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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安全技术、痕迹鉴定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17582

    时间:2020-10-18 12:23:48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绵阳市 州区 交通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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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府

     采

     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编号:

     ACGJC(2018)16 号

      _ 项目:车辆安全技术、痕迹鉴定服务项目

     绵阳市安州区政府采购中心

      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共同编制 2018 年 9 月

     温馨提示 各潜在供应商:

     由于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网上报名、网上下载采购文件和网上缴纳保证金。获取了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只有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才会解密,招标采购单位对采购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内容无法逐一通知到每位获取了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为此,澄清或者修改等内容将会在四川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ichuan.gov.cn)和绵阳市安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axggzy.my.gov.cn/ceinwz/)发布(以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的公告为准)。一旦发布将视为已将更正内容书面通知所有按规定获取(下载)采购文件的供应商。若因供应商未及时查看(下载)更正公告,其后果自行承担。

     绵阳市安州区政府采购中心

     目

      录

     第一章:竞争性竞磋邀请……………………………………………………3 第二章:竞磋须知……………………………………………………………4 第三章:采购需求……………………………………………………………13 第四章:供应商须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15 第五章:响应文件的编写……………………………………………………16 第六章:响应文件相关文书格式……………………………………………17 第七章:评审…………………………………………………………………24 第八章:政府采购合同………………………………………………………30

     第一章

     竞争性竞磋邀请

     绵阳市安州区政府采购中心应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委托,就“车辆安全技术、痕迹鉴定服务项目”采购项目实施政府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拟对本项目采取竞争性竞磋的方式采购,欢迎符合相应要求的供应商参加竞磋,具体事项如下:

     一、采购项目内容 1.采购项目编号及名称:ACGJC(2018)16 号“车辆安全技术、痕迹鉴定服务项目” 2.采购预算:36.00 万元。

     3.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4.采购需求:详见第三章 二、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前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2)具备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业务范围必须包括机动车司法鉴定。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三、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 四、报名方式及地点:网上报名:

     http://axggzy.my.gov.cn/ceinwz/

     五、报名时间:2018 年 9 月 5 日—9 月 11 日上班时间(节假日除外)。

     六、磋商文件递交时间:2018 年 9 月 19 日 13:30-14:00 七、竞磋时间:2018 年 9 月 19 日 14:00 八、竞磋地点:绵阳市安州区政府采购中心开标大厅(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文化广场二楼)。

     九、联系方式 采购人: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地

     址: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 联 系 人:杨先生

     联系电话:18080266661 采购代理机构:绵阳市安州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文化广场二楼 网上注册、文件下载、保证金交纳咨询:张先生,0816—4368808 网上下载、保证金交纳技术支持:宜昌百思特软件开发有限公司:0717-6251851 项目咨询:林女士,0816—4338221 磋商现场、结果公告、成交通知书发放及合同编号咨询:赵先生

     0816-4652231 传

     真:0816—4368808

      绵阳市安州区政府采购中心

     2018 年 9 月 4 日

     第二章

     竞

     谈

     须

     知

     一、竞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预算价 采购预算:36.00万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最高限价 最高限价:36.00万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2 竞磋保证金 金

     额:7000.00(柒仟元整)

      交款方式:登录绵阳市安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axggzy.my.gov.cn/ceinwz/)报名成功后,按照系统提示进行保证金交纳

      交款截止时间:2018年9月12日17:00(询价保证金的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询价保证金的交纳成功以网站后台认定为准,请供应商通过报名系统自行确认。

     3 履约保证金

      金

     额:成交金额5%

      交款方式: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对公账户)

     收款单位:绵阳市安州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开 户 行:建行绵阳安州支行 银行账号:5100 16591 41059

     000028-000003 交款时间: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4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1.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询价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询价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询价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2.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3.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4.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询价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询价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报价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报价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4.享受价格扣除的供应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小、微企业的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②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5.下述情形,不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①产品为进口产品的;

     ②小型、微型企业将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的; ③中型企业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④产品为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的。

