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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业务工作流程及所需材料

    时间:2020-09-29 20:20:16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所需 工作流程 律师

     (一)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合伙、合作)业务工作流程

      1. 申请

     1.1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2)有 10 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3)有 3 名以上的律师。

     1.2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2)符合法律规定的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合伙所需);(3)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保证书;(4)资金证明;(5)办公场所证明;(6)材料真实保证书。

     1.3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均可申请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具体初步受理单位为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开办地的属地司法局,属地司法局统一将申请材料上报苏州市司法局。

     1.4 申请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 受理和初审

     2.1 受理及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请合伙律师事务所中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①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执业证书号码;②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总额,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③合伙人的权利、义务;④合伙人收益分配比例、方式以及债务的承担方式;⑤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⑥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⑦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应承担的责任;⑧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和程序,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⑨律师事务所的解散与申请人

     申 报 材 料 司法局

     受 理 初 审 通知补正材料 不予登记 并告知原因 省司法厅律管处

     审 核 批准颁发 许可证 颁发许可证 初审通过 归档

     清算;⑩合伙人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3)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执业场所;②律师事务所的宗旨;③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④合伙人会议的组成和职责;⑤律师事务所主任的职责以及产生和变更的程序;⑥律师的权利和义务;⑦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⑧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承担方式;⑨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⑩律师事务所章程的修改程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4)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5)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6)有三名以上的律师;

      (7)申请人必须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并在申请之日前三年的执业活动中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申请合作所的发起人仅要求三年以上执业经历); (8)若申请人曾经是其它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在该律师事务所成立两年内,退出合伙或被除名的,则该申请人在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时应说明退出合伙或被除名的原因;登记机关也可以向该律师事务所调查申请人退出合伙或被除名的原因。若申请人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且应受停止执业以上处罚的执业行为退出合伙或被除名,则不得作为申请人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仅限合伙所的申请人)。

     (9)申请人原为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且该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法律规定被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若该申请人对此处罚行为应负重大责任,则该申请人三年之内不得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仅限合伙所的申请人)。

     本岗位责任人:苏州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进行查验、受理。

     受理时限:即时 2.2 初审 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当场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补齐、补正的书面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对符合标准的,将初审材料上报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对不符合标准,对不符合要求或材料不完整的,退回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本岗位责任人: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初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初审。

     时限:15 日。

     3. 交纳费用、发证及归档

     对省司法厅审核通过,予以核准登记并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申请人,按照江苏省律师协会标准要求,统一收取费用。

     省司法厅准予登记后,将向律师事务所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分为正、副两本。省厅将下发给苏州市司法局,并逐级发放给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凭执业证书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办理税务登记。

     律师事务所开办申请的全部材料进行归档,由登记机关和受理机关归档,并长期保存。

     本岗位责任人: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时要求申请人交纳费用,及时发放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将申请材料全面、准确、规范归档。

     时限:即时

      ( ( 十) ) 本市律师转所业务工作流程

     1. 申请

     1.1 申请本地市转所须提交材料:(1)转所申请表(省内)一式二份,并贴足一寸照片;(2)与原所的解聘合同(原是合伙人的要先出具退伙协议;原聘用合同已到期不再续签的,不需出具原聘用合同);(3)与原所财务、案件已结清的证明;(4)与拟加入所的聘用合同;(5)律师执业证原件。

     1.2 申请材料标准: 齐全、规范、有效并符合法定形式。

     2. 受理和审核 2.1 受理的标准: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并符合形式。

     (2)是否与原所结清财务、案件。

     2.2 受理和审核

     申请人

     申 报 材 料 司法局

     受 理 审 核 变更登记 归档 通知补正材料 核准同意 不予批准告知原因

     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当场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内容一次性告知,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补齐、补正的书面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对符合标准的,在律师执业证上进行变更,并将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对不符合要求或材料不完整的,退回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本岗位责任人:苏州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进行查验、受理和审核,将申请材料归档。

     时限:即时

     ( ( 十一) ) 跨省执业调档业务工作流程

     1. 申请

     1.1 申请调档应提交的申请材料:(1)调档申请;(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4)申请人学历原件及复印件;(5)申请人户籍非本地的,要提供暂住证及租房协议;(6)品行良好证明(执业律师申请的,由执业地省级司法厅出具;非执业律师申请的,由原工作单位出具);(7)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8)与拟加入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意向书;(9)个人材料真实保证书。

     1.2 申请对象:拟在苏州从事律师职业人员(包括外省转入苏州执业的专职律师)。

     申请人

     调档 申请 司法局

     受 理 初 审 通知补正材料 省司法厅律管处

     审 核 发调函 初审通过 不予接收 告知原因 申请人资格证档案所在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档案归档

     1.3 材料标准:真实、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 受理和初审

     2.1 受理的标准:(1)材料真实、齐全、规范、符合形式要求;(2)调档申请中个人简历叙述完整(学历、工作经历等);(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①无民事行为的或限制民事行为人员;②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③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④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受过行政处分的;⑤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律师资格或律师执业证的;⑥具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不适宜从事律师职业行为的。

