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范文大全 古典文学 职场知识 中国文学 公文书信 外国名著 寓言童话 百家讲坛 散文/诗歌 美文欣赏 礼仪知识 民俗风情
  • 工作总结
  • 工作计划
  • 心得体会
  • 竞聘演讲
  • 会议发言
  • 爱国演讲
  • 就职演说
  • 开业开幕
  • 思想学习
  • 征文演讲
  • 经验材料
  • 述职报告
  • 调研报告
  • 工作汇报
  • 年终总结
  • 申报材料
  • 学习体会
  • 企划方案
  • 活动方案
  • 技巧经验
  • 模板范例
  • 思想宣传
  • 经济工作
  • 工作报告
  • 组织人事
  • 反腐倡廉
  • 慰问贺电
  • 先进事迹
  • 思想汇报
  • 入党申请书
  • 党会发言
  • 先进性教育
  • 入团申请书
  • 个人简历
  • 演讲稿
  • 调查报告
  • 实习报告
  • 和谐社会
  • 观后感
  • 读后感
  • 作文范文
  • 自我鉴定
  • 讲话稿
  • 自查报告
  •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方案

    时间:2020-11-14 15:03:28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农贸市场 经营管理 方案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方案

      ***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农贸市场 经营管理方案

     一、公司介绍 南京***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9 年,地址位于南京市***,注册 资金 1000 万元,是南京**万亩循环农业园一期工程的实施主体单位。2010 年 3 月由南京***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牵头并组织首批 184 户农户共同出资注册,注册资金 600 万元,成立了南京市六合区金田果蔬专业合作社。同所注册“五洲金国田”牌商标。2011 年 5 月合作社与其他 5 家专业合作社成立了南京市六合区金田农产品合作社联社,实现规模经营。基地所有立品与 2011 年通过三品论证为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

     我公司于 2011 年 3 月 6 日在南京迈皋桥地区首开了全省第一家农副产品平价直营店。至今已相继在浦口区、栖霞区、雨花区、六合区、鼓楼区、建邺区等检开设了 5 个农副产品平价直销市场,7个平价直销店,2012 年迈皋桥店被省市物价部门评为农副产品平价直营店“示范店”。总计经营面积约 12000 平方米。2014 年在徐州地区开设了 4 家农贸市场(春华园农贸市场、紫金奥都花园农贸市场、生态园农贸市场、瑞丰农贸市场),在大黄山镇建立生产、包装、配送基地. 本公司现有员工 120 余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有 18 人,高级职称 1 人,资深农贸市场管理人员11 人,本公司具有,选址、规划、设计、土建、装饰装璜农贸市场的专业队伍,具有招标、管理、现场经营的一流团队。

     公司将秉承“追求卓越、持续创新”的发展理念,坚持“诚信、务实、发展、创新的企业精神,以“科技先导、服务至上,合作共赢”为服务宗旨,努力将公司建成集生产,加工、销售、全产业链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竭诚为广大居民以及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服务。

     二、公司经营管理农贸市场成功经验 公司在长期的从事农贸市场管理中,总结了一套成功的经营管理经验。

     1 、农贸市场的规范化经营。

     a.根据农贸市场经营要求,公司建立了管理人员工作制度、岗位目标责任制度、场内经营者守则和食品卫生及业务规范培训制度,加强对管理人员和场内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公司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分别参加各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或轮训,经公司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佩戴统一印制的胸标。

     b.公司对管理人员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配备有市场秩序、环境保护、卫生管理、车辆停放、食品安全、商品检测、台帐资料、信息宣传、设施设备、建筑安全、消防安全、计量管理等专职工作人员,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c.农贸市场配备电子监控系统并有专人负责,加强市场安全管理;同时安装电子价格行情显示牌、配备手提篮或手推车,及时发布商品指导价格,方便消费者购物。

