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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合同模版【8套】合同协议

    时间:2020-08-04 11:53:17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模版 保险合同 协议

     终身寿险计划基本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

      本保险合同(简称本合同)所载的保险合同概要、条款、声明、批注、人身保险要保书(简称要保书)、恢复保险合同效力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如适用者)、附加保险合同及其它约定书,都是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合同内任何条款的更改、修订或删除,须经“本公司”的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代表“本公司”签署并附以批注,方为有效。

     第二条名词定义

      一、保证现金价值:是指“保险合同概要”上的“保证价值表”所列的同一名称的金额。

     二、保险合同周年日:是指根据“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 起开始的周年日期。

     三、贷款利息:是指保险合同内任何贷款的利息,此利息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复息计算。最高幅度不能超过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百分之十。

     四、利息:是指补缴保险费以及身故赔偿金额的利息,“本公司”根据在当年度商业银行所定的二年期储蓄存款的月利率复息计算。

     五、未到期保险费的现值:是指一次性预付保险费中的所有未到期保险费及其累计利息。计算利息的年复利率与“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计算一次性预付保险费

     的利率相同。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开始及每期保险费的缴付

      “本公司”自“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对被保险人履行应负的保险责任。

     每期保险费,应按照“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缴费方式,向“本公司”缴费, 直至“缴费期满日”止。

     第四条宽限期

      除首期保险费外,每期保险费到期日起六十天内为“宽限期”。在“宽限期” 内,本合同仍然有效。

     除根据本合同第九条“不可剥夺之权益”第二条条款的规定来处理外,逾“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本合同即失效,而“本公司”对本合同的一切责任亦告终止。

     第五条恢复保险合同效力

      自本合同失效日起两年内,投保人可向“本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恢复本合同效力(简称复效)。但投保人须向“本公司”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并获得“本公司”接受,及将所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贷款和“贷款利息”,一次性缴清后,本合同即恢复效力。

     本条款并不适用于根据本合同第八条“退保”条款,已作退保的保险合同。

     第六条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将以足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本合同时,应将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实足年龄和性别在“要保书”上填明,若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来处理:

     一、如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和性别,而需收取较高的保险费,“本公司”将按原缴保险费及应缴保险费的比例减少利益给付。

     若投保人向“本公司”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经“本公司”批准,并将保险费差额的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缴清,经“本公司”核准后,本合同即恢复提供原有保险合同的所有保障。

     二、如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和性别,而需收取较低的保险费,“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溢缴部分的保险费予投保人,而原有保险合同的保障则维持不变。

     三、如根据“本公司”的承保规则,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和性别,被保险人是属于不能承保者,“本公司”将无息全数退还已缴付的保险费予投保人,“本公司”并视本合同从未生效。但是自本合同签发之日起逾二年者,将参照本条款第六条的第一或第二项处理。

     第七条受益人

      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另有声明外,若受益人超过一位以上,各受益人将平均分享本合同的“身故利益给付”。若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逝世,其权益则归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所有。

     第八条保险合同的解除与退保

     在保险合同签收日后十四天内,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保险合同“解除”申请,“本公司”将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曾经“本公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退保”申请。在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前,“本公司”将退还已缴付保险费的百分之廿五予投保人。在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以后,“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扣除所欠缴的保险费、保险合同贷款及“贷款利息”后的余额,给付予投保人。

     若投保人的缴费方式为“一次性预付保险费”、在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前,“本公司”将退还首年度保险费的百分之二十五以及“未到期保险费的现值” 予投保人,在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以后,“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以及“未到期保险费的现值”予投保人。

     “退保”后,本合同即失效,而“本公司”对本合同的一切责任亦告终止。第九条不可剥夺之权益 一、不可剥夺之权益的选择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已具有“保证现金价值”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作出退保选择,“本公司”将根据本合同内的第八条“退保”条款的规定来处理。

     二、自动不可剥夺之权益若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缴缴保险费,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作出上述“不可剥夺之权益的选择”,“本公司”将自动采用下列“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方法处理本合同:

     (1)

     无论以哪一种方式缴付保险费,如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在扣除所欠缴的保险费、保险合同贷款及“贷款利息”后,仍足以缴付当时到期的保险费,

     “本公司”将自动贷款代为垫缴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2)

     若本合同当时所剩余的“保证现金价值”,不足以垫缴当时到期的月缴保险费,本合同即失效,而“本公司”对本合同的一切责任亦告终止。但本合同内的第五条“恢复保险合同效力”条款,仍然适用。

