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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年《人民武装警察法》重点内容全面解读(含全文)

    时间:2020-08-05 16:13:04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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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人民武装警察法》重点内容全面解读(含全文)

     一、

     《人民武装警察法》

     修订公布施行的重大意义

     二、

     《人民武装警察法》

     的修订过程

     三、

     《人民武装警察法》

     修订的基本思路

     四、

     《人民武装警察法》

     的贯彻学习举措

     五、

     《人民武装警察法》

     的全文内容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 以下简称人民武装警 察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九次会议于 2020 年 6 月 20 日 修订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20 年 6 月 21 日 起施行。

     公布施行新修订的人民武装警察法, 充分体现了党中央、 中 央军委和习主席对武警部队的关心厚爱, 充分体现了党对武装力 量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制度, 充分体现了党、 国家和人民对武警 部队依法履职的时代要求, 有利于深入贯彻习 近平强军思想, 有 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有利于武警部队有效 履行职责使命, 有利于建设强大的现代化武装警察部队。

     我们对 新修订的人民武装警察法公布施行表示热烈祝贺!

     

     本文就《人民武装警察法》 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解读!

     一、

     《人民武装警察法》

     修订公布施行的重大意义

     刚刚闭幕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 审议并 全票通过了人民武装警察法。

     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公布, 自 2020 年 6 月 21 日 起施行。

     这是武警部队广大官兵热切期盼的一件大事和喜事。

     重大意义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有利于深入贯彻习 近平强军思想。

     习 主席站在实现强军 目 标、 建设世界一流军队的战略高度, 就武警部队建设发展作出 了一系列重要指示, 亲自 向武警部队授旗并致训词, 为武警部队 履行使命赋予了新的时代内 涵, 为建设强大的现代化武装警察部 队指明了方向, 是指导武警部队建设发展的魂和纲, 将这些论述 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是时代所需。

     二是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原有的人 民武装警察法自 公布施行以来,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保 卫人民美好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 也为武警部队依法履职和全面 建设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进程的深入推进, 在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中, 按照军是军、 警是 警、 民是民的原则调整武警部队领导指挥体制, 优化力量结构和 部队编成, 需要修订完善人民武装警察法, 以确保改革在法治轨 道上运行。

     三是有利于武警部队有效履行职责使命。

     随着深化国防和军 队改革的稳步推进, 武警部队的使命任务不断拓展。

     用法律制度

     准确界定武警部队任务范围、 职责权限、 法律责任, 以及在执行 任务中与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 公民、 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 是 有力有序推动任务完成和职能履行的必要保障。

     四是有利于建设强大的现代化武装警察部队。

     军事政策制度 调节军事关系、 规范军事实践、 保障军事发展, 对国防和军队建 设具有根本性、 全局性和基础性意义。

     通过修订人民武装警察法, 形成基本制度、 固化改革成果, 充分释放改革效能, 充分发挥法 治对部队建设、 遂行任务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能为武警部队现代 化建设提供强大动力引 擎。

     二、

     《人民武装警察法》

     的修订过程

     人民武装警察法修订主要经历了提出修订议案、 列入中央军 委立法计划、 起草形成草案、 广泛征求意见、 反复修改论证、 武 警部队党委审议、 中央军委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通过并公布施行等阶段。

     根据中央军 委部署要求, 人民武装警察法研究起草专班于 2019 年 1 月 成立, 主要是抽调科研院所法学专家、 部队业务骨干组成。

     研究起草专 班坚决贯彻科学立法、 民主立法、 依法立法的原则, 深入调研论 证、 加强难题攻关、 反复修改完善, 广泛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有 关部门、 军委机关有关部门和军兵种以及武警部队广大官兵的意 见, 按照“任务更加明确、 职权更加清晰、 关系更加顺畅、 保障 更加有力、 监督更加严格” 的要求, 起草形成了修订草案。

