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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1-05-06 00:03:14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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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全国社保基金)投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行为(以下简称境外投资),防范和化解全国社保基金投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 本文内容:

    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

    ;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全国社保基金)投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行为(以下简称境外投资),防范和化解全国社保基金投资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安全、稳健原则。

    第三条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制定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运作的有关政策,对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按照各自职能对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相关事宜进行监督。

    第二章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

    第五条

    社保基金会需委托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境外投资管理人实施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

    第六条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财务稳健,资信良好,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经营资产管理业务达6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

    (三)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要求;

    (四)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五)近3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六)在中国境外设立并登记注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和金融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机构与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第七条

    社保基金会应参照国际通行原则,组织评选和确定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评选结果应在评选结束后10日内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证监会和外汇局报告。

    第八条

    社保基金会应与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合同除应符合一般委托经营的惯例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合同文字以中文为准,但根据合同需要、市场实务或惯例需以外文为准的,应附中文译本;

    (二)明确受托人应遵循利益回避的原则;

    (三)明确受托人应负的责任和忠实义务;

    (四)明确对投资品种或者工具的限制;

    (五)明确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总金额的限制;

    (六)明确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比例的限制;

    (七)明确受托全国社保基金净资产价值及收益率的计算方式;

    (八)明确社保基金会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全国社保基金资产进行审计;

    九)明确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有关事项;

    (十)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社保基金会签订全国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前,需由执业5年以上的专业律师出具无保留法律意见。

    社保基金会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全国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连同法律意见书报告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证监会和外汇局

    第三章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人

    第九条

    社保基金会需委托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业务。

    第十条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不少于5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或托管资产规模不少于500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

    (二)国际公认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在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

    (三)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四)具备安全、高效的结算和交割能力;

    (五)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安全防范设施以及与全国社保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近3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八)在中国境外设立并登记注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和金融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机构与银监会已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第十一条

    社保基金会应参照国际通行原则,组织评选和确定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人。评选结果应在评选结束后10日内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报告。

    第十二条

    社保基金会应与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人签订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合同,托管合同除应符合一般托管合同的惯例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合同文字以中文为准,但根据合同需要、市场实务或惯例需要以外文为准的,应附中文译本;

    (二)明确托管人应负的责任和忠实义务;

    (三)明确社保基金会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全国社保基金资产进行审计;

    (四)明确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有关事项;

    (五)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社保基金会签订全国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托管合同前,需由执业5年以上的专业律师出具无保留法律意见。

    社保基金会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全国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托管合同连同法律意见书报告财政部、劳动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

    第十三条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人应就下列事项向社保基金会作出书面承诺:

    (一)遵守本规定第五章二十二、二十三条关于全国社保基金境外外汇资金账户收支范围的规定;

    二)履行本规定第五章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

    (三)监督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投资运作,发现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违反本规定第五章第二十二、二十三条有关全国社保基金外汇资金账户收支范围规定的,应及时向社保基金会和外汇局报告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人无正当理由违反前述义务,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和外汇局可建议社保基金会解除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合同。

    第四章

    全国社保基金的境外投资

    第十四条

    全国社保基金投资境外的资金来源为以外汇形式上缴的境外国有股减持所得。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的比例,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全国社保基金总资产的20%。

    第十五条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限于下列投资品种或者工具:

    (一)银行存款;

    (二)外国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外国机构债券和外国公司债券;

    (三)中国政府或者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

    (四)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货币市场产品;

    (五)股票;

    (六)基金;

    (七)掉期、远期等衍生金融工具;

    (八)财政部会同劳动保障部批准的其他投资品种或工具。

    第(一)项所称银行是指境外中资银行和国际公认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在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外国银行。

    第(二)项所称债券是指国际公认评级机构对其评级在BBB级或者相当于BBB级以上的债券。

    第(四)项所称货币市场产品是指国际公认评级机构对其评级在AAA级或者相当于AAA级的货币市场产品。

    第(五)项所称股票是指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第(六)项所称基金是指证券市场公开发行的基金,基金投资范围需符合本条关于其他投资品种或者工具的规定。

    第(七)项所称掉期、远期等衍生金融工具是指金融市场上流通的衍生金融工具。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衍生金融工具仅限于风险管理需要,严禁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第十六条

