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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业企业人事管理规定

    时间:2021-03-26 00:05:39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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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企业人事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管理规定,人事,商业,企业

    商业企业人事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人事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本规则依据本公司章程制定。凡本公司从业人员人事管理,悉依本规则规定办理。第二条本公司从业人员职称规定如下:高级主管——董事长、总经理、执行副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主管——经(副)理、科(副)长。部门职员——承办员。第三条本公司从业人员,按其所任职位职务的繁简、责任的

    商业企业人事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人事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本公司章程制定。凡本公司从业人员人事管理,悉依本规则规定办理。

    第二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职称规定如下:

    高级主管——董事长、总经理、执行副总经理、副总经理。

    部门主管——经(副)理、科(副)长。

    部门职员——承办员。

    第三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按其所任职位职务的繁简、责任的轻重,分为六职等。

    第四条

    每一职位均设置一“职位说明书”,说明其职责内容及应列职等。人员的列等,应按其所派任的职位,决定其职等。

    每一职位的列等需得跨二等,初任时,以列较低职等为原则;

    在该职位工作满三年,成绩优良者,可改列高一等。

    第五条

    各类人员人数应按业务需要,于每年年度开始前编订“人员编制表”,经总经理核定后转送董事会核备。

    第六条

    从业人员的任用人数,应以所核定的“人员编制表”人数为限。其任用条件以“职位说明书”为依据,以便因事择人,使人与事合理配合。

    第七条

    各级人员的派任,均应依其专业经验予以派任。

    第八条

    各级人员任免程序如下:

    (一)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免。

    (二)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任免。

    (三)副经理——由总经理任免后,报请董事会核备。

    (四)科长——由总经理任免或主管经理提请总经理任免,事后报请董事会核备。

    (五)副科长——由主管经理提请总经理任免。

    第九条

    新进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

    第十条

    新进人员应先办理安全调查,并按其学历任用。

    第十一条

    除正式从业人员,本公司可按业务需要聘雇人员,其待遇、工作期限及工作条件以合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剥夺公权,尚未恢复者;

    (二)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

    (三)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四)通缉有案,尚未撤销者;

    (五)吸食鸦片或其他毒品者;

    (六)原在其他公私机构服务,未办清离职手续者;

    (七)经其他公私机构开除者;

    (八)身体有缺陷,或健康情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

    (九)未满十五周岁者;

    (十)主管人员,不合于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者。

    第十三条

    新进非主管人员一律须经试用40天,试用期间应由人事部门切实考核。试用成绩欠佳,或品行不良,或发现其进入公司前有不法行为者,可随时停用。

    第十四条

    新进人员于报到后,试用开始前,应办妥下列手续:

    (一)填妥本公司新进职员履历表。

    (二)缴验学历证件及身份证。

    (三)缴验户籍册。

    (四)缴验医院最近一个月体格检查表。

    (五)缴验前任职机构离职证明书。

    (六)缴验遵守本公司人事等规章规定的志愿书及保证书(铺保一家,保证服务期间行为、安全及保管财物等连带赔偿责任)。

    (七)填缴劳工保险加保表二份。

    (八)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张。

    第十五条

    本公司各级人员的职责,除依职位说明书说明外,如为该说明书未经载列,而经上级主管指派交办者,应尽力完成,不得拒绝接受。

    第十六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二)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实行。

    (三)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机密。

    (四)爱护本公司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五)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及工作守则。

    (六)保持公司信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行为。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业。

    (九)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十)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公司业务有关人士或行号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第十七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因过失或故意致公司遭受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本公司工作时间,每周为42小时,星期天及纪念日均休假。业务部门如因采用轮班制,无法于星期天休息者,可每七天给予一天的休息,视为例假。

    第十九条

    管理部门之每日上、下班时间,可依季节之变化事先制定,公告实行。业务部门之每日工作时间,应视业务需要,制定为一班制,或多班轮值制。如采用昼夜轮班制,所有班次,必须一星期调整一次。

    第二十条

    上、下班应亲自签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打,如有代

    签或代打情况发生,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第二十一条

    员工出勤管理办法另定。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每日工作时间订为七小时,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关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至10小时,所延长时数为加班。

    除前项规定外,因天灾事变、季节关系,依照政策有关规定,仍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其延长之总时间,每月不得超过46小时。其加班费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可派人员值日值宿,其办法另定。

    第二十四条

    从业人员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可以未请事假及特别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数,即予停薪留职,但以一年为限。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4天,可以特别休假抵充。

