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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0-12-18 10:19:15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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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自治章程

     3 3 篇

     在党的领导下,根据本村实际情景,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实行自治。经两委研究,村民代表大会经过,特制定本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和谐礼貌

      第一条:树立社会主义道德新风尚,讲礼貌、讲礼貌、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尊师重教,拥军优属,扶贫助难,喜事新办,破除封建迷信,进取参与“礼貌户”评比活动。

      第二章:村内秩序

      第二条:每个村民都要学法、懂法、知法、用法,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讲究社会公德,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团体的一切财产和设施,否则照价赔偿。

      第四条:不打架斗殴,不寻衅闹事,不做伤风败俗之事,严禁聚众赌博和地下六和彩、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诽谤他人,轻者受到道德的谴责,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为做好本村社会治安工作,外来人员需在本村居住的应主动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登记后方可入住,不享受本村民待遇。

      第六条:严格遵守信访工作条例,经过正当渠道向上级

     反映问题,不参与越级上访、团体上访,不利用信访手段聚众闹事。

      第三章:婚姻家庭

      第七条:全体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八条:婚姻自由,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婚姻索取钱物。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和管理家庭财产。

      第九条:赡养老人,使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晚年幸福,对不尽赡养义务者,经批评教育无悔改表现的,将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十条:父母、继父母应承担未成年人或无生活本事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不准虐待病残儿;对继子女和养子女,严禁因家庭不和导致中小学生中途辍学。

      第四章:土地管理

     第十一条:村内所有土地属团体所有,村民仅有使用权。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者,责令其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地面建筑物。

      第十二条:经济承包合同管理

      (一)凡是承包、租赁团体土地(企业、商品房、果园、生产资料和各种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村委会的统一

     规划,必须与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村委会缴纳承包费和租赁费,对不履行合同,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处理。

      (二)对团体和个人签订的各项承包合同,村委会要建档立卡,加强管理。对合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可按《农村团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村级建设

      第十三条: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实行村民集中建房和采取农民新村统一安置。具体事项,由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公示三天后确定。

      第十四条:自觉维护好村内公共卫生,不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杂物,搞好家庭个人卫生,自觉绿化家庭,美化环境,自觉维护街道整洁畅通,严禁堆物防碍交通。

      第六章: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村民应自觉维护村委会正常的办公秩序,支持和配合村两委开展工作。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执行公务。

      第十六条:村委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坚持民主化决策,依法办事,重大事情必须经过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公示三天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村两委干部严禁以权谋私,严禁挪用公款,严禁打击报复,违者要严厉查处。

     第七章:村务公开[由 Www.QunZou.Com 整理]第十八条:村两委工作要实行村务公开。利用公开栏或经过召开党员、群众、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本村的重要公共事务、财务收支情景、承包费、宅基地审批、生育审批、奖扶和特扶对象情景等有关村民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公开,以便理解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村财务收支情景,按每季度公开一次。

      第八章:计划生育

      第二十条:为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充分体现群众的主体地位,加快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充分发挥村两委对计划生育的领导作用,自觉承担抓好村计生工作的职责,进一步树立男女平等,女儿也是传后人等科学礼貌新观念,维护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推动群众履行计划生育义务,促使村人口计生工作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村民委员会是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组织的核心,负责全面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相关科普知识,负责向村民供给计划生育宣传品。

      (二)按照《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免费为

     初次生育(含怀孕)的村民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及时为需外出的村民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内为贴合再生育条件的村民办理《生育证》相关手续。为自愿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因故不能按时办理的,应向村民说明理由。

      (三)免费供给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技术指导和避孕药(具)。供给节育措施服务,并承担施行节育手术、不贴合法定生育条件终止妊娠的费用。

      (四)定期免费供给孕(环)情监测服务,及时做好随访和技术指导。

      (五)负责与上级人口计生部门联系,为村民进行病残儿、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供给有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村团支部、妇代会、民兵、计生协等群众组织共同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各负其责。

      第二十三条:村民应自觉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按政策生育。

      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年龄在 15—49 周岁范围内的村民为育龄群众。

      育龄群众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

      (一)每位育龄群众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权利,有

     权要求依法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独生子女光荣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生育或收养子女或生育、收养的子女死亡的,应当在 45 天内如实向村委会报告。