    单个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全国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投资于一家机构发行的单只证券和基金不得超过该证券和基金份额的10%,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其管理的全国社保基金境外委托资产总值的20%。

    下列情形,不受前款规定比例的限制:

    (一)社保基金会委托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以机构投资者身份参与境外上市配售以及定向配售的;

    (二)社保基金会将其持有股票委托给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投资运作的。

    第十七条

    根据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运作情况,财政部会同劳动保障部可对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品种和比例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社保基金会应按照分散化原则委托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投资运作。

    社保基金会委托单个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管理的资产,不得超过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委托资产总值的50%。

    第十九条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费和托管费应参照国际同类产品费用标准确定,并报告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第五章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

    第二十条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社保基金会应参照国际惯例以及境外投资需要,在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人处开立全国社保基金境外外汇资金账户。外汇资金账户开立后5个工作日内,社保基金会应将开户情况向外汇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外汇资金账户的收入范围是:

    (一)从境内外汇存款账户汇入的资金;

    (二)出售投资产品所获资金;

    (三)境外投资收益;

    (四)境外投资相关收入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三条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外汇资金账户的支出范围是:

    (一)汇回境内外汇存款账户的资金;

    (二)买入投资产品支付的资金;

    (三)境外投资相关支出(含相关税费)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条

    社保基金会汇出、汇入本金或收益超过5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外汇局备案。

    经国务院批准,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要求社保基金会调整汇出、汇入外汇本金或收益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

    社保基金会应在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合同中要求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人向外汇局报送下列相关信息:

    (一)社保基金会汇出、汇入外汇资金后两个工作日内,报告资金汇出、汇入情况;

    (二)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月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有关情况;

    (三)每个会计年度初始3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有关会计报表。

    本条所称工作日以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工作日为准。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社保基金会应对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和托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按季度、半年、年定期向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报告有关情况。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发生重大事件,社保基金会应立即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和外汇局报告。

    第二十七条

    社保基金会应将境外委托资产纳入全国社保基金总资产统一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披露和报告。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和外汇局有权要求社保基金会提供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有关情况的报告,对于社保基金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各自职能,责令其改正,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全国社保基金投资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篇2:投资管理办法11337

    投资管理办法11337 本文关键词:管理办法,投资

    投资管理办法11337 本文简介:YYY市XXXX经营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股东职责,引导和规范投资行为,加强投资管理,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YYY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YYY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渝国资发[2017]5

    投资管理办法11337 本文内容:

    YYY市XXXX经营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股东职责,引导和规范投资行为,加强投资管理,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YYY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YYY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渝国资发[2017]5号)、《关于印发YYY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的通知》(渝国资[2017]163号)等法律法规及YYY市XXXX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XXXX公司”)《与所属二级企业权责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XXXX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和实质控制的各级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第三条

    市XXXX公司是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直接出资和监管的一级企业。

    市XXXX公司直接持股的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的企业为“二级企业”。YYY德丰环境有限公司控股的YYY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YYY五峰环境集团有限公司视同二级企业。

    二级企业直接持股的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的企业为三级企业,依次类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市XXXX公司及所属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

    股权投资包括新设企业、股权并购、对被投资企业增资等行为。

    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固定资产购置等投资事项,办公用固定资产购建除外。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企业按照其公司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公司章程应明确重大投资项目标准,原则上应当包括:

    市XXXX公司为投资主体的,股权投资和单项投资额大于本企业上一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1%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

    所属企业为投资主体的,本办法“所属企业投资负面清单”中监管类、管控类投资项目应当纳入二级企业重大投资项目范围(非全资企业从其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或市XXXX公司确认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新业务是指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或市XXXX公司确认的新兴产业投资业务。

    第七条

    投资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企业章程及本办法和负面清单的规定。

    (二)优化资本投向。企业投资应符合国家及YYY市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及企业发展战略,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从不具优势的完全竞争性领域有序退出。严格控制主业和新业务之外的投资,严格控制管理层级,原则上不再设立管理层级超过三级的企业。

    (三)

    规范投资行为。企业投资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完善内部议事决策规则,明确投资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与其他股东合资的,应坚持股东同步对等出资原则,不得变相为其他股东垫资,不得为其他股东出资提供借款或担保,不得将国有股权委托其他股东代持或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对需要向被投资企业提供借款和融资担保的,应严格遵守按出资比例分担原则(为所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担保除外)。

