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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PA移动互联网推广游戏产品合同(按月结算费用)

    时间:2021-02-12 11:19:28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互联网 结算 按月

     A CPA 移动互联网推广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鉴于:

     1.甲方有意通过乙方合法所有或代理的移动互联网媒体进行网络产品的广告发布以及宣传推广,以促进甲方有效激活的增加和甲方平台成交额的提升; 2.乙方拥有合法的资格和权利提供网络广告发布以及宣传推广服务; 3.甲、乙双方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结成合作伙伴,进行全面、深入的合作。甲、乙双方同意达成本合同,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释义:

     本合同及其附件中,下列词语的含义如下:

     1 移动互联指体现或展示宣传推广内容的载体或者平台,包括移动互联网网站、移动应用

     网媒体 软件等。

     2 网络产品 指甲方自主研发的在移动终端上供最终用户使用的游戏软件,具体为 XX IOS版本。

     3 有效激活CPSA 即通过乙方平台下载甲方网络产品,成功安装并第一次联网使用的用户/数据。同一用户多次下载安装并联网使用甲方网络产品的,计一次有效激活。

     4 IDFA 即“identifier for advertisers”(广告主识别码)的简写,会随机将匿名号码分配给激活及他们的设备。

     5 异常激活数据 指通过不正当或者虚假手段产生的不符合真实用户特征的用户数据以及重复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大量用户名称和或 ip 地址相同或相似、用户时间相同或相似的激活数据等。

     6 CPA 指按照有效激活数据结算推广费用的结算标准。

     第 第 1 1 条

     推广内容 乙方在其合法所有或代理的

     媒体上为甲方的产品进行宣传推广以促进甲方有效激活的增加,甲方支付乙方相应推广费用。

     第 第 2 2 条

     合同期限 2.1 合同有效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2 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前 30 天内,协议双方应就续签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续签协议。

     第 第 3 3 条

     结算标准及方式

     3.1 结算标准选择

     :

     3.1.1 CPA:

     元/个,即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的推广费用=人民币

     元/个×有效数据。

     3.1.2 其他:

     。

     3.2 结算方式为月结,即每月前十个工作日结算上月产生的推广费,由乙方通过书面方式(包括邮件方式)发送有效激活及 IDFA 数据截图给甲方,甲方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确认。

     3.3 甲方有权将异常用户数据直接予以扣除后进行结算。有效激活数据及 IDFA 原则上以乙方后台记录的数据为准,甲方亦可自由统计,由甲乙双方根据各自的统计数据进行对账,对账数据差异不超过 10%则以乙方平台数据为准,如数据差异超过 10%则甲乙双方对无异议部分先行结算,异议部分数据甲乙双方先自行检测差异原因,如仍无法确认则可聘请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检测,双方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第三方检测费用。

     3.4 甲乙双方确认后,乙方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快递至甲方,甲方自收到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推广费汇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3.5 乙方银行账号:

     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第 第 4 4 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将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推广费用。

     4.2 甲方在此承诺,按本协议要求乙方发布的推广内容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

     4.3 如果推广内容由甲方自行提供的,则甲方将在推广发布前提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交需发布的推广内容。如推广内容由乙方提供的,则乙方应在推广发布前提前至少两个工作日与甲方进行确认,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确认乙方不得擅自修改、制作、投放甲方广告。

     4.4 在推广期限内,甲方可以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更换或修改推广内容,乙方自收到甲方书面更换或修改通知和新的推广内容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相应的更换。

     第 第 5 5 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在维护甲方名誉及权益前提下,乙方有权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使用甲方提供的文本或者图示资料以及甲方商标和名称。

     5.2 乙方不得通过任何不正当的、虚假的手段产生甲方用户,乙方采用的不正当的、虚假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

     5.2.1 任何人工或程序产生的用户,如使用注册软件或自行编制程序、自行或要求他人使用多部移动终端进行注册等。

     5.2.2 以任何语言或者形式诱导、误导、要求或强制访问者注册。

     5.2.3 其他甲方认为不正当的、虚假的手段。

     5.3 乙方应以合乎法律法规规定和不损害甲方利益的方式进行甲方广告推广发布,不得在有损甲方商誉和违法违规的移动互联网网站或应用软件上发布甲方广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5.3.1 在含有或显示成人内容、宣扬赌博或者以其他方式违反适用法律的任何移动互联网网站或应用软件上发布甲方广告。

     5.3.2 以甲方认为误导、不公、诽谤、违法、中伤、诋毁、猥亵的方式或其他甲方认为不适宜的方式发布甲方广告。

     5.3.3 在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移动互联网媒体上发布甲方广告。

     5.4 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媒体为甲方提供推广服务,未经甲方书面确认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或在其他媒体推广。

