢管同一截面的接头数不超过管数的50%。待全部完成后进行注浆。

    3)、浆液配制应在拌浆池内进行,根据其容量大小严格按要求投料并充分搅拌。

    4)、配制好的浆液必须经滤网过滤后方可进入注浆泵内,配制的浆液应在规定时间内用完。

    5)、注浆时必须有足够的压力来克服地层裂隙阻力才能使浆液扩散充填,达到固结围岩的作用。若压力太大,注浆过饱,浆液通过裂隙中涌出地表,则迅速用锚固剂或水泥加速凝剂进行堵塞,防止浆液涌出太多,影响注浆效果。

    6)、注浆完后管内必须用牛角泵灌注水泥砂浆增加强度,封堵塞应有进料孔和出气孔,当出气孔流出浆液时方可停止注浆。

    7)、注浆结束后应对注浆效果及时检查,若未达到设计要求时,应补充孔再注浆。

    8)、注浆时,首先以初压注浆,然后在终压下进行注浆并保持1~2min终压再卸荷,达到超前加固的目的。注浆过程中,对浆液应不停搅动,避免沉淀分层,影响浆液浓度。注浆完成4h内不得进行爆破作业。

    9)、严格控制配合比和浆液凝胶时间,初选配合比后,用胶凝时间控制调节配合比,并测定注浆结实体的强度,选定最佳配合比。

    10)、注浆过程中,严格控制注浆压力,终压必须达到设计强度要求,并稳压,保证浆液的渗透范围。

    11)、注浆过程中专人记录,完成后检验注浆效果,不合格者进行补注。注浆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进行开挖作业。

    5、

    下步开挖注意事项

    为了保证下步开挖安全,支护采用I20a工字钢,每榀工字钢间距50cm,连接筋采用φ22钢筋,环向间距30cm,钢筋网片采用φ6.5双层网片,每循环打设超前小导管,环向间距20cm,并及时注浆。

    由于I20a工字钢自身强度要求,半径太小造成工字钢变形,无法施作以1.8m为半径的拱架,现提出以下请求:

    将原设计拱部内矢距1.8m变更为1.3m,加长直墙长度,拱顶标高不变(详见大样图)。

    六、塌方段拱顶空洞处理

    对塌方空洞体采用珍珠岩回填,回填完成后注浆固结,确保施工安全,具体施工如下:

    1、

    在初期支护拱部每3米预留一个50*50cm矩形口,为回填珍珠岩做准备。

    2、

    在回填珍珠岩的同时预留两根注浆管(一根用来注浆,一根作为回浆管,确保注浆饱满),注浆管距离围岩20cm,回浆管距离围岩10cm。

    3、

    待珍珠岩及注浆管施工完毕后,将预留口封闭,开始注浆,直至回浆管出现回浆方可停止注浆。

    七、塌方段施工安全保障措施

    (一)安全管理制度

    1、施工队设置专职安全员经常深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首先做好上岗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大家的安全意识,对于违章作业及时进行制止;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并监督实施。

    2、提供安全防护用品,规范各类安全警示标志、防护设施。

    加强安全检查验收,督促作业人员按规定正常佩带安全帽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有针对性地将各类安全警示标志悬挂于施工现场各相应部位,发挥其警示、警告作用。

    3、班组长带领班组员工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制止“三违”行为。

    4、作业前,要对拟用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施工作业人员不得随意拆除各类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防护装置,对造成事故的,要依照相关办法追究其责任。

    5、操作工人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执行安全技术交底,服从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按规定佩带个体防护用品。做到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

    6、对因违章操作、盲目蛮干或不听指挥而造成事故和经济损失承担直接责任。

    7、建立进出洞登记制度,杜绝非施工人员进入洞内。

    (二)、突发事件应急措施

    1、观测预警:施工时安排专人对施工现场进行观测,确保在第一时间确认险情,提前发出预警提示,及时撤离现场施工人员至安全地方。

    2、联络通讯:建立起畅通的联络通讯网络,班组长、安全员、现场负责人及时电话联络,及时采取措施。

    3、人员部署:成立以施工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塌方抢险及处理的组织机构,配置足够的应急抢险人员、设备,由施工技术部门制定应急的抢险预案,做到组织得力,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岗位

    姓名

    职责

    项目经理

    全面负责

    安全总监

    于少柏

    施工现场安全

    总工程师

    张鹏刚

    编制技术方案及现场实施情况

    技术主管

    现场安全质量管理控制

    技术员

    施工现场安排实施

    4、设备及材料的部署:

    1)、抢险设备:搅拌机、注浆泵、材料运输车、扒渣机、装载机、风钻、生活应急车等。

    2)、监测设备:全站仪、精密水准仪、塔尺、钢尺等。

    3)、抢险材料:钢管、小导管、水泥、型钢、钢筋、速凝剂、砂石料、木材等。

    5、应急处理的步骤及方法

    1)、发生坍塌事故,由掌子面领班作业人员及时向现场主管汇报,有人员受伤时,同时拨打急救电话,现场主管根据现场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2)、及时撤出工作面施工人员及机械设备。