    (四)

    提高投资回报。企业投资规模应当与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负债水平、管理水平、行业经验和抗风险能力相适应,不得因投资大幅推高资产负债率水平。商业性重大投资项目投资预期收益不低于五年期国债利率,应当积极引入社会各类资本参与。国有股东应及时收取国有股所分红利。

    (五)维护资本安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事前风险评估、论证和预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理,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风险。建立和完善投资项目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维护国有资本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八条

    投资企业为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

    第二章

    投资管理职责

    第九条

    市XXXX公司投资管理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投资活动;

    (二)按照市国资委规定履行投资管理职责;

    (三)审核二级企业战略发展规划、五年规划及年度投资计划;

    (四)制订发布所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五)指导二级企业投资制度建设;

    (六)开展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及审计;

    (七)向二级企业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按照本办法、市XXXX公司《股权投资权益管理办法》及《委派人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上述委派人员进行履职管理、评价和考核。

    (八)对违规投资进行责任追究;

    (九)其他投资管理职责。

    第十条

    二级企业投资管理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投资活动;

    (二)制订、完善本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三)编制战略发展规划、五年规划及年度投资计划,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报送;

    (四)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投资项目进行论证,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五)其他投资管理职责。

    三级及以下所属企业投资管理职责:

    (一)制订本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并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报送;

    (二)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投资项目进行论证,严格按照决策实施投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其他投资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市XXXX公司为投资主体的投资项目或需由市XXXX公司审核的所属企业投资事项,各部门应履行下述职责:

    (一)投资与权益管理部是股权类投资管理的主办部门,负责股权投资计划编制或审核、股权投资项目实施、股权类资产权益管理和委派人员履职管理等。

    (二)运行与技术管理部是固定资产类投资管理的主办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编制或审核、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PPP投资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开展或审核投资项目业务尽职调查,进行技术运营分析和风险控制等。

    (三)计划与财务部是固定资产购置的主办部门,并负责开展或审核投资项目财务尽职调查、财务测算、审计评估管理、投资项目资金筹措、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管理等;

    (四)法务审计部负责开展或审核投资项目法务尽职调查,进行法律文本及合规审核、风险审查和控制等;

    (五)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或审核人力资源尽职调查,二级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委派人员的选拔及薪酬、考核等;

    (六)审计管理部门负责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等。

    (七)董事办负责投资项目后评价、战略规划等。

    第三章

    投资监督体系建设

    第十二条

    市XXXX公司根据国家、市政府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市国资委投资管理办法和负面清单,制订并发布所属企业投资负面清单。

    第十三条

    市XXXX公司所属各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经核定的主业和新业务范围,结合本企业实际,确定本企业的投资领域、投资目标、投资规模。

    第十四条

    二级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五)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六)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七)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八)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九)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二级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经本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市XXXX公司备案。

    第十五条

    市XXXX公司及二级企业应当通过市国资委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分别对市XXXX公司、各级所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程全面地动态监控,加强投资信息统计及分析处理,为投资决策和管理提供决策支撑。

    第十六条

    市XXXX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做好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联通和信息报送工作,按期填报公司投资计划、投资完成情况、变动情况,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等投资信息。

    所属企业报送文件和材料,应当同时通过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电子版信息。

    第四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一节

    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

    市XXXX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规划、主业和新业务范围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企业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

    市XXXX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全部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八条

    市XXXX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备案。二级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公司备案。

    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目的;

    (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投资结构分析;

    (四)投资资金来源;

    (五)重大投资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实施主体、股权结构、资金来源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依据国有资本布局导向和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市国资委向市XXXX公司反馈书面意见。市XXXX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根据市国资委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作出修改,二级企业将修改后的年度投资计划重新报市XXXX公司备案。

    所属企业因重大投资项目需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追加调整的,应当重新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二级企业应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经市XXXX公司审核汇总后,重新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节

    投资可行性研究

    第二十条

    所属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确定的主业和新业务范围,选择、确定投资项目,组织做好投资项目的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研究论证,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运营、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必要时选聘具有相应资质、专业经验和良好信誉的法律、财务、评估等中介机构参与论证。

