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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含铬固体废物管理办法(正式版)

    时间:2021-03-09 06:04:51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正式版 管理办法 固体废物

    含铬固体废物管理办法(正式版) 本文关键词:正式版,管理办法,固体废物

    含铬固体废物管理办法(正式版) 本文简介: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体系文件受控标识:分发号:文件编号:ZHHX/HJGD.07.2014批准:柯愈胜实施日期:2014.9.1版次:B/0编写:安环部发放部门:安环部固体废弃物(以下简称垃圾)管理实施细则1、目的根据公司生产实际情况,为了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进行有效的处理,包括最大

    含铬固体废物管理办法(正式版) 本文内容: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受控标识:

    分发号:

    文件编号:ZHHX/HJGD.07.2014

    批准:柯愈胜

    实施日期:2014.9.1

    次:B/0

    编写:安环部

    发放部门:安环部

    固体废弃物(以下简称垃圾)管理实施细则

    1、目的

    根据公司生产实际情况,为了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进行有效的处理,包括最大限度的回收利用、分类、存放和分类处理等,以节约资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人体的伤害。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在办公和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固体废弃物的管理。

    3、职责

    3.1

    各生产车间负责各自固体废弃物的整理和清扫以及收集和分类存放;

    3.2

    生产部负责处理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部负责生活废弃物,安环部负责废弃物的协调与监督,其他部门和车间应给予配合支持。

    4、实施细则

    4.1

    分类:固体废弃物(垃圾)分为生活固体废弃物(即生活垃圾)和生产固体废弃物(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利用垃圾和不可回收利用垃圾;工业垃圾分为含铬垃圾和无铬垃圾。具体为:

    (1)生活固体废弃物(即生活垃圾)

    分为可回收利用垃圾和不可回收利用垃圾;

    ①可回收利用垃圾指:废纸、烟盒、矿泉水瓶、易拉罐、剩饭、剩菜等。其中废纸包括报纸、各种包装纸、办公用纸、广告纸片、大小纸盒等

    ②不可回收利用垃圾指:废塑料、废织物等。废塑料包括各种塑料袋、塑料瓶、塑料包装、泡沫塑料、一次性塑料餐盒餐具、硬塑料等;

    废织物包括废弃的手套、口罩、工作服、工作鞋等。

    (2)生产固体废弃物(即工业垃圾)分为含铬垃圾和无铬垃圾。

    ①含铬垃圾指:含铬废钢、废设备、含铬建筑制品如红砖、水泥块、沙石、石棉瓦、耐火砖、保温棉等以及过滤布、包装袋和路上抛洒的如铬渣、铝泥、芒硝、铬酸铬、含铬污泥等。

    ②无铬垃圾指:包装箱、木柴、未污染的建筑制品如红砖、石棉瓦、水泥块、黄土、沙石、化学玻璃制品、扎绳、煤渣、煤灰等。

    4.2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4.2.1.生活固体废弃物(即生活垃圾):

    (1)可回收利用垃圾的处理:

    剩饭、剩菜倒入食堂、送餐点设置的专用收集桶,给予养殖专业户回收利用;

    废纸、矿泉水瓶、易拉罐,放入可回收生活垃圾桶,集中外售给废旧物资回收站回收利用。

    (2)不可回收生活垃圾的处理:

    废塑料、废织物等。废塑料包括各种塑料袋、塑料瓶、塑料包装、泡沫塑料、一次性塑料餐盒餐具、硬塑料等;

    废织物包括废弃的手套、口罩、工作服、工作鞋等放入不可回收生活垃圾桶,然后由卫生工送往指定垃圾回收集中点,由综合部联系环卫部门拉走处理。

    4.2.2.含铬垃圾的处理:

