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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业折扣管理规定

    时间:2021-03-26 00:07:42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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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折扣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管理规定,折扣,商业

    商业折扣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商业折扣管理规定归属体系:鹏润投资(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手册――财务系统分册文件编号:鹏润-财—非商品收入002撰写单位:鹏润投资(国美电器)财务中心版本:第一版生效日

    商业折扣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

    ;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

    归属体系:鹏润投资(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手册――财务系统分册

    文件编号:鹏润-财—非商品收入002

    撰写单位:鹏润投资(国美电器)财务中心

    本:第一版

    生效日期:2004年4月1日

    机密等级:□

    机密

    ■一般

    合计页数:14

    正文页数:8

    附件个数:5

    制度正文目录:

    页次

    1、目的

    1

    2、范围

    1

    3、名词解释

    1

    4、职责

    1

    5、作业内容

    1

    6、注意事项

    8

    7、附件

    8

    总裁审批

    管理研究室审核

    撰写人

    1.

    目的:为依据合同条款及公司规定准确计算及时收取,保障公司利润及时获取,不流失,加快资金回收速度,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2.1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国美电器总部财务中心、采销中心;各分部财务部及采销部门;国美电器物流公司;

    2.2发布范围:鹏润投资(国美电器)各中心、各部门,各分部,国美电器物流公司;

    3.

    名词解释:

    3.1商业折扣:我公司销售供应商商品后,供应商以我公司在其处进货额(或回款额)为根据,依照双方约定的条款给予我公司的进货折扣。

    常规商业折扣:包括月度商业折扣、年度商业折扣。

    特殊商业折扣:包括单台折扣、开箱费、特殊折扣、等以双方签定的补充协议为准。

    3.2进货后回款额:我方实际支付给供应商的货款,加上我方采取帐扣方式收取供应商的各种应收款项(帐扣的降价款、退残款、退货款除外),具体计算以我方的结算单据为准。

    3.3实际进货额:我方从供应商方购进的商品的全部价款减去降价款、退货款、退残款以后的余额。

    4.

    职责:

    5.

    作业内容:

    5.1商业折扣的收取时间:

    5.1.1月度商业折扣:次月20日内收取

    5.1.2年度商业折扣: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为年度商业折扣结算日,按全年最高商业折扣率计算,供应商在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之前将期间发生的年度商业折扣支付给我方。合同到期后双方按实际销售规模计算全年度商业折扣,实际年度商业折扣金额减去供应商已支付给我方的年度商业折扣金额即为供应商应支付给我方的所余年度商业折扣金额。该笔商业折扣供应商须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给我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5.2商业折扣的收取方式

    5.2.1帐扣方式:货款结算时,按扣除应收商业折扣后净额支付。

    5.2.2现款支付方式:支票、电/汇票;以现款方式支付各项商业折扣的,如逾期仍未支付,则可在下次的货款结算中扣除。

    5.2.3供应商支付商业折扣,必须将商业折扣款直接交到我公司的财务部门(由我方的财务人员开具相应的发票),不得交给他人代收,否则一切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3商业折扣税票处理

    5.3.1我方向供应商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差额付款,供应商在增值税票上直接列明折扣率和折扣额,我方不再向供应商开具发票。

    5.3.2供应商向我方全额开具增值税票。供应商向我方支付商业折扣,我方再向供应商开具零售发票或办理折让证明,然后我方向供应商全额支付货款。

    5.3.3对于帐扣除商业折扣、利润补偿款、按率收取的卖场管理费、降价、退残款的其他各种款项,供应商必须开具全额增值税票,我方可开具服务业发票。如果供应商开具净额发票,必须加收17%的税款损失,且我方不再给供应商开具任何发票。

    5.4各等级供应商享有的商业折扣结算政策

    5.4.1

    A级供应商:对于应收的返利、补利、降价款、退残款因供应商的确认等原因影响结款的,可以由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给出交纳日期后支付货款,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天,到期未交则停止付款,其他费用应按合同规定执行;

