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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杭州垃圾分类活动调查报告

    时间:2021-03-26 06:07:14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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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杭州垃圾分类活动的调查报告 本文关键词:杭州,调查报告,垃圾,活动,分类

    对杭州垃圾分类活动的调查报告 本文简介:对杭州垃圾分类活动的调查报告前言:早在2005年颁布的《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第五十七条条例中就指出杭州市将逐步实行生活垃圾的袋装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经过几年的准备与运作,生活垃圾分类活动终于在2010年3月25日进入了我们的生活。回顾过去的一年半,自2010年3月25日实施生

    对杭州垃圾分类活动的调查报告 本文内容:

    对杭州垃圾分类活动的调查报告

    前言:早在2005年颁布的《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第五十七条条例中就指出杭州市将逐步实行生活垃圾的袋装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经过几年的准备与运作,生活垃圾分类活动终于在2010年3月25日进入了我们的生活。

    回顾过去的一年半,自2010年3月25日实施生活垃圾分类以来,杭州市垃圾分类试点小区已经从原先的37个增加到现在的763个,占总小区数的64%,并且这个数字还在不断刷新,每天从这些小区收集的厨房垃圾和其他垃圾各达300吨。2011年5月,市城管办拟订的《杭州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办法》正式通过。杭州垃圾分类活动正在向制度化和成熟化发展。

    一.

    调查方式与方法:

    这次调查采用了发放问卷、个别采访和现场观察的方式,样本主体主要来自古荡小区、中晴豪园、杭钢生活区及周边地区的居民。问卷有两个版本,一种样式是针对还未进行垃圾分类的小区,另一份是为已经进行垃圾分类的小区制定的。前者收回76张,后者收回85张。

    二.

    对已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小区的调查

    调查已进行垃圾分类的小区时,我们比较重视居民对这个政策的熟悉程度,反映出垃圾分类活动在现阶段的状况,提出居民在垃圾分类时遇到的问题,并且给出意见。

    1.

    垃圾分类活动的现状

    2-1

    在受访者中,有35.6%的人认为只有极少住户认真落实垃圾分类,有38.8%的人认为90%的住户进行垃圾分类但是分类细则较为模糊,有17.6%觉得90%的住户进行垃圾分类但是分类细则较为模糊,只有7.1%受访者的答案是90%的住户都科学地进行垃圾分类。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只有在很少一部分居民眼中,垃圾分类顺利进行着,绝大多数的人都感到垃圾分类还没有正确地得到执行。

    2.

    居民对垃圾分类的了解程度

    2-2

    2-3

    2-4

    从2-2来看,半数受访者觉得垃圾分类活动的宣传力度不大,35.3%的市民认为宣传力度一般,7.1%的人觉得宣传力度大,可喜的是只有5.9%的受访者称垃圾分类的宣传力度小。由数据看出,垃圾分类的宣传力度仍然要加大。只有让市民了解了这回事,垃圾分类活动才有进行下去的可能。宣传垃圾分类的媒介已经包括报纸、电视、网络,甚至已经有了专属垃圾分类的网页,这些都是很好的推广方式,希望政府能再接再厉。

    2-3、2-4都是反映居民对垃圾分类的掌握程度。2-3中,除塑料袋外,都是有害垃圾,我们发现有20.3%的人觉得塑料袋是有害垃圾,这与选过期化妆品的人数相当(21.1%),选废旧灯管灯泡的人最多,达到35.5%。这说明,民众对有害垃圾是有一定了解的,但是了解得不深入,不透彻,希望政府能在细处多下功夫。2-4中,其实只有红色垃圾桶搭配有害垃圾是正确的,但是有64.7%的人选错答案,其中甚至有10.3%的人选择了“黄色代表大件垃圾”,而大件垃圾不在分类范围内。这道题背后的问题值得我们思考,民众是否对这项活动上心,这要打个问号。

    3.居民对垃圾分类的一些想法

    2-5

    2-6

    2-7

    从2-5来看,有43.5%受访者觉得需要大量的空间摆放分类的垃圾桶是主要的问题,把垃圾分类给日常的垃圾处理带来了较大的麻烦当作主要问题的人占到37.6%,只有15.3%的居民觉得学习垃圾属性是最大的麻烦。另外有少数人觉得要改变生活习惯是最大的障碍。我们发现大多数市民没有抵触学习垃圾分类,七成多民众遇到的是硬件问题与操作问题。我们想,硬件与操作都是可以适应的。

    从2-6来看,市民最希望政府部门能加大市政设施建设力度,对民众多进行教育。希望政府限制居民垃圾产生量,征收垃圾税,再细分垃圾的民众只占到受访者的四成。这说明市民不愿意改变一直以来扔垃圾不限量,低收费的现状。居民希望垃圾分类柔和地推广、进行。

    从2-7来看,前三项是政府正在使用的推广措施,70.6%的受访者赞同这些推广手段。另外有11.1%的人希望能加强宣传,分发指导书,增派分类指导员,9.5%受访者更愿意进行普遍教育,用孩子来带动父母,只有不足5%的人提出要求政府强制执行。从中可以看出,市民对政府的现阶段推广手段是满意的。

    三.

