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范文大全 古典文学 职场知识 中国文学 公文书信 外国名著 寓言童话 百家讲坛 散文/诗歌 美文欣赏 礼仪知识 民俗风情
  • 工作总结
  • 工作计划
  • 心得体会
  • 竞聘演讲
  • 会议发言
  • 爱国演讲
  • 就职演说
  • 开业开幕
  • 思想学习
  • 征文演讲
  • 经验材料
  • 述职报告
  • 调研报告
  • 工作汇报
  • 年终总结
  • 申报材料
  • 学习体会
  • 企划方案
  • 活动方案
  • 技巧经验
  • 模板范例
  • 思想宣传
  • 经济工作
  • 工作报告
  • 组织人事
  • 反腐倡廉
  • 慰问贺电
  • 先进事迹
  • 思想汇报
  • 入党申请书
  • 党会发言
  • 先进性教育
  • 入团申请书
  • 个人简历
  • 演讲稿
  • 调查报告
  • 实习报告
  • 和谐社会
  • 观后感
  • 读后感
  • 作文范文
  • 自我鉴定
  • 讲话稿
  • 自查报告
  • 海上保险合同下告知义务分析

    时间:2021-02-24 06:02:38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海上 保险合同 告知

    海上保险合同下的告知义务分析 本文关键词:海上,保险合同,告知,义务,分析

    海上保险合同下的告知义务分析 本文简介:海上保险合同下的告知义务分析摘要最大诚信原则是海上保险的重要原则之一,起到了调整双方关系的作用,根据这一原则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向保险人负有告知义务。本文主要研究英国海上保险法律的内容(《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和中国法律相应规定,比较中英两国海上保险各自的特点,提出中国法律规定的不足以及

    海上保险合同下的告知义务分析 本文内容:

    海上保险合同下的告知义务分析

    摘要最大诚信原则是海上保险的重要原则之一,起到了调整双方关系的作用,根据这一原则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向保险人负有告知义务。本文主要研究英国海上保险法律的内容(《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和中国法律相应规定,比较中英两国海上保险各自的特点,提出中国法律规定的不足以及对于现存的有关争议的建议和意见,对告知义务一些特殊规定进行总结和将来告知义务发展的趋势提出设想和建议。

    关键词告知义务最大诚信原则谨慎保险人

    一、中英两国海上保险法下的告知义务具体内容解析

    (一)英国海上保险法的借鉴

    英国是海上保险业发展得最早也是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其海上保险立法更是领先于世界,成为各国海上保险立法的重要参考。《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基于最大诚信的合同,合同任何一方违背了最大诚信,合同另一方可以使该合同无效。”这里所说的“使该合同无效”是指使合同自始无效,也就是说合同一经确认无效,合同双方便回到未订立合同前的状态。因此,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后果是很严重的,无论当事人是否是故意违反,另一方都有权使合同无效。

    (二)中国法律之规定分析

    1.告知义务人

    我国《海商法》第222条规定,被保险人负有告知义务,这与我国保险法规定是不一样的,我国新《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负有告知义务。但是从法律适用原则来看,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两者并无矛盾。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告知义务人的确不会发生问题,但如果非同一人时,被保险人是否应当负告知义务呢?依照诚实信用原则,被保险人和投保人非为同一个人时,被保险人应当承担如实告知的义务。首先,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知悉事项的告知对保险人来说是具有同等性质的;其次,若被保险人不负告知义务,被保险人对于危险估计事项有意违反,保险人不得直接主张解除合同,除非投保人有意隐瞒,过失遗漏或不实告知之情形时,才能解除。这显然不利于保险人。

    2.谨慎保险人

    我国《海商法》第222条只是规定“影响保险人”的情况,“保险人”前面没有任何的修饰性词语,那么在我国《海商法》下,此保险人是实际保险人还是谨慎保险人?我国《海商法》所定义的保险人应该是指具体的保险人,这就使得重要性的判断标准完全依附于“实际诱导”原则,由此导致法律上缺乏可预见性及明确的标准。但是最高院的解答是“海上保险中被保险人应当将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可能影响一个谨慎的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承保的重要情况告知保险人”,可见,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渐渐明确是谨慎保险人。