     d.公司对农贸市场外场地管理。停车场地设专人负责车辆管理;场内经营者和消费者车辆分设区域划线停放,市场管理人员全天候实行动态督察纠正,做到停放有序、摆放整齐。并组织专人加强对场内经营者的上菜管理,场内经营者每天用于进出货的车辆在公司规定的时间进入市场,尽量减少噪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 、农贸市场的文明诚信管理。

     a.根据徐州市政相关要求,公司对农贸市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安全保卫、商品检验、市场承诺、投诉公示以及进销货台帐、对农产品来源溯源、对商品质量索证索票、不合格商品退市销毁等相关基础管理制度。

     b. 公司根据农贸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要求,设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室、投诉箱、投诉举报电话。农贸市场与场内经营者约定消费侵权损害赔偿办法,要及时处理交易纠纷投诉和消费投诉。

     c.在农贸市场要设立公秤处,监督场内经营者全部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加强管理,按期做好每年一次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备案。

     d.公司对场内经营者诚信经营档案,公开、公平、公正的管理。建立监督约束机制,通过采取信用评比、考核奖惩等措施,规范场内经营者经营行为,做到亮照经营、诚信经营、文明经营。

     3 、农贸市场的安全卫生管理。

     a.公司对农贸市场内经营者实名健康登记,每位经营者都到办理卫生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定期检查登记。同时定期组织开展除“四害”活动,对家禽、熟食、肉制品经营区、厕所等重点区域经常冲洗、消毒,保持干燥、无异味。

     b.配置统一的废弃物容器、垃圾桶(箱),并设置集中、规范的垃圾房。垃圾收集房容量充足,密闭管理,内部铺设瓷砖并备有冲洗设施,不污染周边环境。每个摊位设置加盖的垃圾桶(箱),配备必要的卫生保洁设施。市场内垃圾及废弃物集中收取并及时清运到垃圾收集房,垃圾收集房垃圾日产日清并定期冲洗,保持市场内外卫生整洁。

     c.农贸市场根据经营面积配备足量的专业保洁人员。人员配备标准为:1000 平方米以下农贸市场至少配备保洁人员 3-4 名;1000-2000 平方米至少配备保洁人员 4-8 名;2000-4000 平方米至少配备保洁人员 8-12 名;4000 平方米以上至少配备保洁人员 20 名。

     d.对农贸市场经营人员实行环境卫生区域责任制,须配备专职环境卫生监督员,按照长效管理要求实行巡查管理,组织督促做好各责任包干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做到摊位(店面)清洁卫生,经营工具摆放整齐,无乱挂乱吊、无乱堆乱放、无积水外溢、无散落垃圾、无摊(店)外经营。

     三、关于*** 综合经营管理具体构思 (一)关于整体经营*** 街坊中心的构思 街坊中心是集商业、文化、体育、卫生、教育、社区服务等于一体的商业中心。它为周边居民提供综合性、全方位、多功能的生活服务。以便民利民和不断满足与提升地域内居民综合生活质量为宗旨,以社区商业为主,兼具文化、卫生、教育、体育等多种功能,是一种社区型商业业态。它涵盖了人们日常生活所必须的若干项商业服务和社会服务设施。公司对功能区定位:以“居”为主题,倡导贴心,便利的全方们服务,提供居家生活必须的物质需求,是品质生活的可靠保障。

     1 、指导方针“统一管理,自由经营” 公司 “以房屋租售为经营基础、以市场需求做功能定位、以所有者身份进行行业管理”的特有模式。实行“统一管理,自由经营”:“统一管理”的理念在于统一招商管理、统一营销、统一服务监督、统一物管。商铺由物业公司统筹、统管,要求业主、租户在承租合同上约定经营者必须要服从统一管理的条件下,开展自由经营;“自由经营”,就是商铺作为消费者和经营者间的交易提供场所,商铺的管理者不能直接进行商业经营,只是在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搭建桥梁。公司负责提供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给商铺业主、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商品自由交易。

     2 、公司管理服务的实操方案

     1)统一店铺的开张及关门时间:

     统一店铺的开张及关门时间有利于商铺的整体形象塑造。开张、关门时间不统一会造成整体商铺经营的凌乱感,无序经营的印象,对顾客产生不良的心理影响。

     2)加强车辆停放管理的力度:

     来商铺的顾客,有开车的,也有骑车的,大量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对商铺周边的交通管理和停车场管理增加了压力。车辆管理好坏直接影响着商场物业管理水平的整体体现。

     有序的人流、车流、物流管理:

     一是设立各类分流标识和划定区域标识,设置警示标志和交通指示标识;二是通过设立以下岗位来协同商场的人流、车流、物流管理:交通疏导员,车辆停放引导员,货物分流管理员、广场巡逻员;

     3)保持整洁、亮丽的室内环境:

     一是配备足够多的生活垃圾箱,做好垃圾日产日清,垃圾桶的垃圾过半即要清理。二是配备相应的保洁人员,保洁作业人员应根据商铺保洁范围、保洁面积、保洁频次进行安排。

     4)做好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商业物业的日常养护标准较高,维修要求严。商业物业的重点在于各种设施,设备上,因为商业物业设施设备使用频率较其它物业相比是最高的一类,设备、设施养护及维修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经营环境和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一些设备如电梯,自动扶梯等易出故障的设施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行主要靠平时养护。一是组建一支熟练的技术队伍,采取固定、内部调派,外聘专业维修公司相结合的方式,做到快速反应、高效率、降低维修成本。二

     是由公司人员完善管理处设施设备的档案资料,接收验收程序。三是 做好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巡查记录。

     5)加强消防设施巡查管理与消防安全教育:

     商铺进出人员杂,不受管制,客流量大,易发生意外,安全保卫工作非常重要,有些零售商品易燃易爆,因此消防安全不得有半点松懈。同时商场在发生突发事件时,疏散相对较慢。因此消防安全管理应特别慎重。

     6)公司管理人员配置 A、广场物业管理处(经理 1 名):广场物业管理实行经理负责制,由经理统筹协调好物业管理服务的主要工作。经理属下可配备苦干名助理,主要职能是业户接待与内部管理,分别兼任行政人事、文书档案、计划财务、物料管理等职。助理员的多少主要依据于业户服务部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通常每班保持一两人便可。

     B、工程部:设主管 1 人,全面负责房屋、设备、设施的运行、保养和维修工作。该部门主要职能是保证商铺不间断地安全运行,使物业保值和升值。维保服务部的作业人员应根据商铺经营服务需要、商铺设备的多少和技术难易程度进行合理配置。

     C、安全维保部:设队长 1 人,全面负责商铺的门卫、巡逻、监控、消防和车管工作。该部门主要职能使安全防范与消防管理。具体作业人员根据商铺保安的值勤点、工作量和作业班次进行配备。

     D、保洁绿化部:设组长 1 人,全面负责商铺的室内保洁、室外保洁与绿地养护工作。该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保洁服务管理和绿化服务管理。具体保洁和绿化作业人员根据商铺保洁范围、保洁面积、保洁频次以及商铺的绿化面积进行安排。

     E、经营服务中心:设主管或兼职主管 1 人,全面负责商铺业户委托给物业管理公司的租赁代理、广告策划及项目开发等经营服务工作。该部门的主要职责是配合业户的经营活动,促进商铺经营销售和物业管理工作。

     F、其他节假日或搞大型商业活动期间如需增加人手的,人员可从公司总 部临时调派人手支援。

     3 、商户的管理服务方案 公司要努力创建一个整洁、有序、和谐怡人的经营与购物环境,要求公司服务部在规范内部操作流程的同时,更要加强与商户的沟通与引导。例如:要求租户的广告宣传必须经过公司管理处审核,以做到管理有序,不影响商铺的整体设计格调;要求商铺经营人员保持商铺的整洁,共同创造良好的商铺环境;对商铺的店招、广告灯箱设计、安装严格按规定管理,做到统一有序;对商铺的灯光噪声进行控制等。