    对未进行分类的小区的调查

    在对未进行垃圾分类的小区进行调查时,我们注重居民对垃圾分类活动的知情度,居民眼中垃圾分类活动暂时没有进他们小区的原因,他们对垃圾分类的欢迎程度和他们对垃圾分类活动的一些看法与建议。

    1.

    居民对垃圾分类活动的知情情况

    3-1

    3-2

    从3-1来看,有96.1%的受访者称自己听说过垃圾分类。这说明,市民通过各种渠道,都是了解到了有这么一回事。

    3-2反映出来的问题值得关注,只有45%的市民正确说出垃圾分类的四种标准,这说明垃圾分类的宣传要在细节上多下功夫。

    过了一年半,民众对垃圾分类还不是很了解,这需要关注一下。

    2.居民眼中垃圾分类未进小区的原因

    3-3

    从3-3来看,住户杂乱,素质参差是垃圾分类未进小区最大的障碍,占到回答数量的37.3%。另外在一些老小区,受访者眼中垃圾分类没能进入小区的原因是老年人过多。让我们高兴的是,只有百分之六的受访者觉得垃圾分类未进所住小区是政策失误。这说明政府的决策还是比较正确的。还有,只有8.4%的市民觉得无处安放垃圾桶是最大的障碍。这说明小区的硬件条件还是不错的。

    3.居民对垃圾分类的欢迎程度

    3-4

    从3-4来看,有84.2%的人是十分赞同垃圾分类活动进社区的,这让我们都十分惊喜。剩下的15.8%的受访者中有9.2%的参与者称垃圾分类过于繁琐是他们不希望进行垃圾分类的原因。我们想,如果有85%的市民都能进行垃圾分类,那也是一个可喜的成绩。

    4.居民对垃圾分类的担心

    3-5

    从3-5来看,有60.8%的受访者担心政府是否利用好回收的垃圾,认为政府应该公开处理垃圾的过程。我们也听到一位市民说:“最好的宣传就是有真实的画面让市民看到。”

    另外有27.8%的居民担心自己是否能记住各种垃圾的属性,另外有11.1%的答复是担心回收垃圾次数减少。

    5.居民对垃圾分类的建议

    3-6

    从3-6来看,有25.7%的人支持发放免费可降解垃圾袋,有26.4%的受访者喜欢推出垃圾分类投放积分绿卡,有12.9%的答复是希望增加垃圾车回收垃圾的频率。这三项都是政府正在实行的措施,占到所有答案的65%,这说明政府的推广手段还是正确的。同时有16.4%的人希望政府可以加强宣传,10.7%的受访者希望进行普遍教育,让孩子来带动家长。

    四.

    实地调查

    一位队友在其所住小区的垃圾分类点边蹲点等候。在其观察的时间内,总共有12位居民投递垃圾。有2人不了解垃圾分类,另外10人都知道这项活动,但是在这十人中只有两人认真进行了垃圾分类,另外8人都做得马马虎虎。当问他们为什么不妥善地处理垃圾,他们称其不太信任这些垃圾都能被好好利用起来。

    这些数据都印证了之前提到的有38.8%的人认为90%的住户进行垃圾分类但是分类细则较为模糊,有17.6%觉得90%的住户进行垃圾分类但是分类细则较为模糊,只有7.1%受访者的答案是90%的住户都科学地进行垃圾分类。

    老百姓对政府的不信任深深地影响着垃圾分类是否能既好又快地进行下去,顾虑重重使障碍重重。

    五.