    5.4.2

    B级供应商:对于应收的返利、补利、降价款、退残款因供应商的确认等原因影响结款的,如需支付货款供货商必须提供其公司财务部门出具的承诺以上应交款项交纳时间的函件(函件必须明确不能及时交纳的原因,并给出交纳的最终时间,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天),该函件需要加盖其公司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到期未交则停止付款,其他费用应按合同规定执行;

    5.4.3

    C级供应商:对于应收的返利、补利、降价款、退残款及其他应收款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交纳,不允许欠收。

    5.4.4

    D级供应商:各分部结算人员对D级供应商必须立即停止付款,在相关问题解决后接公司通知支付货款。

    5.5商业折扣的核算

    5.5.1收入会计必须于每月10日前计算出当月到期应收经销商品商业折扣。商业折扣的计算应当有合法的原始依据,该原始依据必须是以下所述其中之一:①帐表系统(新中大)已记帐的相关明细帐。②进销存系统(金力)相关数据。不能将未经核实的任何外部单据或数据作为商业折扣的计算依据。③合同约定条款。

    5.5.2商业折扣的计算期间

    月度商业折扣:每月1日-每月月末最后一天。

    年度商业折扣:按合同条款执行。

    合同中另有规定的,按合同条款执行。

    代销商品实际销售额低于保底销售额,应以保底销售额与实际销售额的差额为基数计算供应商应补偿的利润(含帐面保证毛利润和商业折扣)。按月结算时,商业折扣率以月商业折扣率、单台商业折扣率的和计算;被末位淘汰的,提前计算年商业折扣率。

    5.5.3收入会计必须建立手工(EXCEL形式)收入台帐,详细登记各项收入的应收、实收和欠收情况,不论在会计核算上如何进行帐务处理,收入会计必须严格按收入的真实项目在台帐、报表上进行登记,每月应依照相关会计科目的本期发生额与收入台帐、报表的相关收入项目进行调整并核对,按核对无误的数据填报收入明细表,作为损益表的辅助报表。

    5.5.4特殊机型商业折扣的计算

    5.5.4.1凡是商业折扣率发生变化的机型,应签署《特价机协议》、《特供机协议》或《包销协议》另行规定,否则视同正常机型计算商业折扣。包销机、特供机、特价机销售额计入全年销售规模。

    5.5.4.2特价机商业折扣计算的规定

    5.5.4.2.1特价机是我公司从供应商处以特殊供货价格进购的商品。因其对应的商业折扣政策与正常机型存在差异,往往点位较低,对此能否正确分辨特价机型与正常机型将直接影响商业折扣的收取数额。特价机必须以特价机协议为依据,并且同时符合如下条件方可适用特价机政策。

    在协议有效期内入库。(带货安装商品不受此限)

    品名、型号与协议规定完全一致。

    特价机总量不得超过协议规定的数量。

    入库价与协议规定的现供价完全一致。

    包销机、定制机及特供机不属于特价机。

    特价机合同必须报总部审批,未报总部审批的,商业折扣应按正常机计算;特价机协议到期后,商业折扣也应按正常机计算。

    特价机的销售数量超过特价机协议中规定的审批数量的,超出的部分按正常机型收取商业折扣。

    特价机销售额应计入全年销售规模。

    供应商在半年内提供的各种特价机的总量,不得超过该品牌品类商品半年累计供货量的20%(合同另有约定按合同约定执行)。特价机进货每半年核算一次,超出限量部分应按主合同书及相关附件之规定计算商业折扣。

    5.5.4.2.特价机进货超20%应补利润计算方法

    A

    特价机进货超出半年度累计进货额20%部分,按照特价机进货时间段进行划分,即以特价机进货超过占比的时间至合同结束期为准,该期间的特价机进货统一按正常机点位计算应补收的综合利润。

    B

    在此举例进行详细说明:

    某分部下半年累计进货1000万,其中有3笔特价机进货,正常机返利5%。

    项目

    进货时间

    特价机进货额

    特价机返利点位

    A

    2003.09.01

    100万

    3%

    B

    2003.10.01

    200万

    2%

    C

    2003.12.01

    100万

    1%

    合计

    400万

    特价机占比超过20%的进货额为:400-(1000*20%)=200万,按照序时原则确定应补偿利润,至合同期结束10月1日与12月1日进货共200万元超过限量。其中,10月1日进货100万元,应补偿利润为100*(5%-2%)=3万元,12月1日进货100万元,应补偿利润为100*(5%-1%)=4万元。综上得出,特价机超过限量部分应补偿的利润为7万元。

    在核查特价机占比时,对超过特价机考核占比的该品牌、品类供应商应填列附表“特价机超标应补偿利润计算表”。

    “特价机超标应补偿利润计算表”(见附件7.1)进行编号一式两份,一份收入会计留档保存,一份作为入帐的依据与原始凭证一并保留归档。

    5.5.4.3新开分部、门店特价机考核计算

    新开分部开业后前5天(含第5天)的特价机销售成本不记入特价机的占比,即特价机的进货额扣除开业后前5天特价机的销售成本。因此,特价机占比的计算公式为:

    [特价机进货额(分品类品牌供应商统计)-特价机开业后前5天的销售成本]/全部商品进货额(分品类品牌供应商统计)=特价机占比

    (此占比各分部应控制在20%以内)

    新开分部开业后半年考核期内新开门店时,新开门店开业后的前3天(含第3天)的特价机销售成本不记入特价机占比,即特价机的进货额扣除开业后前3天特价机的销售成本。因此,特价机占比的计算公式为:

    [特价机进货额(分品类品牌供应商统计)-特价机开业后前3天的销售成本]/全部商品进货额(分品类品牌供应商统计)=特价机占比

    (此占比各分部应控制在20%以内

    5.6商业折扣对帐、确认

    5.6.1收入主管与每一供应商确定具体的对帐时间及方式,确保商业折扣在付款时及时扣收或收缴。

    5.6.2对帐通知函(见附件7.2)的格式及填写规范:

    5.6.3对帐通知函一式三份,应连续编号,要求有供应商签字盖章及我方收入会计的签字及盖章(财务章),收入会计留存一份,供应商一份,一份作为帐务处理的原始凭证。

    5.6.4对帐通知函必须同时取得供应商签字、盖章。如取得供应商合法授权书,可直接由签字人签字确认,但授权书必须与合同正本一同妥善保管。

    5.6.5月度、季度、年度商业折扣应分开填列,不得在同一份对帐通知函列示。

    5.6.6收入主管应对对帐通知函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商业折扣计算准确,相关政策无误及原始依据真实合法。一经发现漏算、少算商业折扣的由收入主管同相关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5.6.7要求每月20日前必须与供应商核对完毕,未与核对完毕的,收入主管不得批准对该供应商结算货款。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结算的,由采购人员提出申请和与供应商进行核对的期限,报分部总经理审批后,收入主管才可审批付款。收入会计应确保在批复期限内,与供应商核对完毕。针对一个供应商只能进行一次特批,在批复期限内仍未核对完毕的,收入主管不得再批准付款,结算部门必须停止对该供应商任何款项的支付并确保应付款余额大于应收的商业折扣金额。各分部结算人员对此应给予严格控制。

    5.6.8如因合同滞后等原因需调整前期已核对完毕的商业折扣,收入会计应同时填写商业折扣调整说明书(见商业折扣报表3-5)附相关原始依据作为当期对帐通知函的附件并留档保存。

