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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扶贫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时间:2020-11-01 11:46:26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扶贫 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低收入农户高水平第二十一条 经办银行不得向小额扶贫贴息贷款户(单位)强加存贷挂钩要求;对经办银行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由财政部门追回贴息资金,同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全面小康计划(2018—2022 年)》(浙委发〔2018〕41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金融服务在精准扶贫工作的积极作用,切实加强扶贫小额贷款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小额贷款政 策的文件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贴息资金是指在财政扶贫科目列支,用于符合扶贫帮扶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补贴和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注资的总称。

     第三条

     扶贫小额贷款采取协议授权方式,确定经办银行。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扶贫小额贷款实际运行情况,通过对欠发达地区发展和全市低收入农户创业增收融资形势分析,提出当年扶贫小额贷款规模安排,预算贴息资金总量。

     第五条 市财政局对市农业农村局提供的贴息资金总量预算进行审核,并纳入财政扶贫科目预算。

     第三章

     相关规定 第六条 扶贫小额贷款的对象为:指定区域范围的农户;全市低收入农户;指定区域范围的能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的乐清市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组织及再就业援助基地(来料加工点)。

     扶贫小额贷款区域范围:仙溪镇,大荆镇(原双峰乡、镇安乡),芙蓉镇(原雁湖乡),淡溪镇(原四都乡、原淡溪镇硐垟片),湖雾镇山上片,乐成街道(原城北乡),白石街道(原白石镇中雁片),智仁乡、岭底乡、龙西乡。

     第七条

     扶贫小额贷款的用途规定:主要用于来料加工、农业生产、创业经营等。申请贷款的企业必须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就业。

     第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用于全市低收入农户的信贷,鼓励经办银行加大对低收入农户贷款的力度。经办银行可根据扶持对象的资金实力、贷款用途、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高授信额度,扶持对象可在授信额度内随用随贷,随时归还,循环使用。

     第九条

     扶贫小额贷款的额度规定:个人(家庭)贷款限定在 5 万元(含)以内;企业(专业合作社)贷款限定 50 万元(含)以内,效益较好、带动力强的可放宽至 60 万元以内。

     第十条

     扶贫小额贷款的贴息标准规定:扶贫小额贷款利率不得超过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 LPR 加 100 基点 ,财政按扶贫对象实际贷款利率的 50%给予贴息,最高贴息不超过 3%。

     第十一条

     扶贫小额贷款风险金管理:

     市财政局每年根据扶贫小额贷款发放额安排 2%的风险补偿金,经办银行在发放小额贷款过程中,如出现坏账,可向市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提出核销申请,经审核后,予以核销,坏账核销一年一结。确保风险补偿金结余不低于600 万元。

     第四章

     申贷审核 第十二条

     扶贫小额贷款贴息,在规定的借款额度内,按实际借款额度和计息期限计算,逾期部分不贴息。

     第十三条 经办银行对借款人贴息贷款申请要进行严格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发放贴息贷款。以单位(组织)为借款人的,30 万元(含)以内需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扶贫工作分管领导审核确认意见。超过 30 万元的需由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扶贫工作分管领导审核确认意见,同时需市农业农村局审核贷款资格,向经办银行办理贴息贷款申请。企业在申请贷款时需提交经营状况的相关证明。

      第五章

     贴息拨付 第十四条 经办银行按半年度计算扶贫小额贷款应贴息金额,并经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具体程序如下:

     (一)贴息每半年结算一次,经办银行分别于 6 月 10 日和 12 月 10 前,将贴息资金申请和贷款明细表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审核。

     贴息资金申请包括贷款发生额、余额、贷款发生笔数、申请贴息资金总额等内容。

     贷款明细表包括每笔贷款的借款人名称、户籍所在地、联系电话、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月利、实付利息、贴息金额等内容。

     (二)市农业农村局收到经办银行贴息资金申请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三)市财政部门收到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的贴息资金申请后,10 个工作日拨付贴息资金。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职责:

     (一)负责扶贫小额贷款综合协调工作; (二)每年 1 月 31 日前确定年度全市扶贫小额贷款总规模; (三)提出年度扶贫小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预算方案; (四)提供指定区域范围的各村名单、指定区域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组织名单、再就业援助基地(来料加工点)。

     (五)做好监督审核工作。经办银行在每季末次月 5 日内向农业农村局报送扶贫贷款发放清单,农业农村局对发放对象进行抽样复核。

     (六)做好银行贴息申请及审核工作。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执行扶贫小额贷款贴息资金预决算制度; (二)复核贴息申请,按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贴息资金,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率; (三)根据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镇(街)职责:

     (一)协助市农业农村局做好当地扶贫小额贷款政策落实; (二)做好以单位(组织)名义申请的扶贫小额贷款借款人资格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及时处理群众反应意见; 第十八条 人民银行职责:

     (一)人民银行要灵活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支持指导,推动相关部门完善配套机制建设。

     (二)积极发挥金融精准扶贫牵头作用,加强与市农业农村局、财政等部门的信息对接共享,共同做好扶贫小额信贷统计监测分析和评估考核工作。

     第十九条 经办银行职责:

     (一)对贷款项目是否属于贴息项目进行审核; (二)对贴息贷款的使用方向进行监督,确保贴息贷款用于规定使用范围;

     (三)单独设置扶贫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妥善保管贷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配合有关部门检查; (四)认真做好贷款贴息的结算、申报工作; (五)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条 借款人(单位、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有关单位未能认真履行审核职责,骗取扶贫小额贷款贴息政策的,由市农业农村局责令经办银行追回贷款贴息资金,登记借款人的不良信用记录;责令相关单位按规定给予经办人员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经办银行不得向小额扶贫贴息贷款户(单位)强加存贷挂钩要求;对经办银行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由财政部门追回贴息资金,同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扶贫小额贷款发生逾期的,经办银行启动追债程序;对于逾期不还贷的低收入农户和企业(组织),将不再享受扶贫小额贷款政策。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日期为 2020 年月

     日至2023 年

     月

     日。

      附件 1 扶贫贷款审核单

     申请单位名称

     负责人

     经营地址

     经营项目

     经营规模

     成立日期

     申请贷款金额 (大写):人民币 贷款期限

     申请人签章

      申请人盖章:

     负责人签字: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农业农村局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 2 企业(合作社)带动农户就业统计表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地址 从事产业 带动农户数 人数 其中低收入农户数 人数 人均年增加收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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