    我们的分析与建议

    从问卷回收的数据以及现场调查的结论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个事实:绝大多数人同意垃圾分类是一项必要而优秀的措施,但是同时却并没有多少居民会去认真进行分类。

    其中是什么样的原因?就我们的理解,很重要的一部分是垃圾分类好,但麻烦(43.5%受访者觉得家中分类垃圾桶太占地方,37.6%受访者认为垃圾分类麻烦),不分类也没人知道,也不会出现问题。而就调查数据来说,

    从2-7来看,前三项是政府正在使用的推广措施,70.6%的受访者赞同这些推广手段,而事实是下图的结果,现阶段垃圾分类的效果并不理想。另外有11.1%的人希望能加强宣传,分发指导书,增派分类指导员,9.5%受访者更愿意进行普遍教育,用孩子来带动父母,只有不足5%的人提出要求政府强制执行。从中可以看出,市民对政府的现阶段推广手段是满意的,但是这些手段产生的效果真的是有待商榷。

    首先,现阶段的宣传主要是为了让民众知道有这么一回事。我们接触到的一些媒体都还没有把垃圾分类的一些细节要求进行透彻的讲解,于是产生的结果就是接近100%的受访者知道杭州市在进行生活垃圾分类,但是只有45%的市民正确说出垃圾分类的四种标准。我们想,现在的时机已经成熟,应该进行细节上的宣传了。

    其次,我们发现市民对政府是否真正利用好垃圾的疑虑比较大。对此,我们觉得政府应该公开垃圾处理过程的流程图、现场图片,发布实时数据,告诉居民我们的垃圾产生了多大的效益。居民的这层顾虑被打消了,才可能真心地进行垃圾分类。

    我们看到垃圾分类受到84.2%的居民欢迎,但是现状确实不容乐观。那么问题究竟出在哪里?是制度的不完善,还是个人的拒绝?我们想,一方面应加强制度的完善,但是更重要的是调动个人的积极性,并且让市民意识到自己必须分类。所以,我们觉得最好的方法是立法执行。我们想只有这样,把垃圾分类上升到公民义务的范畴,才有机会真正破解当前垃圾分类所面临的问题。

    同时,在推广垃圾分类推广的时候应当要做出一定改变。例如,在选定分类小区的时候,应当有硬性指标来进行甄别,我们认为可以分三步走,第一阶段,先进行分类知识宣传,再发放问卷,70%住户达到一定分数后,进行第二步。在第二阶段中,进行垃圾试分类,同时加强检查力度,并且进行实地教育,当90%以上的住户都能按要求进行垃圾分类,则可进入第三阶段。第三阶段中,检查人员不时抽查,如有住户投递垃圾时不进行合适的分类则可以进行惩罚,同时对那些每次都保质保量进行垃圾分类的“标兵”则应该进行奖励。

    在采访社区居民时,我们发现了一个现象。在很多年轻人眼中,老年人是阻碍垃圾分类顺利进行的人群,因为他们觉得老年人的生活方式已经无望改变。但是,当我们与一些爷爷奶奶聊起垃圾分类时,他们表示自己是可以做好这项工作的,只是需要时间慢慢学习。年轻人与老年人在这方面的矛盾值得关注。我们以为社会应该给老年人足够的空间去适应这次活动。

    又及:日本政府曾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决定将垃圾袋全部改为白色透明的。对于日本人来说,生活垃圾装在透明的垃圾袋中,是很不雅观的。而且,一些居民和公司都存有不少黑色垃圾袋。对此,日本政府进行了大量宣传,反复讲明透明垃圾袋的意义和好处,并安排了一段过渡时期,使剩余的黑色垃圾袋不至于浪费。我们觉得可以借鉴它山之石,首先就可以从使用不染色的透明塑料袋开始。

    篇2:杭州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调查报告

    杭州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调查报告 本文关键词:杭州,资产管理,调查报告,行政事业

    杭州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调查报告 本文简介:杭州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调查报告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中国财经报2007-05-1109:03:34编者按:我国国有资产可分为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三大类。近年来,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杭州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调查报告 本文内容:

    杭州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调查报告

    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

    ;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

    中国财经报

    2007-05-11

    09:03:34

    编者按:

    我国国有资产可分为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三大类。近年来,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卓有成效。相比之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较为滞后,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结合2006年在市本级开展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清查管理工作,从加强和改进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入手,分析杭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现状和存在问题,提出了一些有益的改进建议和意见。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现在时态

    2002年至2005年杭州市资产总额分别达到436亿元、479亿元、555亿元和620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0%、16%和12%,累计增长43%。行政事业性资产规模呈上升趋势,且管理模式多样化。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政府职能的转变,浙江省杭州市行政事业性资产规模越来越大。从2002年至2005年,杭州市(含县、市、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增长迅速,2002年至2005年杭州市资产总额分别达到436亿元、479亿元、555亿元和620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0%、16%和12%,累计增长43%。在资产分布上,全市的行政事业性资产被约3411个各级政府部门、社会机构、事业单位所占用,单位平均占用资产额约为0.19亿元;在资产结构上,房屋设施设备类的固定资产占比例较大,杭州市620亿元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中有近280亿元的固定资产,约占总额的46%。