    ⑴废钢、废管道由各车间洗干净后,在车间内设置规范临时堆放点临时存放,由生产部每周集中销售一次,含铬废旧设备由所属车间清洗干净后报生产部送往指定地点存放。

    ⑵不可回收的废包装袋、过滤布等报生产部送工艺渣场按照指定的地点存放,在公司规定的时间通过焚烧装置进行焚烧处理,焚烧残渣由动力车间进行解毒处理。

    ⑶废砖、耐火砖、石棉瓦、沙石、渣土等报生产部送工艺渣场指定地点,由动力车间破碎后解毒处理,对含铬低的渣土、污泥等可加还原剂处理后,报生产部送至指定地点填埋。

    ⑷废塑料设备及管道由各车间洗干净后报生产部送指定地点存放,待集中销售处理。

    ⑸路上抛洒的铝泥、芒硝、铬酸铬、铬渣等含铬废料,现场清理后按品种送往各相应品种堆场,严禁混放。

    ⑹对目前不能处理的固废如保温棉、氢氧化铝废渣、铬酸铬酸泥等报生产部送往指定地点堆放,堆放场地应有“四防”措施,防止造成污染,设备、生产方面能使用的或清洗处理后能使用的尽量再利用,确实不能使用的由公司后期统一安排处理。

    4.2.3.无铬垃圾:

    ⑴原料的包装袋、废纸箱等由各车间暂时收集堆放,报生产部联系供应部门定期销售处理。

    ⑵废旧包装箱、木柴、木板、皮带等报生产部送往指定柴火堆放点备用。

    ⑶无铬建筑制品如红砖、石棉瓦、水泥块、砂石、黄土等报生产部送指定地点填埋。

    ⑷无铬废钢、废设备等报生产部送指定地点存放,定期销售处理。

    ⑸废机油、柴油、冷却油及煤焦油用容器装好后报生产部送往指定地点存放,由生产部联系销售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理或作为烤窑点火助燃剂。

    ⑹路上抛洒的煤块、砂石、纯碱等无铬原料和产品,按品种报生产部送往各库房或车间进行使用,不得乱仍乱倒。

    4.3固体废弃物(以下简称垃圾)管理考核办法

    4.3.1.严格执行上述固体废弃物处理方式,严禁将生活垃圾混入含铬垃圾或将含铬垃圾混入生活垃圾,造成交叉污染。违者一次考核50~500元。情节严重造成含铬垃圾增加一倍以上的一次考核1000~3000元。

    4.3.2.未报生产部将垃圾乱倒或未按指定地点倾倒垃圾的,一次考核200~500元。

    4.3.3.将含铬垃圾乱倒乱放无铬区域造成二次污染的一次考核200~1000元。

    4.3.4.在含铬区域当天施工的建筑垃圾应当天清理干净,否则造成交叉污染按第一条从严考核。

    4.3.5.生活垃圾桶装满后要及时送往公司垃圾回收箱,否则造成生活垃圾铬污染一次考核50元。

    4.3.6、生活垃圾桶实行定点存放、专人管理。无故挪用或损坏、丢失等一次考核100元。

    4.4

    工作要求

    4.4.1.公司综合部负责生活垃圾的管理,生产部负责工业垃圾的管理,安环部负责垃圾处理的协调与监督,其它部门和车间应给予配合支持。

    4.4.2.各车间、部门要加强固体废弃物处理的宣传,组织员工进行学习,提高认识。真正理解公司固体废弃物处理的环保意义,树立良好的公司环保形象和养成员工的个人环保行为,促进公司的环保发展和进步。

    4.4.3.公司工程部、装备部要加强对外来施工队伍的管理,督促他们切实遵守公司固体废弃物的管理规定,确保项目施工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垃圾)不造成交叉污染和二次污染。

    4.4.4.生产部应加强对转运煤、渣、铬酸铬、铝泥等车辆、叉车、铲车及外来车辆的检查管理,作业完毕后应督促车辆责任人清洗轮胎,以免造成交叉污染和二次污染,清洗点由生产部确定,以不造成新的污染为原则。

    4.4.5.各车间、部门应指定相关的责任人负责固体废弃物的管理,保持与综合部、生产部和安环部的沟通协调。确保公司固体废弃物得到有效控制,最大限度减少含铬垃圾产生量。