     第十条保险合同贷款

      若本合同已具有“保证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贷款,但该贷款的金额,不可超过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在扣除所欠缴的保险费、保险合同贷款和“贷款利息”的余额后的百分之七十。此外,每次贷款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一百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合同贷款”可随时全数或部分摊还本息。

      若累积的贷款金额和“贷款利息”相等于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时,本合同即失效,而“本公司”对本合同的一切责任亦告终止。但本合同第五条“恢复保险合同效力”条款,仍然适用。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权益的转让

      在被保险人身故之前,本合同的一切未被转让他人的权益,为投保人独有。任何权益的转让均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及“本公司”批注后,方为有效。

     上述任何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第十二条告知义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申请投保本合同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如实说明, 如有故意隐匿、遗漏或有不实的声明,而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不负任何给付责任。

     第十三条货币及适用法律第十四条除外责任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由于下列的任何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皆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以内,“本公司”不负任何给付责任。

     一、自本合同签发日起两年内(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不论在任何精神状况下,被保险人自杀身亡,“本公司”只给付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予受益人;

     二、骚动、内乱或暴动;

      三、被保险人触犯刑法、拒捕或越狱以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致死,“本公司” 只给付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予受益人;

     四、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本公司”只给付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予其法定继承人;

     五、被保险人驾驶无照或法律禁止的机动交通工具及无照或酒后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被确诊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期间所患疾病;

     七、原子、核子和化学武器或装置、核游离辐射、核燃料或其燃烧后产生的废料所致辐射的污染。

     第十五条索赔申请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索赔申请时,投保人、受益人或其委托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之后,投保人、受益人或其委托人应尽快递交“本公司”要求的所赔文件。

     若发生身故利益索赔申请时,除有关法律、法规不允许外,“本公司”将保留进行验尸的权利,而所需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灿烂人生”终身寿险计划基本利益保障条款

      本合同是一份缴费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二十五年或三十年的终身寿险计划, 本合同提供的利益保障如下:

     第一条身故利益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接到被保险人身故的证明,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保障责任范围以内,“本公司”将赔付身故赔偿金额及其“利息”予受益人。如身故发生在缴费期内,“本公司”还将从其身故之日起按日比例无息退还该年度未期满的的保险费予投保人。“本公司”对本合同的一切责任亦告终止。若缴费方式为一次性预付保险费,则“本公司”亦将退还“未到期保险费的现值”予投保人。

     身故赔偿金额为“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保险金额”,扣除所欠缴的保险

     费、保险合同贷款和“贷款利息”后的余额。身故赔偿金额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以一年为限。

     对于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天至四足岁期间发生的身故,其身故利益给付将按以下比例计算:

     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给付金额占保险金额的百分比满六十天但不足一足岁20% 满一足岁但不足二足岁40%满二足岁但不足三足岁60%满三足岁但不足四足岁80%满四足岁或以上100%第二条生存期满利益给付

     若本合同在被保险人生存至一百足岁时的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支付期满利益予被保险人,此期满利益金额为“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保险金额”,在扣除保险合同贷款和“贷款利息”后的余额。

     附加生存利益保障条款

      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的订立及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简称本附约)是“灿烂人生”终身寿险计划(简称主契约)

     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主契约的条款适用于本附约,若主契约与本附约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约为准。

     本附约的保险费及保险利益将被并入主契约的保险费及现金价值表内,成为主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现金利益给付

      若本合同在缴费期满日的“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然有效且被保险人仍然生存,

     “本公司”将支付现金利益给付予被保险人,此现金利益给付为“保险合同概要” 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一百十。

     届时被保险人需填写并递交“本公司”的“现金利益给付选择申请表”。被保险人可从下列“现金利益给付”方式中选择一项,利益给付即为“保险合同概要” 第4-2页上所载的相应金额:

     选择一:一次性领取现金利益给付:

      此一次性现金利益给付总额为“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现金利益给付及其累积利息,此利息根据“本公司”所定的实际年利率而计算。

     选择二:十年或二十年期“固定年金”利益给付:

      被保险人分十年或二十年每月领取“固定年金”,直至年金给付的年期期满为止。

     选择三:“终身年金”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年龄介于五十足岁七十足岁间,被保险人可选择领取终身年金利益给付。终身年金利益给付保证期为十年,若十年后被保险人仍然生存,则可继续每月领取年金直至身故为止。

