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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梯采购招标文件沈北二期

    时间:2020-12-02 15:03:45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二期 招标文件 电梯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沈北院区 二期工程

     电梯采购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JLZB01

     招

     标

     人: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招标代理机构:沈阳建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2643303

     沈阳建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委托,为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沈北院区二期电梯采购进行公开招标,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了招标备案,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取具有资质的法人单位,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工程项目概况如下:

     1、项目名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沈北院区二期电梯采购

     2、建设单位: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3、建设地点: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经济开发区

     4、工程规模:建筑面积:87001 平方米

     5、资金来源:自筹

     6、工程开、竣工时间:2015 年 9 月 30 日开工,2015 年 12 月 31 日竣工

     7、招标范围:电梯生产、运输、装卸、安装、调试及验收。

     8、质量标准:合格

     9、投标保证金:8 万元人民币。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电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2、具有同类(医梯)工程业绩

     三、报名及出售招标文件时间地点和要求:

     1、报名及截止时间:2015 年 7 月 20 日开始,2015 年 7 月 24 日截止;

     2、报名要求:

     ①在规定时间内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持㈠ 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㈡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㈢ 资格条件要求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㈣类似工程业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到沈阳建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报名。

     ②投标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具有与投标人单位签订的经人社部门认定盖章、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3、出售招标文件起止时间及地点:2015 年 7 月 20 日至 2015 年 7 月 24 日;每天上午 9:00 至 11:00,下午 13:30 至 16:30;到沈阳建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购买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售价:每套 500 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四、开标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5 年 8 月 10 日 10 时 30 分

     地点:沈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 1 号)

     五、联系方式:

     招标人: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联系人:陈阳

      电话:96615

      招标代理机构:沈阳建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铁西区飞翔路 8 号惠盛苑 316 室

     邮编:110021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沈阳滑翔支行

     联系人:王君君

      电话:

     传真:

     2015 年 7 月 20 日 注:具体内容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为准。

     目

     录

     第一卷

     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第一章

     投标须知

     前

     附

     表

      项号 条款号 内容规定 1

     工程综合说明 工程名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沈北院区二期工程电梯采购 建设地点: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经济开发区 建设规模:87001 m2

     电梯数量:货梯 4 部,医用梯 10 部,贯通门电梯 1 部(详见第四章采购清单)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要求质量标准:合格; 要求工期:

     2015 年 10 月 1 日供货到场,2015 年 10 月 31 日前安装、调试、验收完成。

     招标范围:电梯的生产、运输、装卸、安装、调试及验收。

     2

     合同名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沈北院区二期工程电梯采购 3 2 资金来源:自筹 4 3 投标人资格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电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

     2、具有同类(医梯)工程经验。

     5

     投标有效期:90 天(日历日)

     6

     投标保证金数额为: 人民币 8 万元 7

     投标预备会和踏勘现场日期/时间:不组织举行投标预备会,投标人自行安排现场踏勘。

     地点:

     8

     投标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4 份。

     9

     投标文件递交至: 单位:沈阳建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浑南新区世纪路 1 号)

     10

     投标截止时间:2015 年 8 月 28 日 10:30 时 11

     开标日期/时间:2015 年 8 月 28 日 10:30 时 地点: 沈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浑南新区世纪路 1 号)

     12

     评标办法:见附表 13

     履约保证金:无

     14 34 招标代理费:见招标文件 34 条 15

     招标代理单位:沈阳建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铁西区飞翔路 8 号惠盛苑 316 室

     联系人:王君君

      邮

     编:110021 电

     话:

      传

     真:

     招标人: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 36 号 联系人:

     陈阳

     电

     话: 96615

      投标须知

      一、总

     则

     1.工程说明 工程的说明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第 1 项所述。

     本项目的招标人: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合同名称:见前附表第 2 项所述。

     招标范围:

     电梯的生产、运输、装卸、安装、调试及验收。

     本工程投标人应提供所列设备的相关资料、材料和附带服务(包括安装、调试、有关部门的验收,提供技术援助和培训等)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投标人进行。投标人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投标人必须有良好的售后服务体系,且有充足的备品、配件供应。

