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范文大全 古典文学 职场知识 中国文学 公文书信 外国名著 寓言童话 百家讲坛 散文/诗歌 美文欣赏 礼仪知识 民俗风情
  • 范文大全
  • 古典文学
  • 职场知识
  • 中国文学
  • 公文书信
  • 外国名著
  • 寓言童话
  • 百家讲坛
  • 散文/诗歌
  • 美文欣赏
  • 礼仪知识
  • 民俗风情
  • 谜语大全
  • 名言警句
  • 党建党课: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时间:2020-08-07 11:47:37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党课 工作条例 基层组织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是新时代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的基本遵循。

     《条例》制定 的背景和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规范完善党内选举制度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有力推动了基层党组织建设。目前,全国有 460 多万个基层党组织,广泛分布在各领域各方面,量大面广、层级不同、类型多样,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随着形势发展变化,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挑战,需要重新制定《条例》。根据党中央部署,中央组织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扎实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做好《条例》制定工作。

     《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规范基层党组织选举,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遵循的主要原则

     我们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特别是对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规范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提出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在《条例》制定过程中,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二是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组织领导把关作用,严肃纪律要求。三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对党员的教育引导作用。四是坚持与其他党内法规相衔接,体现党内法规的严密性。五是坚持贴近基层实际,增强针对性和操作性。

     《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条例》共 7 章 41 条,主要包括:第一章“总则”,明确《条例》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等,强调深入贯彻习近

     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第二章“代表的产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代会代表选举工作的有效经验,对代表名额分配、资格条件、产生程序等作出规定。第三章“委员会的产生”,重点对不同领域、类型和层级党的基层组织的委员资格条件提出原则性要求,强调发挥上级党组织领导把关作用。第四章“选举的实施”,主要就会议条件、候选人介绍、选举有效及有效票界定、报告得票情况等作出规定。第五章“呈报审批”,对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请示、人事安排方案请示和选举结果报批等作出规定。第六章“纪律和监督”,强调严肃基层党组织选举纪律,明确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巡察监督工作内容。第七章“附则”,明确解释权归属等。

      《条例》既深入贯彻党中央最新精神,又积极回应基层实践需求;既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相统一,又坚持求解思维、优解思维,提出务实管用的措施;既注意总结固化以往成熟做法,又注重发挥制度效能,充分体现指导性、针对性和操作性。

     贯彻 落实 《条例》 的 要求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条例》落到实处。要认真抓好《条例》宣传解读和学习培训,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条例》内容逐条 学习解读。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2020 年 6 月 29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20 年7 月 13 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提升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设立的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含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以及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如需延期或者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当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

      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一般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 500 名以上或者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第六条 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代表的产生

      第七条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的能力,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第八条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 100 名至 200 名,最多不超过 300 名。具体名额由召集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所辖党组织数量、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优化代表结构,确保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比例。

      大型国有企业、高等学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其二级企业、直属单位党组织隶属其他地方或者单位党组织,且党员人数较多的,可以适当分配一定代表名额。

      第九条 代表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 20%。

      第十条 代表产生的主要程序是:

     (一)从党支部开始推荐提名。根据多数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

      (二)选举单位就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与上级党组织沟通,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采取适当方式加强审核把关,可以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三)选举单位研究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查。

      (四)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

      第十一条 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当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

     委员会的产生

      第十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不同领域、不同类型和不同层级党的基层组织,其委员候选人的条件,根据党中央精神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

      第十三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 20%。

      第十四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会,其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 1 至 2 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一般应当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九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二十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党支部书记主持。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者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

     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 1 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 1 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者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者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代表和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照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者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当将投票人数、发出选票数和收回选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报告被选举人的得票数。

      第二十七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当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八条 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正式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或者大会主席团决定,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三十条 被选举人得票情况,包括得赞成票、不赞成票、弃权票和另选他人等,预选时由监票人向上届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报告,正式选举时由监票人向选举人报告。

      第三十一条 当选人名单由会议主持人向选举人宣布。

      当选的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其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当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其名单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第五章

     呈报审批

      第三十二条 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召开党员大会的,一般提前 1 个月报批;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一般提前 4 个月报批。

      第三十三条 新一届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一般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 1 个月前,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三十四条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

     律以及换届工作纪律要求,强化制度意识、严格制度执行、维护制度权威,引导党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保证选举工作平稳有序。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禁拉帮结派、拉票贿选、跑风漏气等非组织行为,严防黑恶势力、宗族势力、宗教势力干扰破坏选举,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选举工作风清气正。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及其组织部门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巡察监督工作内容。