    现状

    为进一步加强杭州市本级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从2006年上半年起,杭州市财政局组织对市本级近500家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现状进行了较为彻底的清查,并初步建立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共计录入了48万多条原始数据。据统计,截至2006年6月末,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规模达89.89亿元。

    该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呈现出以下特点:

    从行政、事业单位所占的比重来看,行政单位占26%,事业单位占74%,事业单位在全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中占较大比重,而教育系统又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中占较大比重,约为37%。

    从结构上看,房屋建筑物在固定资产中所占的比重较大,房屋建筑物资产为47.82亿元,占市本级固定资产89.89亿元的53.19%。各类固定资产的组成结构如下图:

    房屋建筑物47.82亿元中又以办公用房居多。房屋建筑物中,办公用房为27.84亿元,教学楼等特殊用房为10.53亿元,居住用房为1.98亿元,如图:

    从固定资产的分布情况看,固定资产的分布相对比较集中。如教育系统占22.6%,卫生系统占18.53%,公安系统占10.69%,教育、卫生、公安三大系统的固定资产之和已超过总量的50%,各类固定资产的分布如下图:

    从固定资产的添置时期看,2002—2005年这四年时间为固定资产添置的高峰,这四年时间共添置固定资产38.36亿元,占固定资产总额42.67%。

    管理模式

    目前市本级行政事业固定资产有三种管理模式:

    机关大院的管理模式:机关大院内单位原先由机关事务管理局领报支出,相应地,资产管理的任务也由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近年来,机关大院(包括大院以外4-5家单位)的共计30余家单位经费预算已经进行了较大改革,这些单位除了在机关事务管理局领报公用经费以外,还自行掌握使用了经常性经费和专项经费,有的专项经费数额还较为庞大,经常性经费和专项经费由这些单位单独向机关事业单位会计结算中心结报。因此,大院内单位购置资产的资金来源,除了来自机关事务管理局以外,还有来自各自的专项经费以及经常性经费的结余等。按照机关大院现行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大院单位不论以何种资金来源形成的资产,均应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进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部门、单位的管理模式:除机关大院单位外,在外办公、有自己房产、列入部门预算的单位,共有400余家。他们有自己的办公用房及其他固定资产,还自行掌握使用专项经费,属于一个个相对独立的管理单元。这种管理模式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部分。

    临时机构、专项工作资产管理模式:一些临时机构或突击性的工作需要一定的固定资产,有的临时机构由牵头部门召集若干部门、单位组成,除了调剂解决一些设备外,许多机构一成立就配置各种全新的设备,这些资产由临时机构负责管理使用,基本上属于监管的空白区。这种管理模式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少数。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问题在哪里

    没有相应的制度来规范,导致行政事业资产形成、使用、处置等各环节基础工作薄弱,存在管理盲区。

    面对日新月异的新形势、新变化,杭州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面临着严峻挑战。

    形成、使用、处置环节随意

    在行政和事业单位中,又以行政单位资产管理的基础更为薄弱。从行政事业资产形成、使用、处置等各环节均暴露出基础工作薄弱的问题。

    资产存量的底数不清。部门和单位将注意力放在财政资金的分配、争取以及资产购置上,较少关注挖潜、盘活和用好现有资产和资源,对于资产的使用效益状况很少顾及。

    资产核算账目设置不健全。个别单位甚至不设固定资产总账或明细账;固定资产入账不及时,不少单位在购建固定资产时只反映资金支出,不进行实物资产登记,到年末一次性登记固定资产,造成固定资产的“漏登”或“错登”现象比较普遍;有些单位处置固定资产不做账务处理,资产长期挂账等。

    资产使用过于随意。有的单位未经审批随意进行资产出租、出借,部分行政单位违反规定变相举办企业,利用行政资产违规提供担保等。

    擅自处置资产。不少单位不遵守国家有关向财政部门报批的规定,擅自作主,随意进行调拨、变卖、转让、报废、贱价处置国有资产。

    资产收益处理混乱。一些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核算比较“宽松”,有的部门尤其是一些事业单位在“大财务”之外设置“小财务”,收入不入账,预算外资金不进专户管理,有的将收入、结余在往来款项中反映,以收抵支,甚至坐收坐支,胡花乱支等。

    “贫富不均”与管理盲区

    “贫富不均”。部门与部门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即使工作性质相近的,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的水平也差距较大。从市本级部门单位对房产的占有使用情况分析,有的单位人均占有房产多达数百平方米,而有的单位因办公房不足不得不租房办公。一些办公设备的人均占有情况的差距也脱离了实际工作的需要。以杭州市行政事业性房产出租情况为例,一方面有的部门办公用房非常紧张和拥挤,一些新成立的部门只好由财政出资向社会租用办公用房;而另一方面,不少单位却有闲置房地产以出租、出借、联营等形式用于单位创收。这种办公用房紧张和出租并存的现象,造成了政府房产资源的浪费,增加了不合理的行政成本。

