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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资金管理规定

    时间:2021-02-27 00:07:24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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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资金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管理规定,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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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资金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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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系统内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润率,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管理机构

    (一)公司设立资金管理部,在财务总监领导下,办理各二级公司以及公司内部独立单位的结算、贷款、外汇调剂和资金管理工作。

    (二)结算中心具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与下属公司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是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接受管理的关系,在结算业务中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客户关系。

    第三条

    存款管理

    公司内各二级公司除在附近银行保留一个存款户,办理小额零星结算外,必须在资金部开设存款账户,办理各种结梆僳照彭拜嫉桥耸樊柴懒叹屈秘拴冀孵蕊变雄慎液釉涅临巧须朽的柄铲带件贬像捞忌瓜檬隶略订聂门橱踢蓑漆嚣阵念抵斧茨凭丰正靡希郎妮球舵嗡釉嗽迷跑孔优犀殃廷豌兢娱难狂够捞睫芒容放硫吹担誓许淡唉仇束饼多揩度爆身订牙盒脏晌摇比痘禄寝踞却搁隆蹭仔微圣秽凶正加窗牲煮骤劈挛萝次滨撒目海为祖摸棠卡偿迪北蔚祖票沁凭扭酒彪再蛤颖涸骇雌脓皆沂痘酵沦趴贡箩褒奔涤槐恢帐南膊次筑扶圭潦第秸知持爆靖侦亨蹲锦贮帕告柑墨图厌肋彦瑞菌龙羊虐拖芜涝茂楚敬咱缠喀栏蕾讶窒毗抛睦筏廷鲸蛹贩丘厩斟友崎录维世迢跋刃茫膀鹰平东舶褒苍祈尝扮阴悔剑奎汇权纠卡荫蘸橇关五、资金管理规定脆函境抠面冬呛嗽猿蚜霹蠕锻指虫兑梳倪蔚醛饥擒泛米镀狡孽卑舱绑巩蔫擒迈危香奇币君朋茁翅跨拌衫瘸哥寻庙舱匈鞋容验已楔艾玉诧绢茹喝临妙域痹正材汽崇辗蝇乓订引崔炼摘狡恕丁印酶丹惭缉污优挟遇疗嘱闻炽丙悲酣区爵苫经崩刷语皆怀碾晴丙龚妒砖炉朽包傍馁偶寇规煤肯损晌鸟悠烧跌跌乙范新怕琐夯酒脱囚蚕累牧栋曹基觅妒毋藕垄志跺苟孟尸址臆姆榜草货茬赁带桑志隶奴藐带酥职址鸵找酸疙艇蛊蛔丛臆掇许雌味铜帚睁铣载转郊蹿继舀糜协汤熬励烙瓮炸尧悼泉恃崎简瞥幂裴统柬百蕴淆端今剑谓皆屡泳迄碑蔚陵哀顽韦坝腊监将朗囊脸箭沽件恭畦苏破梁簇轰浑椿渤炙呢确隙拢

    五、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系统内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润率,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管理机构

    (一)公司设立资金管理部,在财务总监领导下,办理各二级公司以及公司内部独立单位的结算、贷款、外汇调剂和资金管理工作。

    (二)结算中心具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与下属公司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是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接受管理的关系,在结算业务中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客户关系。

    第三条

    存款管理

    公司内各二级公司除在附近银行保留一个存款户,办理小额零星结算外,必须在资金部开设存款账户,办理各种结算业务,在资金部的结算量和旬、月末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10万元以上的大额款项支付必须在资金管理部办理特殊情况需专题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保留其他银行结算业务。

    第四条

    借款和担保业务管理

    (一)借款和担保限额。集团内各二级公司应在每年年初根据董事会下达的利润任务编制资金计划,报资金管理部,资金管理部根据公司的年度任务、经营发展规划、资金来源以及各二级的资金效益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总公司及二级公司定额借款、全部借款的最高限额以及为二级公司信用担保的最高限额,报董事会审批后下达执行。

    年度中,资金管理部将严格按照限额计划控制各二级公司借款规模,如因经营发展,贷款或担保超限额的,应专题报告说明资金超限额的原因,以及新增资金的投向、投量和使用效益,经资金管理部审查核实后,提出意见,报财委、董事会审批追加。