     三、

     《人民武装警察法》

     修订的基本思路

     人民武装警察法修订工作,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 深入贯彻新时代 军事战略方针, 聚焦使命任务, 坚持问题导向, 全面体现改革成 果, 紧密结合武警部队实际, 围绕立法主旨, 着力使新修订的人 民武装警察法符合时代要求, 为建设强大的现代化武装警察部队、 有效履行职责使命提供坚强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撑。

     按照以上指导思想, 人民武装警察法修订工作遵循以下思路 和原则:

     一是坚持政治引 领, 始终以党中央、 中央军委和习 主席 决策指示引 领立法设计; 二是突出改革导向, 将实践证明已经成 熟的改革成果固化上升为法律; 三是注重体系设计, 着眼武警部 队有效履行使命任务和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 全面设置相应制度; 四是坚持依法推进, 贯彻依法立法要求, 注重与现行法律法规保 持一致。

     在具体制度设置上, 与旧法相比主要有六个创新:

     在基 本制度上, 认真领会习主席关于武警部队建设的重要论述, 着力 将这些重要论述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明确规定“人民武装警 察部队坚持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 贯彻习 近平强军思想, 贯彻 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 按照多能一体、 维稳维权的战略要求, 加 强练兵备战、 坚持依法从严、 加快建设发展, 有效履行职责” 。

     在任务制度上, 以武警部队担负的执勤、 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 海上维权执法、 抢险救援和防卫作战等“六 位一体” 任务为基本框架, 对执勤、 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防

     范和处置恐怖活动以及抢险救援任务作了详细规范, 对海上维权 执法和防卫作战任务仅作概括规范, 既确保履行职责使命有法可 依, 也为其他法律出台预留制度空间。

     在领导体制规定上, 将旧 法规定的由“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 实行统一领导与分 级指挥相结合的体制” 调整为由“党中央、 中央军事委员会集中 统一领导” , 并按照这一核心要求, 统揽相关制度设置、 重塑原 则和规则体系, 确保制度设置与改革决策相一致。

     在组织指挥制 度上, 围绕深入贯彻习主席关于“加快融入全军联合作战体系、 加快构建军地协调联动新格局” 的指示要求, 对武警部队的组成、 指挥关系、 与地方人民政府之间用兵对接、 协同协调、 业务指导 等作了明确规定, 构建了高效顺畅的组织指挥制度, 以确保实现 党中央、 中央军委领导掌握部队、 高效指挥部队的有机统一。

     在 职权制度上, 着眼武警部队遂行任务需要, 确保有效维护人民群 众合法权益, 对执行任务的程序规则、 职权行使和责任承担等作 出明确, 还规定了履职原则, 并对警械武器使用和海上维权执法 职权作了援引 性规定。

     在保障制度上, 为有利于武警部队履行职 责, 同时为后续改革预留好空间和接口 , 对现行法律相关保障措 施作了完善。

     主要是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 门应当与武警部队建立情报信息共享机制; 国家建立与经济社会 发展相适应、 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任务和建设发展相协调的 经费保障机制, 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预算。

     四、

     《人民武装警察法》

     的贯彻学习举措

     新修订的人民武装警察法是武警部队履行职责使命的基本法 律。

     武警部队对学习贯彻人民武装警察法高度重视, 做了精心筹 划和充分准备, 成立了领导机构, 制订了方案, 作了专项部署。

     近期拟积极抓好 7 项工作:

     ①召开学习贯彻人民武装警察法动员 部署会, 全面推动各项活动有序展开。

     ②下发人民武装警察法宣 传教育提纲, 深入开展学习 教育活动, 在部队大力营造学法、 用法、 守法的浓厚氛围。

     ③编写和制作人民武装警察法相关教材、 教学片, 大范围、 多层次组织集训轮训, 提高官兵法治思维和法 治素养。

     ④依据人民武装警察法修改有关军事规章、 制定配套规 章, 开展法规制度清理, 构建科学的法规制度体系。

     ⑤加强对接 沟通和走访协调, 与地方健全完善工作协调机制。

     ⑥组织开展理 论研究, 编写印发《〈人民武装警察法〉 释义及适用指南》 。

     ⑦ 指导开展执法监督检查, 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 确保部队严 格执法、 公正执法、 文明执法。