    4.4.6.公司综合部、生产部、安环部将加大固体废弃物(垃圾)处理的检查和考核力度,对违反上述规定者,一律从严考核,并及时通报。

    篇2: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

    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 本文关键词:广州市,污染环境,防治,固体废物

    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 本文简介: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2000年10月27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1年1月1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2001年2月9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公布)

    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 本文内容:

    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

    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

    (2000年10月27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1年1月1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2001年2月9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公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转移、处置,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计划、规划、国土、市容环境卫生、工业、卫生、商业、交通、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研究、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增加固体废物的回收利用。

    第五条

    建设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和场所的规划,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本市环境保护规划。建设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和场所的规划,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编制。

    第六条

    建设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动工前,应由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竣工后,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但依法应当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除外。

    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和场所,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并建立固体废物管理档案。

    申报和建立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固体废物名称、产生量、性质、处置方式和转移流向。

    第八条

    可以回收利用的固体废物,实行回收利用名录管理制度。回收利用名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容环境卫生、工业、卫生等部门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列入回收利用名录的固体废物,应当进行回收利用。

    第九条

    从事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其经营能力、范围相适应及防水、防火、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措施的设施和场所;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单位,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从事前款规定的经营活动。

    第十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自行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应当具备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本单位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委托符合第九条规定的单位贮存、处置。

    第十一条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和场所,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设施和场所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禁止将固体废物随意倾倒、处置。

    第十二条

    以填埋或者焚烧方式处置固体废物的,处置工艺、效果及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有本省、市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地方标准。

    固体废物填埋、焚烧场在运行过程中,经营者应当接受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定期监测污染情况。

    固体废物填埋场或者焚烧场需要关闭、闲置、拆除的,应当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经同意关闭、闲置、拆除不再开发利用的,应当恢复植被,并由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定期监测。

    第十三条

    开发利用已关闭、闲置、拆除的固体废物填埋或者焚烧场的,应当事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规划、国土等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医院临床废物和科研单位产生的携带病原体废物,应当在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集中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焚烧。禁止将其混入非危险固体废物填埋或者焚烧。

    第十五条

    禁止本市以外不可利用再生产的固体废物转移进本市倾倒、堆放。

    本市以外可以回收利用的固体废物需要转移进本市的,由接收单位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按照管理权限批准后方可转入。

    固体废物转移出本市的,应当遵守接收地的有关规定,并由移出单位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擅自动工的,以及处置设施、场所未建成或者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依照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不申报登记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从事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擅自转移固体废物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关闭、安置、拆除固体废物填埋或者焚烧场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将携带病原体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倾倒、处置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月1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该规定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次会议的审查意见修改后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议定的意见对法规文本修改后公布施行。

    2001年2月9日

    篇3: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本文关键词:统计表,污染物,排放,试行,处置

    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本文简介:排污类型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附件五: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申报年度:□□□□行政区划代码□□□□□□-□□□单位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申报单位法人代码□□□□□□□□-□(□□)填表人报出日期:*年*月*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填报要求审核意见经办人意见:经

    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本文内容:

    排污类型

    污水

    废气

    固体废物

    噪声

    附件五:

    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申报年度:□□□□

    行政区划代码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申报单位法人代码□□□□□□□□-□(□□)

    期:*年*月*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填报要求

    审核意见

    经办人意见:

    经办人:*年*月*日

    环境监察机构审核意见:

    负责人:

    单位(盖章)*年*月*日

    本申报表需附的相关材料:

    1、

    固废来源的单位、数量、种类等相关票据复印件

    2、

    当年新增排放口情况说明;

    3、环保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1)

    (2)

    (3)

    一、基本情况及上年污染物排放情况

    表1-1单位基本信息

    1.单位地址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州、盟)

    县(市、旗、区)

    乡、镇及街(道、路)