    第二十一条

    对于股权类投资项目,应当开展必要的业务(包括技术、市场、运营、人力等)、财务、法律等方面的尽职调查。投资相关方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非货币性资产为出资进行投资,应当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投资合同或协议应明确投资企业提名或委派的董事、监事人数,且应当与出资比例大致相当,并明确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推荐或聘任方式。

    股权并购类投资应当对标的企业开展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价值分析,以资产评估值为参考确定股权并购价格,有特殊目的的,可考虑资源优势、协同效应、发展前景、市盈率等因素适当溢价。同时应就期间损益、职工安置、或有债务处理等事项作出明确安排。

    第二十二条

    拟与非国有资本共同出资设立新公司的,原则上应先通过市国资委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媒体、互联网等渠道广泛发布信息,公开征集意向合作方。在综合考虑投资主体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社会评价等因素的基础上择优选取合作方,并与合作方通过章程或协议(合同),就法人治理结构、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风险管控、后续投资的资金安排、利润分配等做出明确约定,明确各方的责权利,其中涉及后续固定资产投资的,合资公司注册资本金原则上应达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要求。

    征集涉及公共资源配置特许经营权意向合作方的,必须公开征集意向合作方。

    第三节

    投资决策权限

    第二十三条

    市XXXX公司及所属企业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本办法和授权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的,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批准或办理投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市XXXX公司的投资项目,按照市XXXX公司的公司章程及市国资委出台的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及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二十五条

    市XXXX公司的投资项目,决策权限如下:

    (一)市XXXX公司不得投资市国资委“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中的禁止类投资项目;

    (二)市XXXX公司投资以下项目应由市XXXX公司董事会决策:

    1.市国资委“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中需履行市国资委出资人把关程序的“监管类”投资项目;

    2.市XXXX公司的重大投资项目;

    3.董事长认为需要提请董事会决定的投资项目。

    (三)市XXXX公司投资除应当由董事会决策外的其他投资项目,由市XXXX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策。

    第二十六条

    所属企业的投资项目,按照其公司章程、本办法及“所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的决策权限决策。

    所属企业的投资项目,二级企业应集中研究决策,二级企业不得将决策权限再行授权至三级及以下企业。

    所属企业投资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由二级企业的董事会及以上决策层级研究决定。所属企业投资“所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中报告类项目,原则上应当由二级企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节

    投资决策程序

    第二十七条

    市XXXX公司投资项目或需由市XXXX公司决策的所属企业投资事项,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相关授权管理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的决策权限,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一)专题会议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初审。专题会议一般由分管领导牵头,投资、财务、法务及相关的运营、技术、项目管理、人力资源等部门参加。

    (二)党委会根据“三重一大”制度规定对重大投资项目参与决策,事前先议。

    (三)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对投资事项进行审查,并对权限范围内的投资事项进行决策。属董事会权限范围的投资事项,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还需提交董事会决策。

    (四)董事会负责对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投资事项的决策。

    (五)市国资委审批权限的投资项目,经市XXXX公司董事会决策、报经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所属企业投资项目,应按照其公司章程、相关授权管理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的决策权限,履行决策程序,其中:

    (一)“所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中监管类投资项目,经履行二级企业董事会、市XXXX公司董事会程序后、实施前报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

    (二)“所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中管控类投资项目,市XXXX公司收到二级企业涉及该等投资项目的董事会或股东会议案后,履行市XXXX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核程序;

    (三)“所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中报告类投资项目,二级企业应在发生事项的主体企业履行其内部决策程序前,向市XXXX公司投资与权益管理部预报告。

    市XXXX公司投资与权益管理部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履行程序后,将形成的处理意见向二级企业反馈。

    (四)“所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外的投资项目,按二级企业章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二十九条

    二级企业决策重大投资项目,市XXXX公司以国有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市XXXX公司履行相关内部审查程序后,市XXXX公司委派至二级企业的股东代表、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市XXXX公司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市XXXX公司委派人员应当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市XXXX公司。

    第三十条

    二级企业决策非重大投资项目,市XXXX公司向二级企业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权益管理牵头人,应当按照市XXXX公司《股权投资权益管理办法》及《委派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预报告程序、议案审查程序。

    第三十一条

    投资项目履行审查决策程序时,应提交以下要件:

    (一)股权类投资

    1.内部决策文件;

    2.公司章程、合资合作协议(合资经营合同);