     五、

     《人民武装警察法》

     的全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 2009 年 8 月 27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0 年 6 月 20 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和指挥 第三章任务和权限 第四章义务和纪律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履行职责, 建设强大 的现代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保护公 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制定本法。

     第二条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重要 组成部分, 由党中央、 中央军事委员会集中统一领导。

     第三条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坚持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 贯彻习 近平强军思想, 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 按照多能一体、 维稳 维权的战略要求, 加强练兵备战、 坚持依法从严、 加快建设发展, 有效履行职责。

     第四条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执勤、 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 海上维权执法、 抢险救援和防卫作战以及 中央军事委员会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 忠于职守, 依 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对在执行任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民武装警察, 依照有 关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协助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衔级制度, 衔级制度的具体内容 由法律另行规定。

     第八条人民武装警察享有法律、 法规规定的现役军人的权益。

     第二章组织和指挥 第九条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内卫部队、 机动部队、 海警部队和 院校、 研究机构等组成。

     内卫部队按照行政区划编设, 机动部队按照任务编设, 海警部 队在沿海地区按照行政区划和任务区域编设。

     具体编设由中央军 事委员会确定。

     第十条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平时执行任务, 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或 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组织指挥。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平时与人民解放军共同参加抢险救援、 维稳 处突、 联合训练演习等非战争军事行动, 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 战区指挥。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战时执行任务, 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或者中央 军事委员会授权战区组织指挥。

     组织指挥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十一条中央国家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武 装警察部队建立任务需求和工作协调机制。

     中央国家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因重大活动安全保卫、 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 抢险救援等需要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协助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需求。

     执勤目 标单位可以向负责执勤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提出 需求。

     第十二条调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任务, 坚持依法用兵、 严 格审批的原则, 按照指挥关系、 职责权限和运行机制组织实施。

     批准权限和程序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遇有重大灾情、 险情或者暴力恐怖事件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或 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照中 央军事委员会有关规定采取行动并同时报告。

     第十三条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根据执行任务需要, 参加中央国家 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指挥机构, 在指挥机构领导 下, 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规定实施组织指挥。

     第十四条中央国家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武装警 察部队执勤、 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 抢 险救援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武装警卫、 武装守卫、 武装守护、 武装 警戒、 押解、 押运等任务, 执勤目 标单位可以对在本单位担负执 勤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进行执勤业务指导。

     第三章任务和权限 第十五条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主要担负下列执勤任务:

     (一)

     警卫对象、 重要警卫目 标的武装警卫; (二)

     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 (三)

     重要的公共设施、 核设施、 企业、 仓库、 水源地、 水利 工程、 电力设施、 通信枢纽等目 标的核心要害部位的武装守卫; (四)

     重要的桥梁和隧道的武装守护; (五)

     监狱、 看守所等场所的外围武装警戒; (六)

     直辖市, 省、 自 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重要城 市(镇)

     的重点区域、 特殊时期以及特定内陆边界的武装巡逻; (七)

     协助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逮捕、 追捕任务, 协助监狱、 看守所等执勤目 标单位执行押解、 追捕任务, 协助中 国人民银行、 国防军工单位等执勤目 标单位执行押运任务。

     前款规定的执勤任务的具体范围,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与处置动乱、 暴乱、 骚乱、 非法 聚集事件、 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 主要担负下列任务:

     (一)

     保卫重要目 标安全; (二)

     封锁、 控制有关场所和道路; (三)

     实施隔离、 疏导、 带离、 驱散行动, 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四)

     营救和救护受困人员; (五)

     武装巡逻, 协助开展群众工作, 恢复社会秩序。

     第十七条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与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 主要担

     负下列任务:

     (一)

     实施恐怖事件现场控制、 救援、 救护, 以及武装巡逻、 重点目 标警戒; (二)

     协助公安机关逮捕、 追捕恐怖活动人员; (三)

