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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0-09-23 00:42:36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题库 资格考试 建筑工程

     建 筑 工 程 消 防 监 督 审 核 人 员

     岗 位 资 格 考 试 复 习 题 库

     第一部分

      消防基础理论及基本概念

     一、燃烧的必要条件:可燃物、助燃物(氧化剂)、着火源。

     可燃物:凡是能与空气的氧或其他氧化剂发生化学反应的物质称为可燃物。

     助燃物:能帮助支持可燃物燃烧的物质,即能与可燃物发生反应的物质称为可燃物。

     着火源:是指能供给可燃物与氧或助燃物发生燃烧反应的能量,常见的是热能。(着火源可分为:明火;高温物体;化学热能;电热能;机械热能;生物能;光能;核能。)

     二、燃烧的充分条件:1、一定的可燃物浓度;2、一定的气质含量;3、一定的着火能量;4、相互作用。

     三、火灾: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称为火灾。

     四、火灾的分类:

     (一)按燃烧对象分:1、A 类火灾。普通固体物质火灾。2、B 类火灾。油脂及一切可燃液体物质燃烧引起的火灾。3、C 类火灾。可燃气体燃烧引起的火灾。4、D 类火灾。可燃金属燃烧引起的火灾。5、带电火灾。指带电的电气设备及其他物体燃烧的火灾。

     (二)按火灾损失严重程度分类:1、特大火灾:死亡 10 人以上(含 10 人);

     重伤 20 人以上;死亡、重伤 20 人以上;受灾 50 户以上;烧毁财物损失 100 万元以上。2、重大火灾。死亡 3 人以上;受伤 10 人以上;死亡、重伤 10 人以上;受灾 30 户上;受灾 30 户以上;烧毁财物损失 30 万元以上。3、一般火灾。

     五、灭火的基本原理:冷却、窒息、隔离和化学抑制。冷却、窒息、隔离灭火作用主要是物理过程, 化学抑制是一个化学过程。

     (一)水的灭火作用:1、冷却作用;2、对氧的稀释作用(窒息作用);3、对水溶性液体的稀释作用;4、乳化作用;5、水力冲击作用。

     一般情况下,冷却是水的主要灭火作用。

     (二)泡沫灭火剂灭火原理:主要依靠冷却、窒息作用,即在着火的燃料表面上形成一个连续的泡沫层,通过泡沫本身和所析出的混合液对燃料表面进行冷却,以及通过泡沫层的覆盖作用使燃料与气质隔绝面灭火。

     (三)干粉灭火剂:主要通过加压气体作用下喷出的粉雾与火焰接触、混合时发生化学作用灭火,从而隔绝气质、进而窒息灭火。另外,还有部分稀释氧和作用。

     (四)二氧化碳:主要依靠窒息作用和部分冷却作用。

     (五)卤代烷灭火剂:是靠化学作用灭火。有一部分稀释氧和冷却作用。

     六、闪点、闪燃、阴燃、爆燃

     闪点:易燃与可燃液体表面能够发生闪燃的最低温度称为闪燃。(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液体(固体)表面能产生闪燃的最低温度称为闪燃。)

     闪燃:在一定温度下,易燃、可然液体(包括能蒸发出蒸气的少量固体,如萘、樟脑、石蜡等)表面上产生蒸气,当与空气混合后,一遇着火源,就会发生一闪即灭的燃烧,这种现象叫做闪燃。(在液体(固体)表面上能产生足够的可燃蒸气,遇火能产生一闪即灭的火焰的燃烧现象称为闪燃。)

     阴燃:是指某些固体可燃物在空气不流通,加热温度较低或可燃物含水分较多等条件下发生的只冒烟、无火焰的燃烧现象。

     七、燃点: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液体或固体能发生持续燃烧的最低温度称为燃点。或是可燃物质开始持续燃烧时所需要的最低温度叫做燃点。一切可燃液体的燃点都高于闪点。

     八、自燃、自燃点:

     自

     燃:可燃物质在没有外部火花、火焰等火源的作用下,因受热或自身发热并蓄热所产生自然燃烧称作自燃。

     自燃点:在规定条件下,可燃物产生自燃的最低温度是该物质的自燃点。或是可燃物质受热发生自燃的最低温度叫自燃点。

     九、爆炸:是物质从一种状态迅速地转变成另一种状态,并在瞬间放出大量能量,同时产生声响的现象。

     或是由于物质急剧氧或分解反应,使温度、压力增加或使两者同时增加的现象,称为爆炸。

     爆炸极限:可燃气体、蒸汽或粉尘与空气混合后遇火产生爆炸的最高或最低浓度称为爆炸极限或火焰传播极限。通常以体积百分比表示。

     爆炸下限:可燃气体、蒸汽、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能使火焰传播的最低浓度,称为该气体的爆炸下限,也称燃烧下限。

     爆炸上限:可燃气体、蒸汽、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能使火焰传播的最高浓度,称为该气体的爆炸上限,也称燃烧上限。

     对于可燃气体来说,绝大多数的爆炸下限<10%。

     影响爆炸极限的因素有:初始温度、初始压力、惰性介质及杂质、混合物中氧含量、点火源等。

     十、粉尘爆炸的特点:1、多次爆炸是粉尘爆炸的最大特点;2、粉尘爆炸所

     需的最小能量较高,一般在十几毫焦耳;3、压力上升缓慢,较高压力持续时间长,释放的能量大破坏力强。

     十一、常见燃烧产物的种类及其特征:(火灾中死亡人数大约 80%是同于吸入毒性气体而致死的。火灾生产的烟气中含有大量的有毒成分,如 CO、HCH、SO 2 、NO 2 等。CO 2 是主要的燃烧产物之一,在有些火场中浓度可达 15%,它主要的生理作用是剌激人的呼吸中枢,导致呼吸急促、烟气吸入量增加。并引起头痛、神智不清等症状。而 CO 是火灾中致死的主要燃烧产物之一,其毒性在于对血液中血红蛋白的高新和性,其对血红蛋白的新和力比氧气高出 250 倍,因而,它能够阻碍人体备注中氧气的输送,引起头痛、虚脱、神智不清等症状和肌肉调节障碍等。)

     一氧化碳对人的影响

     影

     响

     情

     况

     CO 浓度(ppm)

     血液中的 COHb%

     在其工作中 8h 允许浓度

     50

     -

     暴露 1h 不产生明显影响浓度

     400~500

     -

     1h 暴露后有明显影响

     600~700

     -

     1h 暴露后引不适,但无危险症状的浓度

     1000~1200

     -

     暴露 1h 后有危险

     1500~2000

     35

     在 1h 内即会致死

     4000 以上

     50

     一些主要有害气体的来源、生理作用及致死浓度

     热分解气体的来源

     主要的生理作用

     短期(10min)估计致死浓度(ppm)

     木材、纺织品、聚丙烯晴尼龙、聚氨脂以及纸张等物质燃烧时分解出不等量 HCN,本身可燃、难以准确分析

     氢化氰(HCN):一种迅速致死、窒息性的毒物;在涉及装潢和织物的新近火灾中怀疑有此种毒物,但尚无确切的数据

     350

     纺织物燃烧时产生少量的、硝化纤维素和赛璐路(由硝化纤维素和樟脑制得,现在用量减少)产生大量的氮氧化物。

     二氧化氮(NO 2 )和其他氮的氧化物:肺的强剌激剂,能引起即刻死亡以及滞后性伤害。

     >200

     由木材、丝织品、尼龙以及三聚氰胺的燃烧产生;在一般的建筑中氨气的浓度通常不高;无机物燃烧产物。

      氨气(NH 3 ):剌激性、难以忍受的气味,对眼、鼻有强烈的剌激性伤害。

     >1000

     PVC 电绝缘材料\其他含氯高分子材料及阻燃处理物

     氯化氢(CH 3 ):呼吸道剌激剂,吸附于微粒上的HCL 的潜在危险性较之等量的 HCL 气体要大。

     500>,气体或微粒存在时

     氟化树脂类或薄膜类以及某些含溴阻燃材料

     其他含卤酸气体:呼吸剌激剂

     HF~400

     COF2~100

     HBr>500

     自含硫化,这类含硫物质在火灾条件下的氧化物

     二氧化硫(SO 2 ):一种强剌激剂,在远低于致死浓度下即难以忍受。

     >500

     由异氰酸脲的聚合物,在实验室小规模试验中已报导有像甲苯-2,4-二异氰酸酯(TDI)类的分解物,在实际火灾中的情况尚无定论。

     异氰酸酯类:呼吸道剌激是异氰酸酯为基础的聚氨酯燃烧烟雾中的主要剌激剂。

     ~100(TDI)