    3.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我国《海商法》第223条规定了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它是从故意和非故意两方面来考虑的。我国《海商法》第223条规定,被保险人未告知可能产生3个法律后果,即保险人解除合同,不退还保险费和不负赔偿责任。被保险人的主观状态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如实告知,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合同成立前和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所负的告知义务

    告知义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告知义务包括通知义务即保险合同成立后,危险增加时,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而狭义的告知义务不含通知义务。

    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均采取狭义的告知义务,即将告知义务和通知义务区别开来。新修订的《保险法》第52条规定了危险增加时的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由此可以看出二者区别在于发生时间不同,通知义务是在保险期间时而且是在危险增加时,而告知义务是在订立合同前。还有法律后果也是不一样的,违反告知义务,我国《海商法》规定,只有在故意未告知的情况下,才不考虑因果关系;违反通知义务,除保险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外,因保险标的危险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无因果关系的,即使违反通知义务,保险人还是要赔偿的。按英国保险法,保险人不但可以解除合同,而且,不考虑未告知事项是否与保险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一律不赔。

    三、结语

    保险人对风险的正确评估和判断,其途径有两条:一是被保险人对相关信息的告知:二是保险人对公共信息的获得以及自己对相关信息的调查和了解。海上保险中的告知义务既是对于保险人信息获得的重要来源,也是被保险人应当做到的一项任务,但是现今保险人对风险的判断途径及信息的获取渠道绝不如当初唯一依靠被保险人的告知。所以告知义务需要有新的发展。作者认为告知义务存在的目的在于帮助保险人判断和评估风险,若能够起到相应的作用,则证明被保险人尽到了义务,如果没有则需要被保险人提供合理理由或者承担没有尽到义务的后果。所以我们要遵守告知义务,完善告知义务,让它起到更加好的作用。

    参考文献:

    司玉琢.海商法专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杨良宜,汪鹏南.英国海上保险条款详论(第二版).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9.

    汪鹏南.海上保险合同法详论(第二版).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3.

    张泠文.比较英国海上保险合同与我国相关保险法中的告知义务.与法同行.2007(3).

    王斌.中英海上保险法下被保险人告知义务分析.交通建设与管理.2007(1).

    李鹏.我国《海商法》下告知情况的重要性标准及诱因原则.世界海运.2007(4).

    王欣.论中英两国海上保险法告知义务中“重要情况”的标准.当代法学.2002(11).

    篇2:海上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风险防范的策略分析

    海上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风险防范的策略分析 本文关键词:保险法,海上,风险防范,原则,策略

    海上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风险防范的策略分析 本文简介:海上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风险防范的策略分析最大诚信原则源自MarineInsuranceAct1906(以下简称MIA1906),是英国海上保险法确立的、旨在降低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保险风险,平衡保险双方利益关系的重要原则。在国际商事实务中,最大诚信原则由于其后果的严重性、适用

    海上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风险防范的策略分析 本文内容:

    海上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风险防范的策略分析

    最大诚信原则源自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以下简称MIA

    1906),是英国海上保险法确立的、旨在降低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保险风险,平衡保险双方利益关系的重要原则。在国际商事实务中,最大诚信原则由于其后果的严重性、适用时间的延续性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风险:一方面,保险人可以通过主张最大诚信原则解除保险合同,使被保险人的特定风险得不到保险赔付,给被保险人带来损失风险;另一方面,被保险人可以保险人没有履行说明义务排出免责条款适用,加剧保险人的赔付风险。因此充分理解最大诚信原则内涵、把握该原则的具体义务约束,成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主张赔付时所关注的重点。本文通过详细解析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适用范围以及对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要求,找寻该原则易产生的风险点,并积极为应对此贸易风险找寻解决之道。

