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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工作方案2篇

    时间:2021-04-09 20:07:29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工作方案 水产养殖 监管

     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工作方案 1 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要求,为加强我市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和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有关工作部署要求,以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安全为核心,严格执行《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围绕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坚持问题导向、打防结合、标本兼治,落实监管责任,强化监管措施,推进水产养殖投入品规范生产、经营和使用,有效助力渔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结合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任务要求,进一步明确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范围和内容,切实履行监管责任,通过加强宣传、依法审批、专项整治、严格执法等,全面提高从业者守法意识,规范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行为,有效提高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三、重点任务 (一)准确界定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含义。严格执行《兽药管理条例》《饲料

     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按照兽药监督管理。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水产养殖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按照饲料监督管理;在水产养殖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按照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市售所谓“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产品中,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按照兽药监督管理。各地对无法界定的相关产品,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请求明确。

     (二)落实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白名单制度。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统一部署,在全市范围落实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白名单制度,指导养殖生产者合法使用白名单中的投入品,发现使用白名单以外的投入品养殖食用水产养殖动物的,依法查处并公开发布其养殖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警示信息。

     (三)加强宣传培训,指导从业者依法生产经营。开展法律普及和政策宣传工作,拓宽宣传渠道,创新宣传方式,通过印制宣传手册、宣传单、明白纸等,将相关政策宣传到生产、经营和使用一线,运用微信、QQ、直播平台等新媒体,积极宣传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管理要求及白名单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引导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进口)企业、经营门店依法经营,教育并指导水产养殖者规范使用水产养殖用投入品。

     (四)开展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三年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管,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规范水产养殖用兽药的研制、生产、进口、经营、发布广告和使用等行为,以及水产养殖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审定、登记、生产、经营和使用等行为,禁止在水产养殖中使用农药。20xx-2023 年,连续三年开展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水产养殖用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和农药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查处故意以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名义经营和使用假兽药,逃避兽药监管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做好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和产地水产品检验、检测工作。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计划,加强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及产地水产品质量检验监测,配合国家和省级组织开展的例行监测、专项监测、监督抽查和风险评估,为相关执法活动提供依据,对发现问题的产品依法进行跟踪处理、发布警示信息。

     四、落实责任 落实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环节、使用环节监管,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充分发挥调动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综合执法(渔政)机构在投入品使用指导、执法及专项整治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对工作组织不到位,监管措施不落实,问题隐患不解决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农业农村局高度重视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监管工作,将其列入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

     (二)认真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宣传培训,规范开展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相关行政审批工作,加强对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监管,试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组织实施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公开曝光典型案例。

     (三)设立举报电话。为提高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相关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畅通举报渠道,现设立举报电话:

     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工作方案 2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xx‟1 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水产养殖实际,我委制订了《xx 市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实施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贯彻《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xx‟1 号)有关要求,依法打击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环节相关违法行为,持续开展专项整治,保障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加快推动全市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

     二、职责与分工 (一)xx 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xx 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畜牧兽医处负责全市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进口、经营等环节的管理。渔业管理处负责全市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环节的管理,负责全市水产养殖用药例行监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全市水产养殖用药飞行监测。

     (二)市水产技术推广站 指导全市水产养殖户准确把握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含义,指导区水产技术推广部门落实相关宣传、培训工作。

     (三)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 依法、依职能对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执法,并指导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大队监督检查工作。

     (四)各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负责辖区内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环节的管理,并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加强市属企业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做好每月一报工作。

     三、实施时段 3-12 月,开展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各环节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和相关检测工作。

     4 月 30 日前,实施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相应环节的宣传、培训、指导。

     11 月 15 日前,各区完成工作情况总结。

     11 月 20 日前,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完成工作情况总结并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渔业渔政管理局。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宣传教育 各区和相关部门要准确把握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含义和管理范畴,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依法加强对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管理,压实属地责任,形成监管合力。广泛开展普法宣传和培训,为水产养殖者在规范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方面提供指

     导服务。(承担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市水产技术推广站)

     (二)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管理 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加大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进口、经营、发布广告和使用等行为的监管管理。严厉打击生产、进口、经营、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和未经审查批准发布水产养殖用兽药广告的行为。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严格监督管理水产养殖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审定、登记、生产、经营、使用等行为。(承担单位:市、区农业农村委及其执法机构)

     (三)加强水产养殖场检查 加大对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使用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水产养殖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和农药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查处以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名义故意使用假兽药,逃避兽药监管的违法行为。对发现养殖者使用非法投入品养殖食用水产品的,要依法立案调查,证据确凿的,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承担单位:市、区农业农村委及其执法机构)

     (四)加大地产养殖水产品药残检测力度 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开展水产养殖用药专项检查工作,完成地产养殖水产品飞行检测 200 份和例行监测 260 份,具体事项另行通知。各区要加大对辖区内地产养殖水产品的抽检力度,不合格样品处置率 100%。(承担单位:市、区农业农村委及其执法机构)

     (五)试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试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监督水产养殖户生产过程中合法使用白名单内投入品,不得非法使用其他投入品,否则依法予以查处或警示。对发现养殖者使用白名单以外投入品养殖食用水产品的,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及其执法大队依法、依职能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开发布其养殖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警示信息。(承担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及其执法机构)

     五、其他 1.各区每月的宣传、检查、检测报表(附件 1)请于每月 25 日前发送至邮箱:xxx@qq.com。

     2.文件中有关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含义、白名单制度定义详见《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附件 2)。

     3.举报电话:xxxx 附件:

     1.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督检查统计表 2.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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