    3.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风险防控报告;

    4.尽职调查报告(业务、财务及法务尽职调查)。

    5.合作方比选方案及比选结果说明;

    6.合作方营业执照、近三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7.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或备案(核准)文件、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8.企业总法律顾问(或企业分管法律事务的负责人)审核确认的法律意见书;

    9.其他必要文件。

    (二)固定资产类投资

    1.内部决策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尽职调查报告;

    4.资产评估报告及备案(核准)文件;

    5.企业总法律顾问(或企业分管法律事务的负责人)审核确认的法律意见书;

    6.其他必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企业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五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三十三条

    投资项目应当签订书面的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合同或协议须经公司法务合规管理部门审核、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三十四条

    在签订书面的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资产或股权的交割。投资划款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若涉及收款的,按协议或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收取。

    第三十五条

    投资合同或协议签署后,涉及资产或股权交割的,应当组建交割小组,负责资产或股权交割事项的处理。控股(控制)权并购的,应在交割期内介入标的公司的经营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XXXX公司通过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投资实行全过程动态监测,及时了解和掌握所属企业投资信息,指导督促所属企业规范开展投资活动。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投资项目内容发生变化、投资金额调整和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变化等情况时,投资企业应在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变更投资项目信息。

    第三十七条

    市XXXX公司对部分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

    第三十八条

    二级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

    实施过程中出现投资条件恶化、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投资目的无法实现等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因重大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二级企业应当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经市XXXX公司报送市国资委。

    第三十九条

    市XXXX公司应当分别于每年一、二、三季度终了次月20日前将季度投资完成情况和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通过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市国资委。

    二级企业应当分别于每年一、二、三季度终了次月10日前将季度投资完成情况和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通过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公司。

    季度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等内容。市XXXX公司可以根据企业所处行业、投资的重大项目等实际,要求二级企业报送季度投资分析报告。

    第六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四十条

    投资主体实施投资后,应加强投后管理,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十一条

    年度投资完成后,市XXXX公司计划与财务管理部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通过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和书面报告形式报送市国资委。

    二级企业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度1月10日前通过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和书面报告形式报送市XXXX公司。

    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和投资效果分析;

    (二)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三)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四)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四十二条

    市XXXX公司及二级企业应当每年选择部分已完成的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并作为落实投资主体责任和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实施投资项目后评价要根据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制定后评价计划,坚持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在回顾项目全过程的基础上,构建全面评价指标体系,从技术、经济、管理、环境、社会影响、可持续能力等方面对项目进行评价,注重分析投资项目对企业实现战略目标、技术进步、市场占有、投资效益等方面的作用和影响,总结投资效果和经验教训,并有针对性的提出改进措施和对策建议。

    投资决策时测算的投资项目预期收益,将纳入对投资实施主体及其经营层年度目标考核指标中。

    第四十四条

    市XXXX公司在对所属企业开展审计时,应将所属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投资项目决策程序、投资项目执行及效益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委派人员、企业领导人员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

    所属企业监事会应当加强对投资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市XXXX公司报告,适时组织开展投资专项监督检查,在年度集中监督检查中对检查年度的投资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十六条

    市XXXX公司及二级企业应当组织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效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市XXXX公司及所属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领导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所属企业,市XXXX公司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监管提示等处理,必要时组织开展核查。

    市XXXX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对依据本办法报送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涉及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的,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市XXXX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公司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二级企业应当将经过董事会决策通过的投资管理制度报公司备案。

    第四十九条

    市XXXX公司对不具备控制地位的参股、联营、合营、合作类企业的投资权益管理,按照股权投资权益管理的相关规定及制度执行。

    第五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固定资产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国家相关规定及市XXXX公司专项制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水利设施投资项目、水污染防治项目等国家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根据国家、YYY市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予以规范。

    第五十一条

    市XXXX公司为提高资金利用效率进行的股票、基金、债权(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资管产品等各类金融性资产投资,由公司另行制定相关办法予以规定。

    第九章

    第五十二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公司章程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所属企业为上市公司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出台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XXXX公司投资与权益管理部负责解释,经市XXXX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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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3:房地产企业企业项目投资管理制度

    房地产企业企业项目投资管理制度 本文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管理制度,项目,投资,企业