     上述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现通过公开招标来择优选定中标人。

     2.资金来源 招标人的资金通过前附表第 3 项所述的方式获得,并将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3.投标资质与合格条件的要求 为履行本合同的目的,参加投标的企业至少满足前附表第 4 项所要求的资质等级。

     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资质。

     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令招标人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资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下列资料:

     有关确立投标人法律地位的原始文件的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副本)、中华人民

     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电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电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

     投标人近 3 年来(2012 年、2013 年、2014 年)完成的类似工程的情况(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和现在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

     按规定的格式提供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拟在安装施工现场或不在安装施工现场的管理和主要人员情况。同时必须保证中标后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更换项目经理和在安装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必须在安装施工现场指挥安装施工。同一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承担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的安装施工管理工作。

     按规定的格式提供完成本工程拟采用的主要安装施工机械设备情况。

     投标人提供财务状况情况,包括最近 3 年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本年度财务预测报告和投标人向开户银行开具的,由该银行提供财务情况证明的授权书。

     本工程不允许以联合体形式承包。

     中标人不得转包,也不得挂靠式承包。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工程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工程的监理人; (4)为工程的代建人;

     (5)为工程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问题的。

     如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允许更换,对擅自更换的中标人应缴纳违约金,额度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4.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5.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二、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合同的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所有按本须知第 7 条发出的补充资料。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投标须知前附表和投标须知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合同格式 第四章

      工程技术要求 第五章

      技术规范 第六章

      商务标投标文件格式 第七章

      技术标投标文件格式

      附:评标办法及标准 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投标须知、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格式、技术规范和图纸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自负。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或作废标处理。

     7.招标文件的解释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 3 日

     内以书面形式(指打字或印刷的函件,包括信函、传真。下同)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认为必须解答的问题,将以书面形式予以解答(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询问的来源),答复将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8.招标文件的修改 在投标截止日前,招标人都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补充通知将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补充通知须报招标管理机构备案。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把补充通知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9.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有效性规定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内容均以书面的内容为准,同时须报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当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澄清(答疑)纪要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或纪要)为准。

     三、投标报价说明 10.投标报价要求 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表上填写投标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投标总价,此价格为货物递送到交货地点以及货物供应的附带服务的含税价。每个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只允许提供一个方案,该方案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方案或报价将不被接受,其投标将被拒绝。

     投标报价表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填写:

     投标报价表

     无论是国内供应还是国外供应的货物其投标总价都应报货物运至项目现场,并经安装调试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的价格(本项目涉及的一切验收检测费用由中标人负责)。

     消防系统报价,计入投标总价内(包括但不仅限于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项目)。

     安装施工所需脚手架等设施、设备及安装施工所发生的水、电费等均含在投标总价中,不再另行计算。

     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的合同方式。合同总价不因劳务、材料或其它影响合同实施成本的事项发生价格变动而进行调整,除非招标人或设计单位提出变更,否则,其合同价、最终结算价原则上应当与中标价一致。

     投标货币

     投标文件报价中的单价和合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

     11.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

     12.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投标文件两部分内容组成。

     商务标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

     投标书; (2)

     投标价格表及分项价格表; (3)

     投标保证金; (4)

     优惠承诺; 技术标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

     企业概况;

     (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电梯); (4)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 (5)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电梯); (6)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7)

     授权委托书; (8)

     企业近 3 年类似工程业绩一览表(须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9)

     企业目前正在销售、安装电梯(类似工程)一览表(须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10)企业计划投入主要设备一览表; (11)资信(财务)证明资料; (12)招标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3)安装施工工艺; (14)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15)产品质量检验证明及技术条件 (16)项目管理负责人简历表

     ①项目经理部人员配备情况表; ②项目经理简历表; ③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④其他辅助说明资料。

     注:(1)投标人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等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印章, (2)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须有目录并进行编码。

     中标后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必须与投标文件中所填报的一致,合同履行期间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随意更换。否则,招标人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如有),直至解除合同。

     投标人必须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表格格式,但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方式按本须知有关条款的规定可以选择。

     对投标文件的要求:

     安装施工技术部分 安装施工组织设计要达到技术先进适用、措施合理、方案可行、环节要细、有针对性、确实能指导安装施工,采用"四新"技术还要提供相关资料。

     其他要求 招标人鼓励投标人针对本工程提出合理化建议,包括对设计方案的优化、新型实用

     性材料的选用,对本工程质量、工期、成本控制以及其他有益的建议。

     投标人在递交书面的投标文件的同时,还必须递交以下电子文件:工程量清单(Microsoft Excel);投标文件的安装施工组织设计(Microsoft Word)可以含有AutoCAD绘制的图形文件;文字部分可采用 Microsoft Word 的 doc 格式文件,图形文件采用AutoCAD 格式文件。电子文件必须刻录成光盘,并在盘上注明投标人名称。当书面的投标文件与此电子文件不一致时,以书面的投标文件为准。

     13.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在本须知第 18 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之后的前附表第 5 项所列的日历日内有效。

     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经招标管理机构备案,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他的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 13 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4.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三天按前附表第 6 项规定的数额提交投标保证金,此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根据投标人的选择,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支票、银行汇票。收款单位:沈阳建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帐号:2504771

     开户银行:建行沈阳滑翔支行。投标人使用现金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代理机构一律以支票形式予以退还。

     投标保证金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中支出,采用汇款形式的,投标人须在备注中注明项目名称。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 13 条招标人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或经投标人同意的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 15 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扣除招标代理费后,其余额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 33 条规定签订合同后 5 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陪标、弄虚作假、违反交易行为的;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如有)或签署合同协议。

     15.投标预备会和勘察现场 投标人派代表于前附表第 7 项所述时间和地点出席投标预备会(本招标不组织举行投标预备会)。

     投标预备会的目的在于澄清招标文件的疑问,解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所提出的疑问问题(本招标不组织举行投标预备会,投标人如果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问题,应参见款要求)。

     招标人按前附表第 7 项所述时间和地点组织投标人对工程安装施工现场和周围环

     境进行勘察,以获取须投标人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安装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须在投标截止时间 16 天之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之前,招标人将做出澄清和解答。

     招标人所做出澄清和解答,以书面答复为准,招标人将以正式的书面答疑纪要形式发给所有投标人。答疑纪要的有效性规定按照本投标须知第 8 条款规定进行。

     16.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投标人按本须知第 10 条的规定,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前附表第 8 项所述份数的“副本”,并明确标明“正本”或“副本”。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处,以正本为准。

     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同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要求加盖印章的地方有: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以及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加盖印章的其它部分。

     除投标人对错误处必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证明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否则所做修改无效。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7.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及电子文件)和副本分别密封到二个包封中,再将两个包封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中; 在内层和外层包封上都应写明招标人的名称与地址、工程名称、并注明“开标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在内层和外层包封上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投标出现逾期送达时能原封退回。

     如果内外层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产生的一切后果投标人自负。

     投标文件递交至前附表第 9 项所述的单位和地址。

     18.投标截止期 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 10 项规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招标人。

     招标人可以按本须知第 7 条、第 8 条、第 9 条规定的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给投标人。投标截止期满后,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19.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并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

     投标人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 17 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并在内层包封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如投标文件中有修正报价,必须提供修正后的报价清单。修正后的投标报价、报价清单应符合招标文件对投标报价及报价清单的格式和份数要求,同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否则投标文件视为无效。

     根据本须知第 13 条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六、开

     标

     20.开标事项要求 开标会议在招标管理机构监督下,由招标人于前附表第 11 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主持举行,所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均应在场,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

     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给投标人。

     21.开标会议程序 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主持人介绍有关单位和代表名单; 主持人重申评标办法、废标原则等; 由招标人和有关部门共同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由招标人宣布查验结果; 对经确认密封无误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当众拆封进行唱标,宣读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以及招标人认为适当的其它内容,并记录在案。

     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开标会议结束。

     22.投标文件有效性界定标准 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包括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后按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投标文件正本、副本未加盖单位公章、未加盖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印鉴、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署的(投标文件正本、副本的印章和签字不能为复印);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指投标书中涉及造价、工期、质量的数字或文字,有关部门觉得难以确认);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 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或投标保证金因投标人原因不能到达招标人帐户的; 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七、评

     标

     23.评标会议 开标会议结束后,即召开评标会议,评标会议采用保密方式进行。评标工作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监督下,由招标人组织进行,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