    (三)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8天。

    (四)丧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者,可请丧假八天;外祖

    父母或配偶之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丧亡者,可请丧假六天。

    (五)娩假——女性从业人员分娩,可请分娩假八星期(假期中之星期例假均并入计算)。怀孕三个月至七个月而流产者,给假四星期,七个月以上流产者,给假六星期,未满三个月流产者,给假一星期。

    (六)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之资格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兵役征召或集会,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七)公伤假——因公受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第二十五条

    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公司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三个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别或意外事故经提出有力证件者可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事假,最多15天,逾期再按前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请假期内之薪水,依下列规定支给。

    (一)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延长病事假者,其请假期间内薪水照发。

    (二)请公假者薪水照发,但如因兵役召集在30天以上,且兵役机构另有薪饷者,本公司薪水停发。

    (三)公伤假工资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由保险机关支付,并由公司补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额。

    第二十七条

    从业人员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核,病假在七日以上者,应附医师的证明,公伤假应附劳保医院或特约医院的证明,副经理以上人员请假,以及申请特准延长病事假者,应呈请总经理核准,其余人员均由直属经理核准,必要时可授权下级主管核准。凡未经请假或请假不准而未到者,以旷工论处。

    第二十八条

    旷工一天扣发当日薪水,不足一天照每天七小时比例以小时为单位扣发。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可请病、事假之日数,系自每一从业人员报到之日起届满一年计算。全年均未请病、事假者,每年给予一个月之不请假奖金,每请假一天,即扣发该项奖金一天,请病事假逾30天者,不发该项奖金。

    第三十条

    本公司人员服务满一年者,得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一)工作满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每年七日。

    (二)工作满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每年10日。

    (三)工作满五年以上未满10年者,每年14日。

    (四)工作满十年以上者,每满一年加给一日,但休假总日数不得超过30日。

    第三十一条

    特别休假,应在不妨碍工作之范围内,由各部门就业务情况排定每人轮流休假日期后施行。如因工作需要,得随时令其销假工作,等工作完毕公务较闲时,补足其应休假期。但如确因工作需要,至年终仍无法休假者,可按未休日数,计发其与薪水相同的奖金。

    第三十二条

    各级主管人员对其直属之从业人员,负有平时工作成绩考核之责任。每三个月一次,应将各项人员之工作情况,逐一详列于考核表中,详细评核其工作绩效,并将结果分为优、甲、乙、丙、劣五等,凡列优等及劣等者,均应详述理由,呈上一级主管核阅及密存,作为年度考核、升迁及培训等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三条

    年度工作考核,应分别于各从业人员到职届满一年之月份办理。由人事部门每月将当月份到职满一年之人员考核名册,分别列送其直属主管,依据平时工作考核成绩及勤惰情况予以评核。评核等级,分为优、甲、乙、丙、劣五等,优等或劣等的考核,均应详细列述具体事实及理由。其在考核年度中曾受记过以上处分或请假超过规定期限或旷工累计达三天以上者,不得考列甲等以上。

    第三十四条

    凡考核列优等者,经总经理核准予以二级以上之晋级或升级,列甲等者晋升二级,列乙等者晋升一级,列丙等者留任原级,劣等者免职,均以各从业人员任职期满一年考核核定后的次月起执行。但在考核年度内曾经核准升职或升级者,该年度考核不再晋级。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之考核由董事长评核。科长以上人员及优等的考核。由直属主管层转总经理核定,其他人员均由各部门层转经理核定。

    第三十六条

    从业人员之奖励,分为嘉奖、记功、奖金及升迁或晋级四种,其处理范围如下: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嘉奖:

    1.

    品德良好,足为同仁表率,有具体事迹的。

    2.

    其他有利于本公司或公众利益之行为,且有事证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应予记功或记大功:

    1.

    细心维护公司财物及设备,致节省费用有显著成效者。

    2.

    担任临时重要任务,能如期完成,并达成预期目标者。

    3.

    及时制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变故的发生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发给奖金:

    1.

    对业务、维护或管理有重大改善,因而提高质量或降低成本者。

    2.

    对公司设备维护得宜,或抢修工作提早完成,因而增加效益者。

    3.

    对业务、维护或管理之方法作重大改革之建议或发明,经采纳施行而成效显著者。

    4.

    对采购销售、会计处理、财物调度、人力运用等方法有重大改善,因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可明确计算其价值者。

    5.

