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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

    时间:2021-04-02 12:21:58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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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 本文关键词:黑龙江省,草案,省级,预算,国有资本

    黑龙江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 本文简介:附件4:黑龙江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做好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编制工作,根据《黑龙江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财企〔201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是指省国资委及其他具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省直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

    黑龙江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 本文内容:

    附件4:

    黑龙江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

    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做好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编制工作,根据《黑龙江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财企〔2011〕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是指省国资委及其他具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省直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负责编制所监管企业(以下统称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以下统称预算建议草案)。

    第三条

    预算建议草案是指预算单位组织省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编制的预算建议草案,预算建议草案中包括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支出两部分。

    第四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以下统称预算收入)是指省属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应交利润、股利、股息收入,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等。

    第五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下统称预算支出)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等。资本性支出是指根据产业发展规划,为优化国有资本布局、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以及推进国有企业发展而安排的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是指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不足、支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费用等方面的支出;其他支出是指依据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的支出,包括用于企业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和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等。

    第六条

    预算建议草案按照依法编制、以收定支、统筹兼顾的原则编制。预算建议草案的编制必须依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防止暗箱操作。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收入结余结转下年使用;预算支出要以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和经济结构优化调整为目标,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对收入和支出实行两条线管理,不能以收抵支。

    第七条

    每年5月上旬,预算单位根据所监管企业财务预算,结合宏观经济形势和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状况,测算所监管企业本年度预计可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作为编制下年度预算建议草案的预算收入(以下统称下年度预算收入)。

    第八条

    每年5月下旬,预算单位根据下年度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范围、重点,向所监管企业提出下年度预算支出计划编制要求。

    第九条

    每年7月下旬,省属企业根据预算单位下达的下年度预算支出计划编制要求,申报本企业下年度预算支出计划,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形成书面报告报预算单位。企业申报的预算支出包括资本性支出和费用性支出,其他支出由预算单位直接提出。

    国有独资企业的预算支出计划,应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预算支出计划应由董事会审议;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预算支出计划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和本公司《章程》审议。

    第十条

    省属企业报送的申请报告包括本企业下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申请表(附件1)和编制说明。

    (一)资本性支出计划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申请资本性支出的省属企业及涉及企业基本情况;

    2、资本性支出拟投入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

    3、实施项目要达到的主要目的和阶段目标;

    4、项目投入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项目投资方案与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进度与年度计划安排,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5、落实绩效考核及其有关责任;

    6、其它相关资料。

    (二)费用性支出计划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申请费用性支出的省属企业及项目承担企业基本情况;

    2、费用性支出拟投入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

    3、实施项目要达到的主要目的和阶段目标;

    4、项目实施方案、包括立项依据,项目具体支出范围,项目资金测算依据、测算标准及计算方法等;

    5、落实绩效考核及其有关责任;

    6、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对所监管企业报送的预算支出计划,建立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按照下年度预算收入,对项目库中的预算支出项目统筹安排、综合平衡,于10月底前编制完成预算建议草案,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十三条

    预算建议草案包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附件2)和编制说明。编制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算建议草案编制原则及依据;

    (二)省属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户数、经营状况、行业分布和企业国有资本经营状况等);

    (三)预算建议草案主要收支内容;

    (四)预算支出规模及分类;

    (五)预算支出所要达到的政策目标;

    (六)预算编制的组织及企业编报情况;

    (七)其他有关说明。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在省财政厅批复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批复所监管企业。

    第十五条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由预算单位于预算执行年度9月底前提出调整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大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告制度。使用预算资金的省属企业,每季度应向预算单位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预算单位应每季度向省财政厅报送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汇总分析报告。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预算资金的用途及金额;

    (二)预算资金到账时间、账务处理方式;

    (三)

    预算资金使用进度计划;

    (四)

    已使用预算资金的用途、金额、支出标准;

    (五)已使用预算资金实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资金结余情况;

    (七)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八)其他。

    附件:1.省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测算表

    2.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申请表(与《黑龙江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附件4同)

    3.省直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与《黑龙江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附件3同)

    6

    篇2: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 本文关键词:预算,国有资本,中央,办法,编报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 本文简介:附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政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包括国资委以及其他纳入中央国有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 本文内容:

    附件: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包括国资委以及其他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中央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中央预算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所监管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三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预算收入根据中央财政当年取得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以及上年结转收入编制;预算支出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编制,不列赤字。

    第四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反映当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预计入库数额及上年结转收入,包括以下项目内容: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股利和股息;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以及国有股减持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扣除清算费用后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清算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六)上年结转收入。

    第五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组织中央预算单位根据中央企业年度盈利情况和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进行测算。

    第六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用于: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国家战略、安全需要的支出,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方面的支出和其他支出。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要加强与公共预算的有机衔接。

    第七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分为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资本性支出,即向新设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企业增加资本性投入,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即弥补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三)其他支出。

    第八条

    中央预算单位根据所监管中央企业提出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九条

    中央企业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报告

    1、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

    2、项目承担企业基本情况;

    3、项目实施的主要目的和目标;

    4、资本性支出项目包括项目立项的依据,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投资方案与资金筹措方案,项目实施进度与年度计划安排,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分析等;

    5、费用性支出项目包括立项的必要性,项目具体的支出范围,项目资金测算依据和标准等;

    6、项目绩效考核及其有关责任的落实;

    7、项目承担企业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1、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财资企预01表),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的相关内容;

    2、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表(财资企预02表),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情况;

    3、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表(财资企预03表),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安排的明细内容。

    第十条

    中央企业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报相关中央预算单位,同时抄报财政部。中央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编制本单位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十一条

    中央预算单位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报告

    1、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户数、经营状况、行业分布和企业国有资本经营状况等);

    2、预算编制的组织及企业编报情况;

    3、年度预算支出规模及分类;

    4、预算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所要达到的政策目标;

    5、预算支出项目的说明及依据。

    (二)中央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1、中央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财资预01表),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汇总情况;

    2、中央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表(财资预02表),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情况;

    3、中央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表(财资预03表),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安排的相关内容。

    (三)中央企业编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中央预算单位将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预算收入和中央预算单位上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后,编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十三条

    财政部编制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说明。

    1、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和重点;

    2、预算编制范围;

    3、预算编制情况说明(包括收支预算总体情况,收入、支出预算具体编制说明);

    4、其他说明事项。

    (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1、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总表(财资预总01表),反映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汇总情况;

    2、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财资预总02表),反映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情况;

    3、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财资预总03表),反映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汇总情况;

    4、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表(财资预总04表),反映中央预算单位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

    5、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表(财资预总05表),反映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安排的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财政部对中央预算单位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中的支出项目,纳入财政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库,按轻重缓急排序,实行滚动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部于每年6月起,开始编制下一年度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同时向中央预算单位下发编报年度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和中央企业支出项目计划的通知。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于每年8月底以前,将编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报中央预算单位,并抄报财政部。

    第十七条

    中央预算单位于每年9月底以前,将所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财政部。

    第十八条

    财政部于每年12月底以前,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国务院审批。经国务院批准后,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随同中央政府公共预算(草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核,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财政部在30个工作日内批复各中央预算单位;中央预算单位自财政部批复本单位预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批复所监管企业,同时抄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条

    各中央预算单位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必须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预算支出科目、项目和数额执行,因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或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在预算执行中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二十一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财政年度编制,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原《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企[2007]304号)相应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1、

    xxxx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2、

    xxxx年中央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3、

    xxxx年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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