     由聚烯烃和纤维素在低温热解(400℃)而得,在实际火灾中的重要性尚无定论。

     丙醛:潜在呼吸剌激剂

     30~100

     十二、执传播的几种途径:热传导、热对流、热辐射。

     1、热传导:热量通过直接接触的物体,从温度较高部位传递到温度较低的部位的过程,叫热传导。2、热对流:热通过介质,由空间的一处传播到另一处的现象,叫做热对流。(热对流是热传播的重要方式,是影响初期火灾发展的最主要因素。)3、热辐射:以电磁波形式传递热量的现象,叫做热辐射。(热辐射是热传播的主要形式,不需要通过任何介质。)

     十三、氧指数:在规定条件下,固体材料在氧、氮混合气流中,维持平稳燃烧所需的最低氧含量称为氧指数。(材料的氧指数表示材料燃烧的难易程度。氧指数<22 属于易燃材料,氧指数在 22~27 之间的属可燃材料,肺心病指数>27属难燃材料。

     十四、化学危险品的种类:第一类:爆炸品;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三类:易燃液体;第四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五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六类:毒害感染性物品;第七类:放射性物品;第八类:腐蚀品;第九类:杂类;第十类:特殊毒剂。

     危险品:系指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理过程中,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

     十五、甲、乙、丙液体概念

     1、 甲类:指闪点<28℃的液体;

     2、 乙类:指 28℃≤闪<60℃点的液体;

     3、 丙类:指闪点≥60℃的液体。

     十六、沸溢油品:含水率在 0.3%~4.0%的原油、渣油、重油等。

     十七、耐火极限:对建筑构件按照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构件失去稳定性或完整或绝热性时止,这段抵抗火的作用时

     间称为耐火极限,用小时表示。(建筑构件耐火试验的目的是为了确定构件的耐火极限。耐火极限的判定条件是:1、失去稳定性;2、失去完整性;3、失去绝热性。)

     十八、建筑构件不燃烧体: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不燃烧材料系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不起火,不微燃、不炭化的材料。)

     难燃烧体:用难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非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难燃烧材料系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难起火、难微燃、难炭化,当火源移走后燃烧或微燃立即停止的材料。

     燃烧体: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燃烧材料系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起即起火或微燃,且火源移走后仍继续燃烧或微燃的材料。)

     十九、甲级防火门:耐火极限不低于 1.2h 的防火门。乙级防火门:耐火极限不低于 0.9h 的防火门。丙级防火门:耐火极限不低于 0.6h 的防火门。

     二十、甲级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 1.2h 的防火窗。乙级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 0.9h 的防火窗。丙级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 0.6h 的防火窗。

     二十一、地下室:房间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一半者。

     半地下室:房间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 /3 ,且不超过1 /2 者。

     二十二、高层工业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两层及两层以上的厂房、库房。

     二十三、高层民用建筑: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底层设臵商业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公共建筑。

     二十四、高架仓库:货架高度超过 7m 的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库房。

     二十五、汽车库: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

     的建筑物。

     停车库: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的构筑物。

     候车库:保养、修理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的建(构)筑物。

     二十六、明火地点:定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

     散发火花地点:有飞火的烟囱及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非防爆的电气开关等固定地点。

     二十七、安全出口:凡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法规规定的疏散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门都是安全出口。(或是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平面的出口。)

     二十八、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前室(面积不小于6m 2 ,并设有防排烟设施)或设专供排烟用的阳台、凹廊等,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无均为乙级防火门的楼梯间。

