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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1-05-04 18:12:29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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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关键词:成品油,管理暂行办法,市场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简介: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5/03/3010:52【法规分类号】233101200414【标题】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商务部【颁布日期】2004/12/02【实施日期】2005/01/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综合【文号】商务部令2004年第23号【题注】(2004年1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内容: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2005/03/30

    10:52

    【法规分类号】233101200414

    【标题】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商务部

    【颁布日期】2004/12/02

    【实施日期】2005/01/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综合

    【文号】商务部令2004年第23号

    【题注】(2004年11月15日商务部第1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商务部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

    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

    第六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仓储或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二)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三)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油库及其它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六)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

    (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八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储油设施符合油库布局规划要求;

    (二)油库容量不低于4000立方米,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三)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油库设计和建设符合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九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二)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四)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制定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

    第十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规范本本。

    第十一条

    接受申请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时,应当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不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说明不受理理由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

    受理申请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提出处理意见,需报上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上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审查的程序与期限

    第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批发经营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给予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仓储经营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给予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报商务部备案后颁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第九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接受申请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十八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办理申请手续。

    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

    第四章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颁发与变更

    第十九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颁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第二十条

    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及原批准证书,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属法人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法人名称变更证明;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条件的,由商务部换发变更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第二十一条

    成品油仓储和零售企业要求变更有关事项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属法人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法人名称变更证明;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条件的,换发变更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换发变更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因主管机关变化引起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另行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上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成品油市场管理中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及后续监督管理,不得收取费用。成品油市场管理经费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二十六条

    商务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的企业名单和变更、撤销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名单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第二十八条

    成品油专项用户的专项用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量、用项及供应范围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第二十九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的;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

    (三)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和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机,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成品油;

    (七)违反国家成品油价格政策,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的;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三十条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为不具备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单位代销成品油。

    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成品油。

    成品油仓储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储成品油,应当验证成品油的合法来源。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许可决定: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批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三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外销售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成品油的;

    (七)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八)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篇2:成品油零售管理业务控制矩阵(制度范本)

    成品油零售管理业务控制矩阵(制度范本、doc格式) 本文关键词:成品油,矩阵,范本,零售,格式

    成品油零售管理业务控制矩阵(制度范本、doc格式)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4.6成品油零售管理业务内部控制矩阵业务目标业务风险控制点适用单位不相容岗位控制点分值控制点相关资料相关制度索引会计报表认定会计报表项目1存在和发生/真实性;2完整性;3权利

    成品油零售管理业务控制矩阵(制度范本、doc格式) 本文内容:

    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

    ;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

    4.6成品油零售管理业务内部控制矩阵

    业务目标

    业务风险

    控制点

    适用单位

    不相容

    岗位

    控制点

    分值

    控制点相关资料

    相关制度索引

    会计报表认定

    会计报表项目

    1存在和发生/真实性;2完整性;3权利与义务;4估价或分摊;5表达和披露;6准确性

    1

    2

    3

    4

    5

    6

    1.持证上岗

    1.1

    经营风险:未按规定持证上岗,影响工作质量。

    1.1

    加油站站长和计量员要持证上岗,资格证由省(市)分公司颁发。

    分(子)公司

    4

    相应资质证书

    1.14.4

    2.

    需求计划

    1.1

    经营风险:未及时上报,影响正常经营。

    2.1

    加油站计量人员(站长)将库存和出库情况上报二次物流中心(配送中心),二次物流中心(配送中心)统一组织资源配送。

    分(子)公司

    3

    加油站库存保管账;

    1.14.4

    1.1

    经营风险:结算方式不符合规定,造成损失。

    2.2

    对独立核算(或联营、参股)加油站实行商品进货结算制;对非独立核算加油站进货实行商品内部移库制。

    分(子)公司

    3

    销售发票

    1.14.4

    3.

    接卸入库及日常库存管理

    1.1

    经营风险:未按规定流程卸油作业和损耗认定,造成损失。

    3.1

    接卸。接卸工作由承运驾驶人员和计量人员共同负责,按照《卸油程序检查表》流程完成卸油作业。计量人员按照罐车实际计量数填制《加油站进油核对单》,由承运驾驶人员和计量人员双方签字确认后接卸。运输损耗在定额范围内互不找补,定额损耗由加油站承担;出现超定额损耗由承运驾驶人员签字确认实际数量,由承运单位承担超耗损失。

    分(子)公司

    经办

    计量

    4

    加油站进油核对单或配送单

    1.14.4

    1.1

    3.2

    经营风险:未按规定进行数量管理,造成损失。

    合规风险:计量精度不符合国家规定。

    3.2

    数量管理。加油站站长和计量人员是加油站数量管理责任人;记账人员、计量人员不能由同一人担任(年销售量较小、员工人数较少的小站经地市公司经理批准后除外)。

    建立计量器具、储油罐、加油机(流量表)档案,并定期校检,确保计量精度符合管理要求。

    分(子)公司

    记账

    计量

    3

    加油站岗位责任制;

    加油机检测记录

    1.14.4

    1.1

    3.3

    经营风险、合规风险:油品质量不合格,违反国家标准,造成损失。

    3.3

    质量管理。加油站站长是本站油品质量责任人,加油站计量人员是兼职质量管理员。汽、柴油的运输必须专车专用。接卸操作过程中,确保接卸品种和库存品种相一致,杜绝混油事故发生。储油罐定期进行清洗,油罐清洁度符合油品质量要求。

    分(子)公司

    2

    加油站站长岗位责任制;

    清洗记录

    1.14.4

    4.