      6.供应商应提供下述材料:未提供或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不予价格扣除。

     ①《中小企业声明函》;

     ②供应商应按“中小企业产品明细表”中要求按品目号逐项填写,否则不予价格扣除。

     ③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1.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按照6%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参与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6 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 7 响应文件份数 正本1份;副本2份;报价单1份。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8 是否接受联合体 不接受

      □接受 9 合同分包 不允许

     □允许

     10 考察现场、标前答疑会 无

     □有 11 现场演示 无

     □有,请供应商自行准备:

     。

     12 竞磋有效期 开标后90天。

     13 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文件 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及有关补充通知为竞磋通知书的有效组成部分。

     14 评审情况公告 所有供应商响应文件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情况、评审结果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及绵阳市安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予以公告。

     15 采购文件咨询 联系人:林女士

      联系电话:0816—4338221 16 竞磋现场工作咨询 联系人:赵先生

      联系电话:0816—4652231 17 成交通知书领取 成交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 2 个工作日内,请成交人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绵阳市安州区政府采购中心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人:赵先生 联系电话:0816—4652231 地址: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恒源大道文化广场 2 楼。

     18 供应商询问及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于磋商文件中资格条件、项目要求、评分标准及合同的询问/质疑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对于采购过程及结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采购人:联系人:杨先生

      联系电话:18080266661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林女士

     联系电话:0816—4338221 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询问/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2.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补充及多次质疑不予受理。

     19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时间 自磋商文件获取时间起七个工作日内。

     20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绵阳市安州区财政局采购监管股室 联系电话:0816-4368868 邮编:622651 21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人送达绵阳市安州区政府采购中心合同编号,同时向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区财政局采购监管股备案。

     联系人:赵先生

      联系电话:0816—4652231

     二、说明及注意事项

     (一)供应商资格 1.已报名,且完全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有能力提供采购的服务。

      3.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诚实的商业道德。

      4.按照规定交纳竞磋保证金。

     5.符合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资质要求。

     (二)供应商注意事项 1.拟将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

     2.参加竞磋的供应商只能在磋商小组竞磋结束后,按照磋商小组的要求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不得在响应文件中报价。

     3.参加竞磋的有关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三)联合体竞磋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磋。

     (四)竞磋有效期 1.本项目竞磋有效期为竞磋截止时间届满后 9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竞磋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竞磋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2. 因不可抗力事件,采购人可于竞磋有效期届满之前与供应商协商延长竞磋有效期。供应商拒绝延长竞磋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供应商同意延长竞磋有效期的,不能修改响应文件。

     3. 因采购人采购需求作出必要调整,采购人可于竞磋有效期届满之前与供应商协商延长竞磋有效期。供应商拒绝延长竞磋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应当予以赔偿或者合理补偿。供应商同意延长竞磋有效期的,不能修改响应文件。

     (五)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项目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采购人委托评审委员会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中标人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

     5.5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8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评审委员会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六)知识产权 1.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2.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4.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响应文 件的提交

     (一)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

     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二)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参加竞磋的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准备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分为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资格性响应文件一式 3 份;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一式 3 份(其中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封面上标注“正本”、“副本”字样);所有响应文件须注明询价通知编号、项目名称和供应商名称。参加询价的供应商不得在响应文件中报价,否则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2.响应文件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签字或盖章。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3.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

     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响应文件可能被视为无效。

     4.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否则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5.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6.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否则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7.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8.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三)响应文件的提交、补充、修改和撤回

      1.供应商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密封合格的响应文件送达竞磋地点;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响应文件,概不接收;电报、电话、传真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2.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截止时间后不得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竞磋情况退出竞磋。

     四、磋商文件澄清、修改、竞磋失败及无效竞磋条款

     (一)磋商文件澄清及修改 1.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2.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3.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收到磋商文件后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二)废除竞磋条件 1.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 2.竞磋人的报价(竞磋最终价)均超过了采购控制价,采购人不能支付价款的 3.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三)无效竞磋 1.按照规定应缴未缴竞磋保证金的;

