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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销合同,购销合同范本【8套】合同协议模版

    时间:2020-08-04 11:53:04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购销 模版 合同范本

     购销合同 (标准文本3)

     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经供方:

     需方:

     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

     在执行中,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1.商品

     品名 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备注

      货款共计人民币(大写):

     2.商品质量:

      3.作价办法:

      4.交货时间:

      5.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6.质量检验及验收方式:

      7.结算方式:

      8.运输办法:

      9.供方违约责任:

     (1)产品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规定,需方同意收货的,按质论价;需方不同意收货的,由供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2)未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而需方仍有需要的,应照数补交,按延期交货处理。完不成合同任务,不能交货的,应偿付需方应交货总值

     %的违约金。

      (3)包装不符合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应承担支付的费用和损失;需

     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要求赔偿损失的应予赔偿损失。

     (4)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每延期交货一个月,应偿付需方以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违约金。

      (5)不符合同规定的产品,在需方代保管期内,应偿付需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达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外,并承担因而多付的运杂费和造成延期交货的责任。

      10.需方违约责任:

     (1)变更产品品种、规格、质量或包装规格给供方造成损失时,应赔偿供方实际损失。

      (2)中途无故退货,应偿付供方以退货部分货款总值

     %的违约金。

     (3)自提产品未按规定日期提货,每延期一天,按照银行延期付款规定,偿付供方违约金。

     (4)未按合同规定的验收办法和时间验收,应偿付供方因延期验收造成的损失;无故延期验收超过三个月即按中途退货处理。

      (5)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付款,每延期一天,按照银行延期付款规定偿付供方违约金。

      (6)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产品无故拒绝接货,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金。

      11.风险的承担

     12.争议解决的办法

     13.供需双方由于人力不可抗拒和非企业本身造成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立即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或合同管理机关查实证明,可免予承担经济责任。

      14.上述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应以书面补充,作为附件。

     有效日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供方:

      需方:

     代表:

      代表:

     地址:

      地址:

     电话:

      到站:

     开户银行:

      电话:

     帐号:

      开户银行:

     帐号:

     购销合同 (标准文本4)

     买卖合同

     ( )购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需方:

      代表:

      电话:

      供方:

      代表:

      电话:

     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并严肃地履行。

     品名

     规格

     牌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金额(元)

     合计

     1.交货期限和地址:

     2.质量标准:

     3.包装及费用负担:

     4.交货方式及费用负担:

     5.副次品率及处理:

     6.数量超差幅度:

     7.验收方式:

     8.结算方式:

     9.违约罚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规定执行。

     10.争议解决办法:

     11.附则:

      本合同另附件

     张,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正本一份。

     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需 方 供 方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盖章)

     (盖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购销合同 (标准文本5)

     买卖合同

     销货方:

     (以下简称甲方)

     购货方:

     (以下简称乙方)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第一条 经购销双方协商交易活动,必须履行本合同条款。具体品类(种), 需签订要货成交单,并作为本购销合同的附件;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补充的条款可另附协议书,亦视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签订成交单,除上级规定按计划分配成交外,其余商品一律采取自由选购,看样成交的方式。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如甲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确实

     无法履行合同;乙方因市场发生骤变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予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合同变更通知单”寄给对方,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续。

      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严格执行合同。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乙方负担;如甲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甲方负担。

      第三条 成交单中的商品价格,由双方当事人商议决定,或以国家定价决定。

     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价格有困难,可以暂定价格成交,上下幅度双方商定。

     国家定价的商品,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按交货(指运出)时的价格执行。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运输方式及运输费用等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

     第五条 各类商品质量标准,甲方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保证商品质量。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甲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乙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七条 商品调拨,应做到均衡、及时。对合同期内的商品可考虑按3∶3∶ 4的比例分批发货;季节性商品按承运部门所规定的最迟、最早日期一次发货;当令商品,零配件和数量较少的品种,可一次发货。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在2/3以上的,甲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在2/3以下的,甲方应征得乙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甲方应按乙方确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以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 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由此而影响合同期限,不以违约处理。