     24.评标内容的保密 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文件的有关资料,和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和评标机构其他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投标资格。

     25.评标定标工作程序 (1)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2)投标文件澄清(如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 (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鉴定,确定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4)评标委员会对确定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修正错误; (5)评标委员会对经修正后的投标文件依据本工程评标办法(见附表)进行评价与比较,并提出评审意见和提出中标候选人; (6)招标人依照本办法的中标候选人确定原则确定中标人。

     26.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机构可以个别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或投标的实质性内容。但是按照本须知第 28 条规定校核时发现的算数错误不在此列。如需投标

     人答疑,主答人应为该工程项目经理。

     27.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1)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2)投标工期超过建设工期的或投标书中无明确工期的; (3)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4)工程质量目标不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目标(标准)要求的或投标书中无明确工程质量目标(标准)的; (5)投标人没有提供有效的资质证明的; (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投标人经评审的投标价低于其个别成本的; (8)投标文件中所报项目经理不符合投标须知条 (9)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作废标处理。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8.错误的修正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文件错误修正原则:

     ⑴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投标文件中当出现投标报价、投标工期、工程质量目标(标准)前后不一致时,以投标书填报的为准; (3)投标文件中当出现项目经理名称前后不一致时,以项目管理班子配备表填报的为准; (4)当单价和工程量的乘积与合同价不一致时以标出的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评标委员会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正。经投标人确认同意后,修正后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29.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评标委员会将仅对按照本须知第 27 条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与比较。

     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原则、评标办法,对投标人的安装施工工期、安装施工组织设计、企业业绩、财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价。

     本工程采用的评标办法为前附表第 12 项所述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具体内容附后)。

     八、定

     标

     30.定标方法 见评标办法。

     31.中标通知书 定标后,招标人在法定时间内向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提交招标、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有关文件资料、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备案资料后,方可发放“中标通知书”。

     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招标人将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后的中标通知书发送给中标人。该通知书中给出招标人对中标人按本合同实施、完成和维护工程的中标标价,以及工期、质量和有关合同签订的日期。同时,招标人将未中标的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授予合同

     32.合同授予标准 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按本须知第 30 条规定评选出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的投标人必须具有实施本合同的能力和资源。

     33.合同签订 中标人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日期(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10 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与招标人代表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双方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由于资金、技术、质量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时,招标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

     如果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款或第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出现此情形,招标人在报请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下,招标人可以考虑向第二中标候选人授标。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安装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给他人。对中标人不严格执行合同,招标人可按合同规定要求中标人支付违约金或诉诸法律。

     十 、其它

     34.招标代理服务费 本工程招标代理费按计价格[2002]1980 号“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文件及招标人与代理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规定执行,由中标人支付。

     35.不正当竞争与纪律监督

     严禁投标人向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行贿,使其泄露一切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信息。在招、评标期间,不得邀请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到投标人单位出席投标人主办的或赞助的任何活动。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严禁互相串通、结盟、损害招标的公正性和竞争性,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投标人参与正当投标。

     如发现投标人有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

     如发现招标文件及其评标办法中存在含糊不清、相互矛盾、多种含义以及歧视性不公正条款或违法违规等内容时,请在投标截止日十五天前同时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书面反映,逾期不得再对招标文件的条款提出质疑。

     根据有关部门要求,投标人须将检察院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附在投标文件内。

     36.

     不正当行为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有任何不正当的商业行为,也不能采取任何方式向招标人施加压力或干扰,否则将被取消投标资格。

     37. 中标人在中标后须到沈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市场交易服务费,具体参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

     第二章

     合

     同

     条

     款

      (此章节为格式范本,待中标人确定后,填写具体内容)

      合

     同

     条

     款

      1. 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⑴“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⑵“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

     ⑶“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材料、机械、仪器仪表、备件、工具和其它材料。

     ⑷“附带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搬运、卸货等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比如安装、调试、有关部门的验收、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⑸“买方”系指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⑹“卖方”系指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制造商。

     ⑺“天”指日历天数(如无特别说明)

     2. 买卖标的与规格:

     产品型号及数量见招标文件其他部分。(签约时按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予以明确)