    对天灾、人祸或有害于公司利益之事件,能奋勇救护,或预先防止,使公司免受损失有事实为证者。

    以上奖金之数额,各视实际贡献之价值决定。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升迁或晋级:

    1.

    一年内曾记功二次以上者。

    2

    .

    对本身主管业务表现出卓越的才能,品德优良,服务成绩特优,且有具体事迹足资为证者。

    3.

    工作上有特殊功绩,使公司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者。

    以上晋级可视实际情况晋升一至二级。但其薪级已达本等最高级者,可改发相当级数薪水之全年份奖金。

    第三十七条

    从业人员之惩诫,分为警告、记过、降级及免职四种,其处理范围如下: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有具体事证者,应予警告:

    1.

    携带不必要物品入厂者。

    2.

    未经准许擅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3.

    擅用他人经管之工具及设备者。

    4.

    拒绝警卫检查其携带之物品者。

    5.

    涂写墙壁、机械用具有碍观瞻者。

    6.

    携带眷属小孩在工作场所有碍秩序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应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1.

    未经准假,而擅离工作岗位者。

    2.

    无正当理由,延误公事致公司发生损失者。

    3.

    对上级主管之命令,有不同意见,未予婉转说明,或虽经陈述,未被采纳,而擅自违抗指挥者。

    4.

    行为不检,有损公司声誉者。

    5.

    指挥不当或监督不周,致部属发生重大错误,使公司发生损失者。

    6.

    在工作场所喧哗口角者。

    7.

    故意涂改、丢失记时卡者。

    8.

    对同事有胁迫、恫吓及欺骗行为者。

    9.

    在工作时间瞌睡者。

    10.

    在公司易燃场所吸烟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降级:

    1.

    在公司或工厂内酗酒滋事,妨害秩序者。

    2.

    向外泄漏公司业务机密者。

    3.

    在工作时间内偷懒睡觉者。

    4.

    对上级主管不满,不通过正当渠道陈述己见,或提供建议,而任意谩骂者。

    5.

    对本身职务不能胜任者。

    6.

    一年内记过二次者。

    以上降级,应视各款实际情况降一至二级,无等级可降者,应予降等改任。

    (四)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应予免职:

    1.

    无故继续旷工至三日以上,或一月内无故旷工累计达六日以上时。

    2.

    未经许可,擅自在外兼职,或参加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之事业者。

    3.

    胁迫上级主管,或蓄意违抗合理指挥,或打骂侮辱主管行为情节重大者。

    4.

    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谣撞骗者。

    5.

    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者。

    6.

    未按照规定或指示,擅自改变工作方法,致使发生错误,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7.

    故意损坏公司财物者。

    8.

    有偷窃行为,经查明属实者。

    9.

    在公司内赌博,或有伤风化的行为的。

    10.

    携带武器、凶器或违禁品,前来公司者。

    11.

    在公司内打人或互相打骂者。

    12.

    散播有损本公司之谣言,而妨害工作秩序者。

    13.

    因故意或过失之行为,而引起灾害者。

    14.

    有煽动怠工或罢工之具体事实者。

    15.

    触犯刑律,经判有期徒刑确定者。

    16.

    一年内记过三次者。

    第三十八条

    从业人员之奖惩事项,由各部门主管列举事实,逐级核定,除嘉奖、记功、警告、记过由各部门经理核定外,其余均须呈请总经理核定。

    第三十九条

    其他未经列举而应予奖励或惩诫事项,可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奖惩。

    第四十条

    从业人员奖惩可累计,以嘉奖三次作为记功一次,记功三次作为记大功一次,警告三次作为记过一次,记过三次作为记大过一次,同一年度功过可以互相抵销,以嘉奖抵警告,记功抵记过,记大功抵记大过。

    第四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停职:

    (一)有违犯本公司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二)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但未确定者。

    第四十二条

    前条第(一)、(二)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致停职者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之薪水。

    第四十三条

    在停职期间,薪水停发,并应即办理移交。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解雇人员时,应在事前预告,其预告期间规定如下:

    (一)在公司服务一年以下三个月以上者,于10日前预先通告。

    (二)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下,一年以上者,于20日前预先通告。

    (三)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上者,于30日前预先通告。

    从业人员对于其所承受之工作不能胜任时,本公司亦可随时解雇,并照上项规定日期预先通告。

    第四十五条

    从业人员在接到前项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以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之工作时间,其请假日之薪水照发。

    第四十六条

    依照第四十五条规定,解雇人员时,除预告期间发给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但如系公司发生破产情况,依破产法办理,不在此限):