    一、最大诚信原则概述

    (一)最大诚信原则内涵分析

    最大诚信原则是相对于诚信原则而言的,在诚信程度上通过界定最大(utmost),以强调该原则与诚信原则的区分。笔者试图运用比较研究手段,将最大诚信原则与诚信原则进行比较,从而界定最大诚信原则基本内涵。二者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如上表所述,最大诚信原则是基于保险合同的射幸属性和高额赔付属性,通过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最大限度、最大程度地遵守诚信,而形成的保险原则,其本质是诚信原则的更高要求和有机延伸。

    (二)最大诚信原则特征分析

    最大诚信原则规定在英国海上保险法第17条海上保险合同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上的,如果合同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信用,另一方即可宣布合同无效。通过对该条文进行实证分析,笔者认为该原则有5个基本特点。

    1.

    语义模糊性

    最大诚信原则的违反条件仅规定为不遵守最大信用,而何为最大信用,却没有做出进一步的规定,仅在第18条第2款关于告知义务的内容中界定了重要情况的概念和验证标准,以保险合同中任意一方未将重要情况告知对方为由,作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情形。考虑到英美法系遵循先例的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只能通过丰富的案例支撑界定最大信用的标准。此外,关于最大诚信原则的适用时间,原文没有规定,这给国际商事实务中签订合同后双方是否继续适用最大诚信原则带来了严重争议。

    2.

    义务双向性

    最大诚信原则规定的义务具有双向性,无论保险人还是被保险人,都能够以对方违反该义务为由,宣布合同无效,从而避开先前签订的保险合同的义务约束。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被保险人承担义务更多。

    3.

    救济单一性

    根据第17条规定,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救济途径只有宣告合同无效,没有做出进一步要求赔偿等相关的救济途径。而合同无效本身是较为严重的后果。如此来看,最大诚信原则的救济途径较为单一,且救济后果十分严重,在实务中很容易造成双方利益的失衡,有违反其立法目的的嫌疑。

    4.

    权利选择性

    第17条中,对没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合同当事人,即守约方,原文用可以(may)解除合同。即合同解除权具有选择性,守约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来保证自己利益的实现,也可以选择不解除合同,但是如上文所述,最大诚信原则的救济具有单一性,如果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实质上也就放弃了对违反最大诚信原则违约的法律救济途径,因此对待权利的选择性要格外慎重使用。

    5.

    因果力欠缺

    在原文的表述中,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要件仅列举了不遵守最大信用,而没有明确不遵守最大信用与违约损害的因果关系,使得因果力欠缺。如果不明确规定因果力问题,那么就任何无关情况,保险人均可以以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为由宣告合同无效,这给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带来了极大的不稳定性和风险。

    (三)最大诚信原则适用时间分析

    所谓最大诚信原则的使用时间,指最大诚信原则对哪段时间内的行为有约束力。关于最大诚信原则的适用时间段,学界一直存在争议,这种争议一方面是由于前文提及的条款语意模糊性造成的,另一方面也是反映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利益变动情况的需要。目前学界主要存在前合同义务说和后合同义务说两个观点。

    开题报告

    1.

    前合同义务说

    前合同义务说认为,最大诚信原则仅适用于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有义务将相关重要情况告知保险人,从而由保险人确定是否订立保险合同以及确定保费金额。对于合同签订后,双方不再负有最大诚信原则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能够对合同签订后另一方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为由单方面宣告合同无效。

    主张前合同义务说的主要原因在于MIA

    1906第18条中规定了告知义务仅限于合同订立之前,由此推断,以告知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最大诚信原则也应该仅适用于合同订立前。

    2.

