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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招标质疑函》

    时间:2021-03-28 18:05:28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招标 质疑

    《招标质疑函》word版 本文关键词:招标,质疑,word

    《招标质疑函》word版 本文简介:质疑函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客户名称:我公司依法于201X年X月XX日购买了贵公司组织的采购编号:(项目编号)项目的招标文件,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我公司对招标文件中招标要求提出质疑。一、具体质疑如下:招标文件中“第三章—二—1.6”、“第三章—二—1.11”的规定,并提出此参数为关键

    《招标质疑函》word版 本文内容:

    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客户名称:

    我公司依法于201X年X月XX日购买了贵公司组织的采购编号:(项目编号)项目的招标文件,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我公司对招标文件中招标要求提出质疑。

    一、具体质疑如下:

    招标文件中“第三章—二—1.6”、

    “第三章—二—1.11”的规定,并提出此参数为关键参数,不允许偏离,否则将导致废标。

    二、质疑事件相关法律依据及相关陈述如下:

    1、《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章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扰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第十条:政府采购应该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2、招标文件中的要求有明显排他性及本国品牌歧视性。

    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和所有参与此项目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请贵单位就上述事项作出书面回复。

    质疑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收件回执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

    (公章)

    201X年X月XX日

    质疑函收件回执

    质疑项目名称

    政府采购项目

    质疑人名称

    及送(寄)件时间

    公司

    201X年X月XXX日

    收件单位名称

    签收人

    收件时间

    篇2:招标管理办法(招投标)

    招标管理办法(招投标) 本文关键词:招投标,招标,管理办法

    招标管理办法(招投标) 本文简介:*******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的招标活动,保证招标工作合法、有序、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的招标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

    招标管理办法(招投标) 本文内容:

    *******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以下简称“***”)的招标活动,保证招标工作合法、有序、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的招标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择优选择企业实力强、信誉好、技术能力高和价格合理的投标单位。

    第三条****招标工作实行统一制度,统一业务流程和工作程序。

    第四条

    招标工作要坚持技术创新优先、效率优先,质量优先、性价比最优的原则。

    第五条

    招标工作实施“回避”制度。

    (一)

    部门回避:招标部门不能负责项目实施活动,项目实施部门不能组织招标活动。

    (二)

    工作人员: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和评标小组成员是投标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近亲的,在招标活动中必须回避。

    第六条

    招标原则上要直接面对生产企业进行招标,尽量减少中间流通环节,大宗物资、设备必须向生产厂家招标采购。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设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由*****负责人、招标办、质量技术组、询价组、法律事务组、监督组等负责人组成。

    (一)招标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招标管理工作,决定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监督和协调有关工作;

    2、按照国家有关招标的政策规定、拟定*****招标工作的各项工作制度、程序及管理办法;

    3、受理投标单位的投诉,协调解决有关招投标事宜;

    4、完成*****交办的涉及招标的其它有关工作。

    (二)招标办的职责:

    1、依据*****的招标制度,组织招标工作;

    2、负责招标方案的编制及报审工作,按照批准的招标方案,组织实施招标事项,组织开展招标活动;督促落实相关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工作;

    3、建立招标管理信息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

    4、处理招标工作中的有关事项,负责招标管理的日常处理工作。

    (三)

    询价组的职责是:

    1、负责制定公司的价格询查制度,建立价格信息库;

    2、对招标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提出建议;

    3、完成招标标的物的市场价格查询,向招标办提供标的物的市场价格信息。

    4、询价组原则上不得由项目实施部门负责。

    (四)质量技术组的职责是:

    1、负责对招标标的物的有关技术、质量、安全等标准制度执行;

    2、检查落实对招标项目质量技术要求的执行情况。

    (五)法律事务组的职责是:

    1、负责审查招标文件;

    2、负责投标单位的资格预审;

    3、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对招标项目合同进行审查;

    4、负责招标工作中的法律法规事宜。

    (六)监督组的职责是:

    1、监督招标工作的每一环节执行情况,督查招标中的询价及落实情况。

    2、负责受理招标活动中投标单位及其与招标活动有关的投诉,调查落实投诉事项。

    3、招标活动结束时向同级和上级招标监督领导小组即时提交监督报告。

    第八条

    招标申请

    招标申请由项目单位提出,内容包括:名称、计划批准文件、规格、质量执行标准、技术要求、数量、建议价格、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推荐投标单位等。