    房地产企业企业项目投资管理制度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企业项目投资管理制度制度名称××房地产企业项目投资管理制度受控状态编号执行部门监督部门考证部门第一章总则第1条目的为了加强投资计划管理,明确投资决策权限与投资管理责任,强化投

    房地产企业企业项目投资管理制度 本文内容:

    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

    ;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

    企业项目投资管理制度

    制度名称

    ××房地产企业项目投资管理制度

    受控状态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了加强投资计划管理,明确投资决策权限与投资管理责任,强化投资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提高投资质量,防范投资风险,提升投资效益,实现企业战略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使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投资控制。

    第3条

    投资管理的原则

    本企业对投资的管理坚持以下三个原则。

    (1)以事前控制为主,其他控制为辅。

    (2)预决算的控制应公正、合理、准确、精细。

    (3)投资控制贯穿于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各实施阶段的投资控制同等重要,不可偏废。

    第4条

    管理职责

    (1)投资发展部负责编制投资计划,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与选择。

    (2)造价部负责投资估算、预算、竣工决算的编制等工作。

    (3)项目开发部负责编制《项目投资建议书》及投资项目立项审批等工作。

    第二章

    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5条

    集团控股企业的投资审批权归集团企业,非控股企业由其董事会确定。按照投资项目下管一级的原则,集团企业只受理所属一级独资及控股企业的投资申报,其他企业的投资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分级管理。

    第6条

    集团企业所属企业的对外投资总量必须与其资产总量相适应,累计总规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同时,为防止企业资产过度分散、管理链条过长,应严格控制集团(总)企业下属二级企业的对外投资。

    第7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权限

    (1)投资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定,报企业投资发展部备案。

    (2)投资在300万~600万元的项目,由投资发展部调研、论证、审查后审批,报企业总经理办公室备案。

    (3)投资在600万~1

    200万元的项目,由投资发展部咨询、论证、审查,报总经理审批。

    (4)投资在1

    200万~3

    000万元的项目,由投资发展部论证审查后,由总经理审批,报董事会备案。

    (5)投资在3

    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投资发展部论证审查,报董事会讨论后由董事长审批。

    第8条

    集团及控股企业设立新企业或参股其他企业、搞新项目开发等,必须事先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的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对企业发展战略的影响。

    (2)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3)主要风险和应对措施。

    (4)企业的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管理能力能否满足新的投资需要。

    (5)投资收益。

    (6)税务论证。

    第9条

    按规定必须上报审批的项目,由投资单位在未签订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及未进行任何实际投资之前,备齐以下资料,上报集团企业投资发展部。

    (1)项目投资申请报告或建议书。

    (2)投资企业对投资项目的投资决定或决议。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有关合同、(协议)草案。

    (5)资金来源及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

    (6)有关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

    (7)政府的有关许可文件。

    (8)项目执行人的资格及能力等。

    第10条

    集团企业投资发展部在收到项目报批的全部资料后,应组织有关部门对该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予以否决的项目,在征得企业主管领导的同意后,由投资发展部将初审意见书面返还给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对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查一次。

    第11条

    经初审认为基本可行的项目,在征求主管领导意见后,由投资发展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召开投资审议会的建议。

    第12条

    投资审议会的内容

    (1)查询项目基本情况,比较选择不同的投资方案。

    (2)对项目的疑点、隐患提出质疑。

    (3)评价项目执行人的资格及能力等。

    (4)提出项目的最终决策和建议等。

    第13条

    总经理根据投资审议会对项目所做出的决议,签署审批意见。

    第14条

    投资发展部根据总经理的审批意见,下达书面批复文件。一般情况下,在收到投资单位的上报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的审查与批复。

    第15条

    凡属于备案的项目,由投资单位在项目实施后10天内向集团企业提交备案材料,包括可行性分析报告、合同及章程等。

    第三章

    投资控制

    第16条

    策划阶段的投资控制

    (1)投资发展部负责市场调查和项目情况调查,进行项目定位,拟订最佳开发规模和销售策略。

    (2)设计管理部委托多家设计单位设计规划方案,由投资发展部从中挑选最佳方案;根据总体规划方案,项目开发部编制项目实施计划,提交投资发展部评审;再由造价部进行投资估算,财务部进行项目经济评价,最终由项目开发部形成《项目详细可行性研究报告》。