    临时机构资产管理存在盲区。一些临时机构或突击性的工作需要一定的固定资产。有的临时机构由牵头部门召集若干部门、单位组成,除了调剂解决一些设备外,配置了各种全新设备,而配置以后管理工作责任不落实,机构解散以后这些资产往往不知所终。

    除此之外,有的单位接收临时机构解散后遗留的资产、接受捐赠的资产后未进行相应的核算和管理工作;有的单位还存在对外借用的资产、相互借用的资产等,但手续不全,相应的核算与管理工作未跟上,久而久之,造成流失现象。

    没有制度来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没有建立起相应的产权统计、登记、备案工作,许多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混乱,造成产权归属不清、产权虚置。如房地产产权证,应登记在政府行政部门的却登记在了部门内设机构,或登记在了政府部门下属企事业单位。在没有严格法律约束的情形下,开展清产核资、界定产权就遭遇了某些部门单位的抵制。

    虽然国家在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方面出台过相关制度和规定,但却一直没能形成一套便于操作的管理制度体系。仍以房地产出租为例,杭州市对行政事业性房地产的出租尚未形成一套统一规范的管理制度,基本上沿用了计划经济时代的“谁使用、谁管理、谁处置、谁收益”的模式。租金收益缺乏统一处置,以公共资金建设的房产出租后取得的租金收入,却用于单位小集体“自收自支”,也是形成部门福利差异的因素之一。

    特殊资产等管理松散

    专项资金所形成的资产:杭州市部门预算改革目前采用了部门预算和若干专项资金预算并行的模式。与对部门预算中资产购置、管理相对比较规范相对照,专项资金所形成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尚较为薄弱。例如杭州市近几年每年平均安排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约1亿元,这些资金中的绝大部分用于购置设备和建设信息化网络,这些信息化建设项目基本上由市信息办组织实施,部分设备、软件由各部门、单位实际占有、使用。但无论是信息办或是部门单位都没有将这些资产入账。类似这些现象造成不少资产变成了“账外”资产,缺乏有效的监管。

    特殊资产:与信息化建设密切相关的,如何加强对软件等特殊资产的管理,从加强信息化工作的统筹规划,避免重复建设、多头开发,到特殊资产的日常管理等还有待探索。

    无形资产: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在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一直被忽视,过去事业单位无形资产较少,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新生事物也随之产生,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院等单位由于其多年来与政府部门千丝万缕的联系,其商誉等是宝贵的无形资产,但大都没有有效监管,这些无形资产所带来的收益,往往与形成商誉的政府毫不相关了。

    土地资产:土地资产无法反映,易造成监管盲点。事实上,土地资源由于其特殊的稀缺性,已成为最有价值的资产。由于会计账面不反映土地资产,如果土地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出租或投资),易造成资产和收益的流失。

    诊断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症结点

    体制多变,导致法规脱节,管理职责不清;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脱节;相关的管理制度和体制没有完善。

    面对数额巨大的行政事业资产,相关的管理体制和机制却没有完全建立和完善起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存在相当多的新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体制多变,导致职责不清

    从近二十年的管理体制调整来看,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职能从由财政统管到由国有资产管理局在财政部门归口管理下牵头负责,后又回到由财政部门监管,并涉及理清与国资委的管理权限、范围等问题,其间有不少属于法规脱节,管理职责不清的时期,并存在“抓抓放放”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可喜的是,2006年5月财政部出台的35号、36号部长令对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企业、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监管等若干事项进一步作了明确,有效地厘清了部门之间的工作分工。但是,由于各地在此之前已经先行进行了一些探索,并形成了某些固化的模式,难于轻易加以改变,因此,这些规定真正落到实处还有待时日。此外,财政部门与国资部门的分家,在客观上造成财政部门从事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力量有所削弱,也影响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脱节

    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没有做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资产统计报告等资产管理的基础数据资料未作为财政部门编制预算、配置资产的基本依据,资产配置的审批存在较大的盲目性。

    首先,从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前提看,应当有一套比较周密完整、符合实际的实物费用定额标准体系,并在预算编制工作中切实予以采用。市本级虽然在2004年制定过固定资产配置定额,但是涉及资产品种比较少,仅覆盖公务用车、台式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数码相机等少数几种资产,同时,由于对各部门、各单位资产存量的底数不清,掌握不全,未建立起动态的资产统计信息系统,在实际操作中以单位自行申报数为准,难以核实,无法在预算编制环节准确地进行控制。