      (三)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下,及时(顺产 90天内,剖宫产 210 天内)落实以长效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按规定理解孕(环)情检查和生殖保健服务。因务工、经商等活动在异地村住 30 天以上的,应向村委会汇报现居住地详细地址。

      (四)贴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孕妇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当贴合《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的规定。不贴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五)计划生育户有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权利。

      (六)违法生育的,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

      (七)为流动人口供给居住条件并超过 30 天以上的,应向村委会汇报。

      第二十五条: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实行优待和奖励。

      (一)对领证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农独女户可享受本镇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规定的有关待遇。

     (二)实行晚婚、晚育的村民,村委会能够给予适当。

      (三)独生子女户、双农独女户,其子女在入学、参军、招工、招干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在生产、生活发生困难时,村委会给予优先照顾救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四)育龄妇女带环怀孕自觉终止妊娠的给予 40 元补助,二孩妇女在产后及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每例 100 元的补助。在规定时间内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每例奖励 40 元(凭镇计生服务所出具的证明)。

      (五)对举报违反计划生育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员 200元奖励。

      (六)对于年满 10 周岁独女领证户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元,对领证户每年参加孕环检,给予误工补助 50 元。

      (七)对考上大学的计划生育给予 500 元奖励,独生子女奖励 1000 元(凭大学本科录取通知书,户籍在本村)。

      (八)凡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者除镇每月奖励 20 元,村每月再增加 3 元(领取时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村计生办发放的相关宣传品,否则,停发本年度村奖励部分)。

      (九)政策内怀孕在二个月内,本人自动向村计生办汇报的,村一次性奖励 50 元或购买一份妇幼安康险。

      (十)凡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按规定寄回孕检单的每次奖励 100 元,另加误工费 100 元。

     第二十六条:村民凡有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除按省《条例》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行政处罚外,村委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超过三个月上报孕情或隐瞒孕情的将取消相关奖励。

      (二)凡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或刁难、围攻、谩骂、威胁计生工作人员,除报告上级政府依法处理外,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章:户口管理

      第二十七条: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经过,为适应户口开放政策需要,同时满足群众生产、生活的需求,对申请迁入村的人员,规定签订入户合同。

      (一)不具备享受村村自治优惠措施的人员

      1、非婚嫁人员;

      2、婚嫁中男方迁入女方家,且落户的女方无男兄弟的,其姐妹中一人能享受,其它的不能享受;

      3、以前迁出的户口现申请迁入的;

      4、外单位离退休人员;

      5、劳动改造期间人员;

      6、暂不明确的其它人员。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村民自治章程自 2017 年 1 月 17 日村民

     代表大会经过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村民自治章程解释权属上草市村村委会。

      村民自治章程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实行自治,发展基层民主,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保证各项村务工作正常运转,促进本村两个文明建设,根据《x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必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上级政府的指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必须体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积极协助上级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完成上级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党的领导下,接受政府的指导,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村民按期进行直接选举,真正把群众拥护的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实意为村民群众办事的人,选进领导班子。

      第二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四条 村民会议的组成:村民会议由本村 18 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 18 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

     作决定应当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时,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组织,派代表列入村民会议。

      第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本届村民代表,村委会成员、党支部委员、本村的各党代表、人大代表等组成。有三分之二的代表参加会议方可作出决定,所作决定应当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主持召开。

      第七条 村民会义的职权。村民会议,在村民自治组织体系中具有最高决策地位,它拥有决策权、立约权、组织权和监督权。主要有下列职权:

      1、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依法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2、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3、听取村委会年终总结报告,审议下一年的工作计划。

      4、监督评议村干部的工作作风、思想作风、廉政作风和工作业绩。

      5、审议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村民代表会议作为村民会议在

      特殊形式下的替代形式和补充形式,其性质和职权与村民会议的性质和职权基本相同和密切相关的。根据《村民委

     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村民会议的授权事项。由此可见,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是由村民会议派生的。村民代表会议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按照有关规定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上级政府的指导下接受和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和辞职请求。