    价格执行

    1.1

    1.2

    2.1

    3.1

    经营风险、合规风险:未按通知调价,违反国家成品油价格有关规定,造成损失。

    财务风险:交易不真实,影响财务报告。

    4.1

    省(市)分公司(区外销售公司)价格领导小组(经理任组长)依照股份公司下达的调价通知,按照浮动率,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各地市零售执行价格。

    分(子)公司

    5

    价格文件

    1.14.4

    营业收入

    1.1

    1.2

    3.1

    经营风险、合规风险:未按通知调价,违反国家成品油价格有关规定,造成损失。

    4.2

    加油站严格按规定的价格执行。实行中国石化加油卡联网的加油站由各公司卡管中心价格调整操作人员按要求进行调价操作;没有实行加油卡联网的加油站接到调价通知后,按规定的时点,上级部门组织人员准时抄录加油机(流量表)的泵码数,由加油站站长签字确认。调整后的单价及时公示。填制调价当日的《加油站销售日报表》时,依据原始凭证按不同的单价分段填写升数和金额。

    分(子)公司

    经办

    审核

    6

    泵码记录;

    加油站销售日报表

    1.14.4

    5.

    加油与销售

    1.1

    1.2

    经营风险:付油不符合客户要求,造成损失。

    5.1

    加油人员根据顾客加油凭证的品种、规格、数量付油。

    分(子)公司

    3

    1.14.4

    1.3

    2.1

    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未按规定核对,造成损失,影响财务报告。

    5.2

    加油站每班营业终了,加油人员将负责的加油机(流量表)泵码数与收回的各种付油凭证(包括检视泵回罐数、修机走空数、油品质量检测抽检数)核对一致后,填制《加油站交接班表》,由交接双方当值班长签字认可,记账人员(会计、收款人员分离设置的由双方签字)签字监交。如交接时发生短缺,由当班责任加油人员承担。

    分(子)公司

    3

    加油站交接班表

    1.14.4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6.

    结算与收款

    1.3

    1.4

    2.1

    经营风险、财务风险:货款未及时上缴银行,造成损失,影响财务报告。

    6.1

    现金付款售油:加油站统一配备投币式保险柜,保险柜固定安装。保险柜钥匙和密码分开保管。加油站按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使用。客户加油后,加油人员根据加油量收取销售款,及时将销售款投入投币式保险柜。每日交接班时现金收入数与《加油站交接班表》现金付油数相等。当地没有银行的海上、内河网点以及偏远的加油站点,每三天必须将销售款解缴指定银行账户或上交上级分公司收款部门,并由收款人签收;其他加油站销售款必须当日解缴指定银行账户或上交上级分公司收款部门,并由收款人签收。未交款之前,交由收银员负责保管,放入专用保险柜中,站长监管。财务人员定期抽查加油站,监控资金上缴情况,核对交款凭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上缴。

    分(子)公司

    经办

    审核

    8

    加油站付油日报表;

    加油站销售日报表;

    交款凭证

    1.14.4

    2.14.10

    货币资金

    营业收入

    1.3

    1.4

    2.1

    经营风险、财务风险:超预收款加油,造成损失,影响财务报告。

    6.2

    预收货款售油:客户在加油站上级分公司指定地点交纳预付款后,办理相应加油凭证。加油人员接到有效加油凭证后付油。

    分(子)公司

    6

    预收款管理台账

    预收款项

    货币资金

    1.3

    1.4

    2.1

    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未按规定实施信用管理,造成损失,影响财务报告。

    6.3

    赊销售油:由地市公司(或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省(市)分公司(区外销售公司)信用政策,根据客户的资金、购买、信用等状况,实时监控客户资信,建立客户信用动态档案。地市公司零售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根据客户信用动态档案及客户需求,拟定客户具体信用限额和时限,按规定权限审批。公司与购油结算协议清款责任人签订《货款回笼责任书》。在落实清款责任人后,与客户签订《购油结算协议》,并商定加油凭证。客户在指定加油站加油,按协议规定付款结算。加油站分户建立由专人记录的《购油结算协议客户登记账》,加油时,加油人员严格执行《购油结算协议》。

    分(子)公司

    经办

    审核

    审批

    8

    客户信用动态档案;

    购油结算协议;

    货款回笼责任书

    购油结算协议客户登记账

    应收账款

    7.

