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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精准健康扶贫“六重”保障实施办法

    时间:2020-09-09 11:39:36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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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XX 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精准健康扶贫“六重”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有效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加快构建全市健康扶贫保障体系,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保障对象为 2016 年以来全市国家标准线下建 档立卡贫困人口。

      第二章 保障目标

      第三条 建立健全贫困人口医疗费用保障机制,通过基本医保、大病商业保险、民政医疗救助、健康商业补充保险、脱贫医疗补助措施,贫困人口年度医药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 90%以上, 个人年度支付总额不超过 5000 元。同时,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开展社会救助,构筑健康扶贫“六重”保障体系。

      第三章 保障内容

      第四条 落实贫困人口基本医保政策。

     贫困人口基本医保报销比例提高 10%,住院起付线降低 50%;门诊慢性病(不分病种)在市内医疗机构就诊的,不设起付线;在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起付线降低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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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落实贫困人口大病商业保险政策。

     贫困人口大病商业保险各段报销比例提高 10%,起付线降低 50%。

      第六条 落实贫困人口民政医疗救助政策。

     贫困人口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及大病商业保险报销后,剩余可补偿费用按照不低于 70%的比例予以救助。

      第七条 购买健康商业补充保险。

     市本级每年列入预算 500 万元,用于购买健康商业补充保险。各旗区根据自身实际,可每年为贫困人口购买健康商业补充保险。贫困人口医药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商业保险、民政医疗救助后,按照健康商业补充保险服务条款报销。

      第八条 落实脱贫医疗补助政策。

     市财政设立 1000 万元脱贫医疗补助保障金,各旗区设立不少于 200 万元的脱贫医疗补助保障金,均列入预算,当年补齐上年度支出部分,当年不足部分追加预算。对医药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商业保险、民政医疗救助、健康商业补充保险报销后,未达到 90%的部分使用脱贫医疗补助保障金予以报销。

      第九条 多渠道开展社会救助。建立社会救助服务平台, 动员社会组织、医疗机构、慈善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对贫困人口医疗总费用自付部分予以救助。

      第四章 保障管理

      第十条 落实“三个一批”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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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符合大病集中救治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并按照集中救治治疗方案和临床路径开展住院治疗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实行按病种付费管理,取消住院起付线, 基本医保和大病商业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不低于 75%。先期实行集中救治的 9 种大病为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儿童白血病(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室间隔缺损)。终末期肾病透析需要在门诊治疗的,按照住院病种补偿政策管理。通过集中救治后进入恢复期或康复期的,及时纳入慢性病签约服务管理。

      (二)对符合慢性病签约服务贫困人口, 采取“药品带量集中议价采购”“送医送药上门服务”等措施,对患慢性病(不分病种)贫困人口开展个性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不低于 70%。各旗区要针对贫困人口健康需求,为贫困人口慢性病高危人群提供公共卫生、慢性病管理、健康咨询和蒙医中医干预等综合服务;为普通慢性病患者提供面对面随访,检查评估心率、血糖和血压等基础性服务,提供饮食、运动、心理等方面健康指导及家庭病床、家庭护理、蒙医药中医药“治未病”等服务。同时,要合理确定门诊慢性病用药目录,指导辖区贫困慢性病患者合理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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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全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制度和“一站式”即时结算。依托医保报销系统,建立便捷结算服务平台,有效整合各渠道资金,设立贫困人口医疗报销专户,建立各部门年初预拨、年终结算的资金结算机制,方便群众就医报销。

     贫困人口在旗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不缴纳押金。在旗区定点医疗机构设立“一站式”综合服务窗口,实现信息共享,出院时基本医保、大病商业保险、民政医疗救助、健康商业补充保险、脱贫医疗补助等保障政策实行“一站式”结算。设立“一站式”结算服务点,为转诊到旗区外医疗机构就诊贫困人口提供“一站式”结算服务。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分级诊疗制度,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贫困人口就医原则上在旗区内定点医疗卫生机构诊治,确需转往上级医疗机构诊治的,严格执行旗区制定的转诊制度及流程。各旗区要建立健全审查备案制度,对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以外医疗机构诊治行为进行规范。完善慢性病管理制度,就不同病种建立慢性病用药目录,从病种诊断、定点机构、用药使用上,健全完善科学规范的用药管理机制。本着保基本、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对就医过程当中,与疾病治疗没有必然关系的用药及诊疗项目,予以限制。贫困人口就诊时,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要优先使用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内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确需使用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要严格控制比例;二级医院控制

      5 在 5%以内,三级医院控制在 10%以内。对贫困人口实施过度医疗,导致医疗费用不合理上涨的,严肃追究收治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责任。严厉打击骗取、套取医疗资金行为,对定点医疗机构,取消相应资质,依法查处曝光;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

     各旗区党委、人民政府要全面抓好健康扶贫“六重”保障体系组织实施,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建立医疗救治、扶贫、报销、救助联动机制,实现贫困人口一户一册、一人一卡、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强化日常管理。各旗区统一代缴贫困人口参保费用,为当年新识别贫困人口免费健康体检。

     全面掌握贫困人口诊疗情况,加强脱贫医疗补助保障金监督管理,建立定期报告及公示制度,做到救助档案规范、材料齐全、数据真实。

      第十五条 加强舆论宣传。

     各旗区要通过电视、报纸、宣传栏、宣传册、网络等多种媒体形式,深入宣传健康扶贫相关政策,准确解读“六重”保障政策、措施、成就、经验和典型事迹,提高群众知晓率。加强基层工作人员和贫困人口教育培训,引导贫困人口科学合理就医,营造全社会参与健康扶贫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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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

     年

      月

      日起试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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