      2、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作出“停职教育”3--6 个月的决定:(1)连续 6 个月不参加村委会工作,不履行自己的职责,群众认为不称职的;(2)拉帮结派,闹不团结,不服从领导,影响村级班子建设,阻碍工作正常运转,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建设,群众意见较大的;(3)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贪污挪用公款的;(4)违法乱纪、不遵守社会公德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5)带头违反《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其它规章制度,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6)不配合上级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参加有关会议或二次以上拒绝参加有关会议,不按时缴纳各种税费和正当的统筹提留任务。3—6 个月满,受“停职教育”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必须将自己教育结果向村民代表会义作出书面报告,由村民代表会议作出是否恢复其职权的决定。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认识不足的,可予以继续停职教育,对于没有悔改之意的,可劝其辞职,或者依法给予罢免。

      3、审议决定本村下列自治事务:(1)镇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2)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3)

     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4)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5)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6)宅基地的分配和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方案;(7)计划生育指标的安排。

      4、认为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要向村民公布和公开,村民代表必须及时主动地把会议的决定、决议传达到村民小组。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下,村民委员会和全村村民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第三章 村干部的管理原则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

      接受义务教育、服兵役、纳税等依法应尽的义务,执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二)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水面和其他财产,编制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

     本村财务,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三)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

      (四)、兴办和管理本村的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社会保障及其他公共事业,教育村民移风易俗,积极推行殡葬改革,尊老爱幼、扶贫济困、拥军优属,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五)制订并组织实施本村建设规划,兴修道路,指导村民建设住宅,美化村容,改善居住环境,提高村民生活质量;

      (六)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和组织实施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七)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提出建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八)充分发挥治安保卫、人民调解、社会福利、文教卫生等委员会的作用,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制度,做到一般民间纠纷不出村,促进社会稳定。

      第十三条 全体村干部都要必须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和上级政府的指导,服从村委会的管理,努力做好分工的各项工作。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的思想,带头履行党

     员义务和村民义务,不做“特殊”村民,侵占村民利益,不倚仗职权为自己和亲属谋取私利,不违法乱纪。

      第十四条 实行干部分工负责制根据本村现有干部和村务管理的要求,实行按岗位分工和按任务定员相结合的办法,将全部村务工作分解落实到每一村干部,具体分工方案由“村两委”提出,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 建立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制度。根据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本届村委会任期目标,研究落实实现任期目标的办法和措施,确定分年度工作目标。并将任期考核和年终考评相结合,年终根据各人目标完成情况,对每个村干部工作业绩进行考评。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村民评议干部制度。每年组织一次评议干部活动,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对照个人年度目标,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对每一位干部进行民主评议,评出优秀干部,进行宣传、表彰;对不称职干部,要限期改正,不适合继续担任干部工作的,按干部产生程序进行罢免或劝其辞职。

      第四章 村民自治制度建设

      第十七条 制订《村规民约》,规范村民行为。结合本村实际,由村委会负责起草或修改一套比较符合实际的村规民约,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十八条 建立村务公开制度。村务公开要有领导分管、

     专人专管;公开的内容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的方法,按照预先审核、定期公布、定点布置、征询意见和接受监督的程序进行。成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对本村的村务公开实行全程监督。设有比较规范的《村务公开栏》,旁边挂有“意见箱”,众人所见,便于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村干部的分工、职责向群众公开,有关规章制度和图表,要求制度规范并上墙公布,做到村民皆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按国

      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村规民约

      总则

      为了贯彻实施福田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教育村民遵纪守法,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实现村民自治,创建和谐宜居环境,把我村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特制订本村规民约。

      第一章 社会治安

     1、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3、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4、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5、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藏枪支弹药,拾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6、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7、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8、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严禁放浪猪、牛、羊。

      对违反上述社会治安条款者,触犯法律法规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尚未触犯刑律和治安处罚条例的,由村委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第二章 消防安全

      1、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严防山火发生。

      2、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在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寨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

      3、加强村寨防火设施建设,定期检查消防池、消防水管和消防栓,保证消防用水正常。

      4、对村内、户内电线要定期检查,损坏的要请电工及时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5、加强村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村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意识。