    2.中心经度

    o

    ˊ

    “4.联系人

    5.电话/传真

    3.中心纬度

    o

    ˊ

    “6.电子邮件

    7.通讯地址

    8.邮政编码

    9.开业日期*年*月*日

    10.开户行

    11.帐号

    12.固体废物

    集中处置厂类型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

    垃圾处理场□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

    其他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

    13.最近一次

    建设的项目名称

    14.建设日期

    15.上年处理费

    收入(万元)

    16.上年运行费用(万元)

    17.上年缴纳排污费总额(万元)

    18.上年环境违法

    罚款(万元)

    19.单位类别

    20.登记注册类型

    □□□

    21.隶属关系

    22.上年末

    固定资产原值

    (万元)

    23.上年运行天数

    24.年末职工人数

    25.排污许可证

    编号

    26.总占地面积

    (平方米)

    27.上年末填埋场

    已填埋面积

    (平方米)

    表1-2上年主要处理处置废物种类、处理量(单位:吨)

    1.废物种类

    2.废物名称

    3.设计年处理量

    4.实际处理量

    实际处理量分类

    5.焚烧

    6.堆肥

    7.中间处理

    8.综合利用

    9.填埋

    表内指标关系:5+6+7+8+9≥4

    表1-2-1上年填埋处置设施特性

    1.设施类型

    2.处理量(吨/日)

    设施容量(立方米)

    填埋场设施组成

    3.设计容量

    4.已填容量

    5.尚余容量

    6.防渗结构

    7.渗滤液收集

    8.渗滤液处理

    9.填埋气收集

    10.填埋气处理

    ⑴安全填埋

    ⑵卫生填埋

    ⑶简易填埋

    ⑷堆放(堆置)

    表1-2-2上年焚烧处理设施特性

    1.设施类型

    2.设施数量(台)

    3.单炉处理能力

    (吨/日)

    4.单炉实际平均处理量(吨/日)

    5.

    运行方式

    6.日平均单炉

    运行时间(小时)

    7.

    年平均单炉运行天数(日)

    8.余热利用方式

    9.发电装机

    容量(千瓦)

    10.实际年发电量(千瓦时)

    ⑴固定床

    ⑵炉排炉

    ⑶流化床

    ⑷旋转窑

    ⑸其他

    表1-2-3上年堆肥处理设施特性

    1.设施类型

    2.处理废物种类

    3.设计处理能力

    (吨/日)

    4.实际处理量

    (吨/日)

    5.堆肥产品设计生产能力(吨/年)

    6.堆肥产品实际生产量

    (吨/年)

    ⑴仓式

    ⑵滚筒式

    ⑶条垛式

    ⑷其他

    表1-2-4上年综合利用设施特性

    1.利用废物种类

    2.主要利用设施

    3.设计利用能力

    (吨/年)

    4.实际处理量

    (吨/年)

    5.综合利用产品

    6.产品设计生产能力

    7.产品实际生产量

    表1-2-5上年中间处理设施特性

    1.设施种类

    2.处理废物种类

    3.设计处理能力(吨/日)

    4.实际处理量(吨/日)

    5.处理后的废物去向

    ⑴中和

    ⑵解毒

    ⑶固化

    ⑷稳定化

    表1-3上年能源消耗情况

    固体燃料

    液体燃料

    气体燃料

    1.煤炭(吨)

    2.其他固体燃料(吨)

    油类燃料

    7.其他液体燃料(吨)

    8.天然气

    (万标立方米)

    9.其他气体燃料(万标立方米)

    3.合计(吨)

    4.重油(吨)

    5.柴油(吨)

    6.其他油类燃料(吨)

    表内指标关系:3=4+5+6

    表1-4上年污水、废气治理设施情况

    1.