    5.6.9代销商品的商业折扣在结款时直接计算扣收,不再与供应商进行核对。

    5.6.10对供应商合法授权书(见附件7.3)的规定

    A

    凡是需要在公司同供应商之间进行往来确认签字的厂家业务人员必须要求持有该公司出具的正式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要求提供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被授权人签字,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在授权委托书原件、两人身份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才能作为一套完整的授权书),请各分部对厂家业务员(供应商代表)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全面清查、整理,注意其权限范围、有效期限,如有遗失或不全的立即补充完整。今后无厂家授权委托书的业务员的签字,财务人员一律不予认可,此项工作要求4月15日前完成,对于拒不合作的厂家将停止货款支付;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供应商可暂免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B

    授权委托书必须是原件,复印件、传真件无效。授权委托书原件需交分部收入管理组,收入管理组编制授权委托书明细表(见附件7.4),并将该表下发分部全体结算人员、收入人员。授权委托书由分部收入组按合同管理标准进行存档保管。如遇工作交接时,必须交接清楚。如遇超过有效时限、授权权限以及供应商更改委托人等此类事项,则必须提供新的授权委托书,原授权委托书必须同样保管,不得私自撤回或销毁。

    C

    商业折扣、账面补差、促销补差、降价补差、其他收入、备忘录等必须由授权委托人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公章(财务专用章)方可生效。

    D

    供应商代表领取货款(支票、银行承兑汇票)时,必须由厂家授权书指定人员领取,严禁非授权人员领取。如遇特殊情况,授权委托人不能领取,可由供应商提供临时授权书指定专人领取。

    5.7商业折扣报表

    5.7.1报表的种类、名称及报送时间

    报表种类

    具体报表名称

    报表编号

    报表数据截止日期

    分部报送截止日期

    综合分析

    报表

    经营品牌综合分析报表(当月)

    1-1

    每月最后一天

    每月13日

    经营品牌综合分析报表(累计)

    1-2

    商业折扣

    报表

    收入情况汇总表

    3-1

    每月最后一天

    每月3日

    月度商业折扣计算表

    3-2-1

    代销商品商业折扣计算表(每月27日报送一次)

    3-2-2

    特价机商业折扣月计算表

    3-2-3

    季度商业折扣计算表

    3-3

    年度商业折扣计算表

    3-4

    商业折扣计算调整说明书

    3-5

    商业折扣实收明细表

    3-6-1

    以前年度商业折扣实收明细表

    3-6-2

    商业折扣欠收明细表

    3-7

    5.7.2报表的填制基本说明

    报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品类”指总部采销部门划分的商品类别。

    厂家名称要求填写全称。

    各分部结算会计和出纳在制作记帐凭证时必须在摘要中注明商业折扣所属对帐通知函的编号,每月月末最后一天收入会计依据商业折扣明细帐登记商业折扣报表中的实收数据。如因记帐人员的错误造成商业折扣漏收、少收的,少收的部分将由责任人承担。

    收入会计每月定期(3日)向总部财务中心(电子邮件的方式)、分部总经理、采销总监(经理)报送商业折扣报表(见附件5)、综合分析报表。报表报送要求见各明细表后填报说明。

    5.7.3账表核对与报表报送其他要求:

    经营品牌综合分析报表中的销售额和账面毛利每月与会计核算部每月出具的销售收入明细表中的销售额和账面毛利核对一致;

    每月3日商业折扣实收金额应与会计核算部每月出具的内部损益表中的“返利收入”核对一致;

    报表报送前,收入主管和收入会计应认真审核,保证报表的准确无误,勾稽关系正确;

    分部报表应将每次总部审核后正确的报表做好数据备份工作,同时打印一份归档,以备查阅。

    6.注意事项:

    7.附件:

    7.1

    特价机超标应补偿利润计算表

    7.2

    对帐通知函

    7.3

    授权委托书

    7.4

    授权委托书明细表

    7.5

    商业折扣明细表

    篇2:建设部令第90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修正)

    建设部令第90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修正) 本文关键词:建设部,管理规定,城市建设,修正,档案

    建设部令第90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修正) 本文简介:【发布单位】建设部【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90号【发布日期】2001-07-04【生效日期】1998-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发

    建设部令第90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修正) 本文内容: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90号

