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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精品企业内控管理资料】

    时间:2021-03-25 12:18:55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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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精品企业内控管理资料】 本文关键词:内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精品,资料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精品企业内控管理资料】 本文简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固定资产管理,保证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和退出环节的规范有序,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为公司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精品企业内控管理资料】 本文内容: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节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固定资产管理,保证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和退出环节的规范有序,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为公司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用的,单位价值1500元以上,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第三条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职权分工应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科学合理,做到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与审批,审批与执行相分离;固定资产购置、验收、付款应分离;固定资产处置的批准人与执行人应分离;固定资产的验收人应与领用人或建造安装人分离。

    (二)固定资产购置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施工方案,决策和审批程序应明确。

    (三)固定资产的取得、验收、使用、维护、处置和转移等环节的控制流程清晰,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工程进度、验收使用、维护保养、内部调剂、报废处置等应有明确的规定。

    (四)固定资产购置成本、计提折旧和减值准备、处置等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第二节

    分工及授权

    第四条

    建立固定资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第三条规定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五条

    生产计划部负责、指导全公司的固定资产控制管理工作。设置固定资产管理岗位。

    第六条

    生产计划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维修计划,并报公司领导研究通过,下达固定资产投资、维修计划,并按季统计固定资产投资、维修完成情况。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设置固定资产核算会计岗位,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技术改造、大修理、折旧计提、减值准备、处置、建帐建卡、维修开支等日常核算的监督、检查,并做好公司固定资产的日常核算工作。

    第八条

    公司统一行使固定资产购置、更新改造和大修理的审批权限。各单位需要购置固定资产或对现有的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和大修理,必须在每年年末,按规定程序以书面形式报送公司有关部门、领导审批。公司对已批准立项的固定资产购置和更新改造、大修理要抓紧组织实施,计划期内未能实施或客观原因导致取消计划的要写出书面说明。

    第三节

    实施与执行

    (一)取得与验收控制

    第九条

    生产计划部每年末必须将下一年度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大修理计划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根据生产计划的轻重缓急程度和资金状况统一审批。因生产经营的特殊情况急需追加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大修理计划,必须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条

    必须严格按批准立项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大修理计划组织实施,如确有必要改变计划,必须重新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计划实施之前要明确具体实施的部门和责任人,落实责任制度。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购建、技术改造、大修理需要对外进行采购和发包的,要按照公司的《招标管理规定》公开对外招标,不对外进行招标,擅自采购和发包的,以失职论处。

    第十二条

    财务部要及时对实施项目进行会计监督和核算,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督促项目管理部门办理预决算手续,尽快将项目转资和结转。购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如未能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应先行将工程投资暂估记入固定资产科目。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负责监督其计划的完成情况,对超计划的,应及时要求有关部门办理追加计划,否则,不予报帐。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和大修理项目的验收,由生产计划部组织按规定进行验收,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特殊投资项目需要聘请公司外专业单位和人员进行验收的,由生产计划部负责协调组织。

    第十五条

    凡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财务部要根据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如实核算固定资产成本,不得将应计入产品成本和其他费用的开支计入固定资产购置成本,坚决杜绝费用“搭车”现象。否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在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财务部门、设备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要尽快建立固定资产管理档案,对固定资产实施有效管理。对需要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

    第十七条

    对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债务重组、公司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无偿划拨转入以及其他方式取得固定资产的审批权由公司统一行使,并由公司有关部门办理资产价值重估和验收手续。对经营租赁、借用、代管的固定资产应设立登记簿记录备查,安排专人管理,避免与本公司财产混淆。

    第十八条

    技术改造和大修理替换下来的材料、零部件和机器设备,尚可使用的要送交本公司物资仓库作价入账并冲减技术改造投资或大修理费用;对外有偿转让或调拨到其他单位使用的需经公司有关部门、领导审批认可,并由生产计划部、技术部和财务部门共同参与拟定合理的转让价格。严禁自行对外转让,否则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使用与维护控制

    第十九条

    公司设备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使用部门要完整规范地建立起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档案和卡片,并按公司的固定资产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编号、实施管理。定期进行盘点、核对,保证固定资产档案与档案之间、档案与实物之间完全相符;如不相符,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请公司主管领导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按照国家会计制度和公司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净残值率等折旧政策计提折旧,除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情况以外,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我公司固定资产折旧率为:

    生产用房屋建筑物:2.4%

    非生产用房屋建筑物:2.2%

    电子计算机:10%

    动力设备:5.4%

    机械设备:6.9%

    仪器仪表:8.1%

    运输设备:8.5%

    非生产用具:4.9%

    管理用具:12%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建立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制度。将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责任到部门,定期检查,及时消除隐患。要及时报批固定资产的大修理和技术改造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以保证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行,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固定资产性质确定固定资产的投保范围和政策,及时做好固定资产的投保和续保工作。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到公司统一确定的保险公司投保。已投保固定资产发生增减、转移和处置时,应及时变更相关保险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检查、分析。首先,核对设备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的固定资产帐卡记录,实地逐项盘点固定资产实物,根据盘点结果编制固定资产盘点表,对帐实不符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并查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及时调整有关账簿记录。其次,对有发生减值迹象的固定资产,要进行认真检查、分析,确定计算其可收回净额。对低于账面价值的,应报请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和财务部审核批准,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第三,对盘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未使用、不需用、毁损、报废或使用不当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对封存的固定资产,应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资产的完整、完好。

    (三)处置与转移控制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的处置审批权限由公司总部统一行使。由生产计划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上报的处置资料进行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或授权分管副总审批。对重大的固定资产处置,要经总经理办公会或集体研究通过。各单位、部门无权自行处置固定资产,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之间调剂使用固定资产,必须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手续;各公司之间调剂使用固定资产的权限由公司总部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并报主管副总审批,方可办理办理调拨手续,并及时通知本单位财务部门办理过帐手续。固定资产调出部门要做到先办理手续再放行所调拨的固定资产,否则首先要追究调出部门的责任,再追究其他部门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退出使用,处于闲置状态,应通知设备管理部门派人到场封存并妥善安置,并在固定资产档案上注明闲置原因和闲置时间。以后如重新投入使用应由本单位的设备管理部门派人到场解除封存并在固定资产管理档案注明重新使用的时间。固定资产由使用状态转入闲置状态和由闲置状态转入使用状态,设备管理部门、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档案和本级财务部门的固定资产明细账都要登记相应的事项,做出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发生毁损或需要报废,使用部门要立即向本单位的设备管理部门报告,由设备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人员对毁损或需报废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分析,会同本单位财务部门办理各种报批手续,对毁损的设备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属人为因素造成的,由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属客观因素造成的由财务部门向保险机构办理索赔手续。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出现盘盈或盘亏,应由同级的设备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出现盘盈的要及时登记固定资产管理档案,并通过本级财务部门入账;出现盘亏的要分清责任,由所在单位据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办理各种报批手续,获准后注销盘亏的固定资产有关档案,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根据批准注销、盘亏的文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注销盘亏固定资产的明细账。

    第二十九条

    对于出租、出借、出售和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应由设备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按规定上报经批准后予以办理,并签订合同。对出租、出借、出售和投资转出的收入和发生的相关费用要及时入帐、做好相关记录。

    第四节

    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的监督、检查权由公司生产计划部、财务部共同行使。

    第三十一条

    监督与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技术改造和大修理项目是否经提报计划,是否批准立项,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以及是否严格按批复的计划实施,是否按规定上报计划实施情况;项目完工后,是否按规定组织验收,是否按规定报批工程预(决)算;固定资产购置、计提折旧、技术改造、大修理、盘盈、盘亏、毁损、报废、闲置、有偿转让等环节的按规定取得相关资料并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各级固定资产管理岗位的设置情况以及固定资产管理档案的是否及时建立、保存完整,是否定期进行盘点,检查,帐、卡、物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处置和转移是否按规定及时报批,并及时进行帐务处理;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是否及时,设备完好率是否达到公司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固定资产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求被检查单位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五节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执行董事批准后生效。

    篇2:财务内控制度考核实施细则

    财务内控制度考核实施细则 本文关键词:实施细则,考核,财务,内控制度

    财务内控制度考核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第一节财务内控制度考核实施细则摘自《永2004财(规)字第04002号》定义:当前环境下,财务内控制度执行、评估、检查的量化管理标准,是对《财务处罚制度》和《财务人员激励制度

    财务内控制度考核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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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

    第一节

    财务内控制度考核实施细则

    摘自《永2004财(规)字第04002

    号》

    定义:

    当前环境下,财务内控制度执行、评估、检查的量化管理标准,是对《财务处罚制度》和《财务人员激励制度》可操作性的补充,发挥财务内控制度的作用。

    目的:

    明确责任、协调配合,加强财务工作的量化考核,严肃财务内控制度,提高整体财务管理意识。

    实施范围:财务会计作业的各个环节和岗位

    执行时间:2004年2月1日

    执行部门:财务管理中心

    则:

    1、项目诠释:“处罚明细”规定了员工不作为或作为的处罚点,就是建立在授权、限制接触和记录基础上的义务,以事权考核责任岗位的责任人;“责任岗位/适用岗位”包括直接作业当事人(第一责任人)和直接主管,直接主管不明确的由部门主管负责;“适用部门”是指与处罚细则相关的各个部门,岗位名称不统一的,以实际当事人岗位为准。

    2、考核标准:

    A、公司制度不明确或者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方法;

    B、财务系统罚款与扣分并行,罚款作为经济处罚,扣分一个季度累计一次,作为本岗或本部门工作质量的评价依据,提供给上级主管作为考核部门主管的参考。具体操作办法以《财务处罚制度》和《财务人员激励制度》为准。

    3、操作程序:

    A、

    填写检查记录表或处罚通知,经当事人签字.