     封闭楼梯间:设有能阴挡烟气的双向弹簧门的楼梯间。

     高层工业建筑的封闭楼梯间的防火门为乙级防火门。

     防火分区:是指采用耐火性能较好的墙壁和楼板等构件划分出的,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区域(单元空间)。

     防烟分区:指采用挡烟垂壁、墙壁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 50cm 的梁面划分的防烟空间。

     挡烟垂壁:用不燃烧材料制成,从顶棚下垂不小于 500mm 的固定或活动的挡烟设施。

     活动挡烟垂壁:是指火灾时因感温、感烟或其它控制设备作用,自动下垂的挡烟垂壁。

     二十九、高层建筑裙房: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 24m 的附属建筑。

     三十、充实水柱:同水枪喷嘴起到射流 90%水柱水量穿过直径 38cm 圆圈处的一段射流长度。

     三十一、箱式消火栓:是由消火栓、消防水带及多用雾化水枪和箱体等组成的室外消火栓。多用于于石化企业的工艺装臵内甲类气体压缩机、加热炉等需要重点保护的设备附近,其保护半径宜为 30 米。

     三十二、防火水幕带:能起到防火分隔作用的水幕,其有效宽度不应小于6m,供水强度不应小于 2L/s.m,喷头布臵不应少于 3 排,且在其上部和下部不应有可燃物。

     三十三、消防卷盘(消防水喉):装在消防竖管上带小水枪及消防胶管卷盘的灭火设备。

     三十四、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作用面积: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标准喷头:流量系数 K=80 的洒水喷头。

     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准工作状态时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水的闭式系统。

     干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气体的闭式系统。

     预作用动喷水灭火系统: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系统的有压气体的闭式系统。

     雨淋灭火系统: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传动管控制,自动开启雨淋阀,以及

     水流报警装臵(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成,用于挡烟阻火和冷却分隔物的喷水系统。

     三十五、消防离心水泵主要技术性能:

     三十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区域: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楼层划分的单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区域: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区域报警的概念: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的概念: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的概念: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报警系统。

     三十七、火灾探测器安装间距的概念: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三十八、火灾探测器保护半径的概念: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三十九、液上喷射的概念:泡沫从液面上喷入罐内的灭火系统。

     液下喷射的概念:泡沫从液面下喷入罐内的灭火系统。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概念:由固定的泡沫消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产生装臵和管道组成的灭火系统。

     移动泡沫灭火系统的概念:由消防车或机动消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移动式泡沫产生装臵,用水带连接组成的灭火系统。

     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概念:由消防车或机动泵、泡沫比例混合器、移动式泡沫产生装臵,用水带连接组成的灭火系统。

     泡沫喷淋的概念:用喷头喷洒泡沫的固定式灭火系统。

     四十、可燃液体固定顶储罐的概念:立式圆柱形的储罐上,有一个固定项的储罐。

     可燃液体外浮顶罐的概念:储罐的顶漂浮在液面上,且可以随着液面上下浮动。

     可燃液体内浮顶罐的概念:有一个固定顶,内部还有一个浮顶的储罐。

     四十一、液下喷射高背压泡沫产生器的概念:泡沫混合液通过此装臵能吸入空气,产生低倍数泡沫,其出口有一定的压力。

      第二部分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毁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致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刑罚

     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改正采取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此罪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是指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待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蛮横无理,滥施淫威,随心所欲地作出处理决定。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生大损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反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2、法律设定的行政处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上法律设定。

     3、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种类。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

     4、地方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5、国务院各部委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第一,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第二,对于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所行政处罚。目前根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规章设定的罚款的限额是: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一千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所得的三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一万元;超过上述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6、省级人民政府、省会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民政府设定的行政处罚:第一,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第二,对于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其权限与国务院部委规定的权限相同,只是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7、行政处罚的实行机关: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可以实施行政处罚,但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有法律或法规授权;下是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三是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下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也可以实施行政处罚。但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委托;第二,必须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第三,必须委托给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即受委托的组织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性组织;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或技术检查时,应有相应的检查鉴定条件;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企业组织不能接受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

     8、行政处罚决定一般程序:1、调查取证;2、告知当事人;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执行。

     9、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一、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分的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行政机关违反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和财政部门违反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使用或者损毁财物的;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拒不纠正的;11、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2、

     二、赔偿责任:根据行政处罚的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2、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其他组织造

     成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行政诉讼法的意义:

     (1)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2、人民法院受理哪些诉讼:

     答: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3、行政诉讼中哪些行政机关或组织是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4、 行政诉讼证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5、 行政行为侵权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6、 行政诉讼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国进行行政诉讼是否适用?