     2.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3.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4.两家以上的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的。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

     6.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五、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自行承担参加答疑会和现场考察的一切费用。

     六、保证金

     (一)竞磋保证金 未成交供应商的询价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询价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

     (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二)履约保证金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成交人按要求将履约保证金(成交金额5%)存入指定账户,合同履行完成后成交人凭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到绵阳市安州区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退还。

     (三)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其交纳的竞磋保证金:

     1.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3.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4.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6.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7.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七、 成交事项

     (一)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排名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 号)的要求,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期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向人民检察院查询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2.成交候选供应商应按检察院要求及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查询所需资料。

     3.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成交结果 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3.成家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四)成交通知书 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4.成交公告发出后 2 个工作日内,成交人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绵阳市安州区政府采购中心领取成交通知书。联系人:赵先生,联系电话:0816-4652231。

     (五)支付申请 按月实际产生费用支付鉴定费用。

     八、质疑与投诉

     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1.供应商对磋商文件中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采购项目资格、技术、商务及评分标准提出询问或质疑的,应向采购人提出; 2.供应商对磋商文件中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内容、采购过程及成交结果提出询问或质疑的,应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1)供应商提出询问的,应当有明确的询问事项,以书面形式提出,由供应商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供应商提出质疑的,质疑书内容格式应符合相关规定(详见附件:质疑书格式及内容)。

     (3)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附件:质疑书格式及内容 质 质

      疑

     书

     供应商:(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

     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

     被质疑人:(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供应商)认为_______(质疑项目及编号,第几包)的(采购文件或采购过程或成交、成交结果)使我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现向你单位提出书面质疑。

     质疑事项:

     。

     法律依据、事实依据、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

     人 或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或主要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注: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当提供的相关资料 (1)通过电子平台网上报名截图 1 份(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需提供); (2)质疑书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如果涉及更多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 份(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的需提供); (4)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加盖公章);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6)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的需提供); (7)针对质疑事项必要的证明材料。

     九、投标纪律要求

     (一)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磋商; (6)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有(1)-(5)项情形之一的供应商,成交无效。

     (二)供应商失信行为及处理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4)不遵守磋商、评审现场工作纪律,扰乱或者委托其他人扰乱磋商、评审现场秩序的; (5)向采购人、采购人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磋商小组成员或采购相关专业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候选人资格的,或者放弃成交的,或者成交后不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7)在磋商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磋商的,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磋商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8)将成交项目转包给他人或者违规分包给他人的; (9)拒绝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或者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10)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投诉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投诉的; (11)借维权之名获取非法利益、不当得利并经查证属实的; (12)在财政部门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隐瞒采购项目相关情况的; (13)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14)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5)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认定的失信行为; (1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失信行为。

     对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规定,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 6%的最终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控制价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有效期为 1 年。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认定供应商的失信行为明确了有效期的,不再重复计算。

     以上属于磋商或成交无效情形的,按磋商或成交无效处理;属于违法情形的,依法予以处理。

     (三)供应商违法行为及处理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章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述:

     本项目拟通过竞争性磋商谈判确定一名供应商根据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安排,对辖区内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组进行相关检验鉴定服务。

     二、服务内容

     1.交通工具安全性能检测:(1)摩托车、电动车(二轮、三轮)、非机动车;(2)乘用车(9 座及以下的小型客车、轿车),小型货车(总质量<3500kg);(3)大中型货车(总质量≥3500kg);(4)大型客车;(5)车辆拆检加收费用。

     2.痕迹鉴定:(1)地面痕迹、轮胎痕迹鉴定等;(2)车体痕迹鉴定(包括整体分离痕迹、车辆唯一性鉴定等)。

     3.成因鉴定(再现):(1)车辆行驶速度鉴定;(2)道路交通事故过程重现分析;(3)交通事故涉案者行为方式鉴定。

     4.交通工具属性鉴定。

     辅助鉴定:

     法医:(1)法医病理;(2)致伤物、致伤方式判定;(3)损伤程度;(4)伤病关系; 三、服务要求

     1. 中标人及其司法鉴定人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检验鉴定工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义务。

     2. 中标人应在接到委托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委托,应当及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及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采购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得委托,可以与采购人下属委托部门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并报采购人相关

     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中标人在案件受理时根据案情与采购人下属适用单位约定检验、鉴定完成得期限,约定得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得,应当报经采购人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个工作日。并在约定时限内完成并出具检验鉴定报告(以送达日期为准)。

     3. 对于重特大、有影响、疑难等其他道路交通事故、采购人下属使用单位提出需要中标人派技术人员前往现场勘查的,中标人应及时按照委托单位的要求前往开展工作并不得加收鉴定费用。

     4. 经人民法院通知,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5. 按照采购人要求提供服务; 6. 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合同正常履行;2、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四、商务要求

     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完成鉴定工作,特作如下要求,中标单位需严格执行,如未执行者按规定取消中标资格。

     1.在鉴定工作开展过程中参与鉴定的工作人员需持有鉴定人证,参与鉴定工作的人员必须为鉴定所本单位人员,有本单位的社保交纳证明(由社保局出具的交纳人员清单),严禁委托当地的修理厂、4S 店、停车场、施救单位人员代替本所鉴定人实施车辆的检验工作,破坏鉴定工作的公正、客观、科学性。

     2.对汽车类(包括小型汽车、大型客车、大型货车等,摩托车除外)鉴定工作开展过程中,对制动及转向的鉴定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鉴定,具备行驶能力的车辆报告中应附有道路试验的相关数据(包括制动仪带有相关车辆号牌的测试照片、车辆在试车道路上的照片、以及试验时处于临界值时多次试验的照片,拟投入本项目的检验人员中必须有具备准驾范围为 A1A2 驾照的试验人员);不具备行驶能力的车辆报告中应附有制动系关键零部件拆卸检验的过程照片及数据照片。

     3.在车速类鉴定过程中,利用制动拖印计算车速的均需要对具备行驶能力的车辆进行路试试验,并附试验过程及数据采集照片;利用视频类材料鉴定车辆速度的,必须有事故现场测量的照片及完整的车速计算过程(计算过程要求同司法部能力验证要求完成)。

     4.在痕迹类鉴定过程中,必须对车辆的所有痕迹进行比对、勘验、分析、记录;如遇与人体伤情进行痕迹比对的,必须聘请具有法医类资质的鉴定人员介入鉴定工作,并出具相关鉴定意见且属名,否则报告属于无效报告,因为鉴定人不超范围跨专业进行鉴定工作。如未按以上要求完成鉴定工作,则该项鉴定费用不予报销。

     5.在成因类鉴定过程中,每起案件必须利用道路交通事故勘测系统进行事故现场勘验,对现场痕迹(地面痕迹、现场物体上的痕迹、如护栏痕迹等)获取更准确的数据,出具标识清晰数据的实景现场图。

     6.鉴定过程中的委托书、鉴定意见书必须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的要求(如:鉴定委托时间不得超过 3 个工作日,鉴定意见的完成时间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等);以及各类技术标准(如: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21861-20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A/T643-2006《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GA41-2014《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A/T944-2011《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识别调查取证规范》,SF/Z JD0101001-2016《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等)要求进行鉴定,保证鉴定程序的合法性。

     7.需要现场查勘的案件接到办案警官的委托电话后 5 分钟内出发,1 小时 30 分钟内到达现场;死亡 3 人以上的案件,接到办案警官的委托电话后 5 分钟内出发,1 小时内到达现场。

     8.鉴定费用报销要求:开据正式发票,并附清单,清单需要注明案发时间、车辆号牌、鉴定项目、办案警官、鉴定费用。

     9.服务期限:3 年。

     10.付款方式:按月实际产生费用支付鉴定费用。

     注:最高限价 ★本项目最高限价详见下表,供应商各鉴定项目单项报价高于单项最高限价或者 投标报价( ( 各加权报价之和) ) 高于综合单价最高限价的则其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类别