    B、

    内控实施处罚决定,财务系统岗位由财务总监批准,非财务系统由财务总监签批内控处罚意见后,报总裁办。

    C、

    财务管理中心内控部、专员以及其他岗位在执行财务作业时,发现违反《财务内控制度考核实施表》的行为,出具内控处罚通知单,报上级主管同时交内控部备案。

    4、考核的应用:此细则可以作为检查考评的标准,也可以分解为分公司财务管理手段,每半年更新一次,使之成为财务内控考核完整手册.

    5、考核资料:中心内控部对考核资料进行整理,按照岗位和部门归档。

    6、具体内容见《财务内控制度考核实施细则》

    篇3:【企业内控管理】担保授权审批制度

    【企业内控管理】担保授权审批制度 本文关键词:担保,内控,审批制度,授权,管理

    【企业内控管理】担保授权审批制度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担保授权审批制度制度名称担保授权审批制度受控状态文件编号执行部门监督部门考证部门第1章总则第1条为明确企业对外提供担保业务的审批权限,规范企业担保行为,防范和降低担保风险,根

    【企业内控管理】担保授权审批制度 本文内容:

    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

    ;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

    担保授权审批制度

    制度名称

    担保授权审批制度

    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明确企业对外提供担保业务的审批权限,规范企业担保行为,防范和降低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担保合同或者协议,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向被担保人提供一定方式的担保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3条

    企业董事会和管理高层应审慎对待并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担保政策的担保业务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4条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各业务部门、管理部门、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

    第2章

    担保的申请审核

    第5条

    企业指定专门担保经办人员负责受理担保业务申请,具体人选由财务部提名,经总裁审批后确定。

    第6条

    企业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负责对担保业务申请进行初审,确保申请担保人满足以下资信条件。

    1.管理规范,运营正常,资产优良。

    2.近3年连续盈利,现金流稳定,并能提供经外部审计的财务报告。

    3.申请担保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4.资信状况良好,银行评定信用等级不低于××级。

    5.近一年内无因担保业务引起的诉讼或未决诉讼。

    第7条

    申请担保人有下列情况的,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应退回其担保申请。

    1.担保申请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企业担保政策的。

    2.财务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资不抵债的。

    3.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4.近3年内申请担保人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5.企业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的。

    6.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7.与其他企业存在经济纠纷,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8.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8条

    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将审核通过的担保申请提交财务总监审核,并于审核通过后组织开展担保业务风险评估工作。

    第3章

    担保业务审批

    第9条

    企业各项担保业务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或由总裁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后具体实施,企业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无权代表企业提供担保业务。

    第10条

    总裁的审批权限。

    单笔担保金额在××万元以下(含××万元)、年度累计金额××万元以下(含××万元)的担保项目由董事会授权总裁审批。

    第11条

    董事会的审批权限。

    1.审批超出总裁审批权限的担保项目。

    2.企业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不应超出企业担保政策中的有关规定。

    第12条

    股东大会的审批权限。

    1.审批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担保项目。

    2.审批单笔担保额超过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项目。

    3.审批担保总额超过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担保项目。

    4.审批申请担保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项目。

    5.审批对企业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项目。

    第13条

    担保经办人员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担保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权限审批的担保业务,担保经办人员应拒绝办理。

    第4章

    担保合同审查

    第14条

    非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企业名义签订担保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法律文件。

    第15条

    在批准签订担保合同或协议前,应将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或协议文本及相关材料送企业审计部、法律顾问处审查。

    第16条

    审计部、法律顾问应至少审查但不限于担保合同或协议的下列内容。

    1.被担保方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及规定的资信状况。

    2.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及完整性。

    3.担保合同是否与企业已承诺的其他合同、协议相冲突。

    4.相关文件的真实性。

    5.担保的债权范围、担保期限等是否明确。

    第17条

    订立担保合同时,担保业务负责人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及相关内容。

    第18条

    法律顾问应视情况适度参与担保合同的意向、论证、谈判或签约等过程事务。

    第19条

    已经审查的担保合同,如需变更或未履行完毕而解除,需重新履行审查程序。

    第5章

    履行担保责任审核

    第20条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企业履行担保责任时,担保经办人员受理债权人发出的《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

    第21条

    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审核《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的有效性及相关证据文件,核对款项后报财务总监或有权签字人审批。

    第22条

    财务总监或有权签字人审批通过后,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向债权人支付垫付款项。

    第6章

    附则

    第23条

    本制度由企业财务部制定,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24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企业董事会。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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