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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佛山市高明区对于鼓励建设和使用高标准厂房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0-10-04 11:41:17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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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高明区关于鼓励建设和使用

     高标准厂房的指导意见

     (公平竞争审查公示稿)

     为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率,优化资源配置,优化生产力布局,促进产业集聚,推动中小微企业规范化、园区化发展,依据《广东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粤自然资函〔2019〕1963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资〔2019〕3号)、《关于支持产业转移工业园用地提升土地利用质量效益的若干意见》(粤自然资规字〔2019〕6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鼓励企业利用存量和低效工业用地建设高标准化厂房,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要牢固树立节约集约用地观念,充分利用本辖区存量、低效土地和房产,向地上、地下要空间,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序推进,通过加强和改进标准厂房项目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和服务,加快形成一批布局合理、规模适度、配套完善、产业集聚的园区群,推动我区产业转型升级,构建龙头带动、全链集成、多维融合、开放共享的高质量发展新格局。

     二、高标准厂房含义 本文所指高标准厂房是指符合国家通用建筑标准及行业要求,由开发建设单位进行规划建设、功能配套、达到建设规模要求、符合产业发展和企业需求的工业和服务业及其附属公共配套

      — 2

     — 设施用房,包括通用厂房和专用厂房。

     鼓励认定为低效产业用地的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国家通用标准、行业要求及区政府有关规定建设高标准厂房。

      三、项目立项及建设申请流程

     1.由开发主体向属地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提出申请,须提供高标准厂房开发建设方案,合理确定高标准厂房的总体布局、层数以及相关配套设施,明确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等相关指标,属地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报区投资促进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2.区投促领导小组审议批复后,批复文件同步抄送至区发改部门,由发改部门审批后立项,按照“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办理项目建设手续。

     四、规划建设要求

      (一)建设标准。

      1.高标准厂房项目应有明确的产业定位,主导产业所占标准厂房面积不低于标准厂房总面积的 70%,鼓励同行业企业、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集聚发展。

      2.高标准厂房层数一般应达到 3 层及以上,应设置货梯及客梯,容积率不低于 1.6,单栋高标准厂房建筑面积不低于 1000 平方米。确因实际需要,无法满足容积率要求的,由镇(街)提出意见报区投资促进领导小组批准。标准厂房建筑密度应大于 35%,绿地率不高于 20%。

     3.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 7%。一般工业项目计容建筑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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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 15%,城市更新项目、产业保护区内项目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 20%。

      (二)建设模式。

     以市场为导向,鼓励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元投入的要求,鼓励土地使用权人通过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联合公资平台公司投资建设、联合产业运营企业投资建设、多个企业联合投资建设等多种形式新建标准厂房。

      五、企业入驻和分割转让要求

      ( ( 一) ) 企业入驻要求

      1.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前须将相关产业项目按区招商引资管理流程,报所在镇(街道办)、管委会投促领导小组审议。

     2.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合法经营、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工业企业或生产性服务企业。

     3.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政策和我区关于产业定位、投资强度、产出、税收要求,必须符合污染物总量控制等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要求,不得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

      4.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每平方米税收200元以上。

      5.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1)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投资的中小微企业,或者是拥有市级或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的企业。

      (2)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者纳税总额持续增长,且平均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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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率在10%以上的企业;同产业类型企业,以税收高者优先。

      (3)研发投入占当年销售总额在4%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企业;产品获得区级以上科技项目立项的企业。

      ( ( 二) ) 分割转让

     1.办公、物业、生活等配套服务设施不得独立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或抵押,但可以随工业物业产权按规定比例且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限封闭的空间)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抵押。

      2.标准厂房可以可通过现房销售和预售的方式进行分割转让。在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先由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基本单元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再分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高标准厂房应当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转让,最小单位不小于1000平方米。

      3.严格转让对象监管,受让人须为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法人,一般情况下,5年内不得再次转让(企业破产倒闭的除外)。

      ( ( 三) ) 申报服务流程

     1.由运营管理方将入驻企业相关项目报镇投促会审议,镇经促部门报区投促领导小组备案。

      2.区经促部门抄送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所有权分割转让和不动产权登记。(具体管理办法由区自然资源部门制定)

     五、部门职责

      (一)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在规划报建阶段审查产业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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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的建筑面积比例以及产权分割方案,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拟订土地使用权补充协议、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

     (二)住建(房管)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可预售工业用房的比例以及发放预售证。(具体程序由区住建部门制定)

     (三)区金融局积极引导区内金融机构创新和开发支持建设或使用标准厂房的优惠金融信贷产品。

     (四)区经科促局积极鼓励中小微工业企业、科创企业、孵化器类型创业创新平台经营企业购买、租赁标准厂房。

      (五)各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要对辖区内工业厂房的出租出售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存量厂房供需信息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帮助并指导开发业主开展厂房招商引资工作。

     六 、监督管理 (一)高标准厂房交房(出售或出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厂房已经竣工,符合消防及安全生产等要求并通过验收;2、满足生产经营条件,厂房产权明晰。

     (二)标准厂房项目须成立物业管理部门,并协助属地政府部门做好入驻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入驻企业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三)交房后如对厂房进行改建(包括内部装修、改变为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或变更厂房火灾危险性)应向区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设计备案、验收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

     七、其他

     本意见自 2020 年 3 月

     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由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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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和科技促进局、自然资源高明分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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