    其次,从财政部门内部职能部门的工作分工来看,负责资产管理与负责预算编制往往分属不同的职能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对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的控制企图如何转化成预算编制部门的实际控制措施尚缺乏现成的有效模式。

    再次,预算管理模式调整的同时未进行资产管理模式的相应调整,造成了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脱节。如:近年来机关大院单位分别安排有各自经常性业务费和专项经费并单独向会计结算中心报账,成为事实上的一级预算单位,但是其资产管理仍沿用原有的报账单位式的管理模式,造成了新的矛盾与问题。虽然从2005年起会计结算中心和机关事务管理局达成默契:凡在结算中心结报支出形成资产的,都抄报了机关事务局。但是一方面,机关事务局对各单位购置资产后的具体位置和日常使用情况并不掌握,更无从了解各单位除在结算中心口子以外(如上级部门直接拨入、借入、借出、临时机构解散后遗留等)增减变动的资产,因此仍然无法真正将所有资产管起来;另一方面,预算指标分解以后资产仍由一个部门管理不利于厘清机关事务局与各单位在资产管理方面的责任,难以避免实际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推诿扯皮现象。

    相关的管理体制和机制没有完善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体制设计的滞后是造成问题的根源之一。如事业单位如何定位问题,目前的情况是:一方面,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思路推行的政府机构改革,将政府的某些职能甚至人员转移到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数量及规模逐渐扩大;而另一方面,事业单位自主权扩大及事业单位支出增长所驱动的经营行为,产生了许多事业法人单位从事企业法人式的市场化经营。但是,由于管理体制设计的相对滞后性,与政府机构职能、与事业单位运营模式转变相适应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并没有同步推进,导致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滞后与缺位,从而诱发了一系列问题。

    体制和法制的不完善还使得有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向企业经营性资产的转化与商业化运营过程中,常因相应法制与其他约束等治理机制的缺乏以及运营无章可循而滋生腐败。事业单位经营行为的过多过滥,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收入分配秩序,也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

    对症下药,找准资产管理突破口

    健全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制;强化行政和事业国有资产预算控制;实施产权管理,保全资产;加强资产管理信息化工作;加强专项资金所形成的资产等的管理。

    为了切实解决上述问题,笔者在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面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健全管理体制

    要在整体上明晰并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目标、部门出资人制度、政府专业管理部门的角色定位、财政部门代表政府行使的终极所有权、中间层机构治理与资产运营的商业化以及治理文化的适应性建设等多个具体层面的同时,着眼长远,抓住重点,积极实施,注重实效。

    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是做好资产管理工作的客观要求,也是能否管好资产的重要保证。鉴于当前资产管理的实际需要,应当优先研究制定资产配置标准、资产处置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落实并加强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首先,作为本级政府行政和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责任部门的财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强资产管理工作机构与人员配备,建议在财政部门内部成立专门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机构,切实加强对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其次,主管部门应落实机构或专人负责做好资产管理工作,较大的单位应单独建立资产管理机构,其他单位应落实专人负责资产管理工作;再次,构建覆盖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网络,加强沟通,交换工作信息,提高资产管理基本技能。

    强化国有资产预算控制

    建立科学合理与规范统一的行政和事业国有资产预算制度是资产管理的重要手段,亦是解决资产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根本出路。一个单位或组织需要购置何种资产、如何配置与处置资产,应当充分分析其存量资产的现状及其履行工作职能的需要,并将二者进行科学的匹配,匹配的过程亦即编制预算的过程。强化资产预算管理旨在资产购置的科学和配置的合理,从而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与此同时,从制度层面防止政府部门或单位组织在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上的盲目扩张。

    贯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首先,应完善并优化目前已经投入使用的市本级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动态监管,随时掌握资产基本数据,夯实国有资产预算管理的信息基础。其次,切实开展部门、单位资产购置计划的审批工作,强化资产配置标准在预算编制工作中的前置控制功能。再次,理顺财政部门内部资产管理和预算编制部门的关系,切实形成合力,提高工作成效。再其次,逐步加强对资产收益的规范管理力度,区别行政和事业单位的不同特点,逐步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最后,要通过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的密切结合来落实部门和单位资产管理责任制,对不能履行资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财政部门暂停审批新的资产购置预算。