     营救人质、 排除爆炸物; (四)

     参与处置劫持航空器等交通工具事件。

     第十八条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与自 然灾害、 事故灾难、 公共卫 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 主要担负下列任务:

     (一)

     参与搜寻、 营救、 转移或者疏散受困人员; (二)

     参与危险区域、 危险场所和警戒区的外围警戒; (三)

     参与排除、 控制灾情和险情, 防范次生和衍生灾害; (四)

     参与核生化救援、 医疗救护、 疫情防控、 交通设施抢修 抢建等专业抢险; (五)

     参与抢救、 运送、 转移重要物资。

     第十九条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时, 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

     对进出警戒区域、 通过警戒哨卡的人员、 物品、 交通工 具等按照规定进行检查; 对不允许进出、 通过的, 予以阻止; 对 强行进出、 通过的, 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二)

     在武装巡逻中, 经现场指挥员同意并出示人民武装警察 证件,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进行盘问并查验其证件, 对 可疑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检查; (三)

     协助执行交通管制或者现场管制;

     (四)

     对聚众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 危 害公共安全或者执勤目 标安全的, 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带离、 驱散; (五)

     根据执行任务的需要, 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或者在现场以及与执行任务相关的场所实施必要的侦察。

     第二十条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时, 发现有下列情形的人员, 经现场指挥员同意, 应当及时予以控制并移交公安机关、 国家安 全机关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一)

     正在实施犯罪的; (二)

     通缉在案的; (三)

     违法携带危及公共安全物品的; (四)

     正在实施危害执勤目 标安全行为的; (五)

     以暴力、 威胁等方式阻碍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的。

     第二十一条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协助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和 监狱等执行逮捕、 追捕任务, 根据所协助机关的决定, 协助搜查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罪犯的人身和住所以及涉嫌藏匿犯罪嫌疑 人、 被告人、 罪犯或者违法物品的场所、 交通工具等。

     第二十二条人民武装警察执行执勤、 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任务使用警械和武器, 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 械和武器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 遇有妨碍、 干扰的, 可以 采取必要措施排除阻碍、 强制实施。

     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需要采取措施的, 应当严格控制在必要 限度内, 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 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 护个人和组织权益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人民武装警察因执行任务的紧急需要, 经出示人民 武装警察证件, 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遇交通阻碍时, 优 先通行。

     第二十五条人民武装警察因执行任务的需要, 在紧急情况下, 经现场指挥员出示人民武装警察证件, 可以优先使用或者依法征 用个人和组织的设备、 设施、 场地、 建筑物、 交通工具以及其他 物资、 器材, 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 并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支付费用; 造成损失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出 境执行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 等任务,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义务和纪律 第二十七条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服从命令、 听从指挥, 依法履职 尽责, 坚决完成任务。

     第二十八条人民武装警察遇有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 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 应当及时救助。

     第二十九条人民武装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违抗上级决定和命令、 行动消极或者临阵脱逃; (二)

     违反规定使用警械、 武器; (三)

     非法剥夺、 限制他人人身自 由, 非法检查、 搜查人身、

     物品、 交通工具、 住所、 场所; (四)

     体罚、 虐待、 殴打监管羁押、 控制的对象; (五)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 (六)

     包庇、 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七)

     泄露国家秘密、 军事秘密; (八)

     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条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 应当按照规定着装, 持有人 民武装警察证件, 按照规定使用摄录器材录像取证、 出示证件。

     第三十一条人民武装警察应当举止文明, 礼貌待人, 遵守社会 公德, 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习惯。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为了保障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任务, 中央国家机 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向人 民武装警察部队通报下列情报信息:

     (一)

     社会安全信息; (二)

     恐怖事件、 突发事件的情报信息; (三)

     气象、 水文、 海洋环境、 地理空间、 灾害预警等信息; (四)

     其他与执行任务相关的情报信息。

     中央国家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武装警察部 队建立情报信息共享机制, 可以采取联通安全信息网络和情报信 息系统以及数据库等方式, 提供与执行任务相关的情报信息及数 据资源。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对获取的相关信息, 应当严格保密、 依法运 用。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与人民武装警察 部队担负任务和建设发展相协调的经费保障机制。