    【发布日期】2001-07-04

    【生效日期】1998-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

    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七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八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篇3:接受境外制药厂加工药品备案管理规定

    接受境外制药厂加工药品备案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管理规定,制药厂,境外,备案,接受

    接受境外制药厂加工药品备案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接受境外制药厂加工药品备案管理规定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为规范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备案管理工作,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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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受境外制药厂加工药品备案管理规定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为规范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备案管理工作,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制定的《接受境外制药厂加工药品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备案管理工作,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系指境内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境外制药厂商的委托加工药品,所加工药品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第三条

    委托方应是持有该加工药品境外上市许可或销售许可的制药厂商或其委托代理人。

    受托方应是持有与该加工药品的生产条件相适应的《药品GMP证书》的境内药品生产企业。

    第四条

    委托双方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委托双方应当签署药品委托加工合同,内容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等。药品质量由委托方负责。

    受托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生产工艺、质量标准以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并按照规定保存所有加工药品的生产和质量检验文件与记录。

    第六条

    加工药品所需来自境外的原料药、裸包装制剂、辅料和包装材料等物料,无须办理

    进口注册和进口备案手续,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使用或者用于生产国内销售的药品。

    第七条

    接受委托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签署加工合同后30日内填写《接受境外药品委托加工备案表》(见附件1)和《承诺书》(见附件2),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境外制药厂商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商业登记证明;

    (二)境外制药厂商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委托加工药品上市许可证明或有关部门出具的销售许可证明;

    (三)药品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四)受托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GMP证书》复印件;

    (五)委托加工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

    (六)委托加工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式样;

    (七)委托方为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供委托代理人的商业登记证明和与境外制药厂商签定的委托代理合同。

    上述资料均应为中文或提供中文译本。

    受托方应对其备案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受托方提交资料符合要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备案。备案后企业方可生产。

    第九条

    疫苗制品、血液制品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药品不得接受境外制药厂商的委托加工。

    第十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委托加工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接受委托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将备案药品加工合同的履行情况、出口报关单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报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二条

    接受港、澳、台地区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的,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备案表

    编号:

    ┌─────┬──────────┬──────┬────────┐│药品通用名│中文:

    │药品商品名

    ││

    ├──────────┤

    ││

    │英文:

    │├─────┼──────────┼──────┼────────┤│

    剂型

    规格

    │├─────┼──────────┼──────┼────────┤│包装规格

    加工数量

    │├─────┴────────┬─┴──────┴────────┤│委托方所在国家(地区)

    │├─────┬────────┼─────────────────┤│

    委托方

    │名称

    ││

    ├────────┼─────────────────┤│

    │地址

    │├─────┼────────┼─────────────────┤│

    受托方

    │名称

    ││

    ├────────┼────────

    ─────────┤│

    │地址

    │├─────┼────────┴─────────────────┤│加工期限

    │├─────┼──────────────────────────┤│

    备注

    │├─────┴──────────────────────────┤│受托方(负责人签字):

    ││

    ││

    ││

    公章:

    ││

    日期:

    │├────────────────────────────────┤│此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填写:

    ││

    ││

    ││备案日期

    ││

    ││

    (签章)

    ││

    │└────────────────────────────────┘

    本备案表一式两份。

    附件2:

    承诺书

    ┌───┬─────────────────────┐│委托方│法定代表人:

    ││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

    ││

    ││

    │联系电话:

    │├───┼─────────────────────┤│受托方│法定代表人:

    ││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

    ││

    ││

    │联系电话:

    │├───┴─────────────────────┤│承诺事项

    ││我(们)保证:

    ││

    1、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

    2、所有资料真实有效,有据可查。

    ││

    3、委托加工产品不涉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

    4、委托加工产品全部出口,不在中国境内销售。

    ││

    5、如有违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受托方法定代表人签名:

    ││

    ││

    ││

    ││

    (企业盖章)

    ││*年*月*日

    │└─────────────────────────┘

    本承诺书应由受托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委托他人签署的,应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的有效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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