     第三条年金受领人

      年金受领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变更。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仍有可领年金,此剩余年金利益将按期给付予“现金利益

     给付选择申请表”上所指定的年金受领人。

     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一条为因自行车行驶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能得到经济补偿,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条凡经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并核发车辆驾驶执照牌号及完税凭证的自行车,均可参加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与赔偿限额

     第三条保险自行车行驶在本市道路上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其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

      责任免除

     第四条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负赔偿责任:

     一、保险自行车全车或其零部件及车上所载物品的损失或失窃;

     二、使用自行车时带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允许的情况除外)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使用自行车者及携带人员的人身伤亡;

     四、使用自行车者的故意或违法行为;

     五、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造成的各项间接损失及费用;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期限

     第五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续保, 另办手续,中途不办理退保。

      保险费

     第六条全年保险费为人民币5元整。

     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单的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八条被保险人应做好保险自行车的维护保养工作,使自行车保持适合正常行驶状态。

      第九条被保险人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应采取合理抢救保护措施,并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条被保险人不履行上述条款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有效的保险单、事故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调解书或法院裁决书、有关费用单证、损失清单及有关医院伤残证明,以及保险人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证明。保险人应当迅速进行审核,并根据保险责任在赔偿限额内及时赔付。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如有虚报或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经查明后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保险金。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费用,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保险人只负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事故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自行处理。

      第十五条为增强被保险人的交通安全责任心,每次第三者责任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50元整。

      第十六条保险人对每一事故均为一次性赔付结案,一经赔付,该次事故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不再负责。

      第十七条每次事故处理并赔付后,保险单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应于六个月内提交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从保险人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金之日起一年内办理保险金领取手续。

      争议处理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申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1.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 10% 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 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3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结婚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结婚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 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5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10年、15年和20年3种,投保人投保时可选择其中1种。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基准,按以下公式确定各保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0.05×保单年度数);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如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医疗、结婚津贴及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 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 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 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 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 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 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 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

     请给付保险金:

      1.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 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 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组织检查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5. 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四、特定手术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 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 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手术证明;

      5. 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五、结婚津贴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 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 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 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须提供结婚证明。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 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 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 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须提供准生证明和出生证明。

      七、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八、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 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九、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十、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及生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自约定的领取保险金时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其他保险金的请求权,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 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第十一条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条 减额交清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合同已持续有效达1年以上并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所具有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费, 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办理减额交清后,第二条“结婚津贴保险金”及“子女教育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前项所称“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是指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净额。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计算)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 保单利差的计算及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且于每一保单年度末,若该保单年度“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

     存款利率”大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本公司以二者之差乘以“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计算保单利差。

     前项所称“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是指该保单年度每月第一个营业日人民银行2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之简单算术平均值。

     前述保单利差,本公司以投保人投保时所选择的下列两种方式之一给付:

     一、抵交保险费,但交费期满后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二、储存生息:以各保单年度“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依复利方式计息, 累积至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投保人如于投保时未选择保单利差的给付方式,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投保人可于合同有效期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前项给付方式。本公司应每年将保单利差的有关资料以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十六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公司规定利率计算), 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七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10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经本公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 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 解除合同申请书;

      4. 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除第一项规定外,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 按( )项办法解决:(1)通过仲裁解决;(2)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一条 释义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保险金额]:指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指非由疾病引起的、外来的、突然的、被保险人无法预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癌症(癌)]:指以不可控制的恶性细胞生长和扩散以及组织浸润为特征,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公布的“疾病和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之疾病,

     但不包括恶性细胞原位无浸润的恶性肿瘤(原位无浸润即指恶性肿瘤细胞未穿透基底膜进入基底膜以下组织)以及皮肤癌(除恶性黑色素瘤)。

     [爱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

      [爱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上一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与本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的简单算术平均值。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年复利5.0%。

     [本公司规定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之较大者”+2.0%计算。

     [手续费]: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健康告知书, 复效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 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二条:凡出生满一个月至年满十四周岁、身体健康、发育正常的婴、少儿, 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父母或有法定抚养关系(限年龄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政党工作和劳动)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保险一份或多份。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三条:本条款有下列保险责任,投保人可按附表一的组合,选择下列投保项目:

     (一)

     被保险人在初中、高中教育金领取期(12、13、14、15、16、17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内生存,本公司分六年给付初中、高中教育金,每年每份500元。12岁、