    实施产权管理,保全资产

    加强单位资产管理的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对单位的资产实施产权管理。通过产权界定、产权登记等形式,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国家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占有使用权。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行政事业单位履行占有使用者职能。例如应加强对临时机构的资产、房产等的管理,临时机构的性质决定了其资产的产权不明晰,类似机构的资产产权应属于所挂靠的单位,由他们进行管理。在明确产权归属的基础上,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资产实物账、卡,全面反映国有资产的存量状况;严格管理制度,健全手续,明确使用责任;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及时掌握资产使用及增减变动情况;及时解决管理中发生的问题,保全国有资产。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还应当注意合理流动、优化配置,以发挥资产的最大效益。要优化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调剂与清理制度,对于各行政事业性单位与组织需要新购与新建的资产,应尽力从现有资产中调剂,并以此提高资产配置的效率,必要时将行政管理与市场化经营进行有机结合,鼓励与促进资产占用单位通过资产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及时将闲置资产转化成有效资源。

    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向企业经营性资产的转化,同时对资产的保值增值加强监管。审批主要关注其是否确实有必要进行转化,转化后保值增值的市场前景如何,是否会形成不正当竞争从而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等。同时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对这部分资产的保值增值加强监管。针对房产出租、出借随意性大,操作不规范的实际,探索采用集中招拍挂的形式,并对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行政单位闲置房产,首先要在统一配置标准的前提下,实行市本级范围内统一调配,加大资产调剂的力度;其次,指定某一部门负责实施统一招租、拍租,资金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再次,对零星闲置房产进行资产优化,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筹集一部分资金用于急需的用途。对事业单位闲置房产,应当鼓励其在盘活、用好资产的前提下进行规范,公开操作程序,将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结合杭州市目前推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既有成果,对事业单位资产收益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管理。

    找准资产管理的突破口

    充分利用已经开展的资产清查管理工作的成果,进一步摸清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基本情况,着力研究依托网络平台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行长效管理的工作方案,结合日常管理、审批工作,不断优化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资产信息化管理工作成效。推广资产条形码管理,提高资产清查、盘点的效率和准确性。

    从目前杭州市资产管理的现状分析,做好资产管理工作的突破口是账实相符和资产处置这两个环节。除对资产进行入库、出库管理外,单位应对资产进行月核、季核以及半年及年度清查盘点,对账实不相符的情况及时做出书面说明,真正把账实相符的要求落实到位。加强资产处置工作,首先要按权限处置资产。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权限做好资产处置工作,重大事项应报政府审批。其次要严格执行处置程序。最后是资产处置工作应做到经常化,注重及时性,特别是对闲置资产选择适当的方式及时予以处置,以发挥其效益,防止闲置浪费。

    加强特殊资产等的管理

    针对杭州市预算改革的现状,当前应着重研究加强对城建等十一个专项资金计划中所形成的行政事业资产的监督管理。探索并试行对专项资金形成行政事业资产购置计划的审批工作,并将资产数据纳入相应部门、单位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防止账外资产的发生。

    高度重视行政事业单位现有土地资产的管理,盘活存量资产,研究制定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土地资产核算和管理的办法,堵塞潜在漏洞。

    本版文章由杭州市财政局课题组提供,有删节。课题组组长:骆寅,成员:寿学军(执笔)、杨驰、吕天佑(执笔)、潘晓晖(执笔)

    篇3:杭州市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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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本文简介: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杭州市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一、总则为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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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本市事业单位除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应当依据本办法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本市国家机关以及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聘用工勤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聘用或者任用,按照国家有关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本办法所称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聘用单位)通过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建立聘用关系的人事管理制度。

    (三)聘用单位应当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优胜劣汰的用人方针;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坚持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大会制度,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杭州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县(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聘用制度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人员聘用

    (五)聘用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应当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报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六)聘用单位应当成立与人员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组织。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纪律检查等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工会代表或者职工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聘用工作组织负责对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有关事项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后组织落实。

    (七)聘用单位应当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

    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聘用单位,其聘用人员不得超过核定的编制数额。招聘的人员,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准。

    (八)聘用单位聘用人员,除涉及秘密等特殊岗位确需采取其他办法选拔人员的以外,均应通过公开招聘、考试或者考核的方法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或者面向社会招聘。面向社会招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本单位应聘人员。

    (九)聘用单位聘用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2、应聘人员提出应聘申请;

    3、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5、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6、签订聘用合同。

    (十)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十一)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被聘用担任从事人事、财务、纪检监察等岗位的工作,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三、聘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

    (十二)聘用单位应当在受聘人员上岗前,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文艺、体育等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应当与其法定监护人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不因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或者解除。

    聘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十三)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1、聘用期限和起止时间;

    2、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3、岗位纪律;

    4、岗位工作条件;

    5、工资及其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6、保险、福利待遇;

    7、聘用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

    8、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合同内容除前款规定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四)聘用合同对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1、违反聘用合同期限约定的;