      第十条 商品从到达承运部门时起,所有权即属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缺少、残损等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赔偿,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

     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乙方在接收商品时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并立即详细检查,及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乙方可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时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运商品,乙方应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10日内通知甲方,不能自行动用,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 商品的外包装完整,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在货到半年内(贵重商品在7天内),责任确属甲方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查询。

      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30天内通知甲方,经双方共同研究,明确责任,损失由责任方负担。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乙方收货后的60天,逾期甲方不再受理。

      乙方向甲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调拨单号等资料,并保留实物;甲方接到“查询单” 后,10日内作出答复,要在30天内处理完毕。

      为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调拨单所列一个品种损溢在2元以下、残损在5

     元以下均不做查询处理(零件除外)。对笨重商品的查询(如缝纫机头、部件等的残品)乙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甲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等款项的结算,购销双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商定适宜的结算方式,及时妥善办理。

      货款结算中,要遵守结算纪律,坚持“钱货两清”原则,分期付款应在成交单上注明。有固定购销关系的国营、供销合作社商业企业,异地货款结算可采用“托收承付” 结算方式;对情况不明的交易单位,可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或先收款后付货。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应负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违约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如违约金不足以抵补损失时,还应支付赔偿金以补偿其差额。如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

      1.甲、乙两方所签订的具体合同要求,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时, 应向对方支付违约合同货款总值___%的违约金。但遇双方协商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手续的,不按违约处理。

      2.自提商品,甲方未能按期发货,应负逾期交货责任,并承担乙方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未按期提货,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

     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实际支付的保管费用。

      3.甲方提前交货和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乙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 应由甲方负担,乙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4.对应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用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主动汇给对方,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充抵。

      第十四条 甲、乙两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 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两者选一)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两方各执2份,并送交当地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 本合同(协议)双方签章,依法生效,有效期为1年,期满双方如无异议,合同自动延长。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地址:

      地址:

      传真:

      传真:

      电话:

      电话:

      销货方(甲方)签章:

      购货方(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购销合同 (标准文本6)

     买卖合同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供方:

     需方:

      1.本合同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2.合同条款:

     ①签订双方商妥订货产品总值人民币

     元。其产品名称的规格、质量、数量、单价、总值、交货付款等详如附表。

     ②产品及原材料检验方法;

     ③产品价格规定;

     ④产品的包装方法及费用负担;

     ⑤产品交货方法及费用负担;

     ⑥货款及费用等结算方法;

     ⑦补充条款。

     3.经济责任:

     (1)供方如未能履行合同,须负下列责任:

     ①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同规定:需方同意利用的,按质论价, 退货贬值总值价款,不能利用的,应负责保修、保退、保换。由于延误交货时间, 每天应偿付需方千分之

     的罚款。

      ②产品数量不符合规定:少交需方仍有需要的照数补交;因延期而不要的,可以退货,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不能交货的,应偿付需方以不能交货的货款总值的百分之

     的罚金。

      ③产品包装不符合同规定: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需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应偿付不符合同规定包装价值的千分之

     的罚金。

     (2)需方未能履行合同时,须负以下责任:

     ①中途变更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或包装的规格,应偿付变更部分货款

     (或包装价值)总值百分之

     罚金。

     ②中途退货,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商定,同意退货的偿付退货部分货款总值千分之

     的罚金。

      ③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交原材料或技术、资金、包装物,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应偿付顺延交货产品总值每日千分之

      的罚金;不能提供时,视同中途退货处理。

      ④自提产品未按规定日期提货,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供方以延期提货部分货款总额千分之

     罚金。

      ⑤未按规定日期付款,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以延期付款总额千分之

     的罚金。

     ⑥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产品拒绝接货,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运输费用及罚金。