    治理设施名称

    2.治理

    设施类别

    3.处理方法

    4.设计处理能力

    5.处理量

    6.排向的排放口名称及编号

    7.运行

    天数

    8.运行费用(万元)

    9.投入使用日期

    备注:计量单位:处理能力----污水(吨/日)、废气(标立方米/小时);年处理量----污水(万吨)、废气(万标立方米)。

    表1-5上年污水及污染物排放汇总情况

    1.用水总量(万吨)

    2.其中新鲜用水量(万吨)

    4.污水排放量(吨)

    5.其中达标排放量(吨)

    7.排放口数量

    (个)

    3.其中重复用水量(万吨)

    6.其中超标排放量(吨)

    8.排放口名称及编号

    9.功能区类别

    10.排放量(吨)

    11.排放去向

    12.水体名称

    13.污水排放规律

    14.执行标准类别

    15.污染物名称

    16.执行

    标准值

    (毫克/升)

    17.浓度(毫克/升)

    18.污染物排放量(千克)

    15.污染物名称

    16.执行

    标准值

    (毫克/升)

    17.浓度(毫克/升)

    18.污染物排放量(千克)

    ⑴汞

    ⑼石油类

    ⑵镉

    ⑽氨氮

    ⑶六价铬

    ⑷铅

    ⑸砷

    ⑹挥发酚

    ⑺氰化物

    ⑻化学需氧量

    ⑴汞

    ⑼石油类

    ⑵镉

    ⑽氨氮

    ⑶六价铬

    ⑷铅

    ⑸砷

    ⑹挥发酚

    ⑺氰化物

    ⑻化学需氧量

    表1-6上年固体废物处置废气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1.处置废气排放总量(万标立米)

    2.其中填埋气排放量(万标立米)

    3.其中焚烧废气排放量(万标立米)

    4.污染物

    名称

    产生量(吨)

    去除量(吨)

    排放量(吨)

    5.合计

    其中

    8.合计

    其中

    排放量合计

    其中:填埋气

    其中:焚烧废气

    6.焚烧

    7.填埋

    9.焚烧

    10.填埋

    11.合计

    12.达标量

    13.超标量

    14.合计

    15.达标量

    16.超标量

    17.合计

    18.达标量

    19.超标量

    表内指标关系:1≥2+3,5≥8+11+12,5≥6+7,8≥9+10,11=12+13≥14+17,12≥15+18,13≥16+19,14=15+16,17=18+19

    表1-7上年废气排放口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1.燃料煤消耗量(吨)

    2.原料煤消耗量

    (吨)

    3.燃料油消耗量

    (吨)

    4.燃料气消耗量

    (标立米)

    5.废气排放量

    (标立米)

    6.其中工艺废气排放量(标立米)

    8.其中工艺废气

    排放口数量(个)

    10.功能区类别

    7.其中燃烧废气排放量(标立米)

    9.其中燃烧废气

    排放口数量(个)

    11.是否两控区

    是□

    否□

    12.排放口

    名称及编号

    13.排放口

    类型

    14.设备

    名称

    15.排放量

    (吨)

    16.排放口高度(米)

    17.出口内径(米)

    18.执行标准类别

    19.污染物名称

    排放浓度

    (毫克/升)

    排放速率

    (千克/小时)

    24.数据来源

    25.污染物排放量(吨)

    26.林格曼黑度

    20.标准值

    21.浓度

    22.标准值

    23.速率

    ⑴二氧化硫

    0

    1

    2

    3

    4

    5

    ⑵烟尘

    ⑶工业粉尘

    ⑴二氧化硫

    0

    1

    2

    3

    4

    5

    ⑵烟尘

    ⑶工业粉尘

    表1-8上年残渣产生及处置情况(单位:吨)

    1.残渣物名称

    2.产生量

    本单位内处置

    外单位处置

    11.贮存量

    12.累计

    堆存量

    13.排放量

    14.是否

    办理转移联单

    3.填埋量

    4.焚烧量

    5.综合

    利用方式

    6.综合

    利用量

    7.填埋量

    8.焚烧量

    9.综合

    利用方式

    10.综合

    利用量

    ⑴飞灰

    ⑵焚烧渣

    ⑶筛余物

    ⑷污水处理污泥

    ⑸中间处理废物

    ⑹综合利用副产品

    ⑺其他

    表1-9排污许可证情况

    1.污染物名称

    2.污水中污染物允许排放量(吨/年)