    3)、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统一步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应急指挥中心紧急调用全项目内可用于抢险的机具设备、物资、人员、资金投入抢险工作。

    4)、判断是否有二次坍塌的可能,确认围岩基本稳定后,组织人员和设备进洞进行工程抢险。

    (三)、预防措施

    1、加强施工管理,严格按照标准化,规范化作业。施工中要经常分析土质的变化,围岩参数,遇到可疑情况即使分析,不得冒进,遵循“管超前,严注浆,短开挖,强支护,快封闭,勤测量”的施工工艺,及时测量,及时反馈,及时支护,及时封闭。

    2、开挖进行爆破时,要严格控制爆破规模,遵循“短进尺,少装药,多段别,弱爆破”的原则,使爆破振动速度降到安全范围内,防止二次坍塌。

    篇3:新颁布-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新颁布-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尾矿,管理规定,颁布,安全监督

    新颁布-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8号令,根据78号令进行修改,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与监督工

    新颁布-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8号令,

    根据78号令进行修改,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别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执行。

    第四条

    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尾矿库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直接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有关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八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应用尾矿库在线监测、尾矿充填、干式排尾、尾矿综合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

    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将尾矿回采再利用后进行回填。

    第二章

    尾矿库建设

    第九条

    尾矿库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回采、闭库的尾矿库建设工程。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尾矿库的勘察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或者岩土工程类勘察资质。设计单位应当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设计资质。安全评价单位应当具有尾矿库评价资质。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施工资质。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监理资质。

    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监理等单位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尾矿库的等别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安全评价、监理单位具有甲级资质,施工单位具有总承包一级或者特级资质;

    (二)四等、五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安全评价、监理单位具有乙级或者乙级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具有总承包三级或者三级以上资质,或者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

    第十一条

    尾矿库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对尾矿库库址及尾矿坝稳定性、尾矿库防洪能力、排洪设施和安全观测设施的可靠性进行充分论证。

    第十二条

    尾矿库库址应当由设计单位根据库容、坝高、库区地形条件、水文地质、气象、下游居民区和重要工业构筑物等情况,经科学论证后,合理确定。

    第十三条

    尾矿库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无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施工。

    严禁未经设计并审查批准擅自加高尾矿库坝体。

    第十四条

    尾矿库施工应当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严格按照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并做好施工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工程档案和日常管理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档案、安全检查档案和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并长期保存。

    第十五条

    施工中需要对设计进行局部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对涉及尾矿库库址、等别、排洪方式、尾矿坝坝型等重大设计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试运行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且尾砂排放不得超过初期坝坝顶标高。试运行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十七条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不得投入生产运行。

    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对于验收申请时已提交的符合颁证条件的文件、资料可以不再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再审查。

    第三章

    尾矿库运行

    第十八条

    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

    (一)筑坝方式;

    (二)排放方式;

    (三)尾矿物化特性;

    (四)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

    (五)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

    (六)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

    (七)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

    第十九条

    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工作应当有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应当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

    第二十条

    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确定为危库的,应当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二)确定为险库的,应当立即停产,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三)确定为病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并针对可能发生的垮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放置在便于应急时使用的地方。

    应急预案应当按照规定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本规定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二十四条

    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

    (一)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的;

    (二)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的;

    (三)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的;

    (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的;

    (五)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重大险情。

    第二十五条

    尾矿库发生坝体坍塌、洪水漫顶等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并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

    第二十六条

    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

    第四章

    尾矿库回采和闭库

    第二十七条

    尾矿回采再利用工程应当进行回采勘察、安全预评价和回采设计,回采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

    回采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回采设计实施尾矿回采,并在尾矿回采期间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防止尾矿回采作业对尾矿坝安全造成影响。

    尾矿全部回采后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尾矿库注销手续。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库容小于10万立方米且总坝高低于10米的小型尾矿库闭库程序,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第二十九条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闭库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

    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条

    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尾矿库已停止使用;

    (二)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已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三)有完备的闭库工程安全设施施工记录、竣工报告、竣工图和施工监理报告等;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验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及资料:

    (一)尾矿库库址所在行政区域位置、占地面积及尾矿库下游村庄、居民等情况;

    (二)尾矿库建设和运行时间以及在建设和运行中曾经出现过的重大问题及其处理措施;

    (三)尾矿库主要技术参数,包括初期坝结构、筑坝材料、堆坝方式、坝高、总库容、尾矿坝外坡坡比、尾矿粒度、尾矿堆积量、防洪排水型式等;

    (四)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及审批文件;

    (五)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的主要工程措施和闭库工程施工概况;

    (六)闭库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七)闭库工程安全设施竣工报告及竣工图;

    (八)施工监理报告;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或者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无上级主管单位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本规定要求和“分级属地“的原则,进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批准。审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档案,记录监督检查结果、生产安全事故及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尾矿库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受理的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并将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救援体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实施处罚。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和处罚种类、幅度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修改后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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