     5.5 乙方不得向甲方及其关联企业之员工、顾问提供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如有,则乙方同意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由乙方按照提供的不正当利益的总金额向甲方赔偿。

     5.6 乙方保证在乙方所属平台上放置的甲方产品、甲方产品链接地址与甲方提供的相一致;乙方保证在合作期间为甲方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和接到服务请求后四小时内的技术响应。

     5.7 乙方须向甲方开放甲方产品的数据统计平台,并保证数据准确、真实,以便甲方查询相关数据。甲方有权对后台数据进行监控,一旦发现乙方有包括但不限于恶意刷量、重复数据等违规行为,甲方有权将异常数据做剔除处理并不计入乙方收益中。如果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提供的数据量明显异常的,经指正后乙方拒不改正的,则甲方有权要求终止本合同并不支付当月推广费用,且甲方不承担与之相关的任何违约责任。如乙方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提供有效激活数据,视为当月未产生有效激活数据,甲方有权不予结算。

     5.8 甲方渠道名称、渠道号及合作数据统计平台登录用户名及密码信息如下:

     渠道名称 平台登陆用户名 平台密码

     地址:

     5.9 乙方应保证具有签订本合同及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的合法经营资质,对其提供的媒体/平台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代理权,并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媒体/平台的所有权/代理权证明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应承担因其提供的资质不真实、不完整、有瑕疵而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 第 6 6 条

     知识产权及保密

     6.1 双方使用的所有硬件、软件、程序、密码、商品名、技术、许可证、专利、商标、技术知识等皆归各方所有权人所有,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另一方及第三方对于此无任何权利或利益。

     6.2 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需双方保密的事项,在合同期间及合同终止后所有的时间内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公开。

     6.2.1 一方必须对自另一方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在未事先取得另一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惟第 6.2.2 条款所规定之情况除外。

     6.2.2 任何一方在下列任一情形下披露商业秘密不视为违反本合同 (1)该信息在披露时已为公众所知悉; (2)该信息乃根据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而披露; (3)一方按照对其有管辖权的政府司法等部门依据我国法律法规执行公务时的要求而披露,前提为披露之前一方先以书面形式将披露的商业秘密的确切性质通知另一方。

     6.3 以上 2 款并不因本合同的解除、终止、撤销而失效。

     第 第 7 7 条

     违约责任

     7.1 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依照合同继续履行其义务,并在十(10)个工作日内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如违约方继续违约或不履行其义务,守约方除就其所有损失而获得违约方赔偿外,亦有权在违约方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本合同。

     第 第 8 8 条

     合同终止

     8.1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 5 天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若乙方网站或应用软件有违法的嫌疑或者乙方违反本协议,则甲方可以立即终止合同并且无须通知乙方。若合同提前终止,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的通知之后按照甲方确认的有效激活数据与甲方进行费用结算。

     8.2 合同终止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第六、第七、第八、第九条、第十条的效力。

     第 第 9 9 条

     争议的解决

     9.1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

     (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因本合同的解释及执行产生的争议,应先由双方友好协商或经中立第三方调解解决。

     第 第 0 10 条

     附则

     10.1 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后于合同有效期起始之日起生效。

     10.2 弃权:如果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者未能及时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优先权时,不应视为弃权;而对任何权利、权力或优先权的单独行使或部分行使亦不妨碍日后其对任何权利、权力或优先权之行使。

     10.3 完整合同:本合同体现了双方就协议事宜所达成的所有协议及谅解,并取代以往双方达成的与本合同事宜有关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双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订立的有关本合同事宜的协议、合同等文件与本合同有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10.4 通知:双方之间的任何通知或书面函件必须以中文写成,以专人送达(包括特快专递)、挂号邮件或电子邮件之形式发送。除非事先以书面通知更改,所有通知及函件均应发往下列恰当之通讯地址:

     (1)甲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2)乙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双方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之任何一种(包括电子邮箱),就本合同有关事项向对方发送相关通知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与告知对方,无论对方是否实际查阅。上述邮寄送达地址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10.5 继任者:本合同乃为双方及其各自之合法继任者之利益而制定,并对双方及其各自之合法继任者具有同等约束力。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解散均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履行。

     10.6 不可抗力:如果出现不可抗力,双方在本合同中的义务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及其持续期间内将中止履行。合同期限可根据中止的期限而作相应延长,但须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会因此而承担不履行上述义务的责任。如果不可抗力持续三十(30)日以上,且继续履行本合同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者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则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合同。

     10.7 如在履行过程中需要对本合同现有内容进行修改、变更,或对未尽事宜另行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并盖章后方可生效,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8 语言:本合同以中文签署,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贰份。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签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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