     答: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消防工作方针与原则:“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是消防工作原则。

     专群结合的原则体现在:(1)火灾预防方面;(2)消防组织方面;(3)灭火救援方面。

     2、法定职责:

     (1)实施机关:对违反《消防法》规定行为的处罚,除给予拘留的处罚外,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应给予拘留的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

     (2)处罚种类:《消防法》设定了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行政拘留共五类处罚。

     (3)处罚运用

     违法行为

     处罚前臵条件

     处罚种类、幅度

     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

     责令当场改正

     当场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

     或者罚款

     违法行为

     处罚前臵条件

     处罚种类、幅度

     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警告或者罚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警告。

     营业性场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营业性场所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臵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罚款。

     营业性场所不能保障疏散通道、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安全出口畅通和

     业,可以并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臵员工集体宿舍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

     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维修、检测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技术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的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 15 日以下拘留;

     单位违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罚款或者 15 日以下拘留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处警告、罚款或者 10 日以下拘留

     违法行为

     处罚前臵条件

     处罚种类、幅度

     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处警告、罚款或者 10 日以下拘留

     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处警告、罚款或者 10 日以下拘留

     营业性场所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臵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罚款。

     营业性场所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和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内设臵员工集体宿舍的

     业,可以并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

     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维修、检测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技术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的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 15 日以下拘留;

     单位违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罚款或者 15 日以下拘留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处警告、罚款或者 10 日以下拘留

     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处警告、罚款或者 10 日以下拘留

     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处警告、罚款或者 10 日以下拘留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警告或者罚款;

     单位有此种行为的,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违法行为

     处罚前臵条件

     处罚种类、幅度

     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处警告或者罚款;

     单位有此种行为的,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应当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 处 15 日以下拘留

     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警告、罚款或者 15 日以下拘留;单位有此种行为的,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罚款或者 15日以下拘留。

      (4)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通过审核、验收的;

     2、对应当依法审核、验收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故意拖延,不予审核、验收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正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指定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1、城市的概念: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2、城市规划的适用范围: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臵、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3、城市规划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等要求;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要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

     4、城市规划分级审批程序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1、 违反消防管理处罚的规定

     《条例》第二十六条,列举了违反消防管理的八种行为,其中有前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下拘留、1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 1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二)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通行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四)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或者搭棚、盖房、挖沟、砌墙堵塞消防车通道的;

     (七)埋压、圈占或者损毁消火栓、水泵、水塔、蓄水池等消防设施或者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八)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2、治安处罚种类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一)警告。

     (二)罚款:1 元以上,200 元以下。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拘留:1 日以上,15 日以下。

     3、治安处罚的程序

     (一)一般程序

      (一)传唤。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传唤的,使用传唤证。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 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二)讯问。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应当如实回答公安机关的讯问。讯问应当作出笔录;被讯问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讯问人也 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三)取证。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材料时,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予以支持 和协助。询问证人时,证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询问应当作出笔录,证人经核对 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四)裁决。经讯问查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照 本条例的有关条款裁决。

     裁决应当填写裁决书,并应立即向本人宣布。裁决书一式 3 份,一份交给被

     裁决人,一份交给被裁决人的所在单位,一份交给被裁决人的常住地公安派出所。

     单位和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执行裁决。

     (五)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讯问查证,对情况复 杂,依照本条例规定适用拘留处罚的,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 24 小时。

     (二)简易程序

     治安处罚简易程序也叫当场裁决或者当场处罚,是执行公安机关对现行的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违反治理安全的行为,当场作出处罚的程序。当场处罚的条件是:

     1、 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

     2、被处罚人承认违法事实;

     3、处以警告或者 50 元以下罚款;

     4、超过 50 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无异议。

     行政复议法

      1、 行政复议的意义:(一)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纠正和防止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向何处申请复议,时间期限多少?