      (3)产品价格:如需要调整,必须经双方协商方能变更。

     (4)任何一方要求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必须提出充分理由,经双方协商, 并报请鉴证机关备案。

      (5)如因生产原料、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变更产品品种、花色、规格、质量、包装时,应提前

     天与对方协商修订调整,并报鉴证机关备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一方变更合同,对方有权拒绝收购, 因此而不能执行合同应偿付对方千分之

     的罚金。

      (6)确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影响执行合同或延期交货,需提前

     天通知对方,经有关机构证明,可酌情减免罚金。

      4.执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和纠纷,签约双方协商不成,均可向法院提出诉讼。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两者选一)

      5.本合同及附件一式六份,供需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双方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各一份。

      供方单位(盖章):

      需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行、帐号:

      开户行、帐号:

     通用外贸购货合同

      于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售方),

      公司(以下简称购方),鉴于售方同意出售,购方同意购买

     (以下简称合同货物),其合同货物的质量、性能、数量经双方确认,并签署本合同,其条款如下:

      1. 合同货物:

      2. 数 量:

      3. 原 产 地:

      4. 价 格:

     F.O.B

     5. 装船:第一次装船应于接到信用证后30天至45天内予以办理。从第一次装船,递增至终了, 应在12个月内完成。

     6. 优惠期限:为了履行合同,若最后一次装船时发生延迟,售方提出凭证,购方可向售方提供30天的优惠期限。

      7. 保险:由购方办理。

     8. 包装:用新牛皮纸袋装,每袋为

     公斤;或用木箱装,每箱为

     公斤。予以免费包装。

      9. 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5天(公历日)内购方通过开证行开出以售方为受益人,经确认的, 全金额100%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的,可转让的,允许分期装船的信用证,见票即付并出示下列证件:

      (1)

     全套售方商业发票;

     (2)

     全套清洁、不记名、背书提单;

     (3)

     质量、重量检验证明。

     10. 装船通知:购方至少在装货船到达装货港的7天前,将装货船到达的时间用电传通知售方。

     11. 保证金:

     (1)

     通知银行收到购方开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时,售方必须开具信用证

     %金额的保证金。

      (2)

     合同货物装船和交货后,保证金将原数退回给售方。若出于任何原因,本合同规定的第12条除外,发生无法交货(全部或部分)按数量比例将保证金作为违约予以没收支付给购方。

      (3)

     若由于购方违约或购方不按照本合同第9条规定的时间内,(第12条规定除外)开具以售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必须按保证金相同的金额付给售方。

      (4)

     开具的信用证必须满足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内容。信用证所列条件应准确、公道,售方并能予以承兑。通知银行收到信用证后,通知银行应给开证银行提供保证金。

      12. 不可抗力:售方或购方均不承担由于不可抗力的任何原因所造成的无法交货或违约,不可抗力的任何原因包括战争、封锁、冲突、叛乱、罢工、雇主停工、内乱、骚动、政府对进出口的限制、暴动、严重火灾或水灾或被人们所不能控制的自然因素。

      交货或装船时间可能出现延迟,购方或售方应提出证明予以说明实情。

     13. 仲裁: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和分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若经协

     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提交仲裁解决。仲裁地

     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按其法规裁决。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除进行仲裁的那部分外,在仲裁进行的同时,双方将继续执行合同的其余部分。

      14. 货币贬值:若美元货币发生法定贬值,售方保留按贬值比率对合同价格予以调整的核定权力。

      15. 有效期限:本合同签字后,在7天内购方不能开出以售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本合同将自动失效。但购方仍然对第11条中第(2)、(3)项规定的内容负责,支付予以补偿。

      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认真审阅并遵守其规定的全部条款,在见证人出席下经双方签字。

     售 方:

      购 方:

      见证人:

      注:购货合同是经买卖双方洽妥条件,议定价格,突出货物品质、装运、索赔条件,其内容具体,无弹性解释。购货合同由买方书就,成为交易的依据。购货合同也称购货订单(Purchase Order)买卖双方多以电传方式成交,尔后签约。

     购销合同 (百货)

      百货、纺织品商品购销总合同

     总合同号: 字第 号

     供方:

     需方: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

     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 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 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

     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 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 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 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 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 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 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 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 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 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 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 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 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

     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 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 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 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

     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托收承付<可另行订货款结算协议书>;2.款到发货;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 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

     %(10%-30%之间确定)。

     2.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 应由供方负担。

      4.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0%-30%之间确定)。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 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期 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

      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一般以一货一单格式(见附件1、2),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

      年

     月

     日

     供方盖章 需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制定

     购销合同 (标准文本1)

     买卖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购货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部颁标准执行;

     (3)由甲乙双方商定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 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 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

     法: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甲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乙方负责供应。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

     。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

     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格;

     (2)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3)按照国家定价履行。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 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 验收方法

     。

     (合同应明确规定:1.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执行仲裁等等)。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 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30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甲方怠于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过两年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产品合乎规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号、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 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

     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

     %的违约金。

     (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6.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其它

     。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的,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

     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或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分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如经公证或签证,应送公证或签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购货单位(甲方):

     (公章)

     供货单位(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订

     购销合同 (标准文本2)

      买卖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供方:

     需方:

      供需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信守执行。

     第一条 商品名称、种类、规格、单位、数量

     品名 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备注

     第二条 商品质量标准

     商品质量标准可选择下列第

     项作标准:

     1.附商品样本,作为合同附件。

     2.商品质量,按照

     标准执行。(副品不得超过

     %)。

     3.商品质量由双方议定。

     第三条 商品单价及合同总金额

     1.商品定价,供需双方同意按

     定价执行。如因原料、材料、生产条件发生变化,需变动价格时,应经供需双方协商。否则,造成损失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

      2.单价和合同总金额:

     。

     第四条 包装方式及包装品处理

     。

     (按照各种商品的不同,规定各种包装方式、包装材料及规格。包装品以随货出售为原则;凡须退还对方的包装品,应按铁路规定,订明回空方法及时间,或另作规定。)

      第五条 交货方式

     1.交货时间:

     。

     2.交货地点:

     。

     3.运输方式:

     。

     第六条 验收方法

     。

     (按照交货地点与时间,根据不同商品种类,规定验收的处理方法。)

     第七条 预付货款

     (根据不同商品,决定是否预付货款及金额。)

     第八条 付款日期及结算方式

     。

     第九条 运输及保险

     。

     (根据实际情况,需委托对方代办运输手续者,应于合同中订明。为保证货物途中的安全,代办运输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代为投保运输险。)

      第十条 运输费用负担

     。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需方延付货款或付款后供方无货。使对方造成损失,应偿付对方此批货款总价

     %的违约金。

      2.供方如提前或延期交货或交货不足数量者,供方应偿付需方此批货款总 值

     %的违约金。需方如不按交货期限收货或拒收合格商品,亦应按偿付供方此批货款总值

     %的违约金。任意一方如提出增减合同数量,变动交货时间,应提前通知对方,征得同意,否则应承担经济责任。

      3.供方所发货品有不合规格、质量或霉烂等情况,需方有权拒绝付款(如已付款,应订明退款退货办法),但须先行办理收货手续,并代为保管和立即通知供方,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由供方负责,如经供方要求代为处理,并须负责迅速处理,以免造成更大损失,其处理方法由双方协商决定。

      4.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预先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

     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方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纠纷,签订合同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或申请

     仲裁机构仲裁的解决)

      第十四条 合同执行期间,如因故不能履行或需要修改,必须经双方同意,并互相换文或另订合同,方为有效。

      需方:

     (盖章)

     供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

      开户银行及帐号: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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