     所需经费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预算。

     第三十四条执勤目 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 为担负执勤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提供执勤设施、 生 活设施等必要的保障。

     第三十五条在有毒、 粉尘、 辐射、 噪声等严重污染或者高温、 低温、 缺氧以及其他恶劣环境下的执勤目 标单位执行任务的人民 武装警察, 享有与执勤目 标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保护条件和福利 补助, 由执勤目 标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保障。

     第三十六条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专用标志、 制式服装、 警械装 备、 证件、 印章, 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规定监制和配备。

     第三十七条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根据执行任务的需要, 加强 对所属人民武装警察的教育和训练, 提高依法执行任务的能力。

     第三十八条人民武装警察因执行任务牺牲、 伤残的, 按照国家 有关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第三十九条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执行任务, 公民、 法人和其 他组织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任务给予协助 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协助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任务牺 牲、 伤残或者遭受财产损失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或者相应补偿。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对所属单位和人员执行法律、 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人民武装警察受中央军事委员会监察委员会、 人民 武装警察部队各级监察委员会的监督。

     人民武装警察执行执勤、 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防范和处置 恐怖活动、 海上维权执法、 抢险救援任务, 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 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中央军事委员会监察委员会、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各 级监察委员会接到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 控告, 或者接 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人民武装警察违法违纪行为 的情况通报后, 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按照有关规定将处理结果反 馈检举人、 控告人或者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人民武装警察在执行任务中不履行职责, 或者有本 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妨碍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任务, 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

     侮辱、 威胁、 围堵、 拦截、 袭击正在执行任务的人民武 装警察的; (二)

     强行冲闯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设置的警戒带、 警戒区的; (三)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武装警察执行追捕、 检查、 搜查、 救 险、 警戒等任务的; (四)

     阻碍执行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交通工具和人员通 行的; (五)

     其他严重妨碍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非法制造、 买卖、 持有、 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专 用标志、 警械装备、 证件、 印章的, 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 以下拘 留或者警告,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海上维权执法任务, 由法律 另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防卫作战任务, 依照中央军 事委员会的命令执行。

     第四十九条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戒严任务, 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戒严法》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文职人员 在执行本法规定的任务 时, 依法履行人民武装警察的有关职责和义务, 享有相应权益。

     第五十一条本法自 2020 年 6 月 21 日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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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农村党风廉政建设面临的形势

     1 1 、农村党员干部素质普遍不高

     首先是文化素质普遍不高。目前农村党员干部多为高中以下学历,大专以上学历的屈指可数,并且多为近年来大专院校未就业的大中专学生。二是创业素质较差。农村广大党员干部大部分生在农村,工作在农村,受环境的限制,就业渠道窄,视野不开阔,缺乏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的能力和水平。三是思想素质较差。在工作和生活中只重视自己的利益,对群众的利益淡然处之,漠然不顾,没有为人民服务的理想信念,宗旨意识淡薄。只重视党给了他什么,从不想为党做什么。

     2 2 、农村民主选举“贿选”问题成为顽症

     在农村推行村委会选举,党支部进行两推一选,总体情况是好的,但在选举过程中出现的“贿选”问题几乎成了不治之症,由于此类问题的复杂性,没有办法进行查实和处理,几乎成为换届中的“正常现象” ,竞选人不拿钱没人选,投票人拿不到钱不选你,这种过程下产生的干部几乎都成了问题干部,在从事工作过程中等价交换成为最低工作要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成为最高工作标准。“贿选”现象的日益严重,使当选人思想中有了下届能不能干,不靠能力,不靠威信,凭的是钱。这也成为干部在工作中产生腐败行为的重大隐患。

     3 3 、农村民主管理中“四权”难以实现

     “四权”即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在农村工作中,对“民主权利”的维护,对“干部权力”的监督主体就是广大的人民群众,保障人民群众拥有“四权”是基本要求,也是农村干部应该坚持