    在公司连续工作每满一年者,发给一个月薪水。

    以上所称薪水,系以从业人员最后服务月份之薪水为准。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辞职,应于七天前以书面形式层转公司之主管人员核准,事后汇报总经理核准。其为副经理以上人员者,应层转总经理核准。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并可依其申请,发给离职证明书,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贴。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以免职处理。

    第四十八条

    职员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时或永久离开本公司者,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公司发生损害者,均应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退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退休,经核准后生效:

    (一)服务满15年,男性年满55岁,女性年满45岁者。

    (二)服务满25五年者。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命令退休:

    (一)服务满5年,男性年满60岁,女性年满50岁者。

    (二)服务满30年者。

    (三)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不能胜任职务,经劳保指定医院证明属实者。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第五十条第二款应予命令退休之从业人员身心强健仍能胜任其职者,经董事会之核定,可延长其服务期间。

    第五十二条

    退休金的给予,以退休人员在职最后六个月之平均薪津(包括本薪及职务加给)为基数,于核准退休时依下表规定一次发给。但自请辞职、停职、免职者均不发给。

    第五十三条

    申请退休由申请人填具申请退休表,命令退休由其服务单位填具命令退休表,连同户籍及其他证明文件报核。其服务年资按到职之日起至服务最后之日计算,未满半年者以半年计,满半年者以一年计。年龄以户籍记载为准。

    第五十四条

    奉准退休之从业人员如因本公司或关系企业工作需要,可以作为约聘或定期契约人员聘用,但不得再任正式人员。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在职死亡,或因执行职务而致残废或死亡,依下列标准支给抚恤金:

    (一)在职死亡者,比照第五十二条规定命令退休(第五十条第一、二款)之退休金额支给抚恤金。其服务年资不满五年者,以五年计。

    (二)因执行职务而致残废失去一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必需解雇者,比照第五十二条规定命令

    退休(第五十条第三款)之退休金额支给抚恤金。其服务年资不满15年者,每年递减二基数,至最低15基数为止。情况特殊者可由总经理报请董事会加给50%以内之特别抚恤金,但经特准者不在此限。

    表6.2.2

    (三)因执行职务而致死亡者,比照前款规定支给抚恤金,其情况特殊者可由总经理报请董事会加给60%以内之特别抚恤金,但经特准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因自杀或犯罪而死亡,或已在停职期间死亡者,不予发给抚恤金。

    第五十七条

    受领抚恤金之遗族,除立有遗嘱另有指定者外,应依下列顺序领受:

    (一)配偶(以未改嫁者为限)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孙子女;

    (五)同胞兄弟姊妹(以未成年者为第一优先,未结婚者次之)。

    前项顺序内之遗族受领人,必须提出前顺序受领人之死亡、改嫁、结婚等事实证明。在同顺序中有数人时,应共同具名承领,如愿抛弃应领部分者,应出具

    书面声明。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应一律参加劳动保险。

    第五十九条

    参加劳动保险,应于新进同时,亲自填写保险表一式二份,交人事部代办参保手续。应纳保费,由公司补助80%,自行负担20%。自行负担部

    分,由发薪部门,按月在应领之薪水内代为扣缴。

    第六十条

    参加劳动保险后,其应享之各项权利,及应得之各种给付,应由本公司人事部门代向保险公司洽办。保险人除依法应享之给付外,不得再向本公司要求额外之赔偿或补助。

    第六十一条

    从业人员因公奉派国内出差,应依规定标准报支交通费、旅馆费、膳杂费及特别费。其中除交通费可按现行费率报支,膳杂费可按日计支外,其余各项费用,均应检据报销。如无法取得支出之原始凭证单据者,应申述理由,呈奉经理核准后,才能报支。

    第六十二条

    出差天数,应由指派之主管于事前核定,如出差公务提前完毕,应立即返回,不得借故滞留。如因公确实无法于核定天数前返回者,应列具事实理由,呈由原指派主管核准后,方得支给旅费。如出差地区可当天往返者,非特殊理由不得留宿。