     1)让公司成为商户的贴心服务大管家:

     a、商户的接待与联系:接待与联系是业户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公司管理方为业户、顾客提供服务并与业户、顾客进行交流的窗口。其主要职能包括倾听建议和意见,接受投诉,安排维修和回访,收取管理费与内外联系等。

     b、纠纷、投诉接待:顾客在商铺购物因环境服务因素而来投诉。对物业管理方来说,所有投诉、处理结果都要有记录,作为年终表彰与履行“管理公约”业绩考核依据之一。

     c、报修接待:商铺铺位的照明或其他设施出问题,对业户营业将造成很大的影响。业户报修,应迅速做记录,填写《维修任务单》,即时派维修工到现场抢修。

     d、走访回访。包括三方面:a.是听取业户和商铺方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建议;b.是对报修后的维修结果进行回访;c.是对业户的礼仪、形象、环境、广告、装潢等方面的不足之处作出提示、督促改进,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用实际行动去感化业户,让他们明白: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商铺的自身形象,我们的目标是一致的。

     e、内外联系:一是商铺内部联系:商铺的内部联系包括向业户收取租金、管理费、水电能耗费、铺位的报修抢修费等;向商铺方收取物业管理费、能耗费。商铺服务管理做得如何,必将影响到收缴率的好坏。二是商铺的外部联系:商铺与街道、居委、警署、消防、劳动、环保、水、电、煤、电信及媒体都有业务上的联系,如处理不好这些关系,会使商铺的经营活动很被动。处理得好,往往事半功倍。

     2)商铺装修的管理服务:

     a、装修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审核装修申请、签订“装修管理协议”,现场监督管理等。

     b、专人负责对工程实行严格的监督,对装修现场进行不定巡查监督管理。

     c、商业铺面进行二次装修,应遵守物业管理处制订的《二次装修施工管理规定》;业户装修需使用电焊、气焊、砂轮、切割机等设备的,应严格遵守《商铺动火申请制度》的各项规定;禁止擅自更改水、电管线及负荷用电。

     d、装修完毕后,物业管理处根据装修前业户递交的经认可的装修设计图、装修协议,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如发现有违反装修设计图及装修协议某些条款的,应视情节轻重作不同的处理。

     e、为了保证业户在装修过程中不损伤楼宇结构等重要部位,装修工程施工方必须遵守安全装修的若干规定:a.凡涉及电力设备(由铺外的配电架至铺内的终端空气开关箱等)进行增建、改装的;为该层的消防设备(包括消防喷淋装置、管道、警铃等)进行增建或改造的;为该层的电梯、自动扶梯进行增建或改装的,以及电视监控系统、公共天线分布系统等进行增建或改装的,都由物业管理处选定工程实施工方。业户则按工程费用的一定比例支付给物业管理处作为工程监督管理费。b.凡涉及铺面、商号招牌、天花板、墙面、墙壁装饰、内部间隔,水管、排水道、电力装置,通风设备、电话等小规模装修可由业户自行选定工程施工方,也可由物业管理处选定施工方。c.业户递交的装修设计方案所附的图纸,应包括:清楚显示楼层内部间隔的平面图;楼层平面图的正视图、切面图(附铺面、商号招牌的细节);排水系统的分布图(附由关细节);电力供应设备分布图及电线敷设简图(附有敷设电线资料及负荷量);照明设备位置图;假天花的平面,切面图;及其他一些物业管理处或商铺要求提供的建筑细节;装修工期、开工期、防火措施、环保、环卫要求、违约责任、施工期保险等。