     答: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或上一级消防机构申请复议,复议时限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

     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3、申请复议的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审核规定

      1、 建审工作范围: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从设计、

     施工到竣工验收所实施的消防设计审核、施工安装、监督检查和消防验收。

     2、 建设单位的责任:应当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程项目的消防

     设计图纸和资料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并填写相应的《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者《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兴建。

     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及规范。并有责任检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贯彻落实消防法情况。

     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出工程消防验收申请,送达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并组织消防验收。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 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

     3、 设计单位的责任:

     (1)设计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设计时,必须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其他工

     程建设标准有关消防设计的规定。

     (2)由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有关单位设计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和其他设臵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编制消防设计专篇,该专篇包括设计依据、工程概况说明和工程项

     目中涉及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内容的图纸资料。

     (3)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修改消防设计图纸。

     (4)设计单位应当建立消防设计责任制。

     法定代表人负责组织本单位的消防设计管理工作,检查消防设计质量;技术负责人应当把消防设计纳入工程设计审查范围,凡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工程设计不应当签发;

     (5)设计单位应当组织工程设计人员学习、掌握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定期进行考核。

     4、施工单位的责任:

     (1)必须按照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安装,不得擅自改动。

     (2)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工程竣工后,施工安装单位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

     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3)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

     5、建筑物使用者保证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的职责:

     (1)建筑工程竣工后,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检查验收合格后,建筑物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方可

     接收使用。

     (2)建筑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和值班

     人员。

     (3)与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资格的企业签订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修保养合同,保证消

     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6、选用建筑消防设备、防火材料必须经国家有关标准质量检查合格的规定:必须选用经国家

     产品质量认证、国家核发生产许可证或者国家消防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

     7、消防设计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臵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 水源等;

     (二)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三)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四)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五)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六)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

     (七)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八)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十)建筑内部装修的防火设计;

     (十一)建筑灭火器配臵;

     (十二)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

     (十三)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

     8、消防设计审核的重点建筑工程:

     (一)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库房(含堆场)、储罐区,洁净厂房,高层工业建筑;

     (二)高层民用建筑;

     (三)发电厂(站),广播、电视中心、邮政、通讯枢纽等重要工程。

     (四)宾馆、商(市)场、体育馆、影剧院、礼堂、歌舞厅、医院、铁路旅客站、汽车客运站、码头、机场侯机楼等公共建筑;

     (五)地下工程;

     (六)科研基地、学校、幼儿园、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 博物馆等;

     (七)其他重要工程。

     9、我国消防技术标准未作规定时,建审如何要求?

     答:对于我国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规定的消防设计内容和新材料、新技术带来的有关消防安全

     的新问题,应当由省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者公安部消防局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设计、施工、科研等部门的专家论证,提出意见,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

     10、签发“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期限要求

     (1)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送审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当及时审核,从登记

     收图之日起,一

     般工程应当在十日之内,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臵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当在二十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即为同意。

     (2)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接到建设单位消防验收申请时,应当查验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等消防验收申报材料,材料齐全后,应当在十日之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七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11、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廉政要求

     (1)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人员严禁以任何名义和形式指定某个企业承担建筑消防设施设

     计、安装调试和维修保养,或者指定使用某个企业的消防产品。选择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和维修保养企业或者选用消防产品,一律由建设单位根据有关公告确定。

     (2)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人员必须无偿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严禁开办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检测和维修保养等服务企业、机构;严禁在上述企业、机构兼职;严禁向企业收取各种名目的咨询费、管理费等;严禁向企业强行摊派各种费用或者无偿占有企业的钱物。

     12、处罚规定:

     (1)

     建设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直接

     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改正或者限期不改的,责令停止施工,已经完工的,责令停止使用:

     (一)未按规定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送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即开工兴建的; (二)施工中擅自改动消防设计, 违反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三)建筑消防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接收使用的。

     (2)设计、施工、安装调试、检测、 维修保养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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