    第六十三条

    出差前,可酌情预借旅费。

    第六十四条

    出差国外,应依规定标准报支交通费、旅馆费、膳杂费、特别费及手续费。其中除膳杂费按实际出差日数核支外,其余均须检据核实报支。

    第六十五条

    出差印尼、南洋各地者,照国外出差标准八折支给。

    第六十六条

    出差同一地点半月以上者,旅馆费及膳杂费八折支给,二个月以上者,以七折支给。

    第六十七条

    国外出差应按照最近路线直赴出差地点,非经许可,不得绕道或延滞非公差地区。

    第六十八条

    出差国外,可酌借必要旅费,办理结汇。回国后应即报销旅费,多缴少补。

    第六十九条

    出差国外期间,不得有危害国家民族或本公司之行为言论,并遵守出差国当地的法律及习惯,如因违反而惹事生非造成事故的,均由出差者本人负责,与公司无涉。返国后,应于一个月内提出考察或工作报告。考察报告之内容应力求充实,并对公司业务应提出具体改进意见。如未依期提出报告者,旅费暂缓核销。

    福利及建议制度

    第七十条

    本公司依法提拨福利金,设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办理福利事宜。职工福利委员会之组织办法另定,并依规定向主管机关呈报。

    第七十一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可享受本公司一切之福利设施。

    第七十二条

    本公司为协助同仁解决困难,并期沟通上下意见起见,特设立“从业人员建议制度”。

    第七十三条

    本公司行政部门,均设置意见箱,由高级主管亲自定期启阅。从业人员对于工作上之困难,无法由直属主管或同一部门同仁协助解决,必须由上级主管或其他部门人员协助者;或对公司某项措施未能满意提出申诉者;或发现有人营私舞弊等不法事情而有证据拟予检举者;或根据平时服务经验、学识及研究心得,对公司经营、管理等提供建设性之建议者,均可以书面列具理由、事实、内容等投入意见箱内,亦可公开呈报上级主管转呈总经理或有关部门主管核阅。如因文字表达困难,或其他原因,不便以书面说明,而须以口头报告者,可先以简略报告述明理由,投入意见箱内,等高级主管人员拆阅后,再定期约见。

    第七十四条

    提供意见人必须签其真名,填明服务部门,否则不予受理。如属检举性质案件,检举人应负法律责任,如查明系私怨捏造事实,恶意中伤诬告者,除被害人可依法诉办外,本公司将再依第三十七条有关之规定对检举人予以惩处。

    第七十五条

    本公司对提供之意见,经采纳施行后,可视其对本公司之贡献价值分别议奖。如属检举案件,经查明属实者,除对检举人酌情给予奖励外,并为其永保机密。

    篇2:商业折扣管理规定

    商业折扣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管理规定,折扣,商业

    商业折扣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商业折扣管理规定归属体系:鹏润投资(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手册――财务系统分册文件编号:鹏润-财—非商品收入002撰写单位:鹏润投资(国美电器)财务中心版本:第一版生效日

    商业折扣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

    ;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

    归属体系:鹏润投资(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手册――财务系统分册

    文件编号:鹏润-财—非商品收入002

    撰写单位:鹏润投资(国美电器)财务中心

    本:第一版

    生效日期:2004年4月1日

    机密等级:□

    机密

    ■一般

    合计页数:14

    正文页数:8

    附件个数:5

    制度正文目录:

    页次

    1、目的

    1

    2、范围

    1

    3、名词解释

    1

    4、职责

    1

    5、作业内容

    1

    6、注意事项

    8

    7、附件

    8

    总裁审批

    管理研究室审核

    撰写人

    1.

    目的:为依据合同条款及公司规定准确计算及时收取,保障公司利润及时获取,不流失,加快资金回收速度,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2.1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国美电器总部财务中心、采销中心;各分部财务部及采销部门;国美电器物流公司;

    2.2发布范围:鹏润投资(国美电器)各中心、各部门,各分部,国美电器物流公司;

    3.

    名词解释:

    3.1商业折扣:我公司销售供应商商品后,供应商以我公司在其处进货额(或回款额)为根据,依照双方约定的条款给予我公司的进货折扣。

    常规商业折扣:包括月度商业折扣、年度商业折扣。

    特殊商业折扣:包括单台折扣、开箱费、特殊折扣、等以双方签定的补充协议为准。

    3.2进货后回款额:我方实际支付给供应商的货款,加上我方采取帐扣方式收取供应商的各种应收款项(帐扣的降价款、退残款、退货款除外),具体计算以我方的结算单据为准。

    3.3实际进货额:我方从供应商方购进的商品的全部价款减去降价款、退货款、退残款以后的余额。

    4.

    职责:

    5.