     13岁、14岁投保的被保险人,只能从15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高中教育金, 领取三年,每年每份500元 。选择费率序号 投保的被保险人除外; (二)

     被保险人在大学教育金领取期(18、19、20、21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内生存,本公司分四年给付大学教育金,每年每份1000元,选择费率序号 投保的被保险人除外; (三)

     被保险人生存至22岁时,本公司一次性给付婚嫁金,给付金额详见附表一; (四)

     被保险人生存达到养老金的领取年龄(男60岁,女55岁合同生效对应日)

     时,可逐月领取养老金,直到身故。每份养老金月领取标准详见附表一。选择费率序号 、 投保的被保险人除外; (五)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时起至终身,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或在保险单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一次性给付终身人寿保险金,每份给付金额详见附表一; (六)

     被保险人生存至30岁时,本公司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父母10000元的祝寿金(此项责任只限选择费率序号 投保的被保险人。详见附表一。)

     第四条 若投保人在保险缴费期内,因意外事故死亡,或在保险单生效日起180 天后,因疾病身故,被保险人可免缴纳未缴尚未缴付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12岁至22岁期间,按合同约定每少领500元给付金时,还可增养老金的月领标准,增加标准详见附表三。

     第四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对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

     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

     (三)

     战争、军事行动及动乱;

     (四)

     核辐射、核污染;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其他违章驾驶;

     (六)

     被保险人患有性病、爱滋病;

     (七)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项。

     发生以上第(一)类情况,本公司不退还所缴的保险费,其它情况本公司按退保处理。

      第五章 保险合同生效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支付第一期保险费,并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开始生效 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六章 保险期限

     第八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限分别为保险缴费期、约定保险金领取期及终身保障期:

     (一)

     缴费期:从第一次缴纳保险费时起至二十二周风韵 合同生效对应日前一天止。

     (二)

     领取期:自被保险人年满十二岁合同生效对应日起至终身,分别有初中、高中教育金领取期、大学教育金领取期,婚嫁金领取期、父母祝寿金领取期和养老金领取期五种,供投保人选择投保(12岁、13岁、14岁投保的被保险人,无初中教育金)。

     (三)

     终身保障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第七章 保险费

     第九条 本保险的保险费,采取年缴保费方式,按份及投保人选择的费率档次, 分别计算(详见附表二)。每期保险费的缴费期限为生效日每年所对应月的1号至月底。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领和给付

     第十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保险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凭保险单、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最后一次缴费收据向本公司申请领取约定的保险金。本公司经审核后向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给付约定的保险金。

     第十一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遇节假日顺延),否则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应由受益人承担,本公司可在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其受益

     人凭保险单,受益人的身份证件、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最后一次缴费收据及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有关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本公司经立案、审核无误后,可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

     第十三条 如果有欠缴保险费的情况,本公司全付保险金时,扣除欠缴的保险费。第十四条 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被保险人成年后,凤保人指定或变 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 ,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示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自其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章 效力中止、效力恢复

     第十七条 自每期保险费缴费期限结束的次日起,三十日内为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限。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限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限内,投保人仍未缴付保险费,自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限结束的次日起,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投保人不愿继续缴纳保险费,可申请退保。本

     公司按附表四给付退保金。已进入领取期的保险合同,不办理退保手续。

     第十九条 自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如果被保险人身体健康,并能正常生活和学习,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由投保人补缴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和相应利息(按失效期间人民银行规定的五年定期储蓄利率计算), 并提交被保险人健康告知书,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可以恢复保险单效力。复效后180 天内的病亡,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自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本公司与投保人未达成协议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章 告 知

     第二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因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少于应缴的保险费,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缴保险费与应缴保险费比例支付。第二十八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的保险费多于 应付的保险费,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二章 其 它

     第二十九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

      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十六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

      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 止]

     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七条[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恢复。

     第八条[合同终止]

      投保人不愿继续保险,可申请终止本合同;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 本公司与投保人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投保人凭保险单、身份证

     件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办理终止本合同手续。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 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约定现金价值。合同终止给付时,本公司扣除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第九条[告知义务]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据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日后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延误的除外。

     第十二条[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按身故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还,受益人应将领取的保险金在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受益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出具保险单、身份证件、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和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本公司如认为必要,可以对被保险人的身体进行检验,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二、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保险单、身份证件、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

     第十四条[责任免除]

      对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罹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

     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犯罪、殴斗或酒醉行为;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的自杀、故意自伤身体;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或感染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十五条[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

     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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