     f、装修现场监督管理:对施工人员的管理,以及对工程是否按图施工、按“装修协议”要求和对装潢现场环境卫生(装潢垃圾)进行监督管理。对于装修的工程监控主要着眼于施工人员有否严格按认可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有否违反已签订的“装修管理协议”上的条款,有否违反物业管理处的其他管理规定等,如有违反规定要及时联系,发出“整改通知单”等。如装修时损及商铺的装饰、装置或公用设施,则由业户负责将其修复,直至商铺方满意为止。当然,也可由物业管理处修理,但有关费用则由业户支付。这些管理服务都应做好详细记录,作为竣工验收时的证据或参考 (二)关于单独经营*** 农贸市场的构思 南京***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多年的经验,针对***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采取“基地直供、市场直销、惠民平价”管理模式,“基地直供”是指公司建立生产、包装、保鲜、配送基地,直接供应农贸市场,减少了各种流通环节,保 证了蔬菜的安全、新鲜、低价。“市场直销”是指***农贸市场所有租用商户,按公司规定统一从基地批发蔬菜,基地蔬菜价格低,保证了惠民菜价的同时,又增加了商户的收入。“惠民平价”是指从基地到市场直销,减少了很多环节,降低了成本,做到了蔬菜的安全、新鲜,同时实现 真正意义上的“平价”,又能够很好稳定市场菜价。

     1 、蔬菜基地的建立。公司在徐州市区已有 3 家农贸市场,在大黄山镇建立综合性生产、包装、保鲜、配送基地,基地主要针对现有农贸市场进行配送。同建立蔬菜生长过程的视频监控,基地为监控中心,农贸市场为视频播放终端。

     2 、*** 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 1)出入口墙面设置公示栏、导购图、宣传栏、商品指导价及各项市场管理制度。

     2)农贸市场建立管理人员工作制度、岗位目标责任制度、场内经营者守则和食品卫生及业务规范培训制度,加强对管理人员和场内经营者的教育、培训。管理人员应按照职责分别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或轮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佩戴统一印制的胸标。

     3)管理人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配备有市场秩序、环境保护、卫生管理、车辆停放、食品安全、商品检测、台帐资料、信息宣传、设施设备、建筑安全、消防安全、计量管理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4)农贸市场配备电子监控系统并有专人负责,加强市场安全管理;同时安装电子价格行情显示牌、配备手提篮或手推车,及时发布商品指导价格,方便消费者购物。

     5)农贸市场外场地管理。停车场地应设专人负责车辆管理;场内经营者和消费者车辆应分设区域划线停放,市场管理人员要全天候实行动态督察纠正,做到停放有序、摆放整齐。市场经营管理者要组

     织专人加强对场内经营者的上菜管理,场内经营者每天用于进出货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进入市场,尽量减少噪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 、农贸市场的文明诚信管理。

     1)农贸市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安全保卫、商品检验、市场承诺、投诉公示以及进销货台帐、农产品来源溯源、商品质量索证索票、不合格商品退市销毁等相关基础管理制度。

     2)农贸市场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设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室、投诉箱、投诉举报电话。农贸市场与场内经营者约定消费侵权损害赔偿办法,能够及时处理交易纠纷投诉和消费投诉。

     3)农贸市场要设立公秤处,市场经营管理者应监督场内经营者全部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加强管理,按期做好每年一次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备案。

     4)农贸市场建立场内经营者诚信经营档案,公开、公平、公正的管理场内经营者。要建立监督约束机制,通过采取信用评比、考核奖惩等措施,规范场内经营者经营行为,做到亮照经营、诚信经营、文明经营。

     5) 农贸市场根据经营面积配备专业保洁人员。人员配备标准为 20-22 名。

     4 、 农贸市场 商品销售管理 1)农贸市场摊位设置划行归市,同类商品区域要相对集中,商品区域标志明显,摊位号标识清晰,摊位营业执照和其他经营许可手续应在统一位置悬挂。

     2)场内经营者应向供货商索取产品的来源地证明、质量认证证书或商品检验检测合格证。商品出样应分类陈列、摆放整齐划一,摊位上不得铺设任何与商品经营无关的辅助设施。具体要求如下:

     ①蔬果类:宜从当地“场地挂钩”的批发市场或从农产品生产基地进货。蔬菜类上柜销售前应做洁净整理,包括去泥、去黄叶、去腐叶、去根,提倡净菜或半净菜上市。需保鲜的蔬菜应使用保鲜膜包装,需捆扎的应使用无毒材料捆扎。商品摆放应不超出柜台挡板,排列整齐,分类陈列,摆放美观。