    作业内容:

    5.1商业折扣的收取时间:

    5.1.1月度商业折扣:次月20日内收取

    5.1.2年度商业折扣: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为年度商业折扣结算日,按全年最高商业折扣率计算,供应商在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之前将期间发生的年度商业折扣支付给我方。合同到期后双方按实际销售规模计算全年度商业折扣,实际年度商业折扣金额减去供应商已支付给我方的年度商业折扣金额即为供应商应支付给我方的所余年度商业折扣金额。该笔商业折扣供应商须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给我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5.2商业折扣的收取方式

    5.2.1帐扣方式:货款结算时,按扣除应收商业折扣后净额支付。

    5.2.2现款支付方式:支票、电/汇票;以现款方式支付各项商业折扣的,如逾期仍未支付,则可在下次的货款结算中扣除。

    5.2.3供应商支付商业折扣,必须将商业折扣款直接交到我公司的财务部门(由我方的财务人员开具相应的发票),不得交给他人代收,否则一切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3商业折扣税票处理

    5.3.1我方向供应商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差额付款,供应商在增值税票上直接列明折扣率和折扣额,我方不再向供应商开具发票。

    5.3.2供应商向我方全额开具增值税票。供应商向我方支付商业折扣,我方再向供应商开具零售发票或办理折让证明,然后我方向供应商全额支付货款。

    5.3.3对于帐扣除商业折扣、利润补偿款、按率收取的卖场管理费、降价、退残款的其他各种款项,供应商必须开具全额增值税票,我方可开具服务业发票。如果供应商开具净额发票,必须加收17%的税款损失,且我方不再给供应商开具任何发票。

    5.4各等级供应商享有的商业折扣结算政策

    5.4.1

    A级供应商:对于应收的返利、补利、降价款、退残款因供应商的确认等原因影响结款的,可以由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给出交纳日期后支付货款,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天,到期未交则停止付款,其他费用应按合同规定执行;

    5.4.2

    B级供应商:对于应收的返利、补利、降价款、退残款因供应商的确认等原因影响结款的,如需支付货款供货商必须提供其公司财务部门出具的承诺以上应交款项交纳时间的函件(函件必须明确不能及时交纳的原因,并给出交纳的最终时间,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天),该函件需要加盖其公司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到期未交则停止付款,其他费用应按合同规定执行;

    5.4.3

    C级供应商:对于应收的返利、补利、降价款、退残款及其他应收款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交纳,不允许欠收。

    5.4.4

    D级供应商:各分部结算人员对D级供应商必须立即停止付款,在相关问题解决后接公司通知支付货款。

    5.5商业折扣的核算

    5.5.1收入会计必须于每月10日前计算出当月到期应收经销商品商业折扣。商业折扣的计算应当有合法的原始依据,该原始依据必须是以下所述其中之一:①帐表系统(新中大)已记帐的相关明细帐。②进销存系统(金力)相关数据。不能将未经核实的任何外部单据或数据作为商业折扣的计算依据。③合同约定条款。

    5.5.2商业折扣的计算期间

    月度商业折扣:每月1日-每月月末最后一天。

    年度商业折扣:按合同条款执行。

    合同中另有规定的,按合同条款执行。

    代销商品实际销售额低于保底销售额,应以保底销售额与实际销售额的差额为基数计算供应商应补偿的利润(含帐面保证毛利润和商业折扣)。按月结算时,商业折扣率以月商业折扣率、单台商业折扣率的和计算;被末位淘汰的,提前计算年商业折扣率。

    5.5.3收入会计必须建立手工(EXCEL形式)收入台帐,详细登记各项收入的应收、实收和欠收情况,不论在会计核算上如何进行帐务处理,收入会计必须严格按收入的真实项目在台帐、报表上进行登记,每月应依照相关会计科目的本期发生额与收入台帐、报表的相关收入项目进行调整并核对,按核对无误的数据填报收入明细表,作为损益表的辅助报表。

    5.5.4特殊机型商业折扣的计算

    5.5.4.1凡是商业折扣率发生变化的机型,应签署《特价机协议》、《特供机协议》或《包销协议》另行规定,否则视同正常机型计算商业折扣。包销机、特供机、特价机销售额计入全年销售规模。

    5.5.4.2特价机商业折扣计算的规定

    5.5.4.2.1特价机是我公司从供应商处以特殊供货价格进购的商品。因其对应的商业折扣政策与正常机型存在差异,往往点位较低,对此能否正确分辨特价机型与正常机型将直接影响商业折扣的收取数额。特价机必须以特价机协议为依据,并且同时符合如下条件方可适用特价机政策。

    在协议有效期内入库。(带货安装商品不受此限)