     的工作理念和工作方式。为了实现“四权” ,在实际工作中,有代表决策制度、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应该说制度完善,群众做为“四权”的主权人实现“四权”渠道畅通。但在实际工作中以上机构形同虚设,村务公开成为半公开、假公开,甚至不公开,民主理财成为大权独揽,这一切成为干群的主要矛盾。“没有监督的权力是可怕的” ,“四权”的无法实现,使得对村干部的监督成为空白,使得基层腐败从无到有,从小到大。

     4 4 、农村违法违纪行为处理力度不大

     农村干部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严重损害党同人民的血肉联系,严重损害干部和群众的鱼水之情。俗话说:“干部贪污一根针,刺痛一片百姓心” ,在对广大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的同时,对于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的处理和惩处是必需的,但在实际工作中,在处理违法违纪干部中表现出的却是“三不现象” :一是不愿处理。作为纪检部门对于农村党员干部出现的违法违纪案件因为问题不严重,影响不够大,采取了重的处理轻,轻的不处理,加之整天工作中低头不见抬头见,碍于面子,不愿处理。二是不想处理。作为纪检部门对违法违纪干部处理时,认为自己不处理有别人处理,宁可别人得罪人,也不自己得罪人,采取的是能拖就拖,能免就免。三是不能处理。干部党员在面对处理懊悔不已的同时,无法接受处理,托熟人,找关系,使得处理违法违纪党员干部难度加大,不能处理。

     5 5 、农村干部行使权力过程中监督不力

     一是群众监督比较软。在农村干部行使权力过程中监督工作具体

     表现:首先是专门监督机构缺失,主要是村务公开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等机构作用发挥不充分;其次是代表大会工作不力,主要是干部回避群众的监督决策,而代表会启动在于两委会干部,这就使得代表会这个民主决策机构没法实现民主决策;再次是正常的监督决策过程无法实现,其他的监督渠道几乎不畅,这一切最终使“上访成为群众监督的一种畸型” ,让群众认为“大闹能大处理,小闹小处理,不闹不处理” ,最终影响了农村稳定和农村社会各项事业的良好发展。二是自身监督比较难。公号老秘带你写材料整理自身监督主要依靠干部对自身的一种约束,凭借的是很高的思想觉悟,坚定的理想信念,强烈的宗旨意识,而这一切相对于农村干部队伍的基础和现状,实现比较难。三是上级监督比较远。上级部门由于和农村广大干部工作环境,工作职责的不同,在工作中联系相对较少,对于农村干部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无法直接了解到,主要依靠群众的反映,问题的表现才能有所觉察,无法在第一时间掌握真实的情况。

     二、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问题特点

     1 1 、违法违纪 现象主要是农村一把手

     在农村工作中权力的主要掌握者都是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在放弃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情况下,他们的权力更集中、更绝对。涉及的农村财务、土地、资金等各方面敏感区域频繁,使得他们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机会明显增加。根据群众的意见反映和实际情况,农村违法违纪现象一把手最为突出。

     2 2 、农村财务违法违纪问题突出

     财务问题是敏感问题,是滋生违法违纪行为多发区域,也是群众反映较多、较强烈的问题之一,出现了诸多奢侈浪费,公款消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党在广大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直接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3 3 、农村干部作风问题影响较大

     近年来,农村干部作风表现的问题影响较大,有的甚至形成了共愤,造成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诸如群众意识、民主意识不强,决策不民主,搞霸权主义,方法简单粗暴,只顾自己高兴不顾群众反映,脱离群众,对事关群众利益问题漠然视之,关心不够,工作中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对已负责多,对公负责少等现象发生频繁,在群众中影响较大。

     4 4 、农村资产管理违纪问题严重

     农村资产是群众最为关心的方面,有的干部以权谋私,抢占宅基地承包地屡见不鲜,在农村资产方面,土地租赁等重大问题上,严重越权脱离民主,终饱私襄,群众中民愤极大。不顾村组实际,想方设法,搞不必要的工程建设,质量差,价格高,套取集体资金,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些问题成为违法违纪的多发区。