     ②鲜冻肉类:必须从当地定点屠宰厂进货或从“场内挂钩”的批发市场进货,并附有与货物相符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鲜肉经营鼓励设品牌销售区,其经营场地内必须设有温控设施,其区域温度不高于25℃。冷却肉和肉类制品应在透明冷藏柜中出样销售。当天交易剩余的鲜肉、分割肉须进行冷藏保质,保管时间根据季节确定,销售中产生的不可食用肉应置于明显标识的容器内,由市场管理人员按有关要求集中处理。肉类商品不得着地存放和接触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质,保持销售场地及设备的清洁卫生,刀具、砧板、绞肉机、容器等应每天清洗,当天销售结束后应对场地进行清洗,每周进行一次消毒。

     ③水产类:水产品进货应有产地质量检测机构核发的产品合格证或批发市场提供的产品合格证明。鲜活水产品应饲养在固定的水池中或统一的容器内,增氧泵管线排列整齐,剖鱼须在操作台上进行,严禁直接在地面操作,废弃物应当放至回收桶,集中收集并及时处理,操作台应及时清理冲洗,每天营业结束后要对柜台设施进行水冲清洗,保持操作台、出样池及地面清洁干净,做到无污物、无血迹、无异味。冰鲜水产品柜台应在多孔不锈钢板上铺设散冰保鲜,并配置保鲜冷柜。水发水产品和需清水暂养的贝类应放在专门的容器中陈列销售。

     ④活禽类:活禽交易区应与市场其他区域相对隔离,水禽与其他家禽分开。健全活禽购进等各项记录台账,配备消毒和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及时对病死家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宰杀房应与交易区隔离,交易区和宰杀房要做好地面、禽笼、柜台、玻璃、窗户、墙壁、水池的及时清理,保持清洁,做到无粪便、无污物、无血迹、无禽毛、无异味。

     ⑤豆制品类:场内经营者须向有营业资质和卫生许可的生产企业、经销企业进货,并索取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安全许可证明及与货同行的送货单等存档备案。商品须分类陈列,摆放整齐,有条件的农贸市场需放至冷柜内陈列、销售。商品销售前后必须做好设施设备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未销售完的豆制品应放入冷藏设施中贮藏。

     ⑥熟食类:场内经营者须向有营业资质和卫生许可的生产企业、经销企业进货,并索取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安全许可证明及与货同行的送货单等存档备案。生、熟食品应分开放置,制作原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室内应配备消毒设备,专用放置或展示容器(具)、冷藏与空调等设施,并符合食品卫生要求。要有完善的防蝇、防鼠设施,并做到无鼠、无蝇侵害。场内经营者必须持有效期内的健康证,在上岗时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

     指、手链、手镯等饰品,严禁直接用手触摸食品,砧板、刀具、抹布等工具必须每天按规定清洗消毒。

     ⑦酱腌菜类:直接入口的酱腌菜应当加盖销售,并配备防蝇、防鼠等设施,做到无鼠、蝇侵害。严禁用手直接接触食品。

     ⑧清真食品:清真食品专柜的设置与运作必须符合国家和有关民族政策。经营清真类食品应符合清真食品供应的专摊、专人、专库、专车的要求。

     ⑨小商品类:摊(店)内商品摆放应注意美观,不得凌乱或随意置放,不得超出划定区域和占用公共通道出摊经营。

     5 、食品安全管理 1)农贸市场内禁止销售下列商品:

     (1)假冒伪劣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产品。

     (2)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产品、水产品。

     (3)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

     (4)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证明的产品。

     (5)国家规定的野生保护动植物。

     (6)现场制作的炒货食品。

     (7)场外加工的肉糜。

     (8)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9)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及其制成品。

     2)公司明确和落实场内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对猪、牛、羊肉等重点商品的准入索证、溯源、台帐监管等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建好台帐,归档管理。市场管理人员要组织定期抽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