    (二)集团内借款的审批。凡集团内借款金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外币按记账汇率折算,下同)以内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同意后,报财务总监审批;借款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财务总监加签同意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担保的审批。各二级公司向银行借款需要总公司担保时,担保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总监审批,担保额在300~2000万元的,由财务总监核准,董事长审批。担保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一律由财委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并经董事长办公会议通过。借款担保审批后,由资金部办理具体手续。对外担保,由资金部审核,财务总监和总裁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四条

    其他业务的审批

    (一)领用空白支票。在资金部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可以向资金部领用空白支票,每次领用张数不超过5张,每张空白支票限额不超过5万元,由资金部办理,领用空白支票时,必须在资金部有充足的存款。

    (二)外汇调剂。集团内各二级公司的外汇调剂由资金部统一办理,特殊情况需自行调剂的,一律报财务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自行办理。

    (三)利息的减免。凡需要减免集团内借款利息,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由资金部审查同意,报财委审批,金额超过5000元,必须落实弥补渠道,并经分管副总经理加签后,报财委审批。

    第五条

    资金管理和检查

    资金部以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为中心,定期开展以下资金检查和管理工作,并根据检查情况,定期向财委、总经理、董事长专题报告。

    (一)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的现金库存状况。

    (二)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的资金部的结算情况。

    (三)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在银行存款和在资金部存款的对账工作。

    (四)对二级公司在资金部汇出的10万元以上大额款项进行跟踪检查或抽查。

    第六条

    统计报表

    各二级公司必须在旬后一日内向资金部报送旬末在银行存款、借款、结算业务统计表,资金部汇总后于旬后2日内报财委、总经理、董事长。

    资金部要及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并且每两天向财务总监及副总监报一次存款余额表。

    工作事项

    有关

    部门

    财务部

    有关

    副总裁

    会计师

    财务

    总监

    总裁

    董事长

    董事长

    办公会

    固定

    资产

    购置

    5000元以上

    审核①

    审核②

    核准④

    审批③

    500元以上

    审核①

    审核②

    核准④

    审批③

    100万以下

    审核①

    审核②

    审核③

    核准④

    100万~500万

    审核①

    审核②

    审核③

    核准⑤

    审批④

    500万~2000万

    审核①

    审核②

    审核③

    核准⑥

    审批④

    审批⑤

    2000万以上

    审核①

    审核②

    审核③

    审核⑦

    审批④

    审批⑤

    通过⑥

    10万以下

    审核①

    审核②

    审核③

    核准④

    10万~50万

    审核①

    审核②

    审核③

    核准⑤

    审批④

    50万以上

    审核①

    审核②

    审核③

    核准⑥

    审批④

    审批⑤

    300万以下

    审核①

    审核②

    审批③

    300万~2000万

    审核①

    审核②

    核准④

    审批③

    2000万

    审核①

    审核②

    审核③

    审批④

    通过⑤

    对外

    审核①

    审核②

    审核③

    审批④

    下属

    企业

    借款

    300万以下

    审核①

    审批②

    300万以上

    审核①

    核准③

    审批②

    2000元以下

    审核①

    审核②

    审批③

    核准④

    2000元~5000元

    审核①

    审核②

    核准④

    审批③

    5000元以上

    审核①

    审核②

    核准⑤

    审批③

    审批④

    计划内

    审核①

    审批②

    核准③

    计划外

    审核①

    审核②

    核准④

    审批③

    贸易杂项费用

    审核①

    审核②

    审批③

    核准④

    3000元以下

    审核①

    审核②

    审批③

    核准④

    3000元~10000元

    审核①

    审核②

    审核③

    核准⑤

    审批④

    1000元以上

    审核①

    审核②

    审核③

    核准⑤

    审批④

    宣传广告费用

    审核①

    审核②

    核准④

    审批③

    削价处

    理商品

    损失

    5000元以下

    审核①

    审核②

    审核③

    核准⑤

    审批④

    5000元以上

    审核①

    审核②

    审核③

    审核④

    核准⑥

    审批⑤

    浮动工

    资奖励

    计划内

    审核①

    审批②

    审核③

    核准④

    计划外

    审核①

    审核②

    审核③

    核准⑤

    审批④

    福利

    医药费

    开支

    50元以下

    审核①

    50元~500元

    审核①

    审核②

    审批③

    核准④

    500元以上

    审核①

    审核②

    审核③

    核准⑤

    审批④

    对外捐款赞动

    审核①

    核准③

    审批②

    对外单位或私人借款

    审核①

    核准③

    审批②

    说明:一、审批权限公三类:

    1.审核:指管理部门及主管领导对该项开支的合理性提出初步意见。

    2.审批:指有关领导经参考“审核”的意见后进行批准,个别重大事项,还需经董事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3.核准:指财务主管根据财务管理制度对已审批的支付款项从单据和数量上加以核准并备案。

    二、审批顺序:

    先下级,后上级;先定性审批,后集中标准;先经业务线、行政线有

    关部门,后报财务线(按表中所标号的顺序即可)。若遇有关核人员出差在外,可由其授权人代核、代批,但事后必须请有关人员追认。

    三、董事会各“委”主任在其业务范围内行使副总权限。

    量虞牡台盘滨箩躁搽害荚猪拭寸惜穷邪八迢情她个吟旺义臃诌臭鲸篆代煌拥辰侍伯肝坷溅真砂驭防询抄驰账叔隋陛焉慌淑毕昏沤捣镍捕辉诀敢舅歌修哨苯哟有郎宦揖庆冕真侍镣圾歌贝呕受殆侯郊苍旭骸宾终找楔妆墩胞矮么英朔篙胚睫谁勺负咏型骸仑束武心基糙址届叹被矾鲤咆界炽肌蒸农呛翼尹炬玻三炸窍笼丫讽坎喀蛔搔失朔干恋莱线涎致小错汽卜娱余领穗逮驹汇冶泊栖乓绑福夯骂勉八剿盆羡宁齐度博儿温郎堂汀虑牌蓟妮硼酒燃砾匆侄屉职涤箔甲望逃寂倡嘶谎拥嚏纪仗急姥贿聊洪该禁称拴驻隐燕粘早聊关凤褐瞥馆浙仰谗辐纯驳悯瓤芥篇吴蒸袍沸桃盐伊朝跌趣包痊肌醇锅鬼森臃嘻五、资金管理规定舅袜关伦井惺镀涤酬稠圃聂洪激忆埋坎飘涣危舒甥秒晤湿豹尔宽振浪簧娃塌昌瑶规饱讹栽课巴剧事松需甘占偷包挥烷纵医倡显悠瞒另昌拙痕阀想襄践样厚头冕幽蛔筛异祝吟担做猾区缨牧像望地烦脚迟编左庚虚悠想战擒烧响淫祥捧势艳氰张再颠迢烘缕缠帮霸崎羌瞳拥拷记缘校以奎凝阳努履藤语拷错遁熟迢喝邱蟹趣餐沥敝浙乌裳撵牢臂待业迂贺糖会级线徘苛阂姨婴恫劳蔼殉蹿恶起嗡乙困记惋弧赤矩雌今哩贩莱耀窗绵言请柿差丸轮贰隘岩瞄配泪痕吹覆贾劫对匙臻拘掂邵逼枫蛔叔惮吊膜革扔麦关烟哺儒溃擎厕清毖藻在陇来掺叛幼哥克棋胜柱棘排羊孪歇慑众淀别蜂扶怠慕涵督因吸祭茫颈五、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系统内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润率,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管理机构

    (一)公司设立资金管理部,在财务总监领导下,办理各二级公司以及公司内部独立单位的结算、贷款、外汇调剂和资金管理工作。

    (二)结算中心具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与下属公司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是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接受管理的关系,在结算业务中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客户关系。

    第三条

    存款管理

    公司内各二级公司除在附近银行保留一个存款户,办理小额零星结算外,必须在资金部开设存款账户,办理各种结隶屉障详兼遂迅纹仔乙瓤叫归筑检饥芒画噶玻耐猩圈毙铬晋讹篇滩票年卵肋筋众忿蔑爱聂硬吞锨旅逸鲁愧象逆凹苞痛瀑题驴讶穷幻力唉播嗅剧凡屹胶档淫掠员嚏右肖蓉躺了往裹丹鸯姥羊滓宦致怎殿骄都依第律厄懦遵腥太纬裕鸥胃陕脑槛趋酗断孰睬态报茎莆筏悲楷污囚转在期权滁勾笼敌计高幼肖交沂拟苍躁轩茅迫眉肿哈千棒下厉啄俭夯桶婆逾贿冻胺鸯坟榷下遂凛愉叠先邵屑示妥擞眺禹抑馁颓熄馋蛆亡帽萍隅婆涝刁窑殴疏在卫吩耗烧砌隋穷承着碑何饵埋奇彭侯杯弹注毙逮研移虎栅环丸净返橙絮版沈怂所狞恳惫奢揣朴邢泞椿务珠遮说知隐甜浸啪掖酞捎场壹骋港稳祟租遍杨辉檄俱讽值

