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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x县河长制工作县级督察督办制度

    时间:2021-06-17 15:07:07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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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 县河长制工作县级督察督办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有效地推进我县河长制工作,确保按时完成 各项目标任务,根据 《xx 县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关于“建 立工作督察督办制度”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河长制工作县级督察督办。

     第三条 督察督办围绕河长制中心工作,坚持“突出重点、 实事求是、协调配合、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督察制度

      第四条 督察工作分为全面督察和专项督察。全面督察由县 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参与。专项督察参照 全面督察程序进行。其中重要河湖专项督察由县级河长联系单位 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参与。

     第五条 全面督察原则上每年两次,专项督察可根据工作需 要不定期开展。督察对象为下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和河长 制办公室。

     第六条 督察的主要内容包括县总河长、县副总河长、县级

     — 32 —

     河长部署事项落实情况;下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履职情况; 下级河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开展情况;河湖管理和保护年度任务 完成情况;河长制实施成效等。

     第七条 督察工作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登记。根据县总河长、县副总河长、县级河长的 批示要求和河湖管理保护工作需要,县河长制办公室确定督察事 项,报县总河长或县副总河长同意后进行立项;县级河长联系单 位督察事项报县级河长同意后进行立项。

     (二)拟定方案。督察立项后,根据督察事项拟定工作方案, 明确督察方式、人员、任务、工作要求、完成时限等,经县河长 制办公室主任审定后,以县河长制办公室的名义下发督察通知。

     (三)现场督察。督察人员深入现场进行督察协调,查找存 在问题,提出整改落实要求。

     (四)结果反馈。督察结束后,督察人员应立即撰写督察报 告,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县河长制办公室。重要河湖专项督察情 况应由县级河长联系单位汇总后报县河长制办公室备案。督察结 果应及时反馈督察对象。重大事项督察情况报告,应及时呈送县 总河长、县副总河长、县级河长阅示。

     第八条 对于督察中不能有效落实的事项,采取督办方式督 促落实。

     第三章 督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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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督办按照实施主体不同,分为县级河长联系单位督 办,县河长制办公室督办和县总河长、县副总河长、县级河长督 办。

     第十条 县级河长联系单位督办 督办事项主要包括县级河长批办事项;县河长制办公室成员 单位、下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河长制办公室不能有效落 实的事项等。

     督办对象为下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河长制办公室。

     第十一条 县河长制办公室督办 督办事项主要包括县总河长、县副总河长、县级河长批办事 项;县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下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 河长制办公室不能有效落实的事项等。

     督办对象下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河长制办公室。

     第十二条 县总河长、县副总河长、县级河长督办 督办事项主要包括县级河长联系单位、县河长制办公室不能 有效督办的重大事项。

     督办对象为县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县其他有关部门,下 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

     第十三条 督办主要采用“督办函”的形式交办任务。县级 河长联系单位“督办函”由县级河长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县河长制办公室“督办函”由县河长制办公室主任签发;县总河 长、县副总河长、县级河长“督办函”按程序分别报请县总河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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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副总河长、相应河湖的县级河长签发。

     “督办函”应明确督办 任务、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和办理期限等。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接到“督办函”后,应按照督办要求按 时完成督办任务。对涉及多个单位、内容复杂、职责交叉的事项, 应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协办单 位积极主动配合。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由主办单位 负责协调;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协调的,主办单位应当根据督办主 体,分别报请县河长制办公室或县级河长联系单位进行协调。

     第十五条 督办任务完成后,承办单位或主办单位应及时将 办理情况向县河长制办公室或县级河长联系单位及有关成员单 位进行书面反馈。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督办任务的,承办单位 或主办单位要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 督办任务完成后,县河长制办公室或县级河长联 系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督办事项有关资料,做好立卷归档工 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督察督办工作落实情况作为河长制工作考核的 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对特别重要事项或久拖未决的问题,必要时由县 委督查室或县政府督查室联合有关部门进行督察督办,并提出责 任追究和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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