    2、违反保守单位商业秘密约定的。

    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

    (十五)聘用合同分为短期合同、中长期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短期合同是指3年以下的合同,一般用于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中长期合同是指3年以上的合同,一般用于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专业性强的岗位;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是指根据工作任务确定期限的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十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受聘人员提出签订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该受聘人员签订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1、在机关、事业单位连续工作满25年的。

    2、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七)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但聘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聘人员在受聘前已在本单位工作6个月以上的,不再实行试用期。

    (十八)聘用单位不得聘用尚未与其他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人员。

    (十九)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二十)聘用合同一式三份,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各执一份,存入受聘人员档案一份。聘用单位或者受聘人员申请合同鉴证的,应当在聘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本级人事行政部门鉴证。

    (二十一)下列聘用合同为无效合同: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

    2、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的。

    无效的聘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确认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聘用合同的无效,依法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二十二)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自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确立聘用关系,聘用单位应当自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人事行政部门备案。按照有关规定应当为受聘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聘用单位应当持聘用合同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等相关手续。

    (二十三)依法订立的聘用合同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

    聘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二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1、聘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受聘人员退休、退职的。

    4、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因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聘用合同:

    1、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3、国家规定的不得终止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十六)聘用合同期满的,聘用单位应当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签聘用合同的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办理终止或者续聘合同手续。

    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聘用单位未按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与受聘人员办理终止或者续聘合同手续,受聘人员在聘用合同期满后仍在聘用单位工作的,视为双方同意延续原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可以随时终止聘用关系。聘用单位提出终止聘用关系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受聘人员并按照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十七)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涉及秘密或者重要岗位的受聘人员的解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八)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境)或者出国(境)逾期未归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二十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或者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3、聘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解除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十)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或者司法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聘用合同期限在前款第1项、第2项规定的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届满时,聘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三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5、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超过30日或者未按聘用合同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6、聘用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7、聘用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8、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聘用单位。受聘人员未能与聘用单位就解除聘用合同协商一致的,聘用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受聘人员;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合同。对单位不同意解除聘用合同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三十二)聘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聘用单位应当填写一式三份《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或者《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一份存入单位文书档案,一份存入本人人事档案,一份交由本人保管。

    (三十三)聘用单位应当自聘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人员结清工资,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衔接手续,向有关单位转交档案。

    (三十四)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原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1、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且不属于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2、聘用单位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

    3、受聘人员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第6项、第7项、第8项规定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

    4、应当续订而未续订聘用合同形成事实聘用关系,聘用单位提出终止聘用关系的。

    5、因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

    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应当以原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受聘人员工作未满1年的,按满1年支付。受聘人员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本单位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低于本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本单位月平均工资计算。

    四、聘后管理

    (三十五)聘用单位应当加强聘用人员的聘后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聘用合同管理、职业培训、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制度。

    (三十六)聘用单位考核受聘人员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和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全面考核和重点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式。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由聘用工作组织在群众评议和主管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三十七)聘用单位应当将受聘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调整岗位、职务升降、工资待遇、奖惩的依据。

    (三十八)聘用单位在首次实行聘用制度时,对下列本单位原固定制职工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处理:

    1、被外借、脱产带薪上学和长期培训的人员,本单位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合同内容根据上述人员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

    2、患有现实医疗条件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司法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可以缓签聘用合同。

    3、不愿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情况的人员,本单位应当给其不少于两个月的自行流动期。自行流动期满,仍不愿签订聘用合同的,其原人事关系自行终止,由本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4、未被聘用的人员为待聘人员,待聘时间一般为一年。在此期间,本单位应当至少为待聘人员提供两次上岗机会;待聘人员可以联系调离本单位,也可以自谋职业。待聘期满,待聘人员仍未能上岗或者调离的,本单位可以办理辞退手续。

    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原固定制职工的聘用制度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十九)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可以缓签聘用合同的人员,其缓签期间的待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3项、第4项规定的自行流动期、待聘期人员,其自行流动期间、待聘期间不再享受原岗位待遇,本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重新确定、发放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费。

    (四十)聘用单位受聘人员的医疗期,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台前,可参照国家对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医疗期的工资待遇按照事业单位病假期间工资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争议处理

    (四十一)聘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市、区、县(市)人事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四十二)聘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聘用尚未与其他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人员对原单位造成损失的,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十三)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聘用合同致使合同无效的,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十四)聘用合同的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给付对方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四十五)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除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聘用单位可适当收取培训费。聘用合同中对培训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照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用20%的比例计算。

    (四十六)受聘人员终止、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聘用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十七)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附则

    (四十八)本办法由杭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四十九)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人事局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的实施意见》(杭人〔1998〕180号)、《杭州市人事局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的补充意见》(杭人〔2000〕56号)同时废止。

    聘用单位在本办法施行前已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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