    品名、型号与协议规定完全一致。

    特价机总量不得超过协议规定的数量。

    入库价与协议规定的现供价完全一致。

    包销机、定制机及特供机不属于特价机。

    特价机合同必须报总部审批,未报总部审批的,商业折扣应按正常机计算;特价机协议到期后,商业折扣也应按正常机计算。

    特价机的销售数量超过特价机协议中规定的审批数量的,超出的部分按正常机型收取商业折扣。

    特价机销售额应计入全年销售规模。

    供应商在半年内提供的各种特价机的总量,不得超过该品牌品类商品半年累计供货量的20%(合同另有约定按合同约定执行)。特价机进货每半年核算一次,超出限量部分应按主合同书及相关附件之规定计算商业折扣。

    5.5.4.2.特价机进货超20%应补利润计算方法

    A

    特价机进货超出半年度累计进货额20%部分,按照特价机进货时间段进行划分,即以特价机进货超过占比的时间至合同结束期为准,该期间的特价机进货统一按正常机点位计算应补收的综合利润。

    B

    在此举例进行详细说明:

    某分部下半年累计进货1000万,其中有3笔特价机进货,正常机返利5%。

    项目

    进货时间

    特价机进货额

    特价机返利点位

    A

    2003.09.01

    100万

    3%

    B

    2003.10.01

    200万

    2%

    C

    2003.12.01

    100万

    1%

    合计

    400万

    特价机占比超过20%的进货额为:400-(1000*20%)=200万,按照序时原则确定应补偿利润,至合同期结束10月1日与12月1日进货共200万元超过限量。其中,10月1日进货100万元,应补偿利润为100*(5%-2%)=3万元,12月1日进货100万元,应补偿利润为100*(5%-1%)=4万元。综上得出,特价机超过限量部分应补偿的利润为7万元。

    在核查特价机占比时,对超过特价机考核占比的该品牌、品类供应商应填列附表“特价机超标应补偿利润计算表”。

    “特价机超标应补偿利润计算表”(见附件7.1)进行编号一式两份,一份收入会计留档保存,一份作为入帐的依据与原始凭证一并保留归档。

    5.5.4.3新开分部、门店特价机考核计算

    新开分部开业后前5天(含第5天)的特价机销售成本不记入特价机的占比,即特价机的进货额扣除开业后前5天特价机的销售成本。因此,特价机占比的计算公式为:

    [特价机进货额(分品类品牌供应商统计)-特价机开业后前5天的销售成本]/全部商品进货额(分品类品牌供应商统计)=特价机占比

    (此占比各分部应控制在20%以内)

    新开分部开业后半年考核期内新开门店时,新开门店开业后的前3天(含第3天)的特价机销售成本不记入特价机占比,即特价机的进货额扣除开业后前3天特价机的销售成本。因此,特价机占比的计算公式为:

    [特价机进货额(分品类品牌供应商统计)-特价机开业后前3天的销售成本]/全部商品进货额(分品类品牌供应商统计)=特价机占比

    (此占比各分部应控制在20%以内

    5.6商业折扣对帐、确认

    5.6.1收入主管与每一供应商确定具体的对帐时间及方式,确保商业折扣在付款时及时扣收或收缴。

    5.6.2对帐通知函(见附件7.2)的格式及填写规范:

    5.6.3对帐通知函一式三份,应连续编号,要求有供应商签字盖章及我方收入会计的签字及盖章(财务章),收入会计留存一份,供应商一份,一份作为帐务处理的原始凭证。

    5.6.4对帐通知函必须同时取得供应商签字、盖章。如取得供应商合法授权书,可直接由签字人签字确认,但授权书必须与合同正本一同妥善保管。

    5.6.5月度、季度、年度商业折扣应分开填列,不得在同一份对帐通知函列示。

    5.6.6收入主管应对对帐通知函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商业折扣计算准确,相关政策无误及原始依据真实合法。一经发现漏算、少算商业折扣的由收入主管同相关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5.6.7要求每月20日前必须与供应商核对完毕,未与核对完毕的,收入主管不得批准对该供应商结算货款。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结算的,由采购人员提出申请和与供应商进行核对的期限,报分部总经理审批后,收入主管才可审批付款。收入会计应确保在批复期限内,与供应商核对完毕。针对一个供应商只能进行一次特批,在批复期限内仍未核对完毕的,收入主管不得再批准付款,结算部门必须停止对该供应商任何款项的支付并确保应付款余额大于应收的商业折扣金额。各分部结算人员对此应给予严格控制。