    后合同义务

    后合同义务说认为合同订立后(合同履行中)的最大诚信义务(重点指的是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仍然贯穿于双方当事人的保险合同关系中,尽管对相应义务的要求与表现方式不同。该观点的经典判例是1985年的李特森帕莱特一案。该案赫斯特法官认为,保险双方当事人签订保险合同后,如果事实被隐瞒的原因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过失引起的,就可以认定被保险人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主张和合同义务说学者认为前合同义务说的不合理之处在于,不能仅通过18条的签订合同前条款推导最大诚信原则的适用时间,因为是最大诚信原则派生出告知义务,而不能以告知义务的适用时间反过来推导最大诚信原则的适用时间③;另一方面,将最大诚信原则的适用时间延长到合同签订后,有助于维护保险人的利益,这也是符合当时的保险业务发展实际需要。

    笔者认同后合同义务说的观点,因为17条本身并没有明确界定最大诚信原则适用时间,因此不宜人为地排除合同履行过程中最大诚信原则的适用。此外,最大诚信原则的立法本意在于平衡双方的保险利益,解决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保险风险,避免引发道德危机,因此只有延长该原则的适用时间,

    开题报告

    (2)履行弃权后的损失赔偿。弃权义务突出了保险人的选择属性,但在单方面强调弃权的结果,这就给保险人因自身原因错误做出弃权决定后,如何弥补损失带来了风险。受制于禁止反言义务,保险人不得随意变更已做出的弃权意思表示,从而使得保险人的利益无法弥补。因此保险人做出弃权的决定应慎重。此外,我国《海商法》、《保险法》以及《合同法》却没有明确规定弃权与禁止反言,在操作中但凡涉及弃权与禁止反言的案件难以找到法律上的依据。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风险防范

    在充分分析双方当事人的风险点后,笔者认为双方应从如下做出风险防范措施。

    1.

    被保险人的风险防范

    首先,被保险人应尽可能详尽地提供自身信息,对待重要情况标准,要做最大化地解读延伸,提供一切可能提供的信息,从而规避违反告知义务情形的发生。换言之,宁可告知全部,不可漏报一条。

    其次,被保险人应该呼吁行业协会进一步明确国际保险合同中的告知事项和默示保证义务事项,并定期更新相关规定。行业协会具有专业性、中立性的特点,其制定的相关协议能够有效解决法律的刚性问题,妥善处理好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

    最后,被保险人可以积极向立法部门建议,在我国海商法中明确默示保证义务的内容和效力,从而进一步明确默示保证义务的界限,避免触碰法律禁区。

    2.

    保险人的风险防范

    保险人相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因此风险点较小,具体来说,主要做好说明义务的风险防范。保险人在履行说明义务时,应对保险合同做出耐心、细致的解读,尽可能把被保险人假想成第一次从事保险合同业务,如果条件允许,可以将合同说明制成解析手册,在订立合同前,送至被保险人处,以这种方式提升告知效率,规避告知风险。

    其次,保险人因慎重履行弃权义务,行使弃权义务前,要经过充分调研和反复抉择,不能盲目追求工作效率,牺牲抉择准确度。针对现行法律对弃权与禁止反言义务的欠缺,可以呼吁通过具体制度体现弃权与禁止反言,如规定保险人弃权的概念、方式、要件,明确弃权的范围、产生禁止反言的条件。同时适当兼顾保护保险人的利益,避免弃权给保险人带来过多的不利,规定保险人可以适用权利保留的告知与非弃权协议的方法,事先明确保险人的哪些具体行为不能被投保人理解为保险条款项下的弃权。

    综上所述,最大诚信原则作为判例法的产物,具有一定的模糊性,需要用具体的判例去详细解读,找寻标准,这对我国的法律移植带来了困难,也为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带来了一定的风险,需要双方在既定的法律体制下,采取积极的措施,有效应对风险,实现良性交易。

    注释:

    刘新宇,刘新平.海上保险之最大诚信原则.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

    司玉琢.

    中国海商法基本理论专题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汪鹏南.

    海上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CMI第35届国际会议专题研讨综述.上海:海事审判,1995.

    1.

    魏润泉,陈欣.

    海上保险的法律与实务.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本文由选自《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6期,专业提供服务,欢迎光临.]

    • 范文大全
    • 职场知识
    • 精美散文
    • 名著
    • 讲坛
    • 诗歌
    • 礼仪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