     序号

     鉴定项目

     单项最高限价

     权重

     交 通 工 具安 全 性 能检测 1 摩托车、电动车(二轮、三轮)、非机动车 600 元/辆 30% 2 乘用车(9 座及以下的小型客车、轿车),小型货车(总质量<3500kg)

     1700 元/辆 15% 3 大中型货车(总质量≥3500kg)

     2000 元/辆 10% 4 大型客车 2000 元/辆 6% 痕迹鉴定 1 地面痕迹、轮胎痕迹鉴定等 2000 元/例 2% 2 车体痕迹鉴定(包括整体分离痕迹、车辆唯一性鉴定等)

     2000 元/例 5% 成因鉴定(再现)

     1 车辆行驶速度鉴定 2000 元/例 20% 2 道路交通事故过程重现分析 2000 元/例 2% 3 交通事故涉案者行为方式鉴定 2000 元/例 5% 交通工具

     1 交通工具属性鉴定 600 元/辆 5% 综合单价最高限价(单项最高限价×权重之和):1465 元

     第四章

     供应商须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一、应当提供的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1)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工商营业执照或提供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供应商属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提供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3)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4)如为自然人的提供为中国公民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2.提供 2017 年经过审计的完整的财务报告或完善的财务制度或财务状况良好,有能力完成本项目的承诺函(原件,格式自拟); 3.提供 2018 年任意三个月纳税、社保记录或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承诺函(原件,格式自拟);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函(原件,格式自拟); 5.磋商函(原件,格式见附件 1); 6.承诺函(原件,格式见附件 2); 7.法人授权书原件,法人、被授权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原件,格式见附件 3); 8.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在前 3 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须在响应文件中针对该项承诺原件,格式自拟)。

     (2)提供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业务范围必须包括机动车司法鉴定。

     第五章

     响应文件的编写

     一、要求 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参谈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有效; 2.磋商文件的书面内容不得涂抹或改写; 3.供应商应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第六章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相关内容。除明确允许供应商可以自行编写的外,供应商不得以“响应文件格式”规定之外的方式填写相关内容。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响应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二、磋商文件的构成 1.资格性响应文件。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竞磋函;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文件(三证合一的以提供的营业执照为准),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函; (5)无不良行为记录及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声明书; (6)法人授权书原件,法人、被授权人身份证明文件; (7)竞磋保证金交纳凭证; (8)提供公司工商注册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供应商及其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的相关证明材料 (9)其他竞磋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2.其他响应文件: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做出的技术及商务应答,主要是针对竞磋项目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要求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和满足以及业绩、售后服务等商务条款,应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具体实施方案(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作出相应实施方案); (2)完成时间和服务能力; (3)完成该项目配套设备的齐全性; (4)完成该项目人员配备情况; (5)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 (6)售后服务相关材料。如:有利于用户的服务承诺; (7)供应商承诺给予采购人的各种优惠条件(优惠条件事项不能包括采购项目本身所包含的采购事项。供应商不能以“赠送、赠予”等任何名义提供货物和服务以规避磋商文件的约束。否则,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竞磋处理,即使成交也将取消成交资格); (8)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三、报价说明 1.递交响应文件时,参加竞磋的供应商须同时递交密封的报价单 1 份,不得在响应文件中报价。

     2.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竞磋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家,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竞磋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竞磋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

     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家。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已递交的密封报价单中的价格(磋商小组要求的特殊情况除外),否则视为无效报价。供应商报价单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仅签字按指印(右手大拇指)),否则无效。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报价单必须密封递交给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竞磋人须自行准备报价密封袋。

     3.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4.报价、支付款一律使用人民币结算; 5.报价(竞磋最终价)为含税价(包括磋商文件中提及的所有费用),是本次项目完成后开具发票的价格; 6.供应商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在评审现场且磋商小组要求的合理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第六章

     响应文件相关文书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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