    5.6.8如因合同滞后等原因需调整前期已核对完毕的商业折扣,收入会计应同时填写商业折扣调整说明书(见商业折扣报表3-5)附相关原始依据作为当期对帐通知函的附件并留档保存。

    5.6.9代销商品的商业折扣在结款时直接计算扣收,不再与供应商进行核对。

    5.6.10对供应商合法授权书(见附件7.3)的规定

    A

    凡是需要在公司同供应商之间进行往来确认签字的厂家业务人员必须要求持有该公司出具的正式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要求提供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被授权人签字,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在授权委托书原件、两人身份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才能作为一套完整的授权书),请各分部对厂家业务员(供应商代表)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全面清查、整理,注意其权限范围、有效期限,如有遗失或不全的立即补充完整。今后无厂家授权委托书的业务员的签字,财务人员一律不予认可,此项工作要求4月15日前完成,对于拒不合作的厂家将停止货款支付;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供应商可暂免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B

    授权委托书必须是原件,复印件、传真件无效。授权委托书原件需交分部收入管理组,收入管理组编制授权委托书明细表(见附件7.4),并将该表下发分部全体结算人员、收入人员。授权委托书由分部收入组按合同管理标准进行存档保管。如遇工作交接时,必须交接清楚。如遇超过有效时限、授权权限以及供应商更改委托人等此类事项,则必须提供新的授权委托书,原授权委托书必须同样保管,不得私自撤回或销毁。

    C

    商业折扣、账面补差、促销补差、降价补差、其他收入、备忘录等必须由授权委托人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公章(财务专用章)方可生效。

    D

    供应商代表领取货款(支票、银行承兑汇票)时,必须由厂家授权书指定人员领取,严禁非授权人员领取。如遇特殊情况,授权委托人不能领取,可由供应商提供临时授权书指定专人领取。

    5.7商业折扣报表

    5.7.1报表的种类、名称及报送时间

    报表种类

    具体报表名称

    报表编号

    报表数据截止日期

    分部报送截止日期

    综合分析

    报表

    经营品牌综合分析报表(当月)

    1-1

    每月最后一天

    每月13日

    经营品牌综合分析报表(累计)

    1-2

    商业折扣

    报表

    收入情况汇总表

    3-1

    每月最后一天

    每月3日

    月度商业折扣计算表

    3-2-1

    代销商品商业折扣计算表(每月27日报送一次)

    3-2-2

    特价机商业折扣月计算表

    3-2-3

    季度商业折扣计算表

    3-3

    年度商业折扣计算表

    3-4

    商业折扣计算调整说明书

    3-5

    商业折扣实收明细表

    3-6-1

    以前年度商业折扣实收明细表

    3-6-2

    商业折扣欠收明细表

    3-7

    5.7.2报表的填制基本说明

    报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品类”指总部采销部门划分的商品类别。

    厂家名称要求填写全称。

    各分部结算会计和出纳在制作记帐凭证时必须在摘要中注明商业折扣所属对帐通知函的编号,每月月末最后一天收入会计依据商业折扣明细帐登记商业折扣报表中的实收数据。如因记帐人员的错误造成商业折扣漏收、少收的,少收的部分将由责任人承担。

    收入会计每月定期(3日)向总部财务中心(电子邮件的方式)、分部总经理、采销总监(经理)报送商业折扣报表(见附件5)、综合分析报表。报表报送要求见各明细表后填报说明。

    5.7.3账表核对与报表报送其他要求:

    经营品牌综合分析报表中的销售额和账面毛利每月与会计核算部每月出具的销售收入明细表中的销售额和账面毛利核对一致;

    每月3日商业折扣实收金额应与会计核算部每月出具的内部损益表中的“返利收入”核对一致;

    报表报送前,收入主管和收入会计应认真审核,保证报表的准确无误,勾稽关系正确;

    分部报表应将每次总部审核后正确的报表做好数据备份工作,同时打印一份归档,以备查阅。

    6.注意事项:

    7.附件:

    7.1

    特价机超标应补偿利润计算表

    7.2

    对帐通知函

    7.3

    授权委托书

    7.4

    授权委托书明细表

    7.5

    商业折扣明细表

    篇3:建设部令第90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修正)

    建设部令第90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修正) 本文关键词:建设部,管理规定,城市建设,修正,档案

    建设部令第90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修正) 本文简介:【发布单位】建设部【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90号【发布日期】2001-07-04【生效日期】1998-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发

    建设部令第90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修正) 本文内容: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90号

    【发布日期】2001-07-04

    【生效日期】1998-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

    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七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八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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