    (3)投资发展部组织对《项目详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工作,由总经理签署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批。

    (4)立项后,依据投资估算和项目实施计划,财务部编制详细的项目投资计划及筹资计划。

    (5)投资发展部审核项目投资计划和筹资计划,总经理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批。

    第17条

    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

    (1)造价部依据《项目详细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成本控制目标。设计管理部根据该目标,编制《设计任务书》。

    (2)设计管理部委托设计单位形成初步和扩初设计方案,并提交经济技术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后,由总经理签署意见,提交董事会审批。

    (3)项目开发部考察造价咨询单位,形成《考察报告》。经总经理批准后,项目开发部同造价咨询单位签订委托合同。

    (4)造价部审核设计概算,若概算造价突破估算时,应分析突破原因。如是设计原因,应返回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如是增加功能或项目,应重新进行项目评价;如是其他原因,应做补充说明或解释。

    (5)《投资概算报告》提交投资发展部评审通过后,经总经理批准,由设计管理部与设计单位交底,委托编制《施工图》。

    (6)项目开发部组织设计管理部、工程技术部、材料设备部和造价部共同讨论甲、乙供材的范围并做出甲供材料清单、价格,由造价部编制《材料设备限价表》。若有特殊材料设备且价位不清时可暂估价位,由总经理批准并加以说明、备案。

    (7)在接到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材料设备价格一览表、甲供材料清单后,造价咨询单位需在一个月内做出《预算书》或标底,由造价部审核。要求施工图预算与设计概算的误差控制在±5%以内。

    第18条

    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

    (1)根据施工合同,依据工程当月实际完成工作量,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报监理单位认可签字盖章后,转项目管理部核实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项目管理部经理审定工程量,再转给造价部。

    (2)造价部重新核定施工单位的实际完成工程量,并根据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审核计算进度款,然后交给项目开发部审核,总经理审批;最后经财务部进行全面稽核,根据工程进度款支付计划,监督和审查当月实际应付的工程进度款。

    第19条

    竣工阶段的投资控制

    (1)造价部在接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依据合同中的要求,通知承包方报《工程决算书》给监理单位,《工程决算书》应盖有其单位印章和签有编制人姓名。

    (2)《工程决算书》经过监理单位初步核对后,由造价部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审计《工程决算书》。最后由工程预算部统一编制《竣工决算书》。

    (3)项目开发部最终审定《竣工决算书》,确定工程造价,双方签字、盖章。造价部进行施工图预算对比分析,做出《工程造价成本分析报告》,找出控制偏差,总结工作经验与教训。

    第四章

    项目投资成本分析

    第20条

    编制《项目财务决算书》

    (1)财务部与施工单位核对工程款拨付情况。

    (2)根据《竣工决算书》和工程款以及其他项目拨付情况,由财务部编制《项目财务决算书》,交总会计师审核。

    第21条

    由财务部牵头,与造价部共同完成项目成本分析

    (1)收集《项目投资估算书》、《设计概算书》、《施工图预算书》(或标底)、《竣工决算书》以及有关施工合同、订购合同等资料。

    (2)根据项目实际运作情况,将实际成本与投资估算、竣工决算、施工图预算(或标底)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异,分析原因。

    (3)编制《项目成本分析报告》,总结经验。

    第22条

    投资发展部负责审核《成本分析报告》。

    第23条

    总经理批准《项目分析报告》,报送董事会备案。

    第五章

    项目的验收和考核

    第24条

    企业定期在投资项目运作后开展评价工作。由投资发展部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成立投资评价小组。

    第25条

    项目按批准的内容已经完成,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达到竣工文件规定的标准后,企业应及时申请项目竣工后验收报告,编写竣工资料,报集团总部投资发展委员会。

    第26条

    效益考核

    (1)项目竣工验收投产后,经过试生产期考核(3~6个月),在达到设计规定的效益要求之前,企业应逐月对项目投资效益进行考察分析。

    (2)不能达到设计规定的,应及时向集团总部汇报并提出有效措施限期达标,并每月向集团总部经济发展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报告项目经济效益情况。

    第27条

    集团企业每年进行一次投资项目评比活动,对获奖的投资项目主管领导和投资项目执行人、监督人实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28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编制,解释权、修改权归财务部。

    第29条

    本制度经企业董事会讨论决定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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