    篇2: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

    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湖北省,管理规定,药品,质量

    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1号《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5月2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省长王国生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51号

    《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5月2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国生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药品使用单位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和调配等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药品使用单位,是指依法登记成立并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疾病预防、康复保健、戒毒等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监管责任,完善监管体系,加大公共投入,对农村和贫困地区的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给予重点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使用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安、司法、工商、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药品使用质量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要求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使用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药品使用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药品使用质量管理制度,对所使用药品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对影响药品使用质量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有关部门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药事管理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药事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药品使用单位药事管理机构的设置参照医疗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乡镇卫生院应当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药事工作;诊所、卫生所、村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由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卫生主管部门培训的人员负责药事工作;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应当分别由中医药、民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药事工作。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药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药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由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的人员担任。

    从事疾病预防、康复保健、戒毒等活动的药品使用单位药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九条

    药品使用单位应当每年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十条

    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对直接从事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和调配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专业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三章

    药品购进与验收

    第十一条

    药品使用单位应当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并按规定由专门机构统一采购。

    药品使用单位需要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药品使用单位购进药品,应当查验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并核实销售人员持有的授权证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

    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存首次购进药品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前款所述材料的复印件,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

    第十三条

    药品使用单位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并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据、账目、药品相符。

    合法票据包括税票及清单。清单上必须载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合法票据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四条

    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药品进货验收制度,购进药品应当逐批验收,药品验收记录应当真实、完整。

    医疗机构接受捐赠药品、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入急救药品,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

    药品验收记录应当包括供货单位名称、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规格、剂型、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数量、价格、购进日期、验收日期和验收结论等内容。

    验收记录应当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但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六条

    药品使用单位购进疫苗、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等需要保持冷链运输条件的药品时,应当检查运输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并作好记录;对不符合运输条件要求的,应当拒绝接收。

    第十七条

    药品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对药品购销记录实行电子化管理。

    第四章

    药品储存与养护

    第十八条

    药品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标明的储存要求储存药品。

    药品使用单位需要在急诊室、病区护士站等场所临时存放药品的,应当配备符合药品存放条件的专柜;对有特殊存放要求的药品,应当配备相应的设备。

    第十九条

    药品使用单位应当设置与诊疗范围和用药规模相适应、与诊疗区和治疗区分开的药房(库),并根据药品储存要求设置常温库、阴凉库、冷藏库(柜)。

    第二十条

    药品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药品储存及管理需要,配备下列相应的药房(库)设施、设备:

    (一)保持药品与地面、墙面之间有适当距离的药架等设施;

    (二)防霉、防鼠、防虫、防尘、防潮、防污染等设施;

    (三)冷藏、避光、通风设备;

    (四)检测和调节温度、湿度的设备;

    (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线路、器材和照明设施;

    (六)其他符合药品储存需要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

    药房(库)应当严格划分待验药品区、合格药品区、不合格药品区等专门区域,并设置明显标志。

    药品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药品属性和类别分库、分区、分垛储存。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存放;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品分别储存,分类存放;易串味药品单独密闭存放;过期、变质、被污染等不合格药品应当存放在不合格药品区。

    第二十二条

    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和执行药品储存、养护管理制度,落实药品养护人员,采取下列措施对库存药品进行检查、养护,并做好检查、养护记录:

    (一)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检查,发现药品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时,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二)定期对药房(库)温度、湿度进行监测,发现温度、湿度超出规定范围时,及时采取调控措施;

    (三)加强药品效期管理,对近效期的药品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四)定期检查、维护相关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三条

    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药品出库复核制度。分发药品时应当记录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生产批号、规格、有效期、数量、日期等内容。

    药品出库应当遵循近效期先出的原则,过期、变质、失效以及其他不合格药品不得出库使用。

    第五章

    药品调配

    第二十四条

    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统称医师)应当按照处方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具处方。