     2.2 受理和初审 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当场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内容一次性告知律师事务所,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补齐、补正的书面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律师事务所当场更正。

     对符合标准的,将初审材料上报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对不符合标准,对不符合要求或材料不完整的,退回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本岗位责任人: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初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初审。

      时限:即时。

     3. 告知和归档 调档申请报省厅后,由省厅审核,审核通过,省厅发调函至申请人资格档案所在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待档案发回后,通知苏州市司法局。市局将即时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归档。

     本岗位责任人:苏州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即时告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归档。

     时限:即时。

     (十二)执业律师省内转所业务工作流程

      申请人

     申 报 材 料 司法局

     受 理 初 审 省司法厅律管处

     审核 批准 批准转出 归档 通知补正材料

     1. 申请

     1.1 申请转往外省市需提交材料:(1)转所申请表(省内、省外两种)一式二份,并贴足一寸照片;(2)与原所的解聘合同(原是合伙人的要先出具退伙协议;原聘用合同已到期不再续签的,不需出具);(3)与原所财务、案件已结清的证明;(5)律师执业证原件。

     1.2 申请材料标准: 齐全、规范、有效并符合法定形式。

     2. 受理和初审 2.1 受理的标准: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并符合形式。

     (2)是否与原所结清财务、案件。

     2.2 受理和初审 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当场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内容一次性告知,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补齐、补正的书面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对符合标准的,收回律师执业证,并开具执业期间品行证明。并将申请材料、品行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上交省厅。对不符合要求或材料不完整的,退回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本岗位责任人: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初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受理和初审。

     时限:即时。

     ( ( 十四) ) 律师事务所年检工作流程

     律师 事务所

     注 册 材 料 司法局

     受 理 初 审 通知补正材料 省司法厅律管处

     审

     核 盖章 发证 初 审 通 过开 具 品 行

     1. 申请 1.1 律师事务所年检应提交材料:律师事务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律师事务所年度财务报表;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的纳税凭证;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1.2 年检时间为每年的 3 月 1 日到 5 月 31 日。

     1.3 申请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 受理和初审

     2.1 年检的受理机关为苏州市司法局,律师事务所将年检材料上报住所地司法局,由住所地司法局统一上报市司法局。

     2.2 苏州市司法局有权要求律师事务所提交补充材料,要求事务所负责人或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也可以到事务所进行检查。

     2.3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苏州市司法局可以根据情况提出建议给江苏省司法厅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执业证的处罚: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伪造、涂改、出借、抵押和转让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登记事项有重大变更,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违反收费管理规定;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2.4 律师事务所因机构分立、人员变动等原因导致该所已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当应予注销,由苏州市司法局提出建议给省司法厅。

     2.5 律师事务所逾期不参加年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可以注销该律师事务所(市局建议)。

     2.6 应受停业整顿的处罚未参加年检的律师事务所,可在恢复执业后 30 日内申请补办年检手续。

     本岗位责任人:苏州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进行查验、受理和初审。

     时限:按省厅规定时间。

     3.交纳费用和发证 律师事务所年检收费标准由江苏省律师协会统一规定,各级律师协会统一收取,并上缴省律协。

     律师事务所的年检材料由苏州市司法局上报至省司法厅,省司法厅在规定时间内审核后,作出决定。通过年检的,将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副本)加行政处罚或注销 初审通过

     盖年检专用章,省厅将许可证等材料发放给苏州市司法局,逐级发放至各律师事务所。

     本岗位责任人: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时要求申请人交纳费用,及时发放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副本)。

     时限:即时

      ( ( 十五) ) 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工作流程

      1.申请 1.1 注册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审核登记表》;年度工作总结;完成业务培训的证明;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报告;律师协会出具的履行章程规定义务的证明。

     1.2 申请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受理和初审 2.1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律师执业证的注册。苏州市司法行政机关只负责受理并进行初审。律师事务所将本所律师的注册材料提交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将本辖区内的注册材料上报苏州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逐级上报省司法厅。

     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苏州市局可以暂缓注册,并通知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1)因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2)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执业纪律被处以停业整顿,处罚期未满的; 律师

     注 册 材 料 司法局

     受 理 初 审 通知补正材料 省司法厅律管处

     审

     核 盖章 暂缓 交费发证 初审通过

     (3)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暂时不能从事律师职业情况的。

     2.3 暂缓注册的原因消失后,由本人申请,注册机关核准后,应为其办理注册手续。

     本岗位责任人:苏州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进行查验、受理和初审。

     时限:按省厅规定时间。

     3.交纳会费和发证 律师执业证的年度注册费用,由江苏省律师协会统一规定,由各地律师协会(分会)收取,并上缴江苏省律师协会。

     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申报材料,由苏州市司法局上报省司法厅,省司法厅审核通过后,在律师执业证加盖年度注册专用章,并下发给各地司法行政机关,逐级发放给各律师。

     本岗位责任人: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时要求申请人交纳费用,及时发放律师执业证。

     时限: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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