     5 5 、基层纪委对党风廉政工作重视不够

     在对待党风廉政工作中,有的同志认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工作没有大事情,没有硬任务,没有负责任,抓不抓没有多大影响,从而导致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积极性不高,思想上重视不够。使得矛盾和问题在最初没有得到解决,最终造成大问题。再就是平时工作中只注

     重案件查处工作,对于廉政文化建设,廉政党风教育忽视,形成“只反腐不倡廉”的工作贯势。上级纪检部门对违法违纪行为的重视,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视,直接影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良性开展。

     三、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举措

     1 1 、开展农村基层反腐倡廉教育,营造廉政良好的环境氛围

     首先是高度重视农村广大党员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把反腐倡廉教育当作一项日常工作来抓,把对主要领导干部的培训制度化、经常化,在丰富教育形式的同时,突出教育内容,公号老秘带你写材料整理,通过教育培训,提高广大农村干部服务群众的能力,执行政策的能力,科学发展的能力,依法办事的能力,转变干部不正确思想认识和思想观念,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信念,从根本上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

     其次是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建立和巩固农村廉政文化阵地,做到有场所,有目标、有工作、有实效。注重宣传和弘扬廉政文化、用群众乐于接受的形式,宣传廉政主题,使廉政文化进村进家庭,深入人心,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氛围。

     2 2 、建立健全最严格的监督制度,保证农村工作健康开展

     首先是健立健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为重点内容的管理监督制度,完善重大事项村民会议、代表会议一事一议的民主决策制度,落实村务、党务公开工作,实现定时、定点、全面公开,真正使广大群众在参与集体事务管理中,充分实现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发挥主体作用。

     其次是落实干部任期承诺、干部廉政承诺、干部勤廉双述、民主评议为主要方法的群众监督制度,加大对农村财务,资产的审计工作,坚持廉政谈话、诫免谈话、重大事项报告等党内监督制度。

     3 3 、发挥街道纪检监察部门职能,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首先要教育广大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有过硬的思想政治素养,坚持不懈的工作和创新能力,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建设一支思想硬、能力强、作风好的纪检干部队伍。二是找准“乡镇街道是基础”的工作着力点,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大对农村党员干部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以村民监督委员会为核心的制度建设,摸索建立一套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长效机制。三是加大对违法违纪案件的处理力度,用干部身边的人和事去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让广大干部感受更深,教育更深刻,影响更深远。

     4 4 、加强农村党员干部作风建设,促进干部作风根本转变

     在农村党员干部中大力倡导求真务实,勤政为民,艰苦奋斗,清正廉洁的优良作风,增强农村党员干部的民主法制意识,依法办事意识,廉洁自律意识,为民谋利的意识。街道党工委要创新形式开展评优争优活动,加大对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大力弘扬勤政为民,廉洁奉献的良好风尚,努力树立农村基层干部的良好形象,同时要用恰当、适时、有针对性的反面典型对农村基层广大干部党员进行警示教育,教育和规范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行为,促进广大干部廉洁从政。

     在推进创建全国文明城区工作会上的讲话. .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创城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 二、聚焦重点、把握关键,高标准高质量抓好创城各项工作 三、加强领导、完善机制,持续提升创城工作整体水平

     今天,我们召开全区创城工作推进会,目的是围绕迎接文明城区测评检查,结合前段时间全区自查自纠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研究部署推进文明城区创建工作,确保年度测评取得好成绩。刚才,晓健同志传达了首都文明办文明城区创建工作会议精神,通报了全区创城工作开展情况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下一步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大家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抓好工作落实。