     技术规格 交付的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以及所附的技术规格响应表相一致。

     知识产权: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或者主张。

     3. 合同价款与支付 本合同价款为: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因人工、材料、机械、现场条件、施工中不可预见的障碍及政策性费率调整等原因导致货物价格发生变化时,合同价款不做调整。

     该价款包括产品、安装、调试、因本项交易而发生的税费(如增值税)等所有费用,即该价款为卖方完成本合同项下全部工作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全部对价。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付款方式 合同生效,生产计划下达并通知卖方后十天内(供货期前

     天下达生产计划),支付合同价百分之

      的预付款;但卖方应于买方支付预付款前向买方支付预付款等额保函。

     货物发货前 10 天,并经买方到厂内确认产品生产、检验结束,具备发货条件,支付合同价的百分之

      。

     货物运抵现场,且经初验合格后二十天内,支付合同价的百分之

     。

     设备安装工程完工后,卖方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进行电梯安全使用的验收。在验收合格并取得有关部门发放的电梯定期检测报告后的二十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价的百分之

      。

     本工程整体验收合格后二十天内,支付合同价的百分之

     。

     余款百分之

     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且后 30 日内支付给卖方。

     卖方帐户名称、帐号、开户行:

     4. 交货日期与交货方式 1.交货时间:预计 年 月 日前交付货物并完成安装调试及验收工作,具体交货时间由买方视工程进度确定,但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卖方。

     2.货到现场后,由买卖双方一同对包装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包装有无破损、包装箱数进行验收,对产品质量、性能、具体数量等方面的验收待开箱后及施工过程中进行,但以电梯安装结束且通过主管部门的验收作为产品最终合格的标志。

     3、交货后,产品继续由卖方进行保管,直至安装结束且交付买方。

     5. 交货地点即合同履行地

     交货地点为

     工程现场。该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卖方负责货物运输及卸车。

     6. 包装要求

     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证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腐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相邻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

     ⑴收货人:

     ⑵合同号:

      ⑶发货地:

      ⑷收货人代号:

      ⑸目的地:

      ⑹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⑺毛重/净重/ kg:

      ⑻尺寸(长×宽×高,以厘米或 cm 计):

     如果每件包装箱重量在 2 吨(T)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志,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请勿倒置”、“防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7. 产品运输

      卖方负责所有委托运输事项,并承担运费。

     卖方应将货物装运日期和到达时间、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立方米或 m3 )、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时通知买方。

     如果是因为卖方延误不能将上述内容通知买方,使买方不能及时办理相关事项,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卖方办理货物在运抵交货地途中的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

     8. 附带服务

     除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外,卖方应提交所供货物的技术文件,技术文件应包括相应的每一套设备和仪器的中文的技术说明,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在合同生效后十六(16)天内寄给买方。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卖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⑴ 货物的运输、保险、安装、调试、试运行、有关部门的验收、技术培训以及其他服务。

     电梯的安装施工条款见本合同附件一。

     ⑵ 售后服务:卖方在本地区必须设有售后服务中心、安装服务机构,建立满足合同需要的备品备件仓库。卖方应提供 24 小时热线服务,召修服务。货物报修 1 小时内

     维修人员必须到达现场,并在 6 小时内排除故障。

     ⑶ 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工具归卖方所有)。

     ⑷ 在货物投入使用后的 6 个月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⑸ 在交货地就货物的安装、启动、有关部门的验收、运营、维护,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卖方应负责相关技术人员的使用、维修、技术培训所包含的一切费用,卖方必须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承诺。

     ⑹本合同项下产品的免费保修期限即质量保证期和维修保养期为 12 个月,自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并取得有关部门发放的电梯定期检测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在此期间,卖方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电梯日常定期维护保养、受损电梯或部件的修理、更换、调试,以保证电梯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及正常运营要求。

     附带服务的费用应含在本合同总价中,不单独地进行支付。

     9. 质量保证

     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的,是最新或最流行的型号和用一流的工艺生产的,货物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检测标准以及该产品的出厂标准,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和在货物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卖方承诺的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及安装工程最终验收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电梯定期检测报告后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制作、工艺、材料、安装、调试等方面的质量问题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根据当地商检局或有关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应尽快提供解决方案。