     3)农贸市场内应设置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检测室和专职检测人员,并配置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检测设备,对蔬菜残留农药、甲醛、吊白块、二氧化硫、双氧水、亚硝酸盐等进行抽检,做好台帐记录,并把检测结果及时在市场公告栏予以公布。要积极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检查。

     4)熟食制品和现制品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从业人员卫生健康状况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发现危及食品安全行为时,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5)农贸市场内禁止销售、使用厚度小于 0.025 毫米的塑料购物袋,应使用无毒、可降解的环保型包装材料,不应使用黑色或深色有毒厚质、非食用和非环保型塑料袋。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明码标价。腌制品应使用食用盛器,严禁使用化学和有毒有害的塑料桶。肉、鱼、豆制品、腌制品及熟食卤品应采用食品袋包装。经营的预包装商品,其标签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

     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市场开办者、管理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对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进行组织领导、综合协调。

     各地、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等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农贸市场发展基金,促进农贸市场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 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农贸市场管理者)和农贸市场入场经营者(以下简称场内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自律和协调机制,促进行业诚信经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农贸市场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对农贸市场及场内经营者进行商事登记和监督管理,查处交易活动中的

     违法行为;参与论证、编制农贸市场网点建设专项规划(以下简称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及相关项目的验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农贸市场的规模和管理现状等实际情况,在有固定设施的农贸市场设置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和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负责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及项目验收;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

     第八条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屠宰、农贸市场内畜禽交易等与动物防疫有关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林业、水产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法负责农贸市场内与陆生、水生野生动植物有关的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内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负责农贸市场内的治安管理,并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可根据需要在大、中型农贸市场设置民警室。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农贸市场内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农贸市场应建立由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组成的治安保卫组织,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做好农贸市场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二条 规划、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权,配合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按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外的乱搭建、乱摆卖、乱张贴等行为以及农贸市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农贸市场开办者开展健康教育宣传、病媒生物防制,依法对不履行病媒生物防制责任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内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和计量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场内经营者销售产品明码标价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与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督促、协调或实施农贸市场新建、改(扩)建;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履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各项责任,推进市场文明建设,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八条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会同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商等管理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的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农贸市场专项规划须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等应当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经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制定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二)农贸市场的选址和规模应当与服务区域居住人口、服务半径相适应; (三)农贸市场配置应当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 (四)农贸市场布局应当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第二十条 农贸市场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农贸市场(含基建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总平面图时,应当明确农贸市场建筑规模、建筑位置及相关配套设施;属于房产开发项目或旧城改造项目配套建设农贸市场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农贸市场建设要求纳入房产开发项目或旧城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规划、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征求工商、商务、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使用政府资金新建、改(扩)建农贸市场的,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农贸市场开办者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农贸市场的建设标准、使用期限、管理责任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农贸市场新建、改(扩)建完成后,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申请项目竣工验收,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农贸市场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会同工商、商务、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共同核查农贸市场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农贸市场未按照规划条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或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进行建设的,规划、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权,分别依法责令农贸市场开办者立即整改。农贸市场整改完毕,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农贸市场用地、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拆零转让,不得擅自更改用途。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农贸市场,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但不符合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的,应当进行重建、改(扩)建。

     重建或改(扩)建的农贸市场,其经营生鲜农产品的面积不得小于重建、改(扩)建前的面积。

     第二十五条 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的农贸市场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变用途。

     第二十六条 原则上不得设置临时农贸市场。确需设置临时农贸市场的,由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国土、规划、城市管理等管理部门论证通过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设置。

     临时农贸市场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设置期满后依法拆除。

     第四章

     市场开办 第二十七条 鼓励自然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境外投资者投资新建、改(扩)建农贸市场。

     第二十八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及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 (二)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根据农贸市场布局设计图设立档铺,对场内商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科学合理地划行归市。