     总的来看,过去一个阶段以来,我们始终坚持把创建全国文明城区作为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抓手,紧紧围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根本任务,坚持“文明润心、创城惠民”宗旨,在认真总结上一轮创城工作的基础上,对标对表全国文明城区测评体系,组建了“七部一室”组织架构,细化完善了创城工作台账和职责清单,组织开展了创城“十大专项行动”,群众对创城工作的知晓率、支持率、参与率和满意度有了很大提升。同时,着力将创城工作与完成重点任务、开展日常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统筹谋划、扎实推进,有效保障了各项工作落实落地。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我们在创城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思想认识方面,虽然大家对创城工作的重要性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但部分同志和部分单位对创城工作面临的新形势了解不深入,对开展创城工作重视不够,一定程度上还存在松口气、歇歇脚的现象,没有将工作状态迅速投入到新一轮创建工作中来。工作推进方面,一些单位聚焦问题求突破的意识不强,仍然存在“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创城工作和日常工作结合还不够紧密。创城惠民方面,解决市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突出问题还不够到位,不文明养犬、不遵守交通秩序、不礼让斑马线、机动车乱停乱放、施工围挡设置不规范、门前“三包”不到位、污水治理、垃圾处理等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还需在提高群众的创城获得感上加大力度。宣传动员方面,仍存在“政府热、社会冷”的问题,群众知晓率、参与率、满意度仍然需要提升,距离真重视、真深入、真动员、真满意、真参与还有很大差距,这是我们的“软肋”,也是上一轮创建

     扣分最多的地方。对于这些问题,大家要主动认领、认真研究,把工作往细里做、往实里做、往具体上抓,绝不能浮在面上。

     下面,就做好创城各项工作,我再强调几点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创城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 在上一轮创建中,我们的综合成绩排在全国前列,取得了一些实实在在的成效,形成了一定的工作优势,这为我们做好新一轮创建工作奠定了很好的基础。但从现实情况来看,这一轮创城标准更高、考核更严、竞争更加激烈,更加需要我们准确把握创城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切实提高工作标准,加大工作力度,以钉钉子精神抓好工作落实。

     一是创城指标体系要求更加严格。新的测评体系对内容、形式、方法、要求作出了新的界定,设置了党风廉政建设、生产生活安全等10 个领域 30 个项目的负面清单,并采取“一票否决”制。同时,在三年创建周期内,分值占比从过去的 15%、25%、60%调整为 30%、30%、40%,三年分值占比基本均等,这就意味着创城工作已经转向常态化,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功夫下在平时,始终坚持以最高标准、最好质量抓好各项工作,确保每一年测评验收都取得好成绩。

     二是各方面竞争更加激烈。这一轮的文明城区创建,从全国的直

     辖市城区来看,共有 24 个,北京 4 个,天津 6 个,上海、重庆分别是 7 个,数量是上一届提名城区的两倍。总体来看,要想创建成功,必须保证每次测评成绩都在全国直辖市参评城区中排在前列,同时不能有“硬伤”,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倍努力,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赢得创城主动权。

     三是补短板强弱项的难度更大。实事求是讲,通过过去一个阶段的努力,我们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但不管是硬件方面,还是软件方面,距离全国文明城区标准都还存在一定差距。在硬件建设方面,要重点在加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上加大力度。在软件提升方面,要在继续保持良好城乡环境的基础上,全面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城乡治理水平和城市文明程度,以更大力度推动各项工作实现新突破、取得新提升。

     四是迎检测评更加全面。这次首都文明委部署的测评检查工作,主要是将过去首都文明城区的测评指标要求有机融入到全国文明城区测评指标体系中,全部按照这个指标体系对全市 16 个区进行检查,并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暗访抽查,最后进行城区排名讲评,相关测评结果对于我们做好迎接中央文明办测评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必须要高度重视,主动加压,找准差距,做好自查自评工作,对照测评指标认真抓好整改落实。

     二、聚焦重点、把握关键,高标准高质量抓好创城各项工作

     在区委五届八次全会上,我们专门对新一轮全国文明城区创建进行了安排部署,强调要同心合力创建全国文明城区,围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本任务,认真做好测评迎检准备工作,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全面开展,进一步营造全区上下人人参与创城的良好氛围。大家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好全会精神,持续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切实把创建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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