    第九条

    招标准备工作程序

    招标办接到“招标申请”后,按以下程序进行工作:

    (一)招标办接到“招标申请”后,立即分送询价组、质量技术组;

    (二)询价组对招标项目,进行市场价格咨询调研,了解市场的最高价和最低价及有关信息,将其意见提交招标办;

    (三)质量技术组审查“招标申请”中招标项目有关规格、技术、质量、安全、环保执行标准等建议,并将审查结果交招标办;

    (四)招标办在协作企业目录和项目单位推荐投标单位中,选择潜在投标单位;若投标单位与中标单位比例不足1:3,在社会公开选择符合规定的潜在投标企业。法律事务组对选择的潜在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

    (五)询价组、质量技术组接到“招标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意见。

    (六)招标办编制招标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核;招标方案批准后,招标办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招标文件。

    第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在协作单位目录中选择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工作。招标代理机构在委托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代理招标的项目进行组织和服务。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委托方提交完整的招标资料。

    第三章

    招标范围

    第十一条

    招投标的管理范围包括公司的工程、物资、材料、设备采购和服务全部招标项目。

    (一)工程招标范围:包括新建、改扩建、大修等项目的建筑、装饰装修等。

    (二)物资、设备招标范围:包括物资、设备等大件运输和设备集成。

    (三)服务招标范围:包括项目规划、勘测、设计、监理、调试、评估等各类服务项目。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招标标准具体如下:

    (一)工程招标范围:单项合同在3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改建、大修等项目的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建筑由公司进行组织招标。100万以上的上述项目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二)物资、设备招标范围:单项合同在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物资、设备等采购由公司进行组织招标。50万以上的上述项目报董事会批准。

    (三)勘察、设计、监理,以及非生产物资采购等其它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进行组织招标。20万元以上的上述项目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四)单项合同估算金额低于(一)、(二)、(三)项规定的范围,但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组织招标。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上述项目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五)*****认为需要招标的项目。

    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或其它办法招标:

    (一)受自然环境限制的,公开招标费用与项目招标节支相比,不值得公开招标的;

    (二)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只有两家以下潜在投标单位可供选择的。

    第十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评标小组

    (一)小组的组成及成员的产生

    1、评标小组由*****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业务的代表,以及技术、经济方面专家组成,人数为9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专家应在开标前由招标办在公司技术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评标小组应有质量技术组、询价组人员参加;

    3、专家库未建立之前,由各专业部门推荐,报公司招标领导小组确定。

    (二)评标小组职责

    评标小组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领导小组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职责。

    评标小组负责按项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单位和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进行综合评审,对招标文件的规范性进行审查,提出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标明排列顺序。对不设资格预审小组的招标项目,负责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评标小组设负责人的,评比小组负责人由评标小组推举产生或由招标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六条

    招投标组织管理中,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招投标资格预审小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领导小组成员,并主动回避:

    (一)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三)曾因在招投标、评标以及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有违纪违法行为受过处罚的。

    第十七条

    招投标准备阶段,进行投标单位资格预审、组建评标小组,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应当保密。

    第十八条

    评标小组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且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涉及招标的信息。

    第十九条

    法律事务组在资格预审时,要按照项目招标的具体要求、招标条件和确定的标准,对各潜在投标单位资格进行综合评审。

    第二十条

    招标工作的监督

    监督小组应当按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顺序进行全过程监督,具体按照下列步骤和内容实施:

    (一)事前监督

    1、是否按规定上报招标方案;

    2、各职能小组是否按规定履行职责;

    3、招标办是否采纳了各小组提交的意见;

    4、对没有按程序进行的,予以纠正;

    5、抽查询价的价格是否真实。

    (二)事中监督

    1、检查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程序组织运行操作情况;

    2、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

    3、遵守和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

    4、其它有关情况。

    (三)事后监督

    1、走访专家、未中标企业,了解本次招标的有关情况;

    2、对本次招标工作进行总结。查找各招标环节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或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写出报告;

    3、对出现的责任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四)监督招标工作每一环节,记录每一环节的实施负责人和结果,并由监督人员和环节实施人签字确认。

    第五章

    招标方案的编制和审批

    第二十一条

    招标办根据招标申请编制招标方案,招标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招标规模、立项批件、标段划分、招标项目组成员名单、拟邀请投标单位、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开标会议议程等;询价组调查的价格信息及拟定的最高限价,以及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的内容如下:

    (一)招标项目概况、资金来源、项目审批,投标单位资信、资质要求;