    3.最高允许

    排放浓度

    (毫克/升)

    5.污染物名称

    6.废气中污染物允许排放量(吨/年)

    7.最高允许

    排放浓度

    (毫克/立方米)

    4.污水允许排放量

    (万吨/年)

    8.废气允许排放量

    (万标立米/年)

    表1-10上年固体废物处理扩、改建项目建设情况

    1.项目名称

    2.处理废物

    类型

    3.开工年月

    4.建成

    投产年月

    5.计划总投资

    (万元)

    6.至上年底累计完成投资

    (万元)

    上年完成投资及资金来源(万元)

    13.上年竣工项目设计及新增处理能力

    7.合计

    8.国家预算内资金

    其他资金

    9.合计

    其中

    10.国内贷款

    11.利用外资

    12.企业自筹

    注:1、前年已竣工投入使用的项目不再填报,已纳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的项目不再填报。

    2、治理设计能力单位为吨/日。表内指标关系:6≥7,7=8+9

    表1-11上年污水、废气、噪声污染治理项目建设情况

    1.污染治理项目名称

    2.治理类型

    3.开工年月

    4.建成

    投产年月

    5.计划总投资

    (万元)

    6.至上年底累计完成投资

    (万元)

    上年完成投资及资金来源(万元)

    13.上年竣工项目设计及新增处理能力

    7.合计

    8.国家预算内资金

    其他资金

    9.合计

    其中

    10.国内贷款

    11.利用外资

    12.企业自筹

    注:1、前年已竣工投入使用的项目不再填报,已纳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的项目不再填报。

    2、污水治理设计能力单位为吨/日,废气治理设计能力单位为标立方米/时,噪声治理填降低“分贝”值。表内指标关系:6≥7,7=8+9+10

    图1单位平面示意图

    厂界

    锅炉

    铁路

    工业窑炉

    公路

    烟囱

    桥梁

    油库

    河流

    固体废物堆放场

    污水管道及流向

    噪声源

    车间污水排放口

    放射性污染源

    出厂污水总排放口

    电磁辐射源

    固体废物排放口

    热污染源

    废气有组织排放口

    污水处理装置

    废气无组织排放口

    废气处理装置

    渗坑、渗井

    污水监测点

    自备水井

    废气监测点

    水塔

    噪声监测点

    有害废弃物排放口

    其他监测点

    有害废弃物堆放场

    监测点编号

    1.按各工厂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比例。

    2.标明工厂方位,四邻。

    3.标明办公区域、主要生产车间(场所)及主要设备的位置。

    4.标明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位置。

    5.标明污水、废气排放口、噪声源及其监测点位、固废处置场所等的编号及其名称(编号必须与排放情况表中一致)。

    6.若有的车间不在厂区内,应另绘该车间所在地的平面示意图。

    7.编图图式(右图)。

    图1单位平面示意图

    图2主要污染治理工艺示意图

    二、本年污染物排放申报

    表2-1污染物排放年汇总表

    污水

    废气

    残渣(吨)

    1.污水排放口数量

    (个)

    2.污水

    排放量

    (万吨)

    5.固体废物处置废气排放量(万标立米)

    15.残渣物名称

    16.产生量

    17.综合利用量

    18.处置量

    19.贮存量

    20.排放量

    3.水污染物名称

    4.排放量(吨)

    3.水污染物名称

    4.排放量(吨)

    6.其中

    填埋气

    排放量

    9.其中

    焚烧废气

    排放量

    ⑴飞灰

    ⑴汞

    ⑼石油类

    7.填埋气污染物

    名称

    8.排放量(吨)

    10.焚烧废气污染物名称

    11.排放量(吨)