      第三十七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有关党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选举单位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办法,经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精神作出规定。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 年 6 月27 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出版座谈会发言摘编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会同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中国外文局,组织精干力量,坚持认真扎实、精益求精、守正创新、严谨细致,高质量、高标准做好编辑工作。第三卷出版发行以来,在国内外引起强烈反响,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争相学习阅读,兴起了新一轮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热潮。研读这部重要著作,我们更加深刻感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通理论和实践、贯通历史和现实、贯通国际和国内,在指引中国发展、影响当今世界中放射出更加灿烂的真理光芒。

     第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立足中国、引领时代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21 世纪马克思主义。马克思指出,任何科学的理论,“都是自己时代的精神上的精华”。当代中国正经历着我国历史上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也正在进行着人类历史上最为宏大而独特的实践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是一个需要理论而且一定能够产生理论的时代,是一个需要思想而且一定能够产生思想的时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就是用历史唯

     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观察时代、解读时代、引领时代的 21世纪中国马克思主义。这一重要思想,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坚持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系统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重大时代课题,形成了系统完备、逻辑严密、内涵丰富、博大精深的科学体系。这一重要思想贯通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贯通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领域各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开创性、引领性、战略性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以全新的视野深化了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为发展马克思主义作出了原创性贡献,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提供了思想之旗、精神之魂。研读《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能够帮助我们更加深入学习掌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体系,加深对党的十九大以来科学理论新发展新内容的理解和认识,进一步增强学思想、悟思想、用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第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进行“两个革命”、创造“两个奇迹”的行动指南。我们党的科学理论是行动的理论、实践的理论。实践性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区别于其他理论的显著特征,也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思想的鲜明品格。这一重要思想着眼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战略谋划和战略部署,为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了科学的路线图和方法论。研读《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我们深深感到,这一重要思想始终坚持实践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既讲是什么、为什么,又讲怎么看、怎么办,既阐明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伟大社会革命的方针方略,又对把党的自我革命推向深入提出明确要求;既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作了深刻阐述,又明确了完善和发展我国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的重大制度安排;既阐明了新的发展理念,又对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重大决策部署;既阐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原则,又对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出明确要求;既对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作了阐述,又对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作出系统政策指导。这一切无不彰显着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方法论的高度统一,体现着知行合一、实践第一的内在品格。正是在这一重要思想指引下,我们党团结带领全体人民进行伟大社会革命与伟大自我革命,沉着应对国内外风险挑战明显增多的复杂局面,办成许多大事要事、解决许多急事难事,创造了世所罕见的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现在,全面小康、脱贫攻坚胜利在望,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即将圆满实现,我们即将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第二个百

     年奋斗目标的新征程。在新时代实现党和人民奋斗目标,必须更加坚定自觉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总指引、总遵循,贯穿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

     第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为携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的中国智慧、中国方案。当前,世界格局加速演变的特征更趋明显,特别是在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下,我们面对的是一个更加不稳定不确定的世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立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着眼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洞察世界风云变幻,引领时代发展潮流,对人类发展重大问题作出一系列睿智思考、提出许多独特创见,为应对全球共同挑战、共同问题提供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维护人类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作出了重要贡献。《习近平谈治国理政》之所以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根本原因就在于,这一重要思想牢牢占据人类文明制高点、人类道义制高点,为解决世界问题提供了一整套管用有效的理念方案。现在,携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得到世界广泛认同,“一带一路”建设惠及沿线各国人民,平等互鉴对话包容的文明观引起各国强烈共鸣,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为破解治理、信任、和平、发展“四大赤字”提供了有效思路。特别是在

     全球抗疫斗争中,中国倡导共同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尽己所能为有需要的国家提供大量支持和帮助,为加强全球抗疫合作推出一系列重大举措,赢得国际社会高度评价和广泛赞誉。实践充分证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促进人类和平与发展、建设更加美好的世界提供了鲜明旗帜,指明了前进方向。

     下一步,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学好用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坚持不懈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人心、落地生根。一是健全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全党、教育人民工作体系,把第三卷与第一卷、第二卷贯通起来,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为龙头,持之以恒抓好全党全社会理论学习。二是紧紧围绕深化转化加强研究阐释,充分发挥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院)等的作用,为党的创新理论提供坚实学理支撑。三是组织编写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读物,建好用好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县级融媒体中心、“学习强国”学习平台,创新推动党的科学理论“飞入寻常百姓家”。

    • 范文大全
    • 职场知识
    • 精美散文
    • 名著
    • 讲坛
    • 诗歌
    • 礼仪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