    (二)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技术资料和规格、设计要求等;

    (三)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期限、质量等级要求;

    (四)投标报价要求及计算方法、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

    (五)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送达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投标文件格式及投标有效期;

    (六)开标时间、地点和评标依据、标准、程序、方法等;

    (七)其它必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方案审批

    一般项目招标方案由招标领导小组审批;重大项目的招标方案,应同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章

    招标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

    采用公开招标的,由*****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网站发布。

    采用邀请方式招标的,由*****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资质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或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对投标人的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邀请方式招标的项目,原则上进行无标底招标,多次报价程序。编制的标底作为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和分析投标价是否合理的参考。

    需要事先设立标底的,由公司负责编制,经审计部门进行审核,并与公司共同封标。所有接触标底的人员均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六条****确定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视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应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潜在的投标单位现场踏勘。同时,在投标书中,要求潜在的投标单位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会同相关专业部门、招标办、监督小组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预审。

    第二十八条****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单位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除现金外,也可以是银行保函、汇票、支票等方式。

    第七章

    投标

    第二十九条

    应当邀请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投标办;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内容。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公司签收,不得开启。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应当拒收或原封退回。

    第三十条

    投标书一般由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组成。

    (一)技术标书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单位概况及业绩介绍、有关投标的说明;

    2、投标单位注意人员素质、技术装备、工艺技术水平、产品性强等何其执行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

    3、施工组织方案,计划(交货期)工期保证措施,和技术保证、质量安全、环境保护控制措施。

    (二)商业标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商务报价及其构成和测算依据、说明;

    2、商务合同中主要条款的认可及优惠条件的承诺和其它必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单位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单位资格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公司。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投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八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三条

    开标由招标办主持,邀请所有投标单位参加,评标小组全部成员出席并派人进行现场监督。招标办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开标时,由监督小组成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由投标单位宣读投标价格和其它主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评标方法有以下方式:

    (一)

    最低投标价法

    (二)

    综合评估法

    (三)

    性价比法

    (四)

    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它评标方法

    经评审如果评标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第三十五条

    中标单位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中标: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低于成本价除外)。

    第三十六条

    评标小组按中标单位数量的1:2推荐中标单位,并按得分多少标明排列顺序。每次评标活动截止后,评标小组和监督小组应当在招标会议结束时向招标办分别提交评标报告和监督报告。

    第三十七条

    中标单位由领导小组集体决定;中标单位确定后,国内招标公示3~5天,国际招标公示5~7天;公示期间,如有投诉,监督小组予以调查处理;无投诉公示期满后,招标办在中标通知书上加盖印章并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从发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之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在招标文件要求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单位应当提交。

    第三十八条

    中标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按废标处理:

    (一)投标书未密封、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三)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要求;

    (四)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以法定代表授权本次招标项目投标委托书为准)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

    (五)同一投标文件有两个或以上最终报价的;串通投标报价,多少或全部投标单位投标价雷同的;

    (六)投标单位资质与投标人资质不一致、资信文件不全,投标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第四十条

    投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次招标无效:

    (一)投标人串通、哄抬标价的,或与招标方相关人员串通,搞虚假招标投标的;

    (二)投标单位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活动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的;

    (三)投标文件与事实不符,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低于成本价投标的;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评标工作的;

    (四)中标单位未按要求签订合同或提供的产品符合投标文件的;

    (五)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在招投标活动中,参与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督小组将建议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一)将应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评标小组成员收受投标单位财物或其它好处的;评标小组成员或参与评标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单位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投标和评标工作的,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四)公司向他人透露已获取公司的潜在投标单位名称、数量或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的其它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五)在评标小组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单位以外,确定中标单位的;所有投标被评标小组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单位的;

    (六)招标办、相关业务部门违反本办法,怠于行使相应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十章

    资料管理

    第四十二条

    招标办负责招标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具体如下:

    (一)询价组、质量技术组向招标办提交的书面意见,招标方案、招标文件;

    (二)投标、开标签到表,投标单位技术(商务)标书、确认后的技术协议书、各次报价文件、报价汇总表;

    (三)

    评标记录、评标标准、评分比较一览表、评标汇总记录、每次价格谈判记录、废标原因,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的纪要;

    (四)

    中标通知书、所有有关招标的原始往来函件,监督小组记录;

    (五)

    开标记录必须有投标代表和记录人的签字;

    (六)