    ⑵焚烧渣

    ⑵镉

    ⑽氨氮

    ⑶筛余物

    ⑶六价铬

    ⑷污水处理污泥

    ⑷铅

    12.工艺废气

    排放量

    12.燃烧废气

    排放量

    ⑸中间处理废物

    ⑸砷

    13.污染物名称

    14.排放量(吨)

    13.污染物名称

    14.排放量(吨)

    ⑹综合利用副产品

    ⑹挥发酚

    ⑴二氧化硫

    ⑴二氧化硫

    ⑺氰化物

    ⑵烟尘

    ⑵烟尘

    ⑻化学需氧量

    表2-2-1固体废物处置厂残渣月情况(单位:吨)

    1.残渣物名称

    2.产生量

    本单位内处置

    外单位处置

    11.贮存量

    12.排放量

    3.填埋量

    4.焚烧量

    5.综合

    利用方式

    6.综合

    利用量

    7.填埋量

    8.焚烧量

    9.综合

    利用方式

    10.综合

    利用量

    ⑴飞灰

    ⑵焚烧渣

    ⑶筛余物

    ⑷污水处理污泥

    ⑸中间处理废物

    ⑹综合利用副产品

    ⑺其他

    表2-2-2污水排放口污染物月排放情况

    1.排放口名称

    2.排放口编号

    3.污水排放量(吨)

    4.污水排放量

    数据来源

    5.污染物名称

    排放浓度(毫克/升)

    8.数据

    来源

    排放量(千克)

    5.污染物名称

    排放浓度(毫克/升)

    8.数据

    来源

    排放量(千克)

    6.执行标准值

    7.排放浓度

    9.合计

    10.达标排放量

    11.超标排放量

    6.执行

    标准值

    7.排放浓度

    9.合计

    10.达标排放量

    11.超标排放量

    ⑴汞

    ⑼石油类

    ⑵镉

    ⑽氨氮

    ⑶六价铬

    ⑷铅

    ⑸砷

    ⑹挥发酚

    ⑺氰化物

    ⑻化学需氧量

    表内指标关系:9=3×8,9=10或9=11(当8≤6时,9=10;当8≥6时,9=11)

    数据来源:A污染物自动监控仪器,B监督性监测,C自测,D物料衡算,E排放系数

    表2-2-3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月排放情况

    1.排放口名称

    3.排放口类型

    工艺废气排放口

    燃烧废气排放口

    4.废气排放量(标立方米)

    5.废气排放量数据来源

    6.排放时间

    (小时)

    7.林格曼黑度(级)

    0

    □1

    2

    □3

    4

    □5

    2.排放口编号8.燃料名称9.燃料产地10.燃料用量(吨或立方米)11.燃料硫分(%)12.燃料灰分(%)13.燃料热值

    14.污染物名称

    排放浓度(毫克/立方米)

    排放速率(千克/小时)

    19.数据

    来源

    排放量(千克)

    15.执行标准值

    16.排放浓度

    17.执行标准值

    18.排放速率

    20.合计

    21.达标排放量

    22.超标排放量

    ⑴二氧化硫

    ⑵烟尘

    ⑶工业粉尘

    表中“*”项指标工艺废气排放口情况不填

    数据来源:A污染物自动监控仪器B监督性监测C自测D物料衡算E排放系数

    表内指标关系:20=4×16=6×18,20=21或20=22(当16≤15或18≤17时,20=21;当16≥15或18≥17时,20=22。浓度或速率只要一项超标即为超标排放)

    表2-2-4边界噪声月排放情况

    1.测点名称

    2.测点位置

    3.对应噪声源及编号

    4.噪声源性质

    5.功能区类别

    6.昼间噪声排放(

    时--

    时)

    11.夜间噪声排放(

    时--

    时)

    17.边界超标长度是否超过100米

    7.执行

    标准Leq

    dB(A)

    8.等效声级dB(A)

    9.超标分贝数

    10.超标天数

    12.执行标准Leq

    dB(A)

    13.等效声级dB(A)

    14.峰值声级dB(A)

    15.超标分贝数

    16.超标天数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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