     卖方对货物和货物供应的附带服务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货物和货物供应的附带服务的质量问题,由卖方负责保修、包换或者包退,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的实际费用。

     电梯部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除按本合同的约定处理外,而且每发生一次,向买方支付合同价%的惩罚性违约金。

     由于质量问题而发生的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保修、更换,其保修、更换的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质量保证期为12个月。但卖方承诺的质量保修期剩余期限超过12 个月的,以本合同约定或卖方承诺的期限为准。

     质量保证期从经相关检测检验部门对保修、更换的货物及其附带服务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质量保证金在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期满前完全有效。但是,如果此时存在合同争端并且未能得到解决,质量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延长到上述争端最终解决且所有理赔结束时止。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出现卖方的质量责任,并造成损失,其损失将从质量保证金中划拨,质量保证金的余款将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的 30 日内由买方支付给卖方,不计利息。如果其损失超过质量保证金额度,卖方应赔偿相应的损失。

     10. 检验

      在交货前,卖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

     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所需要的文件的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货物到达项目现场后,或经正确安装后,如果货物质量不合格,买方有权解除合同,退回货物,一切费用和损失由卖方承担。

     卖方所交的货物必须具有一切合法手续及相关文件。

     11. 索赔

     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货物存在质量瑕疵而买方提出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⑴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⑵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⑶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第 11 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买方对索赔方式享有选择权。

     12. 误期赔偿

      除合同第 13 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安装或者交付使用,买方有权从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赔偿费每天按合同价的千分之五(5‟)计收,直至交货、安装或交付使用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二十(20%)。误期达十日以上,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价百分之二十(20%)的违约金。

     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附带服务或提供附带服务有瑕疵,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五万元。违约金从履约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13. 不可抗力

     如果卖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卖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卖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卖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买方。除买方书面另行要求外,卖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持续超过 30 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 税费

     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15 争端的解决

      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若协商不成,一方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 履约保证金

      卖方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向买方提交合同价百分之十(10%)的履约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形式)。履约保证金将在货物递送到项目现场,正确安装、调试、试运行,并获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电梯定期检测报告后的三十(30)天内,其保证金余额退回给卖方,不计利息;但如果此时存在合同争端并且未能解决,那么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应延长到上述争端最终解决且索赔完毕后终止。

     如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买方有权扣留履约保证金。如买方的损失超过卖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则卖方应提供相应的赔偿金额。

     17. 违约终止合同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⑴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服务、安装;或 ⑵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致使无法正常使用(除解除合同外,卖方应赔偿给买方合同价 20%的惩罚性违约金);或 ⑶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18. 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19. 合同份数和语言

      本合同一式

     份,买方持

     份,卖方持

     份,以中文书就。

     合同封面以买方提供的样本为准。

     20. 合同修改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21. 本合同附件:

     附件一《电梯安装施工条款》

     附件一:

      电梯安装施工条款

      一、安装费

     安装费已含在投标报价即合同价款中不予另行支付。

     安装施工所需脚手架、临设等设施、设备由卖方自行解决,相关费用及施工所发生的水、电费等均含在合同价款中。

     二、安装现场地址

      工程内,买方指定具体位置。

     三、安装资格保证 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373 号令)及《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规定,本合同所涉及的产品由卖方自行实施安装。

     四、安装标准 按照 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标准安装。

     五、安装期限

     卖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完成安装、报验并交付使用。买方可根据工程进度等情况确定具体的安装时间,但应提前 30 日通知卖方。

     六、验收标准

     1.验收标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373 号令)、《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

     2.验收方式:卖方完成安装后,应向买方出具产品安装检验报告及产品合格证书。并在三日内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申报电梯定期检测验收,买方予以协助,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七、双方工作

     买方工作:

     安装现场施工前具备施工条件。

     卖方工作:

     1.安装施工前 1.1 在安装前按标准对现场进行土建勘测,确认施工条件,提供咨询服务并提出整改意见。

     1.2 会同买方共同开箱清点,若发现缺损,分清责任及时协调,确保施工前的供货质量与数量。

     1.3 妥善保管产品 产品运抵现场后至验收且交付使用期间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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