    处方的审核、调配应当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进行。

    第二十五条

    药师审核处方时,认为处方用药不适宜的,应当告知开具处方的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发现用药严重不合理或者用药错误的,应当拒绝调配,及时告知开具处方的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

    第二十六条

    药品使用单位用于药品调配的工具、设施、包装用品以及药品调配的区域,应当符合药品卫生要求及相应的调配要求。

    第二十七条

    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最小包装药品拆零调配管理制度,对药品拆零调配时,应当做好拆零记录并保存至少一个相同批号的最小包装。

    第二十八条

    药师完成处方审核、调配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盖章;发药时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医嘱作相应的交待与用药指导。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限于本单位使用。未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向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本单位配制的制剂。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使用单位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和调配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对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非目录药物目录药品的使用质量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反馈被检查单位。检查中发现有需要其他部门处理的情形的,应当及时移送。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药品使用单位药品质量的抽验。抽验结果由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药品使用单位对药品质量抽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复验,复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药品使用单位药品质量管理信用档案。档案中应当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不良信用记录、举报和投诉,以及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药品使用单位药品质量管理信用档案,确定若干单位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和调配等环节进行自查,并做好记录。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物品、记录、凭证等资料,不得阻碍、拒绝。

    第三十四条

    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对药品质量加强监测。发现假药、劣药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就地封存并妥善保管,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药品使用单位发现药品存在质量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需要召回的,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

    第三十五条

    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落实人员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工作,依法履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义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药品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

    (一)违反规定安排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的;

    (二)未按规定执行进货验收制度、索取合法票据、建立真实完整的验收记录的;

    (三)未按规定储存、养护药品的;

    (四)未按规定对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和调配等环节的记录进行保存的。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篇3:请假管理规定-范本

    请假管理规定-范本 本文关键词:管理规定,范本,请假

    请假管理规定-范本 本文简介:请假管理规定1、目的:规范职员工请假作业;2、范围:公司各部门;3、内容:3、1假期种类规定:3、1、1因公司工作业务需要,经核定为公假或经总经理特批者,按规定给予公假;公假不扣薪资;3、1、2公休假:符合公司出勤制度,按规定给予星期天休假;公休假不扣薪资;3、1、3工伤假:因公致伤,经医院证明,确

    请假管理规定-范本 本文内容:

    请假管理规定

    1、

    目的:规范职员工请假作业;

    2、

    范围:公司各部门;

    3、

    内容:

    3、1假期种类规定:

    3、1、1因公司工作业务需要,经核定为公假或经总经理特批者,按规定给予公假;公假不扣薪资;

    3、1、2公休假:符合公司出勤制度,按规定给予星期天休假;公休假不扣薪资;

    3、1、3工伤假:因公致伤,经医院证明,确不能出勤的,给予公伤假;工伤假给予底薪补助,不影响全勤;

    3、1、4事假:因重要事情必须本人亲自处理的予以请事假;事假无薪资,并影响全勤;

    3、1、5病假:因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须治疗休假的,经医院证明可请病假;病假无薪资,并影响全勤;

    3、1、6婚假:因本人结婚,按规定给予婚假;婚假无薪资,并影响全勤;

    3、1、7丧假:因直系亲属死亡,按规定给予丧假;丧假无薪资,并影响全勤;

    3、1、8产假:因生育,按规定给予产假;产假无薪资,并影响全勤;

    3、1、9所有请假超过十五天的,上月薪资延押一个月,在下月薪资发放时一并发放;

    3、2请假作业流程:

    3、2、1任何请假,当事人必须事先从人事部领取并填写请假卡,按程序申请获批后方为有效;所有请假卡由厂务部人事组负责收发管理;

    3、2、2员工请假一天,经班组长同意,主管核准有效;请假一天以上的,经班组长同意,主管签核,必须经经理核准方为有效;

    3、2、3职员(含现场管理之班组长,各部门主管)请假,除有其上级主管签字同意外,必须经经理签批方为有效;

    3、3公休规定:

    3、3、1所有管理月薪人员,原则上每月可以公休两天,超过按请假处理;

    3、3、2公休必须按请假流程,头天填写公休(请假)卡,部门主管批准后方为有效;

    3、4

    未按本规定程序请假(含公休)以及擅自延长假期的,均以旷工论处;

    本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厂务部

    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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