     以零售为主的农贸市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农副产品自产自销区。

     第三十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加强农贸市场设施设备维护,每年从摊位租赁服务费收入中提取一定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市场内摊档、道路、通风采光、消防、安保、给排水、用电、卫生、停车等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

     第三十一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因自身原因需要终止农贸市场经营或关闭农贸市场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该书面报告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会同工商、规划、国土、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论证。

     经论证该区域确需设立并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可以采取协议收购、产权置换、租赁等方式,将该农贸市场交由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或街道办事处确定的农贸市场管理者经营管理;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与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无法达成农贸市场收购、产权置换或租赁协议的,按照程序终止该农贸市场经营或予以关闭。

     第五章

     市场管理和经营 第三十二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管理者,对农贸市场进行管理和提供有关服务。

     农贸市场开办者与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农贸市场管理者退出管理情形进行约定。

     第三十三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对无法提供相关文件的食用农产品,须经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场销售;配备快速检测设备,每天抽查场内食用农产品,及时公布快检结果;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防疫职责。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未随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不得进入市场;制止场内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

     (三)公示职责。设置公示栏,公布服务项目、摊位租赁服务费收费标准、市场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信息等依法依规应当公示的信息。

     (四)市容环境卫生职责。保持市场内通道畅通,制止场内出店(摊)占道经营行为;制止随意摆摊设点。根据市场垃圾量设置

     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市场环境卫生整洁和容貌美观,确保无乱摆卖、乱刻画、乱张贴、乱悬挂、乱搭建行为;认真履行“门前四包”职责;市场公厕安排专人管理并保持设施整洁、完好。

     (五)计量监督职责。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对经常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并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要求的复检计量器具;设立投诉受理点,公布投诉电话,接受消费者投诉并进行调解,配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争议进行调查处理。

     (六)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职责。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开展病媒生物灭杀活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场内病媒生物密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七)制止场内经营者制售法律、法规、规章禁止销售的商品(产品);制止欺行霸市等扰乱农贸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八)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场内经营者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环境卫生、消防安全、公平交易等责任。

     第三十五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除向场内经营者收取市场摊位租赁服务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代收水电费、垃圾处理费等费用的,应当严格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更改收费标准。

     第三十六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卫生等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办理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并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亮证亮照经营。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除外。

     场内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营业执照或或其他行政许可证件,不得擅自更改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第三十七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管理制度; (二)经营活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对销售的农副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或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 (四)遵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不得短斤少两; (五)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产品);不得进行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 (六)消费者要求其提供购物凭证的,应当依法予以提供;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八条 场内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根据其经营品种及规模,依法配备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持经营场所整洁卫生;应当依法建立

     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食品退市等制度,保障食品安全。销售畜禽产品的,应当提供检疫证明;销售猪肉产品的,除提供检疫证明外,还应提供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对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第四十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当依据其与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签订的协议进行管理,直至协议解除。农贸市场管理者不能全面履行服务管理职责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可以依据协议对其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场内经营者的违法及受表彰信息录入市场主体或个人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农贸市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未对场内商品划行归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擅自终止农贸市场经营或关闭农贸市场的,由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未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管理者对农贸市场进行服务管理的,或者已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管理者但未签订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按规定抽查场内食用农产品质量或未及时公布快检结果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制止场内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履行公示职责的,由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职责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警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履行病媒生物防制责任,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标准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警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场内经营者从事活畜、活禽交易或畜禽屠宰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因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管理者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农贸市场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给场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场内经营者可依法要求该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管理者给予赔偿。

     第五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授权其他有关部门行使,事业组织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

     第五十一条 侮辱、阻挠或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负责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农贸市场,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零售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场所。

     农贸市场开办者,指依法从事农贸市场投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农贸市场管理者,指农贸市场开办者依法设立或委托,行使农贸市场经营服务管理职权,承担相应责任义务,依法登记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场内经营者,指在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及自产自销的农户。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 范文大全
    • 职场知识
    • 精美散文
    • 名著
    • 讲坛
    • 诗歌
    • 礼仪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