      第三章 村风民俗

      1、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2、红白喜事由红白喜事理事会管理,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

      3、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看、传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反动组织。

      4、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5、积极开展文明卫生村建设,搞好公共卫生,加强村容村貌整治,严禁随地乱倒乱堆垃圾、秽物,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应及时清理,柴草、粪土应定点堆放。

     6、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经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动工,不得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

      违犯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出具检讨书,情节严重的交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邻里关系

      1、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2、在生产、生活、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主义新风尚。

      3、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解委调解,也可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

      五、婚姻家庭

      1、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2、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对包办干涉,男女青年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要求,提倡晚婚晚育。

      3、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严禁无计划生育或超生。

      4、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

     5、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破除生男才能传宗接代的陋习。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

      村民自治章程 3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尊重和保障村民民主权利,推进我村民主法治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根据《x 宪法》和《x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由全村村民大会通过,报上级党委、政府备案,全村村民共同遵守、执行。

      村 民

      第三条 凡永久居住在本村范围内,拥有本村户口,为本村村民。

      第四条 村民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拥有本章程赋予的权利及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 本村 1/5 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会成员,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村民小组设小组长,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会议

      第七条 村民会议由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第八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有全村年满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

      的户的代表参加方可举行。

      第九条 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方有效。

      第十条 村民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以上,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会议。

      一、 村民会议职责:

      二、 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三、 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四、 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五、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六、 决定涉及全村村民的重大事项;

      七、 授权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

      八、 选举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组*员。

      九、 村民会议认为应当或者依法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召开村会议应当在召开会议前十日将会议内容公告村民,会后公告结果,接受村民监督。

      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二条 本村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可村民代表的推选,但是依法被剥夺*权利的人除外。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召开本组村民会议推选产生,每个小组推选三名村代表,其中至少有一名女代表。

      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召开应有应到会的 2/3 以上代表到会,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有效。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召开会议前十日将会议内容公告村民,会后应公告结果,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职责:依村民会议授权决定本村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村民代表出席村民代表会议会前应充分征求所在村民小组村民的意见、建议。

      村民委员会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本村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有妇女参加,其选举程序严格按照《x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进行。

      &n

     bsp;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其成员接受村民会议的评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一、 依照宪法和法律,在村党支部的支持和保障下组织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二、 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 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四、 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五、 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生产,尊重和保障村民合法权利和权益;

      六、 管理村级土地和公共财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七、 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权利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对刑释改教人员进行安置帮教;

      八、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维护民族团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应积极支持他们开展工作。

      对治保会作出的治安部署如巡逻防控等,村民要大力支持。

     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第二十四条 村干部应自觉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抓好经济文化、公益事业、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生产安全、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调解等工作。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财务理财小组

      第二十五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第二十六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

      一、 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

      二、 审查村务公开的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程序是否规范;

      三、 听取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投诉,调查村民反映的问题,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

      四、 应督促村委员会重新公布,也可以直接向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询问。对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询问,-村民委员会应在 10 内予以解释和答复。

      第二十七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的罢免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任期与本届村委会相同。

      第二十九条 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其成员从村民代表中选举产生,任期与本届村委会相同,其职责是对村财务及村级企业的收支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审核。

      第三十条 村务财务公开,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财

      务理财小组负责,每季度上墙公布一次。

      村务处理程序

      第三十一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遵循以下决策程序: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村党支部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党支部、村委会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凡提交村民会议或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应向村或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会后应及时公布结果;凡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应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三条 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开发和发包、村办企业成立或改制,必须经村民会议通过。村民小组的公共财产处分和土地的发包、转包、宅基地的划定,应经本小组村民会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 村级公益事业,由村民会议一事一议,凡通过的,村民应支持和参与。

      第三十五条 对村党支部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会计、出纳实行任期、离任审计,审计工作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告之日起施行。全村村民应自觉遵守本章程和《村规民约》,依法正确行使权利、切实履行义务,遵纪守法,讲文明、讲礼貌,诚实信用,勤劳致富、科学致富,共同建设一个社会安定、村民和睦、欣欣向荣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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