    评标报告、中标结果必须有评标小组成员的签字。

    第十一章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对*****的招标项目未作规定的,按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有关事项,或者有关事项的规定与国家、地方关于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规定不符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地方相关规定及相关解释执行。

    第四十五条

    各职能小组成员可由*****招标领导小组指定或邀请*****外专业人士担任。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7

    篇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基础设施,房屋建筑,市政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第一条根据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第一条

    根据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

    第四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其授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投标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上一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六条

    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银行出具的工程资金到位证明,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工程资金到位率应达到30%,不足一年的工程资金到位率应达到50%;

    (四)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第七条

    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发包:

    (一)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二)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三)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五)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复杂或有特殊的专业要求,且只有2家以下潜在施工单位可供选择的;

    (六)外商独资企业以及私人投资的工程,且属于非经营性自用的。

    (七)抢险救灾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特殊工程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

    第八条

    工程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工程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第九条

    本省建筑业企业不须办理跨区手续可自行参与省内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地市对外地建筑业企业管理可实行事后备案制;外省(市)进入我省的施工企业,必须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投标资格审查手续,经批准后,可参加省内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地域、行业、投标企业所有制不同而加以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干预、限制或者排斥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地建筑市场进行投标活动。

    第十条

    工程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投标人报名、递交投标申请书、进行投标资格预审;

    (四)召开投标预备会、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

    (五)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

    (六)组建评标组织机构;

    (七)召开开标会议;

    (八)评标并确定中标单位;

    (九)提交招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前招标人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一)有专门的工程招标组织机构;

    (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高、中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招标工程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应有5-8名、工程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应有9-12名。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不符合招标条件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三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

    十二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招标公告应在国家、省指定的报刊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同时应当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及当地有形建筑市场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公告应当在有关媒介上连续发布3天,招标公告发布至投标报名截止日至少应达到5天时间。

    第十五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

    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资格预审文件应在发出前报送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近三年企业业绩;技术装备;近三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近三年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投标资格预审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内容的,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责令招标人改正。但不得随意更改招标文件内容和评分标准,不得审查标底。

    第十九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将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

    (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标函未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投标人印章的;

    (三)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

    (五)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六)组成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七)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无效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其中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将设计文件退还的,招标人应当退还押金。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进行编制。招标标底参与评标时,标底应当保密,并在评标时作为参考,招标人不得将招标标底作为废标的直接依据。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标底参与评标时,经济标评定应以招标人标底与投标人报价共同计算出的评标标底为依据。

    评标标底的确定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择一选用:

    (一)将各投标人有效报价与招标人标底相加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标底。

    (二)将投标人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与招标人标底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出评标标底。

    前款所说权重系数为40%~60%之间以5%递增的一个系数,招标人标底权重系数与投标人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权重系数相加为100%。由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代表在开标前随机抽取任意一方的权重系数。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可以采用施工图报价或者工程量清单报价,也可以采用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标报价方式。

    施工图报价是指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时向投标人提供招标项目的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由投标人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计价方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进行计算。

    工程量清单报价是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提供的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暂定金额等项目以及招标文件的要求,计算出来的价格报价。

    第二十五条

    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投标报价的

    ,该投标人应提供投标报价说明及相关报价依据,经评标专家组评审比较后进行认定。

    第二十六条

    综合评估法以评分方式进行评标的,其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分值应当按照工程类别重要或一般工程进行划分。具体划分为:技术部分的分值权重70%~40%;商务部分的分值权重为30%~60%。

    综合打分评标时,对于投标企业获得的各种评比奖项一律不得额外计分;获得国家鲁班奖、省龙江杯、省文明工地及10项新技术示范工程的奖项可以作为承担本项工程项目经理的业绩计分;面向全国招标的工程,只计算国家鲁班奖。

    获得国家鲁班奖的项目经理业绩分值权重不超过5%;获得省级奖项的项目经理业绩分值权重不超过3%。项目经理业绩分值权重累加最高不超过5%。

    投标人的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等级不得额外计分。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工程的部分非主体结构工程或者专业工程,再分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其他承包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八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及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及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中确定,专家成员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并在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下于开标当日确定,特殊招标工程评标专家经批准可以适当提前抽取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准作为评标成员参加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九条

    依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在评标结束后,将中标候选人名单在有形建筑市场上进行公示,并在15日内将招标情况书面报告报送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专家名单及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前款第二项中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三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应履行备案手续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之内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5日内,招标人应当向中标单位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省内有关文件规定,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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