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范文大全 古典文学 职场知识 中国文学 公文书信 外国名著 寓言童话 百家讲坛 散文/诗歌 美文欣赏 礼仪知识 民俗风情
  • 范文大全
  • 古典文学
  • 职场知识
  • 中国文学
  • 公文书信
  • 外国名著
  • 寓言童话
  • 百家讲坛
  • 散文/诗歌
  • 美文欣赏
  • 礼仪知识
  • 民俗风情
  • 谜语大全
  • 名言警句
  •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时间:2021-03-21 00:03:44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管理规定 设施建设 城市居民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管理规定,设施建设,城市居民,安全防范,住宅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安部令第49号一九九六年一月五日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管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

    ;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安部令第49号

    一九九六年一月五日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居民住安全防范功能,保护居民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规定所称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是指附属于住宅建筑主体并具有安全防范功能的防盗门、防盗锁、防踹板、防护墙、监控和报警装置,以及居民住宅或住宅区内附设的治安值班室。

    第四条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必须具备防撬、防踹、防攀缘、防跨越、防爬入等安全防范功能。

    第五条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适用、安全、经济、美观;

    (二)符合消防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和城市容貌规定;

    (三)符合当地居民习俗;

    (四)因地制宜。

    第六条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应当纳入住宅建设规划,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与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有关的规范、标准、规定进行设计。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的有关住宅建筑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部分。对不符合安全防范设施规范、标准、规定的设计文件,应责成原设计单位修改。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防范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必须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及相应的图纸并报设计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所有产品、设备和材料,必须是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并经鉴定合格的产品。未经鉴定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采用。

    第十一条

    城市居民住宅竣工后,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住宅管理单位必须按规定对安全防范设施进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所需费用,由产权人或使用人承担。

    第十三条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管理,由具体管理住宅的单位实施。

    公安机关负责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居民住宅区的防护墙、治安值班室等公共安全防范设施应由产权人和使用人妥善使用与保护,不得破坏或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公民和单位有责任保护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对破坏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增补、修改、停工、返工、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按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设计的;

    (二)擅自改动设计文件中安全防范设施内容的;

    (三)使用未经鉴定和鉴定不合格的产品、材料、设备的;

    (四)安全防范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有(三)、(四)行为之一,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者负责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破坏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改正、恢复原状,并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1996年2月1日起施行。

    篇2: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2)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2) 本文关键词:管理规定,设施建设,城市居民,安全防范,住宅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2) 本文简介: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安部令第49号一九九六年一月五日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居民住安全防范功能,保护居民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管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2) 本文内容: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安部令第49号

    一九九六年一月五日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居民住安全防范功能,保护居民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规定所称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是指附属于住宅建筑主体并具有安全防范功能的防盗门、防盗锁、防踹板、防护墙、监控和报警装置,以及居民住宅或住宅区内附设的治安值班室。

    第四条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必须具备防撬、防踹、防攀缘、防跨越、防爬入等安全防范功能。

    第五条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适用、安全、经济、美观;

    (二)符合消防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和城市容貌规定;

    (三)符合当地居民习俗;

    (四)因地制宜。

    第六条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应当纳入住宅建设规划,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与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有关的规范、标准、规定进行设计。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的有关住宅建筑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部分。对不符合安全防范设施规范、标准、规定的设计文件,应责成原设计单位修改。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防范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必须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及相应的图纸并报设计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所有产品、设备和材料,必须是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并经鉴定合格的产品。未经鉴定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采用。

    第十一条

    城市居民住宅竣工后,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住宅管理单位必须按规定对安全防范设施进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所需费用,由产权人或使用人承担。

    第十三条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管理,由具体管理住宅的单位实施。

    公安机关负责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居民住宅区的防护墙、治安值班室等公共安全防范设施应由产权人和使用人妥善使用与保护,不得破坏或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公民和单位有责任保护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对破坏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增补、修改、停工、返工、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按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设计的;

    (二)擅自改动设计文件中安全防范设施内容的;

    (三)使用未经鉴定和鉴定不合格的产品、材料、设备的;

    (四)安全防范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有(三)、(四)行为之一,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者负责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破坏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改正、恢复原状,并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1996年2月1日起施行。

    篇3:2020学校安全教育演讲稿: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20XX学校安全教育演讲稿: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本文关键词:演讲稿,安全防范,安全教育,意识,提高

    20XX学校安全教育演讲稿: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本文简介:20XX学校安全教育演讲稿: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通过教育讲座我们可以知道,在校园发生的许多事故,很多都是教师和当事人对安全意识淡薄,教师的责任心不强,学校管理不到位才发生的。如果教师对安全的认识程度高一点,多一份责任心,很多事故是可以避免的。所以首先应提高人的素质,提高学生,家长和教师对安全的认识程度,

    20XX学校安全教育演讲稿: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本文内容:

    20XX学校安全教育演讲稿: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通过教育讲座我们可以知道,在校园发生的许多事故,很多都是教师和当事人对安全意识淡薄,教师的责任心不强,学校管理不到位才发生的。如果教师对安全的认识程度高一点,多一份责任心,很多事故是可以避免的。所以首先应提高人的素质,提高学生,家长和教师对安全的认识程度,提高随时、随地防范不测事件的意识。

    学校的教育教学对象是学生,不同的学生来自千家万户。学生的安全,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敏感事情:学生安全,家长放心,学校顺心,政府安心;学生不安全,家长伤心,学校闹心,政府烦心。另外,稳定的教师队伍,安全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融洽的师生关系、同学关系,都对和谐校园建设起着重要的作用。学校的安全工作稍有风吹草动,就会引起校园的波动、学校所在地区的社会局面的颤动。

    其次应提高社会的协调能力,如:建筑工地要有警告牌和护栏,严禁学生入内玩耍;在马路危险处应设立醒目的警告牌,江河、池塘等水深处要有警告牌和护栏等。

    再次,要加强安全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思维,习惯,安全防护,应急和自救的技能和知识,做到安全教育“天天讲、月月讲,安全教育常挂心、大家生活才安心”,应从孩子抓起。使安全教育影响孩子的思维和行为,使孩子从小就养成珍惜生命,自律安全的行为和品德,这是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战略意义的大事。

    我觉得我们学校安全教育工作应该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加强门卫值班室的管理,严格门卫工作职责,杜绝社会闲杂人员及车辆进入校园,谨防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二、每周要对校园内的所有设施、场所检查,消除一切安全隐患。尤其注意电、火、体育设施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努力为广大的同学们、教职工创造一个安全的学习、工作环境。

    三、经常对全体学生进行安全知识讲座,做好学校晨训的安全教育工作,使广大学生树立“安全重于泰山”、“珍爱生命,平安一生”的观念。

    四、对校园外公路必须要高度重视,设交通警示牌,每时每刻提醒学生随时注意安全,提高警惕。

    五、对学生普及必要的意外事故处理的方法,学会自救,他救的常识、记住几个重要的报警电话:“119”----火警、“110”----报警、“120”----急救、“122”----交通事故报警、打电话时要说清地点、相关情况、显著特征。

    六、还有生活中要注意的许多安全措施,例如:,怎样预防一氧化碳中毒,食物中毒后怎么处理,哪些不良行为有害健康等等的安全常识,回家返校路上安全,防溺水。

    总之,校园安全是大事,只有群防群治,提高预防意识,加强管理,才能营造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校园环境,让孩子们健康地成长。为了孩子们的美好未来撑起一片和谐,安康的蓝天,让我们一起努力吧。

    • 范文大全
    • 职场知识
    • 精美散文
    • 名著
    • 讲坛
    • 诗歌
    • 礼仪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