    销售日结

    1.1

    2.1

    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未按规定编制报表,造成财务信息、管理信息失真。

    7.1

    记账人员以《加油站交接班表》为依据,结合《加油站进油核对单》和计量员检尺的同期油罐库存数,填制《加油站销售日报表》、《加油站付油日报表》,由加油站站长签字确认。记账人员凭此登记《加油站库存商品明细分类账》、《加油站油品分罐保管登记账》。

    分(子)公司

    记账

    计量

    经办

    审核

    5

    加油站销售日报表;

    加油站付油日报表;

    加油站库存商品明细分类账;

    加油站油品分罐保管登记账

    2.14.1

    营业收入

    1.3

    1.4

    2.1

    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未按规定编报报表,造成管理信息失真,影响财务报告。

    7.2

    城区及有条件的非城区加油站当日报送《加油站销售日报表》、《加油站付油日报表》和交款凭证;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加油站点,除当日电告营业情况外,每周至少报送一次《加油站销售日报表》、《加油站付油日报表》和交款凭证。

    分(子)公司

    5

    加油站销售日报表;

    加油站付油日报表

    2.14.1

    货币资金

    营业收入

    8.

    财务记账

    2.1

    财务风险:核算方式不正确,造成财务信息失真。

    8.1

    独立核算加油站,必须按照股份公司内部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设立独立核算体系;非独立核算加油站,由上级分公司统一核算。

    分(子)公司

    5

    1.6.11

    营业收入

    2.1

    财务风险: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影响财务报告。

    8.2

    【非ERP】

    财务人员根据加油站上报的《加油站销售日报表》、《加油站付油日报表》和交款凭证,及时复核后按股份公司内部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凭证需经不相容岗位人员稽核。

    【ERP】按照《ERP系统运行及应用规范》,将加油站销售数据导入ERP系统。财务人员根据《加油站销售日报表》、《加油站付油日报表》和交款凭证,复核系统内数据,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会计凭证需经不相容岗位人员稽核。

    分(子)公司

    经办

    审核

    审批

    5

    加油站销售日报表;

    加油站付油日报表;

    交款凭证

    1.6.11

    2.10.1

    货币资金

    应收账款

    存货

    营业收入

    9.

    月末盘点

    1.3

    2.1

    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未按规定进行盘点,核销损溢,造成损失,影响财务报告。

    9.1

    月末结账时,地市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人或授权有关人员,会同加油站管理人员,对加油站账面商品数量、实物数量、购油结算协议款回收等情况,进行盘点。加油站记账人员根据《加油站油品分罐保管登记账》填制《加油站商品盘点月报表》,由加油站站长、计量人员签字确认库存数量及“损溢分析”,报数质量管理部门审核,经地市公司分管经理批准后,凭此单登记《加油站库存商品明细分类账》、《加油站油品分罐保管登记账》中“核销损溢”栏。定额损耗至少每季度核销一次,超定额损耗部分按存货盘亏处置权限进行审批。

    分(子)公司

    记账

    计量

    审核

    审批

    7

    加油站商品盘点月报表;

    核销损溢审批表

    1.14.4

    存货

    管理费用

    营业外支出

    10

    营销分析

    1.1

    1.2

    经营风险:分析不及时、不准确,导致管理信息失真。

    10.1

    地市公司至少每月召开营销分析会议,分管经理和相关职能部门及片区经理参加,分析当期销售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制定完成下月零售经营目标的营销措施,并形成书面记录。

    分(子)公司

    5

    会议纪要

    11

    加油站管理

    1.2

    1.3

    3.4

    经营风险:未按规定进行加油站新建、收购、改造、关闭、拆除工作,造成损失和管理信息失真。

    11.1

    加油站新建、收购、改造须经各级零管部门予以确认。

    加油站规划、选址、设计、验收、证照办理及交付使用等环节须由各级零管部门予以确认。

    满足加油站登记证申领条件的新增加油站,分公司基建部门须及时向油品销售事业部办理申领手续;零售管理部门须及时办理登记证变更手续。

    加油站关闭、拆除时需由油品销售事业部批复同意。

    加油站附属设施招商(出租),按油品销售事业部相关规定执行,加油站负责现场管理。

    油品销售事业部

    分(子)公司

    5

    相关审批单据、文件

    加油站登记证

    2.14.13

    1.2

    1.3

    经营风险:特许加油站管理不符合规定,造成损失。

    11.2省(市)分公司(区外销售公司)按照《中国石化加油站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做好特许加油站的发展、规范清理与日常监督管理。特许加油站的发展须由油品销售事业部审批。

    